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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优秀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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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优秀15篇)
2023-11-23 22:20:44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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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缔在本省境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属无照经营。

第四条企业需要在核定的经营场所以外,临时设点摆摊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向设点摆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临时经营证明,在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内营业。

举办临时性交易活动,需要占用非经营场所的,应由举办部门征得交通、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个体工商户到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经营的,必须经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核批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无照经营者提供证明、合同、发票、银行账号、经营场所及其他方便条件;。

(二)收购、销售无照经营者的产品、物资;。

(三)与无照经营者联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

(一)强制收购非法经营的商品或收兑有价证券;。

(二)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货款、商品、票证券;。

(三)处以非法经营商品等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予以强制收购或者没收。

前款所列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或屡罚屡犯的,可以加倍罚款;对违反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强制收购或没收商品。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可单处或并处没收违法提供的证明、空白合同、空白发票,责令停止联营,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或有重大赚疑的物资、物品、工具、设备等货物,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先行作出查扣、封存的决定。查扣、封存货物期限为三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查扣、封存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对在被查扣、封存期间擅自动用或转移货物的,除责令限期追回外,并可加处动用、转移货物等值20%以下罚款。

被查扣、封存后不易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货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需要对无照经营收入作征税、补税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实施处罚时,须向被处罚人制发《处罚决定书》。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处罚权限,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无照经营行为被查处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抄告被处罚者所在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职人员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被处罚的,被处罚者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按期交纳罚没款。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没款(物),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罚没款、变价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税务、城建、卫生、医药、烟草、粮食、水产、标准计量、物价、金融、文化等管理机关应互相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涉及无照经营活动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应制止所属单位的人员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发现无照经营活动,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职权强制执行或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检查证;被检查者应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物品;对阻碍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应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二

一年来,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乡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面行动、标本兼治”和“取缔处罚、引导规范”的原则,在全乡范围内扎实开展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到目前为止,全乡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2宗,补办营业执照46份。目前,乡主干道及各村中心区域持照率95%以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做法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乡领导班子向来高度重视辖区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整治工作。区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会议召开后,乡领导立即召开各职能部门和村居班子会议,传达上级的会议精神,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阐明本次清理无证无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各有关部门领导增强政治敏感性和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全力投入本次清理工作中来。

我乡成立由武装政法宣传统战委员孙尚荣同志为组长,综治办、文化站、安监站、派出所领导为成员的清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次清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并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确保本次清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宣传发动,夯实基础。

为使本次清理工作深入民心,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乡在全乡范围内认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多次召开各有关部门和村委班子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二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部门和村居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本部门和本村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对本次清理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提高辖区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督促无证无照业户尽早办理相关证照,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利用有线电视、公告栏、墙报、横幅标语和灯谜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危害的'宣传力度,设立投诉电话、举报箱,鼓励合法经营者检举举报无证无照经营的违规经营行为,形成清理整治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我乡本着“以清理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基本思路,区分不同类型和社会危害,采取取缔、处罚、引导、规范登记管理的不同措施,凡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营业执照,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使辖区内的无照经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教育引导,协助办照。对辖属的无照经营户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告知其补办证照须提交的手续,同时要求各村委会及乡有关部门,为经营户办理经营场所证明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大大促进经营者办理证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取缔处罚,清理整治。我乡从各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多次通知督促仍不上门办理证照的钉子户,依法进行查处取缔,达到取缔一家,教育一片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以来,我乡共查办无照经营案件2宗。三是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合一”、“二合一”小作坊和小加工场,逐户登记列表造册,详细记录其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经营项目、场所面积、雇工人数等情况,限期要求整改。四是针对因前置许可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经营户,发出警示通知书,限期办理,并把名单通报区相关职能部门。

四、因地制宜,服务经济。

在本次清理工作中,我乡立足纯农经济的实际,把清理无证无照工作同增强我乡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农村种养业户升级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品牌意识,增强产品竞争力,促进了全乡特色产业集群化规模化的实力,提高乡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虽然我乡在本次的清理工作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辖区内还是不同程度存在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乡经济发展尽职尽责。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三

按照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应该由工商行政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四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一次前所未有的彻底对外开放,而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中国加入经济将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就要置身于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而经济与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如果不彻底清除无照经营行为,杜绝制假售假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必将影响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阻碍我国的经济延伸及各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扰乱市场秩序。

无照经营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它具有即时发生,流动性大,对抗性强的特点,对有照经营造成冲击,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它的主要危害为:一是经销的产品往往是审批许可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直接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并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偷逃税费,侵害国家利益。三是逃避监管,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直接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影响了市容、市貌。五是生产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保证,容易给人民群众造成伤害。

增加监管难度。

无照经营有着生存条件简单,表现形式多样,从业人员背景复杂等特点,给工商部门的查处带来极大的难度。首先是无照经营商贩大多是规模小,流动性强,突出性治理远不能一网打尽,一劳永逸。其次是无照经营从业人员复杂,三教九流,鱼目混杂,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使用“你来我走,你走我来”的游击策略,或是公然对抗执法,加大了工商部门对无照经营管理的难度。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五

(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根据20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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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查处无照经营,保护公平竞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行为,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固定的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以承租、承借、购买等非法方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超出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期限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税务、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对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知或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合同文本、银行帐户、场所等经营条件,或者为其代出证明、代订合同、代开发票、代理和发布广告及为其提供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询问无照经营者和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查阅、复制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帐册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向当事人送达查封或扣押财物通知书及清单。

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为15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强制措施时,应当对被查封的财物加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财物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或扣押的易腐烂、变质及其它难于保存或者不宜保存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取证据后可以先行依法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当事人送达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查封或扣押措施。

(一)当事人没有无照经营行为,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与无照经营行为无关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应当返还查封、扣押财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侵犯当事人财产权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收缴有关印章和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合同文本、帐簿等资料,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对所列行为的处罚机关及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被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追回,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抗拒、妨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无照经营行为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无固定场所经营者的管理按《合肥市摊群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七

(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根据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八

根据市查无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作为工作重心之一,开展了针对性、有重点的集中整治专项活动,通过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现就我局上半年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6月6日,我局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40人次,执法车辆12台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26户次,引导办照6户、限期整改5户、依法取缔0户、立案查处0户。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保障措施到位。

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完善了相关的责任制度,形成了由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二)审批规范、管理有序。

在做好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加强了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完善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下达了相应的整改处理措施,达到要求后再进行许可。做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办理、审核及发放工作。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柔性执法,充分利用了网络媒体进行了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活动;利用了“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环保宣传日活动,开展了环保活动月活动,同时还开展了一系列环保进学校、环保进社区、环保进机关、环保进企业活动,制作了环保标语向广大市民《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办法》,让他们知法懂法,从而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认识,营造了抵制、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突出重点工作,狠抓落实。

半年来,我局配合工商部门,认真开展了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把这项工作和日常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紧密相结合,每月开展了企业联席会议制度,采取了日常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不断的加大了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并能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九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一、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文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照设立拍卖企业。

根据《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无证照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照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违法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权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

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照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证照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其他部门查处。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商业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二)无证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三)无证照经营种畜禽。

根据《畜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种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根据《种子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六)无证照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查处。

(七)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八)无证照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十

(以下简称《办法》)涉及三个重大问题,一是无照经营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二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转致问题,三是工商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能分工问题。这三个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在实践中对无照办法的适用产生了各种观点。笔者就以这三个问题为中心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办法》把无照经营的概念第一次与许可证联系在一起,把无照经营行为分成五种情况:

1.无证无照: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情形;。

3.有证无照:已经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形;。

5.有照但超范围经营需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的情形。

对于《办法》规定的前四种无照经营行为,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是作为无照行为处理的,但是,对于第五种无照经营行为,由于在《办法》实施以前一直定性为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办法》的这一新规定,在实践中引起一些争议:

1.《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无照处理?

《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前四项的规定在措辞上有所不同。前四项的规定都是“无照经营行为”,而第五项的规定是“违法经营行为”。为此,有人认为第五项的规定不应定性为无照经营行为,因为当事人是有营业执照的。而对这种行为的查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超范围经营的规定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首先,从《办法》本身的规定来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这样的“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而没有一律表述为“下列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却明确的规定了“依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因此,可以理解为虽然这种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不表述为“无照经营行为”,但是可以按照《办法》来查处。

其次,从《办法》的立法精神看,《办法》规定对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实际上是规定了比以往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打击和预防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这一规定对于以执法权保障行政审批权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在执法实践中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体现。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应以教育、引导为主,但是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则依照《办法》进行查处。而这些经营行为,一般需要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

最后,从和司法机关的衔接上来看,对于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除外。”也就是说,对于需要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行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无效,《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因此,对于这种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不能简单的定性为超范围经营,而应该依照《办法》的规定作为无照经营的一种特殊的形式进行查处。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超范围经营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一是一般的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是超范围经营的一种特殊情形。以往的法规没有将超范围经营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区分,导致无法有效打击和预防一些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超范围经营许可项目的行为。现在《办法》将这种特殊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列入到无照经营行列,是对超范围经营行为的特殊规定,应当适用《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2.对第五项中的“许可证”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许可证”指的是前置许可,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如果超越前置许可证的范围,则应按照《办法》定性为无照经营,对于超越后置许可证的范围的,则按照一般的超范围经营来定性。理由是:(1)从《办法》中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表述可以看出,这三条里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都是前置许可,从一个法规的同一性来讲,第四条里的许可证应该都是前置许可。(2)工商机关对于后置许可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管。对于有哪些后置许可,工商机关无法知晓,但是有哪些前置许可却可以掌握。另外,从审批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来看,后置许可逐渐退出,这里的许可也不可能是后置许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办法》在第四条里没有明确说明是前置还是后置许可,就应该做宽泛的理解。不应认为的区别为前置还是后置。

笔者认为,工商部门能够掌握的信息基本上是关于前置许可的信息,而审查企业的前置许可的情况也是工商部门的职责所在。《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从表述中可以看出这里的“许可”是前置许可。该规定的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项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而对后置审批没有说明。《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中都明确指出了工商部门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的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行为的审查义务。

因此,《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前置还是后置,但是其前提也是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如果没有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应该取得后置许可的行为,工商部门无从监管,也无此职能。因此,赞同第一种观点,此许可是前置许可,而非后置许可。

3.对于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是超出许可证范围的行为如何定性?

许可证有很多种,如卫生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药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等,如果擅自变更了许可证上的某一个内容,如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上面罗列了经营者可以经营的一些化学危险品的名称,当经营者超出许可证的范围经营其他化学危险品时,应按照一般超范围经营还是按照《办法》所定性的无照经营,即可以视为未取得许可证。

笔者认为,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改变这些项目都需要重新申请的,那么应视为没有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的经营行为。如:《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经营单位名称;(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七)证书编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因此,对于擅自扩大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的行为按照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二、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法律、法规转致问题。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这一条款的理解应坚持三个前提:一是这里的转致并非单一的处罚幅度、措施的转致,还包括处罚主体的转致;二是这里的法规应当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是这一款仅仅适用于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行为处罚的规定,规章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应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关于无照经营的处罚的规定不再适用。

这一条款实际上对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执法者熟悉所有涉及无照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然后再对是否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判断。

笔者拟对涉及无照经营的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对如何理解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做一阐述,以服务于一线执法。

(一)现有的法律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接触的法律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主体法以及《拍卖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计量法》、《文物保护法》、《种子法》、《保险法》等特殊行业的单行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在关于无照经营的处罚的问题上,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则优先适用法律,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可以适用办法。

如《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对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规定了处罚措施,那么在执法实践中,对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名义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应按照这些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如果无照经营主体在实际的无照经营行为中,并没有以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名义经营,那么,可按《办法》进行处罚。

再如,《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一条的规定容纳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无照经营行为,应适用《烟草专卖法》的特别规定,而不应适用《办法》。

另外,原有的法律对《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几乎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对《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可直接适用《办法》进行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十一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十二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利,根据区查无联办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有关精神,重点对成品油市场、典当行业和再生资源市场进行了检查,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现将我局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为确保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取得实效,我局高度重视成品油、再生资源市场等的无证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内资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查处无证无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方案清理整治商务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按照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部署,我局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宣传活动,积极宣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性。通过宣传,提高企业业主的法制意识,有效减少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生。为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工作开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检查。

今年,我局于9月、11月分别对区内加油站(点)进行了检查。其中:中石油2家,民营4家(1家歇业改建);这次整治活动主要是对4家民营加油站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检查,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公司的加油站管理比较规范,基本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而私营企业加油站的管理制度有待加强,部分加油站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不规范,个别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没有上墙,缺少日常检查记录,有的加油站存在消防器材老化未及时更新的现象,还有个别加油站对进入加油站的人员不安全行为缺少防范措施等。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检查组已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二)对典当行业进行了监督检查。

11月4日,在市商务局领导的带领下,检查组一行对江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有限公司2家典当行进行了实地现场检查。并约谈了企业有关负责人,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杜绝违法违规典当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十三

根据《xx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x烟专【20xx】xx号)的要求,我局对xx县营销部20xx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了全面、逐项、细致的自查,现将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报如下:

为了确保此次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能落到实处,我局成立了以局长某为组长,某、某同志为副组长,某、某、某、某、某为成员的“某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专卖科,具体工作由专卖科科长某同志负责。

1、为做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专卖科牵头,综合办公室和各稽查中队长组成检查工作小组,对某县营销部20xx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2、为确保此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局领导高度重视,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切实做到了人员、车辆、资金的“三落实”。

1、询问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2、要求业务经营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查阅业务经营部门的有关文件、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实地走访经营户,并对送货员的货源流向进行跟送监督。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十四

如果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发生在特殊行业,则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应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一、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文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照设立拍卖企业。

根据《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无证照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五)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照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违法经营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权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

根据《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照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证照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照提供旅游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转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由其他部门查处。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无证照经营商业保险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处。

(二)无证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证照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三)无证照经营种畜禽。

无证无照经营案件范文怎么写篇十五

根据xxx《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xxx令第370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自7月中旬开始,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按照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强有力措施,积极、稳妥的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为全面贯彻、落实县政府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我局专门成立了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亲自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统一协调、组织开展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落实。我局制定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时间、步骤和要求,强化了监管责任。并于20xx年7月16日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细划职责分工和责任分解,坚持责任到岗、到人。

3、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宣传引导。我局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以“零无证无照、全亮照”为工作目标,把城乡街道商贸集散区、学校周边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为工作重点,加大无证无照经营清理工作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申办执照,合法经营;同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为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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