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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申请书范本 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申请书范本下载(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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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申请书范本 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申请书范本下载(5篇)
2023-01-10 16:46:26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申请书范本一

乙方(加盟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设计、生产、完善成型,用于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包括好乃乌注册商标、标志与公司服务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销策划方案、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

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

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甲方通过本合同指定乙方为区域内市县的好乃乌加盟商,在规定场所开设、经营好乃乌加盟店。

2、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加盟商,开设好乃乌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认同总部的发展方向和营销理念,并能接受总部安排的培训,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3、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4、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和积累。

5、总部将不断开发与脱发相关疾病的诊疗方法和产品,给加盟者不断升级。

6、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在乙处,乙方拥有所有权。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个邮政编码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它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城市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可以让第三者在同一城市经营加盟店,但总部承诺省会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超过4家加盟商,其它城市不超过2家加盟商。

第七条:追加建店

加盟商除第六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外,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第八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的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15天可派1-2人到总部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包括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理论及现场实习。

3、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若有需要,加盟者可提前15天申请总部派协销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加盟店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及在当地省份召开的临时性经营者会议。

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5、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6、总部根据经销商情况,随时培训、指导加盟店雇佣的店长、职工。

第九条:加盟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000.00元人民币。

2、加盟金为总部给加盟店提供培训和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查帐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各项调查咨询、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条:首批进货及年度返利

1、加盟店首批进货必须达到人民币5000元,货款同加盟金一起支付总部。

2、加盟店全年最低任务量(进货额)为6万元,完成任务量,总部返利3%,超额部分返利5%,以现金形式在年度结束当月兑现。

第十一条:总部的配置及支持

1、合同生效开始,总部为加盟店提供以下支持:

(1)远经外治疗仪1台(2)毛发检测仪1台(3)生发仪2台(4)加盟店内1套(6张)(5)按进货额3%产品宣传资料免费配送。

2、总部将免费为加盟店提供各种营运指导手册和宣传光碟。

3、在合同有效期内,加盟店连续经营不足2年,总部将按仪器供价的40%一次性收取使用折旧费。

第十二条:供货价格设定

产品在市场统一价格体系为:(以下产品供货价均不含税)

①“好乃乌”发特龙冲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盒(10*16袋、金版)

②“发特龙”好乃乌颗粒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盒(10*16袋、银版)

③“好乃乌”舒肤爽喷剂:全国统一零售价:88.00元/瓶(35)

④“好乃乌”灵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瓶(0.4*36粒)

⑤“好乃乌”福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瓶(0.4*36粒)

⑥好乃乌”银杏洗发露:全国统一零售价:28.00元/瓶(200)

十三、市场管理

1、价格保护:

为使市场价格有序,避免恶性竞争,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价格体系,合同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

任何违背价格体系规定的市场操作,均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甲方书面批准者除外);

2、市场保护:

、为维护公司及各级经销商的商誉和利益,甲方及乙方均有义务维护市场的良性运作。

为此,甲方将提供有市场专供签、800防伪编码的产品和赠品,并成立市场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甲方与各级经销商代表共同组成。

同时甲方专业市场监督人员负责处理与市场保护有关的日常事务。

、乙方承诺不窜货(窜货:超出合同规定经销范围的区域销售产品行为),如在其他经销商区域内发现并经甲方查实存在窜货行为,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警告与相应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对于所造成的市场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四条:仓储及运输

1、甲方把货品从所在地发往乙方到货站的费用,甲方承担普铁费用的100%,如遇特殊情况乙方要求空

运或中铁快运,乙方应承担运输费用的50%。

2、乙方货款到达甲方帐户七日内,甲方未发出货物,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当批实际发运产品总金额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3、乙方收到货物时,应认真验收,如有包装质量或缺货等问题,自收货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书面说明,经确认后调换,如因承运方造成产品损坏或遗失,甲方协助乙方向有关方面进行索赔。

甲方货发出并电传告知后,在预定抵达七日内乙方须电传告知甲方收货情况,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已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

4、乙方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外包装与内装产品的完好,防止重压、潮湿、阳光直晒和高温。

因存放不当

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须提前十五天告之总部,并应保证广告内容形式与总部制订的市场开发策略及广告策划保持一致,任何违规的广告及宣传品的制作与投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承诺自行承担责任。

3、加盟店享有升级为当地独家区域经销商的优先权,若加盟店放弃该权利,须向该地区独家区域经销商缴纳每次进货额20%的广告费,用于该地区整体广告媒体投放,加盟店享有监督建议权利。

第十六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总部必须为加盟店提供质量合格、包装完好的各项产品,如出现产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乙方应提前四个月向甲方申请,甲方核定后予以换货,逾期则不予退换。

2、为维护加盟店售出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式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营运手册所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七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同签订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续成立的新合同。

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总部同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的宣布破产、协议出卖、特别清算和申请新企业。

(2)加盟店出现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加盟店连续两年未完成全年最低任务量。

(4)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5)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6)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5天以上。

(7)法院、法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8)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支付加盟费90天以后仍未开业。

2、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定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

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3)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4)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第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并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此时总部按供货价对包装无损,有效期内的产品办理退货手续。

2、加盟店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办理退货手续,并付清了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

同时总部按供价对包装无损,有效期内的产品办理退货手续。

第二十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负担因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约赔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总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在十五天内赔偿加盟店相当于加盟金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加盟金壹倍的损失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签约则视作乙方充分理解。

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二十三条: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二十四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推荐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申请书范本二

甲方(加盟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加盟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设计、生产、完善成型,用于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包括好乃乌注册商标、标志与公司服务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销策划方案、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甲方通过本合同指定乙方为 区域内 市 县的好乃乌加盟商,在规定场所开设、经营好乃乌加盟店。

2、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加盟商,开设好乃乌连锁加盟店。

(1)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 认同总部的发展方向和营销理念,并能接受总部安排的培训,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 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3、 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 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4、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和积累。

5、 总部将不断开发与脱发相关疾病的诊疗方法和产品,给加盟者不断升级。

6、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 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 加盟店店铺在乙处,乙方拥有所有权。

2、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个邮政编码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它公司店铺。

3、 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城市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可以让第三者在同一城市经营加盟店,但总部承诺省会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超过4家加盟商,其它城市不超过2家加盟商。

第七条:追加建店

加盟商除第六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外,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第八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的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15天可派1-2人到总部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包括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理论及现场实习。

3、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若有需要,加盟者可提前15天申请总部派协销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加盟店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及在当地省份召开的临时性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5、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6、总部根据经销商情况,随时培训、指导加盟店雇佣的店长、职工。

第九条:加盟金

1、 加盟店于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000.00元人民币。

2、 加盟金为总部给加盟店提供培训和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查帐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各项调查咨询、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条:首批进货及年度返利

1、 加盟店首批进货必须达到人民币5000元,货款同加盟金一起支付总部。

2、 加盟店全年最低任务量(进货额)为6万元,完成任务量,总部返利3%,超额部分返利5%,以现金形式在年度结束当月兑现。

第十一条:总部的配置及支持

1、 合同生效开始,总部为加盟店提供以下支持:

(1)tdp远经外治疗仪1台(2)毛发检测仪1台(3)生发仪2台(4)加盟店内pop1套(6张)(5)按进货额3%产品宣传资料免费配送。

2、 总部将免费为加盟店提供各种营运指导手册和宣传光碟。

3、 在合同有效期内,加盟店连续经营不足2年,总部将按仪器供价的40%一次性收取使用折旧费。

第十二条:供货价格设定

产品在市场统一价格体系为:(以下产品供货价均不含税)

①“好乃乌”发特龙冲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 元/盒(10g*16袋、金版)

②“发特龙”好乃乌颗粒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 元/盒(10g*16袋、银版)

③“好乃乌”舒肤爽喷剂:全国统一零售价: 88.00 元/瓶(35ml)

④“好乃乌”灵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 元/瓶(0.4g*36粒)

⑤“好乃乌”福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 68.00 元/瓶(0.4g*36粒)

⑥好乃乌”银杏洗发露:全国统一零售价: 28.00 元/瓶(200ml)

十三、市场管理

1、 价格保护:

为使市场价格有序,避免恶性竞争,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价格体系,合同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任何违背价格体系规定的市场操作,均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甲方书面批准者除外);

2、 市场保护:

a、 为维护公司及各级经销商的商誉和利益,甲方及乙方均有义务维护市场的良性运作。为此,甲方将提供有市场专供签、800防伪编码的产品和赠品,并成立市场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甲方与各级经销商代表共同组成。同时甲方专业市场监督人员负责处理与市场保护有关的日常事务。

b、乙方承诺不窜货(窜货:超出合同规定经销范围的区域销售产品行为),如在其他经销商区域内发现并经甲方查实存在窜货行为,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警告与相应罚款直至终止合同。对于所造成的市场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四条:仓储及运输

1、甲方把货品从所在地发往乙方到货站的费用,甲方承担普铁费用的100%,如遇特殊情况乙方要求空

运或中铁快运,乙方应承担运输费用的50%。

2、乙方货款到达甲方帐户七日内,甲方未发出货物,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当批实际发运产品总金额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3、 乙方收到货物时,应认真验收,如有包装质量或缺货等问题,自收货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书面说明,经确认后调换,如因承运方造成产品损坏或遗失,甲方协助乙方向有关方面进行索赔。甲方货发出并电传告知后,在预定抵达七日内乙方须电传告知甲方收货情况,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已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

4、 乙方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外包装与内装产品的完好,防止重压、潮湿、阳光直晒和高温。因存放不当

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促销

1、 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 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须提前十五天告之总部,并应保证广告内容形式与总部制订的市场开发策略及广告策划保持一致,任何违规的广告及宣传品的制作与投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承诺自行承担责任。

3、 加盟店享有升级为当地独家区域经销商的优先权,若加盟店放弃该权利,须向该地区独家区域经销商缴纳每次进货额20%的广告费,用于该地区整体广告媒体投放,加盟店享有监督建议权利。

第十六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 总部必须为加盟店提供质量合格、包装完好的各项产品,如出现产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乙方应提前四个月向甲方申请,甲方核定后予以换货,逾期则不予退换。

2、 为维护加盟店售出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式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营运手册所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七条:合同期限

1、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同签订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 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续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除

1、 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 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总部同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的宣布破产、协议出卖、特别清算和申请新企业。

(2) 加盟店出现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 加盟店连续两年未完成全年最低任务量。

(4) 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5) 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6) 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5天以上。

(7) 法院、法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8) 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支付加盟费90天以后仍未开业。

2、 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定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 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 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3) 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4) 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第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 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并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此时总部按供货价对包装无损,有效期内的产品办理退货手续。

2、 加盟店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办理退货手续,并付清了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同时总部按供价对包装无损,有效期内的产品办理退货手续。

第二十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负担因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约赔偿

1、 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总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在十五天内赔偿加盟店相当于加盟金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2、 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加盟金壹倍的损失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签约则视作乙方充分理解。

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二十三条: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二十四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

甲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 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推荐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申请书范本三

甲方(加盟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加盟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设计、生产、完善成型,用于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包括好乃乌注册商标、标志与公司服务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销策划方案、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

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

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甲方通过本合同指定乙方为区域内市县的好乃乌加盟商,在规定场所开设、经营好乃乌加盟店。

2、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加盟商,开设好乃乌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认同总部的发展方向和营销理念,并能接受总部安排的培训,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3、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4、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和积累。

5、总部将不断开发与脱发相关疾病的诊疗方法和产品,给加盟者不断升级。

6、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在乙处,乙方拥有所有权。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个邮政编码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它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城市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可以让第三者在同一城市经营加盟店,但总部承诺省会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超过4家加盟商,其它城市不超过2家加盟商。

第七条:追加建店

加盟商除第六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外,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第八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的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15天可派1-2人到总部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包括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理论及现场实习。

3、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若有需要,加盟者可提前15天申请总部派协销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加盟店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及在当地省份召开的临时性经营者会议。

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5、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6、总部根据经销商情况,随时培训、指导加盟店雇佣的店长、职工。

第九条:加盟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000.00元人民币。

2、加盟金为总部给加盟店提供培训和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查帐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各项调查咨询、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条:首批进货及年度返利

1、加盟店首批进货必须达到人民币5000元,货款同加盟金一起支付总部。

2、加盟店全年最低任务量(进货额)为6万元,完成任务量,总部返利3%,超额部分返利5%,以现金形式在年度结束当月兑现。

第十一条:总部的配置及支持

1、合同生效开始,总部为加盟店提供以下支持:

(1)远经外治疗仪1台(2)毛发检测仪1台(3)生发仪2台(4)加盟店内1套(6张)(5)按进货额3%产品宣传资料免费配送。

2、总部将免费为加盟店提供各种营运指导手册和宣传光碟。

3、在合同有效期内,加盟店连续经营不足2年,总部将按仪器供价的40%一次性收取使用折旧费。

第十二条:供货价格设定

产品在市场统一价格体系为:(以下产品供货价均不含税)

①“好乃乌”发特龙冲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盒(10*16袋、金版)

②“发特龙”好乃乌颗粒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盒(10*16袋、银版)

③“好乃乌”舒肤爽喷剂:全国统一零售价:88.00元/瓶(35)

④“好乃乌”灵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瓶(0.4*36粒)

⑤“好乃乌”福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瓶(0.4*36粒)

⑥好乃乌”银杏洗发露:全国统一零售价:28.00元/瓶(200)

十三、市场管理

1、价格保护:

为使市场价格有序,避免恶性竞争,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价格体系,合同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

任何违背价格体系规定的市场操作,均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甲方书面批准者除外);

2、市场保护:

、为维护公司及各级经销商的商誉和利益,甲方及乙方均有义务维护市场的良性运作。

为此,甲方将提供有市场专供签、800防伪编码的产品和赠品,并成立市场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甲方与各级经销商代表共同组成。

同时甲方专业市场监督人员负责处理与市场保护有关的日常事务。

、乙方承诺不窜货(窜货:超出合同规定经销范围的区域销售产品行为),如在其他经销商区域内发现并经甲方查实存在窜货行为,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警告与相应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对于所造成的市场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四条:仓储及运输

1、甲方把货品从所在地发往乙方到货站的费用,甲方承担普铁费用的100%,如遇特殊情况乙方要求空

运或中铁快运,乙方应承担运输费用的50%。

2、乙方货款到达甲方帐户七日内,甲方未发出货物,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当批实际发运产品总金额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3、乙方收到货物时,应认真验收,如有包装质量或缺货等问题,自收货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书面说明,经确认后调换,如因承运方造成产品损坏或遗失,甲方协助乙方向有关方面进行索赔。

甲方货发出并电传告知后,在预定抵达七日内乙方须电传告知甲方收货情况,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已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

4、乙方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外包装与内装产品的完好,防止重压、潮湿、阳光直晒和高温。

因存放不当

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须提前十五天告之总部,并应保证广告内容形式与总部制订的市场开发策略及广告策划保持一致,任何违规的广告及宣传品的制作与投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承诺自行承担责任。

3、加盟店享有升级为当地独家区域经销商的优先权,若加盟店放弃该权利,须向该地区独家区域经销商缴纳每次进货额20%的广告费,用于该地区整体广告媒体投放,加盟店享有监督建议权利。

第十六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总部必须为加盟店提供质量合格、包装完好的各项产品,如出现产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乙方应提前四个月向甲方申请,甲方核定后予以换货,逾期则不予退换。

2、为维护加盟店售出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式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营运手册所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七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同签订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续成立的新合同。

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总部同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的宣布破产、协议出卖、特别清算和申请新企业。

(2)加盟店出现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加盟店连续两年未完成全年最低任务量。

(4)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5)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6)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5天以上。

(7)法院、法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8)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支付加盟费90天以后仍未开业。

2、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定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

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3)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4)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第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并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此时总部按供货价对包装无损,有效期内的产品办理退货手续。

2、加盟店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办理退货手续,并付清了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

同时总部按供价对包装无损,有效期内的产品办理退货手续。

第二十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负担因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约赔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总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在十五天内赔偿加盟店相当于加盟金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加盟金壹倍的损失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签约则视作乙方充分理解。

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二十三条: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二十四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推荐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申请书范本四

甲方(加盟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加盟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设计、生产、完善成型,用于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包括好乃乌注册商标、标志与公司服务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销策划方案、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

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

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甲方通过本合同指定乙方为区域内市县的好乃乌加盟商,在规定场所开设、经营好乃乌加盟店。

2、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加盟商,开设好乃乌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认同总部的发展方向和营销理念,并能接受总部安排的培训,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3、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4、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和积累。

5、总部将不断开发与脱发相关疾病的诊疗方法和产品,给加盟者不断升级。

6、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在乙处,乙方拥有所有权。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个邮政编码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它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城市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可以让第三者在同一城市经营加盟店,但总部承诺省会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超过4家加盟商,其它城市不超过2家加盟商。

第七条:追加建店

加盟商除第六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外,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第八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的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15天可派1-2人到总部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包括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理论及现场实习。

3、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若有需要,加盟者可提前15天申请总部派协销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加盟店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及在当地省份召开的临时性经营者会议。

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5、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

6、总部根据经销商情况,随时培训、指导加盟店雇佣的店长、职工。

第九条:加盟金

1、加盟店于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总部支付加盟金5000.00元人民币。

2、加盟金为总部给加盟店提供培训和为加盟店开业而接受总部经营技术资产、商标使用权等特许连锁查帐价格及支付总部用于为加盟店开业而进行的各项调查咨询、开业指导的费用。

不论是本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或其他理由,都不归还加盟金。

第十条:首批进货及年度返利

1、加盟店首批进货必须达到人民币5000元,货款同加盟金一起支付总部。

2、加盟店全年最低任务量(进货额)为6万元,完成任务量,总部返利3%,超额部分返利5%,以现金形式在年度结束当月兑现。

第十一条:总部的配置及支持

1、合同生效开始,总部为加盟店提供以下支持:

(1)远经外治疗仪1台(2)毛发检测仪1台(3)生发仪2台(4)加盟店内1套(6张)(5)按进货额3%产品宣传资料免费配送。

2、总部将免费为加盟店提供各种营运指导手册和宣传光碟。

3、在合同有效期内,加盟店连续经营不足2年,总部将按仪器供价的40%一次性收取使用折旧费。

第十二条:供货价格设定

产品在市场统一价格体系为:(以下产品供货价均不含税)

①“好乃乌”发特龙冲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盒(10*16袋、金版)

②“发特龙”好乃乌颗粒剂: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盒(10*16袋、银版)

③“好乃乌”舒肤爽喷剂:全国统一零售价:88.00元/瓶(35)

④“好乃乌”灵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瓶(0.4*36粒)

⑤“好乃乌”福多康胶囊:全国统一零售价:68.00元/瓶(0.4*36粒)

⑥好乃乌”银杏洗发露:全国统一零售价:28.00元/瓶(200)

十三、市场管理

1、价格保护:

为使市场价格有序,避免恶性竞争,本合同第六条所规定的价格体系,合同双方均严格遵照执行。

任何违背价格体系规定的市场操作,均被视为严重违约行为(甲方书面批准者除外);

2、市场保护:

、为维护公司及各级经销商的商誉和利益,甲方及乙方均有义务维护市场的良性运作。

为此,甲方将提供有市场专供签、800防伪编码的产品和赠品,并成立市场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甲方与各级经销商代表共同组成。

同时甲方专业市场监督人员负责处理与市场保护有关的日常事务。

、乙方承诺不窜货(窜货:超出合同规定经销范围的区域销售产品行为),如在其他经销商区域内发现并经甲方查实存在窜货行为,则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警告与相应罚款直至终止合同。

对于所造成的市场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四条:仓储及运输

1、甲方把货品从所在地发往乙方到货站的费用,甲方承担普铁费用的100%,如遇特殊情况乙方要求空

运或中铁快运,乙方应承担运输费用的50%。

2、乙方货款到达甲方帐户七日内,甲方未发出货物,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当批实际发运产品总金额1‰支付滞纳金给乙方。

3、乙方收到货物时,应认真验收,如有包装质量或缺货等问题,自收货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书面说明,经确认后调换,如因承运方造成产品损坏或遗失,甲方协助乙方向有关方面进行索赔。

甲方货发出并电传告知后,在预定抵达七日内乙方须电传告知甲方收货情况,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已收到货物并验收无误。

4、乙方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外包装与内装产品的完好,防止重压、潮湿、阳光直晒和高温。

因存放不当

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促销

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

2、加盟店要单独或与其他加盟店共同进行宣传、广告、展示等促销活动,须提前十五天告之总部,并应保证广告内容形式与总部制订的市场开发策略及广告策划保持一致,任何违规的广告及宣传品的制作与投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承诺自行承担责任。

3、加盟店享有升级为当地独家区域经销商的优先权,若加盟店放弃该权利,须向该地区独家区域经销商缴纳每次进货额20%的广告费,用于该地区整体广告媒体投放,加盟店享有监督建议权利。

第十六条:商品、服务的质量管理

1、总部必须为加盟店提供质量合格、包装完好的各项产品,如出现产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乙方应提前四个月向甲方申请,甲方核定后予以换货,逾期则不予退换。

2、为维护加盟店售出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式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营运手册所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七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同签订之日起算,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总部和加盟店双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更新合同为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续成立的新合同。

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盟金。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使总部同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加盟店自己的宣布破产、协议出卖、特别清算和申请新企业。

(2)加盟店出现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加盟店连续两年未完成全年最低任务量。

(4)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5)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

(6)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15天以上。

(7)法院、法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8)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支付加盟费90天以后仍未开业。

2、如总部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对总部规定两周以上期限,以书面形式敦促总部确定停止该行为,履行规定的义务。

如总部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加盟店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3)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妨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4)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第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并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此时总部按供货价对包装无损,有效期内的产品办理退货手续。

2、加盟店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办理退货手续,并付清了由总部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

同时总部按供价对包装无损,有效期内的产品办理退货手续。

第二十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负担因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违约赔偿

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总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说明,并在十五天内赔偿加盟店相当于加盟金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相当于加盟金壹倍的损失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确认事项

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签约则视作乙方充分理解。

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二十三条: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总部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

第二十四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以上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署名盖章后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推荐防伪技术评审评定申请书范本五

定货单位(甲 方):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 供货单位(乙 方): 公司 施工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标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事宜协商订立本技术合同。

第一条

1.混凝土强度等级

定及相关技术规范,按设计图纸要求,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质量第一的原则,就商品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及要求

2.混凝土耐久性要求

编制说明:

1.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汇总,防水混凝土应注明抗渗等级,如果工程部位(如:柱)在不同层间混凝土强度发生变化应注明(如:×层~×层c××s×),如果项目包含几个栋号且栋号设计概况不一致应分栋号分别列表说明。

2.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根据工程设计情况列表。

第二条 预拌混凝土应执行的有关规范、标准

甲乙双方应以如下有关规范、规程、标准为一切工作的准则,但不限于此内容。本合同涉及有关规范、标准有变化,按最新、最高标准执行。

编制说明:

根据工程设计情况修改或补充。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的基本技术要求

1.混凝土原材料要求

预拌混凝土使用的一切材料必须符合第二条中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水泥品种、强度等级

① 混凝土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p.o32.5或p.o42.5。选用含碱量低于0.6%的低碱水泥。

② 冬期施工时,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p.o32.5或p.o42.5 。优先选用早强型水泥(大体积混凝土除外)。水泥各项指标均须满足标准gb175-1999规定的要求。

(2)砂

中砂,含泥量≤3.0%,泥块含量≤1.0%,通过0.315mm筛孔的砂且应不少于15%,含砂率保持在38%~42%。

(3)石子

石子粒径5~25mm,针片状石子不大于10% ,含泥量≤1.0% ,泥块含量≤0.5%。 (4)外加剂

① 抗渗混凝土采用uea型抗渗剂。 ② 非抗渗混凝土采用高效减水剂或泵送剂。

③ 冬期施工时,混凝土防冻剂选择性能优越环保型、早强型防冻剂,各项指标符合标准jc475-20xx、gb50119-20xx和dbj-61-20xx规定的要求。严禁使用以cl为主的氯盐类防冻剂,确保不含有氨的成分。同时应提前两个月将相应的资料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获得批准后,才允许使用。

④ 乙方可在满足甲方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自行使用其它外加剂,但必须是北京市建委认证的产品,并且应有准用证、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并经复试合格。

⑤ 严格控制混凝土所用外加剂中释放氨的含量,使其符合标准要求。严禁使用含有硝铵、尿素等容易产生刺激性气体成分的外加剂。

(5)掺合料

① 采用i级或ii 级粉煤灰。

② 乙方可在满足甲方质量技术的前提下自行使用其它掺合料,但必须有可靠的试验结果,为保证混凝土的颜色一致,要求供方采用单一来源掺合料。

(6)水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水标准的规定。 (7)冬施特殊要求

① 预拌混凝土所采用的骨料应清洁,不得含有冰、雪、冻块及其它易冻裂物质。 ② 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应采用加热水或加热原材料的方法。 ③ 冬期施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具体技术要求另附。

2.水灰比要求

最大水灰比及最小水泥用量见以上混凝土耐久性要求表;防水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小于320kg/m3,掺有活性掺合料时,水泥用量不小于280 kg/m3。 3.坍落度要求梁、顶板 140±20mm 墙、柱 160±20mm 垫层 140±20mm 防水保护层 140±20mm 底板 140±20mm 楼梯 140±20mm坍落度经时损失由供货单位综合考虑。具体执行混凝土浇筑申请单上的要求。

编制说明:

1.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补充,以上数值为经验取值,由混凝土浇筑的难易程度而定,在保证混凝土密实的前提下尽量减小坍落度。

2.根据天气情况,是否使用地泵,楼层高度适当调整。

4.泌水性要求

乙方必须确保供应的混凝土具有可泵性,必要时提供压力泌水试验报告(压力泌水试验的要求:10秒的相对泌水率不大于40%)。 5.初终凝时间

初凝时间不小于 小时,终凝时间不大于 小时, 小时内混凝土达到1.2mpa(常温下平均温度为20℃)。

缓凝时间为砼搅拌运输车到达现场以后时间,乙方应综合考虑运距、堵车等多种情况进行砼配制。具体执行混凝土申请单上的要求。

编制说明:

1.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4小时;8小时;10小时,冬施时适当增加约2小时) 2.根据天气情况,是否使用地泵,楼层高度适当调整。

6.混凝土配合比

(1)混凝土配合比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强度指标及其它的要求制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设计。 ① 所用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② 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③ 甲方提出更改意见时。

7.交货时混凝土搅拌物的最高温度和最低温度

(1)最高温度:≤ 35℃(夏季)

(2)最低温度:保证现场出机(自罐车卸料至地泵内时的温度)温度不低于10℃。 8.预拌混凝土运送

(1)运送时,运输车应保持混凝土搅拌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离析的现象,且根据泵送规程以保证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运输途中搅拌桶应保持3-6r/min的慢速转动。混凝土运送延续时间不宜超过所测得的混凝土初凝时间的1/2。

(2)任何情况下均严禁加水,即:乙方司机及其他人员在运送混凝土的过程中不得加水,并且还应拒绝甲方操作人员可能因为工作不便而自行加水,并且及时将情况通知甲方。当夏季高温,进场混凝土的坍落度不符合混凝土申请单要求的,要求在现场添加减水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在甲方的监督下完成相应的工作,每辆罐车应自带有刻度的减水剂透明塑料桶。每辆罐车司机应经过预拌混凝土厂家试验室的相关培训工作。

(3)混凝土施工用量较大时,要根据甲方要求投入罐车和输送泵,确保混凝土浇筑的及时、连续性。

(4)甲方在混凝土浇筑前4~6小时将浇筑信息以书面形式传真给乙方,包括工程名称、浇筑部位、浇筑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等参数;在正式混凝土浇筑前2小时再次以电话形式确认具体的发灰时间,以确保能够准确供应。

(5)当遇到多个部位同时浇筑混凝土时,为确保混凝土准确运输到楼座,搅拌站要派调度员跟踪服务,并在现场指挥和检查各混凝土供应部位是否准确。

(6)正式进入冬施时,供应单位应负责将所有混凝土搅拌车罐体套上保温被,以保持混凝土的温度,减少热量损失,并负责保温被的维护。同时负责监督混凝土搅拌车收车时将罐内积水倒尽,罐内严禁积水。 9.质量检验及判定

(1)检验项目包括:强度和坍落度。

(2)出场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乙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坍落度由甲方 专业人员现场抽测,混凝土强度试验委托 (常规试验单位)、 (见证试验单位)检测。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随时进行混凝土的检测,并及时调整施工配 合比,以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4)合格判断

①强度的试验结果满足gb107-87的规定。 ②坍落度的允许偏差值为±20mm。 10.乙方应提供的资料

(1)混凝土运送于现场,应随第一辆车提供全套的技术资料原件(一式四份),上报使 用单位技术部。按照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xx)8.5.9条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配合比通知单、开盘鉴定

②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写明部位)(浇筑完32天内提供)

③预拌混凝土运输单(每车必须带有小票,保证字迹清楚,内容填写齐全、准确) ④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

(2)技术资料还应包括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的如下原材材质证明: ①粉煤灰:合格证、试验报告。

②外加剂:出场合格证、准用证、性能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防伪标志、进场复试报告(法定检测单位)、生产厂家复试报告。

(3)除向甲方提供上述资料外,乙方还应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规定,保证规程中8.5.9条第2项2)中所列资料的可追溯性。

(4)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中涉及“工程名称及部位”、“施工单位”的内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提供的书面传真内容填写。

第四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与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工程款结算完后即告终止。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及公章: 乙方签字及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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