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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前辈致敬发言范文汇总 向公安人员致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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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前辈致敬发言范文汇总 向公安人员致敬(9篇)
2023-01-12 09:16:43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3年向公安前辈致敬发言范文汇总一

“公安工作,宣传系于一半”。公安宣传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喉舌”,是树立“亲民公安”形象、打造“为民警察”品牌的重要“法宝”,更是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推动整个公安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公安宣传工作日新月异,取得了很大成就,对提升公安形象和影响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面对社会转型期诸多复杂因素的冲击,也面临许多挑战,形势十分严峻。公安宣传工作职责和任务重大。作为一名基层从事公安宣传工作的宣传专干,应该怎样认识自己的角色、提高自身能力,适应当前严峻的形势呢?答案是要坚持“大局为重”,实现宣传领域从聚焦政法工作向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转变。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既要加强政法工作宣传,还要主动为党分忧,努力把政法宣传的领域从政法工作拓展到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舆论引导的范围从政法大政大案大事延伸到社会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促进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讲政治、讲纪律,要始终如一的与各级公安机关党委部署和当前公安工作重点保持高度一致,在撸起袖子大力宣传的同时,你要记得你还是一名公安民警,你所采写宣传的稿件或新闻作品,必须是与当地局党委相一致的,是正能量的;其次就是要提升自己,要多学、多写、多练,着力提高公安新闻操作和写作能力;多看、多听、多问,着力提高公安新闻宣传和策划能力;多谋、多虑、多记,着力提高涉警舆情处置与引导能力;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公安宣传专干。

(一)多学,做到“学然后知不足”。古语云: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知识是靠学习积累得来的,许多名编辑、名记者一开始也是从学习开始的,通过“学习—淬炼—再学习—升华”的模式,从而达到了一定高度。在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从事新闻写作的宣传专干或兼干对好书、好文章要反复阅读,多思考、广涉猎,从中吸收营养,找到自己的不足与缺点,不断修正自己的思维和观点。学无止境,对于每一个宣传专干或兼干更是这样。社会变革永远不会停息,新闻传播领域也正酝酿巨大变革,我们只有通过学习不断去适应社会发展进程、适应新闻宣传规律,才能胜任本职工作,服务好、宣传好公安工作。(二)多写,做到与新闻媒体“情投意合”。刚接触公安新闻写作的同志总会抱怨,为什么自己写的稿件不能被新闻媒体采用呢?原因是多方面的,内容庞杂,主题不突出;新闻不新,实效性不突出;写作角度不佳,难以表现主题;公文式写法,可读性不强;标题随意,吸引力较弱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然而,基层公安宣传专干,怎样做到与新闻媒体情投意合,提高上稿被采用率呢?首先,要掌握新闻写作的规律。一是要多动脑选择表现或突出主题的角度去写,集中笔墨,把一个主题写深写透;二是要重视新闻的时效性,俗话说“今天的新闻是金子,昨天的新闻是银子,前几天发生的新闻是沙子”;三是要熟练运用新闻的语言,报道要充满亲和力感染力,也就是接地气;四是要精心构思标题,寻找最贴近基层、贴近民警生活、贴近百姓生活和最著特色的变化做为切入点,一语点破,吸引和引起读者的注意力和兴致。五是要多精雕细琢,反复修改,力求精品。一篇好稿件都是通过不断的反复修改、反复提炼写出来的,2002年度全国党报“好新闻”作品评选中获得一等奖的《英雄从绝境中凯旋》,是我从采访澧县民警在抗洪抢险中,冒着生命危险爆堤泄洪的感人故事,当天晚上挑灯夜战一个通宵历经反复的写、反复的修改才最后定稿的。其次,要了解媒体的用稿规律。一是要熟悉各类媒体的定位,站在媒体的角度思考新闻宣传问题,去落笔写作新闻稿件。二是要随时关注研究媒体每个时期的宣传报道的内容和形式,及时调整跟进,甚至提前预定、策划新闻报道。三是要善于处理好媒体要求和公安机关宣传需求及读者三个之间的关系,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宣传纪律和操守。(三)多练,做到“夏练三伏、冬练三九”。勤能补拙,熟能生巧。但凡功成名就的作者、名记者和大咖成名之初,大都有写作和投出的稿件屡投不中的经历。从事公安宣传的同志们,只要辛勤耕耘,通过多练笔,逐渐摸索、不断。以笔者自己为例,一年下来写作稿件超过500多篇(含图片、消息、通讯、调研经验文章)。通过不断的写作,开拓了视野、丰富了知识、积累了经验。

(一)多看,明辨是非真假。写文章之前,要多看。看什么呢?一是通过看,增强观察力,善于发现新闻线索。从事公安宣传,最大的困惑是发现新闻事实后却找不到灵感,选不好角度,抓不住主题,虽有提笔想一气呵成的冲动,但往往像蛇吞象,无处下手,提起笔又不知所云。我们一定要培养新闻敏锐力,培养锻炼对事物的观察力,善于发现新闻线索,捕捉新闻亮点。也许在你反复思考中,往往灵感自己就找上门来了。二是通过看,了解自身不足,产生“灵感”。对领导或请人审过、看过、改过的文章,一定要仔细揣摩,领悟改稿人描图点睛的高明之处。旁观者清。有时自己写的东西,自己看不出问题,可经人一指点,你就会有“茅塞顿开”的感觉。因为高手对你文稿的改动之处,往往是你思维受限、容易忽视的方面或问题,或者是你语言、文字运用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二)多听,耳听八方集素材。一篇优秀的稿件,必须用最简短的文字传递最丰富的信息,这就要求要有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足够的素材。写稿之前,宣传专干或兼干们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现场、走进当事人,多层次、全方位地收集有用的信息,了解社会各层面的反馈,做到心中有数;稿件完成后,要送相关部门、当事人,要请领导修改、审核,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大刀阔斧地修改;稿件发出之后,要了解媒体采用情况、受众对稿件的接受度、有无负面影响等情况,对收集到的情况进行研判,找到自己在新闻写作中的短块,认真修正和完善。(三)多问,“谦受益,满招损”。这里说的问有两个层次,一是虚心求教,二是了解事实真相。其一,凡事达者为师,不懂就问。要放下身份抱着虚心求教的态度,向编辑、记者、向公安业务部门的骨干求教,不断学习、充实、提高,让自己成为一个多面手。不管发生什么舆情时,能第一时间辨明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初步处置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其二,假象蒙蔽不了真实。对于好题材的采访更要深入细致,不放过任何新闻线索和细节。毛主席教导我们说:“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新闻写作要从深入采访做起,而调查就是深入细致采访的过程,来不得半点虚假。所以说宣传专干或兼干们一定要深入实地、深入一线,要随警作战,了解访问当事人、见证者,挖掘事件背后蕴藏的新闻点和事实真相,掌握第一手资料,用丰富的笔墨和影像再现新闻事实。

2003年4月9日,一名被贵州和常德警方列为网上追逃对象43岁的贩毒犯罪嫌疑人范新祥因开枪拒捕,被民警果断击毙。随后,民警当场从范新祥所携挎包内缴获毒品海洛因100余克,仿六四手枪一支,枪膛内一颗子弹底火已经击发的哑弹一颗。事件发生后,做为市局的宣传专干,我第一时间携带照相机、摄像机赶到事发现场进行现场采访,为了避免网上不明真像的人恶意炒作,当了解掌握全部案情和抓捕过程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后,便在第一时间通知中央、省、市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等待第一时间发布的事件现场通稿。如此同时,在20分钟后《湖南常德一毒枭开枪拒捕被警方当场击毙》的新闻通稿,经局领导审核后,力排众议,便出现在各级媒体头条或显著位置。由于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引导,消除该事件被别有用心的人恶化的可能性。

着力提高涉警舆情处置与提高引导能力,笔者认为,(一)要多谋,做到有的放矢。一是提前谋划。我们在涉警舆情处置与引导中,应根据事件成因、性质、发生发展过程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作多个不同的预案,不疏漏、不遗漏任何细节,做到有的放矢。二是把握预期。对产生正面作用和负面影响的舆情信息要认真研读和研判,及时发现疑点、爆发点,提前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尽量消除其恶化的可能性。三是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舆情监控为指导,提前预警,在事件萌芽开始之时就提前处置;以信息发布为核心、公开透明,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专人负责、统一出口,用一个声音说话。以舆论引导为主导、疏堵结合,一方面要善待、善用、善管媒体,合理设置议题,牵着舆论和媒体鼻子走,另一方面,要实施24小时监控,及时封堵有害信息。(二)要多虑,做到胸有成竹。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关注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关注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关注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多方面、多角度去考虑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以柔克刚,转移视线。舆情事件发生后,做为宣传专干则应全方位掌握事件的整体情况,在正面引导效果不明显时,采取典型宣传、经验做法报道等方式,转移受众视线,起到围魏救赵的作用。二是加强和舆体的沟通协调,经营好关系。从我经历的“常德9.1年大案”、“常德11.11一中投毒案”、2012年鼎城区“毒贩持枪绑架人质被击毙案”、2015年“常德闹市持刀抢劫金店案”、“一疑患艾滋病嫌犯常德闹市被擒拒捕咬伤民警”等一些重大突发事件体会看,往往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会流言出现泛滥,给舆论处置带来压力。因此,只有及时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才能先声夺人,才能在第一时间把握舆论宣传的主动权,掌控着有利于事件解决的舆论环境,让那些不实的传闻和谣言没有产生、传播的空间和机会。三是在新闻出口上把好关、把好度。一是在政治理论的宣传上,要把好关,把好度;二是在重大案事件报道上,要把好关,把好度;三是在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宣传上要把好关、把好度;四是在宣传的品味和格调上,要把好关,把好度;在舆论监督上,要把好关,把好度;五是在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上,要把好关,把好度;六是在遵守宣传纪律上,把好关,把好度。(三)多记,做到温故知新。这里说的“记”,意为记录、提炼、升华、固定。每一个宣传专干或兼干都要善于总结教训、善于借鉴提炼、善于去伪存真,得到成功经验为我所用。每一次涉警舆情发生后,都能及时跟进,关注事态发生、发展、处置的全过程,通过信息研判、总结提炼,得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时,要多收集与本辖区情况类似、雷同的区域发生的典型事例,对别人已经形成的可行的、固有的模式、机制加以研判、改进和完善。通过对新近发生、以往发生的涉警舆情的总结、研判,不断融合、提炼,形成符合地方实情、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处置办法,并记录下来形成固定的机制。既建立了新的机制,又通过实践去检验,遇到类似涉警舆情处置也就能得心应手了。

2023年向公安前辈致敬发言范文汇总二

自2013年当的教育实践活动提出以来,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针对个别公职人员存在“散、懒、庸、低、浮、奢”现象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质量不高、上班纪律不严等突出问题,南皮镇党委以“正风肃纪”专项行动为契机,再加压,严要求,多措并举,适时“亮剑”,在全镇形成“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

一、主要领导带头转变,率先垂范。

结合正风肃纪专项行动,按照“十对照、十整治”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对照检查,认真整改,用自己的言行为下属起示范和表率作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

二、建立健全,严格规范。

针对个别同志缺乏自觉性的情况,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去加以规范,并通过重温各项规章制度,把不健全健全,把不完善的完善。通过学习规章制度,使全镇职工加深印象,做到心中有数,自觉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主要有以下:

一是深入一线抓落实。

在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对干部作风、工作进展、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督导,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造成负面影响的干部进行严肃处理。

二是触动思想正学风。

建立党委理论中心组每周一学习制度,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纪律规定。通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进行自我剖析,切实解决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局内干部多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多种方式强化学习,提升素质。

三是严肃纪律转作风。

强化机关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先后建立完善了机关事务管理、请销假、工作去向公示等工作制度。并成立专门督察组,在会风会纪、夜间值班、工作态度、工作形象、工作效能等方面,对各业务科室进行明察暗访,切实转变干部作风。

为切实把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五治”活动上,局党组书记、秘书工作局长明确提出从制度上、素质上、问责上、用人机制上,下大力开展“五治行动”。

进一步完善、梳理各项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了《市环保局党组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市环保局执法效能后督查制度》、《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规范》、《对“八项重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和“五个坚决不准、八个必须公开”及市环保局车辆管理制度、接待管理制度、重大事项上会制度。

2023年向公安前辈致敬发言范文汇总三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测试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情况;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向公安前辈致敬发言范文汇总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

(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

(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

(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

(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

(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作;

(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由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三章工作规范

第七条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检查民警大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在进行抽样性检查时,对确定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列出名单,存档备查。抽样性检查的次数和数量,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4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大灾隐患,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监督检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使用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手续;

(二)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合格的建筑,共建筑结构、功能、消防设施的使用或改变情况;

(三)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居(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太风天、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居(村)民柴草垛堆放情况,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乡镇民办消防队日常训练和执勤战备情况。"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非涉外的、初步申报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询问工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时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管辖的火灾进行统汁,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5日前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分别以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罚款超过500元、对单位罚款超过1000元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没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捎防机构印章,不得使用派出所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作出行政行为的公安派出所为被申请人。

第六章

业务建设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对分管消防工作的派出所领导及专(兼)职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由市(州)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考试合格后统一核发《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其他民警的业务培训由所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须建立下列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1、应监督检查单位防火档案;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档案)。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2、专(兼)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3、贵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4、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

5、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火灾统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和报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程序、工作时限、当事人的权利和办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考核、评比内容一并进行。

2023年向公安前辈致敬发言范文汇总五

人民警察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过程中,执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更要创先争优,敢为人先。现就我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的工作情况做一个自查总结。

公正观念在人民警察的职业生涯中使用得相当广泛,如“秉公执法”、“公断是非”、“办事公道”等。公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具体来说,公正执法既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执法人员做出的各种决定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执法面前更应该人人平等。无论行为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在执法机关面前得到正当平等的对待,因为他们都是执法活动的平等对象。这里所说的“正当平等的对待”,既包括违法必究的含义,当然也包括权利保护的含义。总之,公正执法应该是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除了具备熟练掌握法律、政策进行工作的业务水平外,做到执法公正,不偏不倚,不仅展示出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们这支执法队伍敢于并善于向国家、向人民负责任的道德责任感。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加快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有极强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容不得丝毫的偏差,如若执法不公,就会充斥大量“油水案、人情案、金钱美女案”、“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层出不穷,警匪一家,人民怨声载道,社会秩序混乱无章。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公,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乃至忽略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总体上看,广大人民警察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能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办案,自觉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勿庸讳言,目前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少数执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为,已成为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大障碍。

一、执法不公是当前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执法不公,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正确执法的一个现实问题,它是市场经济中各种消极因素在执法活动中的综合反映,也是当前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一个热点问题。客观地说,全国的执法状况总体上是好的,维护了社会局势的稳定,保护了公民和全社会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警察执法不公的现象在执法过程的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社会危害性,仅以其对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所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害来衡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对执法不公所引起的社会价值观念失衡及其不良影响有充分的认识。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危害主要在于:

第一,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国家法律形同虚设,导致社会无序化的蔓延,极大地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第二,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弱化与消减了公民的法制观念;第三,损毁了公安机关的威信,疏淡了警民、干群关系;第四,侵害了法律精神的根基——公正与正义。一次不公平的执法活动,其恶果甚至超过数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就现行的法律体制而言,完善法制固然重要,但防止执法不公却更重要。总的来讲,公安执法工作近几年来有了很大变化,执法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执法形象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执法公正问题的认识不足

有人认为,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就是执法公正了。这种观念是需要纠正的。另一种错误观念是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和片面地追求执法效率,忽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另外,有的执法人员把文明执法消极理解为放松管理甚至不敢管理,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作为的现象。

(二)少数警察执法责任意识不强

工作方法简单,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

1、该处理的不处理。表现为该报捕的案件不报捕;该劳教的不劳教;该治安处罚的不处罚;案件虽立上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作处理,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立案后不是积极去处理,而是等人来说情;有的案件填表拘留时,问题不少,人一送至看守所,却不管不问,拘留期限一到就放人,这类案件,是执法不公的一个主要方面。

2、该严肃处理的却降格处理。在查处治安案件中,该报劳教的不劳教,该拘留的不拘留,治安拘留占查处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一直在下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降格处理的问题。

3、该处理的难处理。对犯罪和违法行为本可以依法处理,却因客观外界因素的限制而不得不改变处理方式。如有的地方个别领导不能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干扰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使案件的办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该严肃处理的罚款处理。即以罚代刑、以罚代拘、以罚代教、以罚代审,罚款成为了万能钥匙。对已经查清的案件,一不看情节,二不看轻重,三不看社会效果,一律罚款了事。有的干警在开取罚没款中徇私舞弊,大肆贪污,“涌”出不少“公安大款”,这种行为是人民警察利用职权犯罪的最典型表现,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5、执法随意性大。主要反映在少数干警查处赌博、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时,不能准确把握罚款幅度,不看情节轻重、危害程度,一律给予最高额罚款,搞创收,设“小金库”,利用违法人员怕出丑、怕曝光的心态,大罚特罚,开口就是三千、五千,甚至上万。在此情况下,有的被处罚人千方百计找熟人说情,一旦遇到得力的说情人,办案人员大笔一挥又改成几百元,甚至全部勾消,这种处罚的随意性,严重损害了干警在群众中的形象。

6、有的干警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简单粗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致人伤残,酿成冤案。

7、少数干部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如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收取好处费。

人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

二、存在执法不公问题的主要原因

存在干警执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有体制不顺的影响,又有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诸多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从主观上讲,既有干警自身素质问题,又有思想观念、思想意识问题,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行政干预的影响

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社会上某些不正之风的影响,某些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长官意志严重,出于团体或个人利益,错误的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行为的正确性,造成了程度不同的执法不公。

(二)体制不顺的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在人员编制、经费、设备、后勤保障等诸多方面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执法时不得不左请示,右汇报,干警在执法中与某些地方利益、单位利益相冲突时,有的地方利用执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由当地管理的现行体制,在许多方面采取卡、压等手段,迫使干警秉承其旨意行事。有的干警因严格执法得罪当地负责人,被撤换、调离,以致有的干警为照顾各种关系,束手束脚,不敢大胆依法办事。

(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关于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有些条文比较笼统,对执法程序也不够重视。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留有过大的空间,对证据和程序的规定也不是很清晰,造成警察权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不发生极个别警察徇私舞弊的问题。所以应当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少数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高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精神和实质理解肤浅。为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近的来公安机关充实了相当一部分警力,除正规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外,也不乏之前从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员,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繁忙的公安业务工作使部分同志上岗前得不到相应的培训,使匆匆投入业务工作。于是“以罚代法”、“法随口出”者有之;不懂装懂,违法执法者有之;机械执法,有法不依者有之。②缺乏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处理问题时,要么畏首畏尾、互相推诿,要么只知道一味的“和稀泥”,使矛盾得到表面上的平息,并没有有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冷、硬、横的办事态度使公安队伍逐渐疏远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③在“权、钱、色”面前抵抗能力较差。公安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又处于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第一线,接触阴暗面较多,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职权,无疑使民警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重要目标。公安队伍中的少数意志薄弱者往往经不起考验,一旦权力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恶性膨胀,就会成为权、钱、色的俘虏,以致于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等案件时有发生。值得深思的是,在整个公安队伍的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数额很大的案件为数很少,而被烟、酒、吃、玩而诱入泥潭的则占有很大比重。可以这样说,权力、金钱、美色的腐蚀是当今公正执法的三大障碍,是公安干警执法的三大敌人。④干警个性主观上的惰性。一个人长期从事某一项单一的工作,无形当中就会形成一种惰性,应该说这也是一种自然现象。但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形成惰性,所造成的后果不敢想象。如现场晚去一步,痕迹物证就有可能灭失;证据收集不充分,案犯一翻供,就束手无策;法律文书上哪怕缺一项内容,法庭上就会成为废纸一张。公安机关处在维护两个稳定和管理治安的第一线,任务十分繁重,客观上给学法带来了一定困难,但是不爱学习才是主要因素,以致于许多法律精神没有认真消化吸收。个别干警对入党、提拔、福利待遇问题有看法就发泄在执法活动中,大搞违法乱纪或消极怠工,推卸责任,把案件能否攻克抛之脑后。

(五)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

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公安机关对如何建立、健全公安执法监督机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目前监督警察的机构仍然缺位,或者是监督机构分散,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即使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效力也不大。有的执法机关为完成任务,往往利用罚款作为内部收入来源,甚至下达了“抓人指标”,用这种指标打法律的擦边球,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可以约束。所以,明知是违法行为,依然活照干,人照抓。根据法律,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处。但遗憾的是,老百姓很少有人知道在被警察侵害时还可以获得这样的法律援助。

(六)意志以外的原因

人民警察执法不公,诸多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如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严重削弱人民警察的执法力度,也挫伤了干警秉公执法的积极性。

三、解决执法不公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执法公正必须从严治警。公安责任重,万事人为本。解决执法公正问题的关键在人,关键在从严治警。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公正观念。人民警察的公正观和社会主义公正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公正观念的核心就是维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人民警察树立公正观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客观要求。人民警察树立了公正观念,不仅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将有益于加快发展我国的政治民主制度。

(一)加强教育,端正执法思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法律公正精神的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密切警民关系乃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需要,更是衡量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素质和公安民警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强调公正执法特别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是民众的心声,因此,要教育广大民警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彻底摒弃“以管人者自居”的思想,按照江--同志“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指示精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叫响对法律负责的口号,把对党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一致起来,从而保证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障执法公正的规章制度

包括办案程序制度和组织人事制度等。在这方面,我国近年来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系统向公正执法迈进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执法公正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还缺少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机制,还缺少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机制。

(三)加快执法体制改革

如何实现司法权、监督权的分离,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是一个体制问题,需要加以研究。目前主要是要理顺有关人、财、物的管理、调配等关系,使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摆脱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保障执法公正。公安机关要严格把好进人关、用人关,依法任免、考核、培训干警,采取岗位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保持干警合理流动,从而避免长期形成的复杂人事关系的干扰。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

要以正在全国开展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长抓不懈,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干警的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和思想觉悟;要改变过去那种“重打击、轻管理,重使用、轻培训,重经验、轻科研,重自为、轻规范”的做法,组织在岗干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执法水平,向素质要警力;要引导干警向任长霞等一批先进典型人物学习,无私无畏,献身公安事业,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为己任,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此外,还要提高刑侦、治安、户政、交管、签证、信访等“窗口”行业的执法水平,树立公安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廉政建设

要抓紧建章立制,堵塞有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的漏洞,同时要树榜样、抓典型,大力宣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安队伍的党性党纪教育,使每个公安干警都自觉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对于少数干警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一经发现,必须严肃认真地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六)建立、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透明度,推进“警务公开”,是防止执法不公的重要条件。要做到执法公正,必须加强执法监督。人民警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是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也是公平正直得以实现的保证。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现有的纪检、监察、信访、法制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合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制度,尤其是对各类案件动作环节上的把关。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制,凡属重大案件或拟放人案件,必须经办案人员或有权组织集体讨论决定,防止领导和办案人员个人随意拍板。要加强经常性的执法大检查活动,及早着手,防止执法不公,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赏罚分明,对思想不纯的民警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对不清除的追究领导的责任,并明确追究何种责任。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行警务公开,各级公安机关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进一步疏通信访渠道,让老百姓去介入,加强信息沟通,拓宽监督渠道,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和广度,把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度和干警的执法状况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衡量政绩的标准,进一步防止执法不公,保证执法活动正确进行。公民或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2023年向公安前辈致敬发言范文汇总六

近期我旗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群众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为有效控制发案,坚决扭转发案快速上升态势,力争实现“两升两降”的工作目标,切实减少人民群众损失,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加大对宣传防范的工作部署,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末,在全旗范围内开展防范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集中宣传的活动,为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全旗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自治区领导同志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提升政治站位,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进一步完善思路、创新打法,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的总体原则,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财产安全的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坚决遏制住其高发多发势头。

通过此次集中宣传活动,要努力实现发案数明显下降、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数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在保证打击犯罪主业不动摇的同时,也要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各地要以“织密防护网、筑牢防火墙、守护千万家”为主题,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厅、市局的工作部署,确保此次集中宣传活动起到实效,现提出以下几点工作措施:

(一)营造氛围,集中宣传

各所队室要尽快梳理辖区高发、多发、易发的诈骗类型,针对各类诈骗的作案手段及防范要点,在广场、车站等人流密集场所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规模较大的集中宣传活动,增强群众防范意识,营造防范电信诈骗氛围,此项工作由刑警大队牵头。

(二)针对重点,严防大案

开展一轮专题培训,针对公司企业负责人、财会人员进行重点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开展“签署告知书”的活动,强化对财会人员等高危群体的宣传防范工作,确保每名财会人员都能正确识别主要针对财务人员的各类诈骗手段,严防大额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于5月底之前,以辖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企业财会人员集中开展专题培训会,此项工作由刑警大队和派出所共同完成,派出所负责组织协调会议,刑警大队负责讲解。

(三)依托社区,深入宣传

一是召开警情通报会。各派出所要协同街道办、社区,组织开展一次辖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场所负责人或物业安保负责人参加的防范电信诈骗警情通报会。社区民警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居民代表、物业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的防范电信诈骗警情通报会。

二是开展入户走访活动。结合社区民警下社区巡逻走访工作,社区民警可带领业主委员会、物业代表、志愿者队伍针对易受骗人群开展“入户式”宣传。

三是开展校园集中宣传活动。派出所社区民警要深入各学校,以学校师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范电信诈骗专题宣传活动。

四是设置一批宣传展板。要组织、指导辖区银行、医院等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社区的主要出入口、电梯等醒目位置设置防范电信诈骗宣传展板,张贴或播放防范宣传资料,开展广泛宣传。

五是发放一批宣传资料。要结合辖区实际设计制作一批宣传资料,各派出所要会同群防群治力量,结合日常巡逻工作,向沿街各单位发放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资料,扫除盲点,扩大受众。

(四)联合宣传,拓宽领域

要借助公共媒体开展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宣传内容,通过案例讲解各类诈骗犯罪的手段和防范要点。对于已经破获的电信诈骗类案件,要进行专题宣传,营造出良好舆论氛围。

(五)旗局牵头,合力宣传

旗局要在人流密集地组织一次反电诈宣传活动,调动人民群众同各类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浓厚氛围,再掀电信诈骗宣传热潮。

(六)因地制宜,开展调研

刑警大队要安排专人完成一次调研活动,针对各地近三年的受害群众受骗情况进行一次梳理,分析、总结受害群体的特点,如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经济状况等,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一)注意宣传形式,提高宣传实效。各所队室要注意宣传形式,避免拉标语、喊口号等简单应付,一定要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结合本辖区多发案件特点,通过各级媒体及街面各个led屏幕循环滚动播放防电信诈骗画面、字幕以及案例,深入居民小区制作防电信诈骗宣传牌、安装于各小区楼道口,使那些不上网、不看报的老人在家门口也能了解到防范电信诈骗知识,并且要及时反映出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的举措成效、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宣传防范知识,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揭露犯罪手法和危害,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群众防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防范电信诈骗氛围。

(二)扩大宣传范围,争取最佳宣传效果。各所队室在集中宣传期间,要主动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建立畅通的宣传通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传统模式及互联网新媒体,组织力量“进社区、进银行、进校园、进营业厅”的“四进”活动,全方位多层次的开展宣传活动。要及时向公众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报警投诉平台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在全社会营造防骗反骗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所队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工作,每月10日、25日上报工作进展(要写明组织开展宣传方式、渠道、过程、范围等具体宣传工作内容。

2023年向公安前辈致敬发言范文汇总七

人民警察是一支执法队伍,肩负着依照国家法律打击和防范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活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人民警察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过程中,执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更要创先争优,敢为人先。现就我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的工作情况做一个自查总结。

公正观念在人民警察的职业生涯中使用得相当广泛,如“秉公执法”、“公断是非”、“办事公道”等。公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具体来说,公正执法既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执法人员做出的各种决定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执法面前更应该人人平等。无论行为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在执法机关面前得到正当平等的对待,因为他们都是执法活动的平等对象。这里所说的“正当平等的对待”,既包括违法必究的含义,当然也包括权利保护的含义。总之,公正执法应该是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除了具备熟练掌握法律、政策进行工作的业务水平外,做到执法公正,不偏不倚,不仅展示出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们这支执法队伍敢于并善于向国家、向人民负责任的道德责任感。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加快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有极强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容不得丝毫的偏差,如若执法不公,就会充斥大量“油水案、人情案、金钱美女案”、“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层出不穷,警匪一家,人民怨声载道,社会秩序混乱无章。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公,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乃至忽略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总体上看,广大人民警察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能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办案,自觉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勿庸讳言,目前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少数执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为,已成为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大障碍。

执法不公,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正确执法的一个现实问题,它是市场经济中各种消极因素在执法活动中的综合反映,也是当前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一个热点问题。客观地说,全国的执法状况总体上是好的,维护了社会局势的稳定,保护了公民和全社会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警察执法不公的现象在执法过程的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社会危害性,仅以其对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所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害来衡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对执法不公所引起的社会价值观念失衡及其不良影响有充分的认识。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危害主要在于:

第一,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国家法律形同虚设,导致社会无序化的蔓延,极大地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第二,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弱化与消减了公民的法制观念;第三,损毁了公安机关的威信,疏淡了警民、干群关系;第四,侵害了法律精神的根基--公正与正义。一次不公平的执法活动,其恶果甚至超过数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就现行的法律体制而言,完善法制固然重要,但防止执法不公却更重要。总的来讲,公安执法工作近几年来有了很大变化,执法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执法形象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执法公正问题的认识不足

有人认为,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就是执法公正了。这种观念是需要纠正的。另一种错误观念是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和片面地追求执法效率,忽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另外,有的执法人员把文明执法消极理解为放松管理甚至不敢管理,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作为的现象。

(二)少数警察执法责任意识不强

工作方法简单,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

1、该处理的不处理。表现为该报捕的案件不报捕;该劳教的不劳教;该治安处罚的不处罚;案件虽立上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作处理,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立案后不是积极去处理,而是等人来说情;有的案件填表拘留时,问题不少,人一送至看守所,却不管不问,拘留期限一到就放人,这类案件,是执法不公的一个主要方面。

2、该严肃处理的却降格处理。在查处治安案件中,该报劳教的不劳教,该拘留的不拘留,治安拘留占查处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一直在下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降格处理的问题。

3、该处理的难处理。对犯罪和违法行为本可以依法处理,却因客观外界因素的限制而不得不改变处理方式。如有的地方个别领导不能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干扰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使案件的办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该严肃处理的罚款处理。即以罚代刑、以罚代拘、以罚代教、以罚代审,罚款成为了万能钥匙。对已经查清的案件,一不看情节,二不看轻重,三不看社会效果,一律罚款了事。有的干警在开取罚没款中徇私舞弊,大肆贪污,“涌”出不少“公安大款”,这种行为是人民警察利用职权犯罪的最典型表现,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5、执法随意性大。主要反映在少数干警查处赌博、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时,不能准确把握罚款幅度,不看情节轻重、危害程度,一律给予最高额罚款,搞创收,设“小金库”,利用违法人员怕出丑、怕曝光的心态,大罚特罚,开口就是三千、五千,甚至上万。在此情况下,有的被处罚人千方百计找熟人说情,一旦遇到得力的说情人,办案人员大笔一挥又改成几百元,甚至全部勾消,这种处罚的随意性,严重损害了干警在群众中的形象。

6、有的干警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简单粗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致人伤残,酿成冤案。

7、少数干部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如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收取好处费。

人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

存在干警执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有体制不顺的影响,又有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诸多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从主观上讲,既有干警自身素质问题,又有思想观念、思想意识问题,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行政干预的影响

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社会上某些不正之风的影响,某些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长官意志严重,出于团体或个人利益,错误的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行为的正确性,造成了程度不同的执法不公。

(二)体制不顺的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在人员编制、经费、设备、后勤保障等诸多方面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执法时不得不左请示,右汇报,干警在执法中与某些地方利益、单位利益相冲突时,有的地方利用执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由当地管理的现行体制,在许多方面采取卡、压等手段,迫使干警秉承其旨意行事。有的干警因严格执法得罪当地负责人,被撤换、调离,以致有的干警为照顾各种关系,束手束脚,不敢大胆依法办事。

(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关于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有些条文比较笼统,对执法程序也不够重视。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留有过大的空间,对证据和程序的规定也不是很清晰,造成警察权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不发生极个别警察徇私舞弊的问题。所以应当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少数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高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精神和实质理解肤浅。为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近的来公安机关充实了相当一部分警力,除正规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外,也不乏之前从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员,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繁忙的公安业务工作使部分同志上岗前得不到相应的培训,使匆匆投入业务工作。于是“以罚代法”、“法随口出”者有之;不懂装懂,违法执法者有之;机械执法,有法不依者有之。②缺乏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处理问题时,要么畏首畏尾、互相推诿,要么只知道一味的“和稀泥”,使矛盾得到表面上的平息,并没有有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冷、硬、横的办事态度使公安队伍逐渐疏远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③在“权、钱、色”面前抵抗能力较差。公安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又处于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第一线,接触阴暗面较多,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职权,无疑使民警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重要目标。公安队伍中的少数意志薄弱者往往经不起考验,一旦权力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恶性膨胀,就会成为权、钱、色的俘虏,以致于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等案件时有发生。值得深思的是,在整个公安队伍的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数额很大的案件为数很少,而被烟、酒、吃、玩而诱入泥潭的则占有很大比重。可以这样说,权力、金钱、美色的腐蚀是当今公正执法的三大障碍,是公安干警执法的三大敌人。④干警个性主观上的惰性。一个人长期从事某一项单一的工作,无形当中就会形成一种惰性,应该说这也是一种自然现象。但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形成惰性,所造成的后果不敢想象。如现场晚去一步,痕迹物证就有可能灭失;证据收集不充分,案犯一翻供,就束手无策;法律文书上哪怕缺一项内容,法庭上就会成为废纸一张。公安机关处在维护两个稳定和管理治安的第一线,任务十分繁重,客观上给学法带来了一定困难,但是不爱学习才是主要因素,以致于许多法律精神没有认真消化吸收。个别干警对入党、提拔、福利待遇问题有看法就发泄在执法活动中,大搞违法乱纪或消极怠工,推卸责任,把案件能否攻克抛之脑后。

(五)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

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公安机关对如何建立、健全公安执法监督机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目前监督警察的机构仍然缺位,或者是监督机构分散,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即使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效力也不大。有的执法机关为完成任务,往往利用罚款作为内部收入来源,甚至下达了“抓人指标”,用这种指标打法律的擦边球,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可以约束。所以,明知是违法行为,依然活照干,人照抓。根据法律,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处。但遗憾的是,老百姓很少有人知道在被警察侵害时还可以获得这样的法律援助。

(六)意志以外的原因

人民警察执法不公,诸多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如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严重削弱人民警察的执法力度,也挫伤了干警秉公执法的积极性。

执法公正必须从严治警。公安责任重,万事人为本。解决执法公正问题的关键在人,关键在从严治警。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公正观念。人民警察的公正观和社会主义公正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公正观念的核心就是维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人民警察树立公正观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客观要求。人民警察树立了公正观念,不仅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将有益于加快发展我国的政治民主制度。

(一)加强教育,端正执法思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法律公正精神的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密切警民关系乃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需要,更是衡量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素质和公安民警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强调公正执法特别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是民众的心声,因此,要教育广大民警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彻底摒弃“以管人者自居”的思想,按照江--同志“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指示精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叫响对法律负责的口号,把对党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一致起来,从而保证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障执法公正的规章制度

包括办案程序制度和组织人事制度等。在这方面,我国近年来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系统向公正执法迈进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执法公正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还缺少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机制,还缺少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机制。

(三)加快执法体制改革

如何实现司法权、监督权的分离,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是一个体制问题,需要加以研究。目前主要是要理顺有关人、财、物的管理、调配等关系,使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摆脱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保障执法公正。公安机关要严格把好进人关、用人关,依法任免、考核、培训干警,采取岗位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保持干警合理流动,从而避免长期形成的复杂人事关系的干扰。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

要以正在全国开展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长抓不懈,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干警的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和思想觉悟;要改变过去那种“重打击、轻管理,重使用、轻培训,重经验、轻科研,重自为、轻规范”的做法,组织在岗干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执法水平,向素质要警力;要引导干警向任长霞等一批先进典型人物学习,无私无畏,献身公安事业,以维护社会的x久安为己任,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此外,还要提高刑侦、治安、户政、交管、签证、信访等“窗口”行业的执法水平,树立公安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廉政建设

要抓紧建章立制,堵塞有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的漏洞,同时要树榜样、抓典型,大力宣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安队伍的党性党纪教育,使每个公安干警都自觉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对于少数干警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一经发现,必须严肃认真地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六)建立、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透明度,推进“警务公开”,是防止执法不公的重要条件。要做到执法公正,必须加强执法监督。人民警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是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也是公平正直得以实现的保证。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现有的纪检、监察、信访、法制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合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制度,尤其是对各类案件动作环节上的把关。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制,凡属重大案件或拟放人案件,必须经办案人员或有权组织集体讨论决定,防止领导和办案人员个人随意拍板。要加强经常性的执法大检查活动,及早着手,防止执法不公,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赏罚分明,对思想不纯的民警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对不清除的追究领导的责任,并明确追究何种责任。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行警务公开,各级公安机关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进一步疏通信访渠道,让老百姓去介入,加强信息沟通,拓宽监督渠道,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和广度,把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度和干警的执法状况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衡量政绩的标准,进一步防止执法不公,保证执法活动正确进行。公民或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2023年向公安前辈致敬发言范文汇总八

人民警察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过程中,执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更要创先争优,敢为人先。现就我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来的工作情况做一个自查总结。

公正观念在人民警察的职业生涯中使用得相当广泛,如“秉公执法”、“公断是非”、“办事公道”等。公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具体来说,公正执法既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执法人员做出的各种决定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执法面前更应该人人平等。无论行为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在执法机关面前得到正当平等的对待,因为他们都是执法活动的平等对象。这里所说的“正当平等的对待”,既包括违法必究的含义,当然也包括权利保护的含义。总之,公正执法应该是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除了具备熟练掌握法律、政策进行工作的业务水平外,做到执法公正,不偏不倚,不仅展示出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们这支执法队伍敢于并善于向国家、向人民负责任的道德责任感。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加快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有极强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容不得丝毫的偏差,如若执法不公,就会充斥大量“油水案、人情案、金钱美女案”、“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层出不穷,警匪一家,人民怨声载道,社会秩序混乱无章。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公,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乃至忽略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总体上看,广大人民警察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能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办案,自觉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勿庸讳言,目前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少数执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为,已成为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大障碍。

执法不公,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正确执法的一个现实问题,它是市场经济中各种消极因素在执法活动中的综合反映,也是当前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一个热点问题。客观地说,全国的执法状况总体上是好的,维护了社会局势的稳定,保护了公民和全社会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警察执法不公的现象在执法过程的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社会危害性,仅以其对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所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害来衡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对执法不公所引起的社会价值观念失衡及其不良影响有充分的认识。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危害主要在于:

第一,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国家法律形同虚设,导致社会无序化的蔓延,极大地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第二,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弱化与消减了公民的法制观念;第三,损毁了公安机关的威信,疏淡了警民、干群关系;第四,侵害了法律精神的根基——公正与正义。一次不公平的执法活动,其恶果甚至超过数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就现行的法律体制而言,完善法制固然重要,但防止执法不公却更重要。总的来讲,公安执法工作近几年来有了很大变化,执法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执法形象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执法公正问题的认识不足

有人认为,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就是执法公正了。这种观念是需要纠正的。另一种错误观念是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和片面地追求执法效率,忽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另外,有的执法人员把文明执法消极理解为放松管理甚至不敢管理,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作为的现象。

(二)少数警察执法责任意识不强

工作方法简单,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

1、该处理的不处理。表现为该报捕的案件不报捕;该劳教的不劳教;该治安处罚的不处罚;案件虽立上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作处理,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立案后不是积极去处理,而是等人来说情;有的案件填表拘留时,问题不少,人一送至看守所,却不管不问,拘留期限一到就放人,这类案件,是执法不公的一个主要方面。

2、该严肃处理的却降格处理。在查处治安案件中,该报劳教的不劳教,该拘留的不拘留,治安拘留占查处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一直在下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降格处理的问题。

3、该处理的难处理。对犯罪和违法行为本可以依法处理,却因客观外界因素的限制而不得不改变处理方式。如有的地方个别领导不能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干扰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使案件的办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该严肃处理的罚款处理。即以罚代刑、以罚代拘、以罚代教、以罚代审,罚款成为了万能钥匙。对已经查清的案件,一不看情节,二不看轻重,三不看社会效果,一律罚款了事。有的干警在开取罚没款中徇私舞弊,大肆贪污,“涌”出不少“公安大款”,这种行为是人民警察利用职权犯罪的最典型表现,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5、执法随意性大。主要反映在少数干警查处赌博、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时,不能准确把握罚款幅度,不看情节轻重、危害程度,一律给予最高额罚款,搞创收,设“小金库”,利用违法人员怕出丑、怕曝光的心态,大罚特罚,开口就是三千、五千,甚至上万。在此情况下,有的被处罚人千方百计找熟人说情,一旦遇到得力的说情人,办案人员大笔一挥又改成几百元,甚至全部勾消,这种处罚的随意性,严重损害了干警在群众中的形象。

6、有的干警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简单粗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致人伤残,酿成冤案。

7、少数干部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如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收取好处费。

人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

存在干警执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有体制不顺的影响,又有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诸多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从主观上讲,既有干警自身素质问题,又有思想观念、思想意识问题,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行政干预的影响

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社会上某些不正之风的影响,某些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长官意志严重,出于团体或个人利益,错误的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行为的正确性,造成了程度不同的执法不公。

(二)体制不顺的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在人员编制、经费、设备、后勤保障等诸多方面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执法时不得不左请示,右汇报,干警在执法中与某些地方利益、单位利益相冲突时,有的地方利用执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由当地管理的现行体制,在许多方面采取卡、压等手段,迫使干警秉承其旨意行事。有的干警因严格执法得罪当地负责人,被撤换、调离,以致有的干警为照顾各种关系,束手束脚,不敢大胆依法办事。

(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关于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有些条文比较笼统,对执法程序也不够重视。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留有过大的空间,对证据和程序的规定也不是很清晰,造成警察权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不发生极个别警察徇私舞弊的问题。所以应当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少数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高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精神和实质理解肤浅。为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近的来公安机关充实了相当一部分警力,除正规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外,也不乏之前从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员,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繁忙的公安业务工作使部分同志上岗前得不到相应的培训,使匆匆投入业务工作。于是“以罚代法”、“法随口出”者有之;不懂装懂,违法执法者有之;机械执法,有法不依者有之。②缺乏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处理问题时,要么畏首畏尾、互相推诿,要么只知道一味的“和稀泥”,使矛盾得到表面上的平息,并没有有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冷、硬、横的办事态度使公安队伍逐渐疏远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③在“权、钱、色”面前抵抗能力较差。公安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又处于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第一线,接触阴暗面较多,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职权,无疑使民警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重要目标。公安队伍中的少数意志薄弱者往往经不起考验,一旦权力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恶性膨胀,就会成为权、钱、色的俘虏,以致于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等案件时有发生。值得深思的是,在整个公安队伍的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数额很大的案件为数很少,而被烟、酒、吃、玩而诱入泥潭的则占有很大比重。可以这样说,权力、金钱、美色的腐蚀是当今公正执法的三大障碍,是公安干警执法的三大敌人。④干警个性主观上的惰性。一个人长期从事某一项单一的工作,无形当中就会形成一种惰性,应该说这也是一种自然现象。但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形成惰性,所造成的后果不敢想象。如现场晚去一步,痕迹物证就有可能灭失;证据收集不充分,案犯一翻供,就束手无策;法律文书上哪怕缺一项内容,法庭上就会成为废纸一张。公安机关处在维护两个稳定和管理治安的第一线,任务十分繁重,客观上给学法带来了一定困难,但是不爱学习才是主要因素,以致于许多法律精神没有认真消化吸收。个别干警对入党、提拔、福利待遇问题有看法就发泄在执法活动中,大搞违法乱纪或消极怠工,推卸责任,把案件能否攻克抛之脑后。

(五)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

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公安机关对如何建立、健全公安执法监督机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目前监督警察的机构仍然缺位,或者是监督机构分散,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即使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效力也不大。有的执法机关为完成任务,往往利用罚款作为内部收入来源,甚至下达了“抓人指标”,用这种指标打法律的擦边球,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可以约束。所以,明知是违法行为,依然活照干,人照抓。根据法律,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处。但遗憾的是,老百姓很少有人知道在被警察侵害时还可以获得这样的法律援助。

(六)意志以外的原因

人民警察执法不公,诸多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如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严重削弱人民警察的执法力度,也挫伤了干警秉公执法的积极性。

执法公正必须从严治警。公安责任重,万事人为本。解决执法公正问题的关键在人,关键在从严治警。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公正观念。人民警察的公正观和社会主义公正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公正观念的核心就是维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人民警察树立公正观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客观要求。人民警察树立了公正观念,不仅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将有益于加快发展我国的政治民主制度。

(一)加强教育,端正执法思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法律公正精神的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密切警民关系乃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需要,更是衡量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素质和公安民警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强调公正执法特别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是民众的心声,因此,要教育广大民警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彻底摒弃“以管人者自居”的思想,按照江--同志“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指示精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叫响对法律负责的口号,把对党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一致起来,从而保证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障执法公正的规章制度

包括办案程序制度和组织人事制度等。在这方面,我国近年来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系统向公正执法迈进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执法公正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还缺少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机制,还缺少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机制。

(三)加快执法体制改革

如何实现司法权、监督权的分离,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是一个体制问题,需要加以研究。目前主要是要理顺有关人、财、物的管理、调配等关系,使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摆脱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保障执法公正。公安机关要严格把好进人关、用人关,依法任免、考核、培训干警,采取岗位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保持干警合理流动,从而避免长期形成的复杂人事关系的干扰。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

要以正在全国开展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长抓不懈,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干警的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和思想觉悟;要改变过去那种“重打击、轻管理,重使用、轻培训,重经验、轻科研,重自为、轻规范”的做法,组织在岗干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执法水平,向素质要警力;要引导干警向任长霞等一批先进典型人物学习,无私无畏,献身公安事业,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为己任,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此外,还要提高刑侦、治安、户政、交管、签证、信访等“窗口”行业的执法水平,树立公安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廉政建设

要抓紧建章立制,堵塞有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的漏洞,同时要树榜样、抓典型,大力宣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安队伍的党性党纪教育,使每个公安干警都自觉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对于少数干警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一经发现,必须严肃认真地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六)建立、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透明度,推进“警务公开”,是防止执法不公的重要条件。要做到执法公正,必须加强执法监督。人民警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是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也是公平正直得以实现的保证。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现有的纪检、监察、信访、法制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合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制度,尤其是对各类案件动作环节上的把关。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制,凡属重大案件或拟放人案件,必须经办案人员或有权组织集体讨论决定,防止领导和办案人员个人随意拍板。要加强经常性的执法大检查活动,及早着手,防止执法不公,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赏罚分明,对思想不纯的民警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对不清除的追究领导的责任,并明确追究何种责任。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行警务公开,各级公安机关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进一步疏通信访渠道,让老百姓去介入,加强信息沟通,拓宽监督渠道,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和广度,把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度和干警的执法状况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衡量政绩的标准,进一步防止执法不公,保证执法活动正确进行。公民或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2023年向公安前辈致敬发言范文汇总九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着力锻造一支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公安铁军。这明确了新时代我国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属性、根本要求、根本使命、根本方向。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以政治建警完成灵魂铸造,以改革强警回应时代使命,以科技兴警把握未来趋势,以从严治警确定底线要求,将公安队伍建设成为一支高素质铁军,推动公安工作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作出更大的贡献。

公安队伍的历史传承决定了其政治基因。我国的公安队伍,其历史渊源来自人民解放军。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即将人民解放军的部分部队改编为隶属于公安部的公安军,此后逐渐发展成为公安干警队伍,成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正是这样的历史渊源,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公安队伍是一支讲政治、有灵魂的革命化队伍,而绝不等同于西方形式主义法治中以“政治中立”自居的执法官僚机器。

我国公安队伍独特的政治基因,首先在于对党的绝对忠诚。在思想上始终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依据党的思想指引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组织上始终保持着党在公安队伍中的绝对领导,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正是这种对党的绝对忠诚,保证了在革命、建设与改革年代中,面对各种艰难险阻能够不怕牺牲争取胜利。我国公安队伍独特的政治基因,也体现为对人民的无限热爱,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加以捍卫。

对党的绝对忠诚,对人民的无限热爱,决定了公安队伍的政治属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坚持政治建警,就是要从公安队伍的政治基因提炼其中最核心的精神,将政治思想理论与理想信念教育贯彻于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之中,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确保公安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政治本色,铸造公安这支铁军对党忠诚的不朽政治灵魂。要从政治上建设和掌握公安机关,引导全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选好配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级公安机关要完善对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的督促检查、问效问责机制,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政治建警,意味着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能够清醒地意识到“公安姓党”的鲜明政治属性,意识到公安机关是党和人民手中掌握的从不变色的“刀把子”,意识到公安的各方面工作都显示出明确的政治效果。

锻造一支高素质公安铁军,改革是推动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无论是社会安全与社会管理方面都,给公安队伍提出了新问题、新挑战。当存在与实践不相适应、束缚公安队伍战斗力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时,就必须通过改革加以改造,向改革要战斗力。

改革强警,意味着坚持在改革中增强动力和活力,深入推进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加快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体现实战化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警务体系,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改革,必须充分坚持实践导向,不是基于来自西方的理论去进行书斋中的设计,而是立足于中国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加以提炼总结,进行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实践精神的改革。面对新时代对公安队伍的要求,改革强警,最重要的是必须健全完善警务管理体系,以警务管理体系的改革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核心内容。警务管理体系的改革,目标在于提升警务效能,建立起适合公安机关高效回应社会需求的管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行扁平化管理,把机关做精、把警种做优、把基层做强、把基础做实,加快构建职能科学、事权清晰、指挥顺畅、运行高效的公安机关机构职能体系。要树立大抓基层、大抓基础的导向,推动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升基层战斗力。要深化同机构改革配套的相关政策制度改革,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力量资源配置,加强机构人员职能整合、业务工作融合、机制流程衔接。”这就为改革的具体实施提出了顶层设计,改革就是要按照扁平化管理、专业化建设、实战化运行的要求,做精机关、做优警种、做强基层、做实基础,积极构建务实高效的警务运行体制机制。通过管理体系的改革,要进一步明晰职能定位、理顺事权关系、优化组织管理、规范机构设置,从有利于发挥实战效能的角度出发,在市县公安机关积极推行大部门、大警种制,全力解决警力资源分散等制约战斗力提升的突出问题。

改革的深层推进,就必须充分向基层深入,体现在对基层战斗力的强化。公安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解决问题的难点也在基层,基层是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基础。通过改革,就是要从体制机制、警力配备、经费装备等方面着手,将各方面资源向基层下沉,增强基层实力。通过改革,就是要解放基层受到的不合理体制制约,激发基层活力。通过改革,就是要通过增强基层战斗力,为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警务组织体系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奠定基础。

面对新时代向公安工作与公安队伍提出的新问题、新任务、新挑战,改革强警是公安队伍的时代使命。通过改革强警,建立一支体制科学、管理合理、行动高效的高素质过硬队伍,使之成为一支能够回应党和人民提出的要求、具有坚强战斗力的铁军。

公安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不能仅仅依靠强力去完成其工作任务,而必须运用专业手段,寻求最合理、最有效的工作手段,而这就离不开科技条件的支持。运用科技手段,能够增强对社会风险的监测和防控能力,能够丰富对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手段,能够改进服务人民群众的效率和质量。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科技因素所发挥的影响就更为突出了。科技的进步增加了社会风险的类型,科技的进步也导致了新的犯罪形式,科技的进步还提升了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管理服务的需求,公安机关必须要增强自己运用科技手段的能力,不断吸收科技前沿的最新成果,面向新时代的科技发展去提升战斗力。

科技兴警,意味着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使公安队伍成为一支具有高科技含量的现代化铁军。高素质需要通过高科技体现,高科技进一步提升高素质。科技兴警,包含了各类新兴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这些技术既可以用于直接处理社会风险防控、犯罪的打击预防,也可以用于向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社会管理服务。

在科技兴警的过程中,立足于当代的科技发展状态与趋势,一个关键的方面就是对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学习与运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目前的科技发展已经进入到这样一个智能时代,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应用不断深入和扩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日常的社会生活。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不能充分运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就无法驾驭当下这个智能时代的社会,无法回应党和人民在新时代对于公安机关的期望与要求。因此,科技兴警的核心内容就是全方位吸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全力打造“智慧公安”。

通过打造“智慧公安”实现科技兴警,要通过智能技术全面加强对社会面的观察、预测与反应,同时打通各部门、各领域的数据壁垒,对所获取的社会各方面数据进行智能分析,从而使公安有能力精准并高效介入到需要干预的社会领域,全面增强直接面向具体工作任务的战斗力。同时,智慧公安的建设,也能够作用于警务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智能技术建立更为扁平高效的警务管理体系,能够在更高效的公安体系内部分享并运用信息,从而提升公安队伍的管理与行动效率,为执行各项具体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综合保障。

科技兴警,是推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必由之路。实现科技兴警,就是要在科技创新中不断锐意进取,以推进公安大数据平台规划建设为着力点,推动科技创新成果与公安工作深度融合,健全完全适应实战化要求的警务运行机制,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安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和现代化。通过科技兴警,将公安队伍打造成为一支充分把握时代的发展趋势,面向未来、赢得未来的高科技铁军。

锻造一支高素质公安铁军,从严治警一刻都不能放松。公安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机关,在现代社会中拥有强大的力量对于社会生活各方面进行规制和干预。正是由于这种权力的强大和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具有显著的影响,对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建构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必须通过从严治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这种强大的权力在法律、规章与纪律所设定的轨道之内运行,确保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从严治警,要求必须严格依法治警、严格执法。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承担着重要职责。公安执法工作结合了行政与司法两方面性质,既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也对于公正司法有重要影响,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特别强调公安队伍与公安工作的法治化,确保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对自身权力行使的约束,严格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程序进行执法活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依法治警实现从严治警,就是要在公安工作中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和每一个执法环节,着力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完善的执法制度标准和运行机制,是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效保障。通过不断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构建严密的执法管理监督制约体系,使执法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公安姓党”这一鲜明的政治属性,也明确了从严治警既要依法治警,也要依规治警。公安队伍是一支始终听党指挥的队伍,这就决定了党内法规同样是从严治警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党内法规通过制定更为严格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实现党内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从而共同推进在党领导下的全面依法治国。公安队伍在履行各类型任务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模范地遵守党规党纪的规定,并且意识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以此作为更高标准严格要求。

从严治警不仅包括依法治警、依规治警,还包括高标准严要求的作风建设。公安队伍的光荣历史,塑造了这支铁军铁一般的纪律作风,这样的优良作风,必须始终得到充分的传承发扬。因此,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党规党纪的同时,还必须更进一步以公安队伍优良作风的传统作为从严治警的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警营风气。通过作风建设,确保公安队伍在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自觉从严要求,使全警真正养成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高度自觉。

通过从严治警,确保公安的执法工作按照党纪国法的要求规范执行,权力的运行不越雷池一步,在工作的全方位环节中始终恪守底线要求,从而将公安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具有严明纪律与优良作风的高素质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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