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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员撤回申请书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人(2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1 14:25:43 页码:14
监护人员撤回申请书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人(2篇)
2023-01-11 14:25:43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监护人员撤回申请书(精)一

一、在政治思想方面

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工作任劳任怨,在工作期间,积极围绕妇幼卫生工作方针,贯彻了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以降消项目及住院分娩为契机,全面贯彻“一法两纲”大力开展以产科质量为核心、重点抓好高危妊娠管理、产科质量、住院分娩、新生儿破伤风、艾滋病母婴传播等防治工作和母子平安的创建工作。

二、规范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

提高保健服务质量,我院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乡村医生工作手册,对辖区内的孕产妇进行摸底,按孕早、中、晚期、产褥期所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系统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及时发现高危情况,以确保母子安全,同时严格按照高危妊娠评分标准进行筛查与管理,今年我院无一例产妇死亡,出生新生儿_人,住院分娩_人,住院分娩率为_%,系统管理_人,系统管理率_%,高危住院分娩为_产后访视_人,产后访视率为_%,无新生儿破伤风,有效的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

三、规范儿童系统管理

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儿童保健按上级要求实行_体检制,重点加强对0-3岁儿童系统管理,我乡共有7岁以下儿童数_人,管理人数_人,管理率为_%,三岁以下儿童数_人,管理人数_人,管理率为_%,五岁以下儿童进行了营养评价,实查人数为_人,全年无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0。

四、加强妇幼项目工作管理

今年我乡‘降消’项目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1、项目管理规范,组织健全。

2、领导指导监督有力,经常抓落实操作性强,单位精心组织责任到人,以考核为目标。

3、宣传覆盖面广,贫困救助程序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使住院分娩率大幅度地提高,有效的减少了可避免孕产妇的死亡。

五、加大健康教育工作力度

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把妇幼保健知识《母婴保健法》真正普及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使他们知法、董法、守法、从而提高自我保健意识。自觉参与保健,另一方面发放宣传资料0份发放叶酸片5瓶,对整个妇幼卫生工作实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六、存在的问题

我院虽然病房环境与改善很多,但是没有设立专门的妇产科门诊没能启动产科相关业务,使妇幼保健与临床业务不能紧密相结合,从而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村级妇幼保健员底子相对薄弱、且男同志多,并不行使保健员职责,群众落后的思想仍然存在,增补叶酸工作量大,许多产妇家属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另外也存在着我们宣传不到位,导致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

七、明年工作思路

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明确服务范围,认真做好辖区内孕产妇筛查及儿童摸底健档工作,了解育龄妇女孕情,做好高危筛查,加大预防与控制出生缺陷,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普知识,孕妇规范增补叶酸率达_%以上。积极开展产科业务、拓展服务范围,把保健与临床紧密相结合,努力做好本辖区内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妇幼卫生事业上一个新的台阶。

最新监护人员撤回申请书(精)二

一、监护人证明书的格式

监护人证明书

(1)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 的法定监护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选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兹证明_______,男/女,于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现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针对已婚的情况)。 _______的法定监护人是_______(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依次选择监护人)

二、监护人证明书办理: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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