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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临时接种点申请书简短 新冠临时接种点申请怎么写(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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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临时接种点申请书简短 新冠临时接种点申请怎么写(2篇)
2023-01-11 02:58:32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写新冠临时接种点申请书简短一

一是狠抓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市、县疫情防控会议精神,坚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担当,充分考虑风险隐患、扎实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及时发现、有效处置。乡领导班子成员密切关注疫情变化,1月8日晚、1月11日上午在县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结束后,分别召开全体机关大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安排部署疫情防控工作,会后立即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和村干部入村落实各项工作。

二是狠抓责任落实。成立由党委书记任政委、乡长任总指挥的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设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防控专班,由专人值守集中办公,分工负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是狠抓舆论引导。组织各村通过“大喇叭”全天候播放市县政府疫情防控公告、疫情防控科普知识等内容,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也在村大喇叭动员宣传,用通俗易懂的宣传语告诫广大群众尽量不要外出,不参加集会,自行隔离,鼓励村民主动向乡政府上报本村外来返乡人员。

四是开展全方位宣传。组织各村成立党员宣传队,分片包户做好宣传工作。在各村主要路口、检测点,张贴悬挂宣传条幅200余条。专门印发《致全乡村民的一封信》《乡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白事简办、红事缓办的倡议书》《乡关于禁止聚集性活动的公告》等1万余份,张贴在村内宣传栏内并发放到广大村民手中。

五是利用微信新媒体宣传。及时制定乡疫情防控宣传方案,在公众号发布《致乡父老乡亲的一封信》,号召大家积极转发,并及时客观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处理负面疫情,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利用手机微信群、朋友圈等,向广大群众正面宣传疫情防治进展情况,引导群众不信谣、不传谣,科学联防联治,坚决打赢疫情阻击战。

六是狠抓管控措施。坚决落实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等管控措施,定岗定人定责,形成严密防控网络,有效阻止疫情扩散蔓延。通过设置劝返登记点、使用村广播、入户宣传等方式,加强对过节回村人员的登记和监测;在各村设置疫情防控值守点,加强疫情防控宣传及外来人员排查登记;关停集会、宗教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是狠抓工作纪律。要求全乡干部采取最严措施、最严作风、最严纪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绝不能有丝毫马虎和懈怠。进一步严明防控工作纪律,强化监督责任,对在防控工作中失职失察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乡纪委将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坚持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决不允许缓报、瞒报、漏报等情况发生。同时,我乡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各村卡口进出车辆及车载人员身份核实不规范,由司乘人员本人自行填写身份信息,存在错填、瞒报个人信息现象。农村群防群治工作不充分,村民防控意识不强,部分村进村车辆和人员管控措施不够优化,进村车辆和人员登记缓慢,造成交通拥堵、车辆长时间排队;有的卡口执勤人员只对外来进出车辆进行检查,对本村进出车辆及人员未作检查和登记等情况。

下一步工作中,我乡将细化各村卡口登记程序,安排专人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疫情防控不出问题。疫情防控指挥部将严格按照网格化管理,保证全乡监测防护到位。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跟进加强有关政策措施、疫情进展等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村民自我防范和人人监督意识,并积极引导群众尽量避免各类聚会聚餐等活动,动员全乡上下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如何写新冠临时接种点申请书简短二

2019年底,一场突如其来地新型冠状肺炎疫情蔓延全国。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速度快、感染范围广、防控难度大,各级司法机关高频率、大力度发布多批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密切回应当前司法热点问题,给一线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及时的范例指导。

本报告通过运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检索分组、聚类统计等功能,以2020年上半年度司法机关发布的305例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从案由分布、发布机关、审理法院等维度进行数据分析,以期为涉疫法律事务提供参考。

一、新冠“疫情”典型案例概述

本报告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以各级司法机关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发布的305例典型案例作为数据样本。在305例新冠“疫情”典型案例中,由法院发布176例,检察院发布119例,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发布10例。

(一)在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以最高院发布的数量最多

在305例新冠“疫情”典型案例中,由法院发布176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量最多,有59例,总占比为33.5%,其次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分别发布20例、18例,总占比为11.4%、10.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0个发布主体发布的案例数量均在12例以下。

图1 法院发布情况

(二)最高检最早发布新冠“疫情”典型案例,且总体发布数量多于地方人民检察院

由各级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有119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月份发布首批与新冠“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同时,最高检总体发布的案例数量最多,有56例,总占比高达47%;其次为广东省、广西省、贵州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数量均为10例,总占比均为8%;河南省、北京市、福建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的数量均在10例以下。

图2 检察院发布情况

二、新冠“疫情”典型案例的发布状况

(一)涉及四大案由,其中刑事类最多,达到六成以上

在305例“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中,所涉案由包括刑事、民事、执行、行政4类。其中,刑事类最多,有212例,总占比为69.5%;民事类次之,有62例,总占比为20.3%;执行、行政案件较少,分别有30例、1例,总占比之和为10.2%。

在212例刑事类案例中,涉及诈骗罪、妨碍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经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29类案由。其中,诈骗罪最多,有47例,总占比为22.3%;其次是妨碍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次有40例、21例、20例,总占比为19%、10%、9.5%;其余25类案由数量均在20例以下。

图3 案由分布

(二)案例来源于19个省级行政区域

在305例典型案例中,可以明确案例来源地域的有220例,涉及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等19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来源于浙江省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4例,总占比为11%;其次为广东省、湖北省、江苏省,有22例、13例、10例,总占比分别为10%、6%、5%;上海市、黑龙江省、安徽省等15个省级行政区域案件数量均在10例以下。

图4 来源地域

(三)审理法院以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为主

在305例典型案例中,明确审理法院的有220例,其中,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最多,有187例,总占比为84.6%;其次是中级人民法院,有21例,总占比为9.5%;专门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较少,分别有6例、4例、3例,总占比依次为2.7%、1.8%、1.4%。

图5 法院级别

(四)审理程序为一审的案例占比最高,约七成

在305例典型案例中,可以明确案例审理程序的158例,未明确审理程序的147例。其中,一审案例数量最多,有109例,总占比为69%;其次是执行程序,有24例,总占比为15%;破产、速裁程序、二审、再审、简易程序均在10例以下。

图6 审理程序

(五)文书类型以判决书为主

从文书类型来看,有180例明确了文书类型,125例未明确文书类型,在明确了文书类型的案例中,以判决书居多,有137例,总占比为76.1%;以调解书结案的案件有31例,总占比为17.2%;裁定书有12例,总占比为6.7%。

图7 文书类型

(六)从案件类型来看,疫情防控犯罪类案件占比近七成

从案件类型来看,涉及疫情防控犯罪类的有211例,总占比为69.2%;其次是合同纠纷类案例有39例,总占比为12.8%;执行类、破产纠纷类分别有30例、13例,总占比依次为9.8%、4.3%;其他类、劳动争议类、行政纠纷类数量均在10例以下,总占比之和为3.9%。

图8 案件类型

三、新冠“疫情”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疫情期间的热点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疫情防控犯罪方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务罪这五类罪名最多,共计142例。以下针对这五类罪名共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9例典型案例,并进行归纳总结、提炼裁判要点,供参考查阅。

案由

案例标题

裁判要点

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八:陈某某诈骗案——谎称有熔喷布购货渠道诈骗财物

【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9】

口罩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基本物资,而熔喷布是口罩最核心的材料,作为口罩中间的过滤层,被称为口罩的“心脏”。近期,市场对熔喷布的需求井喷,熔喷布的产量成为口罩扩产的“瓶颈”。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抬高价格,大发“疫情财”,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销售熔喷布为名诈骗财物。人民法院对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熔喷布等防疫物资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以及假借熔喷布等防疫物资实施诈骗等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统筹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七:马某某诈骗案——网上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8】

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中,口罩诈骗案件占比达40%左右,其中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主。行为人利用疫情期间人们急需口罩的心理,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其无法退赔,但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之三:柯金山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损坏医生防护用具、殴打医生致轻微伤【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14】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医院隔离区殴打医生致轻微伤,并损坏其防护用具,致使医生因隔离观察无法正常从事诊疗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依法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医犯罪典型案例之四:李苏颖寻衅滋事案——疫情期间持注射器挟持护士致损伤【法宝引证码:cli.c.99769718】

行为人于疫情防控期间无端滋事,在定点收治医院持注射器挟持、恐吓医护人员,致医护人员受伤,且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三:王某某、陈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向药店销售过滤效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无”口罩【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24】

被告人购进“三无”口罩后,以“kn95”口罩名义对外销售,且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中亦注明产品为“kn95”无阀、“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故本案对涉案口罩质量检验时采用了被告人对外宣传的口罩标准,按照国家标准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进行了鉴定。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于涉案口罩的主要质量指标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还在于被告人将劣质口罩销往药店,对此类向药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二:刘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法宝引证码:cli.c.97336812】

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如口罩系不合格产品,在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情况下,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两种罪名相比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更为严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此类情形“择一重罪论处”的规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一:郭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境外回国隐瞒出境史且不执行隔离规定,致43人被隔离【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16】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根据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不符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七: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确诊患者不如实告知活动轨迹,致38人未被及时隔离【法宝引证码:cli.c.97511023】

行为人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规定,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能够向防疫工作人员报告大部分活动轨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经审前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妨害公务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七:叶某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30】

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其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轻处罚。

结语

通过以上对与“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的数据分析结果可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半年度发布的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数量最多,在法院、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分别占比33.52%、47.06%,为一线的法律工作者提供及时的范例指导。与“疫情”相关的典型案例的来源覆盖19个省级行政区域,来源于浙江省的案件数量最多;从案由上看,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且犯罪侵犯的客体广泛,涉及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公民人身权利,公民财产权利等;触犯的刑事罪名也较分散,包括诈骗罪、妨碍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寻衅滋事罪等29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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