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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确定劳动关系诉讼书范文通用(实用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1 13:19:53 页码:11
最新确定劳动关系诉讼书范文通用(实用9篇)
2023-11-21 13:19:53    小编:ZTFB

通过总结,可以发现问题的共性与规律,为今后的知识积累提供指导和启示。考虑到读者和目标的定位;范文中的案例和观点,可以为你的总结写作提供一些借鉴和引用。

确定劳动关系诉讼书范文通用篇一

地址:xx市xx淡区x镇xxx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彭×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仲裁,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xxxx年2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花纸部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xxxx年5月6日中午,申请人在上班途径西区新寮龙海一路德利高沙场路口时与一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严重受伤。现申请人要求做工伤认定但被申请人拒不盖章,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仲裁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答辨意见。

本委查明: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向本委提供工作证、考勤打卡记录、有被申请人盖章的个人收入证明、离厂证明及薪资结算清单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任何答辨意见,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供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工作证、考勤打卡记录、有被申请人盖章的个人收入证明、离厂证明及薪资结算清单等证据全部予以采信。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缺席裁决。同时,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刘xx。

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xx。

确定劳动关系诉讼书范文通用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 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确定劳动关系诉讼书范文通用篇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们怎么来确定劳动关系呢?一般来说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这样的形式来确定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这样的情形下怎么来确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分析。

一、书面的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一个要素,但并不是唯一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劳动局会备案一份,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丢失,可以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一般都会以劳动合同来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怎么来认定?

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得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证”、“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可见,证明劳动关系有很多方式,您可以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来寻找一下对您有利的书面证据。

确定劳动关系诉讼书范文通用篇四

各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__年五月二十五日。

确定劳动关系诉讼书范文通用篇五

基本材料:。

1、济南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参保者附受伤当月社会保险费代扣缴明细表,未参保者附劳动关系证明)。

5、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盖手印)。

6、两人以上证人证言(分别提供原件,盖手印)。

7、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盖章及复印件(死亡者附死亡证明)。

相关材料: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2、公安部门对机动车事故的认定结论。

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伤亡事故处理报告。

4、民事赔偿资料。

5、其他(如法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证明)。

6、职工直系亲属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基本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一份盖手印),写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3、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工商注册登记详细情况清单;

6、受伤职工初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盖诊断专用章);死者附死亡证明。

7、证人证言(两人以上,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证人的身份、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与申请人关系等基本情况。

相关材料:

1、重伤、亡事故应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处理报告;

2、因机动车事故的,须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或证明;

3、患职业病的,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病历及复印件;

4、直系亲属代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如公安、法院、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注: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分别提供以上材料原件(包括自存原件的复印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信息来源:市劳动保障局)。

各地的差距不大,以上仅供您在申请工伤时提供有效的帮助。

文档为doc格式。

确定劳动关系诉讼书范文通用篇六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自2o12年11月份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从事xx工程施工工作.由被申请人提供食宿并接受其管理.被申请人为规避用工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每安排申请人完成一处工程前与申请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采取单包工的形式承包其xx工程并自行负责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实际上.申请人并无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双方承包关系显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而根据劳社部发[2oo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2013年7月24日下午6时许.申请人在乘坐电动三轮摩托车往被申请人xx市xx区南山公园前市民广场工地运送施工材料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全身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以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确定劳动关系诉讼书范文通用篇七

引导语: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如何确定未毕业大学生的劳动关系,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是否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就要确认未正式毕业大学生和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简单总结,确认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主要做如下判断:主体是否适格;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是否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否向单位提供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

以上判断题,全部都回答是的话,则是劳动关系,否则,就不是劳动关系。

比如:14岁的童工或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主体不适格,属于非法用工关系,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又比如:单位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则不认定为劳动关系等等。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问题的前世今生。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有这么一个规定存在,所以,在早期的司法实践的处理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仲裁及法院均是按此规定处理的,认定未取得大学毕业证的学生属于在校学生,其所从事的劳动属于利用业余实践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在那个时期,未取得大学毕业证的学生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一转眼,时间就到了2006年了,这一年发生了一个案件:江苏省海门市一个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久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她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时,单位和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以她是在校生为由,认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在她的申请被驳回后,她起诉了,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她的请求(二审判决是2008年4月1日作出的)。

从此,司法实践中对此情形的认定就出现了第二种声音: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之外,故未取得毕业证的大学生也可以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时间继续往前走,到了2010年了,这一年第六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了一个案例:《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郭懿,某职高学校2008届毕业生,年满18周岁,2007年是其母校规定的`实习年。2007年10月30日,郭懿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2008年7月郭懿取得毕业证书。这个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郭懿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一、二审判决均认定郭懿与益丰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首先,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俭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以及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在校生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其次,郭懿明确向益丰公司表达了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郭懿按合同约定为益丰公司付出劳动,益丰公司向郭懿支付劳动报酬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因为是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法律关系的态度:未取得毕业证的大学生也是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

从此,第二种声音就一跃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绝大多数的主流意见了。

如果你还觉得未正式毕业大学生到企业工作,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既然是劳动关系,那么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只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你就不用care是否会发生意外了,反正,有工伤保险。

如果认定是劳动关系的,那么,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要购买五险一金,这个,对于单位来说,的确用工成本比较大。

确定劳动关系诉讼书范文通用篇八

现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大概有这样几种分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很多劳动者都不清楚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属于哪种关系,如何确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相信是很多劳动者所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今天将为您慢慢解读如何确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这种关系区别于一般的平等主体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的调整范围,由社会法进行有倾向保护弱势的调整。

个体工商户雇请帮工,则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用劳动者(公务员除外),双方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按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一、就劳动关系所具备的特征,理论界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在基本内容方面却是一致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劳动者和“劳动法”规定范畴内的用人单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的.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隶属关系。

二、在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法院对确立劳动关系所应具备的客观要件分别作了规定和司法解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就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下发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海市高院于2002年所作的执法解答中就已将上述客观情形作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判断依据。该解答中还对劳动者的概念作了进一步阐述: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每位入职者都能清楚的知道自己与用人单位属于哪种关系。这样才能清楚的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确定劳动关系诉讼书范文通用篇九

劳动制度改革的实践,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但用人单位在具体的操作中有意或无意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就是说作为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的劳动合同,在现阶段也常常会出现“不签订”的现象。原来理论界一般认为:劳动者只要领取了工资、且从事的工作是单位经常性的工作、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在事实上已成为单位的一员就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但就目前企业劳动管理的现状而言,前一两个月领不到工资的仍占一定数量。而刚进入工作区域这段时间,由于对工作环境、设备状况等不够熟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比以后还大一些。这就提出了一个必须予以及时解决的问题:刚到单位工作又是在工作场所发生了事故,劳动者要求做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特别是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提出的原则,应该说比以前大大地前进了一步。但我们同时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参加工作的第一天一般不会出现劳动争议,但因为第一天工作就发生伤害,进而要求作工伤认定或打劳动争议官司的,却实实在在的存在。

基于上述考虑,结合工伤认定的具体实践,我们初步总结和归纳出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的用人资格,劳动者有合法的劳动资格(简称为:主体“合格”)。

(2)劳动者表明了求职意愿,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机构同意接收(简称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入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并开始工作(简称为: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起点”)。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即应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也就是说,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招用了以求职为基本意愿的劳动者并安排其进入工作场所(或区域)开始工作,即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实质性的产生。这一原则在时间和空间上比原来的规定大大“前移”。当然,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工资发放方式和数额,劳动者从事的工作系单位的经常性工作等条件也具备了,就更能佐证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了。

很明显,上述原则的建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无疑都有着一定的警示作用。如果在用工上过于草率的话,双方都有可能付出代价。这个由“三条”构成的原则,在工伤认定具体适用方面,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该确认原则亦能较好地体现劳动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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