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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如何写 民事抗诉申请书怎么写(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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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如何写 民事抗诉申请书怎么写(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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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如何写一

联系电话135x9353

被答辩人: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

住址:x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3号。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物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20xx年10月8日被答辩人物业有限公司、点实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体户马林祥三方经协商一致作为联合投资的乙方共同与甘南州黄金公司就甘南州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的投资、勘探、开采、加工生产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了《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合作联营协议书》,并制作了《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股东章程》。该《协议书》和《股东章程》明确规定被答辩人、点实数据有限公司、马林祥三方作为一个合作的整体组成乙方。乙方的三方合作者作为一个整体才具有与甲方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脱离乙方整体,没有独立主张权利的资格。答辩人在《协议书》中的地位仅作为乙方合作组成单位点实数据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参加金矿的勘探、开采等工作。既不具备乙方合作整体组成单位的法人地位,也不是任何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答辩人不具备《协议书》、《公司章程》民事约定下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合作联营协议书》、《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金矿股东章程》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按照拟定的投资比例方式进行投资,承担风险责任和利益分配,由甲方代表尕海英,乙方股东代表程、杨洪元(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逮晓玲的丈夫)、马祥林四人组成董事机构,共同制定决策该矿山的重大事项。合作方委派专人或自行出任承担矿山的生产管理职责。《协议书》第十条中明确约定:“任一合作方或合作人在合作有效期间,不得有损合作方共同利益的行为,未经合作方或代表人一致同意,任一合作者不得转让退出合作和其他人参股。”《股东章程》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矿山总投资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答辩人出资30万元,参股比例为30%。《协议书》生效后被答辩人先后投资6万元,并提供一辆支付首期预付款项的奥林皮卡车(甘j12689)用于矿山的勘探、开采使用。在协议的履行和章程的执行过程中,答辩人作为投资参股方点实数据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人,在合作市卡加曼乡扎布朗沟进行探矿,做了大量的地质勘查、开采工作,开洞六个,累计进尺600米。现有联营合作方甘南州黄金公司和甘南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乙方与合作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站签订的协议书、合作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整改指令书佐证。在此期间作为参股人的杨洪元不履行《协议书》和《股东章程》,不按时依约出资,造成整体出资不到位,致使开矿业务停止。奥林皮卡车(甘j12689)也因被答辩人拖欠车款于20xx年被奔马公司扣走。现答辩人不仅不承担因其违约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而提起诉讼要求受害方答辩人返还投资款14万元,并承担损失1万元,这与理与法不能自圆其说。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予以驳回。

三、20xx年4月20日被答辩人的代表人杨洪元以帮助答辩人审验车辆为名,将答辩人的私人车辆(甘a41656)陆地巡洋舰开走,并将该车的行车证等手续一并拿走。其后又以到珠海出差为由不将车辆还给答辩人。此后,非法对该车改色过户,私自占为己有。答辩人得知这些情况后,立刻向司法机关报案。但不曾想到被答辩人为掩盖、逃避其犯罪事实,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答辩人支付被其占为已有的(甘a41656)车的大修费用59544元及管理费6000元。试问,被答辩人私自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财产所有人还应为其支付汽车修理费和其他各项费用支出吗?非法行为能得到法律保护吗?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难道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的被告(答辩人)不适格,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起诉显系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

20xx年3月22日

有关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如何写二

答 辩 人(原审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该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吴,男,汉族,生于1x年x月13日,住xx省xx市惠济区南阳路1号3x号楼号,身份证号:。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生于1xx5年12月2x日,住xx省xx市卫滨区高村路2x号附5x号,身份证号。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电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金杯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陈 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事由:上列三被答辩人就xx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3]鄂襄阳中知民第x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分别提出了“民事上诉状”,鉴于其主要上诉理由基本相同,故一并予以答辩。

答辩请求:三被答辩人在其“民事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主文合法有据,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答辩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事实清楚,论证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口径一致地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即指答辩人——答辩人注,下同)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上诉人及其他二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认定事实错误。”是完全不顾事实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之“秘密点”及其载体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据,又有证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技术信息”的角度讲,答辩人的“电厂汽轮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程技术”(简称“清洗技术”),其秘密点为:该清洗技术以表面活性有机化合物清洗制剂为主体,在对电厂发电机组润滑管路的冲洗过程中采用外部设置大流量清洗泵,连通被冲洗的管路设备,形成一个闭式循环冲洗系统,配之以独特的冲洗工艺,将管道内污垢油垢分解和剥离而清除掉。本冲洗技术在冲洗过程中不会对设备产生腐蚀和损伤、废液排放,对生态环境不产生污染。该技术信息载体有x1年x月11日荆州市科技情报局的《xx省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结论为: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此为载体一;

载体二:x1年x月21日,荆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了荆科鉴字(x1)第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认定该清洗技术为科学技术成果,其密级为二级。

载体三:xx省科学技术厅经审查,认定“清洗技术”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从与“清洗技术”相匹配的“实而行之”的“辅助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角度讲,还包括与“清洗技术”密不可分的“专用活性剂配方”、“清洗技术规范的商务文本”等,这些都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定属性。因为国家工商局曾发文称:商业秘密包括:①设计程序;②产品配方;③制作工艺;④制作方法;⑤管理决窍;⑥客户名单;⑦货源情报;⑧产销策略;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就“经营信息”的载体而言,还有原告xx公司创作编制的《技术规范书》、标书文本、报价单等。对此,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十六(诸如xx公司与襄阳电厂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技术措施”、“施工记录”),对这方面予以证实。

第二,原审判决关于答辩人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论证充分讲理。

一是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中认为的作为答辩人的清洗工艺之辅助技术,诸如清洗泵制作技术、清洗剂之配方技术、清洗技术规范等以及答辩人公司的经营信息,诸如客户网络、工程项目报价等专利权利证书尚未予以披露,并不为公众知悉。这些辅助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的范畴。

二是原审判决以答辩人与吴、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涉及的具体的保密内容为据,认定答辩人对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据。

三是原审判决以答辩人公司提交的业务合同,多份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陈等长期、连续侵权事实为据,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给答辩人带来“经济利益及具有实用性”,是有根有据的。

显然,原审判决从“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个方面“论证、评析”了答辩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符合法条明文规定的。

第三,从实证的角度讲,答辩人在长期的业务实务中制订“技术规范”、“专用商务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独立创制的,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辩人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答辩人之清洗技术的研制始于1xx3年,经过多年的实验、实践、探索、总结,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成果。在x1年x月11日,荆州市科技情报局经过鉴定、数据检索查新,作出了《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称:“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可见,答辩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答辩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x1年x月15日

,荆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答辩人的清洗技术作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该鉴定书称:“该技术突破了常规的酸洗、碱洗、有机溶剂清洗等所带来的成本高、耗时长、洗涤率低的弊端,在国内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该鉴定还称:“该技术在国内电力系统八家电厂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中得到了实际应用,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x1年1x月,xx省科学技术厅给答辩人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该证书载明:“经登记审查,认定你单位参加完成的该项成果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特发此证。”

可见,答辩人的清洗技术能给作为权利人的答辩人带来经济效益,这是不争的客观存在。

在长期的实施、实验过程中,答辩人自主研发了清洗技术,开发了专用活性剂“配方”、创作了清洗技术规范的技术文本。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可见,答辩人在实践中自行创作而编撰的《技术规范书》以及象襄阳电厂这类特殊的客户名单,也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范畴。这些“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是确确实实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辩人对自己的“清洗技术”等“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答辩人拥有的“清洗技术”,既未公开,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上引查新报告书证实:“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实际上,答辩人从来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过自己的清洗技术,也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公开部分或者全部有关清洗技术的资料。不仅如此,答辩人为了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流入“公关口”渠道,在与自己招聘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订立了相应的保密条款。原告与被告吴、陈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他们负有保守原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显然,大量的客观证据证明:答辩人不仅在主观上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观上也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证实:答辩人研发的清洗技术及在付诸实施过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务业务中创作的技术规范书、客户名单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

二、原审判决认定三被答辩人的行为侵犯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既有事实基础,又有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x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具体到本案来讲,三被答辩人侵犯了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理由为:

第一,吴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是有证据予以证实的。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四”(答辩人与吴劳动合同)、证据六(答辩人提交的《承揽合同》等业务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关沮派出所的陈述,崇文派出所对胡秀丽的询问笔录,关沮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吴身份情况调查的说明》,答辩人提交的被告x公司与深能电力公司签订的有“代洪漳”署名的业务合同书,加上陈在原审提交的专利证书之申请人联署有“代洪章”。布列的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具有逻辑联系的“证据链”。这系统的“证据链”能证实:吴曾在答辩人处从事清洗、策划工作,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答辩人处“不辞而别”,与陈、x公司配合,从事了与答辩人单位经营相同的清洗业务,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第二,陈、吴曾经是本案答辩人的员工。陈、吴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完全知悉答辩人的商业秘密。尤其是被答辩人陈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长期担任清洗工程部负责人,先后参与了答辩人单位承担的大唐洛阳有限公司、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润滑油管路冲洗工程。陈、吴离开原告单位后,公然违反与答辩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约定,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第三,x年3月3x日沙市区人民法院()沙民初字第xx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证实:被答辩人陈于x年初离开答辩人单位后,先后在荆州市三雄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雄公司)、平顶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xx公司)工作期间,陈与三雄公司、平顶山xx公司共同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并且,该判决书对侵权人给予了判令赔偿的法律制裁。然而,陈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直至目前,其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四,x年1月x日,以陈为“法定代表人”,在x市登记成立了“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x公司登记成立后,被答辩人吴假冒“代洪漳”,印制“xx公司”总经理名片,而实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印制“xx公司”工程部经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电力(河源)有限公司(x年x月)、黄石电厂(x1年5月)、襄阳电厂(x1年x月)、宁夏大唐国大坝电厂(x1年x月)承揽清洗施工业务,侵犯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使答辩人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x3)民提第1x号《民事判决书》在其“本院认为”一节认为:“……x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吴详林和陈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陈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洲xx公司明知陈和吴详林的非法行为仍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事实清楚地证实:三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确实的。

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一节用较大篇幅,对三被答辩人是构成侵权,作了有理有据,充分讲理的“评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观真实,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确的。而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共同声称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及其他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是不顾本案客观事实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审判决关于三被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既符合本案客观案情,又符合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吴、陈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知悉和掌握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他们俩人离职后,违反法律明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而由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x公司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是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之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x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x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辩人在其诉状中布列了三被答辩人利用陈、吴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黄石电厂、襄阳电厂、宁夏大唐国际大坝电厂等四家单位的清洗施工业务。

对上列四家单位的其中三家的业务工程价款的情况,答辩人曾申请荆州中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原审开庭过程中也予以了“质证”:河源公司2x万元,襄阳公司1x万元、张家口2x万元、黄石1x万元,共计xx万元,按照本案所涉有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清洗工程利润率.5x%来计算损失数额,也是持之有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x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x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

《专利法》第x5条规定:“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具体到本案来讲,尤其是被答辩人陈,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从他离开答辩人单位后,便先后一直持续不断地与李新初、荆州三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实施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x年12月13日荆州中院作出[]鄂荆中民四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后,不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顶山,在注册同名的“”公司,和吴一起变换住所、变换注册地,假冒他人身份证,遮人眼目地继续施行侵害行为。这充分证实:本案被答辩人陈、吴根本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理应给予其惩罚性的赔偿制裁。

原审判决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服务费一万元,也是合理的。

对此,国务院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x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关于因诉讼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实际开支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服务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也应当是应然之理。

以上证实:原审判决判令三被答辩人停止侵权,并且连带承担赔偿答辩的人的41万元的损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主文公正合理,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x5年12月15日

有关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如何写三

答辩人: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烟台市芝罘区xxxx号。电话:186xxxxxxxx

答辩人徐xx就与山东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烟台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莱劳人仲案字【xxxx】第xxx号裁决书,对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裁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二、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合法用工单位,存在拖欠被答辩人薪资的事实,有违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的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烟莱劳人仲案字【xxxx】第xxx号裁决书裁决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答辩人被拖欠薪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综上,答辩人认为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之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恳请人民法院对山东xxxx工程有限公司之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莱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徐xx

xx年x月x日

相关知识

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指引流程

当事人申请仲裁与仲裁委审查流程

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③申请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被申请人自然人的身份或其他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材料如工商查询信息;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可委托1~2人作为委托代理人。

(3)证据材料:需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和证明目的。

申请与受理的仲裁委

(1)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仲裁机构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仲裁机构管辖。

(3)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市级仲裁机构管辖。

仲裁机构的立案审查

(1)申请材料登记审查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符合劳动关系双方的主体资格要件,企业一方需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符合条件——立案受理

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

有关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如何写四

答 辩 人(原审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沙市区北京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该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吴,男,汉族,生于x年8月13日,住xx省xx市xx区南阳路170号37号楼89号,身份证号:。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生于x年12月26日,住xx省新乡市卫滨区高村路27号附56号,身份证号。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电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x号院4号楼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陈 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事由:上列三被答辩人就xx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鄂襄阳中知民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分别提出了“民事上诉状”,鉴于其主要上诉理由基本相同,故一并予以答辩。

答辩请求:三被答辩人在其“民事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主文合法有据,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答辩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事实清楚,论证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口径一致地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即指答辩人——答辩人注,下同)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上诉人及其他二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认定事实错误。”是完全不顾事实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之“秘密点”及其载体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据,又有证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技术信息”的角度讲,答辩人的“电厂汽轮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程技术”(简称“清洗技术”),其秘密点为:该清洗技术以表面活性有机化合物清洗制剂为主体,在对电厂发电机组润滑管路的冲洗过程中采用外部设置大流量清洗泵,连通被冲洗的管路设备,形成一个闭式循环冲洗系统,配之以独特的冲洗工艺,将管道内污垢油垢分解和剥离而清除掉。本冲洗技术在冲洗过程中不会对设备产生腐蚀和损伤、废液排放,对生态环境不产生污染。该技术信息载体有x年7月11日xx市科技情报局的《xx省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结论为: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此为载体一;

载体二:x年8月21日,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了荆科鉴字()第0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认定该清洗技术为科学技术成果,其密级为二级。

载体三:xx省科学技术厅经审查,认定“清洗技术”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从与“清洗技术”相匹配的“实而行之”的“辅助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角度讲,还包括与“清洗技术”密不可分的“专用活性剂配方”、“清洗技术规范的商务文本”等,这些都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定属性。因为国家工商局曾发文称:商业秘密包括:①设计程序;②产品配方;③制作工艺;④制作方法;⑤管理决窍;⑥客户名单;⑦货源情报;⑧产销策略;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就“经营信息”的载体而言,还有原告xx公司创作编制的《技术规范书》、标书文本、报价单等。对此,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十六(诸如xx公司与襄阳电厂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技术措施”、“施工记录”),对这方面予以证实。

第二,原审判决关于答辩人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论证充分讲理。

一是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中认为的作为答辩人的清洗工艺之辅助技术,诸如清洗泵制作技术、清洗剂之配方技术、清洗技术规范等以及答辩人公司的经营信息,诸如客户网络、工程项目报价等专利权利证书尚未予以披露,并不为公众知悉。这些辅助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的范畴。

二是原审判决以答辩人与吴、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涉及的具体的保密内容为据,认定答辩人对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据。

三是原审判决以答辩人公司提交的业务合同,多份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陈等长期、连续侵权事实为据,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给答辩人带来“经济利益及具有实用性”,是有根有据的。

显然,原审判决从“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个方面“论证、评析”了答辩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符合法条明文规定的。

第三,从实证的角度讲,答辩人在长期的业务实务中制订“技术规范”、“专用商务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独立创制的,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辩人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答辩人之清洗技术的研制始于1993年,经过多年的实验、实践、探索、总结,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成果。在x年7月11日,xx市科技情报局经过鉴定、数据检索查新,作出了《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称:“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可见,答辩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答辩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x年8月15日

,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答辩人的清洗技术作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该鉴定书称:“该技术突破了常规的酸洗、碱洗、有机溶剂清洗等所带来的成本高、耗时长、洗涤率低的弊端,在国内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该鉴定还称:“该技术在国内电力系统八家电厂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中得到了实际应用,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x年10月,xx省科学技术厅给答辩人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该证书载明:“经登记审查,认定你单位参加完成的该项成果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特发此证。”

可见,答辩人的清洗技术能给作为权利人的答辩人带来经济效益,这是不争的客观存在。

在长期的实施、实验过程中,答辩人自主研发了清洗技术,开发了专用活性剂“配方”、创作了清洗技术规范的技术文本。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可见,答辩人在实践中自行创作而编撰的《技术规范书》以及象襄阳电厂这类特殊的客户名单,也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范畴。这些“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是确确实实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辩人对自己的“清洗技术”等“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答辩人拥有的“清洗技术”,既未公开,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上引查新报告书证实:“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实际上,答辩人从来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过自己的清洗技术,也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公开部分或者全部有关清洗技术的资料。不仅如此,答辩人为了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流入“公关口”渠道,在与自己招聘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订立了相应的保密条款。原告与被告吴、陈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他们负有保守原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显然,大量的客观证据证明:答辩人不仅在主观上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观上也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证实:答辩人研发的清洗技术及在付诸实施过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务业务中创作的技术规范书、客户名单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

二、原审判决认定三被答辩人的行为侵犯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既有事实基础,又有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具体到本案来讲,三被答辩人侵犯了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理由为:

第一,吴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是有证据予以证实的。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四”(答辩人与吴劳动合同)、证据六(答辩人提交的《承揽合同》等业务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关沮派出所的陈述,崇文派出所对胡秀丽的询问笔录,关沮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吴身份情况调查的说明》,答辩人提交的被告x公司与深能电力公司签订的有“代洪漳”署名的业务合同书,加上陈在原审提交的专利证书之申请人联署有“代洪章”。布列的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具有逻辑联系的“证据链”。这系统的“证据链”能证实:吴曾在答辩人处从事清洗、策划工作,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答辩人处“不辞而别”,与陈、x公司配合,从事了与答辩人单位经营相同的清洗业务,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第二,陈、吴曾经是本案答辩人的员工。陈、吴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完全知悉答辩人的商业秘密。尤其是被答辩人陈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长期担任清洗工程部负责人,先后参与了答辩人单位承担的大唐洛阳有限公司、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润滑油管路冲洗工程。陈、吴离开原告单位后,公然违反与答辩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约定,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第三,x年3月3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沙民初字第96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证实:被答辩人陈于x年初离开答辩人单位后,先后在xx市三雄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雄公司)、平顶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xx公司)工作期间,陈与三雄公司、平顶山xx公司共同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并且,该判决书对侵权人给予了判令赔偿的法律制裁。然而,陈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直至目前,其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四,x年1月7日,以陈为“法定代表人”,在x市登记成立了“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x公司登记成立后,被答辩人吴假冒“代洪漳”,印制“xx公司”总经理名片,而实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印制“xx公司”工程部经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电力(河源)有限公司(x年6月)、黄石电厂(x年5月)、襄阳电厂(x年6月)、宁夏大唐国大坝电厂(x年7月)承揽清洗施工业务,侵犯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使答辩人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提第16号《民事判决书》在其“本院认为”一节认为:“……x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吴详林和陈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陈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洲xx公司明知陈和吴详林的非法行为仍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事实清楚地证实:三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确实的。

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一节用较大篇幅,对三被答辩人是构成侵权,作了有理有据,充分讲理的“评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观真实,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确的。而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共同声称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及其他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是不顾本案客观事实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审判决关于三被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既符合本案客观案情,又符合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吴、陈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知悉和掌握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他们俩人离职后,违反法律明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而由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x公司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是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之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辩人在其诉状中布列了三被答辩人利用陈、吴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黄石电厂、襄阳电厂、宁夏大唐国际大坝电厂等四家单位的清洗施工业务。

对上列四家单位的其中三家的业务工程价款的情况,答辩人曾申请中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原审开庭过程中也予以了“质证”:河源公司20万元,襄阳公司10万元、张家口26万元、黄石10万元,共计66万元,按照本案所涉有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清洗工程利润率70.57%来计算损失数额,也是持之有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

《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具体到本案来讲,尤其是被答辩人陈,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从他离开答辩人单位后,便先后一直持续不断地与李新初、三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实施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x年12月13日中院作出[]鄂荆中民四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后,不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顶山,在注册同名的“”公司,和吴一起变换住所、变换注册地,假冒他人身份证,遮人眼目地继续施行侵害行为。这充分证实:本案被答辩人陈、吴根本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理应给予其惩罚性的赔偿制裁。

原审判决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服务费一万元,也是合理的。

对此,国务院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关于因诉讼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实际开支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服务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也应当是应然之理。

以上证实:原审判决判令三被答辩人停止侵权,并且连带承担赔偿答辩的人的41万元的损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主文公正合理,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x年12月15日

答:收到起诉状十五日内。

按照民诉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根据民诉法第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答辩书是对原告起诉书的答复和反驳。

一般要有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或反驳;

(3)事实依据;

(4)有关证据;

(5)法律依据;

(6)送达法院,具状时间和具状人姓名等。

答辩书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 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有关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如何写五

答辩人:xx

地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

被答辩人: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因xx县xxx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xxx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xxx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某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xxx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xxx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xxx厂与席某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xxx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xxx厂与席某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xxx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xxx厂只不过是xx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xx省xx县xxx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xxx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xxx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xxx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与xxx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某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某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xxx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xxx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x份;

证据材料xx份。

有关制作民事抗诉申请书如何写六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具体写明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执行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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