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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个个人协议书 个人与个人合同协议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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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个个人协议书 个人与个人合同协议书(2篇)
2023-01-12 03:36:38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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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体个个人协议书(推荐)一

根据年初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安排,今天在这里进行党风廉政建设集体谈话。受办党组的委托,我谈四点意见,仅供大家参考,这四点意见就是“四看四不得”。

法律是“高压线”,不管是谁,触碰到这根“高压线”都将付出惨重的代价,轻者丧失自由,重者命赴黄泉。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该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法律,更不能违法、犯法、钻法律的空子。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市、区高度重视和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通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律观念和纪律意识明显增强,绝大多数党员干部都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但我们也应当看到,还有一部分党员干部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淡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不依法办事,重大事项不民主决策,凭关系、凭感情,个人说了算,有的党员干部经济不清、形象不佳、作风不正,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政治的安定。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的历史任务,赋予了党员干部新的职责和使命,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在扑下身子干工作的同时,更要时时抬起头来“看一看”法律这条“高压线”。要眼中有法律,心中有畏惧,要远离腐败深渊,做清正廉洁、群众信赖的干部。廉洁自律,要靠自己,自己把握不住,那就得靠党纪,最后的底线就是法律。法律是条“高压线”,触犯不得。

纪律是对每一名干部的警戒和约束,更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通俗地讲,纪律是悬崖边上的护栏,人无完人,但无论如何,原则不能违,纪律不能违。大量事实表明,一旦突破纪律这条“警戒线”,后果不堪设想。党员干部要成为让党和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优秀干部,必须以“警戒线”自律,在心中自设“篱笆墙”,不越雷池,不蹈悔海,要把党的各项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视为“警戒线”,正确把握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执行并模范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一要讲政治纪律。无论何时都必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责任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折不扣地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二要讲组织纪律。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搞好团结,决不能凭自己的好恶,搞所谓的“小山头”、“小圈圈”,危害团结,涣散党的组织。三要讲经济纪律。要严于自律,洁身自好,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要划清公与私的“警戒线”,不以权谋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四要讲群众纪律。时刻牢记,我们的宗旨是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工作中要一切以群众的利益为重,始终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做事情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做到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相统一。

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干部,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着组织的重托和群众的信任,要按共产党员的标准在自己身边拉起一道“隔离线”。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加强对个人的“社交圈”和“生活圈”的净化,自觉抵制私心杂念,做到“五官”端正:手不长、腿不懒、嘴不贪、耳不偏、眼要明。决不能有了工作成绩就忘乎所以了,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一定要以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以敢作敢为、尽心竭力的工作作风,高点定位,加压奋进,真抓实干,做到心有所想,言有所指,行有所果,真正对得起所处的职位,对得起组织和群众的信任。

要把群众监督作为一道无形的“防护线”来正确对待,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勇于接受群众监督,敢于接受群众监督,更要经得起群众的监督。群众中有句流行的顺口溜: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我们的形象如何,工作做得怎么样,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有了人民群众的理解,无论遇到什么样的艰难险阻我们都能对未来充满信心;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就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甩开膀子大干、尽情施展自己的才华和抱负;有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就有了远离廉政风险的 “防护线”,再也不怕在反腐败斗争的硝烟中倒下。

“高压线、警戒线、隔离线、防护线”,是每一名党员干部履职的根本,四者从不同的侧面影响和规范一名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为,构成了党员干部活动的立体空间,每一名党员干部只有努力守住这份空间,才能拥有这份空间;只有拥有这份空间,才能自由地施展才华。在座的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不辜负组织和群众的殷切期望和重托,全身心投入到政务服务各项工作中去,为全区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做出应有的贡献!

最新集体个个人协议书(推荐)二

本合同由(以下简称公司)与(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公司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减少加班加点。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提取福利费用、职工医疗费用、福利奖励基金等,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等,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劳动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组织职工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十九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政府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条例,并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举办培训,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的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职工,可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留企查看等行政处分,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公司方能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时,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的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得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3)公司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产、转产、破产或面临破产边缘,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现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须经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由原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和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

合同期满前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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