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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暂住治安协议书(优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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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暂住治安协议书(优质16篇)
2023-11-22 17:11:22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能够更好地发现自己的问题和不足。总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应该随时总结,不断完善自己的行为和表现。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健康生活习惯,希望对大家的身体健康有所帮助。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一

2.家长要督促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做到:

(1)穿着得体,不留怪异发型;用语文明,不说脏话。

(2)不乱丢垃圾,见了垃圾主动弯腰捡起;不吃任何形式的流动食品。

(3)严格执行三排队制度;文明用餐,餐后规范整理。

(4)爱护公物,不踹墙,不践踏草坪;校内推车行走,不横冲直撞。

(5)课间讲文明,不打闹,不串班;自习课安静守纪,不下座位。

(6)遇事冷静,不对他人大打出手;节约水电,随手关好门灯窗及水龙头。

(7)在校内外不发生打架,斗殴,抽烟,逃课,恶语伤人,上网,夜不归宿等重大德育事故和偷、盗、抢、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8)保证该子女不发生类似违纪违法的事故。

3.家长每天负责学生的接送:上午7:10送到班主任处,下午5:00在班主任处接,上下学时间如有变动,以班主任通知为准。

关于社区治安表扬信。

维护治安的表扬信范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简报。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结。

治安联防巡逻个人简历表格。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有关政策法规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产权人及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尽的.责任、义务和权力的规定,甲、乙双方特签订安全协议:

1.甲方作为锦绣豪庭消防安全的主要管理者,应对乙方的消防安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甲方应定期进行各项安全检查,以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为主。甲方在检查中提出的各种隐患,乙方应及时消除,如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并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提请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3.甲方应定期对固有技防设备保养、维护,出现问题及时检修。

4.乙方区域发生火灾,在房门未开情况下,甲方人员有权以非常手段进入火灾现场,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完成任务后,甲方应对现场进行封闭,并及时向乙方通报。

5.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转达消防监督部门对消防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及有关消防工作的各类文件,转达方式为布告或客信。

6.乙方人员在小区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法规,自觉遵守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小区禁烟公示区内吸烟。

7.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专门组织的消防安全讲座,使全体业主(使用人)懂得消防器材的使用、初期火灾的扑救、火场逃生技巧及熟记报警程序和电话。

成的人员、财产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

9.乙方如在单元内进行装修施工,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办理室内装修有关手续后才能施工。

10.乙方对其单元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如果乙方单元内发生火灾,由引起火灾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应赔偿给小区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乙方应自觉遵守小区内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火灾探测系统,及可视对讲门禁系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应予以赔偿。

12.乙方应遵守小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出管理规定、货物出入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

13.乙方不得在小区内有嫖宿、赌博、吸卖毒品、斗殴等危害、防碍他人生活、休息及违反国家法律或《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由此引发的责任及给小区造成的负面影响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因自身原因而疏忽造成的人、财、物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应提供有限的援助。

15.

16.

甲方: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乙方如发生涉及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甲方反映。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三

2.家长要督促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做到:

(1)穿着得体,不留怪异发型;用语文明,不说脏话。

(2)不乱丢垃圾,见了垃圾主动弯腰捡起;不吃任何形式的流动食品。

(3)严格执行三排队制度;文明用餐,餐后规范整理。

(4)爱护公物,不踹墙,不践踏草坪;校内推车行走,不横冲直撞。

(5)课间讲文明,不打闹,不串班;自习课安静守纪,不下座位。

(6)遇事冷静,不对他人大打出手;节约水电,随手关好门灯窗及水龙头。

(7)在校内外不发生打架,斗殴,抽烟,逃课,恶语伤人,上网,夜不归宿等重大德育事故和偷、盗、抢、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8)保证该子女不发生类似违纪违法的事故。

3.家长每天负责学生的接送:上午7:10送到班主任处,下午5:00在班主任处接,上下学时间如有变动,以班主任通知为准。

关于社区治安表扬信。

维护治安的表扬信范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议记录(精选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结。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简报。

治安联防巡逻个人简历表格。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四

为帮教该生端正学习态度,遵守校纪校规,同时约束和监督个人行为,从“学会做人”宗旨出发,现协议如下:

1.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2.家长要督促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做到:

(1)穿着得体,不留怪异发型;用语文明,不说脏话。

(2)不乱丢垃圾,见了垃圾主动弯腰捡起;不吃任何形式的流动食品

(3)严格执行三排队制度;文明用餐,餐后规范整理。

(4)爱护公物,不踹墙,不践踏草坪;校内推车行走,不横冲直撞。

(5)课间讲文明,不打闹,不串班;自习课安静守纪,不下座位。

(6)遇事冷静,不对他人大打出手;节约水电,随手关好门灯窗及水龙头。

(7)在校内外不发生打架,斗殴,抽烟,逃课,恶语伤人,上网,夜不归宿等重大德育事故和偷、盗、抢、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8)保证该子女不发生类似违纪违法的`事故。

3.家长每天负责学生的接送:上午7:10送到班主任处,下午5:00在班主任处接,上下学时间如有变动,以班主任通知为准。

4.初三之前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中考。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五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 签名(盖章): 当事人意见: 签名(盖章):

主持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六

为了深入推进我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单位的创建活动,把治安、消防、安全防范责任真正落实到实处,更好地保障校园生活秩序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xx)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教政(1996)12号)和(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等文件精神,经校综合治理责任人与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协商沟通,签定本协议。

1、根据市综治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的工作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学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确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2、加强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重大问题领导责任追究制,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规;部署和检查全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单位和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3、建立健全学校的综合治理规章制度和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加强综合治理队伍建设,重视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能力建设,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指导和检查各单位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处理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

5、建立和完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和网络,强化情况信息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各类不稳定因素,指导、配合各单位疏导化解各类内部矛盾。加强和完善校园网的管理,发挥网络的育人阵地功能。

6、指导、督促各单位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发生泄密事件。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以技防为主,人防、物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有效控制特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做好重要警卫和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7、及时总结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根据规定,院(系)、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部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负总责,并确定领导班子中的一名成员分管这项工作。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1、加强对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内部防范目标和管理责任制度,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治安、火灾、交通、安全、医疗等事故,切实维护本单位的安全和稳定。

2、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对存有现金、易燃易爆、剧毒物、放射性物质、贵重仪器设备的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确保安全,避免发生事故。严防爆炸、凶杀、纵火、破坏等恶性事故的发生。要确保不发生严重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不发生重大、特大火灾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3、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本单位人员(包括进修、培训、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内部人员犯罪。对本单位使用的外来人员、施工队和出借出租的场所加强管理,减少外来人员违章、违纪和违法犯罪现象。

4、及时发现和了解各类矛盾,认真做好预防和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发生xx性事件。及时报告安全稳定动态信息,做到重大动态不漏报、不迟报、不误报、不瞒报。

5、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治安防范、实验室安全检查以及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认真落实并按时答复学校和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对本单位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

6、加强对本单位建立的网站、ftp等网络系统管理,切实掌握本单位师生在网络上的动态,有效引导师生的舆论倾向。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7、积极配合、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以及火灾、生产安全等事故。

8、认真完成学校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期间,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如有工作调动,必须做好责任交接,确保本协议执行。

2、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协议规定。对因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导致治安、火灾、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在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以及干部提拔中实行一票否决。安全稳定工作绩效与各单位年度考核挂钩。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要追查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3、本协议一式二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七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在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特制定本协议:

1. 乙方工人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和指挥。

2. 乙方工人无论在生活区、施工现场以及社会各个角落都必须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一名守法公民。

3. 乙方工人必须遵守《北京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交通安全法规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4. 乙方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周边居民发生纠纷,更不得内部出现打架斗殴现象,违者罚款5000元。

5. 施工人员上下班时必须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并排好队伍上下班,必须由负责人带队。

6. 在上、下班途中必须注意交通安全,横穿马路时观看先左、后右,确定安全后再通过。

7.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必须走人行横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强行通过。

8. 施工生产所用的工具,必须集中管理、运送到施工现场或生活区。

9、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安全协议。

10、如果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伤亡事故,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以上协议作为分包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11、协议签订地点::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联东u谷。

总包方(甲方): (章) 项目负责人: (章)

分包方(乙方): (章) 项目负责人:

签订日期: 20xx年 4 月 16 日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八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治安保卫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不发生治安责任事故,制定本协议。

1.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包、外协单位保卫部门应对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负全责,保证实现无重大治安责任事故。

2.接受总包单位对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指出存在的治安方面的隐患,须及时进行整改,不得拖延。

3.分包、外协单位须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和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安全。

4.分包、外协单位应对所属人员进行必要的上岗前有关治安法规等方面的安全教育,避免违章行为,杜绝事故发生。

5.分包、外协单位应定期将所属外来务工人员状况向地区派出所申报,及时办理暂住证件,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总包单位保留备查。

6.分包、外协单位所属施工队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队伍治安保卫协议书》并监督执行。

1.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协助分包、外协单位保卫部门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负责监督本协议具体实施,共同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对在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治安方面不安全隐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保证安全。

3.对违反治安条例等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有权建议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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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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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汇报。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有关政策法规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产权人及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尽的责任、义务和权力的规定,甲、乙双方特签订安全协议:

1. 甲方作为锦绣豪庭消防安全的主要管理者,应对乙方的消防安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 甲方应定期进行各项安全检查,以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为主。甲方在检查中提出的各种隐患,乙方应及时消除,如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并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提请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3. 甲方应定期对固有技防设备保养、维护,出现问题及时检修。

4. 乙方区域发生火灾,在房门未开情况下,甲方人员有权以非常手段进入火灾现场,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完成任务后,甲方应对现场进行封闭,并及时向乙方通报。

5.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转达消防监督部门对消防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及有关消防工作的各类文件,转达方式为布告或客信。

6. 乙方人员在小区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法规,自觉遵守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规定,禁止在小区禁烟公示区内吸烟。

7. 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专门组织的消防安全讲座,使全体业主(使用人)懂得消防器材的使用、初期火灾的扑救、火场逃生技巧及熟记报警程序和电话。

成的人员、财产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

9. 乙方如在单元内进行装修施工,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办理室内装修有关手续后才能施工。

10. 乙方对其单元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如果乙方单元内发生火灾,由引起火灾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应赔偿给小区造成的经济损失。

11. 乙方应自觉遵守小区内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火灾探测系统,及可视对讲门禁系统,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应予以赔偿。

12. 乙方应遵守小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出管理规定、货物出入管理规定、车辆管理规定、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

13. 乙方不得在小区内有嫖宿、赌博、吸卖毒品、斗殴等危害、防碍他人生活、休息及违反国家法律或《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由此引发的责任及给小区造成的负面影响由乙方承担。

14. 乙方因自身原因而疏忽造成的人、财、物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应提供有限的援助。

15.

16.

甲方: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如发生涉及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甲方反映。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 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度。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暂住人员的治安责任:

(三)安全使用出租屋,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检举、制止。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对出租屋治安管理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治安责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责任;

(三)及时做好对暂住人员和留宿人员的查核、登记和核发《暂住证》工作;

(四)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条 公安人员到出租屋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一条 公民有权维护出租屋的治安秩序,检举、制止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有权扭送司法机关处理。公民制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招用外来工较多的乡镇、管理区,应当有计划地兴建供外来职工居住的生活区,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用外来工三十名以上的单位,应当统一租用职工宿舍并组织好宿舍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费的收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不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擅自出租房屋,不签订治安责任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对暂住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不按本规定申报登记,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登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暂住人员利用出租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及其它色情活动,或者收购、窝藏、销售赃物,伪印各种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假冒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治安责任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屋出现重大不安全隐患,或者多次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吊销《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定,玩忽职守、包庇罪犯、通风报信、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口,是指下列人员:

(一)来本市暂住的外地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六区而到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居住的人员;

(四)常住户口在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而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到除城六区以外的其他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及日常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教育、民政、建设、房产、商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根据需要设立暂住人口管理站,聘用户口协管员。暂住人口管理站和户口协管员接受公安派出所的领导,具体承担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工作。

第六条暂住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招用、留宿暂住人员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暂住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登记和办证

第十条暂住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后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

第十一条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招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从事其他行业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十二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寄读、学习培训等暂住人员,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常住户口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的人员,在本区、县跨乡镇居住的,申报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十三条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有稳定的居所,育龄人员还应当携带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四条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四)居住在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的暂住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旅客登记;

(五)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直接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证件齐全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受理当日核发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西安市暂住证》。

第十六条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暂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人员,应当重新申领暂住证。

第十七条申领暂住证的人员,应当缴纳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派出所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全额上交财政,用于暂住人口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接受公安机关查验。暂住证除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和吊销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扣押。禁止伪造、涂改或者转借、转让暂住证。暂住证如有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十九条暂住人员在本市务工、经商的,可以凭《西安市暂住证》,依法向劳动部门申领外来人员务工证,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户、留宿暂住人员的户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知情人员发现暂住人员死亡的,应当即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注销暂住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二)指导、检查督促招用、留宿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治安管理的措施;

(三)对暂住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

(四)处理、调解暂住人员的治安纠纷;

(五)负责暂住人口的统计。

第二十二条对无合法证件、无正当生活来源、无固定居所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政部门收容遣送。

第二十三条招用、留宿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暂住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定期向公安派出所上报暂住人口登记表;

(三)不得招用、留宿应办而不办暂住证的人员;

(四)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暂住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查验相关证件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第四章暂住人口的权益保障

第二十五条暂住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禁止侮辱、歧视暂住人员。

第二十六条暂住人员办理有关证照,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刁难。

第二十七条来本市投资办企业或者购房居住的暂住人员,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领取暂住证并且有稳定职业的暂住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招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暂住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保障暂住人员的劳动报酬和休息权利。

第三十条暂住人员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的,招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妥善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申报暂住登记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暂住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拒绝办理暂住证,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予以遣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对单位和房屋出租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扣押暂住人员暂住证的,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或者转让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招用、留宿应办而不办暂住证人员的,责令改正,并按每招用、留宿一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可视其情节,吊销其暂住证。

第三十六条暂住人员违反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国外侨胞来本市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十一

甲方:

乙方:

项目名称:

签定时间:

为了认真贯彻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强化治安保卫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加强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职能,督促各基层单位及各相关的作业外协队伍做好所管辖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甲方)与各有关单位(乙方)签定本协议如下:

1、负责管辖范围内职工法纪教育,贯彻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和治保条例;

4、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违法违纪人员以及监外执行人员。

3、刑事案件发案率低于员工总数的2‰;

4、治安案件发案率低于员工总数的2‰。;

5、员工违法犯罪率低于员工总数的2‰;

6、责任书签约率100%;

7、治安情况处理率100%;

8、外协队伍治安保卫合同书签约率100%。

对公司各基层单位:对治安保卫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减薪、通报批评、降职等行政处罚直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对各协作队伍:在治安保卫方面,由于工作不力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扣罚工程款(金额由相关部门提出,公司领导讨论确定)、清理出协作队伍名单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

甲方经办人(签字):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见证部门:(盖章)。

见证部门代表人(盖章):

见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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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治安协议书篇十二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其他在场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主要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

主持人年月日。

见证人年月日。

当事人年月日。

调解机关(印)。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十三

调解地点。

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其他在场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现住址)

主要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处罚。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

主持人年月日。

见证人年月日。

当事人年月日。

调解机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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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治安协议书篇十四

2.家长要督促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做到:

(1)穿着得体,不留怪异发型;用语文明,不说脏话。

(2)不乱丢垃圾,见了垃圾主动弯腰捡起;不吃任何形式的流动食品

(3)严格执行三排队制度;文明用餐,餐后规范整理。

(4)爱护公物,不踹墙,不践踏草坪;校内推车行走,不横冲直撞。

(5)课间讲文明,不打闹,不串班;自习课安静守纪,不下座位。

(6)遇事冷静,不对他人大打出手;节约水电,随手关好门灯窗及水龙头。

(7)在校内外不发生打架,斗殴,抽烟,逃课,恶语伤人,上网,夜不归宿等重大德育事故和偷、盗、抢、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8)保证该子女不发生类似违纪违法的事故。

3.家长每天负责学生的接送:上午7:10送到班主任处,下午5:00在班主任处接,上下学时间如有变动,以班主任通知为准。

暂住治安协议书篇十五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在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特制定本协议:

1.乙方工人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和指挥。

2.乙方工人无论在生活区、施工现场以及社会各个角落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一名守法公民。

3.乙方工人必须遵守《北京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交通安全法规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者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4.乙方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周边居民发生纠纷,更不得内部出现打架斗殴现象,违者罚款5000元。

5.施工人员上下班时必须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并排好队伍上下班,必须由负责人带队。

6.在上、下班途中必须注意交通安全,横穿马路时观看先左、后右,确定安全后再通过。

7.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必须走人行横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强行通过。

8.施工生产所用的工具,必须集中管理、运送到施工现场或生活区。

9、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安全协议。

10、如果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伤亡事故,其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以上协议作为分包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11、协议签订地点::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联东u谷。

总包方(甲方):(章)项目负责人:(章)。

分包方(乙方):(章)项目负责人:

签订日期:20xx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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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治安协议书篇十六

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小编整理的治安调解的协议书,供参考!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处理。

二、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调解范围;

三、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

四、必须当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调解的意愿;

五、治安调解必须是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适用调解的。

一、宜解不宜结;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缓不宜急;

四、宜宽不宜严.

应注意两点:一是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经过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二、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际工作中,民警在治安调解时,必须注意:

(1)在调解前,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取证,以取得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2)是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3)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进行法律宣传。明确告知法律规定的治安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及调解未达成协议、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等。

(4)是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和意见。

(5)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说服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

(6)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第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治安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第五条治安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

第六条治安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治安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正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开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四)自愿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五)及时原则。治安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治安调解不成应当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罚,不得久拖不决。

(六)教育原则。治安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第七条被侵害人可以亲自参加治安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治安调解。委托他人参加治安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第八条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九条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履行期满三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条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第十五条经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治安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治安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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