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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风险控制协议书通用(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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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风险控制协议书通用(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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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是人一生的必经之路,总结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反思自己的学习成果。怎样在总结中准确把握重点,避免过多的废话?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相关范文,供大家参考。

风险控制协议书通用篇一

甜叶菊为一种新的糖料作物。它繁殖快、甜度高、热量低,用途广,收益大,是一种大有发展前途的作物。自20xx年引入我国以来,已历时20多年,经我国栽培专家研究表明,甜叶菊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均能种植,我市管店镇一带已经大面积种植,并且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我村在市选派干部茆新贵同志的带领下,从管店镇引进种苗,选择3—5户进行试种,为打消农户种植中的顾虑,村两委决定和农户签定风险共担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政策信息、市场信息、种植技术和资料;聘请农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2、甲方向乙方提供种苗,所需资金由甲、乙双方各提供50%;试种成功后甲方向乙方收回投入资金,遇到灾年或不可抗拒的事件时,不在向乙方收回投入资金。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加强田间管理和技术指导。

4、甲方要向乙方提供销售渠道,指导乙方以合理价格进行销售。

5、乙方要提供种植土地(2亩以上),农资产品、人力;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己担任。

6、乙方要勤劳、实干;认真学习甲方为其提供的'技术和资料,听从专家的指导和意见。

7、乙方要加强管理,及时有效地落实农技人员在施肥、采摘、晾晒等环节上的技术指导风险共担协议书风险共担协议书。

8、乙方因管理和保管不力造成产品质量低下,霉烂、变质形成一经济损失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一律不承担责任。

9、乙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可以不在向甲方返还投入资金。

10、乙方试种成功后,要向甲方返还投入资金。

11、试种期为一年,来年是否种植由乙方决定,甲方不得干预。协议在双方履行各项义务后自行中止。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____年____月_____日。

风险控制协议书通用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防止和减少各类风险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晟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晟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结合通行业的风险管理惯例和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公司应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目标是:

(四)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的信誉和良好形象。

第五条公司风险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三)审慎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四)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九条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

(三)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四)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六)关注员工的合规与风险意识,促进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规文化的形成;

(七)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十)对公司合规风控部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要求其配合工作;

(十一)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评估和防控。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基金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等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主要职责包括:根据所管理的各个基金的具体情况,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原则和基金投资的资产配置比例或比例范围。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由总经理、负责风控的合规风控总监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总经理任委员会主席。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三)检查、评价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四)为公司经营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五)为基金运作各环节及基金投资组合风险的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六)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公司设独立的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对负责风控的合规风控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追踪,对公司相关制度的修改。

提供建议;

(二)检查评价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四)对有关风险控制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五)负责基金投资的实时监控;

(六)负责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

(七)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处理公司的有关法务与审查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节风险类型。

第十六条公司在业务开展和内部管理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四大类: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其中:

(一)业务风险主要包括:销售风险、投资管理风险、后台保障风险和第三方风险;

(二)人员风险主要包括:人力资源风险和员工道德风险;

(三)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和信息披露风险;

(四)财务风险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风险和财务危机。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风险是指在基金产品开发和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利益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

(一)设计出来的新产品不适合市场或不具备投资的可行性;

(二)由于市场推广不力及销售渠道限制,导致基金募集达不到法定设立标准或预定目标;

(三)因客户服务质量问题而影响销售工作或流失重要客户;

(四)其它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基金销售风险,巨额及连续巨额赎回。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需进行深入的调研,接受需求分析与投资可。

行性分析的双重检验;

(二)建立丰富的销售渠道体系和有效的市场推广体系;

(三)选择实力雄厚的代销机构,对重点客户实行个性化服务,防止流失;

(四)确保基金信息披露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反映基金的特性,并确保基金运作实际情况与披露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九条基金赎回风险控制措施及处理程序:

(一)基金赎回风险的控制措施。

(二)基金连续巨额赎回风险的控制措施。

如果出现连续的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除以上措施外,应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3.根据基金合同,保持相应的现金比例;基金经理对市场情况。

5.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沟通,进行投资者风险教育,帮助其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三)巨额赎回风险的处理程序。

当出现以上巨额赎回及连续巨额赎回风险时,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3.必要时公司需立即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现有仓位、投资组合和现金量的调整形成决议,并由基金经理执行。

第二十条投资管理风险是指公司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失败的风险。主要包括:

发现机会与揭示风险;

(二)决策风险:由于投资决策失误,造成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个股选择不当;

(三)执行风险: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或交易操作失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因流动性原因,基金资产不能迅速变现,或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变现而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一条投资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二)设立高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和控制措施;

(四)建立合理的流动性监控指标体系与申购赎回管理体系,加强对证券市场各类投资品种流动性的研究。

第二十二条后台保障风险是指公司业务支持部门未能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而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三)基金清算风险:没有制定严格的基金清算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没有对不同基金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没有准确和及时地进行资金划拨与账务核对、没有正确审核及处理和记录场外业务、没有与托管行及时核对清算数据、没有准确和及时地按规定编报会计信息、没有保存完整的基金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后台保障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做好核心部件的配置与关键设备的备份;

(二)定期维护电脑系统,做好相关业务数据的备份工作;

(三)重要的通信线路的双重备份或多重备份;

(四)制定危机处理机制和灾难恢复计划等有关应对技术风险的控制措施;

(五)制定严格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六)及时进行相关清算、交割作业和对账作业;

(七)采用专用的财务核算与估值软件等系统进行清算处理,尽量减少清算风险;

(八)加强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纪律教育;

(九)合规风控部及有关部门对各项业务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第三方风险是指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等由于不能履行合同或其他事先的约定,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利益损失的可能。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制定相关的选择和监控制度并严格执行,签定的各类合同中设置充分的保障与赔偿条款;委托中介机构对托管人等第三方进行审计并提供相关报告,以了解第三方及合同执行的有关情况,从而降低和减少第三方风险。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风险是指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人员的素质不符合相应岗位的要求;

(二)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大量流失;

(三)员工工作缺乏热情,积极性不高;

(四)其它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力资源风险。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选拔考核机制;

(二)把个人的奖励、晋升机会与工作表现挂钩;

(三)借鉴国内外基金公司的经验,建立激励和约束相容机制。

第二十八条员工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

或公司有关规定,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二)相互勾结或与第三方串通,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利益;

(三)利用公司信息或其他便利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

(四)其它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造成损失的道德风险行为。第二十九条员工道德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二)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的专门培训;

(三)加强员工自律,并签定相关的自律承诺书;

(四)建立严明的工作纪律,严惩违法违规、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三十条合规风险是指在公司经营与基金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与公司规章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对有关基金或公司运营的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疏忽,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及时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三)基金投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与公司规章制度;

(四)基金营销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与公司规章制度;

(五)公司合规部门未能有效监督公司合法、合规执行情况;

(六)其它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合规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三)建立顺畅的信息反馈汇报制度,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制定明确的工作规程及标准。

第三十二条关联交易风险是指基金公司与其股东和关联方之间的不当关联交易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可能侵害。主要包括:

(一)基金违反规定投资于关联人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二)运用基金财产配合关联人的证券投资;

(三)故意维持或者抬高关联人所承销证券的价格;

(四)公司向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其它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关联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关联交易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包括:

(一)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营层职责明晰、各司其职;

(二)充分发挥负责合规的副总经理、合规部通过合规审查功能实现的独立监察稽核作用;

(三)充分发挥董事会及其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核与监督作用;

(五)制定有关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程序。

三、信息披露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风险是指在基金或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存在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损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误导投资者;

(二)披露的信息不完整性,存在重大遗漏或故意隐瞒;

(三)披露的信息不及时,未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期限办理;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方式与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其它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信息披露风险。

第三十五条信息披露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二)指定专人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部门;

(三)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与审查。

第三十六条财务管理风险是指由于公司财务管理的制度缺陷或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公司损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没有严格分离;

(三)收入、费用等没有准确、及时确认和入账;

(四)没有按规定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五)公司固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会计报表编制不正确或不及时;

(七)未按规定妥善管理和保存会计档案资料。

第三十七条财务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责任到人;

(二)严格区分公司财务会计和基金财务会计;

(三)严格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管理;

(四)财务部实行双人复核,定期核账;

(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密押、业务用章、空白支票等重要凭证。

二、财务危机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财务危机是指因公司经营长期不景气、重大经营失误或其他重大财务损失,造成公司经营严重困难。

第三十九条财务危机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与经营策略,加强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做好必要的重大灾难防范与保护应对工作。

第四十条风险控制主要体现为制度、组织、流程等方面的相互约束和控制,风险控制制度应体现在管理公司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中。公司各部门之间应形成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第四十一条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授权制度、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内部信息控制与保密制度、报告与反馈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业务授权制度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各项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四十三条岗位分离制度是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而建立的岗位制度。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应根据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人员要求,合理划分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严禁工作人员无故串岗;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易和基金清算的一级保密性,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

第四十五条作业流程制度是指为保证公司各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的运作效率,各部门制定详细、合理的业务流程的制度。各部门应本着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本部门标准化的作业流程;作业流程是本部门工作的操作指导,各部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应置于公司的监察稽核之下,随时接受监察稽核人员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集中交易制度是指公司建立集中交易室,所有基金投资必须在交易室集中完成的制度。公司应完善集中交易室相关的安全设施,设立录音电话,并保留记录五年,充分保障集中交易室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四十七条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制度。信息披露由合规部统一负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资料保全制度是指保证公司的信息资料管理真实、全面、及时的系统和制度。公司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信息资料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业务资料与统计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内部会计控制是指能够保证交易记录正确、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反映及时的系统和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基本的控制制度和科学的估值方法。具体控制制度包括复核制度、凭证制度、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强化会计工作的监督保障作用,具体应做到:

(一)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必须严格分开。

(二)每个基金应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账户进行单独核算。

(三)会计记录、账务处理和经营成果核算要完全独立。

(四)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应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督。

第五十条内部信息控制与保密制度是指公司不宜在非适当场合公开的资料及信息必须严格对外界或对公司内部保密的制度。内部信息控制与保密制度应贯穿于风险控制制度之中。保密对象包括:基金投资计划、基金登记过户资料、交易统计资料、公司的研究成果、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等资料、信息。公司内部信息应根据对象不同,设定不同的密级程度。保密工作的实施应结合员工教育、信息披露工作、有形隔离、计算机网络安装和安全保障设施建设等工作同时进行,并相互配合。

第五十一条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各部门定期将业务执行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向主管领导或风险控制部门报告的制度。为了及时掌握公司各部门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情况,有效防范风险,公司内部必须建立道路通畅的报告系统。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各自独立的报告系统,对业务执行结果、业务风险或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报告。此外,为了防止因部门之间业务协调不及时而造成的风险,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还应就业务配合与支持情况制定信息反馈制度,在公司内部形成明晰的反馈路线和高效的反馈机制。

第五十二条监察稽核制度是指监察稽核人员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监察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系统和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立不同层次的监察稽核体系,各层次依据各自的授权范围实施监察稽核工作;

(三)风险控制制度和公司各部门作业流程的合规性与有效性的检查、监督、评价及建议;

(四)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监督工作。

第五十三条为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控制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控制环境是与风险控制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控制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第五十五条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控制意识能在公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风险控制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第五十七条风险控制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部及时将风险控制制度的实质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总经理和负责合规的合规风控总监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以保证总经理和负责合规的副总经理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控制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投资管理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险控制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条对因风险控制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二条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风险控制协议书通用篇三

本次讲课,主要讲:财产险条款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风险控制,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风险控制。

一、首先讲财产险条款的风险控制。

1、根据现在国家规定的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专业的规范,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物的使用寿命:简易房或临时房的使用寿命为五年;可装拆建筑为25年,一般建筑的使用寿命为50年,特殊建筑的使用寿命为100年。所以说建筑手的使用寿命为设计时考虑的使用时间,并不是说到了使用期限这房子就不能用了,房子一定会倒,如保养得好,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可能延长,在承保时一定要看一下该建筑物已经使用多少年了,如果已经到了使用年限,承保时要多加些条款限制;对于简易房(铁皮房)要加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的简易房(铁皮房)条款。

2、在承保时经常会遇到违法建筑的承保(没有房产证的建筑),违法主要是说:该建筑工程没有国家的合法手续,可能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出现,特别是违法建筑在建好后的一至两年的时间内,经常出现问题,风险很大,一般使用了三年以上的违法建筑,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的;所以在承保时,如遇到新建好的违法建筑最好不保。

3、在承保时,经常看到房屋出现各种裂缝,在批单时一定要小心地面下沉、下陷的条款,按照国家标准gb/t50279-98,地面下沉的名词解释为:由于大范围过量的汲取地下水,引起水位下降,土层进一下固结压密而造成的地面向下沉落。因现实生活中大部份裂缝是地面下沉产生的。建议有裂缝的建筑物在批单时,增加抽汲地下水引起的下沉不赔的附加条款。

4、对于重置价值条款,一般是在新建合法建筑的情况下,可以加此条款,如果是旧建筑,最好是不要加重置价值条款,如要加必须附加其它的约定。

二、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风险控制。

1、因我们是学工程类专业的,工程类专业要求就是不出风险,而保险是可以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控制风险,根据建筑工程的现行法规和规范规定,正常情况下出险必定有三个原因:a、规范出错;b、设计错;c、施工错误。先说规范错误,根据现有规定的规范编制原则,规范是在同种、同样工程进行了多次实践的情况下制订的,所以规范不会出错,设计错误按第一部份物质损失第二款除外责任第1条设计错误不赔;施工错误包括材料不合格和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按第一部份物质损失第二款除外责任第3条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引起的费用不赔。而在所有的施工和设计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设计和施工时,对将要设计和施工的材料和部位,必须全部清楚。设计和施工在工程部位不明情况下,进行的设计和施工属违规的设计和施工。在风险控制中要特别注意,设计条款中没有地质勘探,必须加上设计包括地质勘探。

2、地面下陷、下沉的解释说明和财产险的一样。

3、在附加重置价值扩展条款时,一定不能写不介于原值的修复,如要大于原值一定要注明清楚增加百分比。如不说明增加百分比,将会也现修复费用是原值的n倍!

5、在清除残骸扩展条款保,如要加清运条款必须注明运距,一般情况工地内的清运距离为5公里。

6、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不能加房屋裂缝能赔,因为我国现行规范规定房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是可以有裂缝存在的,现时是规范规定裂缝不能大于0。3毫米。所以加裂缝能赔就会产生很大的赔偿金额。

7、自然灾害产生的第三者扩展条款,对此种条款要通过加免赔和限制赔偿额来控制,一般设计免赔额为5万元,第次事故最大赔偿限额为100万。

8、由于现在经纪公司经常要提出:由施工原因而产生的损失也要求赔偿,对于此种条款和限制要采用设立每次免赔额、每次最大赔偿额和总免赔偿额。从三个主面加以控制,一般设定免赔为5万或赔偿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总赔偿限额为300万元。

9、临时设施和施工机具特别条款,因主体工程如高速公路是按100年一遇洪水或暴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但施工单位临时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只有10年一遇洪水或暴雨标准,但实际施工时,一般按2年一遇为准,所以有此条款要加20年一遇的洪水或暴雨作为赔偿标准。

深圳市建工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

主讲:尤洪斌。

2007年5月10日。

邮箱:yhb@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白石州沙河水电管理大楼二楼。

风险控制协议书通用篇四

人工流产是孕早期人为终止妊娠的'一种方法,属宫腔操作,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下列并发症,且与个体因素有关,其中宫颈宫腔粘连的发生率可达0.91%~1.87%,宫颈宫腔粘连的后果可引起闭经或月经量减少、周期性腹痛、子宫内膜异位症、继发性不孕与妊娠异常(如流产、早产、胎死宫内等)。

1、人工流产综合症:常在手术过程中发生,症状可轻可重,表现为恶心、呕吐、头昏、心慌、面色苍白、出冷汗,重者发生休克。

2、宫腔组织残留:如妊娠天数少,着床晚或位于宫角,引起漏吸。子宫位置、形态、性质发生改变或多次人流、药流、疤痕子宫,使操作带来一定困难,即可造成组织残留,如组织残留可影响子宫收缩致出血,感染等,须再次刮宫。

3、子宫吸孔、子宫破裂、大出血,必要时切除子宫。发生子宫畸形、疤痕子宫、哺乳期受孕,多次宫腔操作史者,子宫位置特殊或其他原因也有可能发生。

4、大出血:子宫肌瘤合并妊娠,畸形子宫,宫腔组织残留过多过大发生机化,过期流产,葡萄胎等在人流刮宫时均易引起大出血。

5、宫颈或宫腔粘连:人工流产为负压吸引器操作,术中有可能损伤宫颈或宫腔内膜,有生殖器炎症存在或术后感染,易发生。人流次数越多,发生率越高。

6、不孕症:少数人流后出现月经紊乱或发生宫颈宫腔粘连,内膜损伤过度,以及术后感染致子宫内膜炎、盆腔输卵管炎性阻塞等则会引起不孕。

7、医嘱:

(1)注意休息,增加营养。

(2)避孕、禁房事一个月。

(3)禁盆浴、游泳一个月。

(4)口服抗生素预防感染。

(5)在术后宜常规复诊。

________上述情况,_______手术,请病人或家属签字____________。

电话:_____。

家庭住址: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风险控制协议书通用篇五

一、目的为对仓库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与衡量,并采取损失控制措施,以最少的成本使风险引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降到风险成本,在保证食品存储安全的原则下,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需采取一系列的决策和措施,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仓库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各项工作范围。

三、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细则。

3.1员工健康管理。

3.1.1食品仓库工作人员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

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仓库管理工作。

3.1.2食品仓库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方后参加工作,同时由人事部门建立健康证人员动态备案管理。

3.1.3仓库人员体检合格后应随时携带健康证,以备检查。

3.1.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后不得涂改,过期、笔记不清无效。

3.2防蝇、防鼠害管理。

3.2.1仓库防蚊蝇、防鼠工作由仓库主管负责落实。

3.2.2仓库所有区域的窗户统一关闭管理,各产品摆放区域放置防蝇和防鼠黏贴纸、防鼠夹、防蚊蝇紫外线灯及防鼠微波等工具。

3.2.3仓管员上班与下班前期仔细检查门窗是否有损,若有应及时维修;同时检查防蚊蝇和防鼠黏贴纸是否需要及时更换,行政部至少每周抽查一次放蚊蝇、防鼠工作是否落实执行。

3.2.4参照《防蝇、防鼠害检查记录表》执行。

3.3防毒、防盗管理。

3.3.1仓库应防卫严密慎防投毒、防盗窃。

3.3.2仓库门口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非仓管员不得任意进入食品仓储区,发现外来人员进入应立即制止,上下班期间应仔细检查门窗是否关系,防止人为投毒和盗窃事件的发生。

3.3.3库区不得放置杀虫剂和亚硝酸钠盐等有毒有害物质。

3.3.4库区定期组织人员清洁卫生,保持环境整洁,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3.3.4仓库值班人员应认真落实执行各出入口的夜间巡逻工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3.4上班期间,仓管员应定时查看昨日各库区出入口24小时监控记录,如发现非法人员闯入事件,库区应立即关闭停止作业,保证现场完整,立即向仓库主管汇报,情形严重可向当地警方报案,电话110。每日监控记录如无异常,应定期删除记录,保障各监视器记录处于存储状态。仓库主管至少每周抽查一次防毒和防盗工作是否落实执行。

3.3.5参照《防毒、防盗窃检查记录表》执行。

3.4。

防火、防爆管理。

3.4.1仓库各区域放置的防火防爆设施和器材,按照布置图张贴在各出入口明显位置,同时各仓库门口设置安全标志,动用明火必须仓库主管授权批准,并做好相应安全防火措施。

3.4.2库区照明防爆应配置相应数量防爆灯,防火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消防器材放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4.3库区内的配电线路,需穿非燃性塑料管保护。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仓管员离开库区时应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3.4.4库区禁止使用蚊香、电炉、取暖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以及液化器具等易燃易爆物品。

3.4.5库区禁止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拭各种车辆、设备等。叉车除正常在库区外加油,其他人员工作使用汽油时须提前上报部门主管。

3.4.6仓库主管应定期组织电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机制,落实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

3.4.7行政部队仓库员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以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技能。

3.4.8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同时灭火器材由仓管员管理,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和添置、保障完好有效,消除火险隐患。

3.4.9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仓库人员在火焰的初期阶段应迅速采取措施,将火扑灭或控制火势的蔓延,并立即向本部门领过报告。部门领导接到火警报告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报警(同时讲清起火地点、部位及燃烧的物品)。如火势较大有蔓延趋势,灭火人员可直接拨打消防报警电话119,后再告知公司领导。

3.4.7对火灾事故的现场应由发生事故部门先行保护,任何人不得私自破坏现场,待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入和工作。

3.4.8行政部每周抽查一次防火工作是否落实执行。

3.3.9参照《防火防爆检查记录表》执行。

3.4防潮、防汛管理。

3.4.2库区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4.3时时收集当地气象汛息,做好防汛防潮管理工作。

3.5防倒塌管理。

3.5.1仓库内所有食品包装不能摆放在地面,要放在木栈板上。叠放时要做到“上小下大,上轻下重”。堆放货物不宜过高,防止纸箱变形倒塌。

3.5.2搬动货物时,要注意轻拿轻放,注意保持食品箱的清洁要求。

3.5.3搬运货物时,重物要放在下面,货物过高时要缠绑绳子或胶带。使用液压叉车时要匀速拉动,不能超高、超快、超载。

3.6防事故管理。

3.6.1仓库员工,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和接受过安全培训,3.6.1根据仓储九防(防蝇、防鼠、防毒、防火、防爆、防盗、防汛、防事故、防倒塌)的要求,仓库人员全面落实执行。

3.6.2遵守“三远离,一严禁”的原则:远离火源、远离水源、远离电源,严禁混合堆。

放,严禁带火种进入仓库。

3.6.3专人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加强电线、电器和排水设施管理。遇到恶劣天气,要检查仓库是否安全。

3.6.4仓库内外通道保持畅通,不能堆放杂物。

3.6.5每天上下班检查仓库是否安全,关好门窗。

3.6.2行政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库区人员是否按照仓储九防管理细则要求,把工作落实执。

行到位,消除和降低发生意外事故隐患,消除和降低公司因意外事故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附则。

4.1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4.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

有限公司。

4.3本制度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end。

风险控制协议书通用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线上交易风险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山东恒利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本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本中心主要负责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和见证交易,藏品的鉴定、评估、资金存管等由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

第三条本中心风险管理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第四条会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方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要求会员报告情况,或约见会员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会员交易行为异常;

(三)会员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会员持仓量异常;

(五)会员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会员涉嫌违规;

(三)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可以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会员限制交易:

(一)不按本中心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

(七)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本中心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四)本中心认为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十条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本中心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因异常情况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本中心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指会员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履约保证的资金。交易开始前,会员应在其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数量的保证金。第十三条会员在发出竞价指令的同时交易系统即自动锁定相对应数额的保证金。第十四条本中心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0%。

第四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五条本中心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本中心设定,本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六条挂牌交易品种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停或者跌停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将此挂牌交易品种采取停牌控制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山东恒利商品交易中心。本办法若有修改,本中心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恒利商品交易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恒利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商品上交易行为,维护本中心交易秩序,保护投资人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第二条凡参与本中心商品交易的注册会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本中心交易的商品都适用本规则。第四条商品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会员参与本中心商品交易须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业务规则。

第二章会员第一节会员资格。

第六条自然人。在本中心进行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商品投资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具有一定的商品市场投资经验;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商品交易活动;5)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机构。在本中心进行商品交易的机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了解商品投资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机构的从业人员,如果使用本中心交易系统,必须按照自然人的要求逐一注册登记。第九条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中心的管理与监督;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中心的商业声誉。

第十条会员应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各项税收。

第二节会员分类。

第十一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投资人会员和经纪会员。

第十二条投资人会员是通过本中心审核,参与本中心商品上交易的自然人会员或机构会员。第十三条经纪会员是通过本中心专业委员会批准的机构会员,获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1)发展投资人会员;2)申请新商品挂牌交易;3)申请商品入场登记;4)申请商品再托管交易;5)加入专业委员会;6)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经纪会员在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中心。投资人会员与经纪会员间的关系为相互自愿的合约关系。

第十五条针对经纪会员的不专业行为,投资人会员有权向本中心投诉。本中心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会员注册第十六条投资人参与本中心商品交易,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第十七条本中心会员实行实名制。

第十八条投资人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人所提交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并与本中心书面或在线签署《商品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商品风险提示书》,即正式取得商品投资人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投资人会员签订《商品投资人会员入市协议》,即视为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并同意委托本中心代理投资人会员所持有的、但未实际交收商品的保管、保险、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投资人会员签订《商品风险提示书》,即视为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书,并自愿承担商品交易带来的风险。

第四节交易账户。

第二十二条会员必须在本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并开通银商转账业务。第二十三条本中心一个会员对应一个交易账户。

第二十四条会员同意本中心按照会员的交易申请和电子合同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和调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五条本中心提供电子版的交易账户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会员的资金可以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资金账户间自由划拨,费用自理。本中心对于资金划拨有监管的责任和权利,对于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会员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五节会员管理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将不定期对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讯、不及时更新重大变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关规定的情况,可冻结其会员账户,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中心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的会员,本中心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许可权、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诉讼。

第二十九条会员若对本中心的处理决定不服,有权自收到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请复议。对于会员的复议申请,本中心受理并做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商品第一节商品目录。

第三十条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商品仅限于下列六个大类:1)有相关检验标准的农资产品;2)有相关检验标准的农产品;3)有相关检验标准的白酒;4)有相关检验标准的红酒;5)有相关检验标准的中草药;6)有相关检验标准的收藏品。

第三十一条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六大类商品中会有若干个交易品种,交易品种的全部为商品目录。本中心实行挂牌商品准入制度,全部交易商品必须按商品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第三十二条每个商品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交易单位和加价幅度,交易单位如“袋”、“吨”、“箱”、“瓶”等。

第三十三条本中心是发布和维护交易商品目录的唯一机构。

第二节挂牌申请。

第三十四条投资人会员可以委托本中心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出挂牌申请。投资人会员和经纪会员须向本中心提交《委托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持有人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人会员向本中心提交挂牌申请,视为其接受本中心的各项交易条款和投资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经纪会员提供的该商品《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投资价值研究和由专业人员签发的商品价值评估报告。《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商品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实物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投资人会员参考,不能作为本中心对该商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三十九条新商品首次挂牌流通市值需达以下要求:1)首次挂牌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2)挂牌商品有较好的流通性;第四十条本中心收到挂牌申请后,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本中心专家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经本中心新品挂牌审核小组复审,复审通过后本中心将向挂牌申请人出具挂牌申请回复函。

第四十一条对于本中心公告的公开征集挂牌商品名单中的商品,经新商品挂牌审核小组审核同意后,该商品可直接进入挂牌托管流程,当托管市值达到交易规则要求即可挂牌上市交易。第四十二条新商品经本中心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本中心将在官网上发布商品挂牌公告,进入商品目录。

第三节入场登记。

第四十三条持有本中心挂牌商品的投资人会员,在本中心发布托管公告后,可以在托管日前通过书面、邮件、微信或交易客户端向本中心提出入场登记申请。书面申请须提交以下文件:《入场登记申请书》、《持有人承诺书》、《委托入场登记协议》、持有人身份证明,如投资人会员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鉴定入库事项,还需递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交易客户端提交申请须确认阅读、理解、接受《持有人承诺书》的所有条款。通过邮件、微信提交申请的,须在托管日补交上述书面申请的相关资料。上述申请必须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托管流程。

第四十四条投资人会员办理完托管入库手续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须将挂牌费通过交易客户端支付至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支付挂牌费的,每延期一日收取挂牌商品市值0.1%的滞纳金。鉴定费现场收取,凭交款凭证进行商品鉴定。

第四十五条申请入市商品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进入本中心指定仓库;对经鉴定后不符入库要求之商品,由鉴定机构退还挂牌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投资人会员申请挂牌商品经本中心组织鉴定入库后,本中心托管中心出具鉴定托管单并于指定时间内将鉴定托管单转为投资人会员的交易账户持仓。投资人会员在交易客户端支付完挂牌费后,本中心将投资人会员的持仓全部或部分解冻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条投资人会员交易账户生成挂牌商品代码与实际持有数量后,其鉴定托管单持有人联中所主张的各种权益即转移到投资人会员交易账户中,投资人会员不得再凭鉴定托管单向第三方鉴定机构、本中心托管部主张任何权益。

第四十八条投资人会员为机构法人的,办理实物托管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投资人会员为自然人的,须由持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第四十九条托管流程完成后,本中心将及时发布商品托管入库公告。

第四节再托管申请。

第五十条已挂牌商品在触及再托管条件时方可再次托管,本中心将在官网发布再托管公告。第五十一条在本中心发布相关商品再托管公告时,申请人可委托本中心经纪会员向本中心提出再托管申请。申请时须向本中心提交《委托再托管代理协议》、《再托管申请书》及《持有人承诺书》。

第五十二条再托管规则如下:

4)再托管总量:再托管公告中将明确再托管商品总量。再托管商品总量将不超过该商品已挂牌总量的30%,具体比例以再托管公告为准;5)本中心再托管申请原则上只针对该挂牌商品线上持有人,并根据再托管总量、总流通量、持有人持有数量按比例确定再托管数量。

第五十三条当某一挂牌商品再托管申请经超过参与表决的60%流通量的线上持有人同意时,本中心有权根据该商品的线上交易和相关市场情况决定是否针对该商品进行再托管。

第五节商品退市。

第五十四条本中心对于不活跃的商品,或有较大争议的商品,将启动退市流程。

第四章发行申购第一节申购原则。

第五十五条进入本中心商品目录的新商品,投资人会员可通过系统进行申购。第五十六条申购委托在申购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其他时间不可以撤单。第五十七条投资人会员申购前账户中需存有足额申购款,以保证申购委托成功。

第五十八条申购新商品须全额预缴申购款及申购手续费。申购抽签结束后,未中签申购款及相应申购手续费将退还至投资人会员账户。第五十九条新商品申购日期以本中心公告为准。

第二节申购价。

第六十条申购价即为新商品挂牌指导价,是指经本中心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挂牌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新商品首日挂牌交易指定参考价。

第六十一条参考价定价根据经纪会员推荐挂牌价、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价、专业市场现货均价综合考虑制定。

1)经纪会员推荐挂牌价:由新商品挂牌申请人与经纪会员协商制定;

3)专业市场现货均价采集于专业交易市场,由本中心特约信息员按规定申报。新商品现货市场均价为发布该商品托管公告之前一周现货市场平均价。

第三节申购时间。

第六十二条投资人会员可以于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商品,申购时间为t日的9:30至11:30和13:30至15:30。

第四节申购流程。

第六十三条投资人会员申购(t日):投资人会员在申购时间内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申购委托提交后,申购资金将被冻结。

第六十四条抽签(t+1日):本中心根据抽签规则进行抽签,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第六十五条公布中签结果(t+1日):公布中签结果。第六十六条挂牌交易(t+2日):新商品挂牌上市交易。

第五章交易规则第一节交易时间。

第六十七条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出入金及银商签约时间为:交易日的7:00-16: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

第六十八条商品公告另有规定的,交易时间按商品公告为准。第六十九条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节交易申请第七十条在交易时间内,交易系统接受交易申请,申请当日有效。如果一笔申请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的交易。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交易申请应视为投资人会员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规则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七十二条交易申请应包括交易品种代码、名称、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以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购买申请。当投资人会员提交购买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的金额。

第七十四条转让申请。当投资人会员提交转让申请时,应保证交易账户持有足够数量的交易商品。系统会在申请有效期内,锁定相应数量的交易商品。

第七十五条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中心该商品市场流通量的1%。根据市场流通量的变化,本中心可适时调整单笔申请最大数量。

第七十六条本中心对商品交易实行价格波动限制,新商品挂牌交易首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30%,次日起日价格波动幅度最大为10%。当日有效价格范围的计算方法为:当日参照价格×(1±日价格波动幅度)。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调整交易商品的日价格波动幅度。

第七十七条开盘价为当日该商品的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该商品交易时间内最后三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三分钟无交易的,其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第七十八条当日参照价格为该商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七十九条在接受交易申请的时间内,未成交申请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中心确认后方为有效。被撤销和失效的申请,本中心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投资人会员相应的款项或实物的锁定。

第三节电子合同第八十条转让方与受让方价格达成一致,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第八十一条系统收到交易申请后,会在第一时间寻找符合相应条件的交易方。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成交,系统会生成相应的电子合同。

第八十二条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品种名称、商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第八十三条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第八十四条买卖双方同意根据电子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所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划转相对应的资金。

第八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中心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四节实物交收。

第八十六条实物交收须由本中心投资人会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中心指定地点办理。第八十七条商品实物交收的数量必须是本中心规定的该商品最低交收数量的整数倍。第八十八条投资人会员通过交易客户端提出实物交收申请:

1)投资人会员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30-15:30可通过交易客户端注册提货单,生成提货单后,投资人会员所提货商品及其对应数量被锁定进入待交收状态;2)本中心接到投资人会员的提货单,审核并确认后,安排进入提货流程;3)投资人会员携提货单及密码,至本中心指定交收地办理提货出库。

第八十九条投资人会员(自然人)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商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投资人会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他人提货的,还需提供提货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公证处公证的投资人会员签字的代理交收声明。投资人会员(机构)办理实物交收时所需的全套文件:“商品提货单”传真件(或打印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机构实物交收授权委托书(盖章)、受托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第九十条仓库办理交收的工作时间:指定交收日的09:45-16:00。

第九十一条本中心不承担商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九十二条投资人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进入“商品提货单”状态的商品实物将被锁定,投资人会员有权在交易客户端对该提货单进行注销,注销后该“商品提货单”将被取消,其对应的商品实物将被解除锁定。

第九十三条投资人会员提出交收申请后,若在指定的交收时间内未办理实物交收业务,该“商品提货单”将作废。

第九十四条“商品提货单”作废的,其对应的商品实物仍被锁定,需要投资人会员在交易客户端进行注销提货单以解除锁定。

第九十五条对于单一交易日提货数量达到该商品总托管入库数量的5%时,本中心将及时发布商品出库公告。

第五节市场管理。

第九十六条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护投资人会员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对特定交易商品临时停牌。对于停牌原因和恢复交易的时间,本中心将予以公告。

第九十七条本中心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相关的行业新闻等辅助信息。

第九十八条本中心实行市场信息员信息采集制度,实现商品交易中心平台与全国各大商品专业市场价格联动。

第九十九条本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投资人会员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控制风险。

第一百条本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本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第一百零一条经本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将本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一百零二条当出现由于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异常时,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暂停交易。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一百零三条本中心宣布交易市场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后,将在第一可能的时间内予以公告。由于在市场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所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其他。

第一百零四条本中心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投资人会员配合本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因投资人会员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本中心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进行公告。

第一百零六条本交易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第一百零七条本交易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山东恒利登记结算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恒利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商品交易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登记结算秩序,防范登记结算风险,保障商品交易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中心商品交易中心上市的商品登记结算,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登记结算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本中心登记结算部门集中统一办理。登记结算部门为商品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查询与结算服务。

第五条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中心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登记结算部门。

第六条登记结算部门是本中心的下属职能部门。

第七条登记结算部门设立电子化实物登记簿系统,根据实物账户的记录,办理商品投资人名册的登记。电子化实物交易登记簿系统的记录以整数位为计量单位,商品实物数量的最小单位为1“枚”或“张”等。

第八条本中心统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九条商品登记簿系统内的登记资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品投资人会员名称、会员账户号码、持有商品名称、持有商品数量、商品限售情况、司法冻结情况以及权利质押等商品持有状态。

第十条登记结算部门履行下列职能:

1、商品实物账户、资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商品实物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

3、依法提供与商品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资讯、咨询和培训服务;

5、其他与商品登记结算相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登记结算部门负责制定下列事项和文件:

1、业务实施细则;

2、制订或修改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计划、紧急应对程序;

3、办理新的商品及品种的登记业务,变更登记业务模式;

4、投资人会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5、合作银行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6、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及重大诉讼;

7、与商品经纪会员、商品投资人会员和合作银行签订的各项业务协定的样本格式。

第十二条登记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原始凭证及有关档案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三条登记结算部门对其所编制的与商品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进行专属管理;未经登记结算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专属管理的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四条登记结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商品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与商品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登记结算部门应当拒绝查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1、投资人会员查询其本人的有关商品资料;

2、交易所履行职责要求登记结算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3、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

第十五条登记结算部门应当公开业务规则以及与商品登记业务有关的主要收费专案和标准。登记结算部门制订或者变更业务规则、调整商品实物登记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应当告知相关市场参与人。

第十六条登记结算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人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交易账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一个投资人会员只能开立一个交易账户,交易账户包含:实物账户和资金账户。

投资人会员通过实物账户持有对应的实物,实物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会员持有实物的数量及其变动情况。资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会员交易资金状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投资人会员所持有的实物应当记录在投资人会员本人的实物账户内。本中心根据实物账户的记载认定投资人会员为所对应的实物持有人。

第十九条投资人会员开立商品交易账户应当通过本中心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经纪会员向登记结算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开立的交易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第二十条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投资人会员不得将本人的商品交易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登记结算部门对商品交易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投资人会员在商品交易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根据交易所指令对违规商品交易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投资人会员一致同意由本中心通过交易账户登记其托管的商品实物,投资人会员交由本中心托管的商品的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均应当记录在该投资人会员的商品交易账户内。投资人会员一致认可商品交易账户的登记效力,并认可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商品登记查询结果是投资人会员于该查询结果出具时在本中心托管的商品实物权属情况的合法证明。

第四章商品登记和存管。

第二十二条商品挂牌前,其持有人及/或其委托的经纪会员应向登记结算部门申请办理其所挂牌商品的初始登记业务。

第二十三条商品挂牌后,登记结算部门根据商品申购结果办理投资人会员名册和商品数量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商品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根据商品交易的交易指令办理商品投资人会员名册的变更登记。当事人因继承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继承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合法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凭合法文档到登记结算部门办理相关商品实物的变更登记;过户完毕后,登记结算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如果资产合法承继人不符合本中心商品投资人会员标准,登记结算部门有权拒绝其过户申请以及交易申请,但账户内应由其合法承继的实物及资金归其所有并予以提取。商品因质押、冻结等原因导致其投资人权利受到限制的,登记结算部门应当在商品投资人会员名册上加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登记结算部门应当保证商品投资人会员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完整、合法。

第二十六条投资人会员在登记结算部门开立商品交易账户,需严格遵守登记结算部门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投资人会员应当委托本中心交收托管机构存管其持有的商品实物,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投资人会员买卖商品实物,应当遵守本中心制定的相关交易规则,根据成交结果由本中心登记结算部门完成其所持实物和资金的交收与划拨。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登记结算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投资人会员存管的实物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

第五章资金结算及实物结算。

第三十条本中心实行日终资金结算制度及所持商品日终结算制度。第三十一条本中心交易管理部负责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发送至商品登记结算部门。

第三十二条本中心商品登记结算部门根据交易管理部发送的交易资料计算资金轧差,对投资人当日交易资金及所交易实物进行汇划。

第三十三条。

登记结算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商品实物登记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1、制订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订由有关市场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建立完善的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4、对登记资料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订业务紧急应变程式和操作流程。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

1、市场,是指本中心设立的商品交易市场。

2、初始登记,是指经本中心审核通过,商品在本中心挂牌前,持有人及/或其委托的经纪会员在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商品初始登记手续。

3、变更登记,是指由登记结算部门执行交易系统指令,并确认商品过户的行为。

4、退出登记,是指某品种商品终止上市后,持有该品种商品的投资人会员应当及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述的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并以本中心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经本中心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风险控制协议书通用篇七

为加强对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的管理,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银行就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备用金属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依法缴存、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专用资金,除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及《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备用金。

二、银行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的备用金,按照_________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有。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缴纳备用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备用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四、备用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情形需要使用备用金,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并出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以下简称《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在与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劳务人员。

(二)发生《条例》第十条(四)项情形需要使用备用金,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并出具《取款通知书》。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在与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无误后,从备用金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或单位。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终止经营并妥善安置外派劳务人员后,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银行出具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银行将备用金退还给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四)提供保函的指定银行,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

(五)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备用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

按照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备用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备用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商务主管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备用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商务主管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附注一:

存款原因(选择其一)。

1、新设立_________;

2、备用金使用后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

存款金额: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

小写:

附注二: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

通信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

(签字)(签字)。

风险控制协议书通用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山东至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公司章程》,结合中小企业现状及担保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相关代偿、追偿措施。

第二章担保总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第三条控制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不超过10倍,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限额的,实务操作中,根据借款企业预期收益、资金需求量、信用状况、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还款能力等经公司与协作银行双方充分调研协商,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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