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路政改革扩建协议书简短 路政管理协议书(七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2 14:37:56 页码:9
路政改革扩建协议书简短 路政管理协议书(七篇)
2023-01-12 14:37:56    小编:ZTFB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路政改革扩建协议书简短一

平时注重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努力践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思想,不断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加强了政治思想和廉政素养。认真学习了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了深刻的认识了解,并自身以实际行动投入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中。

我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等路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并向同事们学习他们好的经验,好的方法,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能力水平。

在每天的巡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临时施工路段的施工车辆及人员进行安全监管,要求其能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规定进行施工,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加强与养护、监控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将保畅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做到处理问题认真、大胆、心细。

总的来说,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路政管理工作方面有一定的提高,但是离单位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今后还要加强学习,通过不断地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关于路政改革扩建协议书简短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自荐信!

我叫xx,是xx职业技术学院20xx届的学生,专业是路政管理,在校期间担任路政xx班体育委员兼生活委员,得到了学院和各位老师的一致好评。几年的寒窗苦读,我时刻按照“宽专业、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标准去锻炼及发展自我,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已把自己塑造成为一个专业功底扎实、知识结构完善、适应能力强、富于协作精神的时代青年。大学阶段的学习与成长磨练了我的意志,提高了我的修养!“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我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辛勤劳作,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我有着一种敢于自荐、敢于探索、善于创新的精神。诚实正直的品格使我懂得了如何用真心与付出去获取别人的回报,我会用努力与智慧去争取我的空间,让社会来容纳我。

我会珍惜把握好每一次机遇。在校期间我养成了良好的学习态度及组织和管理的能力,相信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我将贵公司作为我人生的新起点,若有幸能成为贵公司的一员,将是我莫大的荣幸,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出色的业绩来回报公司。我将把有限的时间融入到无限的工作当中。期盼贵公司给我一次机会,我将还您十分荣幸。

此致

敬礼!

自荐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路政改革扩建协议书简短三

路政管理部门(下称甲方):

路政管理相对人(下称乙方):

为切实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挖掘占用公路设置广告牌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准予乙方挖掘占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设置地点期限与公路广告(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相同。

二、乙方施工期间不得侵占路面,不得损坏公路设施,不准影响交通安全。

三、因广告牌施工和占用期间倒塌等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因公路建设和管理需要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期无偿自行拆除。

五、到期后十五日内乙方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甲方将强行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到期后继续保留的,由乙方于到期前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另行办理许可证。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关于路政改革扩建协议书简短四

一个阳光明媚的冬日。这个美丽的日子,也是我们水城、兴义、安顺高速公路管理处新入职学员在六盘水市委党校接受入职培训的第四天,这段日子里,我们系统地学习了党建、路政管理、新闻报道、公文写作及军事化队列训练等科目知识,在紧张而有序的学习氛围中,所有学员又收获了人生里程上一次宝贵的成长经历,晚上18时40分,水城高管处道德讲堂巡讲组走进培训课堂,为全体学员开展了一场令人难忘的“身边人、讲身边事”主题道德讲堂。听完这次演讲,我难抑内心的波涛,提笔写下了我的感悟。

首先,唐春为我们讲了20多年来“以路为家的路政人”大队长廖荣刚。廖荣刚常年坚守一线,不但对工作身先士卒,对下属也是体贴关怀,对身边老弱关心呵护。可正是这位有着赤子之心,可亲可敬的大队长,却未能在5岁女儿摔倒骨折期间尽到照顾的义务,而这一切,皆因他的工作联系着更多民众的安全与利益,在小家与大家之间,他选择了后者。每一个坚守背后,都有一些或大或小的辛酸,但是工作职责是“使命”,他牢记了自己的“使命”。

谁说女儿不如男?在高速路政这个大家庭,一个男儿一立柱,一个女子一横梁。

谢奕声情并茂地为我们讲述了“拱背为桥,俯身为路”的路政女将赵昕玲。作为一个路政人员,她没有因为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而畏惧风雪,每一个坚定的背影都给身边的人带来了浓浓暖意和无限动力。职责在身,她随时扛起。令人叹惋的是,因遥隔数重山水,她撼别了病逝的老母亲。

我眼角还有泪痕,因为我清楚地记得,那个入职比我早,但是年龄却比我小的“路政人员”胡丽丽,她用她“最亲的人”——她的母亲,一个乡村女教师爱岗敬业、与命运的困厄做顽强斗争的故事,让我们感受到了一个伟大的、一个乐于奉献的、一个顽强母亲。她的每一句话都让我潸然泪下,而她每一个对母亲的肯定和对于母亲的理解都让我精神抖擞,因她选择“高速路政”后对母亲信念的发扬都让我看到了希望。

许翔最后一个上台演讲,他给我们分享了许多“可爱的高速路政卫士”的故事,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但是夫妻,还同时是我们的“高速路政”人员,比如刘晓丹夫妻,他们心里既装小家,也装着单位这个大家。他们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哪怕是休假,心里也装着单位的大小事情,单位一个电话,立马赶赴现场。他们充分发挥了“随时待命”的精神。还有吴书岩,龙远华等等许许多多的“可爱的高速路政卫士”的可爱故事......

老同事们的故事很动人,也很鼓舞士气,他们让我看到了“敬业”的力量和精神,他们就像“氧气”一样,让我们的生命更向阳,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向他们看齐。

二、我个人对开展好“高速路政”中“安全”的理解

作为一个新进的新人,他们的故事让我震惊,激动,肃然起敬。我很想有更恰当的语言来描述我此刻的心情,可惜文字的力量有时候也会显得单薄,关于情感和意识层面的感触,的确难以穷尽。只是,原本,我只是浅薄地把“高速路政”看成一份简单的普通的工作。在经过自11月13日以来的培训,尤其是听了有关“身边人讲身边事身边人讲自己事”的道德讲堂后,我似乎才找到了我自己对这份工作的初心,对这份工作也有了一些自己初步的思索。

“高速路政”是一份年轻的职业,在我省“高速公路”的建设速度远快于大众对“高速路政管理”认知的前提下,我们“年轻”的肩膀上扛起的任务更重,遭遇的阻碍也更多。但是,作为一个在“高速”路上办公的工作,作为一个即将步入工作岗位的新人,我想“安全”二字在路政工作中的应当和“敬业”二字取得均衡地位。因为“安全”像水,让我们的“生命”可以持续。我所理解的“安全”是一种“保障安全的意识”、“保障安全的能力”。“安全”,不只是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更主要的是作为一个公职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尊严安全。学习和正确使用法律法规,不但可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还可以保障自己的职业安全和尊严安全。“安全”是水,延续一切的“生命”。

以上便是我自己对于保障“安全”的一些感悟。

最后,我想说的是:在全体“高速路政”人为实现贵州“最美高速暨平安高速”的今天,我有幸加入这个集体,成为了这里面的一员,我有很多个幸运。今天的幸运,就是在我参加工作前,对“高速路政”这份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成为一个合格的“高速路政”人,是我的初心,我愿为贵州的高速公路管理事业尽一份我自己的力量,当然从今往后,这也将是我的使命。

我喜欢这群人,这样一群可爱的人,这样一群可敬的像军人一样的“高速路政人”。

我敬仰这样一群人,每套笔挺的衣服里面都包裹着一个了不起的灵魂,每个灵魂都是一座独立坚固的城,而城里面,住着我们“高速路政”人的初心与使命。

此刻月亮正对着窗口,这是一个美丽而宁静的夜晚,可是,我反复看见了墙上印出一行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关于路政改革扩建协议书简短五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我局主管领导和路政大队负责人就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自查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以构建和谐、高效、便民的交通执法环境为主线,以“奉献人民,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为出发点,围绕交通行政执法监查工作,在全队范围内开展了交通执法行为自查活动,并就检查内容及要求进行了逐条对照检查,并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自查总结,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近期,敖汉旗路政大队严格落实,对大队路政执法工作开展了全面的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升路政执法的形象。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办事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践经验,我队制订了各种管理制度。每月组织全体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两次以上的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每年组织1-2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及军训1次,要求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及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各种技能,同时为了检查学习培训内容,我队要求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如考试不合格者予以停职学习,直至合格后方能上岗。至今为止,全队无一起执法犯法和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路政中队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路政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质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并依法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宗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为了维护路产路权,在执法活动中,从未出现过越权行政,吃、拿、卡、要,路政赔偿罚款不开票,下达路政赔偿罚款指标及个人收入与完成经济指标挂钩等不良执法行为。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到目前为止,全区无一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我队执法主体合法,具备执法资格,并在法定职权内或委托执法范围内执法。无一起超越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范围外的执法现象发生。我队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所有行政收费项目和数额严格按照赣价费[20xx]100号执行。各类执法案卷档案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制作规范,一案一档,整理归档及时,案卷装订整齐。

在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过程中,有很多时候得不到政府和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使我们的路政执法显得十分被动,希望今后政府相关部门能给予路政执法更多的支持,使我们的路政执法工作能够更加有序的开展。

1、继续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中队拟利用我局网站及学习读本等活动载体,进一步大力宣传交通行政执法,举办路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提高路政人员素质,增强交通行政执法责任机制,更好地促进依法治交。

2、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要求,把好每一道执法程序关,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把公路执法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关于路政改革扩建协议书简短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交通部、省交通厅关于“路政宣传月”活动的精神,从今年5月份开始,市公路局以”迎国检“为工作主题,加大公路巡查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沿线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做好思想工作

积极组织单位人员学习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深刻认识“路政宣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路政宣传月”活动氛围。

二、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巡回广播宣传,并在g207线、s231线、s335线、s249线的进出邓州市路的端点悬挂宣传横幅,散发张贴宣传单1000份,涮写10处墙体标语,重点宣传以“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公路法律法规,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路政管理规定》等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能够深入到千家万户,提高全民遵法、守法意识,真正落实让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使广大沿线群众知法、守法、护法,监督法法规的落实。

三、进一步加大路政巡查力度

我局根据往年管理的经验,做到了早预防,早落实,增强上路率,增加巡查频次和力度,责任到人,责任到组,包线、包路、包重点路段,切实落实责权相结合的有效机制,重点对干线公路两侧的乱堆、乱放非公路标志、乱搭乱建等行为进行整治,清理公路两侧堆放杂物32处,折除非交通标志2块,督促其自行拆除违章搭建27处,通过这样在强度,大力度和重点整治,使我市干线公路路容、路貌有明显改善,更好地维护了路产、路权,达到了即宣传又治理的效果。

“路政宣传月”只是短短的时段,但路政宣传工作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我局将在今后的路政管理工作中,坚持把握路政宣传这面旗帜,切实有效地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关于路政改革扩建协议书简短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为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领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路产。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交通部门进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州(地、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所管路段的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城建、水利、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交通部门进行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路产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公路用地范围,确定权属。公路用地范围的宽度从公路两侧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

    交通部门应当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管理水平。

    第八条 除公路养护维修、改造或者交通管制等需要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涂改公路标线或者标志等公路附属设施。

    第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部门同意,并签订修复、改建或者补偿协议。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机关批准。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并符合行车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要求。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及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一条   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负责修建排水设施,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三条   设置收费站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应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拆除收费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收费权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收费权由出让方收回;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凡进入收费公路的车辆,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无正当理由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责令停驶,待其补交车辆通行费后放行。

    故意堵塞收费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拖移。

    故意堵塞其他干线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拖移。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划定公路标线,设置标志等附属设施,加强养护工作,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场晒粮、晒物、种植作物和放养牲畜;

    (二)倾倒、堆放废弃物、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维修施工材料;

    (三)损毁公路排水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排灌水;

    (四)挖沟、挖沙、采矿、取土;

    (五)设置经商摊点、维修、洗车场点以及影响公路畅通的障碍物;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七)其他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及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运输易洒漏、易抛撒、易触及公路路面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进入公路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和车货总长度、宽度、高度,以及车货总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公路行驶。

    第二十条   运载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进入公路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承运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进入公路前,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制定通行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保障行驶安全。

    承运人应当承担对途经道路、桥梁等进行必要加固、改建和被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修复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部门可以在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坚持科学检测、超限运输车辆卸货放行的原则,规范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停车示意,主动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不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强行通过的,由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告知有关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可分解物品的车辆,承运人应当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为承运人提供超限运输卸载物品临时存放场所,或者协助联系分载车辆。卸载物品委托公路管理机构保管的,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超限运输蔬菜、畜禽、水产等鲜活农牧产品、油气化学危险品等物品的车辆,不实施卸载。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现场依法处理后放行,并抄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驶,保护现场,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或者隔离栅、界桩外缘起,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二十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必需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制定计划逐步迁出。迁出确有困难的,可以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

    在建筑控制区内敷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的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等事项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注明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同时抄告交通部门。

    新建、改建公路专项规划确定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渡口周围二百米,小型桥梁、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矿、挖沙、取土、爆破、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机构路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持证上岗、秉公执法、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三)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处罚;

    (四)收费、罚款不开具规定票据;

    (五)其他失职、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公路两侧进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危险作业时,作业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同意。经批准的有关危险作业应当采取控制和防护措施,避开行车高峰,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对经批准进行危险作业的路段应当实施监控,保证行车安全和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未经批准在公路两侧进行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公路及附属设施安全的危险作业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责任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路政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阻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公路路产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路路产原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部门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敷设、挂设管线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或者其他非公路标志、标牌的;

    (三)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提高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原地面标高的。

    第三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交通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高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