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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二审再审申请书 二审申请再审的法院(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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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二审再审申请书 二审申请再审的法院(七篇)
2023-01-11 18:25:54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有关最高院二审再审申请书(推荐)一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借款人:

抵押人:

年月日

有关最高院二审再审申请书(推荐)二

朋友们,大家好!我们今天游览的是“道林三百众,书院一千徒”的潇湘洙泗——岳麓书院。

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岳麓书院是我国四大书院之首。现占地1.2万平方米,掩映在岳麓山东坡幽深的山水之中,是一座坐西朝东,由门堂、亭、台、楼、轩、斋、祠组成的古建筑群,中轴线上依次为前门、赫曦台、大门、二门讲堂和御书楼,北侧是半学斋、文庙、湘水校经堂、船山祠等纪念性建筑、南侧有教学斋、百泉轩、麓山寺等到景点。

各位朋友,现在让我们按照书院的建筑布局慢慢地走进那一种隽永的文化氛围。书院这个名字是唐朝才开始有的,是国家用来藏书和校典的地方,到宋朝时演变为讲学和藏书之外,稍后就具备了讲学、藏书、祭祀三大功能。岳麓书院是由潭州太守朱洞正式创建于北宋开宝九年(公元976年),经过近40年的风风雨雨的发展,大中祥符八年(公园10515年),宋真宗赵恒召见岳麓山周式,御赐“岳麓书院”匾额,于是书院之称开始名闻天下。岳麓书院距今已有千多年的历史,大家跨越头门,仰头可以看到的拓唐代著名书法家欧阳洵手迹而制成的“千年学府”匾额便是明证。走进书院,映入大家眼帘的是赫曦台,有些朋友可能会纳闷“赫曦”到底有什么含义。关于赫曦台的命名,是与两位名人密切相关的。赫曦台原建于南宋时期。乾道三年(公远1167年),著名理学家朱熹从福建来到岳麓书院,与当时另一位著名理学家,岳麓书院主教张拭(代山长)进行学术交流,两位名家经常相约登岳麓山观日出,每当看到朝阳光芒四射,朱熹就对张拭说“赫曦”(就是日出光明炎盛的意思),他于是把岳麓山峰命名为赫曦峰,张拭筑台,朱熹题“赫曦台”。现在大家看到的赫曦台是清朝同治七年(公元1868年)重新修建的,它呈“凸”字形结构,是典型的湖南地方戏台。大家拾级而上,可以看到台左右两壁檐上还保留有清乾隆年间修建时的戏剧故事雕塑,左边有《拾玉镯》,右边有《秋胡戏妻》等到较具有艺术价值的雕塑,可见,当时的书院的师生除了清苦的学习外,还有丰富的课余活动,儒家士人既严谨又闲适的思想也略见一斑。现在,大家请看台左边墙壁上近丈高的“寿”字,此字用二笔写成,形如龙蛇盘绕,柔中带刚,非一般人所及,所以被人们传为仙迹。关于此字的形成,还有一段有趣的故事。相传清嘉庆十二年(公元1807年),岳麓书院院长罗典在书院举行重赴鹿鸣宴宴会(鹿鸣宴指古代的地方官宴请科举考试中的考官和中试的学生的宴会,因为宴会上通常都演奏《诗经 鹿鸣》从而得名。重赴鹿鸣宴是指鹿鸣宴六十年后而举行的宴会),这天,达官贵人、科场举子云集岳麓书院,大家谈古论今,吟诗作赋,热闹非凡,正当兴头,一位身穿青布青袍,脚着草鞋的老道人来到院内,自称前来赴宴,那些士人见来者只不过是一个无名老道,便不是很善意地叫他先写几个字,道人当然明白其中之意,随手拿起墙边的扫帚,伸入黄泥水中,将扫把一举,唰!唰!两笔写下丈多高的“寿”字,然后把扫帚一丢扬长而去。院长罗典在惊叹之余曾托人*寻老道人,但不知下落,后来罗典在右边的墙壁上补书了一个“福”与“寿”对称。大家现在看到的“福”字用一笔写成,笔力强劲,形如猛虎下山。“福、寿”二字如龙腾虎跃,暗含岳麓书院是藏龙卧虎之地。但岳麓书院到底藏了什么龙,卧了哪只虎,我们稍后再讲。

沿着砌石的中轴线往前走,现在我们站在书院的大门前,大家所看到的大门是明朝正德四年(公元1509年)建造的,清同治七年(公元1868年)进行过翻新,是五间单檐硬山和三山屏墙结构。大门两旁有一块汉白玉鼓形上马石,它的正面是三狮戏珠图,背面是芙蓉锦鸡图、荷花鹭鸶图,此物相传是岳麓书院的著名学生曾任两江总督的陶澍严惩贪官曹百万从曹府搬来献给母校的。大门上方的“岳麓书院”

匾额我们前面已经讲过,现在请看大门两旁的千古名联:“惟楚有材,于斯为盛”这幅由院长袁岘冈与贡生张中阶撰写的对联高度褒扬了岳麓书院千百年来作为湖湘文化的摇篮,孕育出多少具的经天纬地之才的英雄豪杰:被誉为“一时之英才”的抗金名将吴猎,主张“官兵一体”大败十万金兵的功臣赵方,“忠鲠可嘉,宜得奖谥”的彭龟年,明末清初著名的思想家王夫之,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文学家、史学家魏源,被清朝统治阶级称为“中兴将相”的桐城——湘乡派盟主曾国藩,收复新疆的爱国名将左宗棠,首任驻英法公使并保持了民族气节的郭嵩焘,“欲栽大木柱长天,慧眼识“毛蔡”的杨昌济,后来的岳麓高足陈天华、蔡和森、邓和森、邓中夏等。楚材斯盛,正和赫曦台墙壁上的福寿两字暗含的藏龙卧虎之意切合。

大门之后是二门,二门至讲堂两方均为斋舍。右侧是教学斋。左侧是半学斋,教学斋和半学斋反映岳麓书院教学中“教学相长,惟教学半学”的辨证思想。。

各位朋友,请继续往前走,现在我们游览的是书院的核心部分——讲堂。讲堂位于书院的中心的场所,是书院教学和举行重大活动的场所,现存建筑是清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由湖南工业专门学校校长宾步程撰写的。“实事求是”出自《汉书 河间献王刘德传》意即从实际出发,求得正确的结论,大家再看讲堂大厅中央悬挂的两块流鎏金木匾,第一块是“学达性天”匾,此匾是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御赐,意思是通过学习理学可以达到恢复天性、天人合一的地步,此匾说明了岳麓书院是以理学作为办学传统,到这里来求学,可以达到学问的最高境界。第二块是“道南正脉”匾,这块匾是清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御赐,意思是岳麓书院所传播的朱张湖湘学是理学向南方传播后是正统,此匾高度评价了书院传播理学的地位。大家请往下看,讲堂的正中是一个高约1米的长方形计时坛,这是以前教师讲课的地方,讲坛上摆有两把红木雕花座椅,这是当年两面位理学大师朱熹和张拭会讲的用物。朱张会讲,盛况空前,“马饮则池水立竭。舆止则冠冕塞途”。为经念这两位名家,长沙至今还有“饮马塘、”“朱张渡”等地名。讲堂现有八幅对联和诸如《欧阳正焕整齐严肃碑》等大量碑言刻。讲堂右侧是湘水讲经堂,左侧是百泉轩等景点,请大家各自欣赏。

好,现在大家请跟我走。穿过讲堂后,一个独特的自成一体的院落呈现在大家眼前。初次游览的朋友们,可能认为到讲堂就到了尽头,没想到真是“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一座三层楼阁建筑,居于中轴线的尾端,坐西面东雄视整个书院,这就是古代的图书馆——御书楼。御书楼始建于宋咸平二年(公元999年),开始叫书楼,后来屡建屡毁,地址搬迁了好几个地方,名称也改为藏经阁、尊经阁。御书楼在清代是民间较大的一座图书馆,藏书最多的时候有用2万多卷,制定有藏书条例,管理科学而且严格。今天的御书楼仍然作为图书馆供教研人员和学生使用。现在的藏书数量已超过5万册,岳麓书院名誉院长李铁映和湖南大学顾问邓力群把自已的藏书捐给了岳麓书院。大家是否还记得刚才在讲堂右侧的展厅里参预的珍藏品,其中就职有李铁映同志的赠书。大家若想领略岳麓学子们在学习之余的审美情趣,请折回御书楼南侧的后花园去观鸢飞鱼跃,去赏竹林冬翠,去诵白云红枫,去摹麓山寺碑;大家若想缅怀岳麓院先贤圣哲们的业绩,请转身去御书楼北侧。

现在请问大家,书院除了讲学和藏书二大功能外,还具有什么?对了,祭祀性建筑群,濂溪祠我们去仰理学箅祖周赜“出淤泥而不染”的风范,四箴亭我们去读理学大成者程赜、程颢“四箴”文功,崇道祠我们去叹理学集大成者朱熹、张试“朱张学”的影响,文庙我们去慕一代圣人“风舞于雩,咏而归”的胸襟。朋友们,游览完古朴、雅致的岳麓书院,你是否还在仔细地品味这千年积淀的文化呢?

有关最高院二审再审申请书(推荐)三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借款,经保证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最高院二审再审申请书(推荐)四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___元

5、利率为月息。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4、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可降低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

6、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新闻媒体公布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事实并督促其还款。

第十条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按照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2、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借款人收取费用的,借款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一条贷款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抵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贷款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抵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贷款人收取借款,可直接从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登记手续由抵押人或者抵押人委托借款人负责办理,贷款人不承担因此所支出的评估、登记等一切税费。

第十五条本合同抵押条款独立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签订及履行地点均在贷款人住所地。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充分提醒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并对借款人及抵押人对合同条款及措词提出的疑问予以详细解答,借款人及抵押人已经认可贷款人的解答,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人各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有关最高院二审再审申请书(推荐)五

贷款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贷款方为确保贷款安全,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财产抵押契约。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和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保证恪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借款方自愿以本单位所拥有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方:包括固定资产_______元,可封存的流动资产______元,其他_______元(详见抵押物清单),评估现值共计_______万元。抵押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贷款方根据抵押率不得超过现值的70%的规定,同意以借款方提供抵押物为条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贷款额度_______万元。在这个额度内,可以一次申请贷款,也可分次申请借款,在抵押期限内,贷款归还后可以申请贷款,但借款期不得超过抵押期。

第二条抵押期间借款方可继续使用、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保养、维修,其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由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变卖、转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间,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损坏、损失或变质,由借款方负责,并在十日内通知贷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由贷款方核减相应的贷款额。

第三条借款方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借款方应用其他资金归还。

第四条在抵押期间,如充当抵押物的有价证券到期兑现,由借贷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并偿还贷款。

第五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格下降,贷款方相应调低放款额度。

第六条抵押物必须参加财产保险(有价证券等除外)。如遇保险公司不同意保险或续保,借款方应另找意外财产损失担保人。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方应负责续保,并将续保的保险单交贷款方保管,如发生灾害损失,借款方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保管以及合同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条贷款方有权随时对借款方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借款方须在工作上保证协助。

第九条抵押合同依法需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协商未成之前,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借款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借贷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增加下列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契约自借贷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和办理抵押合同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含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抵押物返还借款方,本契约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本契约一式四份,签约方和公证机关、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与借款合同一起保存。 

附件抵押物清单

___________单位:

以上所列财产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到期后由借方负责续保。保险单据由贷方保管。经双方协商,本单所列抵押财产在_______方保管(使用)或封存,按合同要求负责管理。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

账面价值:_____________ 抵押现值:_____________ 折扣率:_____________

抵押价值:_____________ 存放地点:_____________ 保险单:_____________ 保险号码:_____________

起止时间:_____________ 原值:_________________ 净值:_______________

有关最高院二审再审申请书(推荐)六

安徽省高院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一)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伤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造成公司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45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5万元,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死亡人数或者重伤人数均达到该档次量刑标准的,以死亡人数确定量刑起点,重伤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4)造成公司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重伤人数每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有关最高院二审再审申请书(推荐)七

合同编号: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              件号码: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详情

1、最高债权金额及币种:              

2、债权确定的期间:              

第二条抵押详情

1、房屋所有权证号:              

2、抵押房屋坐落:              

3、抵押房屋建筑面积:              

4、被担保最高债权金额:              

5、担保范围:              

6、债 务 人:              

7、备注:              

第三条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甲、乙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与甲、乙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相关合同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份,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乙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         代理人:

x年xx月xx日x年xx月xx日

说明:该示范文本仅供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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