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民事行为转行政行为申请书范本 民事转行政诉讼(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1 15:42:54 页码:8
民事行为转行政行为申请书范本 民事转行政诉讼(二篇)
2023-01-11 15:42:54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行为转行政行为申请书范本一

答辩人:crj,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城市¥¥¥¥,电话:¥¥¥¥。

被答辩人:zsh,女,40岁,汉族,身份证号:3209*****,住盐都区*****,电话:******。

现就“(20xx)都潘民初字第620号”zsh诉二答辩人人身损害一案答辩如下:

20xx年3月26日上午,盐城市tc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公司”)雇请第一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一被告)sjx帮助该公司装卸、整理锌合金锭。

sjx因自己的叉车皆在工作状态,无法抽调,于是介绍zwj派叉车去tc公司。zwj随即指派第二答辩人(原告《民事诉状》中的第二被告)crj按tc公司要求去该公司仓库进行装卸、整理作业。

由上,可以得知:第二答辩人crj是zwj的雇员(或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第9条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被答辩人便上去用手推锌合金料的底部,未及松手,放下的锌合金料将被答辩人的右手压伤”,请注意,此处被答辩人自己陈述的前提是“在被告crj用叉车将锌合金料铲起又放下时”,是被答辩人自己“未及松手”,亦即被答辩人自己存在严重过错——疏忽大意、反应不够灵敏所致,crj并无“严重过失”,更非“故意”,因此,无论是作为“雇员”,还是作为“工作人员”,crj在此事故中都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既然雇员crj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作为雇主的zwj也顺理成章地无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既然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二被告的雇主zwj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zwj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不管怎么说,无论crj、zwj有无过错、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而不应由其他人代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至于第一答辩人sjx,在本案中,仅仅是一名业务介绍人,属于居中介绍的性质,而且是免费、义务为tc公司帮忙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将第一答辩人列为被告,应为不适格。

即使如被答辩人的《民事诉状》所述,第一答辩人是tc公司临时雇请帮忙装卸、整理,因此,在此事件中,tc公司与sjx之间亦同样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因此,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答辩人无“严重过失”及“故意”,那么,作为第一被告的sjx更不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故,在此事件中,作为tc公司临时雇请的雇员第一答辩人sjx依法也就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说,假如需要第一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仍然依据上述所引两条法律法规规定,此民事赔偿责任仍然应由第一答辩人的雇主tc公司最终承担!

因此,二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二答辩人主张民事赔偿是于法无据的,所提交《民事诉状》将之二答辩人列为被告,是为诉讼目标当事人指向错误,主体不适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此该起诉驳回!

被答辩人就此生产事故要求人身赔偿,即使认为二答辩人有过错需要赔偿,那么最终的赔偿责任也就应由最终雇主tc公司承担。

鉴于被答辩人确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而在该事故中,二答辩人又和被答辩人一样不可避免地与tc公司发生牵连、联系,而被答辩人因在工作中遭受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侵害的;……”直接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该用人单位——tc公司(至于另行申请工伤保险金给付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即使被答辩人不是tc公司的正式工作人员,那至少亦应是其雇员,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tc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此起生产事故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我们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答辩人或者依职权将tc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将tc公司列为利害关系第三人,以利此起由生产事故引起的被答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顺利、彻底解决。

最后,二答辩人再次郑重提请法庭注意的是:第一,被答辩人是在工作过程中因生产事故致伤依法应属于工伤,而被答辩人的因工伤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与二答辩人无关;第二,二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严重过失”及“故意”;第三,被答辩人在此事故中本身也存在过失。

总之,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本次生产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同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二答辩人及zwj愿意分别补偿被答辩人人民币三百元(如果被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之前不撤回对二答辩人的起诉或者不服一审如果驳回其原起诉请求的判决,二答辩人有权随时撤销此补偿意向);同时,为利本案的彻底解决,我们请求人民法院就被答辩人所提诉求一并增列tc公司为诉讼当事人(被告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并另行依法作出判决为盼。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理人:宗潜

20xx年11月5日

一、关于crj无责的答辩:

第一,crj已经下车做了示范动作。zsh未按照所示范的动作进行操作才导致自己的人身发生损害。因此,crj不应对此损害负责,受害者本人应对自己不按示范动作的要求操作的过错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zsh在tc公司做仓库保管员,应该认识到叉车堆物时的风险,应有主动规避风险的谨慎操作意识和相应应急措施,但她没有认识到,或者没有采取相应规避措施(——即使没有crj的示范,zsh自己也应该认识到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她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第三,zsh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该能够判断自己有无能力完成该项简单的辅助工作。如果她自己认为没有能力完成该项工作,那么,她完全可以拒绝进行此项工作!但她没有拒绝,就证明她认为自己有能力正确、安全、顺利地完成此项工作。结果,她没有做到安全操作而伤害了自己。她应该为自己的判断不准确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总之,被答辩人在此次生产事故中,没有按照示范操作要求去做,没有准确判断自己的操作能力,并且缺少主动规避风险的谨慎意识和相应应急措施,以致造成自己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还有,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本诉第二答辩人crj在工作中,事前有示范,事中正常操作,不存在过错,因此,依法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关于被答辩人的选择性赔偿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案被答辩人有权选择工伤赔偿或者人身损害赔偿。二者只能选择其一,否则将有不当得利。

本着对受害人负责的态度,我们想提请原告zsh——你自己慎重考虑,——选择工伤赔偿,你将获得无过错责任赔偿和全额赔偿;而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你将获得过错责任赔偿,如果你所认为的“侵权人”没有过错,你极有可能得不到赔偿,或者仅能得到较少的补偿;即使你所认为的“侵权人”有过错,但是,这个过错与你的受到伤害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你仍然不能得到赔偿;如果你所认为的“侵权人”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你的受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侵权人也只能按他的过错在这次人身损害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份额。换句话说,侵权人不可能是全责,如果坚持人身损害赔偿,你不可能得到全额赔偿。

因此,为原告zsh的赔偿权益最大化,也从有利于原告的角度,我建议zsh重新考虑选择工伤赔偿,而且工伤赔偿没有太多争议。

说得不好听一点,我有理由怀疑原告的代理人其实是tc公司的代理人,并不是原告真正的代理人,因为他并没有真正为原告的利益最大化着想!

三、关于叉车操作资质证件问题

第一,第二答辩人crj有叉车操作证;第二,第二答辩人crj长期从事叉车操作工作。第三,在现实社会中,没有哪一位雇主傻到雇佣没有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人工作。因此,crj的叉车操作资质或者技能问题不应得到怀疑。

退一万步说,即使第二答辩人没有操作证,也与本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无关,而属于其它法律法系,受其它法律法规调整。

在此,我们请法庭允许我举两个简单的例子进行说明。

第一,某甲没有证,某日,他去人迹罕至的森林违章捕猎。当他瞄准一棵茂密的大树上的鸟儿进行射击后,鸟儿没打到,茂密的树枝中一个人某乙应声掉下,结果,某乙死亡。在此案件中,按照常理,茂密的树枝上应该有鸟儿,这没错,但不应该有人,或者说按照常理某甲不可能预见那茂密的树枝中会有人。因此,该起某乙因枪击死亡案件,对于某甲来说,纯粹属于一起意外事件。既然是意外事件,某甲不存在认识过错,那么,依法他不应该承担对于某乙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某甲因无证并且违法偷捕珍稀动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可能会判处拘役或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

第二,某丙有汽车驾驶技能,但他没有驾驶证。某日,他驾驶一汽车在某一级公路正常行驶。某丁因逃避仇人追杀,从某一乡间小路驾驶摩托车发疯地冲向大路。某丙发现后紧急刹车并进行规避,但为时已晚,某丁被撞当场死亡。在此交通事故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死者某丁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某丙不负责任,但应承担交强险内的无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当然,一般情况下,此赔偿责任将转由承保事故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而其实某丙本人并不需要进行赔偿。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某丙无证驾驶,将会被行政治安拘留15天甚至20天。但某丙因无证驾驶而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某丙其实最终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

及至本案,至于crj有无叉车操作证,与本起生产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民法领域调整的范围。

四、关于受害人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要参照工伤赔偿标准中的医治该起人身损害必要的医药费,同时是属于工伤药品报销名录表中的药品,或者以全部医疗费的70%计算。

2、误工费,需要其提供受伤前三个月的工资表,以其日平均工资x鉴定误工天数。如超过20xx元/月,需要提供纳税证明。

3、住院伙食补助,18元/天x实际住院天数。

4、护理费,40元/天x鉴定护理天数。

5、营养费,9元/天x鉴定营养天数。

6、交通费,不能超过200元,因为在大市区。

7、残疾者生活补助费,22944元/年x2年x责任赔偿系数(比例,百分比)。

8、精神抚慰金,50000元x10%(十级伤残)x责任赔偿系数(比例,如是同等责任以下,则无此项)。

其它,诸如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一概不承认。

民事行为转行政行为申请书范本二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兰州a物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20xx年10月8日被答辩人兰州a物业有限公司、兰州b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体户马x祥三方经协商一致作为联合投资的乙方共同与c公司就甘南州合作市d金矿的投资、勘探、开采、加工生产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了《合作市d金矿合作联营协议书》,并制作了《合作市d金矿股东章程》。该《协议书》和《股东章程》明确规定被答辩人、兰州b数据有限公司、马x祥三方作为一个合作的整体组成乙方。乙方的三方合作者作为一个整体才具有与甲方平等的民事主体,任何一方脱离乙方整体,没有独立主张权利的资格。答辩人在《协议书》中的地位仅作为乙方合作组成单位兰州b数据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参加金矿的勘探、开采等工作。既不具备乙方合作整体组成单位的法人地位,也不是任何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答辩人不具备《协议书》、《公司章程》民事约定下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对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合作联营协议书》、《合作市d金矿股东章程》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按照拟定的投资比例方式进行投资,承担风险责任和利益分配,由甲方代表尕x英,乙方股东代表程x荣、杨x元(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逮x玲的丈夫)、马x林四人组成董事机构,共同制定决策该矿山的重大事项。合作方委派专人或自行出任承担矿山的生产管理职责。《协议书》第十条中明确约定:“任一合作方或合作人在合作有效期间,不得有损合作方共同利益的行为,未经合作方或代表人一致同意,任一合作者不得转让退出合作和其他人参股。”《股东章程》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矿山总投资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答辩人出资30万元,参股比例为30%。《协议书》生效后被答辩人先后投资6万元,并提供一辆支付首期预付款项的奥林皮卡车(甘)用于矿山的勘探、开采使用。在协议的履行和章程的执行过程中,答辩人作为投资参股方b数据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人,在合作市d进行探矿,做了大量的地质勘查、开采工作,开洞六个,累计进尺600米。现有联营合作方c公司和甘南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乙方与合作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站签订的协议书、合作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整改指令书佐证。在此期间作为参股人的杨x元不履行《协议书》和《股东章程》,不按时依约出资,造成整体出资不到位,致使开矿业务停止。奥林皮卡车(甘)也因被答辩人拖欠车款于20xx年被奔马公司扣走。现答辩人不仅不承担因其违约给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而提起诉讼要求受害方答辩人返还投资款14万元,并承担损失1万元,这与理与法不能自圆其说。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予以驳回。

三、20xx年4月20日被答辩人的代表人杨x元以帮助答辩人审验车辆为名,将答辩人的私人车辆(甘)陆地巡洋舰开走,并将该车的行车证等手续一并拿走。其后又以到珠海出差为由不将车辆还给答辩人。此后,非法对该车改色过户,私自占为己有。答辩人得知这些情况后,立刻向司法机关报案。但不曾想到被答辩人为掩盖、逃避其犯罪事实,恶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答辩人支付被其占为已有的(甘)车的大修费用59544元及管理费6000元。试问,被答辩人私自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财产所有人还应为其支付汽车修理费和其他各项费用支出吗?非法行为能得到法律保护吗?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难道不应受到法律制裁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的被告(答辩人)不适格,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起诉显系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

20xx年3月22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