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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抵扣申请书范文(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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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抵扣申请书范文(优质8篇)
2023-11-20 17:13:17    小编:ZTFB

总结是成为更好的自己的必经之路。写作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也可以与他人分享自己的观点和感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

农产品抵扣申请书篇一

第一条为了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是指产地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加工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海口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及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第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和计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从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生产经营者应予以必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扶持,促进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生产、经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

第九条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规划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向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证书。

第十条农林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禁止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在无公害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无公害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安全卫生质量记录规程,如实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其他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场所也应当参照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做出承诺。

第十六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申请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的,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报送有关部门授予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获得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后,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标志。

第十七条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第十九条畜禽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染病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病畜禽及其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应在批准设立的下列经销场所销售:

(四)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连锁店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专营点(柜、台)。

第二十二条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发展规划,提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在制定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办法时,应当征询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设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从事经营的,应当遵照国家关于设立企业的法律规定和农产品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场所还需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先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场所的经营者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开展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第二十七条鼓励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向社会推荐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并实行优质优价。鼓励和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优先经销无公害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八条建立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其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对于检测为不合格的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检测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进入本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销场所销售的产自外地的农产品,应当由产地出具检疫、检测报告等合法凭证,接受经授权的检疫、检测机构的抽检。

第三十条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关于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经营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销售使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的有害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农产品。

第三十三条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除采购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外,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所购农产品抽样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使用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基地、无公害食用农产品名称或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农林水利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规定相应取消行为人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志或无公害食用农产品标志。

第三十五条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环保及工商等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对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7月15日施行。

农产品抵扣申请书篇二

为贯彻总局关于对农产品抵扣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及省局“深化税收分析,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利用农产品抵扣企业的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根据市局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在深入学习、深刻领会省局《检查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各业务科室人员和基层分局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贯彻落实,分阶段安排对企业的检查工作,现将我局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为了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我局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科,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总结、上报工作;按照省局要求,我局制定了《县国税局对农产品抵扣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方法和时间,从源头入手,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对未按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超限额、超范围开具发票等事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从中游入手,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经销企业管理,加强粮食批发商、二道贩子销售粮食的税收管理和小煤矿收购农产品进行抵扣的检查。从下游入手,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管理。依托信息资源,加强农产品行业的税收管理,提高管理的效能,对有关发票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发现疑点,重点进行纳税评估,加强对利用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的管理力度。

截止现在,我局已组织人员对31户利用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已开展检查,特别是对项目管理书列出的12户企业实行重点检查,目前已纳税评估4户小煤矿企业,入库增值税4万元,加收滞纳金1万元。稽查1户小煤矿企业,入库增值税11.47万元。中国石油公司00第11加油站原因是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企业办税人员误填出现错误,经核查该企业没有农产品低扣增值税行为。

农产品抵扣申请书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款流失,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下文是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是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法定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

(一)营业执照载明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

(二)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且为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

(五)能按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其购销业务、资金运动(现金流量)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需领购(包括申请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

收购发票的,应填写《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核查后,上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同意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并录入计算机管理;审批不同意的,应及时告之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应作为一般纳税人年审内容,由市、县国家税务局每年重新审核认定1次。

第五条一般纳税人须持加盖“农产品收购发票”戳记的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收购发票;经批准印制带本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收购发票应交主管国税机关管理,按规定领购、使用。

第六条收购发票的版面分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具体发票版面,由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地址详细、字迹清楚。超面额开具的收购发票,视为废票。

第八条投售人一次出售农产品品种、规格较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汇总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的品名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可不填写,但在收购发票后应附农产品收购清单,分别详细载明农产品的品名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第九条投售人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应向投售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向其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条对投售人一次出售农产品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向其索取销售发票。但投售人确系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并能提供有效证明(由市、县国税局统一确定)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第十一条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发票抵扣联连同收购码单、付款凭证和入库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或取得的销售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使用自制收购凭证,以及未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开具、保管收购发票的,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农产品收购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如过磅记录、验收等级标准、水分、灰分含量、产出比率、损耗比率、定价依据等。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实后将其纳入征管资料档案,在日常稽核中加以运用。

第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定期核查其农产品抵扣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每年每户核查量不少于1个月的平均用量。在收购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派人深入现场察看,了解企业收购情况;对税负异常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仍未改正的,报经市、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取消其收购发票使用资格: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严,职责不清,手续不明,帐、物、款不符的;。

(三)有非法买卖、向他人提供收购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

(四)有虚开、涂改、票物不符等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行为的;。

(五)有损毁、丢失等未按规定保管收购发票行为的;。

(六)未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保存、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

第十六条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农产品抵扣申请书篇四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人们对大白菜的食用要求越来越高.为此,我县在大力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三品产业的大环境下,积极推广无公害大白菜栽培技术,鼓励农民扩大种植面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作者:张勤祥刘安国朱道坤关丽晶作者单位:张勤祥,刘安国,关丽晶(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黑龙江,龙江,161100)。

朱道坤(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黑龙江,龙江,161100)。

刊名:中国园艺文摘英文刊名:zhongguoyuanyiwenzhai年,卷(期):25(11)分类号:s6关键词:

农产品抵扣申请书篇五

安全农产品分为三个层次:无公害农产品是第一层次;绿色食品是针对最终农产品而言的;有机食品则注重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严格控制.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自良好生态环境,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或加工,农药、重金属、硝酸盐及激素等有害、有毒物质含量(残留量)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安全、营养的农产品.

作者:王庆贵邢亚娟作者单位:王庆贵(黑龙江国家农业标准化监测与研究中心)。

邢亚娟(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

刊名:中国标准化英文刊名:chinastandardization年,卷(期):“”(5)分类号:f3关键词:

农产品抵扣申请书篇六

申请人:王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131*****。

用人单位:单位地址:法人代表:

单位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认定年月日所受伤害为工伤。

事实情况。

2012年7月20日15时许,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具体描述受伤经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请求贵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王某(按手印)。

2013年1月15日。

农产品抵扣申请书篇七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主体应当具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具有组织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承担责任追溯的能力。从5月1日起,不再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用水(畜禽饮用、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米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范围,严格限定在农业部公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从205月1日起,凡不在《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一律不再受理。

在各级农业部门的积极组织和协调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当前已步入了规范、有序、快速发展的轨道,形成了全国“一盘棋”的发展格局。截止底,全国共认证无公害农产品47965个,获证单位23909个,产品总量2.65亿吨。其中,种植业认证产品35389个;畜牧业产品6065个;渔业产品6520个。共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44915个,其中,种植业产地29871个,面积规模3905.51万公顷,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30%。畜牧业产地面9758个,养殖规模39.16亿头(只、羽);渔业产地5286个,面积267.26万公顷。

农产品抵扣申请书篇八

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优质、营养、无公害食品已成为我国市场消费的主流和趋势。为此,从以来,特别是去年农业部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区从完善体系、夯实基地、强化管理三方面入手,以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为切入点,推进我区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一、进展情况范文搜网-。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全区新认定产地23万亩,累计达到35万亩,使我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面积达到食用农产品耕地面积的71.8;新认证番茄、黄瓜、西葫芦、茄子、辣椒、大葱、马铃薯、苹果、梨、葡萄、枣、大红枣、紫晶枣、富贵枣、空心脆枣、玉米、小麦、小米、葵花、绿豆、红小豆等产品21个,累计达到38个。

绿色食品认证。我区天利同翔农产品开发公司的梨枣产品获得了绿色食品认证,认证面积500亩,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委、区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绿色食品”认证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榆次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领导组,统一对无公害生产涉及的环境要素、生产要素及市场进行协调管理和监控,同时完善了乡镇、村分别成立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领导组,并且区、乡、村层层签定了责任状,做到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二)夯实基础。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中,我们坚持远离污染源,要求距公路100米以上,并对基地菜农实行以村登记、以乡造册、以区建档的办法,稳定了基地面积,增强了农民农产品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保证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我区已建立了2个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站,配备了10名专职工作人员,建设化验室81平方米,购置设备2台,并建立了4个基地的蔬菜质量检测抽样小组,从而形成了抽样、检测、化验工作的网络体系,为榆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项目牵动。我们把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作为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来抓,把更多的.优质农产品推向市场。20我区争取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整体推进项目,是全省6个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整体推进试点县之一。通过项目实施,不仅认证面积和认证品种上实现了大的突破,而且配套推广了农业病虫害物理防治、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等,极大地规范了全区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有力地提升了全区农产品的品质和知名度。水果通过实施5万亩无公害果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年实际指导操作面积已扩大到9万亩,无公害果品生产已初具规模。

(四)强化管理。从行政法规、农业执法、规范生产、安全监测、技术创新、市场营销等六个方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和管理办法。区政府秘书处转发了山西省政府农业厅《关于禁止在蔬菜产区销售和使用部分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意见》、区农业局转发了山西省政府农业厅《关于加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暨严禁在蔬菜果树上使用高剧毒农药的紧急通知》、区政府制定出台了《榆次区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榆次区红枣无害标准化生产规程》、蔬菜中心制定了《榆次区无公害蔬菜生产手册》、区农业局制定了《红枣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红枣农药使用准则》和《红枣肥料使用准则》三项标准等。除已制定红枣、蔬菜、水果、畜牧等行业标准化规程外,全区统一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程《榆次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程》已制定完成,标准化生产规程在全区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

2、从农业执法的角度,组织农业、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深入农资市场,查处清理各类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尤其是无公害蔬菜基地范围内坚决杜绝违规农资露面,一经发现,按照榆次区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已有9人获得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初步组建。

3、从规范生产的角度,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培训活动。2005年举办了科学使用农药等内容的质量安全宣传活动42次、6000余人次,发放了各种宣传资料6000余份,与此同时,我们利用广播等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涉及农民24000余人次,有力地提高了广大农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无公害农产品种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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