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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军队工程设计招标范文(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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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军队工程设计招标范文(大全10篇)
2023-11-20 23:56:10    小编:ZTFB

作文是语文学习中的一项基础训练,它可以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怎样培养学习的兴趣和动力?以下是一些总结写作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军队工程设计招标篇一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接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五)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并作开标记录;。

(十)评标。组成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六)至(十二)项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的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二)招标依据:项目批准文号;。

(四)获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

(五)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六)对未中标投标人是否补偿。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三)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和仪器设备水平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正在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八)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拟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未中标人作出补偿的,还应当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投标人的补偿方法。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放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设计组织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设计方案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三)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四)拟进行的科研课题和试验;。

(五)工程设计方案;。

(六)工程造价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函件,均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送达,并做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封存。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

(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有国家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在专家库名单中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评标中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提供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提供银行保函的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给予警告,招标无效,并责令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未经批准而进行邀请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文件未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而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招标活动。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军队工程设计招标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军队工程设计招标篇三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军队工程设计招标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

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使贿赂、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军队工程设计招标篇五

招标单位(甲方)。

中标单位(乙方)。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以下为招标单位提出涉及投标单位的主要条款,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一)进度计划。

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甲方对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七天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代表将在三天内批复。

(二)工程开工和工期。

1.乙方中标后三天内准备进场。

2.乙方与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后,须在七天内开工。

3.合同工期以乙方的中标工期为准。

(三)工期延误。

1.对下述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监理方和甲方代表确认签证后,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1)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2)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3)重大的设计变更。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除罚没工期履约保证金外,每延迟一天再罚______元。

二、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工程质量标准。

1.乙方应严格按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条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如有违反施工规范规程,甲方有权暂停其施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2.甲方提交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的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进行施工图技术会审,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

3.如发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因施工原因需要修改设计时,必须事先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交甲方及设计单位办理认可手续后方可实施。

4.甲方或设计单位提出合理修改设计时(联系单),乙方不得借故拒绝。

(二)工程质量等级。

1.乙方中标所承诺的质量等级标准为本工程的合同约定条件,中标方如未达到质量保证的除限期整改外,罚没质量履约金。

2.本工程质量等级:一次性验收合格以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为准,创杯以获奖正式证书为准。

3.本工程甲方委托_________监理公司监理。

4.隐蔽工程验收,乙方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经甲方和监理方等有关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合同价款与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

按月完成工作量的80%,以有关部门审核作为付款依据(具体另商议);。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价格可以调整:

(1)暂定材料价确定(需经甲主及监理公司签证);。

(2)设计变更:需经设计院甲方及监理公司签证;(3)中标单位在本工程的管理人员的劳保统筹交纳有效证件。

四、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土建_____年,防水落石出______年,安装______年。

2.保修期从甲方批准的竣工之日算起。工程的保修押金为工程总造价的3%(其中15%为屋面工程保修押金),在保修期满28天后,退还保修金(不计息)。

3.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日起三天内前来负责做无偿修理。如逾期,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修理,其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4.竣工后,乙方应按规范进行沉降测量,并将资料提供给甲方。

五、其他。

1.本工程的中标单位为承包单位,严禁转包,特殊分项工程确需分包部分,应经甲方许可。项目经理在工地现场时间到位率如少于90%,且中途无故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有权按工程总造价的1%~5%扣取罚金,直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2.乙方在施工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生的材料、设备、操作等施工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主必须切实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遵守社会治安等有关规定,搞好环境卫生,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因违章而导致罚款和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工程竣工后中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全套符合建筑工程档案要求的资料三套,其中二套为原件。

5.本招标文件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军队工程设计招标篇六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贿赂、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军队工程设计招标篇七

本招标项目利川市元堡乡20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已由利川市交通运输局以利交工计[2016]15号、利交工计[2016]33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招标人为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北天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利川市元堡乡2016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共划分4个标段招标,项目概况详见下表:

项目概况一览表。

招标范围:浆砌排水沟、泥结碎石调平层、水泥混凝土路面,错车台等。路面结构层采用18厘米厚水泥混凝土,其它项目参照四级公路标准建设及利川市交通运输局利交发[2014]25号文《利川市2014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建设实施细则》,设计时速20公里/小时。本项目不包括安全设施工程。

招标编号:tdzxes/2016zb-053。

3、投标人资格要求。

表1资质、业绩最低要求。

3.2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含临时执业证书),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担任过1个里程在5km及以上公路等级四级及以上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职务,且未同时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2个月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项目总工: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担任过1个里程在5km及以上公路等级四级及以上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职务。

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须提供本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建造师)《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查询时间为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

3.5根据恩施州人社发【2016】23号“关于落实《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意见”的规定,投标人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未有因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受到行政处理处罚或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形。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每个投标单位只能对上述标段中的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报名。

4、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本次评标采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14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2:30时至5:30时(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持投标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见公告附件)到利川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然后凭投标报名登记表、单位介绍信、法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派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一套到湖北天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利川办事处:华盛五星公馆东侧200米处)购买招标文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10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地点为利川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大厅(清源路51号住建局院内左侧)。

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利川网》(/)采购招标栏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利川市元堡乡人民政府。

地址:利川市元堡乡。

联系人:冉先生。

电话:13257183956。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天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恩施市金桂大道柑子槽小区1a栋1单元401室6楼。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15926108775。

2016年9月8日。

军队工程设计招标篇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军队工程设计招标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木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悄形z—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熨有特殊耍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竟争的;

(五)项ii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h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釆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呈管理条例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建筑工程项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h,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i•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n,在下列情形卜fj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口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

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tj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

续,収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己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木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吋间、提交资格预审屮请文件的戴止时间、投标截止吋间等。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吋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口起至停止发岀之口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口。

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屮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屮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屮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rh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而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

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口,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血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耍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耍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屮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j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片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屮标人。采川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主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屮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一)在小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用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介体各方应符介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

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

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屮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

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口;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i般不少于四十五口。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吋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岀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沖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了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悄形。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

工程项n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立接确定,必耍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而:

(-)対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立的要求进行分析、

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

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吋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塑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屮确定-•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口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t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人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农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屮对其屮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述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屮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介理性。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z—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捉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対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i•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

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询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

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按如卜规定向招标人推荐介格的屮标候选。

人:

(-)釆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屮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乂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插: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屮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屮标候选人为屮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屮标候选人为屮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而报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白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

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屮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介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屮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町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

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fi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

人应给于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町衣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了每个未屮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畅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屮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

收费rh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來口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屮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英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未经相关投标人书而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杲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止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ei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龙等。

第四十五条使用国际纟ii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帀建设上管部门可依据木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公开招标公告样木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邀请函样木。

监管人招标人投标人。

附件二:。

(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口建议书批复或招标人已取得。

土地使用证;

(二)具冇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冃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

用地红线图。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li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四)有符合规划控制条件、立项批复和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的设计任务书。

附件三-1:。

附件三-2:

为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招标单位名称)决定对(工程名称)工程设计进行招标。经资格预审合格,现邀请(投标单位名称)单位参加投标。相关事项如卜-表:

附件四:。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对于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函(附件四-1);。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四-2);。

三、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附件四-3);。

四、近三年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表(附件四-4);。

五、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附件四-5);。

六、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简历表(附件四-6);。

七、其他必须交验的材料;

八、投标人若以投标联合体名义参加投标时,则联合体各方必须提交上述相应的文件和证明书(副本),以供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附件四-1:。

投标申请函。

致:xxxxx(招标人)。

件提出的_______________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屮请。

二、我方己详细了解全部资格预‘市文件,接受资格预‘市文件对此次巾请的全部耍求和规定。

三、本屮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四、我方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完整、其实、准确。

书将作为招标人与我方之间貝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与木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來通讯请寄:

注: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签字盖章。

附件四-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xxxxx(招标人)。

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授权代表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木单位,与木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木单位将承担授权代表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木委托说限期自_______年—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

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持此委托。

注: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签字盖章。

附件四-3:。

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附件四-4:

近三年类似项目的设计业绩表。

建设单位。

(业主)。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及。

总投资额)。

完成日期

(年/月/日)------------------。

主要设计。

人员情况-------------------------。

附件四-5:。

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

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j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分别填写此表。

附件四-6:。

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简历表。

注:1、投标申请人需随此表附上主要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分别填写此表,并随此表附上主要设计人员的职。

称证、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境外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资料的中文译本。

附件五:

招标文件中的“设计投标须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括简介。

(一)项目业主名称;

(二)招标编号;

(三)项目情况简介(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规模);

(四)项目批准单位及文号;

(五)工程造价;

(六)资金来源;

(七)投标周期(投标工作规定工作日限制);

(a)被邀请人或自愿报名投标人员的资质要求。

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地址等。

三、合格投标人要求。

(一)对境内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二)对境外投标人的要求;

(三)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要求。

四、招标工作进程安排。

发放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书面回复质疑、提交投标文件终止时间与地点等。

五、招标文件说明。

(一)招标文件组成。

介绍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投标人拿到的招标文件中有残缺部分,可向招标人要求补发等。

(二)招标文件的质疑和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不明之处或者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地方提出质疑,要求招标人进行澄清的办法。

(三)招标文件修改和补充。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若干天内,招标入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需的修改。招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投标人。在此种情况下,招标人应相应地推迟提交投标文件时间。

六、招标文件规定。

(一)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语言;

(二)规定计量单位;

(四)投标文件匿名、包装、密封等规定。

附件六: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一、工程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基本情况、使用性质、周边环境、交通情况、自然地理条件、气候及气象条件、抗震设防要求等。

二、设计目的和任务。

三、设计条件。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详见规划意见书)、用地及建设规模、建筑退红线、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交通规划条件、市政规划条件等要求。

四、项目功能要求。

设计原则、指导思想、功能定位等。

五、各专业系统设计要求。

根据招标类型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建筑、结构、采暖通风、给水排水、电气、人防、节能、环保、消防、安防等专业提出要求。

六、方案设计成果要求。

文字说明、图纸、展板、电子文件、模型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技术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与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根据招标类型,招标人应按以下要求深度编制招标技术文件。

(一)设计总说明。

1、总体说明。

(1)设计依据。

列出设计依据性文件、任务书、规划条件、基础资料等。

(2)方案总体构思。

设计方案总体构思理念、功能分区、交通组织、建筑总体与周边环境关系,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节能、环境保护措施、竖向设计原则。

2、设计说明。

(1)建筑物使用功能、交通组织、环境景观说明;

(2)单体、群体的空间构成特点;

(3)若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说明主要技术、性能及造价估算;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概念性方案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注:

1、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

内容应按其执行。

2、计算容积率时,按国家及地方要求计算。

(5)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设计简要说明;

(6)消防设计专篇说明;

(7)节能设计专篇说明;

(8)环境保护设计专篇说明。

3、工程造价估算。

工程造价估算作为技术经济评估依据,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造价估。

算准确度在该阶段允许范围之内,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工程造价估算应依据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造价文件和项目有关资料,如项目批文、方案设计图纸、市场价格信息和类似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等。

工程造价估算编制应以单位指标形式表达。

(1)编制说明。

工程造价估算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方法、编制范围(明确是否包括工程项目与费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其他必要说明的问题。

(2)估算表。

工程造价估算表应提供各单项工程的土建、设备安装的单位估价及总价,室外公共设施、环境工程的单位估价及总价。

(二)图纸内容。

1、总平面图纸。

应明确表示建筑物位置及周边状况。

2、设计分析图纸。

通常包括功能分析图、交通组织分析图、环境景观分析图等。

3、建筑设计图纸。

(1)主要单体主要楼层平面图,深度视项目而定;

(2)主要单体主要立面图,体现设计特点;

(3)主要单体主要剖面图,说明建筑空间关系。

4、建筑效果图纸。

建筑效果图必须准确地反映设计意图及环境状况,不应制作虚假效果,欺骗评审。

(三)其他要求。

其他需求内容由招标人自行增补。

(一)设计总说明。

1、总体说明。

(1)设计依据。

1)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名称及文号。女口:政府有关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政府有关审批机关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认书、规划审批意见书等。

2)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女卩:地形、区域位置、气象、水文地质、抗震设防资料等初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信、市政道路和交通地下障碍物等基础资料。

3)招标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设计要求。如总平面布置、建筑控制高度、建筑造型、建筑材料等;对周围环境需要保护的建筑、水体、树木等。

4)设计采用的主要法规和标准,采用国外法规标准应予注明。

(2)方案总体构思。

方案设计总体构思理念,外形特点,建筑功能,区域划分,环。

境景观,建筑总体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2、设计说明。

(1)总平面设计说明。

1)场地现状和周边环境概况;

2)项目若分期建设,说明分期划分;

3)环境与绿化设计分析;

4)道路和广场布置、交通分析、停车场地设置、总平面无障碍设施等;

5)规划场地内原有建筑的利用和保护,古树、名木、植被保护措施;

6)地形复杂时应作竖向设计。

(2)建筑方案设计说明。

1)平面布局、功能分析、交通流线;

2)空间构成及剖面设计;

3)立面设计;

5)建筑声学、建筑热工、建筑防护、空气洁净、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说明拟采用的相关技术。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实施性方案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注:

1、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执行。

2、计算容积率时,按国家及地方要求计算。

3、公共建筑应增加主要功能区分层而积表、旅馆建筑应增加绰房构成、医院建筑用加门诊人次及病床数、图书馆增加建筑藏书册数、观演和体育建筑用加用位数、住宅小区方案应增加户型统计表。

(4)关键建造技术问题说明(必要时)。

(5)建筑结构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1)建筑结构设计采用的规范和标准,风压雪荷载取值、地震情况及工程地质条件等;

2)结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和抗震设防类别;

3)主体建筑结构体系、基础结构体系、屋盖结构体系、人防设计考虑;

4)采用计算软件的名称。

(6)电气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应分别对供电电源、变压器及变电室、照明系统、动力电源系统、防雷与接地等予以说明。

(7)采暖通风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应分别对通凤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系统(如采用高新技术及高性能设备亦需简要说明)、供暖系统等予以说明。

(8)给水排水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应分别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中水系统(如有必要)、节水措施等予以说明。

(9)消防控制设计专篇说明。

应分别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灭火系统(喷淋或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分区、排烟系统、消防疏散设计考虑等内容予以说明。

(10)建筑节能设计专篇说明。

说明采用的规范和标准,详述建筑节能技术要点及技术措施。

(11)环境保护措施专篇说明。

进行建筑环境影响分析,说明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12)楼宇智能化及通讯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对项目设计中涉及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话通讯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包括同声传译系统)、卫星与有线电视系统、广播系统、楼宇自动化管理系统予以说明。

(13)安全防护系统方案设计说明。

应对项目中涉及的门禁系统、电视监视系统、安防通讯系统、安防供电系统、取证纪录系统予以说明。

(14)部分卫生防疫要求较高建筑(例如:医药卫生建筑、餐饮建筑等)应做卫生防疫、防射线、防磁、防毒等专项说明。

军队工程设计招标篇十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的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的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四条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四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的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贿赂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至(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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