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浙江毕业设计范文费用(优秀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16:53:24 页码:14
浙江毕业设计范文费用(优秀8篇)
2023-11-23 16:53:24    小编:ZTFB

勇敢面对失败和挑战,才能真正体会到成功的甜蜜和幸福。总结是对过去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可以帮助我们不断成长和进步。希望大家通过阅读这些范文,能够提高自己的总结写作水平。

浙江毕业设计范文费用篇一

2017年浙江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月13日至27日,2017年浙江二级建造师考试定于5月20日至21日举行,那么,2017年浙江二级建造师报名费用是多少呢?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年浙江二级建造师报名费用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为每人每科55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为每人75元。考生的交费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各市和义乌市人事(人力资源)考试办公室,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6〕145 号)和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下午:2:00-4: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考点分别设置在省直、各设区市及义乌市。

二、试题题型和考试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题型为客观题,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在答题卡对应位置上分别用 2b 铅笔填涂作答和用黑色墨水笔书写作答。各科试卷卷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另发草稿纸。考试命题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 年版)。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和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储存功能)。答题前考生务必先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和注意事项,按提示涂写基本信息和作答。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入场,开考 5 分钟后不得入场;严禁将电子通讯工具、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题卡带出考场。

三、报考事项。报考人员于2月13日至27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直接完成报名和缴费程序。

(一)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作出符合报考条件等真实性承诺后如实填报“报名表”,同时上传电子证件照(照片要求及处理帮助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报考人员在填报完信息,并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报名表”,随后进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后信息不能再作更改,打印的“报名表”供考生留存备查)。

(二)凡 2016 年此项考试交费成功的人员,并继续报考原级别和专业的,按“老考生”报名,其他人员均按“新考生”报名(特别注意:如果老考生更换级别或专业按新考生报名的,原合格成绩不能使用)。对已通过某一专业成绩的人员,可在6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其它一个专业科目报名,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相应专业”。

(三)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可于5月15日至19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和打印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和考试。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为每人每科55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为每人75元。考生的交费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五)由于此项考试报名、交费、打印准考证等全过程均由报考人员在网上完成,因此报考人员要务必认真核对报名信息和信守承诺。如属报考人员填错信息、传错照片、报错考区或报名点、选错考试级别或科目、未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原因,造成考试、注册等受影响的,需由报考人员自担责任。

四、考试成绩公布及成绩合格证明。考试成绩经省有关部门核准后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考试成绩,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或报考相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上网下载成绩合格证明。考生可凭成绩合格证明参加继续教育和申请注册(继续教育和注册事项按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考务组织及要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多,影响大,备受社会关注,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今年是实行电子成绩合格证明后的第二年,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与教育、公安、经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选好考点和监考人员,严肃考风考纪管理。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纪律者,一经发现,按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和我省对人事考试违纪违规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浙人社发〔2014〕140号)处理,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编辑推荐:

浙江毕业设计范文费用篇二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一)旅游中等职业学校导游专业2017年毕业生可以报考,考试合格且取得毕业证书,方可领取“导游资格证书”。

(二)已经获得中文导游资格,加试外语语种的考生,只考科目五。

(三)国家旅游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在网上报名系统首页和国家旅游局官方的网站发布有关考试和工作信息,考生获取有关信息的路径为:网上报名系统首页和国家旅游局官方的网站首页办事大厅办事指南行政审批流程导游人员从业资格核准。

答:据“浙江省旅游局:2016年导游证考试报名通知”可知,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305元标准收取。

1、考中文导游需要准备的资料: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导游实务。考试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笔试,第二阶段是面试,他们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且听我慢慢道来:

笔试:只考政策与法规、导游基础知识两科,一般只要平均分考到60分以上,就可以通过了。根据各个不同省份的要求也许略有出入。即使你不是学旅游专业的,也从来没有接触过旅游业,也不用太着急,只需要把两本教材背熟就肯定可以过关,也就是说,死记硬背是可以过关的。

2、政策与法规被大多数人认为是比较难考的,因为他考的是死的,法律法规比较枯燥,需要较好的记心。去年政策法规与道德规范合二为一,但道德规范只占了很少一部分,而且涉及到的内容也很简单,只要把大的提纲背出就能应付了。政策法规主要考题一般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和案例分析几大类。选择题一般占50分,所以对书本熟的话,在选择题拿下大部分分数,后面就轻松了。案例分析需要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总结能力,要看清题目,符合哪条法律法规,不要用一般人的眼光来评判是非,就算你说的再有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一切等于零。评卷老师是不会与你产生共鸣的。

3、导游基础知识分为全国导游基础知识和地方导游基础知识,(所谓地方,就是你所在的省份),为一份考卷,各占50分,你不必找其它书来扩充你的景点知识,前面说过,死记硬背是可以过关的,书本上的知识占了95%,考试第一,兴趣第二,无论如何你是来考证的,先拿到证在谈其它的吧,纵然你满腹经文,才高八斗,连证都没有,凭什么去带团赚钱啊,现在旅行社不缺中文导游,导游多的是,旅游局又查得严,完全没必要用一个无证导游带团的。前几年另当别论。

4、导游基础知识考试题型,一般为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问答题。还有5分是时事题,考你是否关心国家大事,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为了这5分专门买时事题来看,你只需要多看看报纸,遇到对旅游有关的大事留个心就够了,这玩意还真没法准备,还不如把时间花在背书上,多拿几分。填空题占50分,很可观的,只要你确实用了心背,这里拿40分应该是没问题的。

5、以上两科请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来准备,现在老师出题一般不会超出考试大纲,不象以前,出很多非常偏非常难的题目,考试大纲里对每一章都有详细的要求,有的要点是了解、有的要求熟悉、有的则要求掌握,不用我说大家也知道哪些是重点了吧。

6、在笔试过关以后,你就可以全力准备口试了,口试一般有三位主考官,他们会分别对你提2到4个问题,有的会提更多,回答问题固然很重要,但最主要的是你的导游词讲解,这是重中之重,一般说来,只要你在导游讲解过程中,作到普通话标准流利,讲解不停顿,那基本上可以恭喜你顺利过关了,在这里,心理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8、考试时还应注意:一般考场里只有一位考生,待其考完后,才到下一个,所以进门前一定要轻轻叩门,表示对老师的尊重,进去后应问候考官,面对考官时要谦虚有理,落落大方。

9、主考官提问的问题包括导游实务和景点知识,你主要把导游实务的内容答出来,就没什么问题了,因为导游实务是有书可查,而景点知识很多则不可琢磨,难以复习,只能尽可能多看有关的书,但建议还是把主要景点常识看熟,太偏的答不出也不会太丢脸。此外准备一下欢迎辞和欢送辞是很重要的',老师抽的机率比较高。

10、回答完问题后,老师会分别对你打分,然后当众宣布你的最后成绩。

11、考外语导游证需要在考中文导游的基础上加试你所考的语种,口试当然也是你报考的语种。

12、报名后一般都有考试培训,以往都是强制参加的,具体说是强制交费,今年是否强制就不知道了,培训课还是有点用,特别对那些从来没有接触过旅游业的朋友来说,可以让他们对旅游业有个初步的认识,一般还会安排几次特级导游讲课,他们的经验是很值得学习的,当然,只要你是背书的料,不参加培训一样可以过关,毕竟是考死记硬背的东西占了绝大多数。

13、2003年全国导游证资格考试的时间大概安排在12月,报名时间按以往的惯例,一般在8、9月份,各位准备报考的朋友最好经常与旅行社联系询问,因为一般旅游局从通知报名到截止也就一个多星期,稍不注意就错过了。

卷是采取多劳多得制,请笔试时回答问题务必简明扼要

浙江毕业设计范文费用篇三

2008年初,中国南方十几个省份遭遇了连续的雨雪灾害天气,低温冰冻给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灾害(本文中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给社会的破坏性固然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但在灾害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也不容我们忽视。南方各地由于最近几年受温室效应的影响而气候变暖,忽略了预防冰冻灾害的各项机制,在灾害发生后又缺乏一套高效的救灾应急机制,以至于在突来的雪灾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其实早在多年前,就曾有专家学者指出我国缺乏制度化的防灾救灾机制,呼吁政府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是国家在此方面的立法进展十分缓慢,只是在灾害发生后出台一些法律法规以作弥补。因此,我国当前在灾害预防与救治上面的法律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引发了笔者的深思。

在历史上,灾害的发生同样是频繁的,历代政府不仅在防灾、抗灾、救灾上取得了不少成效,还在灾害防治的制度建设上存在不少建树,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机制。“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虽然古代政府的灾害防治法律机制在当代可能未必存在巨大实用性,但是古人对灾害防治的各种思想,以及他们在制度方面的设计思路,或许能够给予我们当代一些启迪,能为当代借鉴与反思。

此外,灾害的发生并非毫无规律可循,一些灾害的爆发存在一定的周期性。这些年,我国似乎进入了灾害的高发阶段,接二连三地爆发严重灾害,如像2003年的“非典”,2007年的“太湖蓝藻”以及最近的“雪灾”。在这灾害频繁时期,通过研究历代政府关于灾害防治的相关史料记载,我们可以获取灾害的信息,掌握灾害的发生规律,从而为当代构建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灾害防治法律机制寻找新的思路方案,具有相当巨大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决定将《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研究》作为选题,以期能够取得一定的收获。

(二)意义。

我国虽然是个地大物博的国家,但同时也是一个灾害深重的国度。据古籍的记载,在伏羲燧人时期就有洪水为患,黄帝纪元一百年的时候出现了地震,传说“尧、禹有九年水灾,商汤有七年干旱”。在《中国救荒史》一书中记述:从公元前1766年至1936年的3700多年间,中国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5258次,平均约6个月一次。

在严重的灾害面前,中华民族的祖先们开始了防灾、抗灾、救灾的实践探索。《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当尧之时,天下犹未平。洪水横流,泛滥于天下;草木畅茂,禽兽繁殖,五谷不登;禽兽逼人……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禹疏九河,瀹济漯,而注诸海;决汝汉,排淮泗而注之江。”在不断的实践努力下,我国古代的_逐渐把一些灾害防治的有效经验政策化、制度化,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机制,史称“荒政”。

在实践的同时,祖先们对灾害的成因,以及对灾害的预防和救治,也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形成了各种学说观点。在历史上,普遍的观点认为灾害是上天对世人的惩罚,《尚书》中说“天毒降灾荒”,汉代的董仲舒认为“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除了这种唯心主义的观点之外,也不乏存在唯物主义的观点,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他主张“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耕耘”。

可见,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历史,也是一部长期防灾、抗灾、救灾的历史。在学术界,学者对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研究十分热衷,我国古代的“荒政”及其思想被广泛地作为研究论题。当前,国家又提出了发展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在_报告中,更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宏伟目标。这又给予了学者研究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新的契机。尽管如此,在法学领域对此方面的研究进展却十分的缓慢,留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因此,笔者认为,从法学的视角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机制进行审视与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论文拟从法学的角度对我国古代的灾害防治机制进行全面的梳理,挖掘出一套古代灾害防治的法律机制。

本论文内容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第一部分论述中国古代灾害防治的思想基础。笔者认为,任何法律制度、法律机制的形成,必定有其思想基础与理论依据。在我国古代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中,涌现了诸多的思想家,他们对灾害的防治都存在着自己的.看法,形成了各种学说。其中,存在唯心主义的观点,也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这些观点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形成具有深远的影响。

接着,第二部分是论文的主要部分,具体介绍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机制的法律设计,分别从灾害防治的立法、法律执行、法律监督三个方面展开阐述。灾害防治的立法部分,主要介绍阐述古代在灾害防治上面的一些制度。灾害防治的法律执行部分,从灾害防治的主体、灾害防治的法律措施与灾害防治的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灾害防治的主体包括政府与民间的各种力量,法律措施包括灾害预防与灾害救治的多种手段,灾害防治的实施程序主要对灾害救治的实施步骤进行详细阐述。灾害防治的法律监督部分,主要论述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与监督内容、灾害防治的监督方式与责任主体的法律承担。

第三部分是中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现实思考。通过前两大部分的论述,此部分在充分把握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的基础上,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我国古代灾害防治法律机制进行思考,借鉴该法律机制中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制度设计,同时对一些制度设计的缺陷进行反思,从而使我们当代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

任何论题的研究都是基于一定的理论基础,采用多种的研究方法,本论文拟从中国古代灾害的思想基础着手,然后详细论述灾害防治机制的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监督等多方面内容,最后对该机制进行分析思考。因此,文中研究方法也并非单一。

浙江毕业设计范文费用篇四

2合理得安排本组员工生产及妥善调配,充份掌握本组员工技能程度,使员工能够更好的`发挥自己的特长、从而也提高了生产效率。

2、对冲床、油压机装卸、拆装、装模、压制、调试、维护维修等十分熟练。

3、对新开模具样品,能独立研模、修模、装机压制样品等操作。

4、工作十年期间,带出不少新员工熟练这个行业,投入工作,为公司服务,因此也多次得到公司领导以及高层的好评。

外语:普通。

计算机能力:中级。

爱好特长:下棋、跑步。

其他证书:、、

浙江毕业设计范文费用篇五

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追偿程序不合理是我国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率很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下文是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含《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下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依照法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规定程序支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2年时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

第六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和身份证明,并提供联系方式和资金支付账号。

赔偿请求人书写。

申请书。

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当场确认。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不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支付申请,并随附赔偿请求人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的书面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当自受理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通知本级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或者接到本级人民政府支付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并分别告知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财政部门认为支付申请或者支付通知中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提交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与有关财政部门之间拨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具体操作规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应当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应当同时对被追偿的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被追偿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作出追偿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财政部门告知已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60日内,作出追偿或者不予追偿的决定,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发现有《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予以追偿情形的,应当在确认追偿情形之日起60日内作出追偿的决定,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追偿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被追偿人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决定后,被追偿人应当自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付追偿费用。追偿费用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追偿费用应当一次性缴付。被追偿人一次性缴付追偿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分期缴付书面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同意分期缴付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分期缴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赔偿义务机关对责任人依法应当追偿而不追偿的,由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监督机关依法追究赔偿义务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接受检举、控告的财政、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20xx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下发通知,公布了20xx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

国家统计局20xx年5月27日公布,20xx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共24条,自20xx年3月22日起施行。据介绍,司法解释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突出“简便”和“快捷”,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于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确认程序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本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并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是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规定,规定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同时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共24条,自20xx年3月22日起施行。据介绍,司法解释在规范审理程序的同时,突出“简便”和“快捷”,使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赔偿。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于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确认程序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本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并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是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规定,规定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同时明确规定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浙江毕业设计范文费用篇六

本文简单介绍了什么是机电一体化,然后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机电一体化在煤矿机械中的应用意义以及机电一体化在煤矿机械中应用的发展方向。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现代煤矿对于采矿效率、生产的安全性要求不断提高,我国许多煤矿企业都进行了旧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革新,将机电一体化技术运用到煤矿生产过程中去,煤矿生产已经呈现出自动化、智能化趋势。

1什么是机电一体化。

从结构层面分析,多功能性、智能化、自动化起机电一体化的显著特征,它是机械设备、信息设备和软件的有机融合,主要依靠科学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来实现机械设备的信息化、数字化,从而提高机械设备的生产性能和效率。机电一体化在煤矿机械中的广泛应用能够提高我国煤矿企业的科技化水平和生产效率,进而增强企业综合实力。

2机电一体化在煤矿机械中的应用意义。

促进煤矿企业生产效率、效益的提高。

机电一体化在煤矿机械中的应用顺应了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煤炭企业深化改革的时代要求。就我国煤矿企业的生产现状而言,虽然大部分企业都基本实现了机械生产,但是整体机械化水平不高,这严重制约着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然而,由于机电一体化技术的深入推广,煤矿企业的劳动效率有了显著提高。特别是自动化技术和微处理设备的运用,工人的个人劳动效率得到提高,进而提高企业的总体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的产量使得企业的经济利润得到提高,同时,工人收入也随之增加。机电一体化的运用,大大提高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性。

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性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煤矿工人大多在多粉尘、阴冷、潮湿的环境下工作,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机电一体化的运用大大降低了工人的劳动强度,改善了工作环境,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加大了劳动保障,有效的保证了煤矿工人们的生命安全。

3机电一体化在煤矿机械中的应用实例分析。

机电一体化技术在采煤机中的运用。

作为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机械设备之一,采煤机的工作效率直接关系着煤矿的产量、企业的效益。电牵引采煤机作为机电一体化技术在采煤机中运用的一大典型,有效的解决了采煤机移动过程中的阻力问题,当采煤机出现滑动现象时,电牵采煤机可以利用发电制动,在其轴端配备了性能良好的停电功能,这样就能避免生产过程中的滑动现象。

机电一体化技术在安全生产监控监测系统中的`运用。

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了对于安全生产监控监测系统的研究,经过科学家们的不懈努力,我国终于有了自己的一套技术水平较高的监控监测系统,其中包括:我国常州自动化研究所研制的kj95系统、煤科院重庆分院研制的kj90系统等等。在这些监控监测系统的研发过程中都有效的利用了机电一体化技术。

机电一体化技术在带式输送机中的运用。

由于自身半自动化水平高、机械效率高、连续输送距离长、输送量大等优点,带式输送机在中国煤矿企业中广泛使用,是原煤输送的主要设备。随着机电一体化的深入运用与不断发展,现在我们已经可以使用设计简单、操作方便、不需要复杂的接口装置与输入输出设备的可编程型plc控制器,这种控制器具有很强的抗外界干扰能力,即使在比较恶劣的环境中,也能进行长时间的作业。

4机电一体化在煤炭机械中应用的发展趋势。

应用更加智能化。

浙江毕业设计范文费用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提留和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农民承担劳务和费用的,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

(五)查处违法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会同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六)培训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须出示有关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须如实提供涉及农民负担的帐目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匿。

第二章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农民直接承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统筹费不得超过2%。

第九条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开支。

村干部的报酬,根据当地社员的收入水平,结合工作实绩,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对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会计可实行定额补助;其他人员可实行误工补贴。定额补助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乡统筹费专款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用于民办教师工资、福利、修建校舍、添置教学设备,其数额不得超过乡统筹费的70%。严禁变相向农民、在校学生收取“教育集资费”等。

(二)用于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开办乡村敬老院、有线广播、文化、卫生等民办公助事业的费用,具体比例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当年需要在年初作出安排。

第十一条户口在农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劳力,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劳力,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减免外,都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二条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修建、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应承担五至十个义务工。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工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安排。

第十三条农村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

第三章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四条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也可以按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或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

不承包土地的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在税后向经营所在地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其缴纳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税后利润的7%。具体标准由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评定,可适当减免村提留,但减免部分应计算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5%限额比例之内。

第十五条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全年统算统收,可一次或分收获季节提取和筹集。

第十六条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自愿也可以以资代劳。但不得强行要求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的资金,必须用于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使用范围之内,不得移用。

应当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劳力,因病或伤残者不能承担的,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第十七条村提留,由村合作经济组织使用管理。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讨论通过后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根据通过后的预算方案细算到户。

第十八条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由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按规定用途开支,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与乡财政经费混淆,不得用于弥补乡财政赤字。

乡统筹费中用于乡村两级办学的经费,由乡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的范围、项目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挪用和平调,接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时,必须出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款票据,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交付。

第四章其他费用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物价、财政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上述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否则农民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向农民的集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坚持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

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的确定,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禁止向农民集资。

第二十三条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只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需经省物价、财政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规定建立的基金外,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须经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向农民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摊派。

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立机构、派驻人员、执行公务,所需经费应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二十六条向农民罚款,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民参加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为农民和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应坚持自愿、互利、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收取服务费的标准除按规定须经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标准的,由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其批准文件同时废止。有关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如数退还所收的款项,并可处所收款项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牌、证、簿册和非法收入,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同时提请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如数退还多收的款项,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农民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完成合理负担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对其批评教育,限期履行。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增加农民负担的,农民和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都可以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控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处以责令其限期如数退还财物、赔偿损失、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妨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

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工日是指以当地一个普通劳动力所具有的体力和技能劳动八小时的工作量。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提留、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劳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及其他费用。

向国家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承担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倡主要依靠集体经营增加的收入,兴办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

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对经济发达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乡统筹费的最高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七条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

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乡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

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九条乡统筹费内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民办教育事业。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在乡统筹费内所占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因抢险救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10~20个劳动积累工。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

第十二条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承包耕地的农民按其承包的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应在税后按经营所在地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但不计算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限额比例之内。

第十三条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军烈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讨论评定,适当减免村提留。

第十四条乡人民政府评定的贫困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乡人民政府同意,报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核减乡统筹费。

第十五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对因病或者伤残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第十六条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

第十七条村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讨论通过的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做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讨论通过后的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主要用于本乡民办公助事业,不得混淆和改变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条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当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乡提留和乡统筹费的使用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乡人民政府商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工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用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向农民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的确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在农村建立各种基金,须经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只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向农民发行有价证券、报刊和书籍,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摊派。

第二十七条组织农民参加保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严禁非法对农民罚款和没收财物。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执行公务,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为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收取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费、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增加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经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在下一年度用工计划中扣减,或者由用工单位按标准工日给予农民出工补贴。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上述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检举、揭发、控告和抵制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人员打击报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毕业设计范文费用篇八

2017年浙江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月13日至27日,2017年浙江二级建造师报名费用是多少呢?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2017年浙江二级建造师报名费用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为每人每科55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为每人75元。考生的交费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地点。考试定于5月20日至21日举行,具体时间和科目为:

下午:2:00-4: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6个专业。考点分别设置在省直、各设区市及义乌市。

二、试题题型和考试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题型为客观题,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在答题卡对应位置上分别用 2b 铅笔填涂作答和用黑色墨水笔书写作答。各科试卷卷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另发草稿纸。考试命题依据《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 年版)。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和计算器(免套、无声、无文本编辑储存功能)。答题前考生务必先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和注意事项,按提示涂写基本信息和作答。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入场,开考 5 分钟后不得入场;严禁将电子通讯工具、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严禁将试卷、题卡带出考场。

三、报考事项。报考人员于2月13日至27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http://)直接完成报名和缴费程序。

(一)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作出符合报考条件等真实性承诺后如实填报“报名表”,同时上传电子证件照(照片要求及处理帮助请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报考人员在填报完信息,并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报名表”,随后进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后信息不能再作更改,打印的“报名表”供考生留存备查)。

(二)凡 2016 年此项考试交费成功的人员,并继续报考原级别和专业的,按“老考生”报名,其他人员均按“新考生”报名(特别注意:如果老考生更换级别或专业按新考生报名的,原合格成绩不能使用)。对已通过某一专业成绩的人员,可在6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其它一个专业科目报名,报名时选择的级别为“相应专业”。

(三)已在网上交费的考生,可于5月15日至19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等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和打印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和考试。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为每人每科55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为每人75元。考生的.交费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五)由于此项考试报名、交费、打印准考证等全过程均由报考人员在网上完成,因此报考人员要务必认真核对报名信息和信守承诺。如属报考人员填错信息、传错照片、报错考区或报名点、选错考试级别或科目、未交费、不符合报考条件等原因,造成考试、注册等受影响的,需由报考人员自担责任。

四、考试成绩公布及成绩合格证明。考试成绩经省有关部门核准后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考试成绩,连续2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或报考相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上网下载成绩合格证明。考生可凭成绩合格证明参加继续教育和申请注册(继续教育和注册事项按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考务组织及要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多,影响大,备受社会关注,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今年是实行电子成绩合格证明后的第二年,各市人事考试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与教育、公安、经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选好考点和监考人员,严肃考风考纪管理。对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纪律者,一经发现,按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和我省对人事考试违纪违规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浙人社发〔2014〕140号)处理,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顺利实施。

附件: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