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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案件确认报告范文范本 写给银监的情况说明(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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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案件确认报告范文范本 写给银监的情况说明(九篇)
2023-01-12 12:00:56    小编:ZTFB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银监案件确认报告范文范本一

近年来,各种金融案件频频发生,发案率仍然高居不下,应对案件事件形势严峻。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归结为一点,主要是由于各项内控制度未履行落实到位造成的,主要反映在以下问题:

一、防患意识不强,疏于管理。

近年来,大部分信用社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信用社,任务至上,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形式学习。

二、员工法纪意识差,疏于教育。

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认为在各自网点内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思想教育无意义,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差,大多凭个人的良知做工作,谈不上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稽核检查过于形式,监督不足。

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经过学习与思考,本人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以提高案件防控的实效性。

一、树立“以人为本”,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信用社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好多制度在许多职工看来只是墙上的制度,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落实,规范自已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大家的思想意识在作怪,是农村信用社长期的员工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岗位安排僵化,老好人意识严重的结果。

案件防控工作教育活动,首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的意识问题,应该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指导实际工作的。特别是案件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对每一位员工应该是有很强的震憾,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不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在这个方面,农村信用社应该将本项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

二、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违章违纪的代价。

长期以来,信用社内有章不循现象严重,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信用社队伍。

三、完善工作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各项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我们要通过工作机制的转变,来防范道德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比如,在工作机制方面,可以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岗位轮换,以制度化的形式做好稽核监察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员工的培训工作等等。

四、建立健全好各种规章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重视员工道德风险防范,严格操作流程,把对员工思想排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对员工“班前看神态、班中看情绪、吃饭看胃口、交流看心情、下班看快慢、班后看做啥?”通过这“六看”,基本上能够及时发现员工心态是否失常,做到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将各种诱发案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切实加强自身的素质学习

特别是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

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风险防范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牢固树立“违规无小事”、“安全就是效益”、“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自觉的把行业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自我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自我思想道德和业务理论水平,构建牢固的思想防线,使遵纪守法意识在思想深处牢牢扎根,变成一种自觉,一种习惯。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8小时以内要管好自己,8小时以外也要管好,坚决抵制种种违规违法不良行为的发生,做一名优秀的实实在在的农信人。

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农商行队伍。

3、加强对案防工作的监管。

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分析,对辖内机构风险点进行提示或实施现场检查,建立常态化地监督制度,督促辖内机构增强风险意识,监督落实监管案防部署和要求。对管理松散、内控不力、风险突出、案件频发的机构及高管人员,要及时采取监管促使。监管不力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4、合规操作要到位。

“合规操作,从我做起”。合规不是一日之功,违规却可能是一念之差。一是培养良好习惯,坚持按照操作规程处理每一笔业务,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工作嵌入各项业务活动之中,让合规的习惯动作成为习惯的合规操作。二是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从事贸易融资业务要时刻关注外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更新变化情况,积极贯彻人民银行、银监局下发的各项通知以及总行、事业部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按制度规章及相关规范要求办理业务。三是监督别人。不轻易相信别人,留心观察身边人,善于及时提出对异常业务处理的疑问,对自己经手业务保持高度警惕性并且负责跟进、追踪到底。四是正确处理好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辨证关系,只有合规经营,业务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在合规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平台上达到更高质量和更有效益的合规。

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风险防范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自觉的把行业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自我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自我思想道德和业务理论水平,构建牢固的思想防线,做一名优秀的平安银行员工。

20xx/9/26

精选银监案件确认报告范文范本二

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防范和控制风险始终是最重要的工作,而内部控制又是控制风险的关键。因此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对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起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结合实际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控措施,这对提高内控案防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总体来说,内控案防的风险意识进一步得到了提高,内控机制得到了明显加强。但近期银监会转发的案件情况通报,再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深有感触。

以制度管人是硬约束,以人管人是活约束,后者更加灵活有效。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企业,只有建立严明的岗位职责,利用互相之间的制约才能有效地加强内控机制。因此,在岗位设计上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体制原则。不论前台、后台,不论一线、二线,不论前勤、后勤,均应坚持审批、操作、监督三权分离,人员分离、职能分离,避免在控制环节中出现漏洞。二是程序牵制原则。业务流程的不同环节应由不同的人员完成,实行岗位牵制,按业务流程顺序操作,不能漏、逆操作程序,更不能无程序单人操作。三是责任牵制原则。不仅强调责、权、利相结合,更要强调岗位联保,责任连带,严防出现人情代替制度现象。

人是内控体系建设的第一道关口,制度要靠人来执行,人的思想素质提高了,内控难题可以说就迎刃而解了。因此,我们要以“人本主义”作为构建内部控制机制的信条,营造良好的内控管理文化氛围。一是注重强化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引导。经常性地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他们克服在内部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各种模糊认识,纠正各种偏差和错误认识,明确内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及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内控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一个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对内控机制的认识程度往往决定了该社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决不能出现“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因此,要端正基层管理者的思想认识,解决把重视建立规章制度,轻视落实规章制度的问题作为内控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强基层负责人的内控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三是注重加强对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内容上,以“荣辱观”立其志,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固其本,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道德引其行,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员工爱岗敬业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四是因材而用,合理岗位组合。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重要岗位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把好用人关,坚持按照员工的素质高低、能力大小、性格特点等将其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上,使之与内部控制的要求相适应。

建立内控案防的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一是采取以自控、互控防线为主。表现在事中控制,属预防型,由信用社主任、主办会计和一线牵制人员执行;监控防线以查为主,表现在事后的控制,属纠错型,是由职能部门来执行。但实际工作中,第一道防线没有得到有效加强,第二道防线没有真正到位,而再监督部门大有代替前二道防线作用的事实,目前综合业务风险预警系统的正式运行,能有效的改变这种局面,真正做到关口前移,切实防范风险。二是构筑有效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在业务职能部门之间建立权力制衡、程序约束的内控机制,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以及员工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对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信用社主任、重要岗位人员,要通过实行轮岗、换岗、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等方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同时,还要正确处理授权与监督的关系、信任与岗位制约关系。如果只授权、不监督,则容易出风险、个人会腐败;如果不授权,只监督,则会死水一潭,影响业务发展。三是认真履行内控监督职责,层层抓落实。事后监督要做好对一线临柜人员的监督检查,信用社主任、主办会计要落实对一线临柜人员和事后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联社职能部室要对信用社主任、主办会计、员工落实内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社稽核和监察部门对联社职能部室和信用社主任、主办会计、员工履行内控监督职责的再监督检查。在监督上既注重个人自律性监督,岗位间交换性监督,同时还补充起领导人员的突击性抽查监督和上级部门“回头看”监督,多筑几道监督防线,确保万无一失。

内控案防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单靠某个部门是行不通的,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所有涉及风险案件防控的工作都务必抓实,特别是在稽核检查上,无论是序时稽核,还是专项稽核,都要查实查透,从根本上保证稽核工作的质量和作用,要做到鞭辟入里,求真求实,真正履行好稽核岗位的职责和效用。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所有发现的问题,要彻底的查清楚,查明白,有问题的坚决揭露,有误会的坚决澄清,决不能息事宁人,隐瞒问题,更不能马虎行事,歪曲事实真理,冤枉好人。三是坚持依靠群众原则。高度重视并抓好信访举报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要高度重视,认真查证,要依靠群众这条路线,把风险案件防范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四是坚持常抓不懈的原则。农村信用社始终要把风险案件防控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工程来抓,而不是时起时落,此起彼伏,要真正使案件风险防控与各项业务工作齐抓共管,齐头并进,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建立起科学长效的防控机制,切实防范各类风险,真正实现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发展。

精选银监案件确认报告范文范本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

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 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

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同意。

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问责工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釆取监管措施,督促其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 个别金融机构组织构架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机构法人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 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精选银监案件确认报告范文范本四

三季度案防工作会议纪要

在朔州市邮政储蓄银行会议室,召开了20xx年第三季度案防工作会议。市局王宝明局长、市局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各县区局长参加里会议。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督保部通报三季度案防工作情况 合规经营和案件防控是邮政金融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个金融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

但在三季度检查情况来看,暴露出的小问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

1、案防学习和警示教育不够;2、安防设施运行情况登记不全面,存在提前填写或过后补登现象; 3、各类预案制定不精细、演练组织不及时;4、对金库、运钞的检查频次没有达到规定标准。5、金库单人值守较为平凡,也存在无人值守现象;6、个别金库出纳在工作结束后忘记布防,最后还得市局监控中心代为布防。

总之,安防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够到位,人防质量有了折扣,致使物防和技防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加快推动案防责任制和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遏制违规违章现象,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各单位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既要检点自己行为职责,又要指导好员工规范操作,促进员工跟进标准化。

2、深度推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工作,让案防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和每个操作环节中,营造出“重操守、讲合规、促案防”的良好氛围,促使所有员工在案防工作中能够遵守制度、规范操作。

3、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的制度体系。不断创新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形成制度制约。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嵌入到各种工作中。

4、扎实跟进监督检查,强力指导、督促整改、加大考核,要全面落实相关规定,牢固树立起“金融安全无小事”的风险意识,确保案防取得实效。

5、继续保持好与银行的合作,共同部署好案防工作、开展好案防活动、落实好案防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

二、市邮政局王宝明局长作讲话

1、充分认识案防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形势的严峻性和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反复性和艰巨性,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摒弃任何盲目乐观或松懈厌战的情绪,坚持警钟长鸣,强化案件防控的责任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形势,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提前应对和防范。

2、加强邮政生产环节管理,从源头上做好案件防控工作。一是要加强案防知识宣传培训,构建合规文化,增强遵纪守法和合规履职的意识,全方位开展案防知识培训;二是强化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监督,尤其是加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3、完善协调联动体系,不断增强案件防控有效性。为进一步加强案防工作,抓好对案防工作的整体部署、组织推动、内部协调和政策传导,要把工作任务和压力及时传导到各生产线和基层网点,充分发挥基层案防工作力量,做好案件的上报、处置工作。

4、明确纪律,严肃问责,以持续的高压态势促进案防工作深入开展。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制,前移案防关口,严肃追究违规责任,充分发挥案件问责的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市邮政局王宝明局长充分肯定了三季度的案防工作,并就如何抓好四季度全市邮政金融案防工作提出了几点意见:

1、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切实加强做好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一要健全制度,结合区域实际,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认真梳理和整合,统一规范、统一标准,更便于基层的操作和执行;二要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从源头上消除风险隐患;三要强化考核,严格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2、加大投入,严密防范以科学的态度切实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3、邮银联动、齐抓共管,以始终一家人的心态切实形成做好案防工作的强大合力。严格按照银监部门要求,将协调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及时沟通、协调,做到目标统一、步调一致,对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不断加强沟通和交流,为全市金融业务健康安全发展做出各自的努力。

案件会议纪要写作范文篇五:案件防控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银案防纪字【20xx】01号

20xx年4月6日上午,案件防控领导小组会议在二楼会议室联合召开,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等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首先对前期案件防控工作进行了小结,按照会议议程由各成员部门负责人重点对当前各部门风险隐患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定整改措施,行领导就各自主管的案防事项进行了风险警示、提出了相关案件防控、防治要求;

现形成纪要如下:

一、 会议首先前期案件防控工作进行了总结。第一季度上半年市支行组织了多次案件防控活动,分层签订了案件防控目标责任书,一季度循序开展了基础管理规范月、营业机构案件风险排查‚扫雷‛活动,签订了《合规执行年承诺书》,通过活动的开展确实达了‚领导重视,氛围浓厚;内控意识增强,内控环境改善;履职检查强化,内控管理能力提升。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整体活动的效果不明显,没有完全达到或实现预期的目标,内控管理工作还没有达到合规化、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和目的。

二、会议对各部门汇报的风险隐患问题和案件防控工作进行了分析:

1、安全设施配备不全,如公司业务台席未配备票据鉴别仪,东方支行少配一个狼牙棒,10号台席无110报警按钮,新桥矿、薛湖矿atm无110报警器,监控资料不完整,加钞探头未与主机联网,芒山支行监控系统无声音,公司业务柜面监控资料保存达不到90天以上。

2、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开展了安保检查,存在检查不深入,不全面(无离行式atm安保检查记录),未定期通报。

(二)、空白凭证管理

1、重要空白凭证存在超量领取现象,如:通知存款200张从20xx年领用至今未使用。

2、部分空白凭证未妥善保管现象;如:1月27日现场检查1500本活折放在金库地面上,未入柜保管。

3、凭证领用交接不规范,存在网点人员自行领取和请领发放单照不完整现象;如:1月4日和1月25日东方支行综合柜员自行领取凭证2次;元月份请领单缺少1月4日百花营业所,1月25日、营业所共4份。

(三)、离行式atm管理

1、未严格执行双人加钞,密钥分管制度,加钞配送不能全部随款车押运。如:1月28日现场检查薛湖矿时,‚‛单人加钞(带款40万元)且未随款车押运(自已开车)。

2、atm长短款挂账和冲销不符合规定,无审批手续及授权人签字;如1月7日和1月26日分别挂账20xx元,未冲正至客户账户内,以付出长款形式交给客户。营业部1月6日长款200未挂账,未做冲正,而是直接存入客户账户内。

(四)、网点

1、重要空白凭证存在超量领取现象,如:东方支行绿卡通超量领用,1月4日领200张,至1月14日结余145张,又请领了200张。 芒山支行淘宝卡20xx年12月18日领20张至20xx年1月19日余19张,营业部绿卡通 和国际卡超量领用。

2、支行长、营业部负责人及综合柜员未按规定频次进行盘核柜员凭证、库存现金。

3、现金管理不符合规定,大额下拨款不能全部拆开清点,如:营业部1月18日提款20万元未双人开拆清点,支行1月20日提款50万元现金未双人开拆清点。

4、印章使用不规范,营业部柜员毛玉蒙1月13在空白纸上加盖‘储蓄业务章’。

5、atm管理不规范,加钞周期不合理;如:营业部机具1626#1月6日加钞14万元,至1月17日未加钞。离行式atm刘河矿、薛湖矿也存在这种情况

6、冻结业务办理不合规,未经合规部门和主管行长审批;如:东方支行20xx年12月24日和28日2笔,冻结号360079#和360821#。

三、会议诀定: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1、加强培训,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风险内控意识。人力资源部抓好岗前培训,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各自条线的业务和风险管理培训,有培训有考试有考核有通报。

2、加强整改工作,督导整改措施落实。纠正‚重布置轻落实、重检查轻整改、重检查轻查究‛的不良倾向,严格遵循‚谁主管、谁整改、谁负责‛。明确主管部门或条线负责整改,被查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就是第一责任人,检查部门做好督导和评价,跟踪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不断提高管理的效果。

3、严格责任查究工作,各业务检查条线和合规、审计的检查问题一定要落实责任查究,需现场出具责任查究意见和绩效扣减通知单就现场出具,直接处理经办人。凡是屡查屡犯问题和当期通报处理的问题直接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查究,督促被查单位负责人、主管人主动对内加强管理,认真落实相关责任。

案件会议纪要写作范文篇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xx年8月下发)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6、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程序方面的其他问题

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涉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均从次日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合同期限)的界定,应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

1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四、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14、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五、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相关问题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9、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21、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

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则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六、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方面的问题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xx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xx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七、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

33、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5、一审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经审查核实发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6、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

[20xx]125号)的规定,以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作为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具体计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xx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示例:计算某农民工20xx年5月至20xx年7月的养老保险损失: 435元×8个月×19%+(435元×3个月+465元×12个月+465元×12个月+545元×4个月)×20%=3590元

八、关于实体方面的其他问题

37、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九、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考执行。

精选银监案件确认报告范文范本五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主动排查并及早发现案件、减少损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xx年12月31日前发现的发生在20xx年1月1日前案件的问责工作适用原规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xx年1月1日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xx年11月11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精选银监案件确认报告范文范本六

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景区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xx年第一次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鹰处非字[20xx]2号)的要求,经研究,结合景区实际,就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景区20xx年第一次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组长,财政局、龙虎山公安分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党委宣传部、两镇人民政府、上清林场、经贸局、建设局、林业局、农业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财政局抽调,负责此次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排查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摸清非法集资案件的客观情况,要明确一位信息联络员,及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报送相关信息。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及时摸清景区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消除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隐患。同时,进一步完善景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景区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景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工作氛围,维护景区经济金融秩序稳定。

三、排查内容

在景区范围内各相关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房地产业、林业、农业、信贷中介、典当、投资公司、证券及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商业、贸易、服务业、广告业、民间融资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的案件要逐案摸清案件状况,对群众举报和行业监管中发现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要通过全面和重点排查,摸清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案件隐患、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形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等,及时提出处置预案,将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及早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排查方式和职责分工

此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由景区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采取先排查后督查的方式进行,先由景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范围内的全面排查,后由景区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的督查组,对各部门的自查和排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迎接市督查组的检查。具体的职责分工为:

景区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等工作。

党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期间相关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经贸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领域、贸易和商品流通等领域(含拍卖、典当、旧货流通等)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

公安分局负责对群众报案、日常侦查及其他单位移送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进行排查。

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房地产开发等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

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含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开发等)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

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林业领域(含林业林权投资、造林项目和林业产品投资等)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

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投、融资中介管理和广告发布等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

财政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等领域的相关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联络人行鹰潭市中心支行、鹰潭银监分局共同开展对景区民间借贷和民间事资活动转化为非法集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相关案件等风险排查。

四、具体阶段和步骤

此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7月20至8月10日)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和组织开展本行业范围内的风险排查,收集汇总和分析各有关单位提交的自查工作报告,及时发现案件风险隐患。

2.督查阶段(8月11日至8月15日)

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专门督查组,对景区各部门前期开展自查和排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3.总结阶段(8月16日至8月20日)

对前期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和督察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处置情况,并形成总结材料,于20xx年8月2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政府金融办。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把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的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排查工作方案,深入调查研究,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突出重点,宽严相济,防止出现负面影响,确保风险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讲究工作方法。针对本次风险排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短、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特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齐抓共管,保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要把握政策界线和工作尺度,抓住典型、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其他兄弟县区进行沟通,熟通政策,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对已发案件要逐案摸清风险状况,对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要逐条调查核实。同时,要密切注意社会稳定,避免因排查方式不当而引发不稳定现象。

3.做好舆论引导。要广泛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对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帮助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投融资政策,引导理性投资。要加大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宣传,经常开展对社会公众的风险提示,通报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特点及其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4.加强信息报送。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一名联络员,保持与市政府、市金融办及市处非办的日常联系,加强信息沟通,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案件信息上报机制。

5.依法及时进行处置。对排查中发现可能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的案件和隐患,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置,防止风险扩大。参加排查工作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排查工作的相关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精选银监案件确认报告范文范本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

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的;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釆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案件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职(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 问责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

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同意。

第五章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问责工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釆取监管措施,督促其严肃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八条 个别金融机构组织构架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机构法人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 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精选银监案件确认报告范文范本八

为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依法从严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县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决定自20xx年5月14日至20xx年6月2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通过开展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全面摸清我县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消除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隐患。同时,督促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定期风险排查和信息上报机制,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力度,有力遏制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县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排查内容

对全县非法集资活动活跃的重点地区,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林业、农业、信贷中介、典当、投资公司、证券及私募基金、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广告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严格对照非法集资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和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见附件)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对已发生的案件要逐案摸清案件状况,对群众举报和行业监管中发现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要认真调查核实。要通过全面和重点排查,全面摸清全县非法集资活动的数量、特点、主要方式、区域分布、风险状况,以及案件数量、案发特点、危害后果等,及时做好一线把关,力争做到“打早、打小”,把非法集资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排查方式和职责分工

此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由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采取先排查后督查的方式进行,先由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本行业范围内的全面排查,然后由各地、各部门成立专门的督查组,对前期自查和排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具体的职责分工为:

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次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总结上报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领导辖内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工作。

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等领域的相关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期间的相关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工信委负责组织开展对工业园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及中小企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县公安局负责对群众报案、日常侦查及其他单位移送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进行排查。

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房地产开发等领域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含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开发等)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林业领域(含林地林权投资、造林项目和林业产品投资等)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县商行办负责组织开展贸易和商品流通等领域(含拍卖、典当、旧货流通等)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县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投、融资中介管理和广告发布等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人行宜黄县支行负责对民间借贷和民间融资活动转化为非法集资等相关风险进行排查。

县银监办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相关活动风险排查。

宜黄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销售领域及保险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相关风险排查。

四、具体阶段和步骤

此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5月14日至5月16日)

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地、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工作方案,认真部署和组织开展本地、本行业范围内的风险排查,收集汇总和分析各有关单位提交的自查工作报告,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二)督查阶段(5月16日至5月25日)

各地、各部门要组成专门的督查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对本地、本行业前期开展自查和排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三)总结阶段(5月25日至6月2日)

各地、各部门对前期开展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和督察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和案件处置情况,并形成总结材料,并于20xx年6月5日前将材料报送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银监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风险排查是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考核评价各地各有关部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工作方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此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讲究工作方法。此次风险排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短、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齐抓共管,保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要针对我县部分区域和行业民间融资活跃的现状,把握政策界线和工作尺度,抓住典型、突出重点、宽严相济、有的放矢,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同时,要密切注意维护行业和地区的稳定,避免因排查方式不当而引发不稳定现象。

(三)依法及时处置。各地、各部门要落实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对排查中发现的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线索和隐患,要及时依法查处,防止风险扩大。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县处非办的日常联系,加强信息沟通,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信息上报机制。

宜黄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银监办)联系人:江雷降,联系电话:。

精选银监案件确认报告范文范本九

近几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发生违法违规案件,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金额巨大,情节恶劣,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为了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坚决遏制案件多发势头,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银监会决定开展以加强制度-

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查防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经过第一阶段的学习,现将本人的心得体会浅淡如下:

一、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各项内控制度未履行好、落实好造成的。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我们发现这些案件除暴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松懈,有章不循,处罚不力等问题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员工道德风险的控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员工整体素质不高,教育乏力。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安全教育少。一些信用社对安全管理、案件防工作不重视,给员工造成错觉,从而放松警惕,认为只要自己不出事就行了,别人,谁出事谁负责。案件防范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挂在嘴上,疏于案件防范。同时由于社会风气、黄、赌、毒的影响,对自控力弱、政治素质差、道德败坏、作风卑劣、无视党纪国法、私欲膨胀的人来讲,诱惑力是引发了作案的主要因素。

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近几年来,大部分信用社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信用社,任务至上,片面追求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有的甚至欺上瞒下,学习教育走过场。

俗话说“十案九违规”,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为案件产生埋下祸根。一方面,无视规章制度,有规章不执行,颁布的法令、制定的规章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讲义气,凭感情用事,以感情代替制度和原则,不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导致案件发生。对案件防范工作部署少、落实少,致使工作存在空档和缺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 之机。

三、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督乏力。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责任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情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二、预防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通过这次活动,每个员工只要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剖析,吸取教训,警钟长鸣,并对照有关金融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自我查找履行岗位职责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差距,明确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就必将使我们农村信用社违法违规案件得到遏制,案件数量不断下降。

我个人认为,要做好案防工作,关键是人,农村信用社务必牢固树立人本观念。

一是要经常性抓好员工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常到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做到警钟常敲,预防针常打。

二是抓好员工监督管理,健全要害岗位、重要环节人员轮岗,异地交流制度和相互制衡机制,严防内部工作人员互相勾结,共同作案。

三是抓苗头,抓落实,抓薄弱环节,确保案防措施到位。对于地处边缘的网点及员工作为案防工作的重点,强化稽核人员的岗位责任,采取现场稽核,重点审查和非现场监督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序时检查和岗位离职审计。

四是建立健全好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建设,重视员工道德风险防范,严格操作流程,把对员工思想排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对员工“班前看神态、班中看情绪、吃饭看胃口、交流看心情、下班看快慢、班后看做啥。”通过这“六看”,基本上能够及时发现员工心态是否失常,做到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将各种诱发案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总之,通过本次学习,我深深体会到,只要我们大家不断增强自身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本岗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提高防范意识,相信我们的信合明天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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