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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优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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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优质14篇)
2023-11-12 21:39:55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深入思考并从中得到启发,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怎样才能使总结更具说服力和可读性?这些总结范文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一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迅速发展,为了提高工程进度及经济效率,建筑施工行业对特种设备的需求量也急剧增长。但由于施工特种设备结构复杂、体积庞大,对操作程序的专业技术要求高,使其对环境、人员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如果对建筑工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不堪设想。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所以我们应将建筑工地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制定严格、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及行业的相关规范及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才能更好的发挥出特种设备的优势和经济效益。

(一)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一般为施工企业,各类特种设备需要在施工现场合法使用前,在监理单位进行过程督促、管理、审核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及设备产权、租赁单位需向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进场报验、安装告知、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等一系列手续。在此过程中需编制相关的专项方案和各类管理制度。但为了能尽快取得相关的合法使用手续,施工企业对相关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如未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及相关专项方案;而监理单位往往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各类资料审查不严格、不仔细,未仔细审核相关内容即签字审批通过。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在颁发使用登记证后对施工单位的使用过程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各类制度落实不到位是施工单位管理中的通病。例如定期检查制度规定每半个月由相关专业人员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但档案资料中无相关的检查记录,或实际未组织开展相关的检查活动,为了应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而临时填写一份检查表,检查表中未能体现任何特种设备实际存在的问题,逐条填写“符合要求”,对特种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却一概不知,待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后才安排专人进行整改。另外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了追求施工进度,在特种设备带病作业或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指挥司索工配备不足、作业环境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从项目经理到班组长等各级管理人员均存在强令冒险指挥相关人员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现象,例如像起重吊装类特种设备长期存在超负荷运行情况。存在的上述相关情况一旦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相关管理责任人将承担无法推脱的法律责任。

(二)作业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差建筑工地一线作业人员是人身安全最容易受到隐患威胁的群体,同时作业人员的管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几乎所有的一线作业人员均为进城务工的农民,普遍学历较低、年龄偏大;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危险认识不足,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差,更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隐患认识不到位,为了方便自己,盲目使用特种设备,对特种设备为自己带来的便利而乐于其中;部分设备使用和管理者对特种设备的检查存在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现象,或是司机违章操作,未能及时发现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及故障,或是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进行整改修复而继续使用,因此安全责任意识差往往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特种设备操作者技术水平低在建筑工地常见的各类特种设备均需专业司机来操作运行,而相关的专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作业项目与特种设备相匹配的特种作业岗位资格证书后才能操作特种设备。但是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在人员配备问题上存在严重不足,档案资料中的操作人员与现场实际操作者不符。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招聘了会操作特种设备但无证的人员上岗,而这些操作人员并不了解特种设备的相关规范要求和岗位操作规程,往往在操作、使用时存在违章、违规现象;同时在专业技术水平上存在严重的不足,他们以自身经验及有限知识进行操作并处理特种设备在使用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技术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没有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管理措施和相关制度,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常常因操作不当出现设备故障,同时严重威胁了一线工人的人身安全,导致事故风险增加。

(四)特种设备老旧、维护不到位在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拆卸、使用和维护保养方面,每个环节都有其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因此增加了相关使用、产权、维保单位在人员和成本方面的压力;为了节约成本减少投入,有些特种设备使用和设备产权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不全面、不到位;有相关单位在特种设备未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不对其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仅安排资料员填写维保资料应对主管部门的检查;甚至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而对一些老旧、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的'特种设备未及时进行更换、改造,导致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风险增大,同时缩短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寿命。除此之外,有些特种设备已使用多年,电气设备、线路、仪器仪表、安全限位装置老化,损坏后未及时维修更换,金属结构连接件焊缝开裂,主要部件锈迹腐蚀严重,相关使用、产权、维保单位没有及时做好全方位的检查及维护,未及时联系生产厂家进行改造,也没有投入资金进行更换或加装起到安全防护、限位作用的零部件,导致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经常性组织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并要求所有作业人员参加,在施工现场营造出安全重于一切的工作氛围,增强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对特种设备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系统科学的规范操作及行业相关事故案例的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开设农民工夜校进行日常教育培训,并采取季节性的定期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岗位知识和操作能手竞赛”和“三不伤害”等活动,并在安全经费中提取部分费用设置安全奖金,奖励安全行为表现优秀、安全综合素质高的先进个人,进一步强化一线作业人员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加强特种设备司机、指挥司索等人员的管理,要求按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落实操作步骤与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对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条例进行学习。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来提高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要求所有人员都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同时特种设备的相关单位应当招聘经过正规培训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并经企业内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岗位风险告知、岗位技术交底后再上岗操作,将“禁止无证上岗”的制度落到实处。

(二)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操作者的责任明确到个人,制定完善岗位作业人员的工作制度,按每台设备对管理者、使用操作者采取定人定岗定职责的“三定措施”,并将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人员的证件张贴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对其工作范围进行具体的分工,做到职责、权限分明,并通过各类制度的落实,杜绝违章操作、无证上岗、脱岗离岗等现象;通过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对特种设备的操作者和安全管理者的相关责任,提高特种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2.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和维修保养单位均应是按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关专业资质的企业,但由于相关的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国内建筑行业特种设备安装、拆除作业时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并不少见。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应在作业前与委托单位(设备产权、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及现场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编制详细的作业指导计划书和专项方案及拆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危险性较大的环境和场所进行安装作业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安装作业;所有安装、拆卸人员应持相对应的有效证件上岗,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及岗位技术交底,同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应为相关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企业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在现场指导,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拆装作业区的安全警戒,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严格按照安装拆卸程序和已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作业,并落实各岗位的安全职责;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穿防滑鞋,禁止违规操作,确保整个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此外,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按照维修保养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维修保养,并制定维修保养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专业要求对设备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维修,必要时可联系生产厂家进行技术支持,并按要求真实记录维修保养情况。特种设备的维保记录应交由使用单位进行存档,将每次的维保情况及注意事项明确告知特种设备的产权及使用单位,确保各单位、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到实处,更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三)建立完善、齐全的特种设备档案建立特种设备档案资料涉及范围较广,从生产厂家的相关出厂资料到施工现场日常使用管理全过程的有关资料都需要整理归档,应在相关制度中要求档案管理者按“一机一档”的标准建立档案。比如对每台特种设备的出厂证明文件、产权登记备案、进场查验记录、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监督检验证明、安装验收记录、使用登记证明、试运行记录、台班使用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日常检查记录及各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协议书、租赁(购买)合同、专项方案等各类文件收集整理后归档,对特种设备各种状况进行详细地记录,从而达到对特种设备从租赁(购买)到现场使用过程及具体情况的了解。每台特种设备在性能以及结构上都有自己的独特性和危险性,在使用要求上也都有各自的不同之处,施工单位如果能够对特种设备合理、规范的使用和定期的维护保养,就能将特种设备的事故风险大大降低,同时减少对设备的磨损和快速老旧化,延长机械寿命降低重复购买的投入成本。

(四)重视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筑工地常见的特种设备如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龙门吊、架桥机等起重吊装类特种设备,这些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往往是贯穿设备使用全过程的重中之重。施工单位应从“人、物、环、管、特殊天气”等几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入手,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从而减少不安全因素,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以确保施工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

2.加强设备本身的不安全因素检查、分析、整改,要求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好班前检查及试运转工作,并形成相关记录。设备管理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开展对特种设备的专项检查,在运行过程中要做到定期对各机构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限位装置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运行及交接班记录、检查、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真实、全面的记录,只有这样,一旦发生事故,方能准确、迅速地确定故障及事故原因,及时排除隐患,将影响范围降到最低程度。

3.确保特种设备所处环境的安全,设备运行环境内存在高压电塔,各类电、光缆线及其它建(构)筑物时就必须按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比如流动式起重机械停放地点的基础必须稳固,禁止停放在边坡临边部位或未硬化夯实的基础部位,塔式起重机旋转半径下方如存在人行道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就必须采取双层的水平钢性防护棚,防止塔吊在安装、拆卸、顶升和吊装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人身安全威胁;存在多塔作业现象的就必须编制防碰撞安全防护专项方案,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龙门起重机及架桥机在运行轨道上禁止站人或堆放杂物,在吊装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负责警戒,定期检查、监测轨道基础的沉降、变形,且必须设有完善的排水系统。

4.加强人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应先制定工程类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落实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并由相关人员组织对设备进行班前、日常和定期等检查,检查设备的各金属机构部件有无裂缝(焊缝开裂)、钢丝绳断丝磨损是否超过规范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限位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机电系统有无损坏、漏电、失灵等?液压系统有无漏油、破损?尤其应重点检查安全防护及各限位装置;如使用过程中发现隐患及各类问题或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反映并停机检查,紧急情况下应先通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并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对存在的危险及故障排除后方可进行使用;同时应由设备监理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设备管理员、操作人员代表、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的检查组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安排专人或通知厂家进行整改修复,禁止设备带病运转;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应进行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及排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情况,必要时可贴封条禁止任何人员使用。

5.特殊天气:是指6级以上大风、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恶劣天气,施工单位项目部晴雨表记录人员应及时关注当地气象预警信息,遇特殊天气时应及时通知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并发出紧急通知,在特殊天气来临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确保人员、设备安全。在特殊天气时段必须停止一切室外作业,必要时将所有人员从现场临时工棚撤离,同时联系当地政府配合将人员安置至防空洞、学校等市政避险场所,并将特种设备断电后停放至安全状态。

(五)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进行设备故障检测特种设备在安装后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监督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安装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先进的专业设备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仅靠相关人员的个人经验及肉眼观察来判断设备存在的故障。有能力且重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单位应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设备进行专业检测,可提前预知设备内部故障,例如使用无损探伤技术检测特种设备的金属结构,以预知特种设备的承重构件的内部损伤程度是否超过规范标准。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体系中,除了必须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闸一机一箱一漏”的规范标准外,还必须对特种设备供电系统采用过载过热、短路断路、漏电等情况的监测报警装置,以确保特种设备的用电安全。

(六)编制大型机械伤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往往发生在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综合事故应急预案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预测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编制针对性较强的机械伤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按照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后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快速进入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体验馆,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安全生产纪律、重大危险源告示牌,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结束语抓好施工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严格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进一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工作水平,将各类规范、制度、条例落到实处,责任到人,进一步促进施工建设水平及安全事故防范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宋继红.《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新年致辞[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01).

[2]尹正富.建筑施工中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创新[j].施工技术.(18).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20xx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劳动合同。

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四

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五

1.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1.2安全负责人是特种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实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责。设备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贯彻执行,各级安全人员对本制度实施监督检查。

二、机构和职责。

2.1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积极消除各类隐患,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2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3.3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及台帐管理工作;。

2.3.4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运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3.1特种设备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地方、行业及企业内部相关的法规、标准及管理规定。

3.2特种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能使用。

3.3建立完整的特种设备台帐及技术档案。

3.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检查频次,安全检查不低于每月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及时处理,影响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在隐患处理前严禁设备运行。

3.5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对人员的安全技能进行考核和培训。

3.6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预案要制定到每台设备,每个装置。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能力。

3.7不得私自购进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气瓶。必须保证各安全附件齐全。

3.8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设备及附件必须有明显的检验合格标志。要保留设备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备查。

3.9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条件、检验要求及检验周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检验(含安全附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并通过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的检验单位进行。

3.10特种设备(含安全附件)采购必须选择有资质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设备到货后由安全人员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3.11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出具改造设计方案,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实施。

3.1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到局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资质审查:

3.12.1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12.2局外施工单位的“跨地区施工批件”;。

3.12.3局资质认证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资质证书;。

3.12.4质量保证材料;。

3.12.5工程业绩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由管理局安全质量环保部核发《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分承包方资质审查证书》,在持有此证情况下,方可在我公司开展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工作。

3.1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修理申报表,并依据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公司安全质量部门、局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批后方可施工。

3.14施工单位对设备安装、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必须达到相关安全技术性能的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我厂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据安全措施和标准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标准要求,有权责令整改和停工。

3.15设备安装、修理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全部移交我公司。

3.1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尊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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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六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4.职责范围。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

5.6司炉工作业。

5.7登高作业。

6、日常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6.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七

设备安全性能的好坏,对产品的产量以及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还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承压设备有着以下几种特点[1]:(1)事故率高、(2)事故破坏性较大。承压设备如果发生事故,那么就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如1991年9月,上饶贵溪农药厂的一辆运输甲胺的车辆,因为罐顶阀门的接管被树枝弄断,导致甲胺外泄,导致有将近40多人死亡,近六百多人中毒。4月7日,福建漳州px工厂二甲苯装置发生了漏油着火事故,引发了装置中间罐区的三个储罐爆裂燃烧,该事件严重影响到当地的环境,影响到周边的局面,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化工企业一方面要抓好产品的产量以及质量,另一方面还要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提高设备的运行安全。否则将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会对周边的居民造成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还会使公司蒙受巨大的损失。与其他行业相比,化工行业存在着明显的特殊性,无论是从特种设备的种类以及数量来看,还是从其公众类别以及人数上来看。化工生产与承压设备紧密相连,大多数工艺流程都需要经过承压设备才能够进行。因为在生产过程中,大多数原料或者是副产品都具有以下几种特性[2],(1)易燃易爆、(2)腐蚀性、(3)有毒有害,所以一旦有所疏忽,就会导致灾难性事故的发生。所以,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以及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对维系化工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就需要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提升他们的操作技能,如此,他们就能够更好的了解企业的生产流程,能够对特种设备有着深入的了解,一旦他们碰到安全事故隐患,也能够及时有效的予以解决,将隐患扼杀在摇篮之中。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八

1、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叫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包括电工、电(气)焊工、电梯工、登高作业、锅炉工、制冷工等。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不能有从事本工种所禁忌的疾病。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且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特种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转换工种。

7、按照规定参加资格证件的年审,过期未审,按无效证件处理。

9、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九

1、合同的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十

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3.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

3.2企业所购买及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

3.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转交与发包方,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3.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3.1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接工、水处理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引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 60 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 2 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1999 年 7 月 12 日 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13 号)同时废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  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  起重机械作业。

4.1.4  登高架设作业。

4.1.5电梯操作、维修。

4.1.6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培训形式

4.3.2.1  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  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考核和发证

4.4.1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复审

4.5.1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复审内容

4.5.2.1  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  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  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管理职责

4.6.1  总经理工作部

4.6.1.1  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  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设备管理部 

4.6.2.1  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  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  安全监察部

4.6.3.1  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  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  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十二

为了保证项目部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部领导及时召开了安全专题会,根据采油厂《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通知精神、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为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回顾总结二月份的安全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制定春节前、春节期间和春节后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节前加强干部跟班,负责安全施工、生产衔接等工作,保证施工工序有条不紊运行,在规定的时间回撤动力。对回撤的动力设备要求清洁归位,同时根据节后出车顺序摆放好。节日期间各队有主要领导24小时值班,安排节日期间留守作业队队伍,留守作业队全体人员保持通讯畅通,遇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到位,春节期间干部值班严禁带酒上岗。

2.节前对作业施工现场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大检查,主要从井控、用电以及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三个方面入手检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节前节后的安全生产。对项目部储油罐的防火措施及后勤各库房、小队值班室的用电设施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

部开展了不定期的夜查活动,检查车辆封存、司机酒后开车及公车私用等违章行为,有效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4.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所属的储油罐、办公楼、俱乐部等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和小队的库房、值班室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在春节前进行了全面检查,根据存在的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过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施工现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设备设施检测报告过期,未及时检测,各种证件未随学习情况及时更新。

2、部分值班干部、跟班干部责任心不强,在送班和跟班劳动过程中,交接-班时对现场隐患排查不够,只注重交接生产进度,对于一些关键点、关键部位巡查不到。

3、春节过后,部分干部职工没有迅速调整心态,安全意识有所淡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所下降。

4、新入厂职工数量大,对现场操作技能不熟练,在现场劳动存在安全隐患。

节后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1、及时检测维修井控设备设施

针对井控设备设施检测报告过期,未及时检测的问题。项目部将根据各队生产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对各队井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修。

2

2、加强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严格开工验收制度和二五安检制度,督导各队值班干部加强责任心,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提高生产进度,切实减少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做到监督检查“三到位”,即:开工验收到位、二五安检到位、日常检查到位;并积极配合安全环保中心监督检查周报的反馈治理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治理反馈,治理不了的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上报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不安全因素。

3、做好节后安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

严格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和劳动纪律,根据节后生产实际,开展以“贯彻禁令反三违、全员动手保安全”为主题的节后安全活动,发动项目部全体干部职工,保障安全生产。

4、做好新入厂职工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

项目部将根据目前人员持证情况,加大新入厂职工培训工作,并做好高空作业、作业司钻和井控证的培训取证工作,对三、四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取证,做到持证上岗,提高本质安全。继续做好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私家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好私家车驾驶人的监护工作。

三月份重点工作规划:

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将事故萌芽消灭在萌芽状态,力争在会战过程中实现安全零隐患、零事故。

2月份以来,我项目部进展情况良好,通过洞新六标项目部全体参建员工的通力协作,实现了标段工程既定工作目标,现将洞新六标项目部2011年二月份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项目总体情况及项目进度

1、路基工程:

(1)路基土石方累计完成42.167万m3,累计完成总计量的85%;

(2)防护工程累计完成0.9475万m3,完成总量的58%;

(3)排水工程累计完成0.1143万m3,完成总量的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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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十三

甲方根据任务需要及乙方岗位意向,安排乙方担任xxxxxx制品有限公司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

2、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3、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物质鼓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5、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方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总结范文汇总篇十四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等。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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