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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会计任职通知范文(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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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会计任职通知范文(大全8篇)
2023-11-20 22:25:51    小编:ZTFB

总结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在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意评价的公正性,避免过多地使用主观情感词汇,以免影响读者的判断。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政府会计任职通知篇一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

为了做好我省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四川省2015年度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使用标准确定为56分。参加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56(含)—60分(不含)的,由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省定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四川省2015年度省定参评使用标准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

全省范围内(成都市除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达到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均可申报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央属驻川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达到我省相关申报条件,且由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四川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同意后,方可申报:

(一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者2015年度四川省参评使用标准,且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全省统一要求。

1.2015年度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 2月26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评办,设在成都市南新街16号,四川省财政厅会计处)。

1. 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要求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转送至省高评办。

2.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 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要求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转送至省高评办。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要求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所在单位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 (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同意后,转送至省高评办。

2.央属驻川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要求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然后经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再报送省高评办。

申报人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装订:

1.有关表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一式6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2份。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一式6份,内容主要包括担任会计师(或取得中级职称)以来被推荐者的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公章(必备)。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传(必备)、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著作)或财务分析报告两篇以上(必备)、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及交流材料、规章制度和中长期会计工作规划、专业课程授课讲稿及证明、大型的专业方案等业绩、成果材料各1份。申请人在向省高评办报送本人发表的,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盖章确认的论文、著作复印件时,必须同时出示原件。

3.其他资料。学历证书(包括参加工作开始的各级学历)、中级资格证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四川参评使用标准成绩证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相应要求的证明(由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具)(必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种获奖证书、连续五年以上的会计师资格聘用文件或聘书等复印件各2份;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 份。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加盖确认章。

(1)主评材料: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业绩材料、各种证明、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需整理装订成1册。

(2)辅评材料:除主评材料以外的其他申报材料为辅评材料,辅评材料不装订。

省高评办负责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登记并收取评审费。

经省高评办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必须全部参加评审答辩。省高评办从四川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多个答辩专家组,负责现场答辩工作。申报人应当按照省高评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进行答辩,分别就所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和提交的论文两个答辩要点进行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15分钟。答辩结束后,每组三名答辩专家就答辩情况得出优、合格、不合格三等答辩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审议,其答辩结果作为审议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时间安排在2016年3月,具体时间、地点以省高评办通知为准。

答辩结束后,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同行评议和评审大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向省职改办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和评审相关材料,经省职改办审核后,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职改办,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收费的复函》(川价函[2004]46号),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五、申报人各种资格、年限有效期的计算,论文发表有效时间的认定等均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为止。

政府会计任职通知篇二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不发),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会协〔2008〕9号)、《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注协有关2016 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精神,我省将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注册、在我省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在做好常规检查的同时,重点检查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严格检查新办事务所,特别是新办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情况;严格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协会代管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及在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会计师,确保注册会计师检查工作全覆盖。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四)有无因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五)有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情形;

(六)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七)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八)是否按规定接受了继续教育培训;

(九)是否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需要进行检查的其他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由事务所填写);

(九)为进一步核实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打击虚假签名行为。以事务所为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签名及印章式样(附件8)。并根据财政部〔2001〕1035号文,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主任会计师授权其他副主任会计师签发审计报告的书面授权书(附件9)。

(一)本次检查将对韶关市、肇庆市、清远市、云浮市所有事务所及广州地区部分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实行现场(指定地点)检查,现场检查事务所除报送本通知第四点的材料外,还将视情况抽查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工作底稿。

(三) 各市注协对事务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督促事务所上网完成任职资格预检工作,并在广东注协公共服务平台对事务所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事务所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情况。于2015年2月1日前完成网上预审,同时报送纸质检查汇总材料到省注协。应报送材料如下:

1.《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需要更换证书汇总表》(附件5);

2.《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明细表》(附件6);

3.《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7);

4.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当年缴纳会费情况(需提供缴纳证明或承诺函)。

(五)2016年3月31日前省注协完成年检复核工作,4月根据相关规定对检查情况进行处理并公布检查结果。

(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省注协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等处理。

(二)各事务所应认真做好本单位未参加检查人员的统计,同时列明不参加检查的原因并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已办妥转出本事务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不作为未参加人员纳入统计。

(三)各事务所在上报任职资格检查书面材料前,应对2015年12月31日实际情况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以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全部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如发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符(如地址、联系电话等),可自行在网上进行修改并作保存操作,无法进行网上修改的,请书面报省注协。事务所对系统中与实际不符的信息不予修改,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如影响综合评价排名),由事务所自行负责。

(四)各事务所应认真做好本单位财务信息核对,依法对事务所收入所得进行申报,依法对员工纳税代扣代缴,特别是对合伙人(股东)收入及转让所得,要保证纳税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为省注协代管注册会计师,应在2016年3月7日前直接向省注协提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1.已离开原事务所尚未加入其他事务所的;

2.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3.尚未办理从已终止的事务所转出的;

4.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六)截至2016年6月30日,对于无故不参加检查、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省注协会员部联系。联系电话:020-83063710、83063567、83063568、83063569,传真:020-83063565。

政府会计任职通知篇三

根据“20xx年黄冈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通知”可知:20xx年黄冈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时间。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xx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xx〕91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20xx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及材料的报送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是全省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20xx年度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各地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推荐,按规定逐级申报。

(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引进回国的海外优秀高层次人才,经省职改办批准后,首次申报可比照同资历、水平人员相应条件破格申报评审。

(四)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或社会流动人员,按规定由用人单位推荐,在用人单位公示后,经由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审核逐级申报。

(五)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和20xx年退休人员如评审通过只取得相应资格。已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六)中央在鄂单位人员,需经有委托资质的主管部门向省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向省会计高评委发出接受函,方可参加评审。

(一)正常申报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条件应符合《湖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3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

(二)破格、转评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人员的条件应符合《湖北省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3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

转评或转评晋升高级会计师职务人员,应通过本专业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三)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都必须在称职以上,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须有一年为优秀。

(四)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省人事部门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并按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

(五)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统一考试,并取得全国会计考办或省会计考办核发的成绩合格证。全国会计考办核发的合格证,三年内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效(有效证书:2014、2015、20xx年);省会计考办核发的合格证,只在当年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有效(提供2015、20xx年的合格证原件,其中2015年的应未参加过评审,省线合格证原件评审后不退回)。

(六)申报人员《一览表》必须在申报人员单位内部公示一周以上,并出具公示证明。

(七)申报人员必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等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八)所有破格、转评晋升高级职务、外语计算机免试,由主管部门、市州职改办或用人单位审核后报高评委办公室审核,省职改办集中复核。

20xx年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同时申报。不再使用单机版申报。

(一)网上个人申报及单位推送

个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的入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址专题专栏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网上申报),在网上完成个人账户注册并填报个人申报数据,推送至单位审核。

推荐单位同时进入以上栏目,用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陆系统,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然后按惯例权限将申报人员申报材料推送到上级主管部门。

个人申报和单位推送前,请认真仔细阅读操作说明,正确选填相关信息和推送路径。填报完毕后使用系统打印《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均在网上按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转给申报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专业高评委会办公室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材料。

(二)报送纸质材料的种类和要求

凡高评委办公室同意受理材料的,申报人员需按照《20xx年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目录清单》的要求,将报送的证明材料和业绩材料分别装订和装袋,经市州职改办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高评委办公室。纸质材料报送全过程要逐级审核、签字、盖章。破格、转评材料待省职改办复核后退回。主要材料有: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或省会计职改办领取,表格内容必须用碳素或蓝黑钢笔手工填写,不可复印。《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同时交本人近期免冠2寸同底照片1张。

2.《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评审一览表》一式5份,直接从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3.2014、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一份,提供复印件的需经申报人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

4.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人员申报时,需报送省职改办统一下发的《湖北省20xx年度申报高级专业职务评审单》原件。

5.本人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如无聘任证书,需提供原聘任单位聘任文件等证明原件)、获奖证书和《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证的原件(除省线合格证外,上述证件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检索页,以及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水平的材料原件等。

8.破格申报人员需提交《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

9.外语、计算机成绩单(外语、计算机符合免试条件的,需提交《职称外语、计算机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

10.非本专业职务的申报人员需填报《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

11.单位提供的《公示证明》。

12.申报人员个人的《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13.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自传或业务工作总结以及证明本人业务能力、水平和业绩的有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3、8、9、10、11、12项所列表格或证明可在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网址:http:/// )“会计考试报名”栏目中下载。

(三)下列人员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需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通知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人签字。

2.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或社会流动人员,还须提交本人近一年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以及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有效证明原件。

3.从国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交用人单位引进、调入文件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人签字。

(三)申报材料应注意的事项

1.上述表格必须使用规定的表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盖章)。

3.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

4.各类材料要装订成册,并按规定的顺序编写目录、页码。材料装订顺序见附件。

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15日止,逾期不再受理。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申报时间不作具体安排,在上述时段的工作时间内随时申报。20xx年开始,实行评前、评审结果双公示,申报材料受理后,应将申报人员名册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附:高级会计师申报评审材料目录

湖北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11月22日

政府会计任职通知篇四

根据《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将2016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从事会计工作,或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经济鉴证类工作,且具备会计师(或审计师,下同)资格及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在职会计人员。

(一)基本条件

1.坚持以会计诚信为本,遵章守纪,恪守会计职业道德;

3.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工作业绩、论文或著作等要求。

(二)学历、资历要求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9年以上;

4.取得硕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6年以上;

5.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现从事会计工作、已取得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如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需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除具备以上学历外,须具有会计师资格,会计工作年限可与其原有中级资格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上述年限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暂按《关于做好2015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5]7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明确具体工作意见后将及时调整变化,并且按照公平、公正和一年早知道的原则,从具体工作意见明确后下一年度评审时开始执行新的规定。

(四)业绩和能力要求。

1.企业单位会计人员。

具有组织指导一个地区、系统、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或具有担任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或在重要会计工作岗位)经历5年以上的其他会计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6)本人及所带领的团队受到市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2.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具有组织指导一个地区、系统、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能力,担任县(处)级事业单位财务处(科)长3年以上,或具有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或在重要会计工作岗位)经历5年以上的其他会计人员,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5)本人及所带领的团队受到市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

3.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能够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担任主任会计师、高级项目经理(或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或能够独立完成专项审计业务,从事专项审计工作5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担任市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项目主审5个以上;

(4)担任大中型企业会计顾问2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经济管理咨询服务,使企业取得明显效益。

申报者需提供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及有关文件、相关证明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应注明本人参与工作项目的程度,连同佐证材料一并由出证单位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如果原单位已经撤销,需由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通知中提及的奖励项目证书。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项目程度的证明。

(五)论文或著作要求。

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其论文或著作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与他人联合在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出版机构出版财务、会计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其中本人独自撰写10万字以上。

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翻译章节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写(译)作分工证明,并加盖出版社公章。

对于港、澳、台期刊,须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批准的发行刊号,在中图报刊网上有详细资料记载,并可进行编目查询。

(六)关于学历认证、论文检索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查询要求。

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 )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对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计算机职称证书查询”进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查询。申报人员须提交经各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

(七)高级会计师推荐。

申报人员须由两名高级会计师对其资格进行评价推荐。推荐人要在《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推荐意见表》(附件1)上填写详细的推荐意见,并签字。

推荐人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并对其推荐意见负责。

申报人员提供的计算机合格证、工作业绩、论文或著作,须在取得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

(八)破格参评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只允许学历或资质单项破格参加评审:

1.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5年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政府会计任职通知篇五

内注册[2016] 3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6 年度年检工作,我会依据年检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重点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尤其是专职执业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证明、工资清单、聘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业务工作底稿等。

(一)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专职执业情况;

(二)当年从事的法定业务情况;

(三)是否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四)当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五)非注册会计师控制事务所情况;

(六)社保参保情况;

(七)会费缴纳情况;

(八)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其他不适合担任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未按时交纳个人会费的

1、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2、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3、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4、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件4);

5、注册会计师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5);

6、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6);

7、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情况统计表(附件7);

10、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二)上报材料阶段。未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应于2016年3月1日前将年检材料通过我会指定快递中国邮政ems上报至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部;设立分会地区的事务所将年检材料报当地分会,分会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于3月1日前统一报自治区注协注册管理部。

事务所逾期未上报年检材料的应检人员,自治区注协将不再受理并视同年检未通过。

(三)公布年检结果。自治区注协将在有关报刊及网站上公布年检结果,并将年检结果抄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年检检查。自治区注协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核实。

(一) 通过这次年检工作,要求各事务所认真核实本所注册会计师的`实有人数,同时在上报自治区注协的年检材料前,请事先分别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即财政系统)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协系统)核对本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和相关信息,在上述两个系统中,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事务所指派专人分别在两个系统中自行修改或补充。如有问题请提前与自治区注协注册部联系。

(二)对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务所内部自查阶段的工作,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有关要求附表备注中已明确。

(三)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其提交检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处理。

(四)事务所要如实上报上年度的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培训等情况,以便为协会在2016年度对事务所综合评级提供参考。综合评级文件另行下发。

(五)我会将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重点检查事务所上报年检材料中的注册会计师人事档案托管证明、社保参保证明(参加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需上报以上两份证明的原件)。对挂名兼职的注册会计师,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未参加年检、年检未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由所在事务所负责将其订本式执业证书,注册会计师个人印鉴交回自治区注协。符合非执业会员条件,由本人自愿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七)年检期间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汇 款 帐 号:15001706655050003801

开 户 行 : 内蒙古建行车站西街支行

行 号: 105191073080

收 款 单 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事务所对系统使用方面问题,咨询久其公司技术服务人员,联系人:唐小龙、王朋,联系电话:(010)88250338、88250395。

政府会计任职通知篇六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是否在当年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当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五)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六)是否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如缴纳会费等。

(七)应当进行任职资格检查的其他内容。

政府会计任职通知篇七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8.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9.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10.协会代管期满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11.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政府会计任职通知篇八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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