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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女婿招赘协议书通用(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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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女婿招赘协议书通用(精选9篇)
2023-11-21 17:25:31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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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招赘协议书通用篇一

案情简介:

陈某与商某于1987年6月订立“招婿书”,约定:1、陈某之子陈勇入赘商家,与商某二女商英成婚;2、婚后所生子女随女方姓;3、陈某应对女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方父母死后将房产遗赠给陈勇和商英;4、陈勇不得再对自己父母尽赡养义务,且在其父母死亡后不再享有继承权。该“招婿书”上有双方家长以及男女双方的签名(其中陈勇不会写字,按照农村风俗由他人代为签字,自己在上面划了“十”字)。陈勇与商英遂于87年7月结婚,并大宴宾客,陈勇正式入住商家。左右,因为商某未将一“农转非”户口指标给予陈勇之子,而是给了其3女之子,双方遂发生矛盾。此后,纷争不断,经过民调机构以及村民组织调解均无好转,并有加剧之势。陈勇遂于20xx年8月将商某夫妇告上法庭,诉求解除“招婿书”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部分。其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理由是:自己将不再履行“招婿书”所约定的赡养义务。该案就是由一则“招婿书”所引起的纠纷,在案件讨论过程中,产生了不小的争议。虽然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但其中一些问题确实值得思考:

一、该“招婿书”是否有效?

招女婿在我国农村的历史由来已久,是我国民间的一种风俗习惯,此现象之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该招婿书的订立是否有效,我认为,只要其不违反我国相关强行法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在该案中,该“招婿书”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合同时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都在“招婿书”上落款签名,陈勇虽不会写字,其也在“招婿书”后划了“十”字(陈勇已自认),并有见证人为证。双方也均表示当时签订此合同系自愿。关于该“招婿书”中约定的几个条款,前3条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效力应当予以确认,第4项却限制了陈勇对其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权利(赡养乃法定义务),理应无效。但是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能否认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对于订立该招婿书的行为,我认为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除了第4条约定外,其他部分均应有效。

二、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的问题,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1、该招婿书的主要内容是招婿,如果没有前一部分的招婿内容就不会有后面的遗赠扶养协议,故而,该招婿书有很强的人身性。虽然,原告仅就其中的遗赠扶养协议部分要求解除,但是招婿和遗赠扶养部分不能割裂开来,因此,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2、该招婿书可分为招婿和遗赠扶养两部分,原告仅就遗赠扶养协议部分要求解除,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一般原则的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遗赠和扶养的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遗赠和扶养互为对价。《合同法》第2条对于合同给出了明确定义: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的定义继承了大陆法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其本质是强调合同乃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意,因此,在一般情形下,只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视为合同成立。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一种体现,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该条文第2款所规定的排除适用合同法的范围。我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应当属于一种财产赠与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而其中所规定的受益人对遗赠人的扶养义务应当看作是对其接受财产赠与的一种对价。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属于该条文第2款所规定的排除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即是一种合同行为,它的订立、变更、解除和履行,理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该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解除招婿书中的遗赠扶养协议部分,因此,适用《合同法》应当说是勿庸置疑的。

三、法院是否有权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可以介入,而此时也仅仅是对解除合同的这一行为进行确认之诉,而非直接判决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变更之诉。

首先,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方式和撤销权有所不同:关于撤销权法律明确规定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解除权法律则赋予了当事人,这是从方便交易,减少诉累的角度来考虑的,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其次,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考虑,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若对法院由此做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这样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其实就有两次获得救济的权利。而如果将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力赋予了法院,那么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只有通过上诉这一条途径寻求救济了。相比较而言,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无形之中就少了一次获得救济的权利。有的学者在其著作中指出,法院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可以裁决合同解除,对此,我不敢苟同。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还不能找到法条依据,并未为我国合同法所承认,若将此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赋予法院,将可能会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而导致本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由法官强行拉入其中并予以解除,而且同样会使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失去一次获得救济的权利。

因此,该案的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请事实上并不属于法院的裁决范围,法院无权就是否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判决!

四、原告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只要债务后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我认为,此时只有受害方才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若将此权力同时赋予了违约方,对受害方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现实中,将会产生大量的恶意解约的现象。

本案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理由就是自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不要义务,因此,其作为违约一方是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因此,即使法院有权就解除合同进行判决,也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若该案最终没有以调解结案,法院该做何处理?

在此问题上,有三种意见:1、双方矛盾已不可调和,已无法维持这种关系,法院应当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驳回起诉。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法官是从实际出发,权衡利弊后做出的选择,但是正如前文分析,我认为该案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作为应尊重的是法律的权威,应当尊重法律的规定,实体和程序同等重要,法律既然未将合同解除权赋予法院,那么法院就无权依职权侵犯本属于当事人自身的权利,这也不符合意思自治之原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他完全可以不通过法院,自行为之,被告若有异议,应由被告向法院主张权利,较为合适。

对于到底应当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应当用裁定驳回起诉?我支持后一种观点,即应当用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适用实体驳回,裁定适用程序驳回。通过上文的分析,法院根本没有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力,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身即是不成立的,既然诉讼请求不成立,又何来实体驳回一说呢?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身就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就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理应适用程序驳回,即适用裁定驳回起诉。

女婿招赘协议书通用篇二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___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女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女婿招赘协议书通用篇三

风求凰百年好合。

男嫁女一代新风。

破旧立新男嫁女。

移风易俗凤求凰。

赘婿如儿成两美。

天伦叙乐庆百年。

贤婿做儿福中福。

爱女为媳亲上亲。

新声谱出凰求凤。

爱雨浇开蝶恋花。

惟有薄奁遗爱女。

愧无美酒待高朋。

嫁女喜逢良好日。

送亲正遇吉祥年。

桃花流水春意浓。

女儿出嫁喜事多。

结彩香车迎快婿。

含情淑女做新娘。

得赘贤郎即是子。

生来好女胜于男。

休道生男胜生女。

且将娇客当骄儿。

声送玉箫来引凤。

影摇银烛照乘龙。

袒腹床东歌荇藻。

承颜堂北拜椿萱。

欣看晋殿乘龙婿。

喜听秦楼引凤箫。

瑟鼓房中.凫翔静好。

箫吹楼上,凤律归昌。

嫁女婚男.处处从简。

移风易俗,事事当先。

借说秦楼偕弄玉。

今知甥馆是萧郎。

是女是媳媳即女。

亦儿亦婿婿当儿。

招得贤才来作子。

育成好女亦如男。

好女娶夫破旧俗。

英男落户树新风。

蝶恋花来花恋蝶。

凰求凤亦凤求凰。

名流喜得名门婿。

才女欣逢才子家。

玉镜能谐温峤志。

荆钗甘为伯鸾容。

书卷为奁宜爱女。

清茶当酒谢亲朋。

名流喜得名门楣。

才女欣逢才子家。

立新风牛郎欣出嫁。

破旧俗织女喜迎亲。

小伙子出嫁喜全家。

大姑娘招亲福满门。

选获乘龙音谐引凤。

射欣中雀喜溢鸣鸾。

女婿招赘协议书通用篇四

乙方::其他姐妹。

乡(镇)村村民、夫妇有女无儿,年月日,女儿与省市县乡(镇)村村民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将户口迁入女方家,承担赡养父母义务,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理》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甲方提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经姐妹协商,立协议如下:

1、甲方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直到养老送终,中途不得有变。

2、乙方同意由甲方赡养老人并以此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保证本人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超生、不抢生、不再以招婿为由提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公证人(签字):

以上协议一式份,上报县计生委一份,姐妹人手一份,中证人一份。

女婿招赘协议书通用篇五

一、双方婚生女___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共计__________元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上午九点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担。为保障子女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产的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父母义务抚养子女期间的医疗费用,若以上钱款不足以支付以上医疗费用,超出_________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担。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女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文档为doc格式。

女婿招赘协议书通用篇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全面保障甲乙双方婚后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凭中说合,甲方自愿到乙方入赘,今甘更名改姓,自赘之后,一切听从女方父母管教。结婚仪式交由女方全权办理,婚后一切按照本地风俗施行。

二、乙方同意甲方落户女方家,婚后所生子女从母姓。

三、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敬如宾。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隐瞒任何相关家庭利益的任何事项。任何一件重大事项也需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才可以实行。

四、为弥补与感谢乙方结婚前后在双方感情、经济问题上对甲方的宽容与谅解,甲方在此生将对乙方一辈子体贴爱护,并善待其终生。甲方不得以入赘为由,接受外界的流言蜚语;不得隐瞒已知的、可能会对婚姻生活产生影响或后果的情况。如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乙方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甲方被视为自动放弃共有财产分割权,并独立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内外一切债务;此条款的财产意见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之日起自动生效。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由乙方优先选择,如果乙方选择了子女抚养权,则甲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满__________周岁,并在每年的元月份内一次性付清当年所需费用,直至子女学业终止。

五、婚姻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与对方以外的任何异性建立恋爱或同居等背叛对方或伤害对方感情的行为,不得在家庭内部使用显形暴力(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及隐形暴力(精神折磨)。

六、甲方应对女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方父母死后将房产遗赠给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甲方未对女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方父母死后无权拥有房产。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

凭中人:_______________。

媒人:_______________。

代字人:_______________(最后是双方签字和日期)

女婿招赘协议书通用篇七

乡(镇)村村民、夫妇有女无儿,年月日,女儿与省市县乡(镇)村村民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将户口迁入女方家,承担赡养父母义务,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理》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甲方提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经姐妹协商,立协议如下:

1、甲方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直到养老送终,中途不得有变。

2、乙方同意由甲方赡养老人并以此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保证本人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超生、不抢生、不再以招婿为由提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公证人(签字):

以上协议一式份,上报县计生委一份,姐妹人手一份,中证人一份。

女婿招赘协议书通用篇八

甲方(女方父母):

乙方(申请再生育的女方):。

丙方:(申请再生育的男方)。

丁方(甲方的其他女儿):

甲方生育乙、丁,两个女儿,乙丙夫妇婚后生一女孩。甲乙丙丁四方现就甲方的赡养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只招丙方为上门女婿,丁方出嫁。丁方婚后居住在其爱人家。

二、乙、丙夫妇在甲方家落户,并随甲方共同生活,履行赡养甲方的义务。

三、乙、丙夫妇依法继承甲方的财产。并享有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四、丁方自愿放弃依照甲方条件再生一孩的权利。

五、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协议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相关部门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3月30日丙方:丁方:

女婿招赘协议书通用篇九

婿竟不调,出自明朝文学家崔铣所著的文学作品《记王忠肃公翱二三事》,是其中的一篇文言文,我们看看下面吧!

原文。

公一女,嫁为畿辅某官某妻。公夫人甚爱女,每迎女,婿固不遣,恚而语女曰:“而翁长铨,迁我辛职,则汝朝夕侍母;且迁我如振落叶耳;而固吝者何?”女寄言于母。夫人一夕置酒,跪白公。公大怒,取案上器击伤夫人,出,驾而宿于朝房,旬乃还第,婿竟不调。

词语解释。

置:摆放。调:调配。

遣:发送。长铨:意为“吏”部长官(尚书)。

旬:十天。

内:同“纳”,交纳。

贾:同“价”,价格。

译文。

忠肃公的一个女儿,嫁给京城附近某某官某某做妻子。忠肃公的夫人非常疼爱女儿,每逢接女儿(回娘家),女婿(都)坚决不让(她)走,(并且)怨怒地对忠肃公的女儿说:“你父亲执掌铨选官吏的工作,(如果)调我担任京城的官职,那么你就可以早晚侍候你的母亲了,况且调动我的.官职,就像摇动树让枯树叶落下来一样容易,可是(你父亲却)坚决不肯出力,为什么(呢)?”女儿托人带话给母亲。一天晚上,夫人摆上酒和菜,跪着(把女儿托人带的话)告诉了忠肃公,忠肃公(听了)非常愤怒,拿起桌上的器物打伤了夫人,出门,坐车住到朝房里(去了),十天(以后)才回到(自己的)府第。他的女婿到底没有调到京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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