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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优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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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优质13篇)
2023-11-22 15:23:13    小编:ZTFB

通过对过去的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改正错误,迎接新的挑战。个人目标的设定和实现需要总结自己的成果和不足,以便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方向。探索总结的艺术,愿这些范文能为大家带来灵感和思路。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应双方共同尊守:

1、出借方将所借的车型为用方,借车时间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1、出借车方自___月___日使用,至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时收回。

1、不承担出借车辆在出借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出借车辆于出借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1、借车期间拥有所借车车辆的使用权。

2、借车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酒驾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借的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借用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借用期间的油料费用。在借用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因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借用方应立即通知出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借方指定维修厂,借用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借用方承担。

5、如需续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借方办理续借手续。

6、依照借车协议的规定借用方应有全权责任。

1、出借方为出借的车辆办理了车辆全险。

2、应按时归还车辆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借用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3、车辆在借用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借用方应立即通知出借方,出借方及时应协助借用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及协助出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借用方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借用方承担。

4、借用方在借用期间发生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的车辆损伤,如可办理保险索赔的,借用方应向出借方支付总维修费用(以保证公司评估为准)30%的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如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的,由借用方承担全部的维修费用、以及加速折旧费和停驶损失。

1、未经出借方许可借用方多用时间内,出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不负一切法律责任。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借用方承担:

(1)、借用方利用所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2)、借用方将所借用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等。

(3)、从事其他有损出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本合同自出借方、借用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共两页一式两份,由出借方、借用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方(签字盖章):_____

出借方电话号码:_____

借用方(签字盖章):_____

借用方电话号码:_____

出借方身份证号码:_____

借用方驾驶证号码:_____

签订时间:_____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二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被告陕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一案,经双方协商,已同意和解,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本案各项损害赔偿项目和费用为:死亡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原告__________生活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原告___________生活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原告__________生活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丧葬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住宿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和货物运费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共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现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告方同意在上述所列损害赔偿费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核减,双方最终确定本案实际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上述损害赔偿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清结。如被告方未能按照本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损害赔偿费,则原定核减部分将不予核减,仍须按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原告方赔偿费用。

三、本案法院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因诉讼费已由原告方在本案起诉时即已预交,被告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将所需承担的诉讼费支付给原告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或其代理人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备案一份。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三

车主(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搭车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搭车的事宜上达成协议如下:

1、搭车路程。

出发地点:_____目的地点:_____。

2、搭车费用:_____元。

1、甲乙双方都承诺友好互助,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故意影响和阻碍车辆的正常行驶和车内的正常秩序。乙方在车上不得发生吸烟、吐痰等非文明行为,因乙方过失或过错使人员伤害、车辆发生事故及车辆、产生违章罚款以及设施受到损坏,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甲方提供按国家规定缴纳保险的车辆。双方约定,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构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除与车辆有关的保险公司赔偿外,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其他任何连带责任和赔偿。

3、出行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导致的责任事故以及损失,本车驾乘人员之间互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

4、双方约定,不得携带危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地震、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由于乙方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车内污染或车辆附属设施损害,由乙方负责清洁、修复或赔偿。

5、在搭车期间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或者中断协议的,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协商后解决。

6、双方承诺无传染病、心脏病、严重晕车以及不适宜乘坐车辆出行的疾病与缺陷,若发生上述情况,需终止或者中止本协议的,应第一时间中止或终止。

7、拼车是朋友结伴而行,非赢利行为,双发不得引发商业行为,如:过分强调按时乘坐与到达、向他方提出投诉、索要发票等;参与者是在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上组成的。

8、乙方下车时应注意携带自己的物品,如遗失在甲方车上,无论协议终止与否,甲方均有义务归还物品,并由乙方自行领取。

1、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协议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份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和补充条款及附件共有贰页,壹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有同等效力,签字即生效。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四

住址: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驾驶_____车辆行驶至_路段,因未确保驾驶安全,撞到了行人乙,导致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现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赔偿协议如下:

一、赔偿总额:___________元。

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_元人民币。该赔偿款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二、支付方式及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于赔偿款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赔偿款。

三、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任何第三方提出赔偿要求或提出诉讼。

四、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甲方:乙方:

__年__月__日。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五

甲方:

乙方:

对于年月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___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___元,余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签订时,双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于协议提出反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鉴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理赔给甲方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六

乙方(借车人):_____。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借用一辆车牌为:_____货车,借车时间从20__年1月13日时分开始借车,还车日期20__年6月1日还车。

二、甲乙双方现场确认车况完好后,即办理移交手续,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

2、乙方使用借车期间,负责对该车的保养和维修并进行常规检查。

3、乙方不得将借用车辆从事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借用辆转借、转让、典当、抵押或改装,不得将该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否则,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使用该借用车辆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及时发生事故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以及所属保险公司报案,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乙方并要承担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及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及其它费用,如保险公司不受理此案则由乙方全部负责赔偿,并承担与本案相关所产生的费用。

5、乙方在借用车辆期间,应妥善保管车辆及一切证件。如被盗、丢失、被骗,乙方应赔偿该车现有的价值,和其它损失以及证件的补办费用。

6、乙方借车期满超过两天,经甲方书面通知或手机短信方催告还车,乙方在2天内未作相应回复的,甲方有权以车辆受骗损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7、乙方借车期间如果对本车辆有不妥当的使用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_____乙方签名: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七

性别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害方):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

性别年龄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甲方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现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发生事故后,甲方已支付丧葬费贰万元,乙方皆已收悉,乙方对此没有异议。2,经协商,现甲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十万元赔偿费及肇事车辆变卖所得价款,乙方自愿放弃包括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的其他一切赔偿款项。

3,甲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应出具收据。

4,乙方到场签字家属保证有全权代理权。

5,乙方应自签订本和解协议的同时向甲方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谅解书》。同时,乙方保证此谅解书为唯一的谅解书并不再出具与此谅解书内容相违背的其他书面的材料或是言辞。

6,甲方支付上述赔偿费后,甲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由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由双方一起追讨。

7,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上述赔偿费的两倍。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9,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通过本协议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1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部门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地:年月日。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八

工伤认定及保险赔偿程序的梳理与重构。

一、工伤认定及保险赔偿现状。

劳动者受伤后,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相应赔偿,需要经历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等多个环节。通过分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相关行政、民事纠纷案件,总结出行政、司法实践领域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和现状:

(一)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置程序多。

一是工伤认定成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工伤认定程序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或用工单位的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确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所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审查程序。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待遇的前置程序,是提起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行政诉讼的先决条件。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则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就无法得到解决。甚至有些纠纷中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也未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致使因不能工伤认定,从而追索工伤待遇赔偿无果,这显然对工伤职工极不公平。二是确认劳动关系成为部分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用人单位如果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受伤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工伤设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在实际中,用人单位多数都没有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则需要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先行确认劳动关系,这使得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的程序更趋繁琐。

(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时限较长。

为获得工伤待遇程序多、程序复杂,致使耗时较长,劳动者最终拿到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生效判决可能是两三年之后。我们按照最长的时限来计算各种程序所要耗费的时间。[1]第一步是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经过“一仲二审”程序,大概需要接近一年的时间。第二步工伤认定程序,经过“一认一复二审”的程序[2],需要9个月左右的时间。第三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经过“一仲二审”,又需要11个月左右的时间。不计算收集证据、伤残等级鉴定等时间,也至少需要近三年的时间。[3]现实生活中,许多工伤职工在等待的过程中发生生活困难、丧失就医时机等情况,用人单位也常以耗时长作为减少工伤待遇赔偿的砝码,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公正的调解。

(三)相关争议多涉及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

近年来,进入到法院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件逐年增多,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2009年为8件,2010年为17件,2011年为27件。而这些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全部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而产生。在2009年至2011年受理的66件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100%涉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追索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2009年为21件,2010年为45件,2011年为41件,共计106件,其中只有98件为未参保职工,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待遇纠纷主要争议的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较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由此可以看出,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以及工伤待遇赔偿仲裁案件多涉及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标准争议较少。

(四)案件主要争议内容与受伤本身无关。

从人民法院受理的关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以及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分析,劳动者受伤的事实一般有在场职工的证实、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调查或医院诊断病历等予以佐证,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存在争议或用人单位难以反驳。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分歧的往往是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以及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标准。特别是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这一认定,是决定成立工伤的关键前提。在社会生产中,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许多时候受伤职工只上班几天,劳动合同履行的时间短,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征不明显,用人单位一般会辩解成立劳务合同(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代理合同关系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在这样的工伤认定案件中,认定工伤的难点往往不在于认定受伤是否是在工作岗位因工作受伤,而是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工伤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从上述对现有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相关纠纷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纠纷的程序过于复杂而缺乏效率,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职责交叉而不明晰,处理纠纷的程序性强而针对性不强。

(一)行政、司法机关的职责不明晰。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行使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效率性的特点。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是公民解决民事纠纷、保障自身权益的最终途径,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特点。从行政机关的职能看,行政机关一般只能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而不具备对民事纠纷作出具体裁决的职责和能力。[4]而人民法院正恰恰相反,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对不存在争议的事情不属其职责范围。在劳动争议的工伤认定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就工伤认定以及工伤待遇赔偿发生争议,现在由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势必是在裁决民事争议。对于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的时候,行政机关要确认该问题,既不是它的职权范围,也不具备相应的认定事实、适用劳动法律并进行裁决的能力。而且在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后,不是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行政机关还会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这与行政机关的职能相去甚远。就像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是案件当事人一样。又如果用人单位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对工伤事实无争议,只对工资标准等工伤待遇赔偿的金额有异议,现在也必须经过工伤认定的程序,实质是行政行为对民事主体处分民事权利的一种不当干预。因此,行政机关应回归其本质,不应对民事纠纷作出带有裁决性质的行政行为。

(二)当事人地位不明晰。

现有制度将工伤认定定性为行政确认行为,因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降低了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也降低了其违法的成本。《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5],用人单位要承担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但当到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程序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此要为达不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而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行政部门将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这也就会转移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使得本应独立于纠纷之外的工伤认定机构被牵扯到诉讼中来,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公共成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本是相对应的双方,结果成了行政机关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对立。行政机关举证主要是为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而不会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事实积极举证。由于利益与责任不匹配,这也使得争议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举证责任方面不积极,导致许多工伤纠纷的事实认定难度加大。

(三)工伤认定结果运用目的不明晰。

参加工伤保险与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的结果不一样,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结果是能否到工伤保险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结果是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待遇赔偿的基础。因此,在面对工伤认定结果运用目的不同的情况下,其认定机构、认定举证责任、认定程序也不应相同。参加工伤保险的认定应当突出对工伤事实的调查核实,以保证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认定则主要应当突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当事人的工伤证明责任,以保障民事纠纷的中立、公正处理。

三、重构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赔偿程序。

通过对现有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赔偿程序的分析,从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当事人争议焦点、现行法律法规框架等出发,笔者建议区分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在操作层面上完善程序。具体为:一是针对职工已参保的程序。保持现在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等程序不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行使工伤审查义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以及劳动者待遇的及时发放。二是针对职工未参保的程序。取消行政机关工伤认定的必经前置程序,工伤职工可就工伤待遇赔偿争议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工伤待遇赔偿案件中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为工伤、工伤待遇赔偿数额等问题一并处理。通过这样的程序完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和效果。

(一)不突破现有法律法规框架,有利于程序的尽快有效实施。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里面规定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领取都是针对的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这条看出,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它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并非工伤保险待遇,而是可以理解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的未参加工伤保险而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作为一种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给职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因此,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待遇损失不经过工伤认定的程序而直接申请仲裁,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可以在不修改当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顺利尽快实施。

(二)有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一方面,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因为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机构支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般无争议,由行政机关进行及时审查认定工伤,有利于体现行政的高效性,使工伤职工快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易引起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不满,行政机关需要将大量精力用于行政诉讼的应诉上,而这些行政诉讼本是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伤纠纷,其案件结果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也与社会保险基金无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进行未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也就有更多的精力放在已参保的职工身上,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也避免了频频的行政诉讼,减少了整个社会的公共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三)有利于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保障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及时获得赔偿。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待遇,可以将原来的近三年的维权时间缩短为一年以内,降低时间和经济上的成本,避免“迟到的正义”给当事人带来伤害。同时,工伤职工能在维权的道路上由被动变为主动,在申请工伤待遇赔偿的同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工伤认定等前置程序中用人单位转移资产,使工伤待遇赔偿不能得到实现。同时,较少的程序和较短的时间,可以促使用人单位积极应诉而不是消极回避,用人单位不能再以“时间长”为由向工伤职工提出不合理的赔偿条件。

(四)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一方面,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只要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具有对民事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在处理这些纠纷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如对是否构成工伤并按工伤支付待遇赔偿时,当事人可以对工伤进行自认而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而原有的程序中,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工伤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就缺乏灵活性,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对号入座另一方面,应当尊重劳资双方对工伤赔偿等相关约定。当今的就业和劳动方式日趋多样,劳资双方在不损害劳动者的法定利益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按工伤处理的情形进行细化约定,避免在受伤后难以区别责任。()如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允许职工在家或其他场所工作,虽然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无法予以认定,但如果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详细约定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则司法机关在裁决时也完全可以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而予以支持。

(五)有利于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加快司法救济效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本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本文建议改变以往漫长的工伤认定程序,而将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程序、工伤和确定工伤待遇合并为一个程序进行处理,即被告“合三为一”的工伤设定程序。赋予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工伤认定权。工伤认定只是工伤赔偿的一个环节,针对现在的工伤救济程序中的认定程序和赔偿程序分离导致了诸多的弊端,现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和职工的受伤是否是工伤同时审理。将工伤认定纳入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当中去,对仲裁裁决的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6]这样一来,工伤认定不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都可以省去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同步处理。这样仲裁机构和法院就可以同时受理确认劳动关纠纷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院可以在审理劳动关系争议纠纷的过程中一并查清工伤事实。这样,就算一方上诉,一年左右就可以走完全部的程序,大大便利了当事人,加快了司法救济效率。

总之,程序的设定应当以人为本,兼顾效率和公正。本文虽然只是对未参加工伤职工的程序进行了一些简化,这一简单的变化,让这些程序不再繁琐和生硬,受伤职工也不再遭受“程序之伤”,在维权之路上能切实感受到它们的柔软与温暖。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九

随着公司规模地不断发展壮大、业务地不断增多,现有的公务用车已经不能满足各部门的需要,同时,公务用车在管理上也有一定的难度,故公司提倡有能力的职工购买私人汽车,用于办理公司或私人事务,而由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助,以减轻公务用车的压力。由此,现有的公司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的区分就是一个十分迫切需要弄清的问题了。

现有的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用车的方式主要有“公车公用”、“公车私用”、“私车公用”、“私车私用”四种方式,要弄清以上几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首先要区分何为“公用”、何为“私用”。一般来说,车辆的“公用”应该理解为:使车辆用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此处的职务行为应当包括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和执行公司临时交派任务),除此之外车辆的使用均应理解为“私用”。就“职务行为”的界定标准,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依据理论界一般的理解,公司职员的职务行为一般应综合以下几个标准予以考虑:

2、时空标准。公司职员在行使职务、履行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行为通常是职务行为。

3、名义标准。通常的情况下,凡是不超出法律和公司规定的框架,以公司职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职务行为。

4、目的标准。职务行为通常是为了实现公司章程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或公司的负责人或部门领导交派的任务,其目的是为了使公司获得利益,而非员工个人的利益。

当然,以上几个标准并不是单一和孤立的,应予综合考虑。

现行有效的、调整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问题,在过去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中将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分为职务行为以及非职务行为两个方面来阐述,但该办法在责任承担主体的划分上显得极不合理和相对滞后,并且和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相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之失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集中在第76条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可见,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规定也是较为笼统的,没有考虑到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实际支配人等之间复杂的关系,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中也未作进一步细化,相关的司法解释偏少,故导致了现在许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及法学理论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作简要分析。

目前审判的实践和理论界一般根据风险和对物的控制联系,获。

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的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由此,在“公车公用”和“私车公用”的情况下,公司员工执。

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处理中要注意“公司职员”和“与公司有雇佣关系人员”的区别,因为两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有所区别的。

如果是“公车私用”,则应当分两种情况考虑,一种情况是职员的“私用”行为已经得到公司的允许,此时车辆的实际控制、支配权仍属于公司,而获取利益方是员工,依据理论和审判实践,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以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向员工追偿。另一种情况是职员的“私用”行为未得到公司的允许,此时公司对车辆的控制、支配是有限的,获取利益方是员工私人,故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除非公司有管理上的瑕疵,否则应当由职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但该问题一直以来颇有争议,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理解和作法。

在“私车私用”的情况下,车辆的控制、支配权以及获取利益方都为员工,此时发生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由员工方承担应是毫无疑问的。

以上是对现有的公司车辆管理(补助)制度下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简要分析。供公司确定或修改相应的制度时参考。

小梁。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十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试验过程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

1、在全部试验期间,甲方应服从乙方对试验现场的安全管理;。

4、如试验过程中因甲方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乙方设备损失及人员伤亡事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附则。

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试验全部完成甲方及其产品撤出本试验室后自行终止。

甲方责任人: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

乙方责任人: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一

汽车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应付责任来划分规定的,而当事人的责任是有一定的判定依据,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下来判断的。那么,发生追尾事故后如何进行责任认定?下面百分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 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没有执行公务而且还没有经过原车主的同意,那么在追尾事故责任划分中规定车主与驾驶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过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给第三人发生交通追尾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则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 如果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或者被租赁期间发生了交通追尾事故,那么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包、承租人没有经过车主的同意擅自进行转包、转租或者借与第三者而引发交通追尾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还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当损害发生以后,并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与否,而是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在责任认定时能够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能够证明该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所致,才可免除加害方的责任。

3、连环追尾的责任认定及理赔办法

第一辆车刹车后,被后面的车追尾,该车的损失在车辆尾部,原则上以“追尾”为由,由后面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辆车,包括倒数第二辆车的损失和赔偿情况大同小异。

主要涉及三方面:

追尾后在赔付前车损失时,根据目前的交通处理规则,是百分百的全责,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自己车头的损失,视情况看,如果交警认定是刹车不及造成,由车主自己“埋单”,如果是被后面的车撞上再往前挤的,则由后面车辆赔付。不管那种情况,该车的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

自己车尾的被撞损失,则由后车赔付。而最后一辆撞上前车造成的损失,主要涉及两块。一是撞前车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车头损失,同样要看情况分别处理。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案情】。

刘某于1月份到某金属制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金属制品公司未给刘某缴纳社会保险。9月7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受伤后,某金属制品公司支付了刘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另外付给刘某住院期间的生活费8000元。2月20日,刘某(甲方)与某金属制品公司(乙方)签订赔偿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鉴于甲方于209月7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受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双方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属于工伤及其处理结果均已清楚的了解,为解决甲方工伤事宜,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达成协议如下:一、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支付甲方停职留薪期工资、经济补偿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款50000元。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从此无涉;二、双方一致同意,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四、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所享有的仲裁、诉讼的权利;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当日,某金属制品公司向刘某支付赔偿款50000元,刘某向某金属制品公司出具收款条。

208月13日,刘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年9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2年12月7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三级。5月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某金属制品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要求某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7月3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一、刘某与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劳动关系保留,某金属制品公司每月向刘某支付伤残津贴2400元,直至丧失享受条件为止;二、某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83253元。

某金属制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不再支付刘某工伤待遇。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某金属制品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为有效协议。某金属制品公司按协议履行义务后,已不存在其他纠纷。刘某再次要求工伤待遇,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判决:一、刘某与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二、某金属制品公司不再支付刘某工伤待遇。

【评析】。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案中刘某与某金属制品公司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应意识到签订协议后的法律后果。在协议签订后,某金属制品公司按协议向刘某支付赔偿款50000元,刘某予以接收,并出具了收款手续,亦说明刘某在签订协议时,对该协议的认可。按协议的约定,双方纠纷已一次性处理终结,刘某不得再以该事故追究某金属制品公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退一步讲,即使刘某在与某金属制品公司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或协议的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协议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协议,刘某应在协议签订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该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或延长的情形,因此,法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时间过后,该协议便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判决看似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利,但却是严格贯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神的结果。当法律规定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却不能得到有效调和时,只能牺牲个人利益而维护整个法律的公平与公正,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

事故认定前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三

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__年__月__日,甲方驾驶出租车在巴州区回风大道广电中心新天地广场路段处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之子受伤。由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快处中心认定:甲方负全责任。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赔偿给乙方一切后续治疗费用计人民币2000.00元,另人保财险公司赔偿给乙方各项费用6000.00元人民币,两项共计金额8000.00元人民币(捌仟元整人民币)。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以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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