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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修改申请书如何写 诊断书怎么填写(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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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修改申请书如何写 诊断书怎么填写(八篇)
2023-01-12 04:52:10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精选诊断修改申请书如何写一

高职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简称“诊改”工作,诊改工作是建立常态化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机制,引导和促进高职院校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升内部质量保证工作成效的过程。重点是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运行。

两个重要文件:教育部〔2015〕2号文和〔2015〕168号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

《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教职成司函〔2015〕168号)

通过持续规范的自我约束、自我评价、自我改进、自我发展,建立并运行全要素网络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办学活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自我诊改是关键。

建设“五纵五横一平台”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即按照决策指挥、质量生成、资源建设、支持服务、监督控制等五个系统,从学校、专业、课程、教师、学生等五个层面,以智能校园管理平台为依托,建设完整且相对独立的自我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形成全要素网络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目标链是依据学院发展规划及其子规划(专业发展、课程建设、教师发展、学生发展等),由学院总体发展目标,专业发展目标、课程建设目标、教师发展目标、学生发展目标,各部门工作目标、各专业发展目标、各课程建设目标、教师个人发展目标和学生个人发展目标构成的自上而下、层级分明、内容关联的目标体系。

标准链是依据目标链,由学院管理服务标准、专业建设标准、课程建设标准、师资队伍建设标准、学生全面发展标准构成的内容关联、相对独立的标准体系。

核心目标是“培养学生就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的建设目标是“国内一流、国际水准”。

全国共有27所试点高职院校,其中山东省3所:淄博职业学院、滨州职业学院、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8字型质量改进螺旋”是指全面提升质量的工作过程,由两个循环构成一个8字型。依据目标和标准,组织实施,在工作过程中分析数据、诊断问题、及时改进,促进向更高的目标发展,形成不断提高的质量改进螺旋(循环提升)。

第1个循环是大循环,依据目标(起点),制定标准,设计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全程进行自我诊断,不断找到差距,通过学习创新,改进提升,建立更高一层的发展目标。

第2个循环是小循环,是指在实施工作的过程中,通过外部监测,进行数据分析,随时发现问题,及时发布预警,督促相关部门、人员采取切实措施,改进行动方案。

从相应的目标开始,制定标准,进行实施,通过自我诊断和外部监测,进行数据分析,随时发现预警、及时调整改进,向更高的目标发展,促进工作质量的循环提升。

淄博职业学院智能校园管理平台包括学院质量管理平台、专业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和学生管理中心,旨在根据管理服务对象的发展需求,通过学院、专业(课程)、教师、学生等层面校本数据的过程性采集、多维度分析和全方位常态化展示,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改进、激励措施,促进管理服务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循环提升。智能校园管理平台将保障我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校本数据在智能校园管理中的作用,实现自我诊断与改进。

诊改与评估有本质的不同,最关键的不同是评估是通过外部评估促进学校发展,而诊改是要求通过自我诊断与改进建立质量主体意识、实现常态“诊改”和质量螺旋提升。

分为考核性诊改、制度化诊改、常态化诊改三个逐步深化的阶段。

学生自我诊改工作概述

尊敬的教官、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这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你们写下这份自我诊改报告,以向你们表示我对上课玩手机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在上课的时候玩手机的决心。

此刻想起我当时的行为,我是千般懊恼,万番悔恨。在目前的状况下,尤其是军训期间,我利用这宝贵的学习时间来玩手机,真是极其不该。这样的行为,不但是对教官和老师的不尊重,还是对我们这个群众的不负责,更是对自身的要求不严,约束不够。

这不但是教官和老师对我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印象,同时也令教官和老师对我们整个学e79fa5e98193e78988e69d8331333433616231院这个群众留下了很不好的印象,使我们群众的同学在校园内丢了脸了。

作为在上课的时候玩手机的一分子,我觉得有必要对我们的行为作出检讨,所以按照老师的要求激纳保质保量的检讨书一份,对自己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望老师能念在我认识深刻的份上,从轻处理,请关心爱护我的教官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忙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今后我必须会好好学习,上课不玩手机,并且用心为班级做贡献,为班级添光彩。请教官、老师和同学们相信我。

精选诊断修改申请书如何写二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_

电话 ________

单位 ________

门诊或住院号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病情摘要:________

诊断:________

医嘱及建议:________

注:1、未盖本医院公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科医师

年 月 日

精选诊断修改申请书如何写三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监督检查

精选诊断修改申请书如何写四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精选诊断修改申请书如何写五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自愿协商,依据相关法律,在平等的基础上,就产品购销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 本合同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款:

二、 乙方若发现货物的厂家、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约定,必须妥善保管货物,并在收货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协议,乙方怠于通知,视作验收合格;甲方所供应产品都应提供厂家盖章三证。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甲方应保证按要求提供全新的设备质量可靠,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型号、性能质量要求。

四、交货期及地点:合同生效后仪器 天内到达指定医院,如有物流或不可抗力因素,须以书面证明通知乙方。甲方交货地址和最终用户: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生效后,首付_____%,安装调试培训结束后7日内付清全款。

乙方应将所有款项汇入以下指定账号支付货款:

开户名称: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

六、甲方保修的条件和期限:__________

①设备的安装调试由甲方负责,并对产品进行的技术培训,保修期自安装调试合格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为 年;

②乙方的售后服务电话为:__________ 维修地点:__________

③在乙方进行调试、维修时甲方应给予充分的配合。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由甲乙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

八、如变更本合同任何条款,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

九、医院方在试剂价格同等的条件下优先采取 体外诊断试剂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试剂,试剂按__________公司报价__________折,合同期限为三年。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传真件,复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精选诊断修改申请书如何写六

姓 名________

医保证号________

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

诊断部门________

意见________

县医保专委会意见

性别________

年 龄________

人员类别________

单位名称

医师签字: ________年 月 日

医师签字:________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县医保中心审批意见

审核签字:________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年 月 日

注:⒈此表由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机构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的医师填写。

⒉“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应简要记录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和治疗经过。

⒊“诊断部门意见”一栏要明确疾病的名称、分期、分型及并发症诊断书。

精选诊断修改申请书如何写七

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

年龄: ________岁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________

检查结果:________

诊断意见:________

处理建议:________ .

医生签名: ________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备 注:

1、本证明仅反映患者就诊时(或就诊期间)的情况

2、涂改或者未盖病情证明章无效。

(病情证明章)

精选诊断修改申请书如何写八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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