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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筹划协议书范本 避税筹划例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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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筹划协议书范本 避税筹划例子(五篇)
2023-01-11 16:14:29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避税筹划协议书范本一

我就推进国地税合作讲三方面想法。

一、推进国地税合作是税收工作的现实需要

一方面,推进国地税合作是现实选择。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国地税部门都充分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较好地落实了税收政策,保障了税收收入,服务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地税机构分设是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在分税制体制下,加强国地税合作是必须的。刚才大家讲了许多,国地税尽管都是税务,但分管的范围不一样,而且我们现行的管理职责也有交叉,比如企业所得税我们两家都在管,有些企业是国税管,有些企业是地税管,同样一个税种由不同的税务机关来管,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合作机制,就会造成两家企业的税收管理标准不一致,同时还有可能税务处罚标准也不同,纳税人会感到不公正、不公平。此外,现在国地税两家的征管系统都是独立的,两个平台、两套体系,纳税人要重复跑两个办税服务厅,办税十分不便。国地税两套机构还会使我们的税收数据碎片化、管理碎片化、资源碎片化,这几个碎片化成为我们征管资源的严重缺陷。我不知道地税税费征收情况,地税的杨局长也不知道我们的征收状况,更不用说叶青教授讲的一些纳税人还可能由于两套系统之间的管理没有做到无缝对接、以至于少数纳税人还会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所以推进国地税合作是我们现实的选择,这个现实就是在分税制情况下,国地税两套机构并存,职责交叉,必然要求我们强化、深化国地税合作,这既是政府部门为民服务的需要,是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的需要,也是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实现弯道超越的需要。

另一方面,推进国地税合作有良好基础。近年来,我们在联合税收宣传、联合评定信用等级、联合统一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开展了合作,如我们与省法制办一起发文,把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对大企业实行“四统六联”的服务与管理措施,在全国也是处于领先的。应该讲,目前国地税两家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上,我们的政策是一致的、行动是一致的、处理也是一致的。今天我们召开国地税合作推进会,它不是刚刚开始,是在过去已有很好工作基础上,按照现在纳税人的需求、按照税收事业发展的方向来推进。其次,我们还有国地税合作的制度基础。去年以来,我们国地税两家共同推行了全国《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两家的征管行为、办税标准和业务流程基本实现了统一。此外,明年我们还将共同推行金税三期工程,这又为国地税合作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技术保障。所以,国地税合作既有必要,也有推进的可能。

二、推进国地税合作要以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为导向

我们所有的工作出发点就是为国聚财、为民收税,我们所有的管理措施出台就是要做到依法征税,我们所有的服务措施出台都是为了为民收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既然是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纳税人服务,我们一定要知道纳税人需要什么,我们才知道该做什么。过去我们习惯于关起门来制定一些东西,当然很多东西也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这些措施还处于浅层次,与纳税人需求相脱节。现在我们到了推进阶段,就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效于民。国地税合作要实现三个目标:

第一,合作要全方位。国地税合作不能是单一的,比如我们两家税收服务举措一致了,我们的政策是不是也一致?我们国税有税收沙龙活动,与纳税人进行经常性地沟通,下次我们的税收沙龙活动就要和地税部门一起来搞;国地税两家一起来向纳税人讲解税收的服务问题、管理问题,对纳税人的咨询我们也一起来解答。所以全方位必须是一个方向,希望纳税人不断地提出需求来,也希望专家、媒体朋友们经常对我们提一些怎样能够全方位拓展国地税合作内容的意见建议,包括纳税人现在更需要什么样的合作,欢迎大家提出来,以便我们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

第二,合作要深层次。国地税合作不能流于形式,层次要更高。第一阶段的合作,从某种程度上讲形式是主要的;第二阶段就要从解决纳税人的真正需求着手,体现国地税服务与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包括网络宣传的一体化与准确性。我们不仅要做到两家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窗口互派人员,如东湖高新区国地税局现在的“一窗两人两机”合作模式,将来还要做到“一窗一人一机”,纳税人到任一窗口都可做到国地税通办,也就是国税窗口可以办理地税业务,地税窗口也可以办理国税业务。再比如在税收处罚、政策依据的确定上,不能拿不同地方的不同标准来要求同一家企业,要具有稳定性、确定性、一致性,这对集团企业、总分支机构以及关联企业等等都非常重要,所以要深层次地研究推进。

第三,合作要实质性。就是不能避重就轻,不能认为我们能做的就做、要克服困难做的就不做,必须牢牢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来推进国地税合作。纳税人有需求的、比较急迫的,我们必须去做,没有条件的也要想办法努力创造条件去做,而不是回避。所以我想,我们国地税两家坚持用3到5年的时间,真正统一到一个平台(申报平台)、一套标准(两家处理一样)、一套系统(包括12366、金税三期后两家的数据共享系统),真正做到“进一家门、办两家事、三方共赢”。我讲的核心意思,就是要以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为导向,不能以我们自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自己能做什么才做什么;要积极创造条件,要努力创新、攻关,通过国地税合作去解决纳税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具体地讲,全省国地税系统要同心同力,共同打造“4138”的国地税合作工作格局。在合作项目上,推进“四个统一”。统一自由裁量基准。落实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对税务登记等7大类62个方面的涉税违法行为,国地税实行统一的处罚标准。统一税收业务规范。以推行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为契机,统一国地税业务办理流程与质量标准。统一管理制度办法。针对共同管辖纳税人的征管制度办法,共同协商,统一制定。统一推进综合治税。共同推进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推动国地税系统共同纳入全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适用范围。在合作运转上,构建“一个机制”, 就是全省各级国地税机关建立合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实行部门对口合作与重点项目推进,落实合作事项,推进合作深入。在合作实施中,打造“三个平台”, 就是不断畅通国地税合作渠道,打造共享的办税服务平台。联合开展办税服务厅建设,实现纳税人“进一个厅、办两家事”。打造互动的信息交换平台。以推行应用金税三期为契机,建设全省数据仓库,实现国地税信息实时交换共享。打造互通的热线服务平台。共用12366热线资源,实现热线互通、知识库兼容,联合开展纳税咨询等热线服务工作。在合作内容上,做好“八个联合”,就是积极创造条件,对国地税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联合管理,不断丰富合作内容。联合开展纳税服务。共同制定宣传计划,联合开展税法宣传。利用纳税人学堂等场所,联合开展税收咨询与纳税辅导。联合开展纳税人需求与满意度调查,联合开展纳税人维权活动。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与“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活动。联合推进网上预约、快递送票服务。联合开展税务登记管理。联合办理设立、变更与注销税务登记,联合加强非常户管理,联合开展户籍巡查。积极推进“一证一码”。联合开展申报征收管理。联合开展个体户定额核定管理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联合进行欠税公告与追缴工作。联合开发应用委托代开发票系统,开展委托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工作。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管理。联合引导大企业制定内控机制、谈签税收遵从合作、提供事先裁定服务以及实施案头审计等工作。联合开展国际税收管理。在常设机构资格认定、税收情报交换、“走出去”企业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和反避税调查等方面加强国地税合作。联合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交流共享税收风险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与优秀评估案例,联合制定风险计划、开展风险分析与应对工作。联合开展税务稽查。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整治,协同开展案件协查。联合开展税收分析与调查。定期联合开展税收分析与调查工作,共同推动分析调查成果转化。总之,通过一段时期的探索推进、完善提升,力争全省国地税合作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

三、要以合作共赢的姿态推进国地税合作

国地税是一家,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在国地税合作的问题上,我们应至少把握三点:

一是要平等推进。国地税合作项目没有大小,小的我们能做,大的项目我们也能做;合作没有高低,我们两家都是税务局,千万不要分高低。在国地税合作中,要以纳税人需求为标准,不分大小,没有高低,国地税都一样。所以我们两家要合作,首先要思想合作,就是要合作共赢。

二是要共同推进。国地税合作不能一先一后。既然是合作,就要经常坐下来,相互沟通,相互协商。要有开放的心态,本着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大局出发来研究问题。研究政策起来我们可以面红耳赤,可以有不同的意见;但是面对湖北的经济社会发展,面对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我们两家就应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三是要创新推进。国地税合作是一项需要不断创新完善的长期性工作,目前总局出台了1.0版的合作规范,将来还会不断完善、逐步升级。纳税服务无止境,国地税合作无止境,推进国地税合作持续深入是我们两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立足于全国规范,同时又不局限于全国规范,推进国地税合作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深化,创造更多的国地税合作湖北经验。

再次谢谢各位,希望对我们的工作进一步进行监督、支持和帮助,谢谢大家!

精选避税筹划协议书范本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划归国税部门管理,使所得税占国税税收收入的比重逐年扩大,对国税部门加快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西固区国税局立足现有信息技术条件,坚持总局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二十四字工作方针,在现有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基础上,研究开发出了《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系统》,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做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作为国税部门管理一个的重要税种,企业所得税对税收的贡献是越来越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由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管理难度较大,需要立足实际,对现行管理手段和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和探索。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掌握的还不够透彻。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带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和财务核算的不规范,中小企业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征管带来难度。二是税收管理方式比较单一,缺乏科学、合理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日常工作中,审核环节、检查环节还是以人工为主,就表审表,人工核查的现象没有改变,在对纳税人成本和费用的列支、对收入和利润的核算方面时常处于一种被动局面,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三是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当中,基础数据的采集质量普遍不高,对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银行存款以及会计核算软件中的大量数据,基本上没有采集或无法采集,造成基础数据不全。对企业整体纳税情况的评估和对税源变化的因素分析缺乏依据,信息管理与应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四是ctais上线以后虽然方便了各税种管理,但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在中系统缺乏便捷的查询、统计功能,需要人工进行汇总统计,降低了数据的利用率,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五是现行的所得税纸质台帐不仅不易于汇总和查询,而且随着登记人员、部门的变动易使台账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优化办税效率,提高征管质效,经多方借鉴,去年市局所得税处和西固区国税局联合开发了《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管理系统》。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原理:该系统有效的利用了国税现有信息化建设基础,从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及减免税管理入手,利用ctais系统中的所得税年报数据自动生成电子台帐,实现各类台帐的分类查询与统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功能:一是该平台以ctais年度所得税申报数据为主要监控指标,数据由ctais自动导入,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二是通过与减免税文书及历年数据的比对分析,实现了企业所得税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三是通过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监控管理,更好地核实税基,强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四是通过后台的审核、汇总、统计功能提高了数据利用的效率和质量,提高了台帐数据的准确性。目前,该系统实现了所得税综合台帐、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减免税统计以及数据质量、权限管理等13项功能。

系统平台设计工作应用效果:一是台帐查询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台帐、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台帐、备案类减免税台帐、报批类减免税台帐六类台帐的查询功能;二是所得税综合台帐以一种直观地方式全面展现了纳税人在税前弥补亏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减免税等方面享受优惠情况。三是台帐统计实现了税前弥补亏损统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及减免税统计按税务机关、分年度的分类统计。其中:减免税台账统计能按新版申报表中减免税种类进行整理分类,查询结果可按照减免类型形成统计表格。四是数据质量实现了纳税人结转上年度亏损额监控、减免税文书信息监控,并在数据查询过程中实现了分级管理。

系统平台投入使用以来取得的成效:软件的上线运行,避免了信息的重复登记,数据准确率、利用率明显提升,规范了所得税税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税管理风险,减少了税款流失,实现了数据信息共享和长期安全保管。20xx年12月份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系统在西固区国税局开始试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业务部门及各税务分局的反馈结果,实现了预期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20xx年通过对全市企业所得税管户的自动审核,监控出20xx年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有59户存在多报、虚报结转以前亏损额的现象。除13户已补充申报外,其余46户,多报亏损额539万元。其中:西固区国税局2户,多报以前年度亏损额110.72万元。20xx年经系统审核监控出20xx年有1户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报表明细不符58.9万元,结转亏损为0,已移交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系统平台后期应用拓展方向:一是进一步对软件功能进行拓展和完善,增加免税收入、减免所得额、抵免所得额等管理模块;二是增加减免税文书审批信息的监控功能和台帐分析、预测功能,实现电子台帐微观上能监控纳税人异常申报,宏观上能按业务指标进行分析预测,能对管理工作做出量化评价,为管理部门提供辅助决策;三是通过建立数据仓库,进行数据清洗,解决数字出多处,各处不相同的现状,并按业务指标建立准确、便捷的查询平台,提高数据质量;四是搭建涉税风险预警平台,由人工逐步向机器审核、机器选案转变,实现税收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软件开发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工作系统试运行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许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制约着软件的功能。今后需要结合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软件模块功能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提高使用效率。

二是企业所得税电子台帐系统只是实施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的一部分,今后还应建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分析预测模型,确定基本评估、分析指标,并与综合征管软件其他模块的功能相衔接,充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采集的数据资源,实现纳税评估、收入分析和预测的自动化,以深化所得税数据分析利用,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是在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目前,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所获得的信息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数据。在税源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对重点税源户的管理往往会流于形式,没有一套系统、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方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及后期应用不够,延伸评估、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进,造成管理上前紧后松,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不到位,重形式、轻实质,造成管理数据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因此,在全面实施信息管税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辅导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以提高申报质量。

四是要改变信息化管税的误区。改变以往重硬件投资、轻管理使用;重信息系统应用、轻数据资源管理的现象。应建立切实管用并符合现有国税工作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机制,使事、责、权明晰,形成一个流畅的规范化流程。既要充分发挥机器对人的规范、制约作用;又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加强人对机器的管理。

五是开展多渠道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一是要加强税务机关部门间的联系,打破部门间的藩篱,拓展数据应用渠道,建立所得税数据采集标准和规范,实现统计、征收、管理、稽查等各部门间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的共享,按需索取,对信息进行提取、分析,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问题,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利用率,为信息管税提供数据支持。二是要拓展信息渠道,加大第三方信息利用,要与地税、工商、发改委、公安、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拓展数据来源,提高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预见性和税源信息的使用价值。

六是要把所得税日常管理与汇算清缴有机地结合起来,国税管辖企业既是增值税纳税人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应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做好增值税、所得税“两税”联动风险管理,在系统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动态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财务和税收风险指标参数体系,对存在风险的企业重点监控,强化评估。尽早在预缴申报中完成风险排除和控制,尽可能地使实征税收接近理论法定税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七是加强人员培训,储备人才。应针对现在税务干部业务知识结构,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提高人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要以会计核算和所得税政策为培训重点,加强税收信息化操作运用的培训,尽快在基层建立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人才库,以适应不断改革的所得税税收管理新形势。同时还要想方设法提高每个人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为此,税务机关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愿意学习、积极自学、考试成绩突出、勤奋钻研税收业务的干部,应给予精神、物质方面的奖励,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优先考虑,在全系统创造一种崇尚学习、尊重知识、争当先进的气氛,以此来提高全体干部的整体素质。

精选避税筹划协议书范本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__〕39号),确定了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__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而这些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将按通知所附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项,涵盖了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顺利实施“新法”,设立必要的优惠过渡期是客观的需要:这既是我国以往修改税法所采用的一贯做法,也是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衔接新、旧税法的必需。一是有利于体现政府对企业既得权益的尊重及维护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公信力;二是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应新税收政策的时间和空间,以缓解因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使企业有时间调整经营策略和采取应变措施,有效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财政部门利用优惠过渡期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实施“新法”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四是有利于税务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但同时,过渡期政策也带来一定的问题。

(一)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我国加入 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虽已基本确立,但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行为有一定的关系。wto是一个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其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的对外经贸活动都有强制约束力。在wto的诸多规则中,与成员方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系密切的主要有四项,分别为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规则。而我国现行的部分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这四项规则相冲突,而部分发达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在优惠过渡期内如不进行调整,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二)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

市场竞争要求各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但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坚持“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了一整套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于不同的地区、产业、行业和不同的投资项目,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措施。相对而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劳动就业(下岗工人再就业优惠、街道企业税收优惠等)、社会福利(福利企业等)和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三废”处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方面;而外资企业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且优惠面较广,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全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待遇,还有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措施。这种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反过来说,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待遇。两者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但因为外资企业享受着比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税负只有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则在25%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相当于外资企业两倍。由于税收负担差别的悬殊,外资企业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不仅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样是外资企业,因投资地区不同其税负也不平等的问题,这有悖于wto中关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市场经济运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上述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尽管内资企业适用新法后,税负将有所降低,但由于原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其税负与适用新法后内资企业相比仍然较低,税收的公平原则仍然得不到体现,一定程度上既影响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影响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我国现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减免税优惠较多,容易诱发外商投资者采取转移利润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两法合并后,由于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定的过渡期,使新老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较大,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仍然存在,这给新老外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也给一些内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如外商投资者利用新老企业之间的税赋差距,转移利润的避税将更为容易,内外资企业均可以递延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利用税率差避税。因此,两法合并后的一段时期,我国本来就比较薄弱的反避税工作会更为困难。

(四)给税源监控和税务管理增大难度。由于存在一个优惠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新、旧所得税制并行的情况,既要实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旧法的优惠政策,不但给税源监控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混乱,且由于“新法”将对纳税义务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不但税收管理员在业务上难以兼顾做好,就是纳税人也难以一时适应。如果信息化建设和税法宣传、培训不能及时跟上,“新法”实施将难以取得社会满意的效果。部分企业可能会滥用税收政策进行偷税和避税,从而增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针对优惠过渡期可能存在的问题,拟提出如下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积极引导外资尽快了解和适应“新法”的优惠政策,以有利于外资在优惠过渡期作出新的投资选择(包括转产改行),促使其稳定并增加在华投资。根据新法内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优惠政策的原则取向,是把现行的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性为主转变,并侧重体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和有利于就业再就业等,目的是把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因此,对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税务部门在优惠过渡期应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增进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其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转产改行或投资再选择,尽量避免其在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终结在华经营、转移投资。

(二)加强纳税评估,加大反避税力度。两法合并后过渡期内,新老税制之间的税负差异,给外资企业避税造成了空间,因此,两法合并后,要进一步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在税法中单独列出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增加对避税的处罚。二是要全面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税务审计,认真审核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结转的合法性,特别要对未能按期限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加强评估和审计;要严格区分和监控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和故意避税行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户式”纳税评估覆盖面广、涉及税种齐全和分行业评估的优势,为反避税审计提供准确性较高的信息数据。三是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立国际性的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应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新法”施行后,在优惠过渡期内,外资企业由于税负上升,其避税手法将会多样化;不仅会利用“转让定价”手法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还会采取资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转嫁亏损、滥用税收协定、利用避税港避税等手段进行避税。因此,基层税务机关除了要加强纳税评估、反避税审计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税源监控工作。

(三)要重视运用信息技术监控优惠过渡期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实施“新法”,除要开发适应“法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征管软件外,还要开发能对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期的企业进行有效监控的征管信息子系统,以便随时掌握企业在优惠过渡期的政策执行情况和新、旧税制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企业优惠过渡期纳税申报合法性、准确性的监控和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动态监控,并要对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结束,或执行有紊乱情况的企业设置警示功能,以利税收管理员及时跟踪调整或纠正,防止企业在优惠过渡期重复或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此外,在优惠过渡期内,还要及时在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增加实施“新法”需相应补充的征管功能。

(四)要抓紧创新“法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仍分属国地税分别征收,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分散而多头的征管模式,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岗位轮换,更不利于统一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强税收征管。这种旧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应该摒弃。在优惠过渡期间,国地税部门对内外资企业不但不能因税制改革放松征管,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要认真进行资源、业务和人员素质的整合,由分散征管平稳过渡到统一征管;要循序渐进,边征管、边整合、边统一,在优惠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防止因整合税收征管而造成混乱和税收流失。为此,要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依托信息技术,创新“法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一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税部门为唯一的“法人所得税”征管部门,“法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统一征收,定率分成,税款分别划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二是根据现有国地税的征管(稽查)资料对所有内外资企业进行诚信分析,并按“双分类”(诚信等级和税源大小)进行排队,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三是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作为加强“法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补充,既可促使纳税人尽快熟识“新法”,又可协助税务部门审查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可协助(代理)税务机关完成一些涉税事项,使税务机关能够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税源监控上。

(五)广泛、深入、扎实做好税法宣传,抓紧、抓好干部业务培训。做好税法宣传,是顺利实施“法人所得税法”的前提和保证。为使纳税人尽快熟识和掌握“新法”,除运用传统的方法组成税法宣讲团到各企业举办讲座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开展“新法”宣传。尤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快捷、信息量大以及双向互动等优势把“新法”公之于众,随时供纳税人查询和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为使“新法”顺利实施,避免在优惠过渡期出现征管、执法混乱,扎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也是至关重要一环。如果在优惠过渡期不抓紧、抓好对干部的全面、系统、扎实的业务培训,将难以有效辅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新的“法人所得税法”,更难以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新旧税收政策的准确衔接、税制的平稳过渡和征管模式的创新。

精选避税筹划协议书范本四

职责:

- 协助税务经理制定企业的整体税务计划以及税务筹划工作计划,进行合理避税,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 审核并上报相关税务报表,编写税务报告,制作税务文件;

- 处理有关税务方面的工作,为企业的涉税业务部门提供税务方面的咨询;

- 研究税务相关政策,向财务经理提供相关税务管理建议;

- 负责检查企业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财务税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 保持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

- 负责部门人员的税务业务培训工作;

任职资格:

- 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税务实操经验;

- 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精通会计法;

- 熟悉纳税申报的流程,熟悉税款的类别以及缴纳情况;

- 具有良好的理解力和执行能力,能正确理解上级的意图,并制定出相应的具体的可操作的计划,保证计划的高效和有序性;

- 控制能力,能有效控制公司税务的筹划计划;

- 沟通协调能力,能积极主动与他人进行交流,协调各类资源,保持业务有序进行。

精选避税筹划协议书范本五

企业员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劳动力资源,他们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一个企业的员工素质高低决定着企业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同样也对企业经济效益有着重大影响。当然,合理的员工人数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冗余的人员将会增加企业经济负担,但可以减少所得税。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应当在计税工资标准的范围内按实列支,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因此,当工资总额一定时,有两个互为反比的因素影响计税工资,一个是员工人数,另一个是平均工资。当员工人数增加时,会降低平均工资。当平均工资低于或等于计税工资标准,则可全额在税前扣除,否则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某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年工资总额为120xx00元,员工人数为100人,当地计税工资人平月标准为960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企业人均月工资为1000元,超过月标准计税工资40元,因此,超过的工资额40×12×100=48000元不得税前扣除,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48000×33=15840元。当工资总额不变,员工人数增加为125人时,则人均月工资为800元,小于计税工资月标准960元,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并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同样也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员工人数的增减变动,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化改造及劳动人事体制的改革,原来的全民人员和集体人员已基本被私营雇用工所取代,企业用工除特殊行业外一般无须任何部门批准。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符合企业用人标准,就可录用。虽然这样解除了企业人事制度上的束缚,增强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促进了企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但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带来管理上的不便,特别是给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安装企业将雇用工工资和非雇用工的劳务报酬混淆在一起,用工资单作为支出凭证,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作为企业工资总额在税前列支。这不仅给税务机关在审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时增加难度,而且会发生偷逃营业税的行为。特别是临时工与外部提供劳务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划分,比如:季节性生产经营临时用工、突击性生产经营临时用工和外部人员为企业提供商品购销、建筑安装修缮、运输装卸、代理等劳务,企业在财务处理上,绝大多数是以

“工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的,这不仅逃避缴纳营业税,而且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产生影响。更有甚者通过虚列工资抽逃资金、列支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及其他非法支出等偷逃税收。而现行的财政税收法规在企业员工性质界定上,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却没有明确规范措施,可操作性差,不便于税收管理,容易诱发避税和偷税行为。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呢?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四点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人事档案,只有企业与应聘人员签订雇用合同,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公证后录用的各种管理、技术、生产经营或服务人员,且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障金的,方可作为企业员工即雇用员工。否则,一律视为外来劳务工即非雇用工。

当前,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主要有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而这些资料无法满足对计税工资审核的需要。因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雇用合同并按月报送《企业员工情况月报表》,作为税费征收、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其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员工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工资标准、进出企业时间、企业当月提取工资总额及实发工资总额等项目。对于员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规定每年1月份报告企业全部员工的情况,其他月份则报告每月的员工变动情况,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办税人员的工作量,又能满足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税收日常管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管理质量的高低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纳税人能否做

到及时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加强税收日常监督管理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企业员工的监督管理上,要求税务人员经常深入企业车间、店堂了解企业员工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核实,因此,这项工作要求细致踏实,不能蜻蜓点水,否则就失去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防止企业在员工人数上做文章,企图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

多年来的税收实践,使我深刻地认识到,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应当把重点放在计税工资和原料、产成品成本核算上,这恰恰是税收评估和检查的难点,特别是计税工资的审核难度较大,企业常用此法以达到避税和偷税目的。这主要是因为企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因素较大,又缺泛制约机制,因而更具有隐蔽性。因此,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对企业人力资源分布、使用情况和计提发放工资方面,进行细致地评估和审查,看企业有无虚列员工人数,故意降低人均工资数额以及将非雇用工作为雇用工,用工资单列支劳务报酬等现象,一经发现应当督促企业进行纠正,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通过有效的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工作,才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尽可能减少税收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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