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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调岗申请书汇总 公安派出所调岗申请书汇总怎么写(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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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调岗申请书汇总 公安派出所调岗申请书汇总怎么写(4篇)
2023-01-11 16:35:29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公安派出所调岗申请书汇总一

一、存在问题一在敬业精神方面,还存在激情不高,责任心不强,平时不注重学习,精神面貌不振,布置工作总是靠领导推着干,自由散漫,怨天尤人,不思进取的问题。

二在职业操守方面,还存在执法为民思想根基不牢,不认真履行职责,有法不依,办“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公正,不公平。

三在服务观念方面,还存在对群众服务观念淡薄,重管理轻服务,对当事人耍态度,缺乏说服教育和沟通,不会做群众工作造成服务对象“窝火”现象的问题。

四在能力素质方面,还存在对涉及岗位的法律法规、业务钻研不够,运用不准,办事效率低、工作能力不适应的问题。

五在团结状况方面,还存在民警之间不和睦,人心向背,凝聚力不强、战斗力减弱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已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平时只满足于读书、看报,参加单位集中组织的学习多,自学少,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就更少,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2、业务水平不高,不够钻研,没有深刻意识到业务水平的高低对工作效率和质量起决定性作用,业务水平要有提高,必需要对业务钻研,而自己在业务方面存有依赖性,认为领导会有指示,我不用先急着干,害怕自己先做做不好。而且自己尚未有一整套学习业务知识的计划,故在开展工作中有时比较盲目,缺乏一定自信。

3、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三、今后的整改措施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纪律教育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学法律、公安业务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要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加强学习,加强锻炼,努力提高自己办案的本领;

要讲究方法,注重实际,加强自己工作能力和修养;

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推荐公安派出所调岗申请书汇总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推荐公安派出所调岗申请书汇总三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按照市委、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在xx年度的思想、学习、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如下:

1、xx年,在局党委书记、局长xxx同志的带领下、我们党委一班人统一思想,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公安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全局民警的共同努力下,切实加强了防腐据变能力,围绕全局“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整体工作目标,我作为主管派出所战线的领导,坚持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为标准,在主管战线深入开展“为谁执法、如何执法”大讨论活动,并按照《xx市公安局廉洁自律监督考核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民警的日常工作行为,将结果记录在案,纳入全年目标考核成绩,按照局党委的统一部署,我带领民警深入开展“一帮一、一对红”帮教活动,进一步凝聚了警心,增强民警爱岗敬业的责任心,从而全面促进了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开展。

2、按照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相关部署局党委的统一安排,作为主管户政工作的副局长,我在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自身约束能力的同时,严格要求各派出所长负起领导责任,坚决执行xxx局长提出的“从我做起、向我看齐、要求民警做到的,我首先做到;不要民警做的,我坚决不做。”的工作要求,坚决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预防在执法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利用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3、在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的过程中,我坚持做到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问题,都上报局党委会议,经过集体讨论,广泛征求其他领导和群众的意见。

4、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我坚决执行市委的决策、命令,在市纪委的领导和监督下带领所主管的战线民警全面、稳步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思想教育,引导民警积极向上、爱岗敬业,密切警民、警企关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制度约束变为自觉执行。

1、我作为派出所的主管领导,深入基层是我的日常工作、倾听社会群众的呼声是我的工作职责。按照“信访接待时”的工作要求,我在每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小时接待来访群众,并向局党委汇报,给来访人以满意答复,帮助他们找到合理正确的解决问题之路。

2、对胡锦涛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我在每月的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上,与班子成员一起查摆问题,探讨解决的办法。

3、在工作中,我重证据、讲实效,重质量、讲效率,坚决避免只重形式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4、我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五条禁令要求自己,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从未通过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等方式获取任何荣誉和利益。

5、在接待上,从未搞过特殊化,严格按标准进行接待。

6、未参加过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

7、严格按照市纪委关于公务用车的管理规定,认真进行申报,无超标准用车行为。

1、我现居住房屋位于xx镇xx小区,面积xx平方米,xx年花9万元购买,不存在重复享受房改政策购买房屋、用公款装修及无偿占用房屋等行为,除现有房屋外无其他住房。

2、现使用车辆为xx轿车,排气量xxt,于xx年购买,价格为x万元,系省公安厅调拨车辆。

3、我本人及家人从未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敛钱财。

4、从未借委托理财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从未有违反规定收送过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的行为。

5、我妻子在xx市xx处工作,女儿在市x中上学,我本人及家人从未经商做过买卖。

6、在选拔用人方面,我坚持“量才使用、人尽其才”,从未放生过跑官要官、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违规提拔等违反制度、原则、程序的各种问题。

7、从未接受过办事人员的宴请,没有将吃喝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的情况,从未接受过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行为。

8、在婚丧嫁娶、子女上学当兵、本人和直系亲属过生日上,从未操办过。

9、除工资外,无其他补助和奖金。

10、家中电脑、手机、电话均为个人购买,费用均由个人支出。

11、本人“八小时”工作以外时间,均在家休息,无任何不良嗜好。

存在的问题

1、学习主动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在作风建设方面还有差距,履行职责上还有待于提高。

今后努力的方向

1、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保证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保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上级纪检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精神的理解和学习,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不断加强防腐据变的能力。

2、要经常与班子成员沟通思想,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经常深入到基层所队做调查研究,真正做到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谢谢大家!

述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推荐公安派出所调岗申请书汇总四

为加强全区公安机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冠状病毒”)防控工作,依法及时处置各种涉疫情突发案事件,维护全区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根据中央、省、市部署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预案。

成立经济开发区分局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指挥部),由党委书记、局长彭振明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尹传东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党委委员、治巡大队长杜学强任办公室主任,指挥中心教导员宋法文任副主任,分局指挥中心、政工、法制、治巡、刑侦、交警、派出所等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及时指导涉疫点、疫区疫情的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包括对疫点、疫区、定点医疗区的隔离封锁和安全保卫工作;对医闹和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哄抢防疫物资和日常生活用品等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按照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分级办法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行政管辖和上级指令做好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一般突发性事件由疫情发生地的派出所负责;特别重大事件,由分局统一调配警力。

(二)各单位“一把手”是处置涉疫情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对处置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或负责现场处置的其他领导是现场处置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从分管业务工作出发,给予支持和配合。

(一)预防为主,消除隐患。坚持“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加强涉疫情情报信息工作,健全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将事件处置在萌芽阶段。

(二)快速反应,有力处置。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对涉疫情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部署警力、第一时间处置。处置工作要讲究策略,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

(三)严防扩散,确保安全。紧紧围绕“防输入、防扩散、防蔓延”,协助卫生防疫部门落实隔离管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全力维护医疗秩序,加强自身防护。

(四)加强教育,严打违法。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全过程,教育群众遵守防疫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拒不配合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妨碍隔离管控工作和聚众闹事的,依法严厉打击查处。

涉疫情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等级及指挥关系,立即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工作,采取封控、巡防、查验、管制、带离、引导、打击等措施,迅速启动处置工作。

(一)指挥调度组。由指挥中心负责,相关部门参加。及时调度、准确把握相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指挥调度各警种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对接上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传达部署上级的指示精神;明确现场指挥员,组织开展现场处置。

(二)情报信息组。由指挥中心、刑侦负责。密切关注网上疫情动态,持续不断开展涉疫情情报信息收集,及时获取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情报信息,组织开展信息研判,实现精准预警,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情报信息支持。及时发现网上负面舆情和有害信息,第一时间落地核查处置。对借机造谣生事的,要及时删除、屏蔽、封堵,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三)疫区、疫点、定点医疗区秩序维护组。由辖区派出所、交警大队负责。根据政府决定或通告,协助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疫点、定点医疗区采取隔离封闭措施。设置警戒带,隔离现场和相关地区,查验人员身份证件及随身携带的物品,未经检查批准,严禁人员出入。对隔离区内的人员以疏导劝说为主,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巡逻管控,未经批准严禁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采访、报道等活动。必要时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保障运输病人、医疗物资和医疗机构生活必需品车辆顺利通行。

(四)现场处置组。由辖区派出所和治安巡防大队负责。对发生的涉疫点、疫区疫情的突发性事件以及医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和哄抢防疫物资或日常生活用品的事件,立即安排警力,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运用远端封闭、中端劝离、近端控制等方法,迅速控制事态。要选择有利时机将为首和骨干人员强行带离现场进行打击。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一律予以收缴。对需要予以隔离治疗的违法犯罪人员,可交由医疗部门隔离治疗,做外围调查取证,待治疗或隔离期结束后再予追究处罚。

(五)交通秩序组。由交警大队负责。安排足够警力,适时实行交通管制,对通行车辆进行分流,保障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件现场。针对隔离封闭或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交警部门应当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六)舆情管控组。由指挥中心牵头,法制等部门参加。负责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统一宣传口径,做好网上舆论控制引导,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不实传言,主动引导舆情,以正视听。

(七)机动组。由治安巡防大队负责。治安巡防大队抽调30人,芝麻墩派出所、梅家埠派出所、朝阳派出所各抽调15人,醋庄派出所抽调10人,实行24小时备勤。发生较大规模的突发事件时,由分局指挥部视情调集全局警力,对事件发生地进行增援。

(八)勤务保障组。由政工室牵头负责,指挥中心等部门参加。统筹安排疫情处置工作所需要的口罩、手套、防护镜、防护服等必须装备,提供便于全市通信指挥的350兆对讲机和通信保障车伴随,以及饮食等后勤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高度重视,履行职责。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政治敏感性。工作中,领导干部要亲自带队,严格履行职责。要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处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

(二)强化协作,合成作战。各单位要切实强化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能,打好整体战、合成战、攻坚战。

(三)加紧培训,适时演练。主动商请卫生防疫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培训,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法律知识和卫生防护技能。适时组织演练,通过演练提高队伍在人员集结、运输、装备配备、通讯保障及处置战术等方面应急能力和水平。

(四)严守纪律,听从指挥。按照“内紧外松、内外有别”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严守保密纪律和武器警械使用规定,做好自我防护,严防发生意外。对擅离职守、擅自行动造成工作被动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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