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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乡镇临时救助管理方案范文(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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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乡镇临时救助管理方案范文(大全9篇)
2023-11-22 14:38:18    小编:ZTFB

选择和制定适合的方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制定方案之前,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当前的情况和需求。以下是一些方案制定的参考书目,供你进一步学习和研究。

乡镇临时救助管理方案篇一

为进一步做好辖区疫情防控工作,特别是来镇返镇疫情风险重点人员(集中隔离管控、居家隔离管控、居家健康监测、3天3检、3天2检等)管控工作,切实落实好各项分类管控措施,特成立镇疫情防控重点人员管理专班,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各村(社区)组建居家健康管理人员服务专班,由驻村(社区)领导牵头负责本村(社区)居家健康管理人员监管工作,由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社区民警、医护人员组建服务专班,落实上门服务。

镇平安办:负责督促各村(社区)通过社区报告、系统推送以及入户排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市内外来镇返镇人员排查工作,明确分类管控措施,每天及时将管控人员名单反馈给社事办。同时为居家隔离人员提供技防措施。

镇社事办:按照平安办反馈的管控人员名单,联系卫生院上门开展防疫卫生知识宣传、心理疏导工作及核酸采样工作。督促各村(社区)按照分类管控措施,严格落实人员管控工作。同时负责集中隔离人员转运工作。

镇派出所:安排社区民警加入村(社区)组建的重点人员“三人管控专班”,上门开展相应政策宣传工作。对不服从防疫管控措施的人员,及时开展法治教育,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进行处理。

镇卫生院:安排医务人员加入村(社区)组建的重点人员“三人管控专班”,上门开展防疫卫生知识宣传及心理疏导工作。同时负责居家隔离人员上门核酸采样工作。

各村(社区):负责安排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社区排查工作,排查市内外来镇返镇人员,按平安办要求明确分类管控措施,建立排查及管控台账。配合社事办做好集中隔离人员转运工作。牵头组建重点人员“三人管控专班”,向居家隔离人员发放隔离告知书,做好人员生活物资保障以及健康监测工作,提醒卫生院开展上门核酸采集,及时记录核酸检测结果,按要求发放解除隔离告知书;向3天3检、3天2检人员发放居家健康管理告知书,每日开展人员点名工作,并做好记录,督促相关人员严格居家,对因做核酸或其他紧急事务确需离家的,村(社区)应进行审批备案,记录外出事由、地点,明确外出时间,并提醒相关人员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乘坐公共交通工作,回家后及时派人上门核实。

(一)集中隔离人员:对社区排查出的需集中隔离人员,平安办及相关村(社区)要及时通知社事办,由社事办联系隔离点及转运车辆进行转运,转运前相关村(社区)要督促相关人员落实临时管控措施;对区疾控下发的密接、次密接等重点人员,由镇社事办联系隔离点及转运车辆进行转运,转运前相关村(社区)要督促相关人员落实临时管控措施;对区委政法委直接下发转运的集中隔离人员名单,平安办要及时反馈社事办。

(二)居家隔离人员:对需居家隔离人员,相关村(社区)要联合卫生院,按照市疫情防控组发布的《居家隔离指引(2022版)》(渝肺炎组疫发〔2022〕21号)要求,进行内外环境评估,判定是否符合居家隔离条件,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社事办联系集中隔离。对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相关村(社区)要建立工作台账,并联合派出所、卫生院成立“三人管控专班”,上门发放居家隔离告知书,提醒居家隔离相关注意事项,通过安装监控设备、安装门磁报警装置等手段落实技防措施,做好隔离人员每日点名及健康监测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提醒卫生院定期开展上门核酸采集工作,同时做好隔离人员生活物资保障及心理疏导工作,对解除隔离人员要及时发放解除隔离告知书。要发动周边群众共同开展监督举报工作,对不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要及时通知派出所开展法治教育。

(三)居家健康管理人员:即“3天3检”、“3天2检”人员,各村(社区)要联合卫生院、派出所建立“三人管控专班”,上门发放居家健康管理告知书,告知相关管理要求。村(社区)要安排专人跟进管理服务,每日点名不少于三次,提醒相关人员严格落实核酸检测要求,并记录核酸检测结果。对因做核酸或其他紧急事务确需离家的,村(社区)应进行审批备案,记录外出事由、地点,明确外出时间,并提醒相关人员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乘坐公共交通工作,相关人员回家后,应及时报告村(社区),村(社区)及时进行核实。要发动周边群众共同开展监督举报工作,对有不遵守居家健康管理的要及时通知派出所开展法治教育。

(四)其他地区来镇返镇人员。建立工作台账,提醒相关人员24小时内开展1次核酸检测工作,及时记录核酸检测结果。

乡镇临时救助管理方案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第八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在进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的宽度不足十五米的,不得双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招标、拍卖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招标、拍卖等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或者取消、重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七)采用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在相关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公示交费方法;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缴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二十四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类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乡镇临时救助管理方案篇三

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中央关于社会管理“三个最大限度”的总要求和国家电网公司的部署及指导,深入实施“三新”农电发展战略,坚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政企联动、群众参与、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发动农村群众参与,通过完善标准体系、管理体系、责任体系,强化物防和技防措施,以人为本多维度开展安全用电宣教等措施,努力夯实农村用电安全基础,根本改善农村用电安全状况,构建和谐的农村供用电环境。切实提升全县人民群众用电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用电安全事故发生,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使全县人民群众得到最大实惠。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发展战略为目标,到20xx年xx月底,用三年时间基本建立较为健全的政企联动、乡村实施、电力服务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机制,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标准齐备,农村群众安全用电意识显著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知识得到普及,农村供用电设施规范、警示标示标识等物防措施齐备,用电安全的技防措施完备有效,农村临时用电管理规范。

(一)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运行符合规定要求。一是至20xx年底前,实现农村配变台区总保护应装必装,中级(分支)保护按规定配置。二是至20xx年,各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运行管理、检测维护和投运、更换符合要求,确保正确动作。三是推动农村家庭安装使用户用及末级漏电保护器,到20xx年前得到普遍安装使用。

(二)开展宣教,农村用电安全普及率大幅提高。一是中小学生用电安全知识得到普及。县供电公司开展农村中小学校用电安全知识宣教(每学校每学期不少于1次),形成常态机制。二是农村群众用电安全意识显著提高。结合农事特点,在每个乡(镇)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用电安全集中宣传普及活动,农村群众普遍受到用电安全常识、触电急救、电力设施保护等知识宣教。

(三)农村临时用电规范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至20xx年,通过综合治理,农村挂钩用电等私拉乱接违章用电行为显著减少。农村临时用电管理规范,安装规范,保护到位,标准统一。

(四)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明显提高。一是至20xx年,农村10kv配电线路、配电台区等对地安全距离、交叉跨越安全距离100%满足规程、规定要求。二是至20xx年,基本形成农村供用电设施规范,供用电安全的技防措施有效,警示标志标识等物防措施完备的和谐供用电环境。

实施农村用电安全强基固本工程工作,重点要“完善三个机制,建立两个体系,提升一项能力”。

(一)建立健全服务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保障体系。完善服务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完善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标准制度体系。20xx年xx月底前,建立健全服务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体系;完善健全服务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并发布工作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二)推动构建政企联动、乡村实施、电力服务共建机制。推动由政府牵头、主导,建立乡(镇)、村为主体,县供电企业参加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共建组织,实现政企联动、乡村实施、电力服务共建机制。结合当地农村实际情况探索农村用电安全宣教、规范农村用电设施管理新方法;探索供用电设施保护的新措施;探索构建乡村(社区)电力服务组织,为农村集体及农户用电设施提供服务、强化用电安全管理的新方法。20xx年底前,“政企联动、乡村实施、电力服务”共建组织达到90%以上,基本建立村级群众性用电安全服务机制,确保和谐的农村供用电环境基本形成。

(三)提升供用电安全保障能力。严格供电用合同管理,依法明确供用双方的责任界面;结合农网改造升级等工程实施,提高农网装备水平;分析解决当前农业排灌存在的用电安全问题。20xx年实现供用电合同及临时用电协议规范、供用电双方责任和产权分界点明确(高压及动力用户产权分界以供用电合同相关条款为准;普通居民用户以用户表下出线5cm处为界,往电源侧方向产权属供电企业,往用户侧方向产权属用户),20xx年前完成危及人身安全的农村中低压配电设施隐患整改,按照农网改造升级技术标准对乡镇、农村人员集中居住区域和中小学校周边供用电设施开展绝缘化改造;20xx年前,结合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大对老旧台区和供电设施的改造力度;20xx年前达到客户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装必装目标。

(四)健全专业技术体系。按照变台出线开关安装总保护,分支线首端或线路末端(集中安装电能表箱、农业生产设备的电源配电箱)安装分支保护的原则,开展总、分支两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改造、维护。20xx年9月前全面推进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用普及。

(五)建立农村用电安全宣教长效机制。普及农村中小学生用电安全知识,提高农村群众安全用电意识。20xx年前,力争使中小学校师生普遍掌握用电安全常识、基本安全用电技能、触电急救、电力设施保护等知识;20xx年前,将用电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生课外教学内容;20xx年前,基本实现农村户户拥有用电安全基本常识读本(手册、图册);20xx年前,农村群众普遍受到用电安全常识、触电急救、电力设施保护等知识宣教。

(六)建立完善服务农村用电安全工作评价机制。通过对各单位服务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实效进行量化评价,促进本实施方案目标的实现。20xx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县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制度健全,标准完备,管理统一,运行规范,成效显著的工作机制。

(一)成立县、乡(镇)、村三级组织。为保证农村用电安全强基固本工程工作的有效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县农村用电安全强基固本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电公司。同时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村要明确专人进行管理。由县、乡(镇)、村三级管电组织和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统一管理,共同履行各级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这项惠农工作落到实处。乡、村两级管电组织人员的推选要结合当地供电所意见,把懂业务、懂管理、责任心强、在群众中威信高的干部推选上来。

(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农村用电安全强基固本工程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全县所有群众从中将得到实惠,各单位要站在惠及民生的高度,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积极配合,把农村用电安全强基固本工程工作开展好、落实好,各乡镇、村要争当农村用电安全强基固本工程工作的排头兵,真正把这项惠及全县广大群众的好事做好。

(三)严格落实奖惩。农村用电安全强基固本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并依据考核内容对各乡(镇)、村管理组织每月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实行“责任到人、考核到人”的管理机制,严格进行奖惩,对工作成效明显的要全县通报表扬,对履职不到位要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乡镇临时救助管理方案篇四

领秀新硅谷小区是一个相对停车车位比较匮乏,停车资源比较紧张的小区,从小区入住以来,停车问题以及带来的安全问题一直是业主满意度中关注的重点,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配合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停车现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对后续的停车管理方案进行了友好讨论,并共同草拟了该停车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

领秀新硅谷小区目前ab区地上车位有553个,地下车位有212个,独立车库228个,共计993个车位,ab区地上地下车位比例为0.81个,现在ab区近期统计夜间停车基本保持在1200辆左右,cd区地上车位424个,地下车位349个,独立车库145个,共计918个,cd区目前地上地下车位比例为0.72个,cd区夜间停车在1300辆左右,abcd区共入住2486户(不含商铺)车位已出现严重不足。

小区内主路路面宽度6米的双行车道,部分路面宽度在4-4.5米,在主要路段安装有减速带、禁止鸣笛、限速标志和反光镜。ab区地上车行出入口有六个,地下车库出入口有两个,cd区车行出入口有六个,地下车库出入口有两个,均采用深圳捷顺自动道闸收费系统对车辆进行控制。该系统经过调试,升级,目前可以录入业主车辆的基本信息。

小区有人防车位55个, 开放业主停放需要履行相关人防设备使用申请手续,向人防部门缴纳相应人防场地租用费用。具体人防停车位使用方法及管理方案在条件具备后另行公布。

 

1.最大限度的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提高小区业主满意度;

2.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符合小区安全管理需要;

3.对车辆停放进行疏导,符合消防管理需要;

 

1:

小区针对不同的停放地、不同用途发放不同的出入卡。分类为:

2:蓝色:   业主非固定车位的`首辆用车

3:黄色:    业主非固定车位的,除首辆用车的其他车辆

小区业主办理绿色、蓝色、黄色车卡的,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等复印件:同时留存车主的联系方式后方可办理。

小区只在停车位尚有一定富裕的情况下发放黄色停车卡。办理黄色停车卡的只能是业主本人或亲属持有车辆,且每户最多只能办一张黄色停车卡。

所有卡片办理收取适当成本费用,首次办理绿色、蓝色的,享受物业补贴,补贴后收取费用10元。黄色以及后期丢失或损毁补办的不享受补贴。白色卡发放不收取费用,但损毁或丢失需要按照规定赔偿。

为保证小区卡片的安全, 绿卡、蓝卡需要每两年进行一次激活。黄色卡需要每3个月进行一次激活。

在发放小区车辆出入卡的时候,同时发放车辆标识底卡,车辆标示底卡必须放置在车前方醒目位置,便于小区保安巡逻人员检查和紧急情况下联系相关人员。标识底卡不再作为车辆出入小区的凭证。

2:

对于蓝色卡、绿色卡,车辆出入小区不做任何限制;

对于黄色停车卡,如小区停车位紧张,由物业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车辆疏导;

对于临时停车,驾驶人员应明确说明要联系的业主信息,待物业管理处与业主核实后,经过业主授权同意后再领取白色停车卡,同时必须留下联系信息,并把联系信息卡放到车前挡风玻璃明显处。白色停车卡在离开小区后交还,若在小区内丢失,应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到小区管理处办理手续,并赔偿卡片价格。

若小区车辆停放已饱和,由物业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车辆劝阻或疏导;

 

对于公安,消防,急救,出租等特种车辆,不在此限制范围内,公安,消防,急救进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应提供引导和必须的配合。

3:

在小区车辆已经饱和后,对于晚归的业主车辆,物业工作人员提供车辆停放引导,将车辆引导至合适位置停放。对于深夜回家的业主,如停放地距业主楼宇较远,巡逻人员应提供相应安全保全措施。

4:

地面保安巡逻将检查车辆停放情况,对发生以下情形的应立即处理:

1、         一车占用多个车位的;

3、         占用重点部位的,如消防通道、单元门前及部分单行车道;

4、         停放在小区非规划停车位内的,且未在车前明确标示联系信息的;

5、         停车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的;

6、         小区内车辆停放,未在驾驶座前方放置车辆标示底卡的;

发生上述情况后,物业工作人员应立即联系车主或业主进行处理,若无法取得联系,将进行贴条、锁车处理。

停车方案的实施可能会给您带来出行的不便,敬请谅解和支持!

小区将在征求意见结束后,根据大家的意见出台小区车辆管理措施,并开始试运行。

领秀新硅谷业主委员会

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领秀新硅谷管理处

乡镇临时救助管理方案篇五

为做好居家隔离人员管控工作,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政策精神,现将做好居家隔离人员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中特殊人群。如家庭成员中仅14岁及以下儿童或孕产妇为密切接触者或密接的密接;患有基础性疾病或为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特殊人群。

2.实施“7+7”的入境人员。

3.出院后的患者和解除隔离后的无症状感染者。

4.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

实施“7+7”的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继续7天居家医学观察,其他人员均采取14天居家医学观察。

1.居家医学观察者最好单独居住;如果条件不允许,选择一套房屋里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室,保持相对独立。

2.在相对独立的隔离室放置桌凳,作为非接触式传递物品的交接处。

3.房间不应使用空调,尤其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

4.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

(一)居家医学观察者管理要求。

1.应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居家医学观察。

2.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其日常生活、用餐尽量限制在隔离房间内,拒绝一切探访,其他人员尽量不进入隔离房间。

3.隔离房间内活动可不戴口罩,离开隔离房间时要戴口罩。尽量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4.居家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5.如居家医学观察者为哺乳期母亲,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可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6.孕产妇可进行正常产检,应当提前预约,避免集中候诊,做好防护,尽量缩短就医时间,回家后及时洗手。

7.患有基础疾病的居家医学观察者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药,也可由家属代取药物,就医时做好自身防护。

(二)健康监测要求。

1.社区工作人员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做好登记。

2.居家医学观察者应当每天早、晚对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主动报告至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

3.医学观察期间,如居家医学观察者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社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将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实行闭环管理。

(三)卫生防疫要求。

1.保持家居通风,每天尽量开门窗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

2.做好卫生间、浴室等共享区域的通风和消毒。

3.自己准备食物、饭前便后、戴口罩前后,均应当洗手或手消毒。擦手时,最好使用一次性擦手纸。

4.讲究咳嗽礼仪,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遮盖口鼻或用手肘内侧遮挡口鼻,将用过的纸巾丢至垃圾桶,如接触呼吸道分泌物立即洗手或手消毒。

5.不与家庭内其他成员共用生活用品,餐具使用后应当清洗和消毒。餐具首选煮沸消毒15分钟,也可用250mg/l-500mg/l含氯消毒液溶液浸泡15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台面、门把手、电话机、开关、热水壶、洗手盆、坐便器等日常可能接触使用的.物品表面,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后用清水洗净,每天至少1次。每天用250mg/-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7.居家医学观察者的毛巾、衣物、被罩等需清洗时,要单独放置,用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min,或采用煮沸15min消毒后用清水漂洗干净。

8.如家庭共用卫生间,居家医学观察者每次用完厕所应当消毒1次;若居家医学观察者使用单独卫生间,厕所可每天消毒1次。便池及周边可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厕所门把手、水龙头等手经常接触的部位,可用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

9.用过的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以及其他生活垃圾装入塑料袋,放置到专用垃圾桶,每天清理,清理前用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75%酒精喷洒消毒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口袋,再和家里其他垃圾一起丢弃。

10.被唾液、痰液等污染的物品随时消毒,消毒时用有效氯为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液、75%酒精或其他可用于表面消毒的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净。大量污染物,应当使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干毛巾)完全覆盖后用足量的5000mg/l-10000mg/l含氯消毒剂浇在吸水材料上消毒,作用30min以上,小心清除干净。再用500mg/l-1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拖)被污染表面及其周围2米。处理污染物应当带手套与口罩,处理完毕后应沐浴、更换衣服。

(四)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要求。

告知居家医学观察者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号码,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隔离人员的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现居家医学观察者出现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五)工作人员或陪护人员要求。

1.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应当向居家医学观察者及其共同居住的人员进行日常卫生与防护知识及隔离期间相关要求等培训。

2.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情况进行摸底,如其为单独居住或孤寡老人等脆弱群体,应当对其提供生活上必要的帮助。

3.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或陪护人员与居家医学观察者接触时,处理其污染物及污染物体表面时,应当做好自我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其保持1米以上距离。如转运病人或因其他工作需要与隔离者近距离接触时,应当佩戴n95口罩。

4.与居家医学观察者任何直接接触,或离开其居住空间后,准备食物、饭前便后、戴手套前、脱手套后要进行双手清洁及消毒。

5.每天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居住楼层走道、楼梯等场所进行1次消毒,至少清理1次垃圾,必要时及时清理。

6.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儿童、孕产妇、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人员的陪护人员。

(一)组织保障。居家医学观察者所在社区指定专人承担社区医学观察管理服务工作,明确职责,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二)物资储备。社区应储备足够的防护物资(包括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n95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眼罩等)、消杀设施和消毒药品等。

乡镇临时救助管理方案篇六

1、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3、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1、因患危重病,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致使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镇人民政府认定需要救助的其它困难家庭。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1、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

2、拒绝提供家庭收入、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3、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骗取救助的(二年之内不得申请临时救助);。

4、因子女择校上学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打架斗殴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个人申请。户主向当地社区居委会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审查。社区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入户调查并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填写《东宝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随同有关材料报社区民政办审核。

(三)社区审核。社区民政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可采取邻里走访、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签署意见后上报镇民政办审批。

(四)镇民政办集中审批。镇民政办每季度(特殊情况除外)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批,审批结束后返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资金筹集及发放。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从地方配套的低保资金中提取,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行动不便或边远山区无开户银行的,由财政分局(所)发放到人,但要严格规范现金发放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同时,区财政局预拨一定资金,在镇民政办设立临时救助专帐,对特殊紧急情况的困难对象实施现金救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各地要充分认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缓解城乡群众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狠抓落实,及时把符合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畴。

(二)严格政策,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各地要严格依照救助政策和救助程序,严格规范运作,规范管理。一是严格属地管理。坚持“救急救难、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临时困难城乡救助。二是要严格申报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社区审核后报镇民政办审批的程序实施救助。三是档案完整。临时救助对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一事一档,乡镇(街道)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台账。

(三)加强监督,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安全运行。各地要摸准临时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严格审核,并逐层公示公开后上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违规救助。

乡镇临时救助管理方案篇七

1、临时用工是指为公路,施工需要而招用的季节性临时工人和民工。

2、确因养护、施工需要,使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合法劳动关系。

3、招用临时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与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工作认真、服从分工、短时间内就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4、特种作业岗位或技术性较强岗位确需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本人有效技术证书和有效操作证,并经安全、人事部门考核审定后方可录用。特别是驾驶人员,驾龄不到三年或发生事故者禁止招用。

5、临时工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就业证(卡)、人口暂住证等证件由人事部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和安全协议,加强管理,建立临时工花名册及有关台帐。

6、招用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则应进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同时做好台帐记录工作。

7、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对临时工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条件,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乡镇临时救助管理方案篇八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乡镇临时救助管理方案篇九

县工业园是我县对外展示石城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其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招商兴工成效和业主居民的身心健康,为此,经工业园管委会与县城管局共同研究,参照其他县市做法,达成实施意见如下:

一、垃圾不出厂不出墙。为避免垃圾自行倾倒路边影响市容环境现象发生,减少垃圾上路的二次污染,今后所有厂家商户不得随意将垃圾倾倒路边,须在厂家商户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由专业人员上门收集,运往垃圾场消纳处置。

二、采取定时定点和预约收集相结合。对产生垃圾较多的企业或商家,采取定时定点,即错开职工上下班高峰,在相对固定的时间由专业人员上门收集清运,对垃圾量相对较少的企业如电子厂、摇床厂等采取厂家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电话通知专业人员上门收集。

三、实行有偿服务。授权专业公司向企业及商户、居民收取燃油费、车辆器具及工人工资、处置消纳费用,具体标准为各企业按量缴纳,每户每日产生三桶(桶为240升)垃圾以内的,每月交纳300元,考虑到车辆进出厂房的成本,不足三桶以三桶计算,第四桶以上为每增加一桶增收垃圾清运处置费10元,遗落地下垃圾由企业自行铲入垃圾箱,预约企业待装满三桶以上垃圾时电话通知装运,每桶收取处置消纳及清运费15元,超市、酒家及居民户参照县城标准收取(需要税务发票的由企业业主和商户自行负责)。

四、容器自备。各企业必须购置240升标准塑料垃圾桶以便与装运车辆匹配,委托保洁公司购买的,由保洁公司按成本价提供。

五、严禁自行处置或焚烧垃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垃圾清运处置须专业机构和人员作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装运或私自向河边、山沟倾倒垃圾,医疗和放射性垃圾自行处置的,报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焚烧垃圾和自行处置垃圾的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七、保洁公司要增强服务理念,与企业签订清运处置协议,配备好装运车辆及器具,遇企业重大节庆活动或上级检查任务时,应随叫随到协调配合,努力做到双方满意。

八、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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