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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代理协议书(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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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代理协议书(大全9篇)
2023-11-12 19:21:50    小编:ZTFB

总结是不断追求进步的过程,也是不断提升自己的机会。如何正确处理冲突和纠纷,保持良好的人际和谐关系?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优秀的总结案例,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期货代理协议书篇一

兹委托xx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签署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

(签章)。

身份证。

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明人姓名:___________签名:___________。

(签章)。

身份证。

统一编号: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期货代理协议书篇二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一)设立目的和职责;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

(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七)基本业务制度;

(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一)章程修改程序;

(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

(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六)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在交易规则中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六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三)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交易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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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代理协议书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期货代理协议书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

第四条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品种。

第五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执行价格间距、卖方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执行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九条合约的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十三条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四条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的接纳、变更和终止,须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董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三)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四)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决定;。

(三)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五)履行与交易所所签订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交易所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或者变更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交易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由交易所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业务代表一名、业务联络员若干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第二十二条会员违反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定或者不再满足会员资格条件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业务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交易业务。

第二十四条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二十六条客户委托会员进行交易,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办理开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二十九条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将客户的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三十二条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第三十三条每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

会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头寸、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第三十五条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期货代理协议书篇五

第十九条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二)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理事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

(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

(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

(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

(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五条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代理协议书篇六

为甲方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在诉讼(包括仲裁、非诉讼调解等)中的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甲方应向受委托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及时办理、按时出庭,不得延误或推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六、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当日内支付案件代理费,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案件延误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涉案性质属__________,争议标的为__________元。

八、根据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交纳代理费__________元整。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本案止(包括判决、调解、仲裁,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签订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依原合同执行。任何一方违约,按应收代理费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立案为准),甲方提出终止代理合同的,代理费一律不予退还。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代理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期货代理协议书篇七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办法自4月15日起施行。年5月17日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期货代理协议书篇八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对期货投资工具具有充分认识,为实现通过期货市场获得投资收益、实现资产增值的目的,有能力并愿意承担期货投资所隐含的经济政策风险、期货交易风险和投资技术风险,甲方决定选择期货投资以期实现资产增值,并已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期货投资账户。

2、乙方专门从事期货市场的研究和投资业务,拥有一批专业的期货投资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期货市场投资业绩。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期货投资账户,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的期货投资账户(又称管理账户),账户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期货投资资金(以下称基准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签署本协议后_________个交易日内,甲方应使委托乙方管理的期货投资账户内的资金达到该基准金额。

3、委托期内,除依本协议约定或甲方为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和绩效奖励之外,甲方不应从期货投资账户内提取资金。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提取资金的,提取后期货投资账户内的实际基准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期货投资账户的期限为________年,从本协议生效后第_________个交易日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委托期内,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延长委托期限。

1、委托期内,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期货投资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期货品种投资安排、全面负责该账户的投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做出交易决策和下达交易指令),决定该账户买卖期货合约的时间、品种、数量和方向;乙方在期货经纪公司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甲方均予以承认。

2、乙方为甲方管理上述期货投资账户,应遵守相关期货经纪公司及期货交易所关于期货投资和交易的有关规定,投资的期货品种限于国内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品种。

3、甲方委托乙方管理上述期货投资账户的目的为投机获利而非套期保值,乙方不得代甲方进行实物交割。

4、甲方尊重乙方对该账户的独立管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自行通过该期货投资账户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或另行委托他人通过该期货投资账户下达期货交易指令。

1、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应将其在有关期货经纪公司开户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保证金入金凭证等)原件交乙方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复印件一套,以供乙方正确实施受托义务。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将期货投资账户的指令下达权排他性地以书面形式授予乙方,由乙方指定具体投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并将该授权明确写入相关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中。

3、本协议生效后、委托期限开始前,甲方应将管理账户的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乙方应该修改该密码,及可以不向甲方透露。委托期内,为避免干扰乙方的交易活动,甲方不应私自修改该密码。确有需要的,应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及不影响乙方交易活动的情形下修改,并应立刻告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4、本协议生效后、委托期限开始前,甲方应将管理账户的查询密码书面告知乙方,同时甲方也应保留该密码,以便于双方随时查询了解管理账户的投资交易详情。甲方拟修改该密码,需即刻书面告知乙方。

5、委托期内,甲方向管理账户增加存入资金,视为增加委托乙方管理的期货交易资金,以增加后的资金为本协议基准金额。

6、委托期内,若甲方需从管理账户提取资金,导致管理资金减少的,应事先经乙方同意,以提取后的资金为本协议基准金额。(依本协议约定或用于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和绩效奖励的,不在此限,不视为减少本协议基准金额)。

7、委托期内,甲方不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自己或委托他人对管理账户实施交易。

8、委托期内,若甲、乙双方未协议延长管理期限,或延长的管理期限已届满,乙方应在该期限或延长的期限届满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对管理账户进行平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管理费用由固定管理费和绩效奖励两部分构成。

2、固定管理费每_________个月支付一次,年费率为管理资金的_________%。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前_________个月的固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管理期内第_________个月的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后_________个月的固定管理费。委托期内,管理资金有增加的,按增加后的基准金额计算固定管理费,并于增加之次月计付。

3、绩效奖励每_________个月支付一次,届满_________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结算基准日。当管理期每满_________个月,管理账户的盈利情况达到下列条件时,甲方应在该_________个月届满后的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绩效奖励:

(1)管理账户产生的投资收益与甲方管理资金之比小于或等于100%时,甲方按_________%的比例向乙方计付绩效奖励。计算公式如下:绩效奖励(账户期末余额-账户本金)25%。

(2)管理账户产生的投资收益与甲方管理资金之比超过100%时,甲方按_________%的比例向乙方计付绩效奖励。计算公式如下:绩效奖励(账户期末余额-账户本金)35%。风险提示: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

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享有该账户的投资收益。

2、为乙方及时、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便利。

3、对其在相关期货经纪公司开立账户的真实性、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及管理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独立承担完全的责任。

4、承担与管理账户投资收益有关的全部税费。

5、每日确认、签署期货经纪公司出具的.每日交易结算单,随时查阅了解管理账户的投资交易和盈亏情况。

6、不干涉乙方就管理账户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7、针对期货交____市场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为减轻或减少亏损,必要时及时做出是否继续进行或终止投资交易的决定。

8、按时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

9、全面、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勤勉、谨慎、尽责地管理管理账户,以专业的投资分析和决策方法,实现甲方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2、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期货交易管理政策。

3、在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权限和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履行受托义务。

4、遇重大事项、期货市场出现重大行情波动,或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甲方。

5、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6、全面、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风险提示:

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否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根据具体的情形做出判断。

1、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均不得泄露该账户操作策略或财务状况等商业机密。

2、甲乙双方在约定时限内未能按时支付对方盈利金额或者亏损金额的,应从应付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将全部资金存入约定的账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期货代理协议书篇九

第一百一十条期货交易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罚:

(一)未经批准变更名称或者注册资本;

(二)未经批准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场所;

(三)违反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规定;

(四)不按照规定对会员进行检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执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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