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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投标公司招标规定范文(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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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投标公司招标规定范文(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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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公司招标规定篇一

致:(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原厂商名称)购进[或需在中标后向订购]。

4.我方诚意提请贵方关注:近期有关该型号产品的生产、供货、售后服务以及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事项有:

5.我方及由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机构最近三年内被通报或者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有: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年月日

投标公司招标规定篇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投标公司招标规定篇三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2、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1、公司直接管理或报经公司批准不招标的;

2、公司自营工程;

3、公司自制产品、自修项目;

4、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

5、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1、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2、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属于抢险援助及其它紧急项目的;

4、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

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产化研发制造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组织招投标。

招投标参照各自的实施细则组织。

第十二条 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在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和设备外委大修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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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公司招标规定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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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公司招标规定篇五

为了规范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管理,确保业务经营工作按正常程序有序的进行,预防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的每个工程项目的投标(公开招标、议标以及邀标等)。

一、部门职能

工程管理中心和内控部(投标管理中心)是公司工程业务投标的管理部门,定期在由各部门上报的工程项目信息中,通过搜集详细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评估每一个项目的可行性。经过对市场信息的调研和分析、对建筑市场发展动态的预测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提供决策依据,为公司所进行项目的前期投入提出明确的分析结果,建立和完善公司各项目业绩经营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确保业务经营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在工程项目开始招标时,根据招标公告和购买的招标文件(含公开招标、议标及邀标的所有项目)再结合公司内部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再进行后续的报名、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投标文件的制作工作。

监督、协调和指导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经营工作(主要针对工程投标中所有遇到的情况)

二、工作范围

握,防止不同部门因信息不流畅而造成同一工程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部门参与的状况发生;再者是能够合理安排使用公司内部资源(包含建造师以及公司业绩)。根据各工程项目内提出的具体要求,选择出最的适用建造师,合同安排原件和需出场建造师的出场时间和方式。

(一)由于所负责的工作的需要,部门内部应建立企业具体信息库,信息库内容包括:

1、企业业绩

公司近期(除特大项目外,近三年内2015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可使用的业绩情况,业绩分类为:a、按一级、二级建造师的人员进行编分;b、将工程金额按从大到小顺序进行编分;c、近年所获奖项进行分类;d、其他未能分类到以上三种情况的合同按具体情况统计。

注:公司原件在投标过程中,需使用的,综合信息部(资料部)应确认原件清单上除使用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外,还应由内控五部(郭筱)的确认签名,方可借出。未经过此程序所借出的原件,由此所出现的问题,由领用部门及综合信息技术部主管及经办人负连带责任。

2、企业所参与工程

每周的报表里,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建造师的中标、押证情况也应该详细记录

注:在工程前期备案、报名、资格预审以及投标上所使用的公章应由投标管理中心确认后,由工程管理中心签字认可(冯永鑫),办公室方可准允使用公章。未经此程序所出现的相关问题,由办理人和公章借出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3、公司所参与的工程,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内控五部安排报名(江苏省内需用加密锁的情况)在报名前确认适用建造师。

a、预审项目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好资审文件后,由经办人办理原件领用,带同建造师(需出场的情况)按时出席资审文件会,通过后再交由内控二部(刘涵)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含商务标、技术标),准时带齐开标所需要所有资料及原件和建造师(需出场的情况)到达开标地点参与开标工作,详细记录开标情况,结束后回公司进行存档。

b、资格后审项目,则是报名后,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由内控二部、内控五部和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协调后,安排人员制作投标文件,进行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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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公司招标规定篇六

致:(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和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原厂商名称)购进[或需在中标后向订购]。

4.我方诚意提请贵方关注:近期有关该型号产品的生产、供货、售后服务以及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事项有:

5.我方及由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机构最近三年内被通报或者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有:

6.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单位介绍信|公司介绍信|行政介绍信|实习介绍信。

单位介绍信|公司介绍信|行政介绍信|实习介绍信。

投标公司招标规定篇七

为规范公司采购业务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或服务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并依据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对工程建设及项目整体品质的影响进行控制,以合理低价选择最满意的公司供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二.原则:

全面招标、整体招标、严格审查、阳光作业、合理低价、公平公正。

三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材料、设备,以及施工、监理、营销、设计等服务的采购管理工作。

四四.主要内容:

招标计划的制定项目部和工程部根据公司开发项目工程总进度的要求编制和提供工程进场材料设备计划。

设计部负责编制和提供设计出图计划。

营销部负责编制和提供营销工作进度计划。

采购部根据项目部、工程部、设计部和营销部提供的计划要求编制并申报采购时间计划。

采购部根据公司所开发项目建设实际进度调整采购时间计划表,每季度核对并及时调整。

决策的作用。

公司工程材料、设备,以及施工、监理、营销、设计等服务必须实行招标选择合作单位。工程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须保证三家以上(含三家)的投标单位参与竞标。但下列情况除外:(1)某些已经过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工程;(2)某些政府垄断工程;(3)某些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和工期要求极为紧急的工程。不采取招标方式直接发包的工程供方由采购部从公司确认的《合格工程供方名录》中选取,会同项目部及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后报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确定工程供方。

工程招标应遵循全面招标和整体招标的原则,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招标前,应先根据施工图纸编制标底,不提倡无标底情况下的费率招标。所有投标单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单位才有资格参与投标。整个招标过程须保持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间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共享,杜绝暗箱操作,同时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邀标对象、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标的公正与效果。

招标工作小组和招标领导小组的职能、权责按照公司授权、权限划分相关内容执行。

工程招标过程设计部根据设计出图计划及时提供招标用图纸或设计方案。

采购部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标前会议并撰写会议纪要,各相关部门须安排专业人士参加,确定开标人选。

工程部组织编制《招标要点确认表》,经工程部经理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采购部。

采购部根据《招标要点确认表》和各相关部门提供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审批记录形成《招标文件审批表》。营销部负责提供其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要求,设计部负责提供其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要求和材料样板的确认。

采购部从《合格工程供方名录》和《可试用工程供方名录》中选取入围单位,并将《工程供方实地考察评分表》和《工程供方履约评估表》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形成《投标人资格审批表》。

招标文件及投标人资格审批表经审批通过后,采购部根据工程采购时间计划按时发放招标文件,并做好图纸资料的签收及图纸押金的收取工作。

采购部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负责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必要时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答疑会结束后,形成《答疑会记录表》并经与会各方签字确认后发给所有投标人,同时由采购部存档。

采购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召开开标会,并提前通知各开标人员,开标会结束后,形成《开标记录表》,各开标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

招标工作小组各相关专业人员依据投标单位投标情况进行对比分析,采购部组织召开评标会,根据对比分析结果对各投标单位进行评分,选定中标单位,评标过程形成《评标记录表》。

采购部填写《定标审批表》提交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开标记录表》和《评标记录表》作为《定标审批表》的附件一并提交。中标单位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定标,由采购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采购部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洽商,负责合同的拟订、审批和签订,执行《合同管理规定》。

若招标条件发生变更,包括招标要点或投标单位的变更,由变更提出部门填写《招标条件变更审批表》后交采购部,采购部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若出现开标后招标标的的主材发生变更、新增投标单位、多个投标单位放弃投标或投标单位有弄虚作假、串通抬价等情形,采购部可组织填写《废标审批表》,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宣布原招标为废标,向所有投标单位发出《废标通知书》。

4.4工程直接采购过程4.4.1工程部直接采购的权限为5万元以下的材料采购、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采购。工程部提出采购项目后根据成本估算及公司授权范围确定是否直接采购。符合工程部直接采购范围的,由工程部通过比价或商谈的方式进行,工程部项目部经理负责采购结果及合同的审批,工程部同时将合同送采购部备案。

4.4.2由于设计或营销有特殊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招标采购时,由提出部门填写《直接采购审批表》,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采购部和直接采购提出部门共同进行采购工作,由采购部进行价格商谈。采购部经办的直接采购的结果及合同由公司招标小组审批,采购部负责合同的签订。

4.4.3其他部门的直接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4.5工程战略采购过程4.5.1采购部根据公司整体采购需求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定点采购审批表》,将部分材料设备或专业施工采用战略采购方式,审批表中注明确定战略供方的过程。

4.5.2定点采购审批通过后,采购部负责组织战略采购。对供方进行筛选后,确定拟邀请参与投标的供方,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进行招标工作。

4.5.3采购部负责定点战略采购的评定标工作,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负责与中标的供方进行谈判最终确定协议内容和价格。

4.5.4采购部负责定点采购战略协议的拟订,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签署并实施。

4.6工程招标资料与信息管理4.6.1投标结束后,采购部应做好项目招标资料、投标文件、《工程供方实地考察评分表》、《工程供方履约评估表》、《招标文件审批表》、《投标人资格审批表》、《答疑会记录表》、《开标记录表》、《评标记录表》、《定标审批表》及相关会议纪要等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4.6.2投标文件一式两份,一套完整的投标资料(含材料样板)由采购部整理、归档、保管,另一份工程类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由设计部门评标完成后转至工程部,其它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分别由设计部门、营销部保管。采购部要进行报价分析。中标单位的样板在合同签订后由采购部转交工程部,工程施工验收完毕后由工程部转交成本部,成本部完成工程结算后并保管。

五五.附则:

本管理规定由采购部负责拟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投标公司招标规定篇八

俗话说:“不成规矩,何以成方圆”,在某些工程上要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

把行为规范起来才能减少不必要的事情发生下面是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六)负责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六条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一条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第十三条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四条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六)其它材料。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

邀请书。

);。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

通知书。

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九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

工作报告。

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八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建〔1994〕130号1995年4月21日颁发,水政资〔1998〕51号1998年2月9日修正)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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