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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正规诈骗谅解书范文(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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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正规诈骗谅解书范文(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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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所做的努力和付出的一个回顾,也是对自己成长的一种认知。写总结时,我们要注意语言简练,用词准确,符合读者的理解习惯。接下来是一些总结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一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乙方驾驶车牌号为的车行驶至附近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费用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二

刑事谅解书及赔偿协议。

赔偿协议书。

甲方:张三。

乙方:李四(嫌疑人赵五亲属)。

20xx年12月日赵五与甲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致甲方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刑事拘留,乙方系赵五配偶。事发后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赔偿事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受害人甲方人民币元,此赔偿数额是对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本协议是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赵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甲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出具书面的《刑事谅解书》,明确对赵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并递交给公安机关。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甲方应签署收条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甲方:乙方:

二o一二年十二月日二o一二年十二月日。

…………余下全文。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三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附:1.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四

被告人贾××,男,xxxx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xx镇秀水村,现押于xx县看守所。

诉讼请求。

自xxxx年5月7日起,被告人蔡××以借钱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分别多次找原告人夏xx、原告人胡××、原告人陈××借钱,承诺到期按时付还本金并付给高额利息。xxxx年4月7日原告人陈xx和夏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告人蔡××以客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随后,原告人陈xx和夏xx、胡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被告人蔡xx则潜逃藏匿,现已被缉拿归案,但是其所借三名原告人的现金却没有主动予以偿还。三名原告人借给被告的现金皆个人家庭积蓄,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名原告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

综上,原告人认为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蔡×x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人的现金,并不予归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由于蔡××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也应予赔偿。故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审理。

此致

诉讼原告人:夏xx。

胡xx。

陈xx。

xxxx年9月7日。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五

甲方:

乙方:

张某因协助朋友向甲方索债,过程中存在对甲方进行抢劫的嫌疑,现其已被刑事拘留。乙方是张某的兄长。事发后,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对张某的谅解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及张某对甲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充分谅解。

二、乙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代张某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萬圆整)作为全部赔偿及补偿,用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甲方同意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前述款项,甲方指定的收款账号为:户名:,帐号:开户行:甲方收到赔款后应当出具收据给乙方。

四、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并无意参与犯罪行为,且事后有悔过意愿,对甲方深感歉疚。现乙方又自愿代替张某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30000元作为全部赔偿及补偿。甲方表示对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自愿表示不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甲方恳请办案机关免除对张某的刑事处罚,对其从宽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期早日回归社会。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办案留存备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六

上诉人:刘某某,女,1xxx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济南市历下区广播电视局员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6号,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诉事由。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为112719.77元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恶意透支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的数额分别为8685.95元、9717.39元、7633元、4919.19元、4985元,上述五家银行均未超过一万元,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在上述五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数额均不超过1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数额,上诉人认为不能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计算在内,主要理由是:1、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上诉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上诉人的行为涉及的上述五家银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其无非就是为了给持卡人交易带来方便,鼓励消费和活跃商品经济市场,根据目的实践操作,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前,办卡银行需要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并和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银行有合同在先,信用卡交易还允许持卡人有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过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认为是违法和违约行为,只有在催收后不归还才认为是违约行为,在违约行为中,由于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种恶意透支违约行为一定程度规定为犯罪,把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国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构成犯罪,运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说到底,本罪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若允许将五次单独计算不构成犯罪的违约行为相加升格为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金额计算,岂不荒谬,另外,也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我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而五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较大数额,构成犯罪,显然就是刑罚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总之,虽然上诉人使用的上述五家银行的五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有一定恶意,但是均达到规定的1万元的立案标准,说到底也还只是在五家银行使用信用卡的违约行为,将五起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设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最好,不应该计算在本案的信用卡诈骗罪之内。

二、上诉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透支的金额20473.41元,该银行已经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并且立案执行了,亦不能再作为刑事案件重复处理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信用卡诈骗金额为112719.77元缺乏法律依据,应该为除去上述五家银行的不构成犯罪的金额共计:35940.53元,还应除去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金额:20473.41元,因此上诉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应该为:56305.83元,上述所有的透支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上诉人已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20xx年5月20日。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七

甲方(受害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人或者其亲属):

乙方驾驶车牌号为的车于年月日时分许,行驶至附近时,不慎与甲方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甲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费用共计万元(小写:元)整。

二、甲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乙方提出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均同意互相配合就本事故的赔偿事宜通过非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若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协议不一致,双方仍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履行。相关诉讼费、律师费及办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元。

五、甲方对乙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甲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甲方保证不再要求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甲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于乙方,若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九、此事故双方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任何纠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八

上诉人:王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行唐县,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行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行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上诉人构成诈骗罪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本案的焦点问题应当有以下几个:

一、上诉人借秦xx钱款时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具体为:

1、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

2、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抵押物2个输送泵是否存在以及权属。

3、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后,将抵押物2个输送泵转让他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情节。

二、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下面针对焦点问题结合本案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要想准确判断上诉人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应当先将上诉人与白xx之间的法律关系理清楚。

(一)上诉人借白xx款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4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月息5%,口头约定。205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上诉人用自己所有的冀a00000本田车“抵押”给白xx。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年5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用冀a00000本田汽车做抵押,双方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用冀a00000本田汽车做抵押,双方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但双方没有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而是暂时将汽车过户到白xx名下,等借款还清后,再将汽车过户回来。双方对汽车暂时过户的本意不是汽车买卖或以车抵债,而是为履行借贷、抵押而采取的操作手段,因此,汽车暂时过户到白xx名下不代表上诉人必然丧失对汽车的所有权,相反,根据双方“如果到期(4个月)不还款,车归我(白xx)所有”的约定,在4个月还款期内,虽然汽车不在上诉人名下,但上诉人扔拥有对汽车的所有权。况且,“如果到期不还款,车归我所有”的约定违反《物权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约定。即使4个月还款期满,上诉人没有还款,因该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本田汽车所有权仍归上诉人所有。如白xx与上诉人产生纠纷,也是民间借贷及抵押产生的纠纷,而不是汽车买卖纠纷。虽然汽车不在上诉人名下,但上诉人仍拥有对汽车的所有权,因此,上诉人是有权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秦xx。

上诉人与白xx虽然在借款抵押操作上不规范,但表面的瑕疵并不能掩盖双方真实的抵押法律关系。

1、关于双方没有签订抵押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抵押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该规定是法律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机动车抵押,即使没有采取书面抵押合同,采取的是口头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中口头约定对本田汽车抵押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2、关于双方未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诉人与白xx虽没有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但抵押事实已经形成,抵押法律关系已经成立。

本案中,06月15日上诉人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14—20行“2012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因为赌博把钱都输完了,就在白xx那里借了10万元(……)接着赌博,白xx说把我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车牌冀a00000)先过户到他名下,等我把钱还清了再过户给我,后来我和白xx去石家庄第一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我把车过户给了白xx。……”。月16日上诉人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2行---8行也是上述内容。年16日白xx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3—13行“……王xx和王换明又找到我说他们再借10万元钱,也是用于新乐市的工程,我不借给他们,王xx说他有一辆黑色本田crv越野车可以抵押给我,我说先把车过户到我的名下,过了几天(具体天数记不清了)我和王xx到石家庄第一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把车过户到了我的名下,我和他们商议月息是5%,王xx和王换明给我打了一个借条,还款期限是四个月,如果到期不还款,车归我所有。……”

从公安机关对上诉人(借款人)与白xx(出借人)所做的笔录可以看出,上诉人将本田汽车过户给白xx的真实意图:不是将本田汽车卖给白xx,也不是上诉人无法偿还借款将本田汽车抵债给白xx,而是白xx为了10万元债权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双之间并没有汽车所有权转让的意愿。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规定是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者无效。本案中,白xx与上诉人约定“如果(上诉人)到期不还款,车归我(白xx)所有”是无效的。即使4个月还款期满,上诉人没有还款,因该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本田汽车所有权仍归上诉人所有。

5、白xx与上诉人在约定抵押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采取抵押登记,而采取过户登记呢?

1)假设采取登记抵押,如果上诉人未按时还款,白xx要求以车抵债,须协商或法院起诉,而“到期不还款,车归白xx所有”的约定又是无效的,因此,采取抵押登记并不能达到白xx以车抵债的目的,并且追债和起诉均需要很大的成本。

2)采取暂时汽车过户的操作方式,不仅避免上诉人二次抵押,而且今后以车抵债操作方便,收债成本低。

6、上诉人对冀a00000本田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对本案审理至关重要,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并未到石家庄市第一车辆管理所调取留存的过户材料,并未对上诉人与白xx之间怎样过户及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无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导致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之前,上诉人借了白xx10万元用本田汽车抵押,双方形成了借贷及抵押法律关系,但双方并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而是暂时将汽车过户到白xx名下。根据调查的案情及上诉人与白xx的笔录,可以判定汽车暂时过户的本意是为了双方为了履行借贷、抵押而采取的手段,并不是汽车买卖或以车抵债,而汽车的暂时过户不代表上诉人对汽车丧失所有权,虽然本田车暂时过户到白xx名下,但车牌冀a00000本田车权属仍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有权将自己所有的汽车抵押给秦xx。

二、关于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抵押物2个输送泵是否存在以及权属。

2013年06月22日上诉人的《讯问笔录》正文第1页第1行—第2页第1行“问:你在新乐有工地吗?答:我们两个输送泵在新乐工地上干活,工地上租着我这两个输送泵,原料都是工地上的。问:在新乐哪个工地,工地的老伴是谁?答:新乐电影院翻建成商品楼,西市场翻建成商品楼,工地老板是新乐的,什么村说不清,他叫刘xx。问:这两个泵是谁的?答:是我自己的。……问:这两个输送泵现在在什么地方?答:我卖给任丘县一个人,叫什么我不知道,是我村王x介绍的。问:什么时间卖的?卖了多少钱?答:去年六、七月份工地完工以后,我把这两个输送泵卖了,卖了7万元。……”9月19日刑警龙州中队对刘xx的《电话记录》“……刘xx称,王xx有两个混凝土输送泵在其工地上用过。”从上诉人的讯问笔录以及刘xx的电话记录,可以证实上诉人在借秦xx12.5万元时,2个输送泵是存在的,并且产权归上诉人所有。

1、上诉人将输送泵转让给他人的目的,不是转移财产,而是还债。

2013年9月2日上诉人《讯问笔录》第2页第5行—第8行“……卖了7万元左右,卖的钱用于还债,还了“老石”两三万元,剩下的人我想不起叫什么了,反正是都用来还债,还给了三四个债主。”上诉人转让输送泵的目的不是为了转移财产,而是为了还债。

2、在社会上存在大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转让的行为,法院不能认定这种情况构成犯罪,这种行不诚信行为应受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不是刑事法律规范调整。

上诉人将输送泵转让给他人的目的,不是转移财产,而是还债。即使不论转移目的,就擅自转让抵押物行为本身来讲也不构成犯罪行为。

四、关于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上诉人到秦xx处借款,向秦xx出具了借条,并以本田车和2个混凝土输送泵为抵押,这足以说明上诉人在借款时的心理状态是今后要还款,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打算,其在借款后直至被采取刑事措施,也从未否认借过款项事实。

2、上诉人借秦xx钱款时,主观上认为虽然冀a00000本田汽车已经抵押给白xx并办理到白xx名下,但汽车仍归自己所有,有权将自己所有的汽车抵押给秦xx,在主观上并没有虚构将他人汽车谎称自己汽车进行抵押的事实。

3、上诉人借秦xx钱款时时,2个输送泵是存在的,上诉人并未虚构事实。

4、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后,将抵押物2个输送泵转让他人目的是为了还债,而不是转移财产,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

2013年9月30日上诉人的代理人王xx与秦xx达成协议,王xx代上诉人偿还了15万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向秦xx借款,虽然抵押物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其提供的抵押物是真实存在的,而且主观上诉人认为抵押物属于自己所有,客观上抵押物所有权也确实属于其所有,因此,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抵押给了秦xx。因此,上诉人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

五、2013年6月15日上诉人与“被害人”秦xx在原借款的基础上又签订了《借款合同》,均属民事行为。而为何在签订《借款合同》当天“被害人”又将上诉人“扭送”到刑侦大队呢?该事实一审法院并未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该案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不构成诈骗罪。但上诉人不诚信的行为应受到民事法律规定的惩罚,而不应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本案处理过程中,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提纲”中均指出“请认真审查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作为执法机关,最终没有调查清楚案情,导致对一审法院对案件定性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明辩是非,认真审查,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九

年月日,案件发生后于年月日,由公安局以涉嫌罪立案侦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羁押在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家人非常重视,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已按法律规定支付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元。在协商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家庭也很困难,主要收入。这种困难情况下,及其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们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受害人:

受害人家属:

…………余下全文。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十

甲方:张三。

乙方:李四(嫌疑人赵五亲属)。

20xx年3月日赵五与甲方因琐事发生冲突,甲方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拘留在汶上县看守所,乙方系赵五配偶。事发后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赔偿事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受害人甲方人民币元,此赔偿数额是对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

二、本协议是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赵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甲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出具书面的《刑事谅解书》,明确对赵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并递交给公安机关。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甲方应签署收条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甲方:乙方:

二o一四年四月日二o一四年四月日。

…………余下全文。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十一

x年x月x日,xx将本人打成重伤,并入院治疗。xx于x年x月向公安机关自首,现本案已移送到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起诉,xx因此被羁押在某某市看守所。

事故发生后,xx的家人非常重视,当即替xx支付了本人在此事件中的医疗费用元元,其后又主动与我的家属协商进一步赔偿事宜,并已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共元。

我们了解到xx家庭经济也很困难,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少许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这种困难情况下,xx及其家属依然能够积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xx的故意伤害行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他的家人也因此深受其害,他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并不希望继续造就新的悲剧,愿意原谅他。

xx市公安局xx市人民检察院。

受害者:xx。

xxxx年x月x日。

…………余下全文。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十二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赵五与甲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致甲方受到伤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赵五被刑事拘留,乙方系赵五配偶。事发后甲乙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现就赔偿事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受害人甲方人民币元,此赔偿数额是对甲方所有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二、本协议是甲方请求赔偿的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甲方不得就本次纠纷事宜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再次向赵五或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甲方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出具书面的《刑事谅解书》,明确对赵五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并递交给公安机关。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甲方应签署收条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安机关一份。

甲方:乙方: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十三

上诉人:刘某某,女,1xxx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济南市历下区广播电视局员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6号,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xx)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诉事由。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为元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恶意透支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的数额分别为元、元、7633元、元、4985元,上述五家银行均未超过一万元,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在上述五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数额均不超过1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数额,上诉人认为不能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计算在内,主要理由是:1、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上诉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上诉人的行为涉及的上述五家银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其无非就是为了给持卡人交易带来方便,鼓励消费和活跃商品经济市场,根据目的实践操作,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前,办卡银行需要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并和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银行有合同在先,信用卡交易还允许持卡人有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过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认为是违法和违约行为,只有在催收后不归还才认为是违约行为,在违约行为中,由于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种恶意透支违约行为一定程度规定为犯罪,把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国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v^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构成犯罪,运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说到底,本罪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若允许将五次单独计算不构成犯罪的违约行为相加升格为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金额计算,岂不荒谬,另外,也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我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而五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较大数额,构成犯罪,显然就是刑罚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总之,虽然上诉人使用的上述五家银行的五张信用卡透支,主观上有一定恶意,但是均达到规定的1万元的立案标准,说到底也还只是在五家银行使用信用卡的违约行为,将五起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设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最好,不应该计算在本案的信用卡诈骗罪之内。

二、上诉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济南分行透支的金额元,该银行已经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并且立案执行了,亦不能再作为刑事案件重复处理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信用卡诈骗金额为元缺乏法律依据,应该为除去上述五家银行的不构成犯罪的金额共计:元,还应除去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招商银行济南分行的金额:元,因此上诉人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应该为:元,上述所有的透支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上诉人已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20xx年5月20日。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十四

上诉人:王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行唐县,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行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行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上诉人构成诈骗罪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本案的焦点问题应当有以下几个:

一、上诉人借秦xx钱款时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具体为:

1、上诉人借秦万元时,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

2、上诉人借秦万元时,抵押物2个输送泵是否存在以及权属。

3、上诉人借秦万元后,将抵押物2个输送泵转让他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情节。

二、上诉人借秦万元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下面针对焦点问题结合本案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一、关于上诉人借秦万元时,其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

要想准确判断上诉人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应当先将上诉人与白xx之间的法律关系理清楚。

(一)上诉人借白xx款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4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月息5%,口头约定。205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上诉人用自己所有的冀a00000本田车“抵押”给白xx。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年5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用冀a00000本田汽车做抵押,双方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用冀a00000本田汽车做抵押,双方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但双方没有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而是暂时将汽车过户到白xx名下,等借款还清后,再将汽车过户回来。双方对汽车暂时过户的本意不是汽车买卖或以车抵债,而是为履行借贷、抵押而采取的操作手段,因此,汽车暂时过户到白xx名下不代表上诉人必然丧失对汽车的所有权,相反,根据双方“如果到期(4个月)不还款,车归我(白xx)所有”的约定,在4个月还款期内,虽然汽车不在上诉人名下,但上诉人扔拥有对汽车的所有权。况且,“如果到期不还款,车归我所有”的约定违反《物权法》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约定。即使4个月还款期满,上诉人没有还款,因该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本田汽车所有权仍归上诉人所有。如白xx与上诉人产生纠纷,也是民间借贷及抵押产生的纠纷,而不是汽车买卖纠纷。虽然汽车不在上诉人名下,但上诉人仍拥有对汽车的所有权,因此,上诉人是有权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秦xx。

上诉人与白xx虽然在借款抵押操作上不规范,但表面的瑕疵并不能掩盖双方真实的抵押法律关系。

1、关于双方没有签订抵押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抵押的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该规定是法律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机动车抵押,即使没有采取书面抵押合同,采取的是口头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中口头约定对本田汽车抵押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2、关于双方未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诉人与白xx虽没有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但抵押事实已经形成,抵押法律关系已经成立。

本案中,06月15日上诉人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14—20行“2012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因为赌博把钱都输完了,就在白xx那里借了10万元(……)接着赌博,白xx说把我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车牌冀a00000)先过户到他名下,等我把钱还清了再过户给我,后来我和白xx去石家庄第一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我把车过户给了白xx。……”。月16日上诉人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2行---8行也是上述内容。年16日白xx的《询问笔录》第2页第3—13行“……王xx和王换明又找到我说他们再借10万元钱,也是用于新乐市的工程,我不借给他们,王xx说他有一辆黑色本田crv越野车可以抵押给我,我说先把车过户到我的名下,过了几天(具体天数记不清了)我和王xx到石家庄第一车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把车过户到了我的名下,我和他们商议月息是5%,王xx和王换明给我打了一个借条,还款期限是四个月,如果到期不还款,车归我所有。……”

从公安机关对上诉人(借款人)与白xx(出借人)所做的笔录可以看出,上诉人将本田汽车过户给白xx的真实意图:不是将本田汽车卖给白xx,也不是上诉人无法偿还借款将本田汽车抵债给白xx,而是白xx为了10万元债权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双之间并没有汽车所有权转让的意愿。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规定是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者无效。本案中,白xx与上诉人约定“如果(上诉人)到期不还款,车归我(白xx)所有”是无效的。即使4个月还款期满,上诉人没有还款,因该流质条款是无效的,本田汽车所有权仍归上诉人所有。

5、白xx与上诉人在约定抵押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采取抵押登记,而采取过户登记呢?

1)假设采取登记抵押,如果上诉人未按时还款,白xx要求以车抵债,须协商或法院起诉,而“到期不还款,车归白xx所有”的约定又是无效的,因此,采取抵押登记并不能达到白xx以车抵债的目的,并且追债和起诉均需要很大的成本。

2)采取暂时汽车过户的操作方式,不仅避免上诉人二次抵押,而且今后以车抵债操作方便,收债成本低。

6、上诉人对冀a00000本田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对本案审理至关重要,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并未到石家庄市第一车辆管理所调取留存的过户材料,并未对上诉人与白xx之间怎样过户及履行情况进行调查,无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导致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上诉人借秦万元之前,上诉人借了白xx10万元用本田汽车抵押,双方形成了借贷及抵押法律关系,但双方并未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而是暂时将汽车过户到白xx名下。根据调查的案情及上诉人与白xx的笔录,可以判定汽车暂时过户的本意是为了双方为了履行借贷、抵押而采取的手段,并不是汽车买卖或以车抵债,而汽车的暂时过户不代表上诉人对汽车丧失所有权,虽然本田车暂时过户到白xx名下,但车牌冀a00000本田车权属仍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有权将自己所有的汽车抵押给秦xx。

二、关于上诉人借秦万元时,抵押物2个输送泵是否存在以及权属。

2013年06月22日上诉人的《讯问笔录》正文第1页第1行—第2页第1行“问:你在新乐有工地吗?答:我们两个输送泵在新乐工地上干活,工地上租着我这两个输送泵,原料都是工地上的。问:在新乐哪个工地,工地的老伴是谁?答:新乐电影院翻建成商品楼,西市场翻建成商品楼,工地老板是新乐的,什么村说不清,他叫刘xx。问:这两个泵是谁的?答:是我自己的。……问:这两个输送泵现在在什么地方?答:我卖给任丘县一个人,叫什么我不知道,是我村王x介绍的。问:什么时间卖的?卖了多少钱?答:去年六、七月份工地完工以后,我把这两个输送泵卖了,卖了7万元。……”9月19日刑警龙州中队对刘xx的《电话记录》“……刘xx称,王xx有两个混凝土输送泵在其工地上用过。”从上诉人的讯问笔录以及刘xx的电话记录,可以证实上诉人在借秦万元时,2个输送泵是存在的,并且产权归上诉人所有。

三、关于上诉人借秦万元后,将抵押物2个输送泵转让他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情节。

1、上诉人将输送泵转让给他人的目的,不是转移财产,而是还债。

2013年9月2日上诉人《讯问笔录》第2页第5行—第8行“……卖了7万元左右,卖的钱用于还债,还了“老石”两三万元,剩下的人我想不起叫什么了,反正是都用来还债,还给了三四个债主。”上诉人转让输送泵的目的不是为了转移财产,而是为了还债。

2、在社会上存在大量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转让的行为,法院不能认定这种情况构成犯罪,这种行不诚信行为应受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不是刑事法律规范调整。

上诉人将输送泵转让给他人的目的,不是转移财产,而是还债。即使不论转移目的,就擅自转让抵押物行为本身来讲也不构成犯罪行为。

四、关于上诉人借秦万元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上诉人到秦xx处借款,向秦xx出具了借条,并以本田车和2个混凝土输送泵为抵押,这足以说明上诉人在借款时的心理状态是今后要还款,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打算,其在借款后直至被采取刑事措施,也从未否认借过款项事实。

2、上诉人借秦xx钱款时,主观上认为虽然冀a00000本田汽车已经抵押给白xx并办理到白xx名下,但汽车仍归自己所有,有权将自己所有的汽车抵押给秦xx,在主观上并没有虚构将他人汽车谎称自己汽车进行抵押的事实。

3、上诉人借秦xx钱款时时,2个输送泵是存在的,上诉人并未虚构事实。

4、上诉人借秦万元后,将抵押物2个输送泵转让他人目的是为了还债,而不是转移财产,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

2013年9月30日上诉人的代理人王xx与秦xx达成协议,王xx代上诉人偿还了15万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向秦xx借款,虽然抵押物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其提供的抵押物是真实存在的,而且主观上诉人认为抵押物属于自己所有,客观上抵押物所有权也确实属于其所有,因此,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抵押给了秦xx。因此,上诉人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

五、2013年6月15日上诉人与“被害人”秦xx在原借款的基础上又签订了《借款合同》,均属民事行为。而为何在签订《借款合同》当天“被害人”又将上诉人“扭送”到刑侦大队呢?该事实一审法院并未予以审查。

综上所述,该案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不构成诈骗罪。但上诉人不诚信的行为应受到民事法律规定的惩罚,而不应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本案处理过程中,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提纲”中均指出“请认真审查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作为执法机关,最终没有调查清楚案情,导致对一审法院对案件定性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明辩是非,认真审查,还上诉人一个清白。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十五

甲方:

乙方:

于20xx年xx月xx日甲与我因琐事发生纠纷,争执中我误以为甲拿取水烟动作为伤害我,遂向后闪避,不幸发生意外摔倒,此举造成我受伤住院的事实。

事情发生后甲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甲的家属丙本着解决问题、互谅互让的原则,多次主动看望我,并表示愿意尽最大的努力进行赔偿。由于甲被司法机关收押市区自由,甲也通过丙对我的意外受伤表达了深深的歉意,此外丙通过借款的方式东拼西凑,凑齐了我方要求的赔偿款元,作为对我方的经济补偿。

这起案件中,甲及其家属丙积极主动协商处理民事赔偿事宜,且其家庭经济也较困难,我方作为受害人bb的家属对此深受感动,十分满意,对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为了化解矛盾纠纷,以有利于甲的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恳请办案的各机关对甲从轻处理,我尊重各个机关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不对甲及其家属提出其他刑事、民事处理要求,不再向国家相关部门投诉、xxx访、信xxxx访、申xxx诉。

本谅解书一式六份,经谅解人签字或打指模后即生效,永不反悔,本谅解书是谅解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月__日。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十六

甲方:

乙方:

张某因协助朋友向甲方索债,过程中存在对甲方进行抢劫的嫌疑,现其已被刑事拘留。乙方是张某的兄长。事发后,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对张某的谅解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及张某对甲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充分谅解。

二、乙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代张某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萬圆整)作为全部赔偿及补偿,用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甲方同意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前述款项,甲方指定的收款账号为:户名:,帐号:开户行:甲方收到赔款后应当出具收据给乙方。

四、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并无意参与犯罪行为,且事后有悔过意愿,对甲方深感歉疚。现乙方又自愿代替张某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30000元作为全部赔偿及补偿。甲方表示对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自愿表示不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甲方恳请办案机关免除对张某的刑事处罚,对其从宽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期早日回归社会。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办案留存备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定日期: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十七

大学生是容易遭到诈骗的群体之一。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作为新时代大学生,在兼顾好学习和生活的同时,也应了解各种诈骗形式,才有利于身心发展,也防范于未然。为响应“诚信教育主题活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预防金融诈骗、电信诈骗和违法校园贷,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担当,笔者整合了一些反诈骗的相关知识,在此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警惕意识,远离诈骗风险。

诈骗类型电信诈骗:

简介:

信用卡诈骗:

简介: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2]常见类型:伪造信用卡,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的财物;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取款或享受服务;恶意透支信用卡。总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也随之更新换代,层出不穷的诈骗方式让人防不胜防。因此,我们应当学习、了解相关的诈骗知识,及时关注有关诈骗的新闻,应当保持警惕、杜绝侥幸心理、防微杜渐。

同学们学会如何防诈骗:

1、不要有“贪图小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

4、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入不法分子所设置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更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改邪归正,自食其力,还人们、社会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正规诈骗谅解书篇十八

甲方(受害人):

乙方(犯罪嫌疑人亲属):

某年某月,张某因协助朋友向甲方索债,过程中存在对甲方进行抢劫的嫌疑,现其已被刑事拘留。乙方是张某的兄长。事发后,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对张某的谅解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及张某对甲方深感歉意,向甲方赔礼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充分谅解。

二、乙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代张某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萬圆整)作为全部赔偿及补偿,用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甲方同意乙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前述款项,甲方指定的收款账号为:户名:,帐号:,开户行:。甲方收到赔款后应当出具收据给乙方。

四、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并无意参与犯罪行为,且事后有悔过意愿,对甲方深感歉疚。现乙方又自愿代替张某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币30000元作为全部赔偿及补偿。甲方表示对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自愿表示不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甲方恳请办案机关免除对张某的刑事处罚,对其从宽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期早日回归社会。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由办案留存备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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