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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优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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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优秀14篇)
2023-11-12 04:19:23    小编:ZTFB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若想站在世界舞台的中央,就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如何培养创造力和思维的灵活性,使自己在艺术创作中更加出色和独特?通过总结,我们可以从中找到不足和问题,并积极改进和提高。

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一

定义判断中有很大部分的题目考查的是快速阅读,筛选信息的能力。尤其对于一些难度稍大的题目,有时并不能很好的理解题干,但是这并不会影响到我们的解题。解题时只需要阅读筛选出这些关键的信息即可。经过对历年国考真题的研究发现,命题人往往会考查以下这些关键点,我们称之为“核心成分”。主要有以下几个:

1.主体:行为、事件的发出者,比如国家、政府、学校、企业。

2.客体:行为的承受者,也就是常说的对象,比如学生、员工、人民群众等。提示词:针对,对于等。

3.目的:行为者的动机、意图。提示词:目的是,为了,确保,以期,意图等。

4.原因:产生某些现象或采取某些行为的原因。提示词:出于,因为,由于等。

5.方式:表示方式、方法或手段。提示词:通过,借助,凭借等。

6.条件:定义成立的前提条件或者对主体、客体以及行为的限定。提示词:以……为前提,基于,以…为基础,以…为依托、在…条件下等。

7.结果:事情发展的最终结果。提示词:结果,造成,导致,致使,从而,实现等。

在读题的过程中勾画这些关键词和选项进行比对,避免了二次寻找的过程,节约做题时间。比如题干中的主体是国家,如果选项中是企业,那么主体不一致,便可以快速排除。

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二

论文摘要:

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大陆法系行政法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各国行政法学研究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对行政决定的效力问题的研究状况总体薄弱,且主要精力集中在行政决定的效力的内容(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上,对作为行政决定效力形态的“行政决定成立”、“行政决定生效”、“行政决定合法”、“行政决定有效”等问题研究较少,我国行政法权威教材对此问题表述也较混乱。对行政决定各效力形态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各效力形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做一个粗浅的探讨,这不仅有利于对相关理论的疏理和统一,而且更有利于审判业务。

论文关键词:

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三

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和谐发展与其采用的汇率水平是否恰当有着重要关系。汇率失调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同时可能导致国际摩擦。就我国而言,许多学者和专家都曾探讨:究竟怎样的汇率适合中国?但不管怎样应遵循基本的原则就是创汇和用汇均衡是用于贸易双方的最佳汇率,也就是说不能偏离了均衡汇率。爱德华兹等人证明,均衡汇率方法比较适合于对发展中国家汇率的评估和评价。

由于现阶段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因此可以借鉴均衡汇率的影响,并利用它们之间存在的系统联系来估计和评价人民币汇率。均衡汇率理论的核心是分析基本经济因素变化对均衡汇率的影响,并利用他们之间存在着的系统联系来估计均衡汇率。关键是如何选择能够反映中国经济增长特点且对人民币汇率有显着影响的基本经济因素,这也是本文的重要视觉所在,事实上,斯坦为代表的自然均衡汇率理论把反映中国国民经济综合增长力这一指标在模型中加以体现比较适合转型中的中国。因此,本文试图综合以上特别是实际汇率理论和自然均衡汇率理论成果,浅究决定人民币均衡汇率模型和基本经济因素。

1.基本经济因素变动与均衡汇率。

爱德华兹、威廉姆森和斯坦等人曾深入地分析了基本经济因素变化对均衡汇率的影响,得出了重要结论,我们在借鉴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从理论上分析贸易条件、外资流入、关税、出口补贴、技术进步等基本因素变化对均衡汇率的影响。

1.2关税与均衡汇率。关税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影响进口品的价格来达到调节进口量的目的。假设其它条件不变,那么降低关税就意味着降低了进口商品的价格,这时对进口商品的需求就会相应地增加,如果马歇尔---纳勒条件成立,将会打破原来的经常项目平衡,这时就会产生均衡汇率贬值的压力。另一方面,关税降低还会产生进口品对非贸易品的替代,消费者会因为进口品价格下降而增加对它的消费,导致非贸易品均衡价格下跌,这也会导致均衡汇率贬值。

1.3外资流入与均衡汇率。一般来说,外资流入会导致均衡汇率升值。因为流入外资的一部分,会通过结售汇或银行间外汇调剂市场,而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外汇市场的外汇供给。在外汇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就会导致均衡汇率升值。从长期看,如果外资是以借债的形式流入的,由于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所以这些流入的外资,如果全部进入消费部门而不创造任何生产力,最终会导致均衡汇率贬值;如果是进入投资部门,则会导致均衡汇率升值。如果外资是以产业投资的形式流入的,特别是投资于外向型部门,则会导致均衡汇率升值。

1.4出口补贴与均衡汇率。出口补贴实际上是一种负关税,岁调节出口有较大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减少出口补贴会使出口商的出口利润减少而抑制了出口。出口减少会使结售汇需求不变,则会导致均衡汇率贬值。这是减少出口补贴所产生的供给短缺效应。另一方面,出口补贴减少同时会改善政府的财政状况,政府的这部分购买力若最终被用于非贸易品支出,则会增加非贸易品需求,从而促使非贸易品的相对价格上升,这又会产生均衡汇率升值的压力。在现实中通常是由于政府支出结构比较多样同时其作用有滞后性,即前者的效应大于后者,所以减少出口补贴一般会导致均衡汇率贬值。相反会导致升值。

1.5技术进步与均衡汇率。正常情况下,技术进步会导致均衡汇率升值。原因在于,技术进步的最直接结果是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显着增强一国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改善对外贸易条件,这时就要求均衡汇率升值,以维持外部部门可持续平衡。我们知道,均衡汇率指在国际收支不受流动性约束的前提下,能够维持稳定的经济增长的汇率。它描述了经济增长与均衡汇率的关系,技术进步能直接导致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由于贸易品部门具有开放性和面临国际竞争力的特点,所以一般情况下贸易品部门的技术进步,相对来说总是比非贸易品部门快。这样就会促使贸易品对非贸易品的相对加尔不断地下降,从而导致均衡汇率升值。实际上,以上两个方面是共同作用、相互转化的',所以技术进步对均衡汇率的升值作用是比较明显的。

居于专家一系列的模型与数据实证分析,发现(1)人民币汇率高估和低估呈现交替出现状态,并且高估和低估的年份大体相当,这说明人民币现实汇率有向其均衡汇率不断调节的倾向[5]。(2)1985、1989、1994三年汇率失调的跳跃性很明显,具有较强的异常波动性。(3)1994年以后人民币的长期均衡汇率趋于稳定且有下降趋势,人民币汇率围绕长期均衡汇率小幅度波动。

通过分析,实际汇率与基本经济因素之间存在系统的联系,表明国内投资、经济增长、利用外资效果和对外贸易状况都是人民币均衡汇率的长期决定因素。从实证研究结果来看,有些结论与理论分析是一致的,但也有些不一致,实际上正反映出中国转型经济的特殊矛盾性。上面说道,1994年以来人民币的长期均衡汇率趋于稳定且有下降趋势,但是随着经济综合实力的增强,人民币会变得越来越坚挺。人民币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而实现完全可兑换的基本条件是人民币汇率始终保持在均衡汇率水平。因此,未来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核心是容许人民币汇率有一个适当的浮动空间,以充分反映人民币汇率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特征。

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四

法院赔委会对赔偿请求人错误羁押的天数未作调整,但决定增加精神抚慰金等事项,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情形,应按新决定作出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但国家赔偿申诉监督程序除外。

案情。

2015年3月4日,黄用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廉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廉江市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黄用球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决定对黄用球不起诉。

黄用球被错误羁押268天,遂向廉江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220万元。廉江市检察院认为,黄用球被错误羁押268天,其有权获得刑事赔偿,据此决定:1.赔偿黄用球被羁押期间人民币若干元(赔偿金待国家颁布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额后再计算支付)。2.不支持黄用球要求精神损失款200万元的赔偿请求。黄用球不服,向湛江市检察院申请复议。湛江市检察院认为,廉江市检察院赔偿决定作出时,201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其采用2015年标准错误,应按2014年度日平均工资219.2元以羁押268天计得黄用球人身自由赔偿金58884.96元。据此变更原决定第1项人身自由赔偿金为58884.96元。2016年6月20日,黄用球仍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委会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

湛江中院赔委会认为,湛江市检察院按201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黄用球人身自由赔偿金正确。黄用球被羁押268天,其妻起诉离婚并经判决准予离婚,黄用球为此遭受了精神损失,廉江市检察院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黄用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决定:维持复议机关决定第2项;撤销复议机关决定第1、3项及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第2项;廉江市检察院应支付黄用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黄用球的其他赔偿请求。

黄用球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委会申诉。广东高院赔委会认为,湛江中院赔委会未改变羁押天数但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决定,属“改变原复议机关决定情形”,应按该决定作出时已发布的201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计算黄用球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的是抚慰性质,湛江中院赔委会决定廉江市检察院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黄用球被无罪羁押268天,正常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精神极度痛苦,应认定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廉江市检察院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据此改变原决定为:廉江市检察院应赔偿黄用球人身自由赔偿金64936.4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评析。

1.“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认定。

我国统计局一般于每年5月或6月发布“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而国家赔偿案件经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法院赔委会、上级法院赔委会审查才能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为明确“上一年度”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但对羁押天数未改变但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或增加赔礼道歉的决定,是否属“改变原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法院赔偿委员会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些机关认为“未改变原决定”遂按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作出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有些司法机关认为“改变原决定”遂按其决定出时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

本案明确了“改变原赔偿决定”范畴,即不应局限于羁押天数的改变,而应从决定内容全面考量;只要复议机关或法院赔委会决定比原决定有所变动,就属“改变原赔偿决定”。复议机关或法院赔委会应按最新颁布的“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而不能再以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时的旧标准计算,避免将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自身错误或考虑不周导致的时间成本转嫁给无辜的赔偿请求人。另,我国工资标准每年呈上涨趋势,适用“就高不就低”赔偿原则,有利于弥补赔偿请求人遭受的创伤,体现国家赔偿的补偿效果。

2.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与执行。

赔礼道歉是赔偿请求人的情感诉求,也是赔偿义务机关心生抵触的异议点。本案从赔偿请求人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影响、心理创伤严重程度等综合因素分析,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写入主文,有效弥补了赔偿请求人所受的精神损害。

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五

自2000年国家教育部正式拉起素质教育这面大旗,全国各地都如火如荼地响应号召开启了形形色色的改革,社会各界也好评如潮。然而,随着改革即将迎来第十八个年头的关键时期,全国各地却频频爆出不和谐的声音,关于减负的争议不绝于耳。在此背景下,更令人啼笑皆非的便是各位辛勤“园丁“们为了响应减负号召而琢磨出来的百种教育手段。

素质教育,本意是为了能让孩子们度过一个健康快乐的学生时代。可现在,素质教育却反而成了让老师,家长,孩子们皆痛苦不堪的“头疼货”,这就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深思了。

素质教育带来的这些“奇葩作业”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是却不得不公允的说一句,这些“奇葩”的背后多多少少都有些美好愿景。比如希望孩子们能走出课堂,多与自然接触;再比如,希望家长能多多放下工作陪陪孩子。与其一味的去指责校方,我们更要看到这本身也是教育手段的革新。

当然,比起这种教育手段的革新,其背后带来的危害也不容我们忽视。其一i,部分老师布置作业时清奇的脑洞从无顾忌,到头来反而是加重了家长的负担,孩子反而成了旁观者,不免有本末倒置之嫌。其二,这些“奇葩”的背后,究竟有几分是学生自己的创新又有几分是家长的心血,我相信老师心里都是有数的。可最后大部分的老师仍然是以漂亮的结果为评判标准,这就不得不的让我们质疑其未免过于形式主义,孩子的创新能力在过程中能有几分长进。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现在教育创新的尴尬局面,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像题目中提到的“数米”这种令人匪夷所思的作业,其背后暴露的就是教育工作者的形式主义,重形轻魂。另一方面,尽管部分老师想要去创新,但学校有自己的评分标准,最终的结果摆在那,老师想要真正施展起来不免也就束手束脚了。

故此,想要真正解放孩子的天性,丰富她的创造力,我们应该给老师多一些理解,鼓励他们继续创新。其一,教育工作者们一定要明确素质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一张成绩单,更多的是要让孩子们在成长过程中锻炼自己的创新能力。其二,教育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素质教育是贯穿义务教育阶段的大工程,对于违背初衷的教育工作者一定不能姑息。第三,家长要主动响应配合学校,真正让素质教育为孩子撑起一把“保护伞”。

公务员面试c位出道从star模型开始。

公务员面试技巧:让人际交往能力“亮点百出”

公务员面试复习资料: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

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六

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和谐发展与其采用的汇率水平是否恰当有着重要关系。汇率失调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同时可能导致国际摩擦。就我国而言,许多学者和专家都曾探讨:究竟怎样的汇率适合中国?但不管怎样应遵循基本的原则就是创汇和用汇均衡是用于贸易双方的最佳汇率,也就是说不能偏离了均衡汇率。爱德华兹等人证明,均衡汇率方法比较适合于对发展中国家汇率的评估和评价。

由于现阶段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因此可以借鉴均衡汇率的影响,并利用它们之间存在的系统联系来估计和评价人民币汇率。均衡汇率理论的核心是分析基本经济因素变化对均衡汇率的影响,并利用他们之间存在着的系统联系来估计均衡汇率。关键是如何选择能够反映中国经济增长特点且对人民币汇率有显著影响的基本经济因素,这也是本文的重要视觉所在,事实上,斯坦为代表的自然均衡汇率理论把反映中国国民经济综合增长力这一指标在模型中加以体现比较适合转型中的中国。因此,本文试图综合以上特别是实际汇率理论和自然均衡汇率理论成果,浅究决定人民币均衡汇率模型和基本经济因素。

1.基本经济因素变动与均衡汇率。

爱德华兹、威廉姆森和斯坦等人曾深入地分析了基本经济因素变化对均衡汇率的影响,得出了重要结论,我们在借鉴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从理论上分析贸易条件、外资流入、关税、出口补贴、技术进步等基本因素变化对均衡汇率的影响。

1.2关税与均衡汇率。关税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影响进口品的价格来达到调节进口量的目的。假设其它条件不变,那么降低关税就意味着降低了进口商品的价格,这时对进口商品的需求就会相应地增加,如果马歇尔---纳勒条件成立,将会打破原来的经常项目平衡,这时就会产生均衡汇率贬值的压力。另一方面,关税降低还会产生进口品对非贸易品的替代,消费者会因为进口品价格下降而增加对它的消费,导致非贸易品均衡价格下跌,这也会导致均衡汇率贬值。

1.3外资流入与均衡汇率。一般来说,外资流入会导致均衡汇率升值。因为流入外资的一部分,会通过结售汇或银行间外汇调剂市场,而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外汇市场的外汇供给。在外汇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就会导致均衡汇率升值。从长期看,如果外资是以借债的形式流入的,由于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所以这些流入的外资,如果全部进入消费部门而不创造任何生产力,最终会导致均衡汇率贬值;如果是进入投资部门,则会导致均衡汇率升值。如果外资是以产业投资的形式流入的,特别是投资于外向型部门,则会导致均衡汇率升值。

1.4出口补贴与均衡汇率。出口补贴实际上是一种负关税,岁调节出口有较大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减少出口补贴会使出口商的出口利润减少而抑制了出口。出口减少会使结售汇需求不变,则会导致均衡汇率贬值。这是减少出口补贴所产生的供给短缺效应。另一方面,出口补贴减少同时会改善政府的财政状况,政府的这部分购买力若最终被用于非贸易品支出,则会增加非贸易品需求,从而促使非贸易品的相对价格上升,这又会产生均衡汇率升值的压力。在现实中通常是由于政府支出结构比较多样同时其作用有滞后性,即前者的效应大于后者,所以减少出口补贴一般会导致均衡汇率贬值。相反会导致升值。

1.5技术进步与均衡汇率。正常情况下,技术进步会导致均衡汇率升值。原因在于,技术进步的最直接结果是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会显著增强一国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改善对外贸易条件,这时就要求均衡汇率升值,以维持外部部门可持续平衡。我们知道,均衡汇率指在国际收支不受流动性约束的前提下,能够维持稳定的经济增长的汇率。它描述了经济增长与均衡汇率的关系,技术进步能直接导致经济增长。另一方面,由于贸易品部门具有开放性和面临国际竞争力的特点,所以一般情况下贸易品部门的技术进步,相对来说总是比非贸易品部门快。这样就会促使贸易品对非贸易品的相对加尔不断地下降,从而导致均衡汇率升值。实际上,以上两个方面是共同作用、相互转化的,所以技术进步对均衡汇率的升值作用是比较明显的。

居于专家一系列的模型与数据实证分析,发现(1)人民币汇率高估和低估呈现交替出现状态,并且高估和低估的年份大体相当,这说明人民币现实汇率有向其均衡汇率不断调节的倾向[5]。(2)1985、1989、1994三年汇率失调的跳跃性很明显,具有较强的异常波动性。(3)1994年以后人民币的长期均衡汇率趋于稳定且有下降趋势,人民币汇率围绕长期均衡汇率小幅度波动。

通过分析,实际汇率与基本经济因素之间存在系统的联系,表明国内投资、经济增长、利用外资效果和对外贸易状况都是人民币均衡汇率的长期决定因素。从实证研究结果来看,有些结论与理论分析是一致的,但也有些不一致,实际上正反映出中国转型经济的特殊矛盾性。上面说道,1994年以来人民币的长期均衡汇率趋于稳定且有下降趋势,但是随着经济综合实力的增强,人民币会变得越来越坚挺。人民币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兑换,而实现完全可兑换的基本条件是人民币汇率始终保持在均衡汇率水平。因此,未来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核心是容许人民币汇率有一个适当的浮动空间,以充分反映人民币汇率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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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七

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就是获得一个多文化的教育,很高兴看到越来越多的中国留学生选择法国作为留学目的国,欢迎和鼓励中国学生去法国留学,也鼓励他们在留学之前更好的准备留学方案,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学习环境。下面介绍一下法国根据高考成绩录取中国留学生。

法语作为语言,也是世界第二大国际语言,在联合国有1/3以上的国家以法语为官方语言,实际上也有32个国家的人以法语为母语。

中国政府和法国政府已经有合作的协议,高考,可能是世界上要求最严格的考试制度之一。所以法国在招收国际学生时,也通过中国的高考选择那些最优秀的学生。

加强院校之间的合作,加强留学生合作协议框架。在法国大使馆有一个部门 ,叫做法国高等教育服务中心,在中国十几个城市都设立了高等教育服务中心,可以让留学生更好的了解如何去法国,如何准备留学方案,帮助留学生找到符合他们的学习环境。去法国留学的留学生越来越优秀,水平有所上升。

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八

比如,通过某些定性分析我们知道,证券违法犯罪包括证券发行中的违法犯罪和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两种。这种划分本身,为我们提供了证券违法犯罪在市场环节方面的定性知识,使我们不仅知道证券违法犯罪可以分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财会报告等法律形式,还可以从发行、交易的不同市场特征角度把握证券违法问题。然而,尽管我们对证券违法问题有了这些定性的知识,还是不知道现实世界中到底有多少证券发行中的违法犯罪案件,有多少证券交易中的违法犯罪。而这一比例关系的知识,就属于证券违法问题定量特征的分析,无疑对证券违法问题的政策制定、法律实施等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再比如,我们一方面可以知道,有多少发生在发行环节的证券违法,有多少发生在交易环节的证券违法;另一方面还可以知道有多少滥用信息优势的证券违法,有多少滥用资金优势的证券违法。可是,这些都是关于证券违法问题的单变量描述,只是从某个单一的侧面看证券违法问题。尽管这种单变量描述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我们希望同时从两个角度看证券违法问题时,关系就可能不那么直观了。仅仅依靠感觉,我们无法准确断定,发行市场中滥用资金或信息的违法犯罪的比例关系,与交易市场中这一比例关系有何不同。对这类问题的分析研究就属于双变量分析,这种分析过程所描述的,就是对象中那些不那么显而易见却又客观存在着的内在关系。

弄清了问题本身的意思之后,有必要对回答这些问题所由出发的起点进行说明。第一,从已然的案件出发,而不是从某种概念和规范出发。本研究不打算根据事先定义的某个无懈可击的定义和公认的规范去寻找事例以证明定义或规范的合理性。因为概念本身可能提供某些定性的知识,却无法提供证券违法问题的'确切的定量知识。要想同时掌握研究对象的定性和定量特征,就必须研究案例,而且是满足一定统计学要求的案例。所以,本研究的分析单位为案件,数据来源是中国证监会自1993年10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公布的全部违规违法案件的处罚决定共60个(期货案件除外)。所有结论都建立在这60起证券违法案件的分析基础之上。其中,样本等于总体,不存在抽样问题,因而不存在抽样误差。

第二,从开放的、多元的理论视角出发,而不是仅仅从法律条文出发。其实,包括证券违法问题在内的许多违法行为都不仅仅存在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法律责任等几个侧面。单纯的法律分析已经使太多的违法现象的面孔千篇一律,使它们的特征格式化。考虑到这一点,本研究除了分析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还从市场层面、利益层面、载体层面、伦理层面等角度透视证券违法问题。多视角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客观反映证券违法问题本身存在着的多个层面,丰富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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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九

当求职者要选择公司投递简历时,一定要看清职位要求,职责描述,公司简介,在心中衡量一下和自己的匹配度,如果比较在意这个工作,还可以根据公司招聘广告提供的网站地址进一步了解公司的一些详细情况。在简历前面附上一份求职信,在100-200字以内,简明扼要的阐述你的意愿和对你本人进行简单的介绍。简历一定要突出你应聘工作职位的特点,不要泛泛而谈,要有具体的内容,简历不宜华而不实。

当求职者接到公司的电话通知,一定要做好书面记录: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以及路线,求职者可以询问公司附近有哪些公交车,这些记录可以方便求职者找到面试的公司,同时方便自己安排时间。面试最好不要迟到,预约好的时间如果有调整求职者要事先打电话说明,这些礼节的注意是十分必要的。没有面试官喜欢迟到而事先没有电话告知原因的求职者,因为面试官通常是安排集中的时间约见候选人的。面试官更加不会欣赏言而无信的求职者,答应来面试却没有出现,也没有电话告知不来的原因,这样的求职者通常不会再有第二次面试机会。

求职者去面试工作,要根据公司的情况选择得体的服装。通常,比较正式的服装能增强求职者的专业化形象,是比较适合的;但如果一个崇尚自由的广告公司,求职者就可以根据情况穿着较为时尚或者休闲一点的服装,但也不要太夸张,得体合宜的装扮是比较主流的和受欢迎的`,奇装异服通常不太适合求职的场合。

求职者在面试的过程中尽量保持自然的风格,不要刻意做作,注意聆听和理解面试官的问题,做简炼精要的回答。不要拖沓冗长,不要简单无物,更不要答非所问。本着不卑不亢的态度,诚实的回答问题,不要追求语言词藻的华丽。对于工作经验的介绍要详细和精炼,对于自己的求职意向,职业规划要有贴合实际的设想。不要套用一些求职宝典的回答方法,如果不是发自真诚而是学来的套话,面试官会对求职者的印象大打折扣。对于应聘公司,要尽可能多的了解,这样在回答问题时就是有备而来。

最后,希望求职者能找到理想的工作!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十

[内容提要]证券违法问题有哪些与定性特征密切相关的定量特征?证券违法现象中隐含着哪些关系?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以中国证监会在5年间作出的60个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为数据来源探讨这些问题。文中从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利益关系、行为载体、所发生的市场环节、行为的伦理意义等侧面,分析了对证券违法犯罪现象的观察结果和发现的几个关系。

第二,从开放的、多元的理论视角出发,而不是仅仅从法律条文出发。其实,包括证券违法问题在内的许多违法行为都不仅仅存在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法律责任等几个侧面。单纯的法律分析,已经使太多的违法现象的面孔千篇一律,使它们的特征格式化。考虑到这一点,本研究除了分析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特征,还从市场层面、利益层面、载体层面、伦理层面等角度透视证券违法问题。多视角研究的目的,主要是客观反映证券违法问题本身存在着的多个层面,丰富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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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十一

一、网站被将权的表现1,被搜索引擎收录你的网站速度变慢,通常表现在快照更新时间,这点cnzhanzhang的快照就停留在7月份。2...

一、网站被将权的表现。

1。被搜索引擎收录你的网站速度变慢,通常表现在快照更新时间,这点cnzhanzhang的快照就停留在7月份。

2。你的网站关键字后排名下降或者被彻底去掉。

3。如果权重高的话你更新了会很快就收,权重底可能好几天半月都不见动静。

1。内容方面。

不少站长为了更好的提高排名,常常在网站上加些无关主题或者长尾关键词,为了欺骗搜索引擎,来牵引流量,cnzhanzhang提醒这么做的站长短期取得的流量肯定是不错,但为了网站长久就不要去做了,你要知道目前搜索很多是由人工管理的,做的在好也逃不过这些人的眼睛,不要藐视搜索。还有一些站长为了提高网站的收录页面,添加数据量,而疯狂采集数据,这样很短的期间是不错,但这样的站很容易被搜索k掉,搜索的数据库常常会把抓取的内容与他数据库内容相对比,当发现你的内容相似或者相仿,轻则降级,重则拔毛,建意要想填充数据的话,尽量添置些与网站相关的内容,有选择性的添加,在更相关网站上拷贝些比较招人喜欢专业的内容,最好添加些原创的,这样更讨搜索蜘蛛喜欢。

网站还要定期更新,最好是天天更新,这样每次蜘蛛来做站,都有饭吃,也就喜欢上你站,天天吃。搜索引擎的人工管理可是相当的nb,不要因搜索而seo做站,而要为访客而做站,把页面做的更符合人类的视觉,简洁大气,方便访客才是关键,常常看到不少站长哀怨,我的站长没优化也没作弊怎么就被k了,这有可能是做站关键词太nb的原因,一些热门关键词与竞价比较多的的词,都是搜索引擎的人工管理长期管理的目标,人工管理是相当的nb啊,不可轻视。

2。网站程序源码方面。

不要经常修改网站title,keywords和description,搜索引擎抓取后,不会马上就显示出来,要有一个刷新过程,这期间有可能造成网站排名下降,甚至搜索降级,拔毛。还有不少站长修改了网站构造,记住改变一个网站结构,就等于让搜索蜘蛛重新来过,蜘蛛要重新对你的网站进行爬行索引规则,重新对你的蜘蛛爬行的网站目录、分类进入索取,这也是影响正常排名的一个重要原因。

3。服务器方面。

服务器原因,也很重要,服务器是网站的基础设施之一,在选择服务器的过程中,尽量找个比较大,信誉比较好的,切勿贪图小利,而选择便宜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这样的公司在工商是有法可查的。不是一些皮包公司能比的,我有个客户就是选择了皮包的公司的虚拟主机,我负责他网站排名推广(关键词排名前三),主机运行了半年,后来网站与域名同时丢失,对他也是不少的损失。在说服务器不稳定,搜索引擎蜘蛛在进行抓取和更新,网站如果不能正常访问,影响搜索排名,重则网站被k的危险。另外如果您的网站正好与一些作弊的网站放在一起,这些网站被蜘蛛驱逐,不在索引抓取当中,导致你的网站被一同打入冷宫,直接影响你的网站也被驱逐,不在索引抓取。最后一点就是如果您的网站被攻击,植入病毒代码,影响造成访客电脑中毒,被访客向搜索投诉。搜索引擎也驱逐带有“攻击性”的网站,人家也要更好的提高网民的服务嘛。

4。友情链接。

还有友情链接的数量不要多于80个,多则必反,甚至不少站长为了推广网站,采用,大量发送信息,短期的效果可能不错,但长期的话很容易被搜索放入沙盒,网站不但不能进入正常的排序,有可能还会被搜索降级处理。

5。搜索引擎算法。

搜索引擎算法的更新,导致排名下降,前些要学会观察哪些细节地方影响你网站的正常排名,改变自身原因,让网站更符合搜索引擎标准。

三、被降权后如何解决呢。

解决网站被降权等问题根本上就是要先提升您的站点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让搜索引擎认可您的站点。我粗略的总结了大概一下几点:

1。重质量。

网站应当具有一定的质量,如果一个网站不能给用户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内容,会被搜索引擎大打折扣,搜索引擎也一样很注重网站内容、页面质量,内部链接、外部链接质量和网站最终页面质量。内容质量,我原来也写过很多文章,对于网站优化来说,我个人认为网站的优质内容在优化中占据很大比重!既然内容很重要,我们应该怎样去创造优质内容呢?搜索引擎读取文章只能把网页中的内容分离,分别建立索引,然后通过分词等技术对内容进行机器编译。再后是用户使用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搜索引擎提供内容。按照它对页面网站的权重、唯一性等将网站或相关页面提前或靠后,展示给用户。所以对于优质内容来说尽量使用原创内容。每个人的写作方式都是不同的,所体现出来的断词形式,也肯定不同,所以尽量保证内容的原创唯一性。

baidu的贴吧、知道、词条,可以说是baidu的几大产品中最有意义的,这几个产品创造了很多唯一独立内容,而且很多内容都是按照中国人的搜索习惯研制的。也可以说这几个产品为各大搜索引擎都提供了比较好的内容。页面质量,指的是最终的终端页面质量,内容也算其一了。这里我还要提到一些网站不曾注意的但是很重要的方面。很多网站都有自己的新闻页面,这个页面可以说是终端页面了,但是站长都会忘记增加此类页面的关键词和一些最基本的meta标记,具体标记我不想说了,真的应该注意一下。但切记不要滥用。搜索引擎的进步体现在不断的为用户提供更高质量内容,并且会更注重网站的时效性,搜索引擎会把最新的新闻相关内容提高到搜索引擎搜索结果前面,尤其是新闻搜索。这块做好之后,也可以给你的站点带来一些流量,一些客户。

如何来优化网站实效性呢?如何让搜索引擎更快收录到我的新闻终端页面呢?首先要保证的是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你的站点与搜索引擎必须要有个良好的“合作”关系。让spider们及时去关注自己的网站,甚至驻留spider,这你就成功了!主要通过高质量外部资源来托起你的站点。网站页面本身应该注意代码简单,加入应有标记,保持良好链接。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新闻页面的名称或目录。页面文件名来尽量使用news071109。html或071109。html这样的名字,因为这些具有时间代表的文件名称是搜索引擎判断新闻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专题来说搜索引擎也非常喜欢,因为他存在唯一性和时效性,对于目录性的专题来说,搜索引擎也比较喜欢。对于内容,该使用h1的地方一定要使用,并且重点词进行加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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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十二

行政决定。的效力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和重大理论问题。讨论行政决定效力的前提是区分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以及合法要件。因为“行政决定成立”“行政决定生效…行政决定合法”“行政决定有效”“行政决定无效”“行政决定可撤消”“行政决定失效”是行政决定的效力形态。在行政法上,各效力形态之间是有区别和联系的,更重要的是它们与行政决定效力密切相关,有的是行政决定效力产生的前提,有的是行政决定效力产生的起点,有的是行政决定具有形式效力的标志,有的是行政决定具有实质效力的标志。我国对行政决定各效力形态研究较少,造成相关理论混乱,没有统一的认识,同时对审判业务带来不变,影响了行政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等司法环节。本文对行政决定各效力形态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以及各效力形态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做一个粗浅的探讨,这不仅有利于对相关理论的疏理和统一,而且更有利于审判业务。

所谓行政决定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意思表示已确定,并外化到外界能够认知的状态。从中可得知行政决定的成立首先是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意思表示已确定;其次是该意思表示外化认知。比如什么叫婴儿呢?这就涉及婴儿成型(成立)的问题,当然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但必须有一个婴儿成型(成立)的概念。行政决定的成立是行政决定在事实上的作出和形成。行政决定的成立与否是判断行政决定是否存在,是否有行政决定的问题。行政决定的成立之时,也就是行政决定存在之时,行政决定未成立,则行政决定不存在,或不是行政决定,或行政决定未完成。行政决定的生效、合法、有效等不影响行政决定的成立,就象胎儿何时成“人”的问题与男人、女人、大人、小孩、好人、坏人无关是一样的道理。研究行政决定的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决定成立是行政决定产生效力的前提或起点。有人说“行政决定生效后有效”,我认为不准确。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决定成立时就生效,除非有重大违法的行政决定外,行政决定生效就有效,这时成立、生效、有效是同一的,行政决定成立就成为行政决定产生效力的起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即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政决定在其成立后,在条件满足和期限届满后才生效,这时行政决定的成立、生效、有效不是同时的,行政决定成立就成为行政决定产生效力的前提,而不是起点,行政决定生效就成为行政决定产生效力的起点。显然“成立”“生效”“有效”是有界限的。有界限就使行政决定效力的起点不一样,所以笔者认为“行政决定成立后才有效”的观点是正确的,而“行政决定有效时才成立”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有时行政决定成立后可能还没有通知相对人,对相对人还没有生效,但对行政主体来说行政决定已成立。应受拘束。此外,行政决定成立对行政案件是否受理起决定作用。比如,在行政决定的过程中,相对人诉行政主体,其诉讼请求是停止该行政行为,法官是否受理呢?笔者认为不能受理。因为该行政决定还没有成立,不称其为行政行为,所以不受理。那么,行政决定的成立的标志是什么呢?具备哪些要素才称行政决定已存在或成立呢?这就涉及到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问题。行政决定成立要件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所以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所必备的条件,这使之与民事行为区分开。成立要件是行政决定必不可少的一些事实要素。如果某一行为具备这些必备要素;则某一行政决定成立;如果某一行为不具备这些必备要素,则某一行政决定不成立。有人把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说成是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两者所指内容一致,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而论的,本文采用“成立要件”一说。

一是主体要件。行政决定的.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决定区别与其他法律行为的显著要件。

二是职权和职责要件。行政决定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或具有公权力因素的结果。不具有行政职权因素的行为,不构成行政决定。

三是效果意思要件。行政决定必须有明确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目的意思,即是旨在产生意思效果的行为,非意思效果的行为,则其并非行政决定。

四是表意行为要件。行政决定必须有向相对人表达行政主体目的意思的表意过程。如果没有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则外界无法知晓,应视为行政决定的不存在或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主体不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首次以立法形式区别了无效行政处罚与不成立行政处罚。

五是排除要件。行政决定没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无效行政行为不存在成立问题。行政决定的成立的特点就是国家意志对相对人的支配。民事行为的成立必须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但行政决定的成立不需要合意的条件,由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志就决定。行政合同另说,但也与民事合同不同,渗透着行政主体的优越。其理论基础是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和公民对公权力的承认和授权,这是以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契约论思想为基础的。行政决定一旦成立,将产生很大的法律效果。行政决定的成立是研究行政决定的各种问题的逻辑起点;行政决定的成立之时,也就是行政决定存在的起始之时;行政决定的成立,意味着行政程序的终结,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时效的开始;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决定的成立与生效是一致的,即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对行政主体产生形式效力,行政主体必须受约束,没有法定程序不得更改,这警示行政主体必须慎重行使职权。

所谓行政决定生效是指行政决定法律效力的产生。行政决定生效要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也是具体行政行为依做出机关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起点。关于行政决定的生效要件,笔者认为,第一是行政决定已经成立,未成立的行政决定不能生效。第二,该行为必须不是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无效的行政决定不存在生效问题。第三,要通知(通过告知、受领等方式)相对人。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条件或行政行为本身附款上所设定的条件,也是不可忽视的。生效要件还须满足法律的特别规定和行政机关设定的特别条件。因为行政决定在做出时,可以附条件,满足所附条件后才能生效;可设定期限,比如在多少天后才能生效;还可设其他条件,当满足这些条件后行政决定才能生效。前三个要件是行政决定的生效一般条件,是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四个要件是行政决定的生效特殊条件。行政决定生效与行政决定成立密切相关,行政决定成立是行政决定生效的前提,一般来说,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时,即没有附条件或附期限时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就是行政决定的生效要件。但法律有特殊规定时,即有附条件或附期限对,行政决定在满足规定的条件或达到指定的期限时才生效,即行政决定的生效要件等于“行政决定成立要件加上法律特殊规定。行政决定一旦生效,行政决定的各种效力(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将产生作用。

行政决定对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生效的起点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关于行政决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问题。据我所知,大多数学者认为两者同时发生效力,在对外发生效力时,对内也发生效力。笔者原来也倾向于行政决定对内、对外同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行政行为经合法通知使相对人知悉后,行政决定才生效。但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论著都区分行政决定的对内、对外效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相对人知悉前,该行为即对做出机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来说,行政决定只有在通知相对人之后,才能对其产生形式效力。而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决定的成立与生效是一致的,即行政决定一经作出,不管是否生效,对行政主体产生形式效力,行政主体必须受约束。比如说,行政机关批准竞争性的相对人一方以经营许可证,该批准文件作出后,虽未通知相对人,作出机关不得重复批准给予第二人以同样的许可证,也不能任意修改。由此可知,行政决定对做出机关已产生了一定的拘束力。所以行政决定作出后,特别,是经合议制作出的行为,即使没有通知相对人,作出机关也要受到约束,不能无视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的存在。如果认为违法、不合理,须经一定的程序否决原决定后,才可重新作出决定。域外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日本行政法中规定“如果行政行为的要件得以满足,行政厅作出意思决定并向外部表示的时间即理解为行为成立的时间”;法国行政法规定“对行政机关本身来说,行政处理效力的开始时期和行政处理的成立时期一致。行政处理一旦作出立即生效。行政机关从作出处理时起就有遵守的义务。对当事人来说,行政处理只在行政机关使当事人知悉时起才能实施。即行政处理只在公布以后才能对当事人主张有效”德国哈特穆特·毛雷尔在他的《行政法学总论》中也谈“在概念上应区分在法律上的成立、外部效力和内都效力,尽管三者在实践中紧密联系在一起。行政行为一旦通知本案主要的一个参加人即告在法律上成立;外部效果意味着行政行为只约束关系人,并且因相应的通知而分别产生;内部效果意味着行政行为宣示的处理具有约束力,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产生。”可见,对于行政主体行政决定的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由于行政决定的成立与相对人实际知悉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而才使研究行政决定生效问题有意义,在行政法学上研究行政决定的生效,主要研究其何时对相对人生效。

行政决定效力内容是各种“力”组成的一个完整体系,即包括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等。不同的“力”生效的时间各不相同。比如执行力,虽然是行政决定所当然具有的效力,但其生效时间晚于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不能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要停止执行时,行政决定则暂且没有执行力,处于停滞状态,而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是在行政决定生效时乃至成立时(公定力,、确定力)就产生;关于行政决定的确定力是在成立时还是在生效时产生学界有争议。,笔者赞成确定力产生于行政决定成立之时,因此它的效力的产生应该是早于拘束力和执行力,等同于公定力,其效力产生于行政决定作出(即已成立或存在)之时。日本学者南博方指出:“行政行为一旦付诸实施,除无效的情况外,在被有关机关撤销之前。不仅对方,而且国家机关、一般第三者也必须承认其为有效,并服从之。这种效力便称为公定力。”台湾学者陈秀美将行政行为公定力定义为:“行政机关本于职权所作之行政处分,在原则上,均应受适法之推定,于未经依法变更或经有权机关加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前。任何人均不得否定其效力,即系有强制他人承认其效力之谓。”大陆学者叶必丰教授则认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大陆学者金伟峰也认为“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总之,不同的力生效的时间不同,不可能在同一个时间内,所有的力同时产生,可能是有个阶段性过程。不同的行政决定生效的方式也不一样。如果把行政合同纳入具体行政行为中,它的生效方式显然同行政处罚的生效方式不一样。行政确认等行政决定的生效方式也有它的特殊性。所以,在分析行政决定的生效问题时,一要看到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二要看到行政决定本身的附款,三要看行政决定所固有的效力内涵及其生效时间,四要看不同性质、种类的行政决定生效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行政决定有效是指行政决定因符合法定条件而具有实质上的效力。行政决定的有效要件是指行政决定具备实质效力的必备条件,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就是其有效要件,但特殊情况下,不合法的行政决定也可能有效。有的教科书把有效和合法混在一起,在行政诉讼中也把两者混淆。其实合法的行政决定不一定有效,有效的行政决定不一定合法。比如,没有意思表示的行政决定(相对人违法,执法机关要对他进行处罚,这是合法的,但从处罚种类和内容如何处罚不明确),因没有意思表示,条件不成熟,所以合法但无效。同样行政决定有效但不一定合法。比如,行政决定没有重大明显违法只是有瑕疵,但相对人不履行又不起诉,已超过时效,该行政决定有效但不合法;此外,行政决定瑕疵的转换和自抑的问题也是有效但不合法的问题,即对于某些一般性的违法行政决定,有权主体可以根据利益衡量原则或通过追认、转换等手段维持其效力从而使其达到有效状态。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如果撤消可能导致重大公共利益受损的就采用确认违法,但不能用撤消,实际承认它的有效性。行政决定的有救与行政决定生效是有区别的,生效是有效的前提,有效则是生效的拓展行政决定生效使行政决定解决行政决定形式上的效力,而行政决定有效是通过司法确认解决行政决定实质上的效力。行政决定取得形式效力虽然使行政决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开始作用于相对人,也是争讼时间的起算点,但形式效力是暂时的、推定的。行政决定要取得实质效力既有效在一般情况下还需要通过法院判决的最终确认,在例外状态下由行政机关确认,终局裁决的行政决定即是如此,“行政决定的有效是对已生效行为效力以法律尺度衡量后的再确认。”

行政决定的合法是指行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解决行政决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要求行政决定在做出程序及其行为内容等各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主要审查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判定标准是评判行政决定是否具备合法要件。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在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均使用四个要件,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和程序合法。我国大陆只讲三个要件,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将形式合法包含在程序合法中。行政决定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决定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决定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决定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决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决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决定。

行政决定成立后可能有合法和违法之分,合法的行政决定只是行政决定的一种形态。所以,行政决定的合法要件是行政决定成立基础上的一个后续要件,合乎合法要件那就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合法与生效并无必然联系,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因此,合法并不是生效的前提条件。行政行为成立后,根据其公定性,即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有效的行政行为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成立后,如果具备合法性要件,那么无疑应该为有效行为,理所当然的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绝对有效),否则是相对有效(可撤消)或绝对无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实体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有:行为的主要证据充足、确凿;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必须公正、合理、适当。可见,行政决定有效与行政决定合法密切相关:合法是行政决定有效的一般情形,合法要件也是行政决定有效要件的一般要件。但两者有区别:有效的行政决定不一定都合法(如在程序上欠缺的行政决定;经扑正后同样承认其有效),合法的行政决定不一定都有效(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行政决定,其合法但没有效力,这时在审判上不能用撤消或维持判决,因为行政决定还没有效力)。

行政决定无效是指行政决定因缺乏法定实质要件而自始全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状态。对于法律明确规定某种具有特别严重违法情形的行政决定相对人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认定无效:对于法定无效情形之外的行政决定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确认其无效。关于行政决定无效的条件,各国一般采取“重大且明显瑕疵”说,即行政决定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无效,以便与有一般瑕疵的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别。如_日本学者田中著《行政法》在解释无效行政决定时说“是具备了行政决定内在的瑕疵而违反了重要的法规,瑕疵的存在是明显的两个要件的情形”。此外,德国《行政程序法》以及中国台湾《行政程序法草案》也均采用“重大且明显瑕疵”说。“行政行为具有明显且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不再适用法的安定性原则,而应当适用实质的正当性原则”。“凡有重大且明白瑕疵之行政处分,即实体法上无效之行政处分应不具有公定力”。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对预效行政决定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尚无统一的规定,虽也承认“重大且明显瑕疵”说,但什么是“重大或明显瑕疵”的标准确模糊并无可操作性,需在理论上和制度上加以进一步完善,但国内外行政法学者对行政行为明显瑕疵情形所作研究及总结,对我们司法实践很有指导意义。经过横向移植和纵向继承,笔者认为若行政决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认为是具有明显或重大瑕疵,是无效的,而不承认其具有公定力。

第一,行政主体方面瑕疵。1,行政主体明显越权,包括超出其管理事项和管辖地域及处理手段的限制。分别例如:卫生行政部门对应由工商部门管理的事项作出处理、应由甲地区行政机关管辖而乙地区行政机关作出处理、行政主体只有罚款权限却作出拘留决定等。2,行政主体不明确,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表明身份,使相对人不能确定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谁。“不能由书面处分中得知处分机关者。”3,行政主体意思表示欠缺,如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在酩酊大醉之下作出的行为。4,虚造公文书,即行政决定在物质上不存在。

第二,内容方面瑕疵。1,内容不明确。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相对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审批手续,仅载明面积,未标明位置及四至等。2,其内容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可能实现。前者如环保部门责令某企业在3日内将其生产中排放的污水治理达到可饮用水标准,后者指相对人若行使该行政行为赋予的权利或履行该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甚至构成犯罪。如有职能行政机关为相对人颁发可在动物资源保护区打猎的狩猎许可证等。“要求实施构成犯罪或宗教罪行的违法行为”3,其内容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包括违反社会公德、违反民族特有风俗及社会一般岌俗。如行政部门许可他人在回民聚居区经营该民俗禁忌肉制品等。4,基于明显错误的事实认定作出的行为。如,错误地对不应惩戒的人作出惩戒处分,将明显属于宅基地的土地作为农地而作出购买处分。

第三,形式上瑕疵,包括应以书面形式而以口头上形式作出行政行为,及法律要求特定制式或要式而欠缺此形式。如书面行政决定上无署名或无公印,土地、规划等行政法律规定了用地、规划审批许可手续的特定形式,而采用自行制作的其他形式审批、许可手续等。台湾行政法认为“应以证书方式作成而来给予证书者无效”。

第四,程序上瑕疵,包括应由相对人申请而缺少申请,须经上级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行为未告知相对人或缺少相对人受领等。笔者认为,这里的程序应是法定的,必须有相对人参与的,足以影响具体行政决定合法性的程序,不能将行政机关为规制自己行为而制定的工作程序或法定内部行政程序及非足以影响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程序的欠缺,作为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依据。因为内部行政程序是不须相对人参与,可弥补的,次要程序欠缺不足以影响具体行政决定合法性。行政决定无效造成一定的法律后果,一是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二是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三是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另外,为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需要,我国还可借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确认在一定条件下若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转化为有效,行政机关可以对具有瑕疵的行政行为给予纠正,并确认其有效。如行政行为的瑕疵是因职权因素所致,则有职权行政机关应当加以确认有效,但法律规定具有追溯力的行政行为除外。如果有瑕疵,属于缺少某种确认方式,则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确认而使其生效。

指有权主体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一定瑕疵的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世界_上很多国家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了关于行政决定可撤销的规定。“可撤销之行政行为,除因当事人提起撤销之诉而法院撤销外,只能由原作出机关依职权或其上级机关依监督权予以撤销”。“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要想否认其效力,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愿或诉讼。违法行政行为,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后,作出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虽可撤销,但须在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一定期限内作出”。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可能最全面,涉及到行政决定部分无效,不当然无效,错误的行政决定,及违法行政决定的撤销。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草案》也规定了“相对无效的行政处分(台湾把行政称为行政处分)”。日本行政法学者将“构成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合理的原因称为行政行为的瑕疵,瑕疵行政行为又可分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也有关于撤销和部分撤销的规定。但没有把行政决定撤销和无效的原因区分开来。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可以撤销的行政决定。

一般来讲,行政撤销的条件如下:

第一,行政决定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决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决定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决定就是可撤销的行政决定。

第二,行政决定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行政决定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并不违法。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会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行政决定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果行政决定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决定撤销,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决定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即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应受到相应法律限制;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决定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未依法撤销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行政相对人无权擅自否定其效力。可撤销行政决定与无效行政决定相比仍有明显区别。首先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无效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是特别严重且明显的瑕疵,而可撤消行政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合法要件缺损或行政决定不适当,属于一般的瑕疵。其次,两者溯及效力不同。无效行政行为它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在理论上不能作合法、有效的推定。而可撤消行政行为虽然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公益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消有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消之日起失效。

第三,两者的确认主体不同。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主体除了有权国家机关。予以确认以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自行判定并予以抵制(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而可撤消行政行为的确认主体只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相对人自己无撤销之权。第四,两者的诉讼时效不同。如果相对人向法院提出确认无效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无效的行政决定,相对人没有必要在法定期间内申请确认无效;如果行政机关执行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可随时寻求救济”。但撤销不同,如果相对人向有权机关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请求,必须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超过了规定的时限,丧失了诉讼权,就会导致该行为因有瑕疵本应无效却变成事实上有效的结果。第五,两者的对相对人的拘束力不同。引起可撤销的原因是一般瑕疵,行政行为在被有权国家机关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效力。行政相对人应受其拘束,在依法撤消该决定之前,行政相对人无权擅自否定其效力,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引起无效的原因是严重瑕疵,行政决定在作出时无效,所以。相对人不受该决定拘束,不履行行政决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十三

2005年,陈大妈因一次手术意外导致智力受损,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但在几年后陈大妈两个女儿签订的房屋分配协议中,陈大妈却在其中一套房屋的购买时有出资的行为,并享有房屋的部分份额。

失智的老人,怎么还会做出买房的决定?法庭上,陈大妈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陈大妈从没有作出任何处置个人财产的表示。最终,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确认两女儿签订的协议对陈大妈不具有约束力。

意外。

老人手术麻醉过敏失去行为能力。

2005年,陈大妈因病手术,没想到在麻醉时发生了严重的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得以生还,但医疗事故导致她的智力受损,无法分辨任何人。

陈大妈的老伴早年前就已过世。这场意外后,陈大妈再也没有离开过医院,而照顾陈大妈生活的任务,就落到了两个女儿冯婷、冯莉的肩头。

2008年,妹妹冯莉为了结婚,在通州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因婚事未成,房屋一直没有实际居住。

几年后,姐姐冯婷找到妹妹冯莉商议,希望妹妹能把名下的通州区某处房产所有权转移给自己。冯婷表示愿意偿付妹妹已付的首付款,而作为房产升值的补偿,冯婷表示愿意放弃母亲单位待分配房产的权益。

商议妥当后,姐妹俩在2012年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通州区某房产的出资额分别为陈大妈41万元、冯婷22万元、冯莉50万元,其中冯莉的50万元由冯婷代为交纳。而陈大妈待分配的房产已经预交了部分款项,需要等待单位的分配计划,这套房屋由陈大妈出资16万元,冯莉出资24万元,冯婷未出资且不享有份额。

但早在2005年就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陈大妈,是怎么协商“出资”的呢?事实上,陈大妈的账户在意外后一直由小女儿冯莉管理,在2008年购房时,冯莉支取了母亲账户内的4万元,用于缴纳首付款,签订协议时两人将母亲的份额计算为41万元。而那套待分配房产的出资可以部分使用陈大妈的工龄抵扣,姐妹二人据此估算出陈大妈的出资份额。

这份协议从始至终都没有陈大妈的参与,协议签字也只有姐妹两人。到了2015年,因为母亲的单位迟迟没有房屋分配计划,姐妹俩为房产的归属问题闹上了法庭。

官司。

法院指定老人弟弟代理参与诉讼。

姐姐冯婷起诉认为,依据协议,通州的房产应该过户至她的名下。而妹妹冯莉则提起反诉,认为母亲待分配的房产近十年迟迟没有分配计划,姐妹之间的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而通州房屋的首付款、贷款、税费等费用都是她缴纳的,故请求法院确认她对房屋的所有权。

由于案件涉及家庭矛盾,为了彻底解决纠纷,法官联络到了多名姐妹俩的长辈,希望长辈能够从中调和。

姐妹俩的二姑冯大妈向法官表示,她们签署的协议根本没有考虑到陈大妈的利益,也从没有跟任何长辈提起过。姐妹两人对簿公堂后,冯大妈曾叫上几个长辈想要从中说和,但两个孩子的态度都十分坚决,不愿让步。

对于冯婷,冯大妈颇有微词。陈大妈遭遇医疗事故的11年来,一直是由冯莉独自照顾,冯婷并没有尽到长女的责任。在冯大妈看来,冯婷虽然称涉案的房屋她曾有100余万元的出资,但那套房屋原本是冯莉的婚房,“哪有自己的婚房让别人入股的”。

“钱是钱,房是房,权是权,必须要分清楚。”在冯大妈看来,姐妹两人争论不休的原因就在于将这三者混为一谈。

为了查清事实,法官来到陈大妈就医的医院调查,确认了陈大妈从2005年起就没有任何自主意识,不能控制自身的行为,这种状况已经持续多年。为保障陈大妈的诉讼权益,法院依法指定了陈大妈的弟弟,也就是姐妹俩的舅舅陈大爷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一审。

协议未保护老人利益不具有拘束力。

对于冯莉在购房时曾使用过陈大妈账户内钱款的情况,陈大爷表示了理解。他对法官表示,陈大妈在2005年遭遇意外后,直到2012年官司胜诉才获得第一笔赔偿金,这期间,陈大妈的治疗、护理费用除了从她的工资卡内支取外,不足的部分都是冯莉支付的,“就当是部分偿还了吧”。

但姐妹二人擅自约定使用陈大妈财产的行为,在长辈们看来当然是无效的。陈大爷表示,陈大妈的财产不属于冯婷、冯莉任何一个人,谁也没有权利用陈大妈的钱进行投资,更不能提前分配。

即使如姐妹二人所说,她们是用母亲的资产作为投资,并取得房产增值的收益,陈大爷依然无法认可。如果陈大妈名下有其他房产,那么待分配的房产会受到影响,可能损害到陈大妈的权益。更何况,陈大妈的母亲仍然在世。陈大爷无法容忍姐妹俩用陈大妈的房产进行交易,“做得实在太过分了”。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可以证明冯婷对涉案房屋确有出资。依据协议,涉案房屋为冯婷、冯莉和陈大妈三人共有,但该协议的签订并未征得陈大妈的同意,协议中处分财产的行为也并不是为了保护陈大妈的利益,因此协议对陈大妈不具有拘束力。涉案房屋登记在任一共有人名下并不改变物权的归属,在共有物分割前,不宜根据对陈大妈没有拘束力的协议改变现有的产权登记。故一审驳回了冯婷分割房屋的诉请,也驳回了冯莉要求确认物权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姐妹俩均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分别坚持各自的诉讼请求。陈大妈一方虽然没有上诉,对于一审法院确认陈大妈对涉案房屋享有份额的认定,陈大爷表示不能认可。“法院不能为她创设原本就不存在的利益,利益再大也不能接受,更何况这个认定可能侵犯她的权益。”陈大爷表示,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终审。

即便子女也无权处分老人财产。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冯婷、冯莉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但一审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三人所共有,该认定是错误的,不能认定陈大妈对房屋有出资的事实,协议对陈大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北京市三中院民四庭鲁南法官特别指出家庭内部经济纠纷常见的法律风险。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的界限并不明晰,很多借款、垫付资金的行为是不会留下凭证的。特别在本案中,冯莉长期持有母亲的账户,很多资金往来她都无法给出详尽的解释。

冯莉主张她在母亲治疗期间垫付了大量费用,因此她从母亲账户内取款相当于偿还她垫付的款项,但金钱作为种类物,如果进入了他人的账户,便视为他人所有。因此为减少纠纷,尽量不要将各账户混用,例如老人的医疗费用,应尽量使用老人名下的账户进行支出。

对于家庭的大额财产,鲁南法官建议,如果条件允许,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并进行公证。虽然本案冯婷、冯莉针对房产的分配签订了协议,但协议对于各方的出资来源、所占份额的约定均较为模糊,并且处分了她们本无权处分的第三人财产,协议的效力存在瑕疵。

由于陈大妈目前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姐妹俩使用陈大妈的财产是因老人必要、合理的支出,比如医药费、护理费等,在能够提供发票、合同、汇款记录等证据的情况下,即使陈大妈的法定代理人不追认,法院也可以直接认定支出有效。另外,如果是纯粹的赠予行为而不需要陈大妈承担义务,赠予也不会因陈大妈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而除此之外,一切涉及到陈大妈利益的行为,都需要等待她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本案中,由于姐妹俩的约定可能损害陈大妈的权益,代理人不予追认,协议便无法对陈大妈产生约束。

决定的范文分析简短篇十四

对于公务员面试综合分析题,各位参加过面试的考生肯定不陌生,甚至有些考生面对综合分析是闻风丧胆的。确实,综合分析在面试中是相对较难的一类题型,其中又包含着现象政策多个小类,学习起来比较麻烦。甚至有的考生不知道综合分析怎么去开头才会去更加自然。今天小编针对这个话题来谈一谈。

有一个好的开头确实很重要,一方面他能够增加我们的自信心,开头说好了,在后面的答题才会越来越顺,越答越有自信,越答越有气势。而开头说不好,我们在答题时语言方面的问题(口头语等)也会显现出来。那么如何才能有一个自然而又简短的开头呢?小编在此提供了两种方法。

这个方法比较适合于一些比较贴近于实际生活类的现象或政策。像行人闯红灯、诗词大会、二孩政策等这一些的话题。用自己的真情实感去表达会更加自然。我们来看看下面的例题:

1.针对于现在国家出台的《二孩政策》,你怎么看?

有的考生在答题时会用银发浪潮等一些专业术语来进行开头,但是发现自己平时根本不说这些话,所以整个答题会显的较为死板。我们不妨用“关于二孩政策,我还是深有感触的,我家的邻居现在见面先问生不生二胎,感觉这个政策就吹遍了全国大地。”来进行开头,这样会更好一点。

概括题干使我们经常是使用的一种开头方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概括题干并不等于重复题干,而是用自己最精炼的话或者是发表一些自己的见解。我们通常可以使用现象+主要影响;现象+主要原因;现象+未来走向等方式来进行呈现。比如我们来看看下面这道例题:

我们通过上述其中一种开头方式来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示范:我国现在确实出台了很多关于行人闯红灯的惩罚措施,甚至还有一些照片曝光等创新式的方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闯红灯现象仍然存在,这仍然需要我们继续加大力度继续整治。上个就是通过概括题干+未来走向的方式进行阐释,剩下的两种,考生们可以自己试一试。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但是只要开了一个好头,考生们在答综合分析的时候会顺利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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