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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税票申请书 开税票申请书怎么填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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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税票申请书 开税票申请书怎么填写(3篇)
2023-01-12 16:02:48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开税票申请书(推荐)一

你们好!我叫_,从事税收工作已有29个年头了,始终奋战在税收工作的第一线上。今天在此机会面对诸位我想真心的说句:依法纳税光荣!因为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税收,我们都是国家税收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正是我们为国家缴纳的一分一厘税款,才有了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才有了今天我们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正因如此,纳税人最光荣!

我是一名国家税务人员,我感到十分的自豪与骄傲,同时也肩负着国家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但我始终以方便纳税人为己任,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始终以为国家和人民尽责为宗旨。

20_年在分局与股内领导的正确指挥和同事们的密切配合下,在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下,我能够思想坚定,钻研业务,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以诚待人,优质服务,廉洁白律,秉公办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现将自己今年来的思想、工作、廉政等方面的情况述职如下:

第一、注重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提高。

今年来通过坚持不懈地政治理论学习,自觉的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税收法律法规,把握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管理理念,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责任观念、服务观念,有效地开展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注重业务知识的积累和更新。

树立终身学习,全方位学习的理念,知识是无穷尽的,对知识的追求也是无穷尽的。为此我在掌握税收理论的基础上,熟练掌握了税收法律法规,熟悉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以及企业财务制度,具备与自己所从事的税源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以饱满的.工作激情爱岗敬业。

这些年来自己始终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扎扎实实、尽心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始终以事业为重,以大局为重,以工作为重,自己从未因本人事情耽误工作。遇到工作需要加班加点,从无怨言,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完成了局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因为自己是工作在一个上下同心、齐心协力、求实务真、勇于创新的工作氛围里,自己也为我分局取得诸多辉煌业绩贡献了自己一份微薄之力。

第四、以脚踏实地的工作态度勤奋工作。

自己的工作职责是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今年来自己能够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辅导和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了解税务管理要求,熟悉办税程序,及时将税收政策变动和征管程序变动告知纳税人。对纳税人打电话或上门咨询有关涉税事宜,总能尽我所知,一一解答;对新的申报软件,自己总是先学习在前,先操作在前,只有自己懂了、会了,才能教纳税人;对纳税人上门办理的涉税事宜,总能全程服务,并陪同办理涉税事宜,直到纳税人整个办税流程办好,做到纳税人满意。

自己的另一个工作职责是纳税评估,自己能够按月做好进出口企业及即征即退企业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根据纳税评估指数和预警参数值,按照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评定处理等程序,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资料完整,发现问题,及时查补,保质保量的完成纳税评估这项工作职责。

第五、以诚实待人的热情优质服务。

对纳税人自己总是能够热情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因为纳税服务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税形象。今年来自己始终以服务零距离,满意全方位为目标,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今年9月份辖区内有一公司在申报期申报总是提示划款失败,企业打电话求助,当时已是申报期最后一天下午4点多了,申报平台马上要关闭了,我及时打电话到扣款银行查询企业存款,发现存款余额与企业申报税款相差3058元,我及时用自己的钱垫付,补足税款,确保企业在最后一刻申报划款成功,保证了当月申报率100%,入库率100%。事后该公司财务科长感慨地说:你们的服务态度真是到家了!

第六、以严于律己的心态秉公办事。

今年来自己能够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秉公办事、忠于职守、为税清廉,从不以权谋私,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到警钟长鸣,严于律己,为和谐国税而不断努力。

回首20_年的工作,我可以自豪地说:我的工作是称职的。无愧于自己是一名国家公务员。一年来自己所做的这些工作是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帮助的结果,更是你们这些纳税人理解和支持的结果。当然,在工作中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需要我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加以改进和克服。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敬请纳税人对我多加指教和帮助,我将会一如既往地勤奋工作,踏实做人,真诚待人,为国税事业再做贡献。

关于开税票申请书(推荐)二

按照市局关于20xx年度税收票证检查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纳税服务中心票证管理的实际情况,抽出吕善彪、孟祥臻、陈霞三名工作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20xx年度管票、用票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地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未装订汇总凭证单。20xx年16月份除车购税票有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订装外,税收小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等都没有装订汇总凭证单。没有汇总凭证单不能一目了然了解每旬税款报解的数字,只能通过每张税票相加掌握相关收入进度。20xx年7月2729日,省局收入核算处黄雄副处长带队来我局,对20xx年度税收票证和税收报解入库进行专项检查。在对我纳税服务中心20xx年16月份税收票证的检查中,也指出了税票未装订汇总凭证单这一问题。

(二)未按规定填开税票。

20xx年1月份情况:

(1)1月份彭瑾开具税收小额完税证10套,增值税税种,用税收百位小额完税证征收千位税款,超面额开票,税票号码为:07220252457、07220257461、07220257466、07220257530、07220257559、07220257608、07220257620、07220257622、07220257624、07220257637;

(2)20xx年1月4日彭瑾开具税收小额完税证1套,增值税税种,销售收入栏和实缴金额栏有涂改现象,应作废但未作废,税票号码为:07220257468;

(3)20xx年1月25日彭瑾开具税收小额完税证1套,增值税税种,税票面字体重叠变粗,应作废未作废。

20xx年2月份情况:

(1)2月份彭瑾开具税收小额完税证9套,增值税税种,用百位小额完税证开具千位税款,超面额征收,税票号码为:07220257759、07220257754、07220257733、07220257768、07220257826、07220257850、07220257895、07220257903;

(2)20xx年2月1日彭瑾开具税收小额完税凭证1套,增值税税种,税票面字体重叠变粗,应作废未作废。

(一)在税收票证领发以及保管方面,要严格执行领发制度,做到交接手续齐全、严密,票证使用人员及代征、代扣单位在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双方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无误后,领、发双方交换“票款结报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同签章。

(二)在票证使用方面,严格执行票证填开“十不准”规定,做到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各种章戳加盖齐全。

(三)在票证审核方面,要始终坚持“三级”审核制度,做到了按月、按季进行票证盘点、盘库以及票证日常检查。能按票证装订程序及时将各类票证整理归档,按要求及时装订归档,并要装订汇总凭证单。各类票证报表报送及时。

(四)在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方面,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规定,不得逾期结报、延期缴库,不得违规开设税款过度帐户或将税款存入其他帐户,尤其要加强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环节的审核,保证结报的税款和实际征收的税款相一致,登记销号的税票和实际结报的税票吻合,保证填用的税收票证符合税收票证填用要求和税收会计原始凭证填制要求。

关于开税票申请书(推荐)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将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三)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告没有规定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

(一)公示。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二)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和本公告规定的申请材料。

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收件人处签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

(三)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见附件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明确注明不长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并对依法不纳入办理时限的工作步骤和工作事项作出具体说明。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应当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六)听证。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税务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七)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发票准印证。招标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实施。

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许可。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机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四、监督检查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并收回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本公告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7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xx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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