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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遗址发掘简报范文简短 商周遗址随笔(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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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遗址发掘简报范文简短 商周遗址随笔(9篇)
2023-01-11 04:43:37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商代遗址发掘简报范文简短一

甲方(委托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乙方(受托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传 真: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甲方所有的 项目委托给乙方作营销策划及代理招商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本合同术语解释:

1、项目,详见附件「项目位置地形图」。

2、买卖合同:指《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正式开盘:指乙方正式进驻售楼处,及第一次报纸广告发布,并取得相应的政府预售许可证后。本项目的开盘日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4、代理酬金:指甲方付给乙方的代理招商佣金。

5、成交客户:指已与甲方签订了《,并向

甲方交纳了所购物业房款80%(含)以上或签订了招商租赁合同的客户。

6、 “招商率”是指乙方在代理期内,实现本项目招商总建筑面积除

以本项目甲方委托商业建筑面积。

第一条 委托营销策划及代理招商之物业

甲方委托乙方作营销策划及代理招商的物业为:

1、地址位于 市 项目;

2、建筑面积约 m?,其中委托商铺招商及销售面积约 m?;

3、合法权属证明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第二条 委托性质与委托期限

1、委托性质:独家。

2、乙方的代理期为: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就所委托的物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自开盘日起 24个月止,代理期满后双方视销售合作情况再行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在本合同到期前的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 2个月。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终止条款处理。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

4、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代理方或第三居间人,并不得自行招商;若因此成交,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予乙方。

第三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全案策划和营销的工作,乙方根据甲方要

求,向甲方提供有关市场调查及项目定位、全案包装策划、推广、招商服务;乙方以代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招商和宣传推广工作。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租赁基价,并按实际租赁额收取代理酬金。

第四条 租赁基价

商铺月租赁价格由甲乙双方商议后确定为(不含物业管理费):

一层为 元/㎡/月;二层为 元/㎡/月;三层为 元/㎡/月; 乙方可视市场招商情况征得甲方认可后,有权灵活浮动对外租赁价格。

第五条 代理酬金及结算方式

1、商铺招商代理佣金: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期内实现的招商额向乙方支付代理招商佣金,双方约定相当于第一年租金标准的 个月的租金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报酬。

计算方式为:招商佣金=商铺月租金 x 3

2、客户违约金的处理

若甲方收受承租客户之定金后,该客户逾时或违约不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甲方应当将所收受定金金额的50%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作为服务报酬,不影响乙方收取该租赁合同所涉标的另行出租后应收的服务报酬。

3 、支付方式:

甲方在与承租客户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到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当即向乙方支付约定报酬;支付方式为一月一结,每月3日前结清(每逢节

假日提前或延后结算,乙方应于每月初向甲方提交上月的成交报表和结算清单,甲方核定后于双方约定的每月3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代理酬金。按照 80%的标准予以支付,剩余 20% 由甲方暂扣,待乙方完成相关任务指标三日内一次性退还;

第六条 双方权责

一、甲方权责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而乙方已经实施的,由甲方全权负责,并按原合同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a、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明、甲方身份证明、设施设备清单、委托书,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性。甲方保证对委托项目有合法出租的权利,并随时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配合交房,若因甲方无法履行前述义务而致使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b、乙方代理招商该项目所需的收据、招商合同,以实际使用的数量为准,余数全部退给甲方。

c、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上文件资料,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乙方交付。

2、且甲方保证预售许可证在双方约定的开盘前如若未办理到位,则本合同的相关期限自动顺延拖延之相等时间。

3、甲方对乙方介绍之承租客户应予积极配合及接洽,排除带看之妨碍,并按本协议第四条“双方合意之租赁招商条件”在租赁招商条件上与乙方保持一致。

4、甲方承诺将按照招商业态要求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和期限配置完成水、电、煤、排污、排烟、消防、化粪池等配套设施,并负责完成交房前整幢房屋建筑的消防验收工作。甲方承诺在免租期内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配合承租方的需要完成隔油池的配置。煤气、排污、排烟、化粪池一经提供,不得变更位置。基本配套设施如下:

1)、水:

2)、电: 千瓦

3)、煤气: 根据与承租客户的租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由甲方在免租期内完成。

5、甲方同意配合商业业态要求,在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及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的前提下,承租方可以适当改变房屋结构。从事餐饮、娱乐等特种商业业态的客户应自行办理有关排污、排烟、消防、防噪的处理、设置、登记、验收合格等手续。

6、甲方同意将各广告牌位置交与相对承租方无偿使用,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广告发布的工商登记等工作由承租客户负责并自行承担费用。甲方另应负责确定广告牌安放的实际空间范围(应具体到长、宽、高的限制尺寸)。各承租方广告牌位置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7、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

8、协助乙方制订整体营销策略:广告推广及文化、娱乐、促销等的方案由乙方制订并提交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在项目营销各阶段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及各媒体等签订合约;根据乙方的方案建议委托其制作物业模型、透视图、售楼书、售楼处、样板房、营销中心的电话、adsl的申请开户、办公设备到位等供乙方在售楼时使用;为客户提供看楼交通工具。承担前述各项费用以及营销中心日常开支,但经费用仅限于项目可招商及销售总金额的2%以内。

9、协助乙方制订整体营销策略,委派专人配合乙方的策划和招商工

作,负责收取相关款项以及营销中心的安全保卫工作。

10、甲方负责协调工商、房产等部门和项目的关系,尽可能给乙方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甲方有义务协调解决乙方在项目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事件、与地方政府或企业间的纠纷。

11、乙方身份在宣传中的认定:在协议期内,所有甲方广告推广宣传资料,包括报纸、图板及小册子等,必须列明乙方公司名称、标志及联络方式等。

12、在双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甲方将项目施工进度表交至乙方,并按照施工进度表来进行推进,同时保证在 年 月前开工。

二、乙方权责

1、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其经营的合法性。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组织专业人员于签定合同一周内到岗并开展工作,与甲方确定策划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内容。

3、乙方承担费用:负责乙方销售人员的招聘、培训,乙方在履行配合过程中产生的市场调研、项目策划、创意设计费用、工作人员(含策划人员、设计人员、推广人员、现场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差旅费和住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在委托范围内,完成有关推广及宣传活动;派驻专业人员参加必要的本项目相关单位的联席会议,从营销角度为甲方提供建议。

5、负责在设计、制作项目销售推广材料和工具时提供专业策划意见,监督有关设计、制作工作,并负责有效使用和实施,包括:模型、楼书、价目表、其它与项目形象有关的书面文件、录像带、媒体广告方案、展销会展台布置等。

6、乙方负责管理销控表,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调配资源。乙方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广告效果及销售情况,并每周向甲方提交销售进度报告,供双方根据销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7、乙方的代理工作在客户缴付保证金或签订招商租赁合同时即为完成工作。若因甲方重大工程事故影响而导致客户不能交付首期款项或退定的,则乙方之代理责任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或缴纳保证金时结束。

8、乙方的营销策划权及招商代理权不得转让。

9、乙方在代理期内,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提供给其他第三方。

10、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言行不当造成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乙方须负责由此产生的后果。

11、乙方负责收集客户资料、收集客户按揭资料、以及配合甲方进行相关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

12、招商指标

在项目交房后 个月内,商铺部分需完成委托面积 的招商率;

第七条 免责条款

若因下列原因,乙方可免责:

1、不可抗力因素(如政府的宏观调控)造成招商及销售延缓或停止;

2、银行按揭政策变动延缓销售进度;

3、项目工程证件等方面问题,导致销售周期延长;

4、甲方或项目在大众媒体上有负面新闻曝光;

5、甲方要求延缓销售进度;

6、若因甲方任何原因导致项目停工、缓建等负面影响。

第八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规定要提交的附件应及时提交确认,该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双方协商同意后对本合同的修改、扩充等,应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等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方改变的,本合同对新产权方继续生效,三方就有关的权利义务转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宜另行签订协议。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已售出部分的代理费。

4、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商业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给第三方。

5、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乙方超越权限经指正后仍未改正的;

(2)、故意欺瞒客户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它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

第五条第2、3、4款,则乙方亦有权终止本合同,且甲方不得扣留乙方任何费用,并另行向乙方赔偿 元。

6、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的除外。

7、本合同一式十页,计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8、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甲方:

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精选商代遗址发掘简报范文简短二

甲方:湖南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开发的 天骄福邸 商业部分提供招商代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天骄福邸商业部分向外招商,并协助甲方与乙方招徕的租赁户签定物业租赁合同。

1、协助甲方制定招商政策及招商条件。

2、协助甲方按照物业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收取租赁户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3、处理好甲方与租赁户之间的各项关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期限

自 20xx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xx 年 8 月 30 日止(暂定),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招商行为不符合甲方的商业利益,随时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自行招商及与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建立委托招商关系。

三、确认制度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与租赁客户共同洽谈租赁条件,并形成租赁合同文本内容。

2、合同期内,所有由乙方介绍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客户都视为乙方招商的客户(甲乙双方以确认函的形式确定该商户为乙方意向招商客户)。

3、合同期内,乙方招商的意向客户如从租赁转为购买该代理招商部分的商业面积,最终实现成交的,甲方将按照成交金额的1.2%向乙方支付销售报酬。

四、服务标准与结算方式

1、招商服务费标准

乙方的招商行为必须征得甲方认可,甲方以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 壹 个月的租金作为乙方的招商报酬(租赁期必须在20xx年以上)。

2、招商服务费支付方式

经营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实际招商报酬结算给乙方。

乙方获得的招商(或销售)报酬,以甲方收取实际租金(或销售款)作为基数,甲方与乙方招徕的客户签订租赁(销售)合同而未实际收取款项的,甲方不支付报酬。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

1、甲方有权随时知晓乙方招商工作的进展情况,乙方应全力配合,如实通报。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招商所需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信息。

3、甲方提供乙方招商所需合同文本。

4、甲方承担与租赁户签订合同后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

5、甲方积极争取招商优惠政策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负责协调相关政府和协作单位关系,保障乙方招商工作顺利进行。

6、甲方负责对招商和自购自营合同的审核及签字盖章,收取客户应交款项;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存档保管。

7、甲方应做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项目招商(销售)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乙方:

1、积极组织有意向的大型商家来项目现场考察,协助甲方与租赁客户签订合同前的谈判工作,直至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为止。

2、配合甲方收取合同约定的租赁户应交纳的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3、乙方保证对获得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

2、甲方对乙方招商工作不满意,甲方决定解除的;乙方意欲解除本合同的。

3、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条款,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七、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八、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湖南融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20xx年 月 日

精选商代遗址发掘简报范文简短三

甲方:

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

项目整体招商前期顾问服务合同

甲 方(委托方): 乙 方(受托方): 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进步的原则,经友好磋商,就甲方投资开发之商业部分(以下简称本项目)独家招商代理顾问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解释:

本项目:指项目商业部分。

合同:指“x项目整体招商前期顾问服务合同”即本合同。

服务内容: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独家整体招商代理顾问服务。

招商成功:以甲乙双方与第三方签订商业运营招商协议为准。

第二条 工作内容

合同期限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一)协助甲方梳理本项目整体招商方案,提供招商整体策略的建议;

(二)依托乙方资源,协助甲方为本项目引入品牌运营公司入驻;

(三)协助甲方同政府沟通,为本项目向政府争取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向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1)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 甲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二) 乙方向甲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限内:

1) 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

2) 乙方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

第四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已拥有的本项目相关顾问服务工作所必需的项目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以保证乙方顺利进行招商工作。

2) 甲方指定至少一名对接人,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该甲方指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文件并加盖甲方印章后方可视为甲方确认。

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金额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方权利

1)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改进。

2) 甲方对乙方任何阶段工作的回复,可以自由选择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回复,并以发出时间为有效回复时间。

3) 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项目顾问工作成果提出调整要求,并拥有对乙方所做出的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策略及商业行为的最终决策权。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协议的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完不成由此导致甲方工作的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后,组成项目专责小组,开展项目整体招商工作,并定期向甲方汇报项目整体招商工作进度。

第八条 乙方权利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规定提供已持有的完成本项目相关顾问工作所必需的项目资料。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双方协议规定按期支付各阶段咨询服务费,并在甲方费用不及时支付时停止服务,由此导致甲方工作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前期顾问工作服务目标

1) 乙方组成项目专责小组,完成对符合标准的品牌运营公司的实地调研与对接。

2) 乙方负责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向甲方提供至少一家品牌运营公司,如商城、xx集团等,与甲方对接洽谈合作事宜。

第十条 招商成功的认定

第十一条 前期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 乙方将向甲方收取每月人民币30,000元定额专业服务费用,持续时间为3个月。

2) 甲方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本月定额专业服务费用。

3) 乙方根据甲方相关付款流程出具付款申请、出具相应合法发票等。

4) 如项目招商成功,甲乙双方具体合作模式及收益分配另行签订备忘录约定。

5) 乙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截止后1年内,甲方和/或乙方不得雇用或以其它方式实际雇用对方公司员工。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本合同项下由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方应当据实赔偿对方损失。

2) 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得以任何与乙方服务无关的理由延迟或拒绝支付已完成工作阶段的各类费用。如甲方延迟付费超过10个工作日,则乙方可视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费用及相应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顾问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提交相关阶段工作成果,若乙方延迟提交阶段工作成果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若甲方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但乙方未交付工作成果部分的服务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中所列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顾问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7.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17.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7.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和政府指令。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18.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18.2 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解除权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部分,按双方约定的结算条款及乙方实际工作阶段及成果结算咨询服务费。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 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2)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执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管辖。 第二十条 合同转让

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2) 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委托方单位变更,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须向继任方说明该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条款

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由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3) 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精选商代遗址发掘简报范文简短四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甲方委托乙方为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本项目)商业部分招商代理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如下条款达成一致,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招商代理的“本项目”位于,其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 委托时间

乙方的代理期为:本合同生效后起至项目招商与销售完毕后止。 第三条承诺与确认

1、甲方承诺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完全民事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

2、甲方确认并承诺,签订本合同前,已对乙方的专业资质、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有了充分的了解,并将充分尊重乙方为本合同目的而提供的智力成果,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乙方提交的智力成果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或目的,或供他方使用或借鉴。

3、甲方确认对本项目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开发权、处分权,且已取得对本项目招商无诸如查封、抵押等障碍的相应证明文件并保持这些文件的有效性。

4、乙方承诺本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完全民事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

5、乙方确认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工作内容的合法资质,并承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资质的有效性。 第四条甲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的服务费。

2、提供招商工作所需的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详细的平面图、面积表、全套建筑设计方案、前期市场调查方案、相关土地、开发资料、开发进度等、公司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资料。

3、及时通报招商进度,如项目的租赁条件有任何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招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有权自行招商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本项目商业招商。

5、甲方应提供招商所需的招商场地及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含招商处装修、招商处办公家具、电话、饮水机、空调及照明,招商热线电话费、办公设备耗材、售楼处水电费、日常办公费用、垃圾清运费、招商人员工装、保安保洁费等。第五条乙方义务与权利

1、合同签订后,乙方须组成项目组,根据招商进度,确定本项目负责人、项目招商经理。

2、乙方应制作《招商服务工作服务大纲》,确定潜在商家目标客户、推广策略,制定招商进程计划。

3、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招商工作,根据招商的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确认后,开展必要的促销和宣传活动,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本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不得做任何不实的宣传。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代理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活动。

5、不得超越甲方书面授权向商家做出任何承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在招商过程中如有重大的事务,乙方需先通报甲方,在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

7、乙方应按甲方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提前两天通知)参与甲方与招商有关的例会。8、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服务过程中所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9、乙方应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完成委托事项,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相应用工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员工为履行本合同造成自身以及任意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财务损失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的服务费。 第六条招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

1、在本项目对外招商租赁面积完成20%之前,乙方按完成招商铺位的月租金2.0倍计算服务费;在本物业租赁面积完成20%-60%之间,按完成招商铺位的月租金1.8倍计算服务费;在本物业租赁面积完成60%后,按完成招商铺位的月租金1.6倍计算服务费。(注:“月租金”指租赁合同首年平均月租金,不含免租优惠期,不含物业管理费。)

2、甲方与商家签署《租赁意向书》后并收到商家定金后,甲方按上述约定的计算方法向乙方支付50%招商服务费用。甲方与商家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后并收到商家首期租金后,甲方支付余下50%招商服务费用于乙方。如甲方与商家不签署《租赁意向书》而直接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租金,则甲方按上述条款支付100%招商服务费用于乙方。

3、如商家签署《正式租赁合同》之后悔约,则按以下处理:

如因商家自身原因退房,则所没收的商家定金或实际计收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各得50%,甲方不再另行支付服务费,乙方已收取的服务费应全额退还给甲方。该房源收回重招商,乙方另计服务费。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商家退房,甲方仍须按约定支付乙方服务费,已收取服务费的,乙方不再退还。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商家退房,则乙方不收服务费或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造成甲方向商家赔偿的定金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每月底向甲方提交服务费结算表,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发票后10日内,以支票或转帐方式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明确,凡违反本合同中有关承诺与确认的情形均属对本合同的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贰拾万元。若甲方招用与乙方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或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超过六个月的员工,则应向乙方承担贰拾万元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其损失。

2、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每逾期一日,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30日内仍未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视为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合同到期前10日内,双方可协商续约,如未在合同期限前达成续约协议,乙方在结清全部服务费后10日内从招商现场接待中心撤离。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届时协商解决遗留问题。

5、双方明确,损失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预期可得利益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6、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委托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鉴于本项目的报批手续还未完善,若根据设计、规划等要求需要重新调整项目数据,则乙方无条件的按调整后的数据进行招商,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标识使用:甲方同意在与本项目招商工作有关的主要刊物,宣传物品及广告等印有乙方公司的名字,并注明乙方为本项目的招商代理单位。甲乙双方在引用对方之名字标志或对方之关系时,均需保证与本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3、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而有关协议、本合同附件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精选商代遗址发掘简报范文简短五

四川广汉南兴镇北,古老的马牧河蜿蜒淌过,在三星堆村形成一月牙般弯道———月亮湾,河南岸是三个起伏相连的黄土堆与之相望,此即清《嘉庆汉州志》记载的“三星伴月堆”。这里就是古蜀先民生息繁衍之地———闻名中外的三星堆遗址。

三星堆遗址面积达12平方公里广阔,是四川境内目前所知一处范围最广、延续时间最长,文化内涵最为丰富的古蜀文化遗址。1988年1月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星堆遗址的发现纯属偶然,但对三星堆遗址的发掘研究却数十年持续不断。

1920xx年的一个春天,当地农民燕道诚在宅旁掏水沟时发现一坑精美的玉石器,因其浓厚的古蜀地域特色引起世人广泛关注。1933年,前华西大学美籍教授葛维汉及其助手林名均首次对三星堆进行发掘,其发掘成果得到当时旅居日本的郭沫若先生的高度评价。由此拉开了对三星堆半个世纪的发掘研究历程。

以后40、50、60年代,四川考古界持续不断地在三星堆这片土地上辛勤耕耘、探赜索隐。

1980年,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四川省博物馆、四川大学历史系联合对三星堆遗址进行大规模考古发掘,揭露出大片房屋遗址并进行了航拍。但真正使三星堆名扬四海的则是1986年7~9月两个商代大型祭祀坑的发现,两坑上千件国宝重器的轰然显世,震惊了世界。英国《独立报》撰文说三星堆的发现“比有名的中国兵马俑更要非同凡响。”后不久,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苏秉琦先生亲临三星堆遗址考察并将其定性为“古文化、古城、古国遗址”。前-长张爱萍将军在参观了三星堆两坑出土文物后,更是满怀热情地挥笔题下了“沉睡数千年,一醒惊天下”的颂词。

1989年,四川考古部门对三星堆进行解剖,证明系由人工夯筑而成;1990年,发掘东城墙局部并获确认,同时发现3000多年前的土坯砖;1992年,试掘西城墙并获确认;1994年,发现并发掘南城墙。至此,确证三星堆古城的存在,其东、西、南被三面城墙包围,北以鸭子河为天然屏障,其面积超过3平方公里,这样大的古城在中国同时期文化中也是罕见的。

三星堆遗址文化距今4800~2820xx年,延续时间近20xx年,即从新石器时代晚期延续至商末周初,这把四川的历史向前推进了1000多年,同时,三星堆文化有着鲜明的地域特色,其陶器以高柄豆、-底罐、鸟头形把勺为基本组合定式,其中还有瓶形杯,它是三星堆出土的很有地方特色的器物,它被做成喇叭口、细颈项,圆平底,很像今天我国北方地区用来烫酒的陶瓷酒瓶,与日本人喝清酒用的酒瓶极为相似。陶在遗址也有较多发现,颇具特色,一般高三、四十厘米,下部为三只袋状足,中间是空的,可加大容量,一般认为它是用来温酒器物,其玉石器则以祭天礼日的璧、璋为多,尤其是号称“边璋之王”的玉边璋,其残长达159厘米,厚1.8厘米,宽22厘米,其加工精美,棱角分明,其器身上刻有纹饰,这么大件精美玉器,在国内现有的考古发现中仅发现这一件,但在三星堆的发掘中,又很少工具类的文物出土,当时也缺乏比玉石更硬的金属,那么这些玉器是如何加工的呢?

在三星堆的两个祭祀坑发掘中,还出土了共计80多枚象牙,它的来源和作用在学术界有多种观点,有的认为是通过贸易而来,有的认为在远古川内的生态环境适合大象的生存,其证物主要是在当地发现大量的半化石状乌木,单体巨大。但无论其来源怎样,都可以认为它是统治者财富的象征。

三星堆出土的青铜器,有造型各异青铜人头像,出土时面部均有彩绘,而且在耳垂上穿孔,用以挂戴耳环耳饰,看来我们的先人很爱美的。除了这些青铜造像外,还有许多用祭祀的尊、等,有形态各异的各种动植物造型,其中被誉为写实主义杰作的青铜鸡、有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出土的青铜太阳形器等一大批精品文物。它们皆与中原文化有显著区别,这表明三星堆文化不仅是古蜀文化的典型代表,亦是长江上游的一个古代文明中心,从而再次雄辩地证明了中华文明的起源是多元一体的。

不仅如此,三星堆文物还填补了中国考古学、美学,历史学等诸领域的重要空白。使得世界对中国古代文明需重新评价,三星堆文物中,高达3.95米、集“扶桑”“建木”“若木”等多种神树功能于一身的青铜神树,其共分三层,有九枝,每个枝头上立有一鸟,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鸟,而是一种代表太阳的神鸟。被誉为铜像之王的青铜立人像、有面具之王美誉、作为“纵目”的蜀人先祖蚕丛偶像的青铜纵目面具,长达1.42米、作为权杖法杖的金杖,其器身上刻有精美和神秘的纹饰,两只相向的鸟,两背相对的鱼,并在鱼的头部和鸟的颈部压一只箭状物,同时有充满神秘笑容的人头像。器身满饰图案的玉边璋以及数十件与真人头部大小相似的青铜人头像,俱是前所未见的,作为集群展现的稀世之珍,而在青铜器冶铸方面,范铸法和分铸法的使用,以铅锡铜为主的三元合金的冶炼,表明在商周时期,三星堆古蜀国即已有高度发达的青铜文明,有力地驳斥了传统史学关于中原周边文化滞后的谬误。

的确,古史关于古蜀历史的记载如凤毛麟角,杨雄《蜀王本纪》也只是搜罗了一些关于古蜀历史的传说,难以勾勒出古蜀历史的大体轮廓。对今天研究三星堆文化及巴蜀文化具有重要参照价值的《山海经》鲁迅先生都视之为“盖古之巫书也”,因而,前人治古蜀历,大都只能上溯至春秋战国时期,就连年代较为久远的唐代大诗人李白,也只能发出“蚕丛及鱼凫,开国何茫然”的喟叹。

然而,自古以来真伪莫辨的古蜀史传说,因三星堆而成为信史,史载在蜀地先后称王的有蚕丛、柏灌、鱼凫、杜宇、开明,三星堆最为繁盛的时期大抵属鱼凫王时期,鱼凫,即俗称的鱼老鸹,三星堆遗址出土有大量的鸟及鸟形器,其喙部多有如鱼鹰者,很可能就是鱼凫的象征或其族徽。另外,三星堆除了没有发现可识读的文字,已建立了城市、产生了高度发达的青铜器,并有了大型的宗教祭祀场所,这些都是早期国家产生的标志因素,已有研究成果表明,两坑本为祭祀的产物,三星堆的三个土堆亦很可能是人工夯筑的祭坛,三星堆盛行诸神崇拜并以太阳神崇拜为主神崇拜,如此大量的充当商品流通媒介货币的海贝,象征财富的象牙等等,都表明了在商周时期,三星堆古蜀国已具有较为强大的综合实力和相对稳定独立的政治地位。一句话,古蜀国的源头及其中心,因三星堆而得到确证。

三星堆文物魅力无限,内涵丰厚,极具吸引力和震撼力,1993年5月,三星堆部分文物首次到瑞士洛桑奥林匹克博物馆展出,其后相继到法国、英国、丹麦、日本、美国等国展出,所到之处,人头攒动,观者如潮。因而,我们毋需怀疑,三星堆文物是具有世界影响的文物,属世界文化遗产范畴。

尽管三星堆尚有许多未解之谜,但伴随着三星堆文物的影响与日俱增,对三星堆文化的研究渐成一门显学,我们相信随着对三星堆不断的发掘研究,谜底终有揭开的一天,神秘梦幻的三星堆古蜀国亦终将再现于世人面前,三星堆文物也必将以其无穷的魅力,闪耀出迷人的光华。

精选商代遗址发掘简报范文简短六

甲方:________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及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将 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进行销售代理及商业招商。合同具体内容及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有关的重要概念定义

1. 甲方:系指________有限公司,甲方为本项目的合法开发商,具有组织项目开发及销售的全权。

2. 乙方:系指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在合同期间为本项目提供独家销售代理、商业招商服务。

3. 本项目系指位于________,占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________平方米(以实际规划批准面积为准)的房地产项目。委托乙方销售代理的面积________平方米,委托乙方商业招商服务的面积________平方米。

4. 正式开盘日期:甲方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之后,由甲方书面确定并在第一张广告中公布的正式对外公开销售日期。

5. 预开盘日期:甲方对外接受预定、收取订金之日。

6. 宣传中对外称谓:________

开发商:________有限公司

全程营销: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合作原则

1. 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甲方对乙方专业知识及运作方式予以尊重,在甲乙双方互相信任、平等合作的原则下签定本合同,并在本项目合作中严格遵守合同各项条款。

2. 整合营销原则:

乙方发挥其自身公司多个专业部门整合优势,将对本项目的前期市场定位、功能规划、营销策划、独家销售代理、广告策划、公关活动与宣传策划顾问、商业部分招商等多板块服务加以整合,并贯穿本项目各期的全程,在前期阶段、预开盘阶段、开盘阶段、强销阶段、持续阶段进行销售代理、商业招商服务。

3. 捆绑合作原则: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销售代理服务费、招商代理服务费分为贰部分:(ⅰ)销售代理佣金;(ⅱ)招商代理佣金。

4. 书面作业原则:

甲乙双方的工作联系均通过书面形式呈交,并获得对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视为工作完成;本项目甲方固定的传真号码为 ,本项目乙方固定的传真号码为 ,合同期间如有约定号码发生变化的情况,号码修改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条:委托内容

1. 项目销售代理(商业部分、酒店部分、公寓写字楼部分)

2. 项目招商代理(商业部分)

以上内容具体参见附件。

第四条:本项目的合同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项目独家销售代理、招商代理合作单位。本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项目进度延期时,如有需要,双方可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甲方权责

1.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等,以及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在本项目开盘日前,甲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屋总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房屋结构、房屋装修、建材配套、设备标准的说明书、所有绿化环境的设计施工、小区智能化设计施工标准的说明书、工程进度计划)、《楼盘销售百问》、对外《委托销售代理证明》以确保本项目策划和销售工作的顺利展开。甲方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并承担上述资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 甲方负责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

3. 甲方提供本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给乙方,并对所提供文件和证书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负责。

4. 甲方书面提供本项目开发的详细时间表以及房型、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等一系列本项目硬件设施及软件配套情况,并承担因工程逾期交房或因甲方其他原因而导致购房者退房或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相应损失。

5. 甲方负责办理按揭手续及审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等。

6. 本项目购房定金及房款由甲方收取,甲方开具正式收据或发票给购房者。

7. 甲方负责财务、出纳、合同登记、银行按揭送审等工作。

8. 本案销售现场甲方派出财务、出纳、合同登记、按揭送审及保安保洁等相应工作人员。

9. 甲方承担销售现场甲方人员的工资、奖金,承担现场售楼处及装修费、空调机、音响、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饮水机、办公桌椅、合同文本等及样板房装修、装饰等一切硬件费用。

10. 甲方承担模型、效果图、家具配置图、三维动画等对外宣传所用的制作费用和各类宣传资料(包括项目vi应用、楼书、海报、单片、房型册等)的制作印刷等费用,承担礼品制作及各类公关活动、促销活动以及广告媒介宣传费用等相关费用。甲方承担本项目的整体营销宣传费用,费用预算控制在总销售金额的____%左右,根据项目的实际推进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具体的广告宣传费用。乙方在此费用范围内制定合理的广告计划并经甲方确认,在实施广告投放计划过程中,由甲方直接或委托乙方发布,费用由甲方确认同意并支付予第三方。

11. 甲方充分尊重乙方的专业性建议,并对销售提供切实的工程保证和后勤配合;甲方充分利用媒体等方面的资源,配合乙方开展广告发布及宣传推广活动。

12.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策划、创意、设计、制作等有关的一切项目材料,并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组织乙方与甲方的协作单位进行研讨,以便乙方充分了解本项目的实质内涵,有利于乙方更好地制定营销战略与策略。

13. 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计划对乙方提交的报告、计划、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和认可,甲方应明确表述其对乙方提交营销活动计划的修改意见。

14. 在合同期内,甲方授权 负责本项目营销策划与乙方接口相关工作。由 代表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其签字具有甲方公司法人代表同等法律效力。

15. 甲方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包括销售代理服务费、奖金等相关费用。若逾期支付,则按拖欠金额每日____‰的标准追加滞纳金,甲方履行完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16.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不得自行招商、销售或委托第三方代理,否则甲方仍需按该部分之招商面积或金额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17. 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出的项目小组提出项目策划、销售的相关工作要求,并对乙方工作表现提出意见。甲方可要求乙方对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做出处罚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及策划人员进行更换。

18. 甲方指定专门人员参与乙方策划专案小组,配合乙方工作。乙方提出的整体营销策略、房号销控方案建议、价格方案建议、各类促销方案等须经甲方同意双方会签后方可实施。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价格方案建议确定本项目最终价目表和营销方式。

19.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甲方。

20. 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21. 甲方有权对购房客户给予折扣优惠,甲方享有对违约客户的定金没收权。

2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

23. 因甲方原因导致客户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方应按此套房屋的全额的 1%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用。

24. 甲方以自己或朋友的名义购买房屋,计入乙方销售额,佣金按销售额的 1% 支付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责

1. 在合同期内,乙方成立专门的 项目组为甲方进行销售代理及招商代理服务。项目组由乙方公司北京总部和驻太谷相关人员组成,由 担任项目总负责人,由 为乙方常驻甲方代表。项目组成员如有变动,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

2. 项目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双方形成项目例会制度,乙方派项目专案小组相关成员参加例会,例会的召开原则上每两周一次。

3. 乙方在合同期间为甲方提供前述“第三条”所述的内容,实施完成甲方认可的工作内容。

4. 乙方代理本项目的销售代理及招商代理工作,乙方于销售各阶段工作前两周提交该部分推广方案给甲方;乙方负责组建、培训专业的项目招商、销售队伍;制定项目招商、销售方案;项目销售现场采用乙方业务模式,乙方负责项目的招商、销售进度和编制项目的销控表;乙方负责项目的客户资料统计工作,并负责项目的销(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的签订。

5. 乙方每阶段工作的报告、计划、设计方案、销售计划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并按双方认同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最终以甲方签字认可后付诸实施。

6.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所提供的有关项目的准确的销售额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和文件保守秘密。

7. 乙方应根据甲方宣传、销售、工程进度及宣传进度的实际情况,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策划方案,否则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改进服务或更换人员,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8. 乙方应每周定期向甲方通报现场招商、销售状况,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甲方沟通。

9. 乙方承担乙方现场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现场销售的办公文具耗材、现场水电费、电话费以及甲方提供的销售现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全费用。

10.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做好本项目的广告创意、设计、宣传资料的制作工作。

11. 乙方积极加入到甲方产品规划设计工作过程中,力求产品设计方案的创新性和市场结合性。

12. 在合同期内,乙方委派专案经理 负责本项目营销代理与甲方接口相关工作。

13. 在各期招商、销售过程中,乙方须在提交签约客户合同同时提交签约客户的基本资料给甲方。

14. 本合同签订后,在甲方初步确定项目的设计规划方案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关于本项目策划宣传包装方案。

15. 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并保证上述资料真实有效。

16. 乙方须按照与甲方所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任何修改。

17. 乙方不得以低于甲方认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18. 乙方需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销售执行工作,若因工作需要更换项目经理,乙方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员工辞职情形除外)。若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项目的销售工作或产生重大工作失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乙方应予以满足。

19. 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如实的宣传和销售。售楼过程中如有因乙方对客户的误导、欺骗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

20. 乙方承接甲方项目销售代理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乙方的营销策划权及代理权不得转让。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可中止合同。

2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

22. 乙方负责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佣金、社会保险及相应的福利(重要活动期间,临时招募的支援人员的每日报酬除外);负责本项目销售现场的乙方人员个人销售通讯费用;负责承担乙方工作使用文化用品的费用;负责除签约电脑以外的工作电脑、除打印合同以外的打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的购置及维护费用。

23. 乙方对每个销售单位以客户缴付首期购房款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作为结算代理费的依据。若因甲方保留房号、工程进度变化、推迟入伙、面积超标、工程质量等其它原因,导致客户不能交首期房款或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则乙方之代理责任于客户签订认购书时结束,乙方正常收取该部分代理费。

第七条:营销代理费结算及支付

合作期间,乙方提供上述服务,获取相应的营销代理费,双方确定乙方营销代理费(r),分为贰部分:销售代理佣金(a)及招商代理佣金(b)。收取的费用和方式如下:r = a + b

销售代理佣金(a)

1. 乙方销售代理佣金费用的提取与销售业绩直接挂钩,按照双方约定的佣金提成比例进行销售提成。甲乙双方共同确定:销售代理佣金于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当月起每月结算和提取。

2. 关于退房/退定:在发生购房者退房/退定的情况下,乙方只收取退房/退定违约金收入的50%作为销售佣金的补偿,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果未执行到违约金的,乙方不能得到任何补偿。

3. 甲方达成团购客户的结算处理:

1)甲方达成关系客户或团购客户界定:指通过甲方关系确定的客户以及确定的一次性团体销售、租赁等,套数在1套以上及其他一次性成交额在1000万以上。

2)甲方达成团购客户的结算:团购部分的业绩计入乙方的当期考核目标,销售提成则按销售额1.5%结算给乙方。

4. 甲方保留物业:甲方保留单位不超过本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 %(或 套单位),保留单位用于关系客户或自用,甲方出具书面的《保留单位房号表》。甲方保留单位计入/不计入乙方委托面积,计入/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乙方不收取保留单位的代理费,乙方只收取保留单位销售总金额____%(或者每套单位收取人民币 元)的服务费,如因实际情况保留单位的售出部分超过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____%( 套单位),超出部分按本合同约定计付代理费。该保留单位不列入/列入《委托代理房号明细表》。

5. 甲方关系客户:未经乙方接待登记,直接与甲方洽谈,或甲方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人员协助介绍的客户,若乙方接待后才提出是甲方关系客户的,仍视作乙方客户。甲方关系客户须经甲方总经理________签字确认,甲方在对外发布的市场价格基础上额外给予其折扣优惠,该部分售出单位计入乙方委托面积并按对外发布的市场价格计入乙方销售业绩。

6. 在代理销售期限内,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成交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终止或解除,该套成交物业计入乙方销售成交面积,乙方已收取的代理佣金不再返还甲方,该套物业由乙方再行销售,成交物业不再计入乙方销售面积和结算代理佣金;

7. 由于客户原因导致的成交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甲方已收取客户违约金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佣金不再返还甲方(若已计入销售成交面积的,则做相应扣减),该套物业由乙方再行销售并结算代理费,重新成交物业计入乙方销售成交面积。

8. 如乙方的原因导致的成交物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终止或解除,该套成交物业不计入乙方销售成交面积(若已计入销售成交面积的,则做相应扣减),且从退房当月代理服务费结算中扣除该套房已结的代理服务费。该套物业由乙方再行销售并结算代理费,重新成交物业计入乙方销售成交面积。

招商代理佣金(b)

1. 乙方招商代理佣金费用的提取与招商业绩直接挂钩,按照双方约定的佣金提成比例进行提成。甲乙双方共同确定:招商代理佣金于本项目正式招商当月起每月结算和提取。

营销代理服务费用结算及支付

1. 本项目乙方完成销售,获得销售代理服务费的界定条件为:购房者签署预售合同并支付首期房价款,且预售合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后,即可视为乙方成功销售。

2. 本项目销售代理佣金自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当月起每月按月结算。每月月底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月的成交明细表及销售代理服务费请款单,在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一次性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相应发票。

3. 销售代理的考核约定:

(1)佣金标准

代理费率(固定费率):本项目乙方的代理费率固定为:____ %,

即代理费=售出单位累计合同总金额×固定代理费率。

4. 销售代理奖励佣金:在销售物业的销售价格超过双方约定的售价时,甲方应将超额部分的____%作为奖励佣金支付给乙方;

5. 本项目乙方完成销售招商,获得销售招商代理服务费的界定条件为:租赁者签署租赁合同并支付全额租赁款后,即可视为乙方成功销售招商。

6. 本项目销售招商代理佣金自本项目正式招商当月起每月按月结算。每月月底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月的成交明细表及招商代理服务费请款单,在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一次性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相应发票。

7. 乙方计划的销售招商进度计算(招商进度以实际成功招商的面积计算为准)

8. 招商代理的考核约定:

(1)佣金标准

以正式招商日起的五个月为时限,乙方实际完成计划招商率达到或超过____%的,佣金标准按照一年招商租金的____天计算提取;乙方完成计划招商率达不到____%的,佣金标准按上述完成标准之____%提取;

(2)佣金支付

正式招商后,时间未达到三个月的,甲方每月以实际招商部分一年租金的____天的____%的比例向乙方预结代理佣金;时间达到三个月时,按上述佣金标准确定的比例,甲乙双方进行补足清结;三个月以后,甲方每月以实际收款按上述佣金标准确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3)招商进度

乙方应在该项目结构封顶之日起每个_____月完成总招商面积的____%,自结构封顶之日起 ____个月内完成的总招商建筑面积不低于总招商建筑面积的____%。总体招商时间初步确定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计_____个月。

9. 招商奖励佣金

如果通过乙方的工作,项目首年实收租金超过预定的首年总体租金,甲方将首年超出部分租金的____%作为招商奖励佣金奖励给乙方。

计算公式如下:

(甲方与商家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首年的总年租金(元/年)-预定首年年租金(元/年)*____%

支付方式:招商奖励佣金在乙方完成预定招商目标时支付。

10.如甲方项目于 年 月开盘,在乙方如约代理销售本项目的前提下,乙方免除全部上述营销顾问服务费,甲方已经支付的营销顾问服务费,乙方同意甲方每月从应结算的代理费中扣除,扣除比例不超过当月支付代理费总额的10% ;

11、如甲方不能于_____年_____月开盘,延期开盘在_____个月以内的,在乙方如约代理销售本项目的前提下,乙方将已收取的总营销顾问费用的一半返还甲方;延期开盘超过_____个月的,乙方不再返还甲方已收取的营销顾问费用。

第八条:招商、销售及《预售(买卖)合同》界定

1. 约定的招商销售期内甲乙双方现场销售人员的所有成功招商、销售,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招商、销售代理佣金。

2. 甲方提供乙方本项目预售(买卖)用《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的标准文本及修改文本。

3. 乙方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超出甲方所提供的《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的标准文本及修改文本的状况,则必须书面知会甲方,甲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乙方以明确的书面答复,否则视为甲方认可。

第九条:知识产权

1. 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方案及/或其他建议、图表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甲方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向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传阅、引用、复制和发布报告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否则,甲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乙方应向甲方单独进行工作汇报,任何工作汇报均谢绝以下第三方在场:房地产销售代理公司、房地产顾问公司、房地产策划公司等其它同行业、同性质公司。

第十条: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的5年内应严格保守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对外发布或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 本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回避原则

1.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同意遵守行业内竞争项目回避原则,不能接受本合同代理项目规定范围四至内的定位相近及形成竞争关系的楼盘(已推出或即将推出市场)的任何形式合作或代理委托。规定范围四至: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未按上述条款执行各项事项均视为违约。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在结清所发生的款项外,违约方须支付守约方人民币 ____万元,作为违约金。

2. 本合同签定后,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请诉讼。

3. 不论何种情况下,若乙方未能代理销售本项目,甲方应足额支付全部策划顾问咨询服务费,并向支付人民币____万元的违约金。

4、在乙方代理销售的过程中,因为乙方原因(如未经甲方同意对客户作不实承诺,夸大事实等行为)导致客户与甲方发生纠纷,产生经济赔偿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有关条款之执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而影响有关条款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6. 因股东变更、产权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方变更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甲方应向新委托方说明本合同的有效性,三方应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和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宜另行签订协议,甲方不构成根本违约。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 如果一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直接受到某一不可抗力事实的影响、迟延或阻碍,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2.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未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采取适当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克服、无法预见并无法避免的超出一方或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且妨碍双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内乱、爆炸、火灾、洪水。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2. 自合同生效以后,乙方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策划及销售代理工作且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本合同终止。

3. 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完成其应尽义务或无能力继续履约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而令任何一方遭受损失的,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规定提出解除合同时,需提前15日或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派人于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完成办理相关结清款项、解除合同等手续。

5. 乙方如欲终止合同,需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除法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外,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不得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 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有任何问题,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2.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

3.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在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了所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完成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 签约日期:________

精选商代遗址发掘简报范文简短七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箱:

甲方就其名下的商业物业委托乙方在甲方指定范围内进行招商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标的物地址

序号

项目名称

地址

二、代理资格

乙方是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组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实行_____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应依法经营。

三、委托内容

四、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期为招商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合作期限结束时,双方可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五、甲方责任及权利

1、甲方应按乙方合理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该项目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为乙方顺利进行分析研究、开展招商工作提供方便。

3、甲方指定专人作为本合同的甲方代表负责本项目与乙方的联络、协调工作。

六、乙方责任及权利

1、乙方应当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招商工作,对于乙方超越授权范围对外进行任何承诺、保证等或乙方超越授权范围实施的其他招商行为,均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因此而导致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的赔偿、被司法机关判令承担的赔偿、_____处罚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包括_____在内的全部损失。乙方对外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乙方应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包括_____在内的全部损失。

2、乙方负责本合同的项目招商负责人保持与甲方的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并调动公司重要部门和优秀专业资源全力配合。

七、招商代理费用

1、招商费用、目标、范围的确定

(1)代理招商费用结算:乙方代理甲方商业物业进行招商,按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所引进并和甲方最终成功签订租赁合同的_______个月租金进行结算,即合同年租金的_______%。特别约定:该佣金需乙方提供咨询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发票,则扣除佣金数额的_______?%作为发票税。

(2)招商过程中,如意向商户与甲方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物业的期限、租金、装修、物业、广告等事项初步达成一致的,在经甲方确认后会同乙方与该意向商户共同签署租赁意向书(如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并另行额外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代表甲方与该意向商户签订租赁意向书),如果该意向商户最终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则该三方确认签字的带看确认单作为确认该意向商户是由乙方完成的招商的依据。

2、招商费用结算

(1)招商费用的结算为每完成一单,计提一单,甲方需在每单正式租赁合同签订并收到租赁户第一期租金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在乙方提供相应数额发票后向乙方支付相应之招商佣金。

(2)招商代理费用的结算以商户与甲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金额为依据。

(3)乙方必须告知其招商的商户,在交付甲方保证金后有悔约不再承租的,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_______日内做出是否承租意愿,保证金可以退还,甲方也无需支付乙方招商佣金;如超出_______日,则保证金不退还客户。如有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八、违约责任

1、?若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军事行动、政府法令、电讯部门故障及检修信道中断造成无法查询等)致使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则提请___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裁决定为终局裁决,_____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十、双方保证

(一)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甲方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存续企业。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政府批文、物业状况、说明、设计、装修标准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正确、合法、有效,无虚假或非法之处。

(二)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乙方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存续企业。

2、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忠实于甲方利益,并保证其委派、聘请的工作人员在代理以及服务中忠实于甲方利益。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精选商代遗址发掘简报范文简短八

中国西南地区的青铜时代遗址。位于四川广汉南兴镇。1980年起发掘。在遗址中发现城址1座,据认为,其建造年代至迟为商代早期。已知东城墙长1100米,南墙180米,西墙600米,为人工夯筑而成。清理出房屋基址 、灰坑、墓葬、祭祀坑等。房基有圆形、方形、长方形3种,多为地面木构建筑。自1931年以后在这里曾多次发现祭祀坑,坑内大多埋放玉石器和青铜器。1986年发现的两座大型祭祀坑,出土有大量青铜器、玉石器、象牙、贝、陶器和金器等。金器中的金杖和金面罩制作精美。青铜器除罍、尊、盘、戈外,还有大小人头像、立人像、爬龙柱形器和铜鸟、铜鹿等。其中,青铜人头像形象夸张,极富地方特色;立人像连座高2.62米,大眼直鼻,方颐大耳,戴冠,穿左衽长袍,佩脚镯,是难得的研究蜀人体质与服饰的资料。祭祀坑的年代约当商末周初,被认为是蜀人祭祀天地山川诸自然神祗的遗迹。

———三星堆遗址

在四川广汉市郊,有一幢类似太空飞行物的奇特建筑物,斜形椭圆底部,锥形主体,远远地就听到阵阵缥缈的音乐。这里就是为"世界上第八大奇迹"———三星堆遗址而建的博物馆。

三星堆遗址是一处距今5020xx年至3020xx年左右的古蜀文化遗址,面积达12平方公里,是中国20世纪重大的考古发现之一。自20世纪20xx年代起至今,中外考古学家对其进行了大量的考古发掘和专题研究,发现了城墙遗址和大量精美文物。三星堆遗址及文物的发现,有力地证明了三四千年前古蜀国的存在和中华文明起源的多元性。1988年1月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星堆遗址内存在三种面貌不同但又连续发展的三期考古学文化,即以成都平原龙山时代至夏代遗址群为代表的一期文化,又称"宝墩文化";以商代三星堆规模宏大的古城和高度发达的青铜文明为代表的二期文化;以商末至西周早期三星堆废弃古城时期为代表的三期文化,即成都"十二桥文化"。

在三星堆二期文化中,青铜文明的自身文化特点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其影响范围也超出了传统的古蜀国分布的成都平原,扩散到陕南地区和江汉平原等地。同时,青铜文明也受到了中原夏商文明及长江中游地区、陕南地区文明的强烈影响,表现出古蜀文明强烈的内聚和外衍的两面性。

三星堆遗址及其出土文物有许许多多的神秘之处,世界各国的考古专家争论了半个多世纪,仍有许多千古之谜至今难以破译,不少外国媒体称三星堆遗址是来自"外星人"的文化。

三星堆出土的大量珍贵文物,将辉煌的古蜀文明真实而又让人匪夷所思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其中最神奇最令人惊叹的,便是众多青铜造像了。这些青铜像铸造精美、形态各异,既有夸张的造型,又有优美细腻的写真,组成了一个千姿百态的神秘群体。

在众多的青铜人面像里有三件著名的"千里眼、顺风耳"造型,它们不仅体型庞大,而且眼球明显突出眼眶,双耳更是极尽夸张,长似兽耳,大嘴亦阔至耳根,使人体会到一种难以形容的惊讶和奇异。而它们唇吻三重嘴角上翘的微笑状,又给人以神秘和亲切之感。其中最大的一件通高65厘米、宽138厘米,圆柱形眼珠突出眼眶达16.5厘米。另一件鼻梁上方镶嵌有高达66厘米的装饰物,既像通天的卷云纹,又像长有羽饰翘尾卷角势欲腾飞的夔龙状,显得无比怪诞诡异,为这类糅合了人兽特点的硕大纵目青铜人面像增添了煊赫的气势和无法破解的含义。

在世界所有考古发现中,三星堆遗址出土的青铜神树,都称得上是一件绝无仅有极其奇妙的器物。青铜神树分为3层,树枝上共栖息着9只神鸟,显然是"九日居下枝"的写照,出土时已断裂尚未复原的顶部,推测还应有象征"一日居上枝"的一只神鸟,同时出土的人首鸟身像或者立在花蕾上的铜鸟也许就是吧?繁茂的树枝、果实及花朵,尾在上头朝下攀援在青铜神树上的神龙,让人们在惊叹之后常有这样的思考:古代蜀人采用极其高超的青铜工艺和造型艺术铸造这件充满了神奇想像力的青铜神树,究竟是作什么用的呢?

精选商代遗址发掘简报范文简短九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的“__”项目提供综合服务的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所开发、经营、管理的“__”项目(以下简称委托项目)提供综合服务。

二. 乙方承诺将通过周到、务实、高效的工作,为甲方提供有关委托项目的独立的租赁代理服务,最终配合甲方实现委托项目投资收益。

三.

3.1. 服务内容: 独家租赁代理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1.约见合适客户,充分解答客户咨询,安排并陪同客户视察委托项目,详细了解客户意见,把握客户目前要求,挖掘客户潜在需求,提高租赁成交的比率。

3.1.2. 积极跟进客户,在议价、合同条款洽谈、客户登记、签约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与律师、保险、银行、公证等之间的沟通和配合)。

3.1.3. 提出市场推广策略和营销方案并在甲方批准后实施,积极参与委托项目的市场推广活动。

3.1.4. 根据委托项目实际租赁情况,结合市场发展变化,适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市场的建议和意见,协助甲方调整租赁策略。

3.1.5. 以客户为中心,以为客户服务为宗旨,做好与客户有关的一切工作,确保租赁成交指标。

3.1.7.充分理解甲方租赁策略,在对客户服务时严格按照委托项目宣传资料和文件充分表达甲方的真实意图,不允许有任何夸大、虚构、欺骗等行为,确保客户顺利入驻,完成交易。

五.

5.1.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确定委托项目房屋市场公布价、实际租赁价格及支付方式; 甲方有权确定租赁合同文本; 甲方有权确定和更改销控和出租方案;甲方有权确定广告发布内容、频率、方式; 甲方有权审批任何需要以甲方名义签订的合同或需要甲方支付费用的行为;甲方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的全部工作成果、客户资料等享有独家所有权。 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承诺在委托项目的租赁代理的全过程中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不以乙方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推广或介绍。

5.2. 乙方无权低于甲方确认的租赁价格表进行租赁。如遇特殊情况需低于上述价格租赁需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

5.3.乙方应当严格执行甲方出具的委托项目房屋销控、价格标准和折扣比例,并根据甲方的通知进行调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进行任何变动,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4.乙方在租赁代理工作中应当谨慎从事,只能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如实对外陈述委托项目情况,未经甲方明确通知,不得超出上述内容对外自行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致使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进行赔偿。

5.5.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委托的律师等专业人员、甲方的财务部和客户服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租赁文件。

5.6 协助甲方手续办理、入住通知及入住手续等其它租赁必要的配套服务。乙方自行招聘的租赁人员由乙方自行聘用,乙方自行签署聘用合同并进行独立管理,其全部人员工资、福利、佣金、提成、奖励、保险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解决,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保证其雇员知晓他们与甲方并无任何劳动关系,并保证甲方免于乙方雇员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和追索。

六.综合服务费用费用计算和支付方式 出租代理在下列条件达成时才视为出租单位成交:

6.1.2.

6.2. 承租人已按照租赁合同支付了首期租金或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代理费的结算标准

6.2.1.商业招商服务:双方合作一经确定,甲方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共计支付乙方6个月止 。

6.2.2. 甲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商业招商服务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销售代理服务费按乙方实际签约商户2.5个月的租金计算。

6.2.3.商业招商服务费的支付:

②甲乙双方于每月30日进行月度结算,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招商代理佣金结算表》后五日内对乙方所申请的商业招商服务费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书面告知给乙方。在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凭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五日内将商业招商服务费支付给乙方。

双方各自按国家规定承担各自作为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各自公司应缴纳的税费。

七.

7.1. 保密条款无论是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在本合同终止之后,乙方对其所了解的包括但是不限于下列情况均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但是根据法律要求乙方必须予以披露的除外:

7.2. 委托项目的工程进度; 甲方的资金使用安排; 甲方的公司财务状况; 委托项目的租赁情况; 委托项目的租赁资金回收情况;委托项目的租赁推广计划; 客户投诉情况; 其他与代理租赁工作有关的、甲方认为应该予以保密的情况。乙方违反该保密义务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甲方的赔偿,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中直接扣除因乙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有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八.

8.1. 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的,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改正和补救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截至甲方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自甲方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乙方每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截至甲方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乙方的合同义务得到适当履行为止。

8.2.除上款规定的违约责任外,乙方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经甲方两次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则甲方有权代为履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此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意一笔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8.3.甲方延迟支付代理费的,每延迟一日应支付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合同项下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蒙受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损害赔偿及违约责任、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

九.

9.1.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其中一方无法履行法定或本合同定的义务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2. 若不可抗力发生在一方迟延履行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之后,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任。

9.3.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和动乱,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法令的变动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逆转的障碍。

十. 纠纷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委托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其他

11.1. 本合同各条款的名称仅供参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以合同内容为准。 11.2.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构成对这种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也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任何一项或其一部分不得限制进一步行使这种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11.3.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约定的各种权利及补救措施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相互之间是兼容的,而不是互相排斥的。

11.4.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作出、签署、附加的一切合同、文件、授权、报告、清单、认可、承诺和放弃都构成对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加文件的内容与本合同作出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后一时间形成的文件约定为准。

11.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

11.6.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字):

签约时间: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字): 签约时间: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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