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违章未处理通告范文(优质1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10:29:32 页码:8
最新违章未处理通告范文(优质19篇)
2023-11-20 10:29:32    小编:ZTFB

总结是对时间的利用和管理的一种方式,可以更有效地提高学习和工作的效率。用简明扼要的标题概括内容,快速吸引读者的兴趣;过去一年的学习总结,给我带来不少收获;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一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违法建筑,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土地、房屋、市政、建设、园林、工商、公安、信访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各自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免于罚款。

第五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拆除的,免于罚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限定的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第六条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违法建筑废弃物,按照市政府建筑渣土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运往指定地点。

第七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前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第九条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

举报电话:

市规划局:

xx区:68834。

xx区:

第十五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二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乡优美环境和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意见》(绵府发〔20xx〕27号)、《xx市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绵委办发〔20xx〕5号)等规定,现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

1、擅自占用楼顶平台、退层平台、公共绿地、房屋底层周边空间、停车场地等公共空间搭建的阁楼、阳光房、彩钢棚房、遮蔽式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牌和其他设施。

2、在室内装饰装修时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的门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室、酒窖等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建设。

3、擅自修建的永久建设、临时建设和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纠正;已实施或存在的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清查并拆除,恢复土地或建筑原状。

三、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拒不自查自纠的,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外,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和当事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向相关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及征信系统等通报。

四、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办公室:130881123;市监察局政纪举报中心:25394。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1日。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三

当事车辆号牌:

违规类型:第类违规类型列表:

1、未按指定车位/区域停泊。

2、占用超过一个车位。

3、月租车辆占用临保车位。

4、临保车辆占用月租车位。

5、不按指定区域装卸货物。

6、阻塞通道。

7、其他:

处理意见:

车场管理经手人: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四

工程名称处罚依据发出单位工程承诺书、工地安全管理制度及罚款条例受罚个人事由:1、不服从管理人员作出的进度安排。(扣100元)2、多次不接听电话,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及联系。(扣200元)3、多次催促仍不配合取样工作(扣100元)。4、无法在9月30日完成二层梁板验筋,(扣1000元)。

罚款原因。

罚款金额(元)发单人接收人。

罚款时间审批人接收时间。

注:本罚款通知单仅用于工程施工负责人,以上罚款金额将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本通知单一式两份,发出单位一份,受罚人一份。受罚人拒收本单,并不影响本单的执行。如受罚人对本罚款有异议,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出单位予以说明。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五

当前,我市公路建设不断加快,有力地拉动和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章圈地建房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公路建设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6国道两侧控制区内开展全面清理违章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两侧确定不少于20米的地段为控制区,未经交通、公路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控制区内建房或修建构造物。

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前搭建的违章建筑,限期在10天内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对在限期内未能自行拆除的建筑物,将由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进行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由个别部门、单位擅自越权批准在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由批准部门、单位负责在限期内做好工作,组织拆除,并负责安置好拆迁户;超过限期,被强制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批准部门、单位负责。

四、今后,凡未经交通、公路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房和搭建构造物,对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年六月二十三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六

通知书。

吗?那你知道它都有哪些内容?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拆除违章建筑通告,供大家参考!

为切实维护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维护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拆除城区违法建筑通告如下:

一、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了群众利益。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拆除城区内占压主次干道红线、河(湖)道蓝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用地和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上述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市民应积极支持配合拆除城区违法建筑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四、对于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5日。

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在x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强制拆除。

收件人签字:

各户主、经营户:

根据国家有关市容市貌及交通秩序管理法规、新化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管理办法和洋溪镇《关于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洋溪城区的市容、环卫及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把洋溪打造成卫生文明城镇,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洋溪镇城区街道市容环境、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彻底拆除所有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棚屋、广告牌、固定商品架及楼梯、车库等建(构)筑物,望有关户主、经营户积极配合支持,接此通知后,于8月9日下午5点前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镇城建、城管部门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进行相应处罚。

特此通知。

xx镇人民政府。

20xx年8月7日。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七

刘江:。

经查,你户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团结村地段,建480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户于7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

xx县行政执法局鹤立中队。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八

很多违法的建设严重影响了城市的规划和交通的设计。对于违章建筑相关部门就会发出通告。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违章建筑的通告,仅供参考!

为有效遏制居民小区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广大居民业主切身利益,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小区违法建设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1、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的行为。

2、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3、拆改住宅楼房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禁下列违法建设的行为。

1、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小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2、在居民区内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禁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希望广大居民树立文明居住理念,自觉抵制上述违法行为,为创建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共同努力。

特此通告!

xx区房地产管理局。

公安武清分局。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秩序,坚决遏制违章建筑,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全面启动了“坚决遏制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将采取以下措施,坚决遏制违章建筑: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对防违控违工作进展、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二是通过新闻报道、发送短信、网站曝光、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宣传栏、印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三是广泛深入发动群众,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耐心劝导、督促违建户主主动进行自拆。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近期对控违防违工作实行一边倒的工作态势,各执法大队必须确保一半以上的执法力量,专门负责规划执法和防违拆违工作。三、加强巡查,依法强拆。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新出现的违法违章建筑,立即予以拆除,一律不予罚款处理。按照“抬头就打、动工就拆、有报必查、有查必果”的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不畏难,敢碰硬,确保控违防违工作顺利推进。四、建立台账,加强督查。每日将巡查发现的违法违章建筑的详细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全程摄像,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归档,不得瞒报、漏报和虚报。发现瞒报、漏报和虚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查工作实行实景比对机制和通报制度。五、建立并实行专项问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管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不制止、不处理及制止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年终不予评先评优,相关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涉嫌渎职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查处。六、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公布举报电话。对外公布举报电话:0797-6795110和0797-6795395,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和执法人员在控违防违工作中的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二0xx年六月十八日。

期以来,我市违法建设呈现出蔓延的态势,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区、交通沿线、重点建设项目周边等区域十分突出,严重扰乱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极为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坚决遏制乱搭乱建、抢搭抢建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属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各种名目擅自与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签订土地租赁、承包或买卖协议。

三、有下列违法建设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和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非法租赁、承包、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

3.擅自圈占土地、突击抢搭抢建、存在安全隐患的;。

4.未经许可,擅自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改建、扩建的;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开挖建设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为目的,策划、组织和投资实施违法建设,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国家工作人员、村(组)负责人从事、参与、纵容违法建设活动的,从严追究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依法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当事人谩骂、围攻、暴力阻挠、殴打工作人员,或者组织、教唆、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九

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格禁止违法建设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批准,私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建设行为。

二、凡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凡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必须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对于社会影响恶劣、顶风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对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一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等相关证件,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阻碍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涉嫌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带头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非法批准、参与、纵容、包庇违法建设行为的,将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十

为了给违法违章建筑户自行拆除、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经研究决定,限20xx年5月20日至5月22日三天内,违建户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凡在该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视情减轻或免于处理。否则,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并从严从重查处。

特此通知!

xx县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十一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乡优美环境和良好形象,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拆除时需要发出通告。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告范文篇,供大家参考!

当前,我市公路建设不断加快,有力地拉动和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章圈地建房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公路建设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6国道两侧控制区内开展全面清理违章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两侧确定不少于20米的地段为控制区,未经交通、公路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控制区内建房或修建构造物。

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前搭建的违章建筑,限期在10天内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对在限期内未能自行拆除的建筑物,将由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进行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由个别部门、单位擅自越权批准在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由批准部门、单位负责在限期内做好工作,组织拆除,并负责安置好拆迁户;超过限期,被强制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批准部门、单位负责。

四、今后,凡未经交通、公路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房和搭建构造物,对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乡优美环境和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意见》(绵府发〔20xx〕27号)、《xx市防治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绵委办发〔20xx〕5号)等规定,现就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主要包括:

1、擅自占用楼顶平台、退层平台、公共绿地、房屋底层周边空间、停车场地等公共空间搭建的阁楼、阳光房、彩钢棚房、遮蔽式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户外广告牌和其他设施。

2、在室内装饰装修时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的门窗,擅自开挖地下空间建设的地下室、酒窖等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违法建设。

3、擅自修建的永久建设、临时建设和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自行纠正;已实施或存在的违法建设,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清查并拆除,恢复土地或建筑原状。

三、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拒不自查自纠的,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外,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或支持、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和当事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各级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向相关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及征信系统等通报。

四、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办公室:130881123;市监察局政纪举报中心:25394。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1日。

2

页,当前第。

1

1

2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十二

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秩序,坚决遏制违章建筑,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全面启动了“坚决遏制违章建筑专项行动”,将采取以下措施,坚决遏制违章建筑: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对防违控违工作进展、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二是通过新闻报道、发送短信、网站曝光、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宣传栏、印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三是广泛深入发动群众,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耐心劝导、督促违建户主主动进行自拆。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打击违法违章建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近期对控违防违工作实行一边倒的工作态势,各执法大队必须确保一半以上的执法力量,专门负责规划执法和防违拆违工作。三、加强巡查,依法强拆。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新出现的违法违章建筑,立即予以拆除,一律不予罚款处理。按照“抬头就打、动工就拆、有报必查、有查必果”的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不畏难,敢碰硬,确保控违防违工作顺利推进。四、建立台账,加强督查。每日将巡查发现的违法违章建筑的详细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全程摄像,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归档,不得瞒报、漏报和虚报。发现瞒报、漏报和虚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查工作实行实景比对机制和通报制度。五、建立并实行专项问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管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不制止、不处理及制止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年终不予评先评优,相关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涉嫌渎职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查处。六、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鼓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公布举报电话。对外公布举报电话:0797-6795110和0797-6795395,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和执法人员在控违防违工作中的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查处,绝不姑息。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二0xx年六月十八日。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十三

为了创建安全校园,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3号令)和《黑河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校园内各种车辆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所有车辆进人校园后,严格遵守交通法,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二、机动车的管理。校区道路以行人为主,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一)车辆出入1、无学院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严禁入校,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批准,方可出入。2、送货车辆凭学院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否则予以处理。3、凡参加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向保卫处通报,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需问清情况,方可进入。5、上班时间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办事,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查询并登记,经同意后放行,需要指定的停车位停放。6、车辆载物出门时,一律由载货方向保卫处讲清后方可放行。7、校内严禁摩托车、助力车等进出(公务车除外)。(二)车辆行驶1、各种机动车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减速慢行,不得超车。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3、求知楼、致知楼区域实行限时封闭管理,封闭时间为:7:45—8:05、11:45—12:00、13:40—13:55,封闭时间段期间禁止通行任何车辆。4、基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等工程用车须到保卫处登记后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三)车辆停放1、车辆应按指定停车位停放,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特别是通往求知楼、致知楼道路两侧及园丁路(音乐教育楼门前)、铭信路(音乐表演楼门前)道路两侧禁止停放车辆,以确保其它车辆畅通行驶。2、车辆停放时,须拉手刹、关电路、锁好门窗以确保安全。3、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

三、管理办法(一)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二)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送交交管部门处理。1、无证、无照机动车擅自入校的;2、未经门卫人员同意擅自入校的;3、在禁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经教育不改的;4、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1、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2、在校园内练车、鸣笛、试刹车的;3、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及超车的。4、教师及驾驶员辱骂门卫保安员的。(四)非机动车无证照的一律扣留,上交公安机关处理。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1、不按规定地点、区域位置停放的;2、骑车带人,双手脱把,扶身骑车,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的;3、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慢行的。进入学院各类机动车辆,按照谁车主、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管理均由车主负全责,请各单位、部门积极配合,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校园内交通安全。

xx学院保卫处。

20xx年2月27日。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十四

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有序新,根据《xxx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违者,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200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100元。

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

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罚款。

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车。

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

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二)逆向行驶的。(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五)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六)违法停放的。(七)安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十、驾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一)摩托车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并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二)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xx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货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确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占道为市,违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扣留车辆15日。

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xxx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十五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作风纪律专项整治行动,市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特设立了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20xx年10月~12月)欢迎广大群众采用图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违纪违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即时举报。

一、监督举报内容。

(一)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等问题;。

(三)环境监管部门不按规定移送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或者移送不及时、推诿扯皮等问题;。

(五)环保督查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禁令,私自借用、占用被督查单位交通、通信工具,让被督查单位提供油料等物品、在被督查单位就餐,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或者娱乐活动等问题。

二、监督举报电话和网站网址。

举报电话:

网络举报平台: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十六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城乡面貌不断改善,但是违法建筑仍屡禁不止,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地破坏了城市风貌,侵犯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为此,市政府决定,对市区违法建筑进行依法集中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市区(含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为违法建筑。

二、凡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凡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xx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已建成部分。违法建筑涉及违法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退还非法占地、恢复土地原状的当事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已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五、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国土资源、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分工负责,积极配合法院做好有关强制拆除工作,并负责拆后环境的绿化、硬化和美化工作。

六、对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或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经各区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在制止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制止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方面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尤其是个别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突击违章建造住宅之风盛行,这种状况正严重阻碍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扰乱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保领先,文明创一流”工作的各项部署,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市拆除违法建筑,美化城市环境,加强城市管理,把我市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现代化风景旅游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现就清理和拆除各类违法建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杭州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另行发文)。

(二)各区政府负责所在行政区范围内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实施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各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进行联合执法。各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各区区长任组长,下设拆违行动指挥部,与市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日常联系。市有关部门设在各区的派出机构,必须全力以赴积极主动地配合各区开展工作。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和到期未拆的临时建筑。

(二)撤村建居试点村村民和单位突击抢建的各类违法建筑。

(三)城市的主要出入口,机场、码头、车站周围的违法建筑与到期的临时建筑。

(四)占用城市各类道路、公用管线、绿化以及城市河道两侧等用地的违法建筑及到期临时建筑。

(五)西湖风景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与到期临时建筑。

(六)建成居民小区内擅自占地搭建和设置的违法建筑与临时棚点。

(七)未经批准擅自破墙开店和搭建的违法营业用房。

(八)村民私自超标乱建的违法建筑。

(九)其它各类违法建筑。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1、x年6月上旬,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

工作计划。

和方案,部署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任务,并将工作计划和方案报送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拆违工作动员大会,并请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领导作电视讲话。同时,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层层召开动员大会,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

3、各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地进行跟踪报道,大造声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统一的宣传。

口号。

并制作标语张贴在主要公共场所。

(二)清理拆除时间和工作重点。

从6月中旬起至国庆节前,用大致3个月的时间,拆除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严重妨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其中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城市主要出入口、占道占绿占河以及西湖风景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作为清理拆除工作的重点。

四、政策与措施。

1、对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房屋出租证,已发出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在7月底前收回。

2、对违法建筑一律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已发出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在7月底前收回。

3、对已确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在限期自行拆除期满后,由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停止供电供水。

4、各区行动指挥部每周要定期张榜公布所拆违法建筑的清单,标明违法人、建设地点、违法建筑占地、违法建筑面积。同时,由区政府负责在各镇(乡)、村和街道设立举报箱与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市民的监督。各指挥部每周以简报形式将拆违情况上报市主要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

5、对搞违法建筑的干部,视情节轻重按市纪委、监察局《关于立即制止和坚决纠正借撤村建居之机突击占地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

6、凡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一律暂缓审批。

7、对涉及违章的工业企业建筑以及少数确属已住居民且规划上认定尚可保留的建筑,以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临时建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书面意见,提交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保留。如同意保留,则采取重罚的措施(具体措施另行制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罚金按市、区各50%分配,专户储存。市留的50%全部用于表彰、奖励这次拆违工作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

8、市各有关新闻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按“创建”工作的部署,对这次拆违工作作专题宣传报道。各区应组织所属各宣传机构,进行广泛宣传,使拆违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9、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区的区长为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拆违工作负总责。该项工作结束时各区要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验收。

五、其他。

1、9月下旬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对全市工作进行检查评比,通过验收后进行总结表彰。

2、杭州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三个开发区由管委会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清拆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方案在6月中旬报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违法建设的主体涉及驻杭部队、省级机关的,各区指挥部要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4、对清拆期间新的顶风作案的违法建设者,要予以严肃惩处。

2

页,当前第。

2

1

2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十七

按照《保定市20xx年冬季采暖期间空气质量保障超常应急措施通知》要求,我市于20xx年11月11日起,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

(五)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二、实行拖拉机、农用车、燃油三轮车禁行措施。

市区东三环、南二环、西三环、北三环以内区域(含以上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拖拉机、农用车、燃油三轮车通行。违反规定通行的,处以1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驾驶未悬挂牌照的车辆,处以200元、记12分的处罚,依法暂扣机动车;无证驾驶的依法拘留。

拖拉机违反禁行规定的由市公安局、农业局联合查处。

三、限行不包含以下车辆。

2.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保险查勘车及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政府公务用车;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到交警支队备案。

4.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机动车证照的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5.加装残疾人辅助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四、限行期间,电子警察将对违反限号规定的车辆进行电子抓拍,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非本市车辆在受限时间内驶入限行区域的,一次劝导告知停驶、二次核查确认驶出、三次依法处罚的方式处置。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十八

违章建筑可能会给城市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有关部门会对违章建筑进行通告,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违章建筑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全面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面貌,根据峨山县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峨山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全县上下掀起了城市“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工作新热潮,在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下,城区面貌、小区环境整治等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部分住宅小区私搭乱建车库、雨蓬、牲畜圈棚,房顶违法加盖,破窗开门,乱堆杂物,毁绿种菜,占用公共绿地和消防通道等行为依然存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xx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上行为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各住宅小区内若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整改到位,逾期未拆除、整改的,县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或清理。对抗击、阻挠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

年2月17日。

:

经查,你户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团结村地段,建480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户于7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

x局鹤立中队。

xx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文明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决定对我市农地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治。

一、甄别情况,分类处理。

第一类,凡在公路两旁农地搭建的违反公路宽度控制标准并影响市容的临时建筑,一律责令自行清拆或强制清拆。

第二类,凡在农地搭建的与农业无关的临时建筑,一律责令自行清拆或强制清拆。

第三类,凡在农地搭建的务农人员临时生活用房,一律责令自行清拆或强制清拆。属“代耕农”的,在自行清拆后,可按政府安排搬迁至经批准的统一生活用房。

第四类,凡在农地搭建的用于农业的临时生产用房,须经当地村委会、镇农办审批同意并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按规定进行整改。

二、分期分批,限时清拆。

(一)上述第一、二、四类临时建筑,限于6月30日前自行清拆整改完毕。

(二)上述第三类临时建筑,限于7月31日前自行清拆完毕。

(三)凡在限期内未自行清拆的临时建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局、规划局、执法局强制清拆。

三、妥善解决代耕农生活用房问题。

上述第三类临时建筑清拆之前,当地镇政府、村委会要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方式,妥善解决相关人员的生活用房问题。“代耕农”生活用房按不超过60平方米/户确定用地总面积,纳入镇、村年度用地供给指标范围,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用地使用权属村集体。市政府免收办理划拨建设用地手续市级费用,并对镇村建设资金给予贴息支持。

年四月二十九日。

违章未处理通告篇十九

为切实维护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维护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拆除城区违法建筑通告如下:

一、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了群众利益。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拆除城区内占压主次干道红线、河(湖)道蓝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用地和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上述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市民应积极支持配合拆除城区违法建筑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四、对于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年12月15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