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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帮扶指导方案范文(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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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防帮扶指导方案范文(汇总15篇)
2023-11-18 02:01:07    小编:ZTFB

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时间、资源、人员等。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考虑风险和应急预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方案范例,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二

以素质教育为指导,以数学课程标准中“数学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实现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人人都能获得必需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为目标,以“不让一个学生掉队,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为已任,树立“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是没找到能教好学生的方法”的信念。语文新课程标准也指出“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因此,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尤其对班级内的学困生要特别重视,使他们得到逐步提高。

二、工作任务。

1、确定学困生名单,并分析学困生形成的原因。

2、针对各类学困生,采取相应的办法、措施使其提高。

3、认真做好学困生提高工作的记录,以便日后总结经验、教训。

三、具体工作和措施。

1、根据学生开学初的学习情况,各班确定学困生名单,要求每位教师帮扶一名学困生,及时了解学困生形成的原因。学困生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受家庭环境影响,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态度,(2)心理原因,缺乏自信心,(3)学生基础差。(4)组织纪律性差。

2、不恰当的家庭教育会产生不理想的教育后果,家庭环境对学生的成长有直接而重大的影响,针对这类学困生,要培养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另一方面要积极与家长沟通,两方面共同努力,提高学生的成绩。

3、自信是一个人赖以学习和生活的基本心理素质,有些学生他们在成长过程中,遇到过多的挫折会使他们产生挫败感,这时如果家长和老师给予漠视、讽刺、挖苦,他们就会丧失自信心,从而严重影响他们生活学习的主动性和创新性,针对这类学生,教学当中要采取积极措施增强他们的自信心。首先,告诉他们——你们每个人都很聪明;其次,多表扬和鼓励学生,鼓励孩子喊出“我能行”;最后要欣赏他们,帮助他们逐步恢复自己的自信,从而促进其他方面的提高。

4、对于一些由于各方面原因造成的基础较差的学生,应该循序善诱,进行个别辅导,并在学生中间成立互助小组,有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带动学困生一同学习,实行一帮一,共同进步。

5.把学困生根据学困学科分配给各位任课老师,使老师在授课过程中加强对学困生的辅导和关注。

6.学生与老师和家长共同制定学生的个性成长档案,制定出前进中每一步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由老师监督实施,及时调整前进步伐。

7.根据学困生基础差的特点,精心制定一套相应的辅导内容,每次辅导有详细的辅导记录,总结优缺,尽量做到使每一个学困生都能听懂、学会尽快赶上其他学生。

8.加强与各科任教师的交流,不断调整帮扶计划。使帮扶学困生工作收到实效。

9.对于各类学困生的提高工作要认真作好记录,把工作当中的宝贵经验以及不可取、不适当之处都认真、细致的记录,以便在以后的工作当中及时总结、改进。

10、学困生帮扶记录要按照学月认真进行。

2011.9.26。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三

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是激发基层公安干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强劲动力,是加强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单位建设全面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要强化高度统一的思想认识,树立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建立完善科学的考评制度,实行合理容错的工作机制。

(一)统一思想,在管理教育上下功夫。激励基层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加强理论学习,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努力培养对党忠诚老实、担当尽责的公安干警;要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能力、正视问题是胆魄、揭露问题是党性、解决问题是政绩”的问题观,对激励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勇于直面现实,敢于解决问题;要抓实管理教育,根据公安干警岗位、能力、特点等不同,管理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也应有差异性和层次性,同时充分考虑公安干警认知发展的渐进性,循序渐进地实施管理教育。

(二)集思广益,在探索规律上下功夫。激励基层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加强研究探索,积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把研究普遍规律与研究本单位特殊规律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把功夫真正下到研究和解决问题上;要畅通民主渠道,从当前基层公安干警队伍反响最迫切、最棘手的问题入手,认真听取广大公安干警对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的意见建议,及时纠治存在问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办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切实让每位公安干警的实绩通过考核展现出来,努力营造“想干事者有机会、能干事者有舞台、干成事者受重用”的良好氛围。

(三)赏罚分明,在正风肃纪上下功夫。激励基层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紧抓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奖惩机制,从严教育,从严治法,从严整纪,切实为真正干事的人撑腰鼓劲;要强化正面激励,把履职情况、工作实绩、群众评价与政治待遇挂钩,大力褒奖作风严谨、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公安干警,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公安干警的干事创业热情;要加大执纪力度,不仅要对作风松散、推诿拖沓、素餐尸位等行为,还要对涣散集体斗志、污染集体空气等问题一查到底,绝不能息事宁人。

(四)多措并举,在形成合力上下功夫。激励基层公安干警担当作为,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要始终保持党支部的强势领导,严格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领导责任制,切实把该项工作从日常工作中突出出来,常抓不松,狠抓不懈;要积极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公安干警立足本职工作,埋头苦干,狠抓落实,做到每项工作不说则已、说了就干,不抓则已、抓就抓成,不干则已、干就干好,努力形成重实际、讲实话、干实事、求实效的良好风气;要科学建立容错机制,严格区分是先行先试、工作创新、无意过失,还是明知故犯、有法不依、以权谋私,鼓励公安干警担大任、敢作为、勇创新,最大限度激发基层公安干警干事创业热情,努力形成人心思干、人心思进的浓厚氛围。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四

一年来,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工作,认真完成任务,履行好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群众的肯定。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政治思想觉悟得到提高。

一年来,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作为一名刚踏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我清醒地看到人生舞台已发生转变,自己又缺乏工作经验,所以只有不断加强学习,积累充实自我,才能锻炼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一年来,始终坚持一边工作一边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综合素质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报告及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种理论著作,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基础,提高了党性熟悉和思想道德素质。

二是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始终保持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业务知识的学习。一年来,在指导老师潘乡长的带领下,走村入户,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座谈会等各种会议,到生产、建筑实地考察,学习了许多农村工作方法,更是直接与群众直接接触,真正做到深入到群众中去。平时,多看、多问、多想,主动向领导、向群众请教问题,机关学习会、各种工作会议都是我学习的好机会。此外,认真参加各类培训,一年来参加了公务员初任培训、禁毒尿检培训、电子政务培训,均以优异的成绩通过考核,熟练把握了业务技能。业务知识的学习使我在工作上迅速成长起来。

三是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作为文书负责办理各种证实,另外作为公安工作人员,更是直接涉及到许多法律法规的运用问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特点,利用业余时间,自觉加强了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比如计划生育、婚姻家庭、出入境治理、户籍治理、治安治理、禁毒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

三、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好本职工作。由于我乡工作人员很少,尤其是原先负责党政办及综治办的一位同志调走后,我的工作任务更重,现在的工作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党政办工作,一是综治办工作,另外还兼职安全监督员、食品质量监督员、“千百”办成员等职务。一年的工作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一)党政办工作。可以说办公室工作是完全服务性质的工作,既要对外服务,也对内服务,工作中要做到“三勤”即嘴勤、手勤、脚勤:在接待群众来访办事时,都能主动询问是否有需要办理的事,碰到办不了的证实材料时能耐心向其解释清楚,或帮其联系驻村干部、经办人,帮其查看档案资料等,使群众能尽快办好手续,树立好政府窗口的形象;在收文发文时,总是用最短的时间把文件送达到各办公室,并及时把领导批阅文件收回归档或传阅到其他办公室,从来没有遗漏掉一份文件;在收集整理资料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总结、汇总,向领导汇报或让领导备查,如年度目标治理考核资料预备等;在起草文稿时,能及时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一年来完成各种报告70余篇,包括20_年政府工作总结、20_年上半年政府工作总结、人代会报告等文稿。同时在组织会务、后勤治理、打字复印等工作上也尽职尽责,不留下任何纰漏。

(二)综治办工作。主要负责资料整理、报告材料起草、各类报表统计,同时还是公安员、禁毒专管员、安全监督员、综治中心成员。综治办工作任务重、责任大、业务性强,预备的各种资料很多,如z在禁毒工作方面,今年上半年就起草各种报告20余篇,还负责宣传教育、查毒、禁种铲毒、尿检帮教等工作;又如签订责任书方面,年初综治、禁毒、反邪教、安全生产等7个方面需要起草责任书。今年上半年还负责整理了“四五”普法验收材料,接受了综治、安全生产、禁毒工作半年度考核。另外在治安治理、抓赌帮教、纠纷调解等工作上也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份内之事。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三)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六

1、隔离法:这是一种消除可燃物的方法。

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减少空气中氧气的含量,使火源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3、冷却法:用水或其他灭火剂喷射到燃烧物上,将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迫使物质燃烧停止;或将水和灭火剂喷洒到火源附近的可燃物上,降低可燃物温度,避免火情扩大。

4、对轻微的火情紧急应付措施:

形成火灾的,应及时报警。对突然发生的比较轻微的火情,同学们也应掌握简便易行的,应付紧急情况的方法。

(1)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木头、纸张、棉布等起火,可以直接用水扑灭。

(2)用土、沙子、浸湿的棉被或毛毯等迅速覆盖在起火处,可以有效地灭火。

(3)用扫帚、拖把等扑打,也能扑灭小火。

(4)油类、酒精等起火,不可用水去扑救,可用沙土或浸湿的棉被迅速覆盖。

(5)煤气起火,可用湿毛巾盖住火点,迅速切断气源。

(6)电器起火,不可用水扑救,也不可用潮湿的物品捂盖。水是导体,这样做会发生触电。正确的方法是首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7)有条件的,还可以学习一些简易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消防监督管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内容之一。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主要管理措施: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七

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城市资产营运和管理在改善民生方面的特殊作用,尽可能多的把城市优良资源配置到民生项目上,使老百姓更多地享受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市政府决定组建市城乡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紧紧围绕民生搞建设,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整合土地资源与城市资源,盘活城市存量资产,按照“借、管、用、还”一体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民生建设资金,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联动、责权对等的'投融资管理体制,为以民生为主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城乡基础设施投资指导意见。

二、公司组建、职能及组织架构。

市城乡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市国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城投公司承担以下职能:

(一)投融资职能。负责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融资工作,负责偿还项目贷款本息。

(二)土地整理职能。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整理。

(三)建设职能。负责城区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建设。

(四)经营职能。经营城市的无形资产和其他优良资产,参与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其他特许经营项目,规划方案《城乡基础设施投资指导意见》。

(五)其他职能。

市城投公司组织架构:

(一)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三)经理层。经理层由3人组成。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

(四)财务总监1人。

三、资产注入。

(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优良资产;

(二)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土地;

(三)财政性货币资金;

(四)其他资金。

四、公司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融资、偿债机制。

1.该公司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协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2.夯实公司融资平台。将土地收益除按有关政策规定上缴外,其余收益拨入公司滚动运作,增强公司融资、投资和偿债能力。

3.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用于融资贷款的还本付息,其主要来源为:年度土地纯收益、政府列入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公司纯收益等。偿债准备金额度和归集办法根据不同项目融资需要由公司制订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建立土地储备经营运作机制。公司通过建立融资、偿债一体化的运行机制,组织进行土地整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市城投公司土地整理后,由市国土局依法进行公开出让,公司土地整理成本从土地收益中支付。

(三)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公司要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切实保障项目资金效益与安全。

(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政府采取例会或专题会议的方式研究市城投公司发展中的问题,市城投公司要积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形成工作联动机制。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促进新教师快速成长以应新的工作岗位,实行师带徒、徒拜师学艺的方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一对一的以老带新、以熟带生、互学共进的一对一结对帮扶实施方案。

通过以老带新、结对帮扶的帮教方式,使新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合理的知识结构,胜任本职工作及业务要求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适应新课改的需要。

(一)班级管理方面。

(二)教学业务方面:

1.认真学习我校制定的常规教学及检查要求。认真备课,钻研教材,了解课的结构(课型不同,课的结构也不同),突出每节课的教学重、难点,寻找突破方法,设计好板书及教学媒体的运用。布置适量作业、认真批改、重视个别辅导等。

2.课堂教学中学习摆正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师生双边、多边活动的过程,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注重多种教学手段运用。

1.全面关心新教师的成长,带思想、带作风、带业务。2.课堂向新教师开放。

3.全面跟踪新教师的课堂,课后及时交换意见。

4.不定期地检查新教师的作业批改情况并及时给予必要的指导。

(二)被指导教师(新教师)职责。

1.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听取指导教师的意见,不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学习情况、工作体会和教学感悟。

2.备课(课时教案)采用纸质备课,每上完一篇课文(或一小节)认真写好教学反思。

3.认真听课,写好记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优化教育教学。

2016年9月。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九

今天下午,林老师给我们看了一段有关于“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导”的宣传短片。

短片里大致讲了许多的消防安全知识、注意事项,还有学校、老师、学生的消防安全小常识等等。

“四个能力”中,我记得最清楚的`就是“具有初级灭火能力”和“了解如何逃生”。这两个能力,光听名字就深深吸引了我。

“具有初级灭火能力”主要是讲了:老师们需要知道灭火器等消防用具的地点与使用方法,以便及时扑灭火源。

“了解如何逃生”就不仅仅是要求老师了。我们学生不玩火,要懂得如何从教学楼安全撤离到操场集合......

我对今天看的短片印象十分深刻。看完它,我不禁想到了小区门口的消防标语:消防记心间,安全伴身边。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十

xx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暗访在即,为了切实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工作,区四创办会同区创文办和管委会办公室对全区城乡环境卫生进行了全面检查,根据本次检查和市四创办邀请国卫专家暗访反馈情况,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特制定本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原则。

(一)由区四创办牵头抓总,协调督办,通报曝光。

(二)各街道办、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安排,不留死角。

(三)工委、管委会领导包抓督战,各村、社区按辖区对标整治。

(四)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

二、整治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背街小巷、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巷道有明曝垃圾,个别巷道未硬化、道沿破损、污水横流、多处有无人管理卫生死角,车辆乱停乱放,村中杂草、非法小广告随处可见。垃圾清运不及时,垃圾桶保洁人员专人管理不到位,破损、污秽不堪,不能按时消杀,地面整洁差,随处可见白色垃圾,个别村仍存在旱厕。

(二)全区建筑工地内随意倾倒生活及建筑垃圾,乱摆乱放建筑工具、个别工地有旱厕,部分建筑工地围墙破损,墙体乱贴乱画。

(三)部分居民小区脏、乱、差,小区内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贴广告,乱拉横幅,绿篱杂乱不修剪,公用绿地种植蔬菜,广告栏、垃圾桶破损、污秽,垃圾回收未分类。

(四)城区主干道、人行道占道经营,沿街门店出店经营现象普遍,车辆乱停乱放。主干道果皮箱、花坛(箱)垃圾清理不及时,垃圾桶破损、污秽。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各街道办负责全面排查,迅速清理辖区内随意倾倒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坚决查处乱倒垃圾的人和事,从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各村、社区加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确保道路及两侧可视范围内无生活垃圾、无渣土、无杂草、无旱厕、无污水,沟渠无垃圾、杂物。对清扫和收集后的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运,垃圾桶专人管护,保证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散落垃圾。并抓好农村道路道沿破损、黄土裸露、绿篱花园杂乱的整改。做好环卫设施、设备的管护,保持设备、设施完好,并按规范使用和作业。各社区要加强对门店的宣传、教育及引导等工作;督促门店清洗墙面、门头牌匾,清理乱贴乱画,乱拉乱挂、乱堆乱放;加强与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督促其做好监管等工作。(责任单位:各街道办、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二)新区建设局做好全区农村人居环境的整治工作。对全区建筑工地内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乱摆乱放建筑工具、建材做好整治,做到整齐摆放,严格管理,出入车辆无带泥上路现象,并杜绝建筑工地存在旱厕。对建筑工地破损围墙督促相关单位进行修补、饰新。联合街道办、社会事业局对辖区各社区、小区内脏、乱、差督促小区物业做好整改,小区内不得有乱堆乱放、乱停车辆、乱贴广告、绿篱杂乱,无流浪犬,公用绿地不得种植蔬菜。(责任单位:新区建设局、各街道办、新区社会事业局)。

(三)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对出店占道经营和道路两侧、小区门前乱摆乱放进行治理,对乱倒垃圾和车辆乱占人行道加强查处,保证道路、门店面前规范、整洁,并加强流浪犬的管理。(责任单位: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四)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辖区餐饮店经营的监督检查,餐厨垃圾定时拉运,重点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六小门店”进行标准化整治,杜绝餐厨垃圾胡乱堆放,污水横流,确保达标。(责任单位: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道办)。

(五)新区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完善健康教育宣传栏等健康教育设施,做到宣传内容按时更新,宣传设施规范、整洁。爱卫办负责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配齐“三防”设施,开展规范消杀。(责任单位:新区爱卫办、新区健康教育中心)。

(六)市城管执法局做好全区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杜绝餐厨垃圾乱扔乱倒。加强责任区内主干道及背街小巷保洁和环境整治,做到责任区内绿地修剪整齐,干净整洁,责任区内垃圾桶、果皮箱外观整洁、不外溢。(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七)新区四创办负责协调督查,并对垃圾清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垃圾清运及时,清运现场干净整洁,清运路途不得抛洒。(责任单位:新区四创办)。

本次环境整治新区管委会各领导、街道办各领导、各部门负责包抓各村、社区,具体包抓情况见附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实施,实行精细化管理,加大整治力度,以良好的城市环境、扎实的工作作风,确保新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工作的完成。

(二)抓住重点,有序推进。各部门要强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优先解决紧迫的、需要快速处理的问题。对于长期的问题要制订出长期的解决措施,形成短、中、长兼顾,立体式的有序推进机制。

(三)加强督导,严格考核。新区四创办会同管委会办公室督办科坚持日常督办巡查和考核评比,对措施不力,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严格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广泛参与。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和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营造气氛,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顺利完成。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十一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原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三敢”精神。转变网吧行业发展和管理方式,通过网吧整合连锁,促进网吧“规模化、联合化、主题化、品牌化”发展,解决网吧行业存在小、散、乱、差”和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使网吧成为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健康有益场所,进一步提升网吧行业整体社会形象,推动我县文化产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建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特成立县网吧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三、具体工作实施。

1、严格执行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根据文化部要求,严格执行网吧总量布局规划,批复的规划指标,要全部用于发展整合后直营门店,不得新增一个单体网吧,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提升网吧的社会形象,提高网吧的管理水平。

2、停止办理非整合网吧迁移地址、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从10月1日起,文化、工商等部门不再新设非整合网吧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再办理非整合网吧迁移地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登记或者相关备案手续。

3、加大对网吧场所整治力度。按照省、州要求,严厉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厉查处上网登记中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发动等有害信息的行为;严厉查处各种不亮证、不挂牌等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为“黑网吧”提供经营场所、介入服务等条件的行为;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黑网吧”。违规经营达三次以上的,直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过严查勤管,规范经营行为,整顿网吧经营秩序,优化整合经营环境。

4、加强对网吧场所的日常监管,从严年检审核工作。各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中,要认真核查网吧场所的经营地址、经营面积、电脑台数和法定代表人,对于主要项目与实际不符的网吧场所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从严处罚,不予年检,积极引导他们加入整合经营企业;对于主要项目与实际不符的和六个月内无实际经营行为的网吧场所,限期进行办理落实和实质性经营,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实质性经营的,一律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简化整合网吧审批变更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各项变更证件齐全的整合网吧,各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按省、州的规定时限及时完成。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十二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十三

按照*党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要求,几天来,通过授课辅导、专题学习、讨论交流,进一步增强了认识问题、反思问题、解决问题的紧迫意识和主动意识。作为政法战线的一名老兵,必须以这次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树立起求实担当负责的态度,认真对照反思、强力推动整改,切实把思想上的灰尘打扫掉,为打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贡献力量。下面,结合学习思考,汇报几点认识和体会。

第一,政法干部应坚定信仰。这次教育整顿是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政治任务,核心问题就是解决理想信念问题。我们从加入政法队伍那天起,信仰什么、追求什么,决定了我们的脚步迈向哪,决定了我们的道路通向哪。从政法系统党员干部整体情况看,我们的理想信念是坚定的,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意识是毫不含糊的,但从“小四毛案”、“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四大家族案”等,暴露出政法系统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个别党员干部,因为违法乱纪,最终堕落成为党和人民的罪人,从根本上讲,是党性不纯、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扭曲导致的思想蜕变、官德异化。试想,一个贪图享乐的干部,他的政治信念会坚定不移吗?一个极端自私自利的干部,会对党和人民忠贞不贰吗?一个连自己的灵魂都敢出卖的人,会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吗?我想,对于对照查找出的问题,我们不能仅限于从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去分析和看待,更要注重从理想信念的角度去挖根源、找危害。这些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就很难在错综复杂的形势面前坚定立场、站稳脚跟,就可能在利益诱惑面前失去原则、丢掉气节,一旦出问题就可能是大问题。

二是政法干部要严守纪律。要始终坚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用党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耐得住清苦,守得住小节,抵得住诱惑,在各种诱惑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净化自己的灵魂,升华自己的思想,牢固树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思想,敬畏党纪国法。要深刻理解、始终牢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红线,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党的纪律自觉性,绝不做违背党纪国法的事情。要养成洁身自好和谨言慎行的生活作风,把自己自觉置身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

三是政法干部要管好自己。首先必须以正面典型教育自己,以反面教材时刻警醒自己,带头模范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加强党性锤炼,提高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能够做到,不为世俗所扰,不为物欲所动,不为美色所迷,从而立于不败之地。其次,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保持清廉本色。自己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情趣,抛弃私心杂念,不但在公共场合要做出表率,维护警察形象,而且在独处时也要严以律己,表里如一,八小时以内是如此,八小时之外也一样,自觉做到不放纵,不越轨。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往往被虎视眈眈的犯罪分子作为拉拢腐蚀的突破口,腐化堕落往往是从八小时外的吃喝应酬、沉湎于灯红酒绿之中不能自拔而开始的。我们要自重、自警、自省、自律。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时刻用党的纪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许多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就是这样,随着职务的升高和地位的变化,不自觉地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把自己的成绩当成了应该享受的资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果能能够防微杜渐,就可能少犯错误,甚至不犯错误,自己要时刻以此自警。

四是政法干部要接受监督。要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群众,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分析我们身边的民警、辅警违法犯罪的情况,从正反两方面看,实际上监督对我们自己能起到一种保护作用,有人在旁边经常提醒,有相应的制度对我们有所约束,就可以使我们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使自己更加健康地成长。

总之,通过这次开展的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了严守党纪党规和警纪警规的自觉性,增强了法纪意识、自纪意识,使自己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更加严于律己、严于修身、严于用权,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十四

根据市创建办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创建办部署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加快建设“五个郴州”、打造湖南“新增长极”、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为引领,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为全面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提质工作助力。

二、工作目标。

坚持“为人而创、为城而创、为郴州而创”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为抓手,攻坚克难,在强氛围、夯基础、补短板、提品质、抓落实上下功夫,紧紧围绕创文工作提质重心,不断巩固创文成果,深化创文内涵,提高行业素质,提升创文水平,确保我局担负的创文工作任务不失分,得高分。

三、主要任务。

(一)对标提质,全力形成创文工作新常态。

1.全面梳理,进一步完善创文计划。贯彻落实《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操作手册》,将我局xx年以来的各项文件要求、创文标准等进行全面梳理,对要求偏低的,进行提标;对不够全面的,进行科学的补充完善;对遗漏的实地测评标准,按新的要求加强部署。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质安站,人事科。

2.固强补弱,进一步提高创文质量。根据市创建办的要求,对我局文明城市创建提质工作内容进行目标任务分解,确保创文提质工作组织健全,力量坚强,任务明确,效果明显。结合去年迎国检的工作经验,重点加强创建资料网上申报工作和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落实,确保各项提质任务高质量、高效率的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质安站,法规科、城建科、村镇科、市场科、人事科。

3.建章立制,进一步形成创文常态。继续深化创文工作“一把手”工程,列入局党组的议事日程;继续巩固把创文工作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与文明工地创建同推广、同落实的先进成果。认真对照创文任务分解表,结合我局工作职能,优化科学可行的工作制度,建立文明城市共建共享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人事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二)强化宣传,大力营造创文工作新氛围。

1.继续加大公益广告宣传力度。严格按照创建办创文工作的相关要求,广泛宣传以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认真抓好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和在建受监的建筑工地的创文社会宣传工作。确保公益广告宣传内容全面,宣传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单位干部职工对创文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达100%。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2.积极发挥多维社会宣传作用。推出创文宣传专栏,组织创文主题采访,加强创文典型宣传,积极开展高密度、全方位、有内涵的创文宣传报道,加大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社会宣传、新闻宣传、行业宣传、理论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3.全面拓宽创文社会宣传渠道。立足现有条件,认真组织文明劝导员、文明交通劝导员上街宣传创文工作,开展以创文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动漫、卡片、宣传手册进小区、进家庭、进工地的宣传工作,落实固定电话、手机铃声设置创文宣传的要求。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三)突出重点,全力取得创文任务新成就。

1.进一步提升单位和建筑行业文明素质。

(1)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把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纳入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培训课程,作为行业教育、道德讲堂的重要内容,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践行市民公约、行业规范,开展“推荐身边好人”活动,在局机关、家属区设立身边好人公示牌(栏)。以“好家风、好家训”为重点,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以“四型机关”创建为重点,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以“做一个遵德守礼的郴州人”为重点,树立评选表彰推荐一批“最美郴州人”(最美建设人)。

牵头单位:人事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办公室。

(2)大力提升窗口行业文明服务水平。局行政审批科和质安站等政务、业务服务窗口单位要进行规范整改,按要求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岗、文明提示牌,有明确标准、服务公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从业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规范服务,建立高效投诉机制,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突出问题的发生,杜绝吃拿卡要,慵懒散拖现象的存在。

牵头单位:纪检(监察)室。

责任单位:市质安站,行政审批科和各政务、业务服务单位。

(3)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发布、诚信奖惩为失信联合惩戒和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平台制度,按要求抓好建筑业产品质量诚信“红黑榜”和诚信企业名录。建立完善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推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广泛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弘扬重信践诺的传统美德,选树一批诚信典型,引导建筑行业把诚信理念转化为自觉行动。

牵头单位:市场科。

责任单位:市质安站、市建设工程监察支队,办公室、法规科、工程科。

(4)深入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大力宣传弘扬“学习雷锋、奉献他人、提升自己”的志愿服务理念,在全市住建系统和建筑行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组织好以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三关爱”为主要内容的志愿服务活动。在重点时段,组织好春节、五一、端午、重阳、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期间、大型节会活动及创文迎国检期间的志愿服务;在重点场所,组织好车站、公共场所、主要交通路口和重点风景旅游区的志愿服务;在重点对象上,组织好关爱空巢老人、关爱留守儿童、关爱农民工、关爱残疾人的志愿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注册制度,不断扩大志愿者队伍,拓展志愿者服务领域,依托局住建系统成立住建系统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依托各级党组织成立党员学雷锋志愿服务队,依托各级文明单位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充分发挥学雷锋志愿服务岗等阵地的作用。

牵头单位:人事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5)深入推进“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在春节、元宵、清明、端午、重阳、中秋节、元旦期间,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民俗文化活动,把优秀传统文化经典送到群众心里,同时在节日期间广泛开展敬老、爱幼、助残、帮困等志愿服务,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积极参与“我们的节日”活动,在清明节期间组织“网上祭英烈”,“六一”期间组织“少年向上·真善美伴我行”网上签名寄语,“七一”期间组织我心向党歌咏活动,“十一”期间组织网上向国旗敬礼、争当五好小公民。利用各类媒体充分报道我局开展“我们的节日”活动的情况。弘扬传统节日文化,营造浓厚文化氛围。

牵头单位:人事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办公室。

(6)深入推进“道德讲堂”建设活动。加强局机关及所属单位“道德讲堂”建设,发挥其作用。认真组织,积极参加全市各级文明单位轮流在市道德讲堂总堂(市文化中心和市人大机关)进行公开示范活动展。利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五老”人员、专家学者通过“道德讲堂”讲好郴州故事,传播好郴州声音,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确保“道德讲堂”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牵头单位:人事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办公室。

(7)深入推进倡导勤俭节约风尚。广泛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婚丧大操大办,深入推进勤俭节约、“文明餐桌”和文明旅游行动;推进小区禁毒禁赌会全覆盖,把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平安小区、文明科室(单位)创建内容。壮大志愿者队伍,开展“美环境、新生活”、“破除迷信,崇尚科学”、“健康生活,美丽人生”、“远离赌博,和谐家庭”等志愿者活动,在全市住建系统和建筑行业形成示范和带动作用。用正确的思想、有益的活动引导群众树立社会新风。

牵头单位:人事科。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2.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小区)环境改造提质力度。

开展局属各小区环境综合治理,确保环境整洁、路面平整、生活垃圾封闭定点投放、及时清运。消防、垃圾箱、电子监控探头、文体活动等设施完好,楼道无小广告、无乱堆乱放现象,照明完好。全面加强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暂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居民自治,自我管理。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办公室。

(四)充分准备,准确把握创文资料新标准。

各责任科室(单位)要按照《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xx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资料网上申报工作的通知》(郴建函〔xx〕28号)要求,认真抓好资料收集撰写审批工作;局创建办做好提醒、汇总、整理和上报工作,确保资料上报及时准确。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质安站,法规科、城建科、村镇科、市场科、人事科。

(五)周密部署,努力拓展创建活动新高度。

一是深入开展网格结对共建活动。根据市创建办《关于深化文明城市创建网格化管理结对共建的工作方案》(郴创建办〔xx〕7号)要求,认真指导社区完善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帮助、配合社区广泛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指导、帮助社区改善居民日常生活环境,指导社区抓好文明城市创建社会宣传,按照市创建办的要求给予结对共建社区必要的经费投入。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财务科、人事科。

二是继续抓好责任路段文明劝导工作。根据市创文的任务部署,科学安排路段管理责任制工作,组织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志愿者在规定时间和指定的责任路段、公交站台开展文明劝导、文明引导活动,引导市民群众养成文明交通、文明卫生习惯。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三是认真抓好创文工作考核工作。要发扬去年创文工作好的特点和做法,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做到准备充分,科学调度,特事特办,优质高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创文工作成绩突出。

牵头单位:办公室。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强化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单位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同验收。尤其是局机关和市质安站,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主题活动,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有成效。同时,各科室各单位要各尽其责,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二)发挥宣传作用。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单位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橱窗墙报、板报向单位干部职工、广大市民宣传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引导大家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形成创建共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我们乃至全市建筑行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

(三)强化督查问责。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定期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把部门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明察与暗访、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考评奖惩机制,对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到位、延误创建工作进程的科室和单位(个人)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罚。

消防帮扶指导方案篇十五

为促进贫困(学困)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我园开展教师“一对一,一对多”的帮扶活动。为了将这项活动做好,帮扶教师做出如下承诺:

1.帮扶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从学习、生活、情感上帮扶,确保自己所帮扶的贫困学生生活上有人照料、行为上有人管教、学习上有人辅导、心灵上有人安慰,安心学习、生活舒适、情感温馨。

2.帮扶教师要详细了解帮扶儿童,家庭、学习、生活情况,深入家庭了解家庭经济、人口、贫困儿童父母或第二监护人的详细资料。

3.帮扶教师要熟记自己帮扶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的电话,保证随时能联系帮扶儿童的家人,每周给贫困儿童提供条件和其父母通话,每月帮扶教师要保证和其父母通话一次,向其通报其子女在校学习、生活情况。

4.帮扶教师要经常找帮扶儿童谈心交心,了解他们在学习上、生活上是否有困难,及时把握帮扶儿童的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解决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给予关爱,并做好谈心记录。同时要做到定期家访并做好记载。

5.在日常活动中要照顾帮扶儿童,组织各类活动要让贫困儿童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在实践活动中细致的教他们自主的生活、自护自救的知识,让贫困儿童也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6.帮扶教师对学习成绩欠佳的贫困儿童,应在班上组织开展“一帮一”活动,让成绩好的学生帮扶他们搞好学习绩。

7.帮扶儿童在园期间,如发现其生病,帮扶教师要立即送其到医院就诊,严重时及时与监护人取得联系。

8.帮扶儿童如是住校的,帮扶教师要经常与其交流、沟通,掌握他们的思想、生活情况;如非住校的儿童,帮扶教师应定期走访,与监护人交流,及时反馈儿童的情况,帮助做好儿童的思想工作。

帮扶教师(签名):

xx幼儿园。

2018/3/3。

xx幼儿园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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