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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汇总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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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汇总14篇)
2023-11-21 12:55:17    小编:ZTFB

可以体现出自身的成长和进步。首先,要明确总结的目标和范围。这里有一些关于总结的经典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一

随着医疗行业的发展,药品制造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然而,一些药品回扣行为的曝光,引发了社会关于道德和良好商业实践的争议。对于这一问题,我从前线医务工作者的角度,深入思考并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药品回扣行为对患者利益的侵害不容忽视。药品回扣往往使药品制造商和销售商的利益得到更大保障,而患者的利益往往处于次要位置。例如,某些药品制造商通过高额回扣来刺激医生开具更多的处方,从而迅速扩大销售规模。然而,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不符合患者病情和治疗需要的过度开药,增加患者的药品负担并可能引发药物滥用的风险。因此,药品回扣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管和规范。

其次,药品回扣行为会扭曲医疗决策的客观性。医生的决策应该建立在患者的具体病情和最佳治疗原则基础上,但是药品回扣的存在可能会对医生的决策产生不良影响。如果药品制造商通过回扣给予医生经济上的回报,医生可能倾向于开具该制造商的药品,而非真正适合患者的药物。这种情况下,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利益很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医生行为的监管,确保他们的决策是客观和基于专业判断。

此外,药品回扣行为损害了医药行业的公信力。医药行业是一个与人民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行业,应当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追求诚信和透明的经营。然而,药品回扣行为的曝光使得公众对于药品和医药行业的信任受到了严重破坏。公众普遍认为,这些行为是不道德的商业手段,损害了患者的利益,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药品回扣行为,必须坚决打击,恢复公众对于医药行业的信心。

最后,药品回扣警示让我们认识到监管的重要性。药品回扣的存在和蔓延表明,目前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执行力度。尽管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仍然有一些制造商和销售商逃避法规的监管,进行药品回扣。因此,政府和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力度,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加大对于药品回扣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行业协会和医疗团队也应当加强自我监管,自律行为,共同构建健康的医药行业生态。

综上所述,药品回扣行为对患者利益的侵害、扭曲医疗决策的客观性、损害医药行业的公信力以及对监管的挑战,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应当自觉抵制药品回扣行为,始终以患者的利益为重,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同时也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能够加大监管力度,恢复公众对于医药行业的信心,构建健康的医药行业生态。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二

20xx-9-6我科学习了【20xx】12号文件精神。我科上下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照高州市人民医院部分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等有关问题通报的通知,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着重对五大行为重点关注:

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自查自纠。

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经查我科在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能够严格执行本院的有关规定,均通过院采购办办理各项采购业务,无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等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经查我科无上述的行为。

通过此阶段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从自查的情况看,我科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在药品处方、检查开单等活动中,没有收受医药经销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为企业高价销售医药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行为。从自查的情况看,我科各项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各项业务,各项业务操作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集体和工作人员为了获得利益向药商索贿的行为;也无药商为了获得利益,向集体和工作人员赠送且被接受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受贿和索贿的行为。我们坚持“五个严禁”: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医务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严禁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药品、设备、耗材回扣;严禁任何个人参与药商提供的考察、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科室分配、个人奖金与药品、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但是,目前这些不正当行为没有发生并不代表将来也一定不会发生,从这一点上,我们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同样需要我科上下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不断完善。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三

第一段:概述回扣的定义及背景(约200字)。

回扣是指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销售额,采用给予推销员或客户一定比例的返利或赠品的方式。在药品销售领域里,回扣制度较为普及。今年初,因为疫苗接种的问题,药品行业的回扣问题再次引起了热议和注意。但是药品行业回扣的安排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于是我们在这里想要谈谈我们对药品回扣的看法以及对市场的影响。

第二段:药品行业回扣问题的影响(约250字)。

药品回扣给了推销员和医生一些非法的激励措施,因此他们会对他们可以从药品销售中获得的返利非常感兴趣。他们可能会选择推销或者开处方时,考虑到他们自己的利益。因此,药品回扣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医疗人员在选择药品时的不公正,导致公众无法得到正确的诊治和治疗方法。

第三段:回扣对推销员和顾客的影响(约250字)。

药品回扣对推销员的管理制度非常严格,如果他们没有达到预定的销售目标,他们就不能够获得下个月的回扣。这意味着他们必须采用各种各样的非法手段,违规操作以保证他们能够实现销售目标。对顾客来说,药品回扣可以带来一些优惠,但是这些优惠通常只能在购买药品后才能获得。当顾客购买药品时,往往并不会考虑到这些问题,因此并不会真正意义上获得到优惠。

第四段:对于回扣问题的理解(约250字)。

我们认为,药品回扣是一种非常不健康的商业行为,它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管理性质以及医疗人员等行业从业者的行为。药品回扣的实行使得药品的价格很难真正地做到物美价廉。当市场上有很多药企都实行药品回扣的时候,药品从业者之间的竞争就会变得非常激烈,而最后受害者往往是顾客和公众群体,因为他们无法真正地获得到合适的的药品以及管理方式。

第五段:对于解决回扣问题的建议(约250字)。

为了彻底解决回扣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药品销售的监督力度。未来,监管部门需要更加关注以及频繁的监管行业从业者,只有他们朝着合法合规的方向发展,市场竞争环境才能够更加健康地发展。此外,企业也需要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得利润,而不是在回扣上面大肆消费。当然,我们也希望每个顾客在购买药品时,能够意识到回扣对他们的影响,保持警惕,更加了解所购买的药品的成分、原理以及价格,这对于我们每个人在疾病治疗中的利益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的来说,药品回扣对公共卫生和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一个实际运行的,以服务人类健康为核心价值的药品行业,是一个良性的循环状态,它的发展和市场环境也会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我们认为,有关方面应当根据回扣问题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回扣的监管,使市场环境得到更新和规范。只有这样,公众才能更加安心地就医并获得真正的保障。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四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要求以及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回扣等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和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我院党委在全院范围内对违反“九不准”的行为以及药品回扣等开展了自查自纠专项工作。

院党委成立药品回扣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并制定《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展药品回扣等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科室加强相关文件及制度的学习,认真对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检验试剂以及物资等采购和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收回扣、“红包”、好处费等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自查。临床、药剂、设备等共49个科室进行了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找出问题、做出整改。同时院党委书记、院长梁显泉在全院开展药品回扣常态化约谈,并针对存在风险的敏感岗位、重点人员进行重点谈话约谈,此次共约谈中层干部、护士长以及重点岗位人员103人,收到较好成效。

通过开展药品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各科室都仔细梳理了本科室存在的风险点及不足之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措施并实施,有利于科室工作的及时改进和发展。同时向全体职工敲响警钟,要不断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到药品回扣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性,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

开展药品回扣专项治理工作事关医院各项事业的长远发展,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将坚持常抓不懈,继续完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以及处理药品回扣问题的力度,进一步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医院的良好形象。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五

我科学习了【20xx】12号文件精神。我科上下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照高州市人民医院部分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等有关问题通报的通知,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着重对五大行为重点关注:一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三是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四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近阶段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经查我科在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能够严格执行本院的有关规定,均通过院采购办办理各项采购业务,无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等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经查我科无上述的行为。

式索要或收受药品、设备、耗材回扣;严禁任何个人参与药商提供的考察、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科室分配、个人奖金与药品、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但是,目前这些不正当行为没有发生并不代表将来也一定不会发生,从这一点上,我们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同样需要我科上下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不断完善。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六

我院认真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对于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开展治理活动。院长对治理工作亲自抓,亲自作动员部署,及时听取专项治理的工作汇报,对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亲自谈话,带头自查自纠,认真抓好检查落实。

通过集中治理,让我院医药购销领域收受医药回扣的不正之风和腐朽现象得到了遏制,让广大医务人员廉洁从医的自觉性得到提高,让我院医德医风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为医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加强了保障。为让我院专项治理工作能够得到顺利地进行,我院开展了如下工作:

1、组织全院医务工作人员召开治理收受医药回扣专项工作动员大会、阶段部署工作会、总结会议共4次。

2、组织全院医务工作人员观看《广东省纠风工作专题暗访片(二)》,达158人次,并进行党纪政纪法纪教育,重申严禁收受“红包”、回扣。组织全体医生及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63人签订拒收“红包”、回扣承诺书。

3、公布了省、市卫生局设立的专门账号和卫生部“八不准”、“六严禁”、《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行业法规,并鼓励医务人员主动上缴收受的“红包”、回扣,对各科室进行了组织排查,对有条件“统方”的人员及高风险岗位人员列入了重点排查范围。

4、公布医药回扣治理工作投诉电话及设立群众投诉箱,

5、定期向上级部门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情况交流等工作机制。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督查,掌握工作进展和注重实际效果,对进展滞后的科室进行限期整改,并明确规定对于治理不严、措施不到位、搞部门保护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把“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医德考评工作中,充分地发挥了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通过自查自纠工作,提高了广大员工的思想觉悟和认识,增强了员工的职业道德,同时也使各干部员工得到一次警示教育,认识到收受“红包”、回扣是不正之风,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我院在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虽然总体进展顺利,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认为治理收受医药回扣专项工作是领导及某些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

2、有些科室对开展工作产生畏难情绪,部分员工认为法不责众,别人能过关,我也不会有事。

3、专项治理工作成效不够明显。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继续组织全院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医药回扣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上级的部署要求上来,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我们将继续加大力度,抓教育,重防范;抓制度,重规范;抓查处,重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抓到实处,把纠正医药购销及行业不正之风抓出新的成效。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七

药品行业的快速发展,是社会医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近年来药品回扣现象愈发严重,导致医疗乱象屡禁不止,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原则。本文将从个人实践的视角,分享对于药品回扣的认识、理解和心得体会,以期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和关注。

药品回扣是指药品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向医院、医生、药店等医疗从业者提供好处或者优惠,以获取对其产品优先推荐和销售。这种行为不仅有损医疗行业的公正性,也有可能影响患者的利益。因此,药品回扣必须严格禁止,莫让人心存侥幸。

药品回扣具有灰色变异性,其表现形式异常多样,可能是广告费用、样品赠送、讲座报酬,甚至是旅游度假等等。其中,对于药品核心成本的减免,可能会导致商家压低质量、缩小规模,甚至采用非法手段,从而造成潜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因此,要避免药品回扣的影响,必须从根源入手,设定网格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有效约束回扣的清理。

解决药品回扣问题,需要有高度的政府政策支持和完备的监管体系。一是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引导和控制,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形成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深入调查医院和药店的经营管理,建立全方位、细致化的监管框架,做到清源治本;三是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药品知识和行业规则,扩大公众的知情度和辨别力,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建设健康中国的行列中来。

第五段:结语。

药品回扣是一个恶劣的行业现象,必须加强监管和打击。只有将其从根源上铲除,才能让医疗行业更加公正透明,保障广大患者的权益。在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关注对药品回扣现象的批判和清查,让医患关系和谐、医药市场有序,推动中国的大健康事业繁荣发展。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八

为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按照县政府文件精神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于去年8月16日正式启动,完成了学习教育、自查自纠、二个阶段工作后,从1月起开始整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在治理工作中,我们通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动员,使治理医药回扣工作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到2月底已基本完成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总结如下:

副组长:沈剑斌、柯美滚、瞿世强成员:各科室主任。

小组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收受医药回扣红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于8月21日及时召开全院职工动员大会,深入动员,明确要求,部署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及时传达相关文件精神,积极主动,深入扎实推进治理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先后6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及会议精神及时提出我院治理工作的具体做法。

宣传教育工作是治理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我院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治理工作宣传活动,大力营造自查自纠工作的良好氛围。医院在召开全院动员大会时,组织全院员工认真学习领会《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59号)精神,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规文件。认真学习《医生开方吃回扣属受贿罪》等文章。转发省卫生厅治理工作简报12期。在各诊室及办公室张贴“医药代表,谢绝入内”告示牌。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向各临床科室发放“拒收回扣倡议书”,倡议医务人员拒收回扣,组织学习医德高尚的候凡凡先进个人事迹,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全院医务人员在治理工作学习动员教育中基本做到了人人参加学习,人人思想认识得到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达到了100%。

在治理工作中,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把握政策,推进自查自纠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及时转发上级文件,并重视加强培训学习,明确政策界限。围绕重点查摆,认真自查自纠。组织各科长以上干部进行分组讨论,表态度,谈认识,并就处方药品回扣的产生根源及防范方法进行分析及提出治理意见,明确了各岗位、各类人员自查自纠的重点。

1、对照《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组织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查自纠,将卫生局专用帐户公布,并发放到每个医务人员。

2、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共谈话8人次。对有条件“统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高风险岗位人员进行重点排查。

3、严格控制药品比例,为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我们采取多项措施控制药品比例,如限定对单张处方进行限额,划定科室药品比例指标,对每季使用金额排名在前的药品进行分析评价等。

4、坚持临床药学开展与用药监控相结合,最大限度规范医院药品阳光使用,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及《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原则》,每周对门诊处方和在院病历进行用药分析,从药品用法,用量,配伍,药物联用,选用指症等多方面监控医生用药情况,开展“处方点评”工作。

5、针对药品采购、高值耗材、医用器械购销及处方开药、耗材使用等重点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医院新药购进审批程序。药品和医用材料采购实行多层审批。

6、组织签订药品购销经营守法协议书,与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厂家、医药公司等单位签订《药品购销经营守法协议书》,防止在交易过程中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

1、加强社会监督,在门诊及住院部大堂设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在门诊楼大厅设立了信箱,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2、抵制医药企业人员在我院的违法违规活动,防止违法统方。

3、坚持“阳光合同”管理,完善医院内部药品、耗材、设备及其它物资的“阳光采购”、“阳光物流”制度,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抓好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4、认真落实集体决策,形成权力制约,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用制度规范各种行为。

5、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制订《医院处方点评及公示制度》及《医院阳光用药制度》,完善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统方”,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针对个别科室药品比例超标现象,对医生进行经济处罚。经过整治,药品比例同比去年下降。

6、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修订《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善记录考核制度,建立医务人员不良记录制度。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九

为加强我市的药品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要求,我们组成执法检查组,于2015年5月上旬至6月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在我市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听取了市政府和沛县、鼓楼区、泉山区政府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工作汇报;实地检查了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售药店和制药企业等14家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进行了暗访);分别召开了市医疗卫生机构和鼓楼、云龙、泉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座谈会;并对200余位市人大代表开展了问卷调查;还通过《徐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自2001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一)药品监管机制和监管能力不断强化。市政府将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重点专题部署加强药品监管与市场整治工作。2013年,市政府还出台了《徐州市药品安全保障规划》,建立健全了“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市食药监、卫计、工商、人保、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齐抓共管,形成药品监管网络。各县(市)区也都成立了专门监管机构,特别是今年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后,县(市)区将食药监、工商、质检三家整合设置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管组织和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药事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近年来,各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普遍加大投入力度,增设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的药品冷藏冷冻等硬件设施,提高药品在库养护质量。市一院、四院还购置了药品智能存储设备,药房、库房以及病区药房等都配备了全自动药品定剂分包机,实现了从“人找药品”到“药品找人”的转变,也有效降低了药品差错率和污染率,给检查组留下了深刻印象。徐州市妇幼保健院等6家三级医疗机构药房还被授予省级“规范药房”称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零售药店的药房、库房及药品管理水平等也都有了明显提高。

(三)药品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市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执法力度逐年加大,对涉药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制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挂靠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2013年以来,全市共组织专项整治行动11项,累计查办药品违法案件78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4人,涉案金额达2.46亿元,切实维护了药品市场秩序,社会上个体收买药品的行为基本杜绝。

(四)基本药品价格得到严格执行。注重基本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注重监管基层医疗机构严格按全省统一基本药品招标目录购买基本药物,严查基本药品加价等违规行为。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无论是综合医院,还是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都能较好地落实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随着我市列入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今年底,全市公立医院药物加成将全部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也将随之大幅下降。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我市药品管理工作整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着重加以研究解决。

一是超标用药现象较为普遍。《药品管理法》第58条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但检查中发现,一些医疗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大处方”问题,特别是还存在过度使用抗生素问题。同时,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主要面向药品监管和从业人员,广大患者对安全用药、科学用药也还不够了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意识也还不强,一些患者有时也会主动要求超标用药,主动要求加量使用抗生素等,严重危害了自身健康。 二是存在重硬件轻管理的问题。《药品管理法》第17、18、26条,对药品进货、验收、保管作了明确规定,但从检查情况看,一些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在落实上还不够到位,个别门诊病房药品购买和销售记录不完整。精神的药品未专柜存放,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纸质台账普遍缺失,对近效药、过效药管理也比较混乱,甚至一些大医院也不能提供过期药品退货登记等。

三是部分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缺失。检查中多次发现“实习生”售药、护士售药的情况,多次发现零售药店处方药专柜由没有具备资质的专职人员在值守,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15条有关售药人员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规定。《药品管理法》第51条明确规定“药品管理生产企业、药品消费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但一些药店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档案不完整、不真实,基层医疗机构更是没有一家能够严格执行此条规定,给药品的人为污染和患者健康埋下隐患。

四是医药广告的规范管理仍需加强。《药品管理法》第60、61、62条对药品广告作了严格规定。从执法检查情况看,近年来,我市药品广告的规范管理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工商、广电、卫计、食药监等部门还尚未对医药广告管理形成合力,个别药品生产经营者在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同时还给一些不法者以此讹诈索取钱物等,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就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加大法律的宣传贯彻力度。普法宣传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和前提。《药品管理法》不仅涉及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企业,也涉及千家万户老百姓。因此,要把《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普及作为法律实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对广大人民群众关联度较高的比如抗生素使用过度的问题,更要有针对性进行普法宣传、释疑解惑。对药品主管部门和药品企业则要加大法律贯彻的力度,使其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和要求,真正做到依法管药、依法售药和规范用药。

2、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按《药品管理法》有关内容做好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管,使其常态化、机制化;严格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和日常管理,严肃问责“大处方”等行为,继续严厉打击医药回扣、收受财物等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完善药品招投标制度,在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更要加强药物价格的`监管,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

3、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涉及部门多,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复杂,要切实完善市及县(市)区政府的药品市场综合协调机制职能,综合协调解决药品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大用药环境的整治,继续保持案件查办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违法分子、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警示社会的作用。要重点加强对基层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采购监管,不断完善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规范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药品进货渠道,切实保证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能用上安全、有效、便宜的药品。

4、进一步打击虚假药品广告。社会上反映虚假药品广告的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多重。解决这些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加强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食药监、工商、卫计、广电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标本兼治、惩防并举。要严格审查广告刊登、播出内容,不断健全完善药品广告动态监控机制。同时,对电商、网店上充斥的大量药品广告进行有效筛查,避免互联网成为药品广告的法外之地。

5、进一步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县(市)区食药监、工商、质检三家合并整合设置市场监管局以后,现监管人员还处于磨合期,整个工作流程还处于再造期。因此,要强化各县(市)区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技术的防范,强化制度的保障,有效的提升基层监管效率和水平,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药品安全有保证。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十

2017-1-3日我院学习了上级下发《关于开展药品回扣等违规行为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院上下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着重对五大行为重点关注:一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三是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四是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自查自纠。现将近阶段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经查我院在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能够严格执行本院的有关规定,均通过院采购办办理各项采购业务,无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等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三、医疗机构接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四、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经查我院无上述的行为。

通过此阶段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从自查的情况看,我院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在药品处方、检查开单等活动中,没有收受医药经销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为企业高价销售医药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行为。从自查的情况看,我院各项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各项业务,各项业务操作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集体和工作人员为了获得利益向药商索贿的行为;也无药商为了获得利益,向集体和工作人员赠送且被接受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受贿和索贿的行为。我们坚持“五个严禁”: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医务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严禁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药品、设备、耗材回扣;严禁任何个人参与药商提供的考察、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科室分配、个人奖金与药品、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但是,目前这些不正当行为没有发生并不代表将来也一定不会发生,从这一点上,我们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同样需要我院上下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不断完善。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十一

药品回扣是指生产药品的公司向医生或其他医疗专业人员支付金钱或其他价值的回扣,以促使他们使用该公司的药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还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强了对药品回扣的监管力度,为医疗行业带来了积极影响,同时也给我带来了一些思考和体会。

首先,药品回扣对医疗行业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回扣所带来的利益驱使,往往使医生在选择药品时不再以患者最佳利益为考虑的首要因素。相反,他们可能会选择收取回扣较高的药品,而不论其是否真正适合患者的病情。这样的行为不仅会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还可能延误患者的治疗时机,甚至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其次,药品回扣也会破坏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医生被回扣所诱惑,可能会对患者提供不必要的药品或治疗方案,从而导致患者对医生的医疗建议产生怀疑和不信任。长期下来,这种不信任将会严重影响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使得医患关系疏远,医疗质量下降。

然而,近年来相关部门对药品回扣进行了积极的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制使得药企支付回扣时更加谨慎。另一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举报奖励政策,鼓励患者和医生主动报告药品回扣违法行为。这些措施有效地打击了药品回扣现象,并对医疗行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药品回扣问题上,我也从中得到了一些启示和体会。首先,医生是患者们最信任的人之一,他们应该坚持专业和道德的原则,将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应该被回扣所左右,选择药品时要真正关注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效果。其次,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也要保持警惕。如果遇到医生向自己推销某种药品或治疗方案,要多向其他医生咨询,了解更多的信息。同时,也要积极参与药品回扣的监督举报工作,为整个医疗行业营造一个透明和公正的环境。

总之,药品回扣问题严重危害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强化监管和加强法律意识,我们可以逐渐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并恢复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同时,我们每个人在面对药品选择时也要保持警惕,始终把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为医疗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十二

为加强我市的药品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要求,我们组成执法检查组,于205月上旬至6月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在我市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先后听取了市政府和沛县、鼓楼区、泉山区政府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工作汇报;实地检查了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零售药店和制药企业等14家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进行了暗访);分别召开了市医疗卫生机构和鼓楼、云龙、泉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座谈会;并对200余位市人大代表开展了问卷调查;还通过《徐州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自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一)药品监管机制和监管能力不断强化。市政府将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召开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重点专题部署加强药品监管与市场整治工作。,市政府还出台了《徐州市药品安全保障规划》,建立健全了“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安全责任体系。市食药监、卫计、工商、人保、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齐抓共管,形成药品监管网络。各县(市)区也都成立了专门监管机构,特别是今年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后,县(市)区将食药监、工商、质检三家整合设置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管组织和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药事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近年来,各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普遍加大投入力度,增设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的药品冷藏冷冻等硬件设施,提高药品在库养护质量。市一院、四院还购置了药品智能存储设备,药房、库房以及病区药房等都配备了全自动药品定剂分包机,实现了从“人找药品”到“药品找人”的转变,也有效降低了药品差错率和污染率,给检查组留下了深刻印象。徐州市妇幼保健院等6家三级医疗机构药房还被授予省级“规范药房”称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零售药店的药房、库房及药品管理水平等也都有了明显提高。

(三)药品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市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执法力度逐年加大,对涉药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制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挂靠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20以来,全市共组织专项整治行动11项,累计查办药品违法案件78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4人,涉案金额达2.46亿元,切实维护了药品市场秩序,社会上个体收买药品的行为基本杜绝。

(四)基本药品价格得到严格执行。注重基本药品价格公示制度;注重监管基层医疗机构严格按全省统一基本药品招标目录购买基本药物,严查基本药品加价等违规行为。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无论是综合医院,还是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都能较好地落实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随着我市列入全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今年底,全市公立医院药物加成将全部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也将随之大幅下降。

二、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我市药品管理工作整体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着重加以研究解决。

一是超标用药现象较为普遍。《药品管理法》第58条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但检查中发现,一些医疗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大处方”问题,特别是还存在过度使用抗生素问题。同时,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主要面向药品监管和从业人员,广大患者对安全用药、科学用药也还不够了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意识也还不强,一些患者有时也会主动要求超标用药,主动要求加量使用抗生素等,严重危害了自身健康。二是存在重硬件轻管理的问题。《药品管理法》第17、18、26条,对药品进货、验收、保管作了明确规定,但从检查情况看,一些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在落实上还不够到位,个别门诊病房药品购买和销售记录不完整。精神的药品未专柜存放,基层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纸质台账普遍缺失,对近效药、过效药管理也比较混乱,甚至一些大医院也不能提供过期药品退货登记等。

三是部分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缺失。检查中多次发现“实习生”售药、护士售药的情况,多次发现零售药店处方药专柜由没有具备资质的专职人员在值守,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15条有关售药人员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规定。《药品管理法》第51条明确规定“药品管理生产企业、药品消费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但一些药店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档案不完整、不真实,基层医疗机构更是没有一家能够严格执行此条规定,给药品的人为污染和患者健康埋下隐患。

四是医药广告的规范管理仍需加强。《药品管理法》第60、61、62条对药品广告作了严格规定。从执法检查情况看,近年来,我市药品广告的规范管理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工商、广电、卫计、食药监等部门还尚未对医药广告管理形成合力,个别药品生产经营者在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同时还给一些不法者以此讹诈索取钱物等,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的几点建议。

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就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加大法律的宣传贯彻力度。普法宣传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和前提。《药品管理法》不仅涉及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企业,也涉及千家万户老百姓。因此,要把《药品管理法》的宣传普及作为法律实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对广大人民群众关联度较高的比如抗生素使用过度的问题,更要有针对性进行普法宣传、释疑解惑。对药品主管部门和药品企业则要加大法律贯彻的'力度,使其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和要求,真正做到依法管药、依法售药和规范用药。

2、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按《药品管理法》有关内容做好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管,使其常态化、机制化;严格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和日常管理,严肃问责“大处方”等行为,继续严厉打击医药回扣、收受财物等商业贿赂行为,进一步完善药品招投标制度,在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更要加强药物价格的监管,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等行为。

3、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涉及部门多,市场主体利益诉求复杂,要切实完善市及县(市)区政府的药品市场综合协调机制职能,综合协调解决药品市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大用药环境的整治,继续保持案件查办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违法分子、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警示社会的作用。要重点加强对基层和偏远地区的药品采购监管,不断完善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规范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的药品进货渠道,切实保证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能用上安全、有效、便宜的药品。

4、进一步打击虚假药品广告。社会上反映虚假药品广告的问题由来已久,成因多重。解决这些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加强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食药监、工商、卫计、广电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标本兼治、惩防并举。要严格审查广告刊登、播出内容,不断健全完善药品广告动态监控机制。同时,对电商、网店上充斥的大量药品广告进行有效筛查,避免互联网成为药品广告的法外之地。

5、进一步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县(市)区食药监、工商、质检三家合并整合设置市场监管局以后,现监管人员还处于磨合期,整个工作流程还处于再造期。因此,要强化各县(市)区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技术的防范,强化制度的保障,有效的提升基层监管效率和水平,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药品安全有保证。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十三

在医药行业中,回扣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药企与医生之间通过回扣来达成互惠互利的合作已成为普遍现象。作为医药从业者,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药品回扣问题?下面我将分享一下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解回扣。

回扣,顾名思义,就是指一方提供财物回报另一方所作出的贡献。在医药行业中,药企通常通过回扣等方式来获得医生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回扣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健康因素。一方面,医生可能会因此而降低对患者的责任心,过度开具某些药品,给患者带来安全风险;另一方面,企业可能会产生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出现违法问题。因此,在获得回扣的同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并严格把控风险。

第三段:坚持合法经营。

回扣如果不合理、不透明,就有可能引发商业贿赂的问题。医药行业是一个特别敏感的领域,我们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用合法的渠道获取合理的收益。企业应该把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研发,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打造公正、透明的合作平台。医生要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医疗标准和规范开处方,不能因个人经济利益而伤害患者健康。

第四段:链接社会责任。

医药行业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医药从业者在实践中应该提高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企业公民的角色。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尽可能地考虑患者、医生和医药代表的利益,真正为人们的健康福祉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五段:结尾感言。

作为医药从业者,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醒,警惕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道德和法律底线。企业和医生应该建立和谐、稳健的合作关系,以实现互利共赢。我们应该坚持科学合理用药、规范诊疗行为,努力为改善全民健康水平做出贡献。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要秉持诚信、公正、透明、负责的原则,推动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药品回扣协议书简短篇十四

我科上下联系自身的工作实际,对照高州市人民医院部分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等有关问题通报的通知,做到边学习、边检查、边核实,着重对五大行为重点关注:

五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进行了自查自纠。

现将近阶段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经查我科在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能够严格执行本院的有关规定,均通过院采购办办理各项采购业务,无利用职权进行“吃”“拿”“卡”“要”等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经查我科无上述的行为。

自查情况总结:

通过此阶段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开展,从自查的情况看,我科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在药品处方、检查开单等活动中,没有收受医药经销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为企业高价销售医药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行为。从自查的情况看,我科各项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各项业务,各项业务操作均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集体和工作人员为了获得利益向药商索贿的行为;也无药商为了获得利益,向集体和工作人员赠送且被接受的现金、物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受贿和索贿的行为。我们坚持“五个严禁”:严禁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医务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严禁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药品、设备、耗材回扣;严禁任何个人参与药商提供的考察、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严禁科室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严禁科室分配、个人奖金与药品、检查等业务收入直接挂钩。

但是,目前这些不正当行为没有发生并不代表将来也一定不会发生,从这一点上,我们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同样需要我科上下在今后的工作中防微杜渐,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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