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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渔业捕捞调研报告范文(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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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渔业捕捞调研报告范文(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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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调研报告篇一

改革开放20xx年来,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当前渔业发展却面临着资源不断衰退的问题。下文是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规范渔业捕捞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国家授权由本省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统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对渔业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

渔业捕捞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工作的领导,督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渔业捕捞许可,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捕捞许可工作。

公安、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业捕捞许可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推行渔业捕捞许可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六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数量,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本省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总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对已经转产转业的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及时核减相应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逐级上报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除本条规定外,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申请、受理和转移手续等,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跨省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内购买海洋捕捞渔船的,凭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移证明,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手续。跨省购买海洋捕捞渔船的,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手续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移证明时,应当核查下列材料: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二)买卖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卖出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国籍)证书;。

第九条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当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不含转产转业海洋捕捞渔船)获得。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不得超过被淘汰海洋捕捞渔船的数量和功率。

第十条内陆水域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的控制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跨省内陆水域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的控制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省人民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涂改、仿造、变造。

第十二条渔业捕捞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核定应当体现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专业捕捞渔民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作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内陆渔业捕捞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具体核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包括: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第十四条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一证一船,非渔船捕捞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一证一人。

渔业捕捞作业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身)携带,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所适用的特定水域、特定时间和特定渔业品种。

第十六条省内购置的海洋捕捞渔船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移证明;。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

(六)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捕捞渔船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依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由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权限》(附件一)核发。《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权限》需要调整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捕捞作业水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捕捞作业水域跨县域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者由其确定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内陆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八条特定渔区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随机产生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海洋捕捞渔船作业类型、场所和时限》(附件二),核定海洋渔业捕捞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和作业时限。渔具数量的核定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陆渔业捕捞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由发证机关核定;捕捞作业水域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渔船的持证人、作业方式、作业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渔船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前三个月申请续期。

第二十一条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在回港后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的,补发申请应当注明遗失的地点、时间和原因,并提供村民委员会(或者渔业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二十二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外,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核发条件、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买卖、出租和以其他方式转让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涂改、仿造、变造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出具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移证明的;。

(二)超出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权限、程序、期限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是指允许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活动的许可文件。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是指允许我国渔船在公海从事捕捞活动的许可文件。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是指允许在内陆水域从事捕捞活动的许可文件。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是指允许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者对特定渔业品种从事捕捞活动的许可文件,包括允许在b类渔区从事捕捞活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是指允许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以外区域临时从事捕捞活动,以及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许可文件,不包括20xx年根据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核发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是指允许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捕捞活动的许可文件。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是指允许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的许可文件。

第二十六条海洋渔业捕捞作业场所分为a、b、c、d四类,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省c类渔区即为农业部授权的c2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渔业捕捞调研报告篇二

为加强乡村古建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乡村旅游事业,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笔者利用春节回乡之机,深入xx乡村,就xx乡村古宅保护工作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xx乡村古宅保护的基本现状。

xx历史悠久,乡村古建遍布乡野。据该县统计,建国以前的祠堂、民居、桥、塔、亭等建筑4400余座,其中古宅有3000余幢。古宅分布点多面广,分散在各自然村,列入国家和省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宅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修缮,市保以下及未列入文物保护的大部分古宅破败严重,且有继续恶化之趋势。

春节期间,笔者走访调查了段莘乡、溪头乡、江湾镇和秋口镇等4个乡镇的12个自然村。目前尚存清代至民国的古宅168幢,大部分古宅无人居住,年久失修,破败不堪,有的已倒塌。

二、xx古宅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古宅保护意识不强。乡村干部和村民对古宅保护的意义认识不到位,宣传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古宅是乡村历史的见证和老家的灵魂,有的古宅被村民当成圈养家禽场所。

二是古宅保护经费短缺。除列入国保和省保的古宅外,其他古宅保护经费短缺,市、县、乡三级政府专项保护经费有限,大部分古宅户主经济收入较低,没有能力维修保护。

三是部分古宅产权存在纠纷。有的一幢古宅原有几户人住或者经过几代继承,现有继承人之间存在纠纷。因产权存在问题,古宅修复保护工作互相争执推诿,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四是部分古宅建筑构件被盗。因古宅原户主外出打工或迁居在外,长期无人管理,古宅里的.精致木雕、石雕、砖雕、铜门锁等建筑构件常被社会不法分子盗走卖掉。

三、古宅保护的建议。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尽快制定乡村古宅保护规划。将乡村古宅保护利用列入乡镇工作考核,县、乡两级政府与文化主管部门一同组建一个强有力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乡镇辖区内古宅评估、筛选、认定工作,深入调研,对乡村古宅进行逐一登记和分类,并针对现存所有古宅的历史年代、艺术风格、人文价值等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乡村古宅保护意识。充分利用“5·18国际博物馆日”、世界文化遗产日、法制宣传日等,出动宣传车辆、散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微信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乡村干部和村民的保护意识。

三是要完善机制体系,形成县、乡、村齐抓共管的保护网络。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成立县、乡、村三级工作小组,制定县、乡、村各级保护管理制度,对一些产权有纠纷的古宅要先依法理顺产权问题,签订责任状,形成层层抓落实的保护机制。

四是要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古宅修复保护经费。一方面,县、乡两级政府和文化、旅游部门牵头负责向上级争取专项保护经费;另一方面,要结合旅游开发、新农村和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统筹发展,把古宅保护纳入其中。同时,还要积极倡导社会力量来保护,成立古宅保护基金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古宅保护。

五是要加强古宅保护执法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省、市、县三级地方性文化保护条例等,由公安和文化执法等部门联合行动,除定期深入乡村巡查外,每年还要开展2—3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盗窃、倒卖古宅构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古宅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渔业捕捞调研报告篇三

杭州市振石教育集团(修改成自己渔业资源专业实习单位)。

此处可以继续添加具体你渔业资源专业实习单位的详细介绍。

五、实习主要内容。

我很荣幸进入杭州市振石教育集团(修改成自己渔业资源专业实习单位)开展毕业实习。为了更好地适应从学生到一个具备完善职业技能的工作人员,实习单位主管领导首先给我们分发渔业资源专业相关岗位从业相关知识材料进行一些基础知识的自主学习,并安排专门的老同事对岗位所涉及的相关知识进行专项培训。

在实习过程,单位安排的'了杜老师作为技术指导,杜老师是位非常和蔼亲切的人,他也是渔业资源专业毕业的,从事渔业资源领域工作已经有十年。他先带领我们熟悉工作环境和渔业资源专业岗位的相关业务,之后他亲切的和我们交谈关于实习工作性质以及渔业资源专业课堂上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容易遇到的问题。杜老师带领我们认识实习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并让我们虚心地向这些辛勤地在渔业资源专业工作岗位上的前辈学习,在遇到不懂得问题后要积极请教前辈。

在单位实习期间,我从事的渔业资源专业相关的工作之外,还负责协助人事部部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利用渔业资源知识处理相关文书。具体实习内容过程如下:

第一、招聘。协助人资部处理首先,要熟悉招聘流程。其次,与用人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了解用人部门的需求状况。

第二、录用并建立员工档案。给员工办好入职手续,包括签订协议、劳动合同、办工作证等等;在合同方面遇到问题时,才发现在大学里学渔业资源专业理论知识之外,更应该学习合同相关实践法律知识。

第三、单位考勤管理,完成每月考勤记录,并根据考勤情况进行薪资计算。虽然只是简单的计算,但也需要excel相关知识。在大学里学习渔业资源专业知识之外,我利用课余时间考取电脑应用二级证书终于在这里发挥了作用。

短暂的实习生活除了掌握渔业资源专业相关工作经验,最大的收获莫过于学习到了很多在渔业资源课堂上无法学到的知识,还有人生角色的变换——从校园思维模式到职场思维模式的转变,为今后尽快适应融入渔业资源专业岗位职场生涯奠定了基础。

六、实习总结。

当我们从母校——××大学(修改成自己渔业资源专业所在的大学)毕业,就意味着要踏上职业生涯的道路,对于渔业资源专业的应届生的我来说,还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经过了这两个月渔业资源专业相关岗位实习,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特别是在领导和渔业资源专业岗位相关同事的关心和指导下,认真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

渔业捕捞调研报告篇四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进口理由;。

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六)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一)专业远洋渔船;。

(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

(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三条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购入方须填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农业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买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核增买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减卖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定期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调节。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从事远洋作业期间,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予以保留。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

第十四条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和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五)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三条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六条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第二十八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一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二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第三十五条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签发人制度。

第三十七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签发人实行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并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审核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公布。

农业部负责审批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

第三十九条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的证书由其上级机关收回。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

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娱乐性游钓或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水产品的除外。

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渔业船舶。

船长: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登记长度。

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教学、科研、资源调查船,特殊用途渔船,专业旅游观光船等船舶。

远洋渔船: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专业远洋渔船,指专门用于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指具有国内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值、网具或其他渔具的数量的最高限额。

制造渔船:新建造,包括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更新改造渔船: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方式、主尺度或总吨位。

购置渔船:从国内买入渔船。

进口渔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买入渔船,包括以各种方式引进渔船。

第四十一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由农业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捞日志》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格式印制。《渔捞日志》中填写的品种名称,分海区由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商本海区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的捕捞许可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我国渔船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须经农业部批准。非专业远洋渔船须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颁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二〇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原农牧渔业部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一九八九年农业部发布、一九九七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渔业捕捞调研报告篇五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以及城市河道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资源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利、环保、海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名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鼓励、支持开展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的基础性、应用性科学研究。

第七条。

本市实施重要渔业水域严格保护制度。

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类型、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

禁止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设置新的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要求。

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进行水工建设、疏浚航道、勘探、建设锚泊地、爆破、采砂、排污等作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作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有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并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九条。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估,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渔业捕捞限额控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渔业、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行捐赠。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结果,每年组织实施增殖放流,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

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捕杀、伤害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者委托公益性救护机构,对受伤、搁浅、误捕、没收、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救治和暂养。暂养和救护治愈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放生。

第十三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生物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定并公布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名录。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

第十四条。

七里泷大坝下游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域特点,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为垂钓区。在垂钓区进行垂钓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禁捕品种、最低可捕标准的规定;。

(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

(三)不得妨碍渔业生产;。

(四)除休闲渔船外,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

在千岛湖水域划定的垂钓区垂钓的,应当遵守千岛湖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淳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属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和捕捞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渔民的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削减新安江水域、富春江水域和钱塘江水域的网箱养殖规模,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在七里泷大坝下游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实施捕捞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款规定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渔业资源总量及区域分布情况制定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控制办法。

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总量内,按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核定全市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指标,下达各区、县(市)。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与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和渔具外,本市行政区域内还禁止使用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

(一)使用鱼鹰、灯光诱捕的;。

(二)在鱼类洄游通道设置断江捕捞的;。

(三)利用水位落差搭建围坝、围堰等设施捕捞的;。

(五)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使用虾笼捕捞的;。

(六)在千岛湖水域使用二层框刺网、三层刺网等渔具捕捞的;。

(七)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

前款所称密网,在千岛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4厘米的渔网,在其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2?5厘米的渔网。

第二十二条。

本市渔业水域主要保护鱼类品种的起捕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体群。捕获小于前款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应当立即放回水域。

第二十三条。

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水上作业要求;。

(二)具备捕捞作业技能,并通过渔业法规和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渔业捕捞人员作业期间,不得向渔业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油污,不得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发布潮汛、洪水、水体污染等涉及渔业生产作业安全的水文信息。

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新安江大坝、七里泷大坝下游划定禁止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渔民转产转业提供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引导渔民从事休闲渔业、水产养殖等其他行业。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增殖放流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建立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产地准出等制度,推广应用水产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在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非法捕杀、伤害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投放的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进行垂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钓具,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捕捞小于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不符合条件的渔业捕捞人员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不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期间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禁止使用的渔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二)参与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渔业捕捞调研报告篇六

渔业捕捞行政许可作为一项国家职能,在管理和调控渔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养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捕捞强度和渔业资源与环境可承受程度,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

第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和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能力总量控制和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审核的,应当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渔船和作业的分类管理

第七条 渔船按下列标准进行分类:(一)海洋渔船的分类:

1.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

2.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3.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

(二)内陆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海洋大中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小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渔业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资源利用状况、渔民传统作业情况等确定,报农业部核准后下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海洋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离海岸线不足12海里的,自海岸线向外12海里范围内。

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d类渔区:公海。

内陆水域捕捞作业场所按具体水域核定,跨行政区的按该水域在不同行政区的范围进行核定。

第十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核定权限如下:(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三)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b类、c类渔区,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要,经作业水域所在地主管机关批准,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可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

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跨越海区界限的除外。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十二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核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海洋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一条申请审批。

内陆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海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渔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意见,此外还应当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还应当提供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标准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因海损事故等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失踪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失踪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与入渔方的合作协议或者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还应当提供:

1.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5.出售方户口薄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与入渔方的合作协议或者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还应当提供: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2.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与入渔方的合作协议或者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的,还应当提供用于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被淘汰渔船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者灭失、失踪证明,及其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并提供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确认符合船机桨匹配标准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还应当提供进口理由、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持有的国际渔业捕捞配额证明,或者我国目前尚无法建造该类渔船的说明,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一)远洋渔船;

(二)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

(三)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海洋捕捞渔船。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情况外,其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小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得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移。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跨海区随船转移,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随船转移。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其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因渔船发生重大改造,导致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发生变更的除外。

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第十七条 渔船灭失、失踪、拆解的,可以在12个月内凭原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不予受理。渔船灭失、失踪依法需要调查的,调查处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期限内。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并申请渔船检验、登记,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主管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允许申请延期一次。

第十九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损毁无法使用或者丢失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登报声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丢失、损毁后,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企业注册地或个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损毁或丢失证明,申请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补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条 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海洋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企业注册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三)制造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作业渔船;

(四)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申请制造、购置累计达两艘以上海洋小型捕捞渔船;

(五)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境内船舶修造企业承接境外人员或企业委托制造外国籍渔船,应当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出口渔船建造合同或者委托造船协议或者渔船买卖协议,以及外方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合法性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第二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八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或者使用特定渔具或捕捞方法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因教学、科研、资源调查等特殊需要,可单独使用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临时从事捕捞作业。

(六)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从事休闲渔业的捕捞活动。

(七)外国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八)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内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徒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应当根据渔业资源保护需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杂渔具共13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二种,并应当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捕捞辅助船不得从事捕捞生产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当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及其范围。

第二十五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渔船所有人。

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拟作业人本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船所有人户口簿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入目录和标准的说明。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

(一)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渔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意见;

(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证明;

(三)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申请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使用协议。

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应提供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其他申请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以及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的材料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部审批的。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

第二十八条 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界限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九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优先安排当地专业渔民和渔业企业。

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企业注册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本条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条 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使用达到农业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发证机关核发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二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二)作业方式变更;

(三)渔船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渔船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自使用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未申请换发的,发证机关不再受理。

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类型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三)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

第三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渔船所有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或者丢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并在当地公共报纸上公告声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事先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渔船作业类型变更的;

(三)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四)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的'。

渔船灭失或失踪、拆解或销毁的,或者因渔船损毁且渔业捕捞许可证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四)因渔业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责令渔船所有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不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无效。

第五章 签发人制度

第三十九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条 签发人实行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并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审核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公布。

农业部负责审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

第四十一条 签发人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证书、证明,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对有关签发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签发人资格等处分;签发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越权、违规签发或擅自更改的证书、证明由其上级机关撤销,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海洋渔船应当纳入全国渔船动态数据库管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证书、证明等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

农业部应当及时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数据库中记录渔船所有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并冻结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渔船的数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船建立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档案。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使用后,其核发档案应当保存至少五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被注销后,其核发档案应当保存至少五年。

第四十四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非经国家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核发的,或者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者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以及非经国家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核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为无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无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当由批准机关注销,其船网工具指标由国家核销。

第四十六条 因违法作业被处以没收渔船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农业部核销;其他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第四十七条 海洋大中型渔船从事捕捞活动应当填写渔捞日志,渔捞日志应当记载渔业船舶捕捞作业、进港卸载渔获物、水上收购或转运渔获物等情况。其他渔船的渔捞日志填写及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当在每航次返港后向港口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渔捞日志。其他渔船的渔捞日志应当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使用电子渔捞日志的,应当每日提交。

船长应当对渔捞日志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禁止在a类渔区转载渔获物。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被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捕捞许可的申请按规定予以限制。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填写或者提交渔捞日志的,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在尚未管理的滩涂或水域手工零星采集水产品的除外。

休闲渔业捕捞:以休闲娱乐或运动为目的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

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渔业船舶。

船长:公约船长,即《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载明的船长。捕捞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生产船。

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船舶。

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活动的教学、科研、资源调查船,特殊用途渔船,专业旅游观光船等船舶。

远洋渔船: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专业远洋渔船,指专门用于在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非专业远洋渔船,指具有国内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渔船。

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值、网具或其他渔具的数量的最高限额。

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的数量及其主机功率数值、网具或其他渔具的数额。

制造渔船:新建造,包括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更新改造渔船: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类型、主尺度或总吨位。

购置渔船:从国内买入渔船。

进口渔船: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买入渔船,包括以各种方式引进渔船。

出口渔船:在我国境内制造或更新改造的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船籍的渔船。

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不予许可决定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证明》、《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由农业部规定样式并统一印制。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审核变更说明》、《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渔捞日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渔捞日志中填写的渔获物种类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管理,按照农业部有关港澳流动渔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拍卖等发生海洋渔船所有权转移的,参照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规定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

第五十四条 我国渔船到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须经农业部批准。

非专业远洋渔船应当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暂存。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期不计入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使用期限,暂存期间不需要办理年审手续。渔船回国后,凭暂存证明领回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依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1983年发布的《海洋捕捞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2002年8月23日发布、2004年、2007年、2013年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渔业捕捞调研报告篇七

为深入开展科学发展观活动,完成学习调研阶段的工作任务,4月23日,县发展研究中心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小湾电站库区,对小湾库区生态渔业养殖项目进行调研。调研采取听取云南小湾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汇报、查看项目建设现场、查阅、分析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通过调研,掌握了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提出了实施好小湾库区生态渔业养殖项目的意见建议。调研达到了增进了解、加强沟通、解决问题、促进科学发展的目的。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小湾电站建设完毕,正常蓄水水位高程1240米,水库面积189.1平方公里,总库容149.14亿立方米,云南最大的百里长湖将呈现在世人面前,小湾库区良好的水质和生态系统,是发展水产养殖业的宝贵资源。对此,云南思广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决定立足库区水资源优势,实施小湾库区生态渔业养殖项目。10月至12月,由省农业厅渔业处牵头,云南思广正大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沧、保山、大理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201月,云南思广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在**县注册了子公司——云南小湾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小湾库区生态渔业养殖项目。云南小湾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购买龙湖宾馆作为公司的办公场地,下设综合部、财务部、营销部、守护部和技术部,拥有公司员工56人,制定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年初公司兼并澜沧江、黑惠江的合法渔船和渔民,建立了守护中队、守护站,配置防护设施,开始对库区水域开展守护工作。受省农业厅的委托,从2009年1月31日(正月初六)开始,公司组织增殖放流工作,到目前,共向库区投放优质鱼苗800吨。

该项目以生态养殖(大面积)与网箱养殖相结合,通过不断提升水产品质量,创品牌,建网络营销市场,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带动库区周边农民脱贫致富为奋斗目标。力争年产值超亿元,使云南小湾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发展成为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增强云南水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整体竞争力。根据资源状况和项目奋斗目标,项目的建设内容为:建设28万亩规模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200亩生态网箱养殖试验示范基地;推进大面积网箱养殖;建设鱼饲料厂、鱼粉厂和鱼片加工厂。项目概算总投资5亿元,鱼片加工厂年生产能力0~80000吨。

项目周期计划为,前期3年(月至10月),中期5年(2010月至10月),后期二年(2010月至10月)。2009年5月至10月,做好项目的立项、报批,做好市场调查和市场分析,为生态养殖和网箱养殖提供科学依据;2009年10月至12月开始试验生态网箱养殖;1月至3月推广网箱养殖;2010年4月至8月,做好鱼饲料厂、鱼粉厂和鱼片加工厂的项目论证、选址、图纸设计、工程招投标;年9月至12月完成建设工程;2011年10月在国内市场建设小湾生态渔业专卖店,进行网络销售。

二、总体估价。

(一)项目关联度大、拉动力强,社会效益好。

项目涉及大理、保山、临沧3州市,南涧、巍山、**、昌宁等8县市,含盖农业(养殖)、工业(鱼产品加工、饲料加工)和商业服务三个领域,与澜沧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旅游业发展息息相关,是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关联度大、拉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实施好该项目,可提高库区水资源的利用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和加工可节约资源投入,有利于组织统一管理和技术提高。项目的实施能够解决大批库区失地农民和其他富余劳力就业,缓解社会矛盾,增加农民收入,扩大税源。

(二)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模式。

该项目以云南思广正大投资有限公司为投资主体,由云南思广正大投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云南小湾生态渔业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实施,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了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小湾渔业公司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设立了综合部、财务部、营销部、守护部和技术部,制定了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计划走规模化经营、科学管理、商品化生产、网络化销售的`道路,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和管理方面的保障。

(三)前期工作动作迅速,工作扎实。

从年10月至今,半年的时间,项目单位就完成了与三州市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组建了云南小湾生态渔业有限公司,购置了办公场地、兼并澜沧江、黑惠江合法渔船和渔民、购买巡逻艇、捕鱼船建立了守护中队、守护站,向库区投放800吨优质鱼苗等前期工作,并开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报批工作。可谓动作迅速,工作扎实。

渔业捕捞调研报告篇八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海洋捕捞资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活动概况

xx年7月我们共青团华南师范大学化学与环境学院委员会赴汕头南澳三下乡服务队调研小组针对南澳渔业严峻的状况,我们深入了解南澳近几年渔业的发展情况和禁渔期的实施力度,亲自走进南澳渔民的生活,进行实地采访和考查,进一步分析南澳人们的海洋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找出南澳岛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探讨出南澳海洋资源急剧减少的原因。

我们在调研的同时,一方面通过查阅国内外前沿文献等方法对南澳岛的海洋资源利用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方法,以提高当地渔民的生态保育意识,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极大的破坏。另一方面我们会通过咨询专家,采纳他们有建设性的建议,在渔民中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尽可能地减少渔民违法、违规的捕捞方式,让保护好海洋资源的.知识普及到每个渔民家庭。

2.南澳海洋捕捞概况

南澳作为广东省唯一的海岛县,其中主岛南澳岛面积 06. 4平方公里,海岸线76.77公里,人口7.2万,目前仍以海洋渔业为主要产业。该县拥有海域4,600平方公里,海洋捕捞业发达,为全国水产百强县 。渔业向来就是南澳人民的生计之业,全岛大概有一万人口以渔业为业。千百年来当地人民已养成了靠海吃海的“讨海”模式。

但由于近几年海洋生物逐渐地减少,出海的成本比往年高出许多,原本每天扬帆出海,满载而归的热闹景象已成为南澳渔民的回忆。再加上近几年“单拖作业”盛行,加上炸、电、潜捕等违法、违规的捕捞方法,加剧了海洋资源的枯竭,减少了当地的生物多样性。捕捞业急剧萧条,渔民的生计已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导致很多渔民不得不改行换业。

3. 调研采访过程

xx年7月 9日我们于南澳县后宅镇后江渡口采访了渔民。渔民给我们介绍了南澳捕捞的相关情况。整理归纳如下:

3. 捕捞概况

南澳渔民以捕捞鱿鱼为主,也有捕捞石斑鱼和龙虾。该渔民采用的捕鱼工具为海山制造,渔船吨位在37-38吨之间,渔船编号由渔政局统一编号,到派出所办证。捕捞工具主要有鱼钩钓和单层网。冬天撒网捕各种鱼夏天用钩捕鱿鱼。政府禁止采用炸、电、潜捕等违法、违规的捕捞方法,同时,禁渔期禁止使用三层网,防止鱼苗等被捕。

3.2捕捞工具

调鱿鱼的鱼钩最早采用日本产的,后来采用台湾产的,现在主要从内陆购买。由于鱼钩有荧光,利用鱿鱼的趋光性,无需鱼饵既可捕捞鱿鱼,并可多次使用,有很大的经济有效。荧光在白天也能发挥效果,故白天也能吊到鱿鱼。由于鱼类对反差较大的物体比较敏感, 因此, 在一些渔具的设计中, 往往采用与海水颜色较接近的网线。如拖网一般使用绿色网线, 刺网以及钓具用线一般都使用透明色。在钓具作业中, 通常使用拟饵可以明显提高捕获效果。另外,利用海洋生物的生性行为,利用其游泳的特征、集游等行为特征,布置拖网、围网、地钓具、耙刺等捕捞工具。

渔业捕捞调研报告篇九

第一,特大旱灾造成渔业生产巨大损失,且潜在不利的后续影响。 。

第二,三峡水库蓄水后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利影响,渔业发展和渔民增收面临困难。 。

第三,对三峡库区渔业发展思路和措施认识尚未统一,库区渔业发展尚未起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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