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市场收费公示范文(模板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1 01:22:40 页码:7
最新市场收费公示范文(模板17篇)
2023-11-21 01:22:40    小编:ZTFB

总结的价值在于发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改进的方法。发展创造力和创新思维,成为具有竞争力的人才。总结范文中不乏闪光点和精彩之处,值得我们仔细品味和学习。

市场收费公示篇一

为规范财务管理,切实把经费收好、管好、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二、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月编制财务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三、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缴纳各种税金和有关费用。

四、按规定使用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

五、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

六、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不得账外设账。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七、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劳酬费、奖励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支付。

八、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十、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严格凭证审批手续,报销凭证须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重大开支须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十二、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本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档案清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严防毁损和散失。

市场收费公示篇二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阜价字文件),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素质。

报告。

书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

报告。

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做好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防止乱收费,我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召开家长会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二、凡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书本费、杂费、借读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三、学校选择性代办事项的收费,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向家长发告知书、征询单。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学期结束后,通过代办费结算清单、外地借读生收费清单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将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市场收费公示篇三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防止乱收费,我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召开家长会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二、凡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书本费、杂费、借读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三、学校选择性代办事项的收费,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向家长发告知书、征询单。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学期结束后,通过代办费结算清单、外地借读生收费清单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将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市场收费公示篇四

我校属行政事业性单位初级中学,收取学生各项费用、需经xx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批准及xx市普陀区物价局核准备案、每学期按市教委版本的收费目录收取学生费用、为规范我校收费项目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学校财务室按规定收取各项费用,并悬挂由物价局颁布与备案的收费内容、公示每个学期的收费目录、收费依据。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收费。

二、凡学校收取学生费用,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专用收据。

三、免收xx市户籍、持xx市居住证及持五证的农民工子女学杂费、书本费、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收取代办项目费用需经教育局备案,物价局批准、学校公示后、按批准项目收费,学期结束公布代办项目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四、学校收取的代办费,必须按学生自愿为原则,书面通知家长,召开家长会,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做好帮困工作。代办费发生的劳务费一律返回学生。

五、学生需要在校就餐,学校根据区物价居收费标准,按每月实际天数收取伙食费,每天6元,免收搭伙费。

六、凡未经xx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批准及xx市物价局核准收费的费用,均属违规收费,已经收取的违规收费应予以退回。

七、学校不得超标收费,不得重复收费、扩大收费。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教辅材料和统一购买教辅书,一经发现,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文档为doc格式。

市场收费公示篇五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阜价字文件),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素质报告书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做好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市场收费公示篇六

为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实现许可合法、政策透明、价格及收费行为规范、社会负担减轻的目标,按照河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市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xx〕79号)文件要求,决定自20xx年起在全区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凡河东区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执行的收费和《河东省定价目录》中涉及的`价格和收费项目都必须实行公示。

二、价格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各单位向社会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价格)、收费(定价)依据、征收范围、计费(价)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等。特殊行业也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设计适合本行业需要的样式,但公示内容不能删减。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的设立要以“看得见、说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三、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职责分工。

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区物价管理中心和各收费单位齐抓共管。收费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现有收费(价格)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按规定格式将公示内容制成小样,填写《河东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审核表》,将审核表和小样一并报送区物价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要求制作并设置公示栏。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等情况,要及时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新。区物价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对公示栏进行监制;对公示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xx年我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7月下旬至8月上旬为宣传发动和审核清理阶段,主要是对现有价格、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公示的内容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定价、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清理后的公示内容要及时报送区物价管理中心审核。区物价管理中心在审核中,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23号令公布的《20xx年河东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规定向社会公示,凡属于在河东市范围内降低的涉企收费标准,按《20xx年河东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注明的新标准公示。8月中旬至9月为全面公示阶段,各公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单位的价格、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10月为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

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公示工作作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区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设立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办公室。各收费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使整个工作有组织,有部署,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宣传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力争使公示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市场收费公示篇七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防止乱收费,我校实行教育。

一、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召开家长会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二、凡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书本费、杂费、借读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三、学校选择性代办事项的收费,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时向家长发告知书、征询单。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学期结束后,通过代办费结算清单、外地借读生收费清单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将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市场收费公示篇八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特制定教育。实行教育,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

二、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

三、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市场收费公示篇九

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经发[2015]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产权不属于业主的停车场的车位租赁或车位买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所有人与业主协商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含简易车棚)和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

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划分为三类。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按月、次计价,并按照车场类别分为三个等级。以小型汽车为例,室内停车场一、二、三类按月计价分别是150元、130元、100元,按次(8小时为一次,不分昼夜)计价分别是5元、4元、3元;露天停车场一、二、三类按月计价分别是80元、60元、50元,按次计价分别是4元、3元、2元;此外,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的车场类别划分为室内一类、二类、三类及简易车棚和露天五个类别,并分别有按月、按次计价的停放服务价格。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价格浮动,浮动幅度上下不得超过20%。

为严格控制价格水平,我局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场考核过程中,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制定停放服务价格,并将所制定的价格设定为最高限价。在所有已批复的小区(楼宇)车辆停放服务价格中,无一实行上浮。客观地讲,我局在停放服务价格管理上,方法是严谨的、态度是审慎的,价格水平是适当的。

二、当前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存在的问题

在专题调查中,我们深入物业企业广泛了解情况,并征询业主委员会意见,发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存在以下矛盾问题。

一是车位供需矛盾突出我市前些年兴建的商品房规划的车位非常少,小区户数与停车位之比通常为8:1,甚至十几比一,有些小区甚至根本没有车库或车位。前期规划滞后,加之机动车数量剧增,导致停车位供需严重失衡,停车难成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绿化道路全占满,小区变成停车场;下班冲锋抢车位,矛盾纠纷经常化;夜晚悄悄停路边,车主交管躲猫猫……由于车位缺口非常大,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开发商)之间、业主与业主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车主在维权过程中,不时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或过激的行为。如某小区部分业主因开发商收取地下车库车位租赁费而阻断唐延路,部分业主认为车库既然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就应当是业主的,就不能收取车位租赁费……经调查,该小区地下车库为开发商独立报建,已取得产权证,且多数车位已售出。部分业主认识是错误的。

二是车库(车位)产权归属不明晰如某小区开发商租售地下车库车位,全部车主拒绝交费,开发商关闭车库,造成矛盾激化,业主阻断丈八东路……经调查,车库属开发商独立报建,产权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在尚未取得产权证之前,开发商租售车位显然违规。

三是露天停放与室内停放比价不合理如某小区地面未规划车位,地下车库车位充裕,由于地下车库停车费用高而长期空置,物业公司遂将小区内绿化道路用于停车,仍满足不了需求,出现争抢露天车位的情况,有些车主索性夜间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道路上,时常遭遇交管部门“贴黄条”,业主极为不满……经调查,该小区经审核露天和地库均为一类车场,停放服务价格包月分别为80元和150元。地库加收300元车位租赁费,实际停车费为包月450元,而露天停放没有车位租赁费,实际停车费为包月80元,两者差异巨大。又如某小区露天停车每月收取100元车位租赁费,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乱收费,进行举报……经调查,露天车位租赁费是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管的,双方约定此项费用用于弥补专项维修资金。因此,物业公司此项收费符合政策规定。

五是部分物业企业在执行价格政策上有偏差如部分物业企业在车库(车位)的经营过程中只售不租的.行为,对按次停放的车辆收取车位租赁费以及对业主车辆执行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等等,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费用相关问题的分析

从以上情况来看,物业区域内停车费问题,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和业主三方面的利益,对小区的环境和秩序也有一定影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我们做了一些分析。

(一)车库(车位)的产权归属及租售问题

以车库(车位)为标的的产权是指车位的隶属关系。《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增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关于车库(车位)租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市物发〔2015〕269号,以下简称269号文)规定:对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区域内停车场(所),未与业主协商并经同意,不得实行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对产权不属于业主并取得独立产权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所),可以实行车位买断或租赁,车位买断或车位租赁价格由双方协商。

由此可见,车库(车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对产权不属于业主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颁发了权属证书的车库(车位),其权利人才可以进行交易活动。

(二)停车费用及其相关的价格问题

一般物业区域内停车收费由两部分费用组成,即车辆停放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管理办法是完善的,价格水平是合理的,且在价格管理部门可控的范围之内;车位租售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由产权人与业主协商议定,随行就市,其价格水平不在价格管理部门调控范围之内。据调查,目前我市车位出售价格在8-15万元不等,以10-12万元居多;车位租赁价格每月为250-400元不等,以300元左右居多。这一价格水平,车主普遍反映较高。造成车位租售价格较高的原因比较复杂,但主要原因是车位供需失衡,车位在局部区域已经成为稀缺垄断资源。

关于露天停车费与室内停车费比价问题。目前,我市一类室内车场车位租赁费每月约300元,停放服务费每月150元,两项合计每月停车费约450元;露天车场绝大多数小区没有收取车位租赁费,停放服务费每月80元;两者比价悬殊。室内停车费与露天停车费在价格水平上的巨大差异,在于露天停车费中车位租赁费没有计收,致使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小区公共资源被部分车主免费享用。当然,也不排除产权所有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虚高租赁价格以促进车位销售。随着业主物权意识的提高,这种局面会有所改观。我们看到也有部分小区业主认识到露天车场中有自己的一份权益,积极地主张维护自已的权益。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高科·夏日景色小区,物业公司受业委会委托,对属业主共有的露天车场每个车位每月收取100元车位租赁费,双方约定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其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值得倡导。

(三)车辆露天临时停放可否免费的问题

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露天临时停放收费,按市物价局269号文件规定执行。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或露天停车场(含道路行车)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双方协商约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价格部门允许和支持收取此项费用,但规定也有不足之处,一是“临时”的时间段没有明确的划分,二是忽视了业委会(或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是否具有协商的平等地位。

从实际运行上看,2015年省市新规定出台前的老小区,多数对临时停放有一个免费或减免费用的优惠;2015年新规定出台后,伴随着车辆保有量的增加,车位紧张的矛盾益发突出,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对新接管的的小区本着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多数对临停不实行免费或减免费用的优惠。

针对因临时停放收费引发纠纷较多的实际情况,我们就临时停放可否免费的问题与物业协会及部分物业企业、小区业委会等进行了多次座谈讨论,本着减少矛盾与纠纷的原则,多数物业公司和小区业委会赞成露天临时停放免收费用。

(四)企业价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

关于车位的租赁和销售问题,市物价局269号文明确规定:车位买断或租赁由业主自愿选择。开发商(产权人)对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以及为促进车位销售,抬高租赁价格、降低停放服务费的行为,不仅剥夺了业主的选择权,也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利益,同时加剧了露天停车与室内停车比价关系的扭曲,损害了政府指导价的严肃性。

关于对按次停放收取租赁费的问题,可以看做是开发商(产权人)以售代租、以租促售的一种极端方式,极大地损害了业主利益。作为按次停放的车位,不具备专属性和排他性,而具有周转率高和流动性强的特点;在按次停放和包月停放的费用核定上,价格管理部门充分考虑上述特点,确定了两者之间合理的、严谨的比价关系。对于不专属而又具有流动性的车位而言,在收取较高的停放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再行收取车位租赁费用,显然是不适当的。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对业主执行经营性停车收费标准的问题,显然是车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仅是在车位的使用上“首先满足”,在收费政策上也必须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的管理规定。

四、加强物业区域内停车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规范企业停车服务价格行为

为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应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禁止企业在车库(车位)经营过程中的下列行为:一是禁止在取得独立产权证之前对车库(车位)的租售活动;二是禁止按次停放收取车位租赁费;三是禁止产权人对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四是禁止对业主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二)完善停车费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理念,需修订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的相关规定,一是对进入小区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放)的车辆半小时内免费;二是扩大车辆免费停放的范围,对进入小区办理婚丧事宜的车辆、物业公司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提供方便,并免收费用。

(三)加强对物业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议市、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对物业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业违规收费、自立名目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加大物业收费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

一是要结合“价格服务进社区”活动以及在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开设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对物业收费政策规定进行宣传,让广大业主全面了解、深入理解物业收费的相关政策规定,提高执行价格政策的自觉性。二是要结合开展物业企业收费年审工作,举办物业企业收费员培训班,学习收费政策,提高收费管理水平,自觉地约束和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价格政的严肃性。

市场收费公示篇十

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收费制度。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

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市场收费公示篇十一

为认真贯彻价格法律法规,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一费制”收费标准,规范我校收费行为,防止任何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特制定如下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施收费政策学习制度。每学期开学前组织班主任和收费人员学习学校收费政策,同时要利用各种会议传达价格政策和精神,提高全体涉费人员政策意识。

二、开展收费政策公示工作。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学校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要公布政策咨询电话、举报单位和举报电话。

三、认真发放收费明白卡。每年开学收费时,要将市物价局、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收费明白卡发放至每一个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

四、实行收费责任制。校长是收费总责任人,分管校长具体抓落实。财务人员是收费政策的具体落实人。一旦出现收费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不能在政策规定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不能突破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班主任或科任老师私自收费。

六、严格收费票据管理。所有收费必须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学校收费专用票据,不得白条收费。

七、强化代收费管理。学校不得为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代收费用,不允许任何单位进校园收费。确有需要进校收费的,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同意。

市场收费公示篇十二

一条为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山东省定价目录》和《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潍政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车辆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潍坊城区(指奎文、潍城、坊子、寒亭行政区辖的城区。下同)范围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潍坊城区范围内停车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管工作;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医院以及专用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等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另行制定;城市规划区域以外的游览参观点专用停车场根据相关规定另行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停车场等级。潍坊城区的申报受理机关为停车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县市申报受理机关为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形式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经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的登记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报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潍坊城区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或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费率,收费标准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和政府举办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重新备案。潍坊城区的备案受理机关为停车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县(市)受理机关为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成本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建设成本(根据投资回收期确定);

(二)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应缴行政事业收费等;

(三)税金(按法律法规规定);

(四)利润。

第十一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二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年或次为单位计费。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和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监制的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车场等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拒付停车服务费。

第十五条除专用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警用车辆、救灾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服务费;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凭当日诊疗凭证免收服务费。

第十六条为鼓励缩短车辆停放时间,提高车位周转率,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0分钟(含)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扣停放的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0日(不含20日)的,按停放20日收费。

第十八条车辆停放服务内容包括停放车辆内财物免受损失;停放车辆免受损害或丢失。车主停放车辆后,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车主出具车辆停放凭证。车辆停放凭证应当载明停车场经营者、车型、车号、停放日期、停放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管,违反规定的,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财政部门依法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7月31日。《关于规范停车场的设置管理及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潍价费发〔2004〕8号)和《关于加强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潍价费发〔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形式、停车场等级认定申请表(样表)

2: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样式)

市场收费公示篇十三

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

1、明确、规范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收费纪律。

严格收费管理,不违反规定擅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违反规定办班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绝不暗箱操务管理,不准设置小金库、帐外帐,不得以各种名义要求学生订购市教委确定书目之外的各类文字资料、音像资料。

2、严格执行“一证、一单、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制度。一证,学校凭物价部门的《中小学收费许可证》收费;一卡,学生凭《中小学收费公开卡》缴费;一单,学校凭《收费结算清单》与学生结算;两公开,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4、进校书刊按区教育局审定的用书目录征订,学校所定的课本目录都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由新华书店征订。

5、严格学校代办项目的收缴工作。

凡属于由学生自愿参加的代办项目,如课外教育活动、校服、报刊、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学校应在开学前制订计划,听取学生家长委员会意见、签字同意后报上级职能部门审批后才能代为办理,学期末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并按“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

6、严格杜绝学校违规办班收费,严禁对本校学生收费补课。加强学校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制度,规范收费收缴入专户,不得坐收坐支,加强监督机制,将收费项目及使用情况予以公开,接受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市场收费公示篇十四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规范价格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院在显著位置,通过公示牌、价目表,住院费用清单等方式实行药品及医疗项目价格公示,并严格按照价格公示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任何人不得随意多收、少收或乱收。

二、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医疗服务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完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只有物价管理科可以进入医院收费项目维护系统,对医疗收费项目进行增加、减少或变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进入该系统进行任何操作。

四、对医院实行的单病种限价收费项目及价格在相关科室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承诺。

五、在收款窗口设立收费显示系统,门诊病人交费的同时,可直接看到自己的交费情况;在院病人可通过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查询费用情况。

六、医院设立意见箱、举报电话,接受患者、家属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市场收费公示篇十五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

二、教育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都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校要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市场收费公示篇十六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在实行教育。

二、教育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阜价字文件),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素质报告书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和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做好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市场收费公示篇十七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让学生及其家长能够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是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大措施。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

三、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均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做到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及时更换。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