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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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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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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向前看的一个机会,它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晰地规划未来的步伐。总结的过程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自己在某段时间内的表现和收获。以下是一些行业内的最新研究报告,可以帮助您了解当前趋势。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一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的驾驶人员;。

(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部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甲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签定的工程设计合同为主框架(下称《人保设计合同》),经双方协商,决定由乙方承担《人保设计合同》里所约定“乙方”事宜的项目,本合作协议为《人保设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人保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作协议与《人保设计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全省基层网点装修工程设计

2、取费方式(人民币):设计费为人民币/m2,单价包干,含税(含单价70元/m2税费;另单价50元/m2税费由甲方支付),含管理费(含单价120元/m2管理费)。

第二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法令法规,检查督促《人保设计合同》的全面实施,协助解决设计过程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2、协调、协助乙方进行施工图会审、修改。

3、协调乙方进行各网点的勘测。

4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打入乙方公司帐号的钱款。

(二)、乙方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根据《人保设计合同》各项条款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制订设计方案,涉及建筑结构方面的设计必须有专业结构书的签名确认。

2、负责《人保设计合同》中规定的各网点室内外装饰、ci标识、消防及空调图纸绘制,并提前2天交与甲方审图。

3、按《人保设计合同》及国家、省厅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在设计图纸中标识相关材料品种、规格、材质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做好设计工作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整理成册。

5、负责各网点设计工作的勘察测量及工作中的食宿、安全事故等工作。

7、按《人保设计合同》及取费方式的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不准私自代表甲方签订《设计合同》。一经发现,视为乙方违约,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9、设计工作期内,乙方所有人员的工资、住宿、福利、医疗、保险费及各类事故发生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 设计费用的约定

1、本工程单位面积设计费为人民币元/m2,单价包干。

2、按《人保设计合同》计费方式,以网点为收费基础。

3、按《人保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度款进入乙方公司帐号后,乙方扣除70元/m2的设计费和另单价50元/m2税费后,剩下部分将由甲方全部支取。

4、本工程所有税金由乙方负责。单位设计费也已含管理费。

5、《人保设计合同》里如有另约定补助项目的,乙方分得60%,甲方分得40%。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违约方必须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2、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违约赔偿金伍拾万元整。

3、因项目过程因甲方问题和不定因素发生所造成的经济原因,甲方应以收取费用的比例共同承担。

4、项目进行中因建设方超过合同的要求或是其他服务要求甲方应配合乙方向建设方追求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费归于乙方。

5、因甲方与建设方协商之后没有告知乙方,如因工作内容与之前商议不同不符,乙方有权不接受!

第五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壹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三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协议。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协议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协议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协议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协议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协议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协议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

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证管理(附件二);。

(二)新单业务操作流程(附件三);。

(三)续期业务操作流程(附件四);。

(四)首期暂收保险费和续期保险费的划转;。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协议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协议解除。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3.本协议附件包括:附件一至四(略)。

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四

乙方:________河医院(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障伤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车伤保险的服务管理,根据《交通保险条例》等一些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________县宏运车伤保险定点医院,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教育伤者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车伤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甲方负责对乙方车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伤者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车伤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管理办法,为伤者的治疗和康复提供方便。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与车伤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阅伤患者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支持配合。

第三条甲方尖及时向乙方告知车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等情况,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在本单位门前设置“________县车伤保险定点医院”牌,并为车伤保险提供就医咨询服务。

第四条伤者住院,需垫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超过壹万元以上,由乙方负责垫支,甲方根据医疗费用发票审核后予以支付,乙方应认真审核受伤人员身份(保险手册与身份证原件),对未认真审核,导致非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条乙方要严格按照《________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及时提供伤者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接受病员监督。

第六条伤者在乙方应诊和住院时,乙方应书写规范的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字迹清楚,记录详细,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七条乙方因限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对伤者进行救治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及时对符合出院条件的伤者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负,伤者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出院之日起,停止记账,按非车伤参保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乙方在收治伤者后应及时告知伤者方到宏运公司开具“车作就医通知书”,如无就医通知书,伤者在乙方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伤者自付,医院向伤者方收取。

第十条乙方24小时为甲方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如因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协议执行过程如发生争议,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双方应该继续履行此协议。

第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形成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协议期满前1日内,双方可以续签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五

地址:濮阳市京开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北500米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为共同的客户提供最卓越的服务,实现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保险事故车辆维修服务商。甲、乙双方就合作的一般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全面、认真的履行本合作协议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一)保险事故车辆配件的报价及车辆的修理服务;

(二)保险车辆的救援及维修保养优惠服务;

(三)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

(四)其他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的合作。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事故车辆维修

1、甲方的查勘定损人员在配件价格和汽车构造方面有异议的地方应向乙方进行咨询;

7、 甲方定损员不得强行乙方维修无法修复的零配件,以影响双方的合作;

委托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理赔手续快速理赔;

(二)技术培训方面

(三)救援服务方面

甲方的保险车辆出事故后,需要救援的,乙方应给予救援支持。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配件价格方面

1、乙方应指定一名技术人员对甲方咨询的配件价格信息及汽车构造给予解答;

2、乙方为甲方所报的配件价格为汽车有限公司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不得虚报,以影响甲乙双方真诚的合作,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和社会的监督,对由于虚报给甲方带来损失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连续出现两次,终止合作。

(二)事故车定损方面

3、乙方应在甲方对事故车辆损失确定以后再给予维修,不得现行维修;乙方应遵循双方协商的相关车辆的工时费、配件价格,价格确定后乙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8、乙方应制定人员处理保险事故车辆业务,接受甲方组织的培训,向客户宣传保险常识;

(三)、修理质量

4、对于乙方提供建议而甲方未予采纳的协商维修项目,乙方有权保留意见,不予承担因性能或外观产生的质量责任和因客户不满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此造成的返工、返修及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修理价格

3、甲方的查看定损人员在处理各种车系车辆事故时,应优先推荐客户到乙方去维修;如有客户提出到乙方进行维修,而甲方相关人员利用推诿、劝诫、阻挠等手段设置障碍的,则该次事故维修的配件价格与工时费不予优惠,且配件价格按照厂家全国统一销售价上升10%。

(五)救援服务方面

2、甲方所承保德车辆由于非保险事故原因造成的故障,如燃料或电池耗尽,轮胎爆裂、气压不足等情况,需要乙方提供紧急救援时,乙方应提供优质的救援服务并按照甲、乙双方的约定的费用标准向车主收取材料成本费和工时。

(六)其它服务方面

经甲乙双方同意,为客户提供保险事故车辆挂牌、车辆年审、免费洗车、平时维修保养优惠等其他服务。

第五条 维修期限

修复工期由乙方与被保险人协商拟定,乙方应在拟定的工期内按时修复被保险车辆,对于在维修期限内没有按时完成维修的事故车辆,乙方要承担被保险人要求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有关双方合作的具体资料以及甲方对乙方的事故车辆维修理赔中好的公司政策,如有发现将把对方作为不诚信的单位给予终止合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有效期

(二)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三) 甲方查勘定损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有价物品,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甲方查勘定损人员有价票、券、礼物、礼品、纪念品以及其他任何物品,一经查出核实,双方均有权终止协议。

第九条 合作管理

(一) 甲乙双方将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

2、可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 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联系和沟通;保证各项合作顺利开展;

(三)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

(四)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六

甲方(物业公司全称):乙方(保险公司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的具体内容:

二、合作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三、结算方式:

1、乙方按季度进行结算,付款方式采用现金支付或转账支付。

2、转账支付应转入甲方公司指定账户内,若甲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款不到账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在丹桂园、银杏园、桃园三个客服中心摆放名片作为宣传方式,同时各组团服务通讯录中的办理保险服务电话改换为乙方电话号码,前台接待和温馨管理做相应的业务培训。

2、甲方根据统一规范要求,同意乙方在所在区域内设立宣传栏一处、各栋楼单元门厅内设立一块服务项目告示牌(规格和样式依甲方规定)。

3、甲方允许乙方在甲方的安排下在小区进行宣传,为正常的工作提供便利,协助乙方处理纠纷,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和小区的安定。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委派公司负责人驻区,实施服务人员的选派、服务洽谈、管理、信息反馈及突发事件的处置,积极协助甲方工作。

2、乙方负责人及服务人员,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维护甲方的声誉,自觉服从甲方的监督和协调。

3、乙方的保险项目明码标价,公开透明。

六、双方有关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密切合作,积极配合,达到互利互惠双赢,更好的为业主服务之目的。

2、因乙方服务与业主发生误解、矛盾和索赔,甲方需积极妥善处理,化解矛盾,消除误会。

3、双方领导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通报各组团服务状况和服务质量,确保合作的顺畅开展。

4、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履行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

5、本合同壹式四份,甲乙二方各自两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期内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当地法律部门依法解决。

甲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处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

会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保险经办机构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八

乙方:身份证: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现在处于失业状态,没有与任何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建立劳动关系,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失业期间,由甲方为其代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企业和个人负担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负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自20xx年8月开始,甲方为乙方代为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若乙方没有书面通知甲方其与任何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等建立劳动关系,视为乙方一直处于失业状态。

2、乙方以现金形式按每半年向甲方支付乙方预计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含企业负担部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为缴纳养老及医疗保险,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对于甲方预先扣除的款项有异议,应在扣款之日起次月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4、乙方若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想办理转移手续时,应提前一月通知甲方,由甲方为其办理保险终止缴纳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5、乙方在失业期间委托甲方代为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甲方除收取发生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外,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代理。甲方还承担了由此产生的用工风险。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财务分析范文。

出资协议书范文汇编三篇。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九

甲乙双方根据20xx年2月26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xx-20xx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供应商资格项目(项目编号:tgpc-20xx-d-0080)的成交结果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投保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定义

本合同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一)使用单位: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参保车辆: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

(三)服务: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供的保险服务。

二、保险标的

(一)甲方将对使用单位参保车辆向乙方投保。

(二)保险公司最终承保数量以使用单位向乙方实际投保数量为准。

(三)乙方作为承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承保并及时为甲方和使用单位出具车辆保险单。

三、保险险种

基本险险种:

(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车辆损失险。

(三)第三者责任险。

四、保险费用标准

(一)基本险保费标准:按照磋商承诺执行(见附件2)。

(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跟标险种,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

(三)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跟标的机动车辆,享受相同优惠和服务,并由各区县财政局签订合同。

五、投保方式

(一)基本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如下:

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

2.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

3.第三者责任险:按照5万元限额投保。

(二)使用单位如需增加其他附加险种,乙方应同时办理,并享受同等优惠率。

(三)乙方承诺天津市现有的所有营业网点及合同有效期内增设的网点均接受本项目相关业务的承保、理赔服务(见附件3)。

(四)当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调整系数时,乙方应将调整依据和方案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后执行。

六、保费支付方式:

(一)参保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

(二)乙方承诺于合同有效期内承担使用单位投保的全部机动车辆基本险及增加险种的保险责任。

1)。

(四)结算币种。保费和各险种的赔款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七、质量保证

(一)乙方承诺除全国统一的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外,为本项目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见附件4)。

(二)乙方应保证服务质量,且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范围和种类。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实行检查或抽查。

(三)乙方在收到使用单位或甲方关于质疑服务质量问题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迅速查处并答复。

(四)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三个工作日后没有弥补缺陷,使用单位或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保证使用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根据使用单位的通知及时提供承保、理赔服务。

八、基本服务承诺

(一)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

1.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要求提供投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

2. 情况报告要求

保险公司须每季度和每年度向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情况分析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使用单位参保车辆的承保、理赔、统计及分析情况等。

(2)机动车辆变更情况,包括新购、调拨、报废、丢失等。

(3)根据统计信息及业务开展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包括保险公司项目管理和服务方面工作、使用单位车辆管理方面工作及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协调方面工作等。

(4)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5日和每年度末15日内。

(二)承保服务承诺:

1. 承保基本服务承诺

(1)保险公司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使用单位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如上述部门或人员有变动,保险公司于3个工作日前通知使用单位。

(2)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使用单位的投保需求及续保的需求。

(3)保险公司主动做好承保服务,并积极配合使用单位,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4)根据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和需求为用户设计最佳投保方案。

(5)使用单位车辆保险到期20日前,主动联系续保事宜,服务专员于保险到期10日前办妥相关手续。

(6)新增的车辆,若使用单位有需求,服务专员应主动协助办理车辆上牌、过户、转籍等手续,并及时将相关保险手续送达使用单位。

(7)按照使用单位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拨、报废等),服务专员应主动协助使用单位填写批改申请表,在得到使用单位确认批改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保险单等工作并及时送达使用单位,保费余额退回使用单位。

(8)负责协调各单位与原保险公司中止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足额收回应退保费。

(9)安全及保障服务。

2. 承保其他服务,在不违反《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经营特点提供优于或多于上述承保基本服务的其他服务(见附件5)。

(三)理赔服务承诺

1. 理赔基本服务承诺

(1)理赔指导

为向车主提供防灾防损建议的重要依据。

(2)快速查勘定损

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查勘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与使用单位配合制定应急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承修质量保证

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4s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除此以外,使用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二类以上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保险公司与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及专修厂密切合作并签定合作协议,并将其纳入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结算体系。

(4)理赔服务时限

a.现场查勘时限

接到报案后,如天津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求或保险公司认为需要现场查勘,应立即指派服务专员及专门人员出现场,市内应在40分钟之内,郊区县应在90分钟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外地出险,保险公司查勘调度应在半小时之内与当地系统内公司取得联系,并督促到达事故现场查勘。

b.赔付时限

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单证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时限支付赔款:

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赔案,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有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5)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十

甲方(代缴社保单位):

乙方(个人):

丙方(实际用人单位):

甲、乙、丙三方均明确:甲、乙之间无劳动关系,乙、丙之间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因乙方个人原因希望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文简称“社会保险”)等关系挂靠在甲方,经三方友好协商决定:1、乙方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期月最低缴费基数缴纳。2、甲方代乙方缴纳社保费用,甲方所代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公司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以第一条为准)。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常州市社会保险当期缴费年度为一个周期(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甲方代缴之前,每周期提前30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年月开始至年月结束。4、乙方可凭身份证到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甲方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费信息。5、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后,应当及时办理代缴社会保险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暂停办理的,须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乙方的代缴社保事宜,根据友好原则,请甲方在停止办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6、如若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等意外,由丙方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法律责任。7、乙方书写的承诺书及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8、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丙方:(盖章)。

日期:日期:日期: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十一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a. 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e. 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5、赔案统计表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十二

为方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采取自动转账的办法,即由甲方提供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数据,由乙方在失业人员的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帐户内代发。为此,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对其提供的失业保险金入账数据的合法、合理性及正确性负责,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数据完成批量入账。

二、甲方负责将失业保险金相关事宜告知专业人员,办理失业人员的查询等事项,负责解释、调解因此而引发的纠纷和争端。

三、甲方为失业人员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应为正常户,其资金由乙方以无折方式完成划转。若该账户在乙方办理账户冻结等手续,无法完成入账时,则不受理转账申请。

四、甲方应于发放失业保险金款项的前______日,向乙方委托分理处代发工资管理部门提交发放数据及转账支票。

五、乙方检查数据信息无误后在甲方指定的入账日(节假、公休日除外)前一天晚上批量入账,并将入账明细清单提交甲方。

六、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完成后,乙方将入账明细在授权个人账户以未登折明细方式保存,待失业人员到储蓄所后再行补登存折,并在存折摘要栏打印“登”字、“操作员”编号栏内打印出乙方划款专用代码。

七、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变更条款或解除协议须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及解除本协议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保险协议书模糊简短篇十三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统收单位(丙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办公室

甲方建设项目名称: ;施工地点:

合计:基本金部分90%:(小写金额: )调剂金部分10%:(小写金额: )

3.退调剂金拨付比例:70%(小写金额: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1、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付劳保办。协议书填写完整及甲、乙双方盖章后,携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承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区劳保办核对盖章后再缴款。

2. 甲方按协议将基本金存入施工单位劳保金银行专户,乙方在收取劳动保险金基本部分后,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

3、甲方支付劳保金调剂金2-3天,凭劳保金协议书原件2份、缴付基本金的银行转帐单复印件、施工单位开具的建安发票复印件、基建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承发包登记表)、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区劳保办开具调剂金发票。劳保金调剂金必须由建设单位直接划账。收款人: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帐号:44001471001053003692;开户行:建设银行广州萝岗支行 。

甲方缴交劳保金后,施工单位凭本协议书原件、按本工程项目购买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按本工程项目购买的团体工伤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劳保金基本金及调剂金缴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具应退金额的广州市或开发区正式建安发票(若从地税局开具的发票,需加具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委托书(原件,注: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劳保金事宜)、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来我办退劳保调剂金。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 方:(盖章)

电 话: 电 话: 电 话:82118345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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