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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大全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04:35:54 页码:12
最新调整量刑建议函范文(大全9篇)
2023-11-20 04:35:54    小编:ZTFB

优秀的领导者懂得倾听和赏识团队的贡献。如何培养孩子们的创造力是每个家长思考的问题,我们可以给予他们更多的探索和实践的机会。下面是一些相关的统计数据和调查结果,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调整量刑建议函篇一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文号:

被告人×××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其他。

故根据×××(法律依据)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主刑种类及幅度或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执行方式),并处×××(附加刑)。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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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

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一)首部。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二)法定刑。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四)建议的法律依据。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五)建议的内容。

建议的主刑属于必填项,如果主刑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则一般应有一定的幅度。

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属于选填项。

执行方式指是否适用缓刑。

附加刑可以只建议刑种种类。

如果建议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不再建议主刑、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

(六)尾部。

1.量刑建议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量刑建议书的年月日,为审批量刑建议书的日期。

三、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分别指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内容,确有必要提出总的量刑建议的,再提出总的建议。

四、一案中有多名被告人的,可分别制作量刑建议书。

五、对于二审、再审案件需要制作量刑建议书的,可以此格式样本为基础作适当调整。

六、对于量刑建议的原则及如何提出量刑建议等,以《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据。

调整量刑建议函篇二

摘要:健全与完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能够有效保障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预防和排除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高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高校法治化建设。本文剖析了当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高校法律顾问职责,构建“独立机构”与“外包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模式,不断健全法律顾问工作程序规则,优化法律顾问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关键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职能。

随着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深入落实,国家教育部门和各地区相继出台有关“依法治校”、“推进教育法治化建设与发展”等工作的实施意见,一些高等学校也结合教学科研实际,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制度措施。有的高校建立并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力求推进学校法治化建设。笔者感到,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顾问工作尚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实践工作中暴露出组织机构不健全、法治思维不牢固、作用效果不明显等不足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这项制度在促进高校法治建设中应有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予以改进与完善。

一、建立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内涵式发展和校外联系合作的深化拓展,高等院校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高校对外关系中会签订涉及设施设备采购、科研项目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等协议,这些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解除事由等内容,都直接关系到校方工作能否顺利推进以及经济效益的获取。再比如,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罚决定时,既要保证程序正当,又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诉讼纠纷。这类涉法问题还包括颁布校纪校规是否合规、劳资纠纷处理是否合法、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充分等等。上述法律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规避,将会给学校或师生造成声誉影响和经济损失。法律风险防范以及案件纠纷处理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即便是高校领导决策层和机关部门,也没有足够专业的法律知识支撑去处理这类问题。因此,在高校内部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并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非常必要。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设置专门法律部门及专业人员,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提供法律参谋意见,审查、预防和排除法律风险,并采取法律手段处理各类涉法矛盾纠纷,保障学校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制度。高校法律顾问工作的推广实施,其必要性、重要性还在于:(1)有利于树立与培养高校领导层和机关部门的法治思维,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推进高校法治建设;(2)有利于保证教育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因决策不当、把关不严引发不利法律后果;(3)有利于及时发现涉法问题苗头,提早做好证据固定与保存工作;(4)有利于对师生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提供维权服务;(5)有利于主动采取法律措施或应诉答辩,稳妥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二、当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部门机构。

自教育部颁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来,一些高校探索实施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关于如何设置机构方面,做法不一。有的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与机关其他部门平行运行;有的挂靠或内设在高校行政办公室;有的不设单独编制,仅设立临时法制办公室或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兼职工作;有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律师承办合同审定与涉法纠纷处理等工作;有的借鉴美国高校治理模式,设立高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高校法律事务,等等。一方面原因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视不足,另一方面也表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工作运行模式还未进行充分论证与改革。

(二)职能定位不清晰。

对于高校法律顾问机构及人员的工作任务、职能范围和责任要求尚未达成共识与明确界定。有的履行法制办公室职责,仅对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和签订合同进行审查;有的承担司法援助职能,仅对教师和大学生个人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有的是沟通联络部门,依托地方律师解决涉法问题;有的是高校管理者的“法律参谋”,对领导机关决策和对外事务分析预判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三)专业化人才队伍匮乏。

当前,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总体上层次不高、效率低下,很重要的原因是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队伍实力不强。有的是从机关其他岗位“借调”或“改行”的,虽教育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欠缺;有的虽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但不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也没有司法实务工作的历练与经历;有的虽然聘请法学院教授或律师,但由于兼职身份无法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工作。此外,由于职业发展与平台薪酬的局限性,有的专职人员一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从业资格后,就选择辞职“跳槽”谋求更大的发展平台,导致人才队伍难以处于持续稳定状态。

(四)缺乏科学完备的程序规则。

无论采取何种组织机构模式,许多高校都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律顾问运行流程和制度规范。比如,对于合同的法律审查,由谁提出,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审查,法律顾问意见是否采纳,以及不采纳走什么流程等,没有明确的规范。法务部门在高校层级内的地位不高,法律顾问经常成为领导想起来征询意见才会出现的角色,往往是被动式地开展工作。也就是说,如果有的高校领导法治思维意识不强,对于高校建设发展、人事处理等一些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工作,如果不要求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那么法律顾问即便是想主动作为、靠前服务,还是会“插不上手,说不上话”,更不要说是履行“依法治校”参谋作用了。

三、完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高校法律顾问的职责任务。

法律顾问要想成为高校法治建设的实施者与促进者,避免高校在法律层面出现风险漏洞或利益受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高校重大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与决策,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与防范意见;(2)组织对高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机关职能部门对各类规章进行立、废、改;(3)审查修改科研合作、社会化服务等各类合同或协议;(4)组织实施法制教育与法律咨询,增强领导机关与师生的法律素养;(5)对机关部门的`教学管理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人事、学籍、薪资、福利等处理决定予以纠正;(6)处理涉法涉诉案件纠纷,参与和解或代理诉讼;(7)为师生个人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二)设置“独立机构”与“外包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兼职法律事务机构和单纯购买外包服务模式既不能保证法律顾问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也无法确保从全局上掌控法治工作,难以实现法律服务与教育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为此,建议统一在高校机关设置具有行政编制与独立身份的法律顾问机构,该机构应与教务、党建等机关平级,至少处于中层管理地位。在配齐专职人员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与实务技能协助。法律顾问机构专职人员主要承办法律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日常法制宣传等一般性常规工作,对于重大疑难事项论证和案件纠纷代理则由外包服务律师协助专职法律顾问办理。

(三)健全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规则。

为解决当前高校法律顾问普遍存在的工作脱钩、信息不畅、服务方式随意等问题弊端,建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流程,至少应建立如下程序规则:(1)参会研究制度。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有权以顾问专家身份列席学校党委会和办公会,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学校领导必须听取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建议;(2)法律审查制度。学校各机关和学院就合同或其他涉法事项向学校申报法律服务需求,经校领导同意后,交由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出具意见书并签字;(3)登记备案制度。法律顾问参会发表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材料均登记入册,法律意见是否采信,要做好登记并连同被审查项目材料一并入册,意见不采纳的,还必须说明理由;(4)情况通报制度。学校机关和各学院每周向法律顾问机构通报主要工作安排和任务完成情况,法律顾问有权实施法律监督,有权开展情况调查并发表意见;(5)诉讼代理制度。有关部门对涉法涉诉案件,需呈报校领导同意后,申请法律顾问启动起诉或应诉工作。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协助调查事实,提交证据材料;(6)检查问询制度。法律顾问机构有权就某一教育管理事项要求某一部门说明情况、陈述理由,甚至提出整改意见。

(四)严格入职条件,加强岗位培训。

从严把控法律顾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是确保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根本,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1年的;(2)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具备教育管理相关知识能力;(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疑难问题处置能力。有条件的高校,应当从法律专家、优秀律师或辞职法官中高薪聘请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法学院校、律师协会定期组织对高校法律顾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从业水平。

(五)优化职业发展,建立奖励机制。

吸引保留人才是破解当前法律顾问工作低效运作的焦点和难点。建议对法律顾问人员设置有别于高校一般行政管理岗位的职业发展平台与路径,法律顾问可以评任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晋升专业技术等级。符合条件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为国家公职律师,更加便捷地行使律师职权,从事调查取证和出庭应诉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及奖励制度,综合考虑工作数量、避免经济损失等因素评估工作业绩,给予经济奖励。法律顾问的薪酬福利待遇应比同资历的管理岗位人员高,以增强人员从业的积极性与荣誉感。

参考文献:

[3]李旻.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完善构想.北京教育.2010(11).。

调整量刑建议函篇三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认定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调整量刑建议函篇四

上诉人:____,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____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____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

二零___年___月___日。

上诉人:____,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现羁押于四川省双流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经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xx)成少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xx)成少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____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上诉人____作为____的老乡,经其邀约进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总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他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说上诉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无从谈起。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上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2、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上诉人平时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____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并不参与拟定、签订、履行合同,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事实。

(2)、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无从谈起。

上诉人在公司上班不到两个月,总共领取约4000块钱的工资收入,并无其他任何非法获利。上诉人作为一个农民,两个年幼孩子的父亲,经同村人____介绍进入公司打工,是为了挣得一点辛苦钱,养活贫困的家庭。同时由于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上诉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规的公司。现在大学生毕业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诉人认为找个工作不容易。上诉人一直都希望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挣钱,从未想过通过欺骗等不法手段来牟取暴利。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仅凭上诉人第一次的口供无法认定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从本案来看,本案是单位犯罪,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上诉人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既不是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所以上诉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朱洪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过重。

上诉人____有两个小孩,一个十三岁,一个八岁需要抚养。上面还有年迈的父母亲需要赡养,家庭十分贫困,特别是母亲身患重病。同时上诉人也有先天性心脏病,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上诉人本想靠自己的双手挣点养家糊口的生活费。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着合法的旗子干着非法的勾当。事情出了以后,上诉人也多次表达对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积极退赃,弥补自己的过错,良心的不安。

四、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整量刑建议函篇五

摘要:黑龙江省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为农业旅游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条件,但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农业旅游产品还只是雏形,黑龙江省农业旅游面临着资金不足、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特色等问题。本文根据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发展的现状及其问题,提出了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建议。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促使旅游不断向多元化、多领域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渴望回归大自然,观赏田园风光,参与农业活动。黑龙江省农业旅游还处于初级阶段,农业旅游产品还只是雏形,在农业旅游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

1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现状。

1.1社会认识明确。

农业旅游是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有机结合,对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带动高效特色农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调研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各级党委、政府,还是基层管理部门,对发展农业旅游的认识正在得到不断更新[1]。政府部门积极鼓励广大农民利用土地发展农业旅游,加大对农业旅游的资金投入,加大对农业旅游的宣传力度,广大人民逐渐从不了解农业旅游到积极开展农业旅游转变。由于农村中一小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率先开办家庭农业旅游项目,从中获得财富,使得广大劳动人民对发展农业旅游有了新的认识,积极开展农业旅游活动,主动与旅游部门进行沟通与咨询,开发并创新农业旅游项目。随着农业旅游业的发展和普及,旅游者也充分了解了农业旅游的内涵,不再认为农业旅游仅仅是从事农业活动,因此参加农业旅游活动游客的数量不断增加。随着旅游者的需求不断增强,促使农业旅游不断向多样化、多领域、全方位发展。

1.2具备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黑龙江省地域辽阔,四季分明,风景独特,农业旅游资源极为丰富,农耕文化历史悠久,民俗风情丰富多彩,具有下列良好的基础。

1.2.1具备了优越的生态资源。

黑龙江省土地条件居全国首位,拥有辽阔而肥沃的黑土地,是世界著名的三大黑土地带之一,同时也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产区,农业机械化程度比较高。黑龙江省现有耕地近932万hm2,草原面积753.2万hm2,拥有高等植物2000多种,陆生野生动物470多种,全省天然湿地面积占全国天然湿地的1/7,水资源较丰富。这些优越的生态资源,为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2.2具备了丰富的文化资源。

在漫长岁月中,黑龙江省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挹娄文化、龙山文化、北大荒文化等。作为金、清两朝的发祥地,黑龙江省历史文化悠久。19世纪时,帝国主义国家入侵我国东北地区,同时,也带来了不同的饮食文化、建筑风格、先进的科技等。另外,除了汉族以外,黑龙江省还聚居着赫哲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等46个少数民族,不同民族文化各具特色,使黑龙江省地域差异性较明显,从而使黑龙江省农业旅游资源具有独特性,黑龙江省发展农业旅游已具备丰富的文化基础。

1.3具备了特殊的地缘优势条件。

黑龙江省地处东北地区,是我国纬度最高、经度最东的省份,拥有中国两个地理位置极点———北极漠河(中国唯一一个可以看到极昼及北极光的地方)和东极抚远县(中国最早迎接太阳的地方)。黑龙江省北部与俄罗斯相邻,边境线长约2981km,边境城市异国风情浓郁,界河界湖风景秀丽,为黑龙江省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黑龙江省是中国与俄罗斯、朝鲜、韩国等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是东北亚国家和欧洲国家主要旅游目的地之一。

1.4形成了一些新的模式。

黑龙江省独具特色的生态资源、文化资源以及地缘优势,为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具有其独特的模式,发展模式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四点。第一,利用花草果木开展观光旅游。近年来,为了使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统一,黑龙江省广泛开展退耕还林,大面积种植果树经济林,在郊区建立动植物园、采摘园。为了加强游客在园林中观赏和参与,这些地方一般都在公园里设置了旅游线路,设立各种景点或饰品,有些景区推出个性化服务,例如在园中出租自行车、小火车、观光旅游车等,吸引游客来观光旅游。第二,开展民俗旅游。黑龙江省除了汉族以外,还聚居着赫哲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等46个少数民族,保存了完好的民族传统文化。一些地方利用空置的房间举办民族风俗节日、品尝特色美食、开办特色旅馆等,吸引游客参与到农业旅游中来。第三,发展农业科技旅游。近年来,黑龙江省不断引进国内外高科技和花草新品种,使农业旅游景区四季姹紫嫣红,景区内花草、果木、动物等品种众多。园内根据不同的品种划分为多个区域,并设计一条科学的旅游路线。景区内配有自动化灌溉系统,提高了工作效率,解放了农村劳动力。有些地方还将玻璃温室、采用无土栽培技术等用于农业旅游活动中,游客对此感到十分好奇。第四,建立绿色农业基地。黑龙江省地处我国东北边陲地区,土地肥沃,是世界三大黑土地带之一,黑土地开发历史比较晚,破坏程度轻,农业产品没有受到污染,价值比较高。据了解,2012年,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经济总量居全国首位,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绿色食品已达15个。截至2012年,黑龙江省绿色有机食品企业增加到550家,其中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增加到68家,黑龙江省绿色有机食品已经发展为14个大类、2000多个品种。早在,黑龙江省就参与了第一届哈尔滨国际经贸洽谈会绿色食品展、绿博会暨东北四省第六届中国区农博会和中国国际产品交易会活动。目前,黑龙江省对绿色食品标志管理、产品检验、环境监测、人员培训等有关工作都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2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存在的问题。

2.1发展农业旅游的资金投入不足。

黑龙江省农业旅游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有的地区很多支持农业旅游发展的政策或项目并没有实施,不利于乡村农业旅游的发展。因此,黑龙江省旅游农业开发建设所需资金不足,已成为当前影响黑龙江省旅游业发展的突出问题[2]。黑龙江是一个农业大省,虽然农业基础比较好,但是投资的主体始终没有解决,解决农业旅游所需资金问题是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发展的重中之重。

2.2基础设施尚未完善,有待更新。

第一,农业旅游地点分布在距离城市比较近的郊区,或在比较偏远的农村和山村。由于我国城乡贫富差距比较大,农业旅游的基础设施一般都相对落后,乡村道路质量差,污水垃圾随处可见,水电设施不完善,使游客感到诸多不便。许多农业旅游景区只重视景点景区的利益及收入,忽视了景区内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保养。一些景区管理者在配套基础设施还没有建设完毕时就急于开发利用;一些景区不重视对景区内的配套设施的保养,致使景区内设施老化,经常发生一些安全事故,使游客望而止步;而部分老景区的配套服务设施比较落后,难以满足当今游客多样化的需求,直接影响了游客的体验感受。第二,从事农业旅游的服务人员大多是广大农民,文化素质不太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培训,整体的接待服务水平比较低。第三,资金投入不足也是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基础设施不健全的原因之一。

2.3缺少文化内涵和自身独有的农业特色。

现在很多地方的农业旅游都只局限于单纯的自然田园风光观光,无法满足游客对文化品位的需求[3]。由于缺乏科学统一的总体发展规划和专业的设计,农业旅游逐渐出现了相互模仿,低水平重复开发的现象。盲目的.模仿之风渐渐改变了广大农民原有的农耕文化和特色民俗文化,导致乡土气息日益被冲淡。相互竞争,规模比较小,景点较分散,缺乏文化内涵和自身特色。同时,忽略了游客在农业旅游中的参与性,使游客在农业旅游活动中兴趣不大。

2.4缺少健全的管理体制。

一方面,从事农业旅游的服务人员大多数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农民开办农业旅游项目,投资少、收益快,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地方不讲条件,没有标准,质量低下,只要有利可图,人们就一哄而上。这些造成人为的破会或农业旅游资源的流失,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农业耕地被占用,人造景观的不协调,等等。有些地方农民为了获得利益,不惜牺牲游客利益,出现了欺客、宰客的现象,使农业旅游信誉扫地,这对于农业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极为不利。另一方面,在对农业旅游区的管理上,农业、国土、水利、工商、税务、规划等多个部门都能插手管理,存在旅游管理的条块分割、职能交叉、管理重复、政出多门等诸多问题,从而使旅游管理缺乏效率和力度[4]。

2.5季节性差异性大。

黑龙江省位于我国东北部,地形复杂,四季分明,冬季寒冷而漫长,夏季凉爽,春秋两季比较短暂,各地四季形成了显著的差异,使黑龙江省的农业旅游也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淡旺季反差特别明显。夏季时,树木丰茂,气候宜人,农村是城市人们避暑游玩的好去处,此时是农业旅游的旺季;冬季,黑龙江省寒冷而漫长,城市人们除了去大型滑雪场滑雪外不愿外出旅游,此时是农业旅游的淡季。明显的季节差异使农业旅游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除此之外,黑龙江省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边疆省份。包括汉族在内的48个民族,各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不论在饮食、服饰、居住、节庆、婚姻等诸多方面的风俗习惯以及宗教文化信仰、心理素质等都有所不同,导致黑龙江省各地区的农业旅游地域性比较强,每个地区农业旅游的发展水平各不相同。

3发展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建议。

第一,广开财路来源,加大资金的投入。解决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开发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主要还是要依靠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来缓解。因此,我国政府要广开财路,加大对农业旅游开发的资金投入,加大旅游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力度,适当降低农业旅游贷款利息,实行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鼓励农民建立农业旅游合作社,并配备专业人士加以指导或管理。政府部门也可以积极鼓励并帮助农民招商引资,扩大景点景区规模,实施统一化管理,等等。

第二,完善基础设施,提高接待服务水平。农业旅游景区的可进入性越高,景区各方面设施会更完善,农民的旅游意识较强、素质较高,再加上其自身的农业旅游资源具有特色,对游客才有较强的吸引力[5]。因此,农业旅游景区必须不断健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接待服务水平。一方面,农业旅游景区要认识到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聘请一些专业的基础设施维修人员,定期保养或维修景区基础设施,不仅可以减少景区内的安全事故,也可以延长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各地要重视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管理团队与服务人员队伍,可以采取定期培训、“走出去”、“引进来”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提高从业人员的接待服务水平;政府为农民提供免费的农业旅游知识课程,鼓励从事农业旅游的农民积极参加一些管理和接待的专业课程,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政府派专业人士教授农民接待游客的方法或技巧,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并注意精心树立当地良好的接待服务形象,重视品牌建设,制定星级评价标准,以榜样的力量带动全面文化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三,挖掘区域资源潜力和文化内涵,打造资源特色。在农业旅游发展过程中,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充分体现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不同的文化内涵,对旅游者才有吸引力,才能形成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良好形象。因此,黑龙江省农业旅游开发应该立足于当地旅游资源,因地制宜,深度挖掘当地资源的文化内涵,打造资源特色。首先,要突出农业旅游的自然性。黑龙江省具有丰富的农业旅游资源,应该打造具有原始气息、民风淳朴的农村景观,建设具有农村气息的小村庄形象,保留原有的农村建筑风格和居住特点,减少周围新建高层建筑物对农业旅游造成的视线污染,保存农村特色。创新农业旅游项目,形成自己独有的风格。其次,黑龙江省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省份,不同的民俗习惯和节庆活动形成了多种具有浓郁乡土气息的民俗文化和民间艺术。深度挖掘各民族民俗文化,展现各民族文化的内涵,使农业旅游与各民族民俗文化相结合,在各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以民俗风情、饮食等为特色的民族村,开展度假、休闲、体验等形式的农业旅游活动。传承和发扬各个民族的民间文化艺术和民间工艺品,满足游客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

第四,健全农业旅游的管理体制。健全农业旅游的管理体制,这是促进农业旅游快速发展的关键,所以农业旅游的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农民严格依照有关农业旅游开发方面的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按照农业旅游项目审批、建设的基本程序与步骤逐步开展。建立一套灵活的管理体制,并成立一个由旅游、农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农业旅游的各项工作。聘请专业的设计人员对资源进行合理统一规划,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济运营成本,避免跟风模仿和重复开发的现象。创新管理模式,鼓励农民建立农业旅游合作社,扩大农业旅游的规模和种类,增加投入资金,提高农业旅游的专业化程度。

第五,注重产品类型的创新,因地制宜。从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发展现状来看,其农业旅游活动的开展大多停留在简单的欣赏花卉、采摘瓜果蔬菜、烧烤等表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且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季节性比较强,所以,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发展必须要注重产品类型的创新。冰雪是黑龙江省最独特的自然风光,农业旅游可以在冬季时在村子内,放置一些精美的冰雕,开设冰雕大赛、亲子堆雪人比赛、冰刀赛、雪地打雪仗等项目。

参考文献:

[3]张德成,朱若男.关于黑龙江省农业旅游的思考[j].学习与探索,2004,(02):1-2.

调整量刑建议函篇六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认定标准编辑。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1]。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1

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法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3

调整量刑建议函篇七

一、量刑建议书的格式样本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拟以专门的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时使用。拟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格式同公诉意见书样本。

二、上述格式包括首部、被告人姓名、案由、起诉书文号、行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法律依据、建议的主刑种类及幅度、执行方式、附加刑种类、尾部等。

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对涉外案件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

法定刑为依法应适用的具体刑罚档次。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如果有其他量刑理由的,可以列出。

包括刑法、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等。

建议的主刑属于必填项,如果主刑是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则一般应有一定的幅度。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属于选填项。执行方式指是否适用缓刑。附加刑可以只建议刑种种类。如果建议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则不再建议主刑、执行方式和并处附加刑。

1.量刑建议书应当署具体承办案件公诉人的法律职务和姓名。

2.量刑建议书的年月日,为审批量刑建议书的日期。

三、对于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分别指出触犯的法律、涉嫌罪名、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的内容,确有必要提出总的量刑建议的,再提出总的建议。

四、一案中有多名被告人的,可分别制作量刑建议书。

五、对于二审、再审案件需要制作量刑建议书的,可以此格式样本为基础作适当调整。

六、对于量刑建议的原则及如何提出量刑建议等,以《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依据。

调整量刑建议函篇八

20xx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量刑程序意见》),该法律文件的发布标志量刑建议从地方试点到全国试行。作为我国量刑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意义。在检察实务过程中,量刑建议书是具体量刑建议的载体,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能够保证量刑建议的有效进行,更能够促进整个量刑程序的规范。

一、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和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

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则明确指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意味着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出现在刑事庭审过程中,这为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提供依据。可以说,这是量刑建议的最重要法理基础。

要意义,这点毋庸置疑。

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关键在于公诉方在多大程度上还原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只有获取全面和准确的量刑信息,才能制作出规范的量刑建议书。

(一)量刑建议所需信息。陈光中教授指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交锋焦点首先往往集中于被告人犯罪在事实上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其次,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在这两个问题上控辩双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前提在于获取全面的量刑信息,不但要全面掌握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还应掌握酌定的量刑情节,如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退赃情况、赔偿情况以及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情形,而其中中立方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对量刑建议具有重要意义。《量刑程序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涉及未成年犯罪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当庭宣读,并接受质证。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有学者指出:“社会调查报告不仅要考虑有关人身危险性的事实,还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以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对成年被告人而言,社会调查报告同样具有量刑信息和证据功能。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应突破未成年案件的限制,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同样可以提出社会调查报告。

(二)量刑建议信息的不完整。检察机关主要职责在于公诉被告人,说服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是公诉的主要目标。这导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中强调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过分关注法定量刑情节,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诸如被告人的认罪悔过、被害人是否获得民事赔偿等酌定量刑情节。当然,量刑建议书的量刑信息的不完整性与侦查机关亦具有一定的关联。通常而言,侦查机关移送的量刑证据是形成量刑建议的基础,而侦查机关侦查工作的重点在于侦查破案,只有收集足够的有罪证据,检察机关才能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而忽视全面收集量刑证据。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检察官重定罪轻量刑,不重视量刑建议,甚至错误认为量刑建议增加工作量,而不愿提制作量刑建议书。由于目前对量刑建议缺乏行之有效的考核体系,往往以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作为检察官绩效考核的标准,如疑难、复杂案件的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进而引起上诉或抗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官的职业风险,使得检察官不愿制作量刑建议书。有的量刑建议书仅提出建议结论,完全不说理,或者采用模板式理由,说理不完全,特别是没有准确反映出量刑情节。究其原因,量刑信息不完整是量刑建议书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建议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这些事实和证据若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将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产生影响。检察官基于不完整的量刑信息所作出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等量刑建议必然是不准确的,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量刑建议不被法官接受,或引发被告人的上诉,从而减低诉讼效率。

三、证据开示对量刑建议书规范化的意义。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证据的内容都与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笔者认为,规范量刑建议,特别是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可以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入手。通过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检察机关掌握更为丰富的量刑信息,可以作出合乎规范的量刑建议书。

(一)我国证据开示概述。证据开示,源自英国刑事司法实践,其基本涵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在检察实务中,证据开示则要求控辩双方将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开示。目前很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建立了相对明确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无明确的证据开示制度,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避免突袭辩护,要求辩方将其掌握的无罪和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提前告知控方,在某种意义可以将辩方证据开示视为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萌芽。

(二)证据开示的主体。在规范量刑建议方面,负有开示证据义务。

调整量刑建议函篇九

案由:涉嫌交通肇事罪。

起诉书文号:吴检刑诉字(20xxx)第1号。

被告人宋小平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宋小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具有自首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犯罪嫌疑人辛二朝没有与被害人刘波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小平有期徒刑三年。

此致

吴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成。

助检员:艾金鹏。

20xxx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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