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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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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优秀11篇)
2023-11-20 03:56:04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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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篇一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未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车主自愿报废的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应当交售给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财政支持等措施,鼓励、引导回收拆解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升级改造。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率和再利用率。

第八条国家鼓励对老旧汽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章程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和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第十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的报废机动车拆解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弃物存储设施和处理方案。

设立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十四条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告知其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回收拆解企业。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发票,并自接收报废机动车之日起15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公安机关收缴的拼装车、报废机动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扣、没收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并按照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拆解预处理。

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及时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对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符合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采用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拆解方式。

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

第十八条对拆解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部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不能用于再制造的,应当交售给冶金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和回收拆解企业名称。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保障安全生产。

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

禁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回收拆解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治安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五条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档案和数据库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尚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将报废机动车转让给回收拆解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公安机关收缴转让的报废机动车,交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回收拆解企业未经批准设立从事回收拆解活动的分支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其撤销分支机构。

第三十一条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属于回收拆解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利用报废机动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买卖拼装车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拼装车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机动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回收拆解企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报废机动车、拼装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可能与盗窃、抢劫、交通肇事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有关,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拆解、改装报废机动车,或者倒卖整车以及拆解的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机动车整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报废的拖拉机等属于农业机械的机动车的回收,依照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再制造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篇二

汽车报废年限新规定沿用去年汽车排放标准,汽车多少年强制报废?汽车开多少里程就要报废?具体是:全国将强制实行国四排放标准,所有排放不达标的的国二、国三车型,将不允许车辆上户,已经上户的车辆,不达标的将引导报废或强制报废,具体强制报废规定如下: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4.达到一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篇三

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

2.车辆管理所检验车辆后,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

3.报废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回收报废车辆,经车辆管理所监督车辆解体后,出具《报废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凭《报废车回收证明》向车籍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报废车补贴标准:

1.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2.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等有关规定,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盛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篇四

第七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第十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产生,专家应当具有专业代表性。

专家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专家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篇五

第一条 为促进资源再利用,规范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利用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利用、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依法应当予以报废的机动车,以及所有人自愿报废的机动车。

农业机械的回收、拆解、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资源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环保、交通港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集中发展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

第六条 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七条 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完善回收网络,提高回收、拆解技术和处理水平。

鼓励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根据规划布局可以在本市不同区域设立回收网点和周转库。回收网点和周转库的设立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周转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必需的报废机动车存放场地;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回收网点和周转库不得进行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不得将报废机动车交由非法拆解单位和个人予以拆解。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装报废机动车;

(二)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零配件拼装机动车;

(三)出售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

第十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依法予以回收、拆解:

(一)经检验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二)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所有人要求予以报废的机动车;

(三)拼装车;

(四)行政机关罚没、依法扣留后所有人不接受处理且经合法拍卖无法卖出的机动车;

(五)在公共场所长期停留且经合法通知、公告程序仍无人认领并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报废的机动车,由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初步确认后,向所有人出具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项规定报废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报废的,由相关行政机关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得款项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

第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的回收价格,按照拆解后可获得的金属、非金属等资源的含量,参照回收时废旧金属、非金属市场价格,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

第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行全过程网络跟踪制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登录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

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商务、工商、公安、环保、交通港口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信息交换制度。 第十四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在定点拆解场所内拆解报废机动车,防止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的拆解,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六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橡胶、塑料、玻璃、机油等废物交售给相关企业作为生产原料;其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交由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外,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后可以出售。

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报废机动车拆解后的废物残渣无法再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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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篇六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篇七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号)精神,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的,从第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新规影响。

正值阳春3月,二手车市场开始复苏,5月之前二手车价格将不会有太大幅度的'增长,而5月新规出台之后估计一些性能较好的二手车价格行情将上涨。对于有意向要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来说,在5月前购买二手车是比较妥当的。虽然二手车市场的车源可能不是特别的多,但是用心去淘车一定也能淘到价廉物美的车子。

延缓报废:

办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手续,车主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车管所办理,所需手续主要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检测表。车主提交申请后,车管所会根据申请材料对车主和申请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审核检测,如果情况符合要求,车管所会出具批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证明。

一般情况不同类型的车辆延缓的年限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4、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5、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6、微型货车和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申请延期;。

7、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

8、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12、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15、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期至10年至12年;。

16、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至;。

17、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篇八

公司领导、公司物资设备部:

***项目于20**年购置项目用车——桑塔纳一辆,车号******。该车从自购置之日起,先后用于公司****、***、***、***、****等项目办公使用。目前,因该车确实无法满足工程需要,现申请报废,原因有四:

二、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颤抖及在行驶中调节变速系统困难经常脱离档位容易引起不安全事故的`发生,车底盘变速箱漏油经多次维修更换封油阀常性发生刺耳异响,经多方检查,无法查明异响原因,存在很大的事故隐患。

四、车辆行驶里程57万公里,根据车辆行驶有关规定,已达到小车报废公里数;。

综合以上几四点,现上报公司申请报废,望公司给予批示为谢。

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篇九

自开始,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开始全面实行,规定中明确写清楚了各类车型的报废年限:

1、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这类车不明确规定报废时间,判断为年审不合格就被强制报废了。不过,一旦车辆行驶的里程(参配、图片、询价)数上了60万公里,这样的车子会被报废。当车龄达到15年后,每过半年就要年检一次。

2、还有出租车的报废年限为8年;。

3、旅游客车、公路客车报废年龄为15年;。

4、微型载货汽车为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为15年;。

6、半挂牵引车为15年。

机动车类型不同,车辆的使用年限也不同。但是,这3类车,不仅你会拿不到补贴,甚至可能还要倒贴钱。

1、在刚买时,已经享受了补贴政策的机动车;。

2、8月1日之前有过注销登记的车;。

3、在20新政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行前已报废的车,这种机动车,是不可能有的。

那么为什么上面还说可能会倒贴呢,是因为你的车子可能还有罚单未处理的情况,当车主申请报废时,需先处理完之前的事情,满足了这个条件的才可以申请报废。例如之前违反交通规则要罚款,到时候还要缴纳额外的滞纳金。

最后说的事让很多车主觉得人性化,是指对于已经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在下次新的年审时又通过了,那车主就能申请延长报废时限,这样还能继续开这辆车。

不同类型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不一样的:

(1)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但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后必须每年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豪车报废)。

(2)皮卡强制15年必须报废,皮卡在美国也许是民用轿车,但在中国法规一律按照货车对待。(打算买超大型福特猛禽f150等大皮卡的朋友,要注意15年的报废年限)。

(3)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

(4)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

(6)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

(7)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北京汽车报废补贴政策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篇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主要修改内容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6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防止报废汽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报废汽车再制造试点。现行《管理办法》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开展汽车再制造的需要。同时,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现行《管理办法》确立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项行政审批被取消。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以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多次反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循环经济发展,为从源头上加强管理,确有必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建议通过修改《管理办法》,重新确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许可制度。

为解决机动车再制造工作的制度障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管理,商务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协会以及部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再制造试点企业、汽车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会同商务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规定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主要是:明确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一条);鼓励汽车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第七条第二款);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采取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方式拆解报废机动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拆解的汽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可以交售给再制造企业。(第十八条)

二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2002年清理行政审批时取消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这一审批项目,但《管理办法》未做修改。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继续保留了《管理办法》有关资格许可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相应调整,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条)这实际上是重新确立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

三是增加规定了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在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中的责任。为了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技术水平,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以提供拆解指导手册或者在企业网站上公布拆解技术信息等方式,为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四是补充、完善了加强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第一,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二十五条)第二,规定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六条)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17年8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子邮件发至:http://。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院发展改革、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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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书范本篇十一

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v^《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v^、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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