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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扶贫通知范文(模板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4 09:38:21 页码:7
财政部扶贫通知范文(模板8篇)
2023-11-24 09:38:21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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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扶贫通知篇一

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度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将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夯实决算工作基础,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不断创新,深化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通过完善公开方案,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渠道,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积极探索,加强应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继续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新的技术方法深入挖掘决算价值,强化决算分析评价结果的应用,推动决算数据共享,为改进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报送要求。

(一)中央部门。

1.根据《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352号),各部门应当督促所属预算单位配合所在地专员办审核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工作,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在向主管部门上报本单位决算的同时抄送所在地专员办。专员办审核属地中央预算单位决算的相关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2.各部门应于3月20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一级预算单位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一并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进行审核,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此后,各部门应按照部门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相关材料、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情况记录表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中央部门决算会审。

(二)地方财政部门。

各地区应当在204月20日前完成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部门决算会审通知,携带部门决算汇总表(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省级财政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财政部国库司组织的地方部门决算会审。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除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材料外,还应提前将部门决算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汇总数中应包含计划单列市数据。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等决算编审资料。

各地区、各部门可从财政部网站国库司频道(/)的“政策解读”栏目下载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等决算编审资料,或在“软件下载”栏目下载并安装部门决算软件后在软件说明文档中查阅。

财政部。

2016年11月4日。

财政部扶贫通知篇二

1.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2.体检前三天请保持正常清淡饮食,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3.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保持空腹12小时以上。

4.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5.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结果。

6.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财政部扶贫通知篇三

1.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2.体检前三天请保持正常清淡饮食,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3.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保持空腹12小时以上。

4.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5.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结果。

6.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五、注意事项。

财政部扶贫通知篇四

为了加强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管理,完善帐务处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及特种国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的设置。

(一)资金来源类。

设置“兑付资金预拨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拨入记收方,兑付期终了,将“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额,冲销转入本科目的付方。收方余额为应归还上级财政部门结存兑付资金数,付方余额为上级财政部门应补拨兑付资金数。

(二)资金占用类。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分类帐户。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单位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分类帐户。

3.设置“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的兑付款用本科目核算。并按所属地区或经办单位名称设分类帐户。拨出记付方,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已兑付国债券本息合计数冲减计入本科目的收方。付方余额为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应归还或待兑付结存兑付资金数。收方余额为应补拨兑付资金数。兑付期终了,兑付资金结清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资金结存类。

1.设置“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科目。拨入兑付资金时记收方,付出或结余上缴时记付方。

2.设置“库存现金”科目。国债券还本付息现金用本科目核算。从银行取回现金记收方,兑付或转帐上缴记付方。

(四)表外科目的设置。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表外科目,并按债券的不同种类、发行年度、券别设分类帐户。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按经收的已兑付国债券收款单收据联金额、份数、号码记帐。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时,应按照拨入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兑付资金预拨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还本付息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付: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每月终了,应按照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报来的已兑付国债券本金和利息数分别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付:已兑付国债本息款(本金、利息)。

(四)兑付期终了,应及时收回下级或经办单位结存兑付款,结平“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五)兑付期终了应办理转帐,将已兑付个人、单位国债券本息款冲销上级财政部门预拨款。结平“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两个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六)将结存的兑付资金退还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分录为: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个人购买国债券到期的兑付。

(一)持券人到经办单位办理兑付时,经办专柜初收入员应清点债券金额,并审查下列各点。

1.核对债券号码是否中签(分期偿还的),是否已到兑付期(按日计息的)。

[1][2][3]。

财政部扶贫通知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财政系统国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机构)的回购债务清欠工作已提到议事日程。各省(市)财政厅(局)要认真执行国发〔1996〕20号和银传〔1997〕31号文件精神,抓好本省(市)范围内的财政机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财政厅(局)主管厅(局)长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负责制。

财政机构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是当前财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财政部已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抓这项工作。各财政厅(局)要建立主管厅(局)长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负责制,确定相关处室专人负责,并将主管厅(局)长、处长及具体经办人员名单、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于4月30日前报财政部国债司备案。主管厅(局)长要亲自抓本省(市)范围内财政机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对在清欠工作中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财政厅(局),财政部将在财政系统内予以通报。

二、督促债务机构积极筹措偿债资金。

各财政厅(局)要督促本省(市)范围内财政机构中所有债务机构按全国证券回购清欠办的要求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清欠专户,并按银传〔1997〕31号文件规定的数额和时限注入资金。各财政厅(局)要逐一督促、检查债务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组织资金。财政部将对各地组织资金注入清欠专户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按旬在全国财政系统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债务大户的重点监管。

各财政厅(局)对证券回购债务在5000万元以上同时又有证券回购债权的机构,要督促其首先偿还债务,不得以债权未收回为由拖延还款。对于证券回购债务大于债权在5000万元以上的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其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登记其各类资产,督促制定近期内还款的计划和实施的`办法。因出租、出借交易席位而发生巨额债务的机构,必须同时采取有力措施追回被套走的资金,挽回造成的损失;要求这些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交易员不得擅自离任,总经理必须亲自参加清欠工作,定期向当地财政厅(局)汇报清欠工作情况,并由各省(市)财政厅(局)汇总后及时上报财政部。对偿债不好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各财政厅(局)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组织财政系统清欠专场。

为了搞好财政系统的证券回购清欠工作,财政部决定把清理财政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作为财政机构清欠的突破口。为此,4月底至5月上旬,财政部将配合全国清欠办组织进行财政系统清欠专场,专门清理财政机构之间在三个交易场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北京staq系统)内的证券回购债权债务。由在上述三个交易场所有债权债务的财政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具体经办人员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场办理偿债手续,集中清理财政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

五、建立旬报制度,定期公布清欠进度情况。

从1997年4月30日起,财政部将按旬定期通报各省(市)财政机构的证券回购债务清欠进展情况,各债权债务机构务必于每月1日、11日、21日向当地财政厅(局)汇报上一旬清欠专户资金余额情况及清欠进度,并由各省(市)财政厅(局)统一汇总后于每月3日、13日、23日之前上报财政部,以督促加快各地清欠工作的进度。

附件:一、财政部负责证券回购债务清欠人员名单(略)。

二、三大场所财政中介机构债权债务情况及应划入资金额(略)。

三、三大场所财政中介机构之间债权债务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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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扶贫通知篇六

召开扶贫工作座谈会的通知不会写?没关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扶贫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扶贫办、对口办:

为配合第18届“渝洽会”的举办,经xx市扶贫办与xx省对口支援办协商,定于x5年5月28日14:30在逸安酒店三楼多功能厅召开x5年扶贫协作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x5年5月28日(星期四)14:30。

二、会议地点。

cc酒店三楼多功能厅(地址:xx区xx大道东段x号)。

三、会议内容。

(三)xx省发改委领导讲话;。

(四)xx市扶贫办领导讲话。

四、参加人员。

(一)xx省发改委相关领导,对口支援协调处全体人员;xx省14个地市负责扶贫协作的部门领导及科室负责人。

(二)xx市扶贫办领导及相关处室人员;xx市负责扶贫协作的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五、有关要求。

1、各有关区县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与对口地市沟通衔接,并认真做好相关地市来渝参会人员接待工作,包括名单收集、人员接送、食宿安排、车辆保障等,其中已列入xx省代表团人员统一安排住逸安酒店,其余人员由受援区县接送并安排食宿。

2、xx14个区县参加鲁渝扶贫协作工作座谈会人员统一安排住逸安酒店,其余人员自行安排食宿。

3、请各区县扶贫办于5月22日17:00前将相关地市和本地参会人员名单报市扶贫办。

4、请xx14个区县将本区县和xx省对口支援地市的会议交流和书面交流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于5月22日12:00前报市扶贫办社会扶贫处邮箱,并由xx市扶贫办统一汇编成册。

5、xx省代表团团长及相关人员还将赴相关区县考察(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名单及材料收集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

食宿安排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参会人员回执表。

xx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x5年5月8日。

各相关区县(自治县)扶贫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确保贫困地区、贫困群众与全市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市委拟于近期召开扶贫攻坚工作座谈会(具体时间以市委办公厅通知为准),各相关区县(自治县)主要负责同志将分别在会上发言。按照市委要求,现将各相关区县(自治县)主要负责同志发言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发言内容必须紧紧围绕市委135次常委会(扩大)会议按“x7年底基本完成脱贫任务、x8年‘打扫战场’”倒排工序的要求,根据全市总体规划,明确提出本区县(自治县)“摘帽”和辖区内贫困村销号、贫困人口脱贫的详细计划,以及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措施。

2.发言要直奔主题、简洁明了、重点突出,做到数据引用准确无误,安排部署具体可行,既要坚持实事求是、切合实际,又要自加压力、赶前不赶后。

3.希望各相关区县(自治县)扶贫办要及时向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做好汇报,要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厘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措施,确保发言言之有物、切实可行。

xx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x5年6月30日。

有关区县扶贫办:

x年4月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有关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已于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信访工作条例》和这个新《办法》,经研究,定于x年9月19日召开全市扶贫系统信访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是学习《国家信访工作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二是通报今年以来我市扶贫信访工作情况;三是结合我市扶贫信访工作现状开展讨论。

二、参会人员。

14个国贫区县和4个市定贫困区县扶贫办分管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和科长各1人,15个非重点区县扶贫办分管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领导或相关科长1-2人,市扶贫办相关处室人员。

三、时间地点。

(一)会议时间:x年9月19日,会期1天。请参会人员于9月18日18:00时前报到。

(二)会议地点:xx酒店(x区大石坝石门公园旁)。

四、有关事项。

(一)请各区县扶贫办按要求派员参会,重点区县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得请假。

(二)请参会人员结合本地扶贫信访工作实际做好交流发言准备。

(三)请各区县扶贫办于9月17日17:00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市扶贫办监督管理处(报名表见附件)。

xx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x年9月15日。

财政部扶贫通知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今年国债主要面向个人发行”的指示精神和为满足广大国债投资者对凭证式国债的购买需求,财政部发布了1997年第5号公告,决定在年度发行规模内增发1997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400亿元(以下简称增发国债)。现就财政部门办理发行增发国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财政部门办理增发国债的销售工作从9月1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

2.增发国债的发行条件与1997年已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相同,即:年利率9.18%,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期限三年,不计复利,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可以记名、挂失,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

3.该国债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提前兑取部分,经办单位仍可在控制指标内向社会继续发售,其中在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最长计算到月31日止。

二、承销方式。

1.增发国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承销后,通过当地国债服务部向社会销售的方式发行,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申报数额,下达各地承销增发国债额度确认表(见附件1)。对于已确认的承销额度,承销单位应保证完成,不得减少或超发。

2.各地财政厅(局)在组织本地区国债服务部销售凭证式国债的工作中,要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禁超发或跨系统委托发行。

三、发行款的缴纳及计息规定。

1.增发国债的发行款采取按实际发行进度分批缴纳的办法,各地财政厅(局)应分别于9月30日、10月31日、11月28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以电汇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汇出时间为准),11月28日应将承销款的差额部分缴齐。

收款单位:人总行国库司会计处。

帐号:0215001-9702-3。

汇款用途:xxxx国债款(注:xxxx为本财政厅(局)国债缴款代码,该代码固定不变,见附件2)。

2.财政部对三次划款情况(按各次实际缴款数额)计息日的规定分别为: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

3.增发国债在年到期兑付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四、凭证印制及使用。

1.增发国债仍采取填制“1997年年期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的方式销售,“收款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财国债字〔1997〕11号文件规定的格式(见附件3)自行组织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经办单位留存核查;第二联:由购买人持有的债权证明;第三联:会计记帐凭证)。“收款凭证”是国债购买者的债权证明,发售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做好备案记录。“收款凭证”中所列各项内容应填写准确、完整。

2.投资者在办理购券交款手续时需填写的购买单,由各发售单位自行设计印制。

五、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发行进度,便于监管,各承销单位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于每月上、中、下旬向财政部报送其发售进度表,报表采用电话传真方式。

六、发行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1.增发国债发行费为实际缴款额的6.2‰,财政部在收齐发行款后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发行费一次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分配给各发售网点。

2.增发国债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该券种发行中的宣传、凭证的印制和调运、会议、培训、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人员的奖励。

[1][2][3][4][5]。

财政部扶贫通知篇八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5号公告,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450亿元,现就发行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各省级人民银行将本文发至所辖城市合作银行,名单见附件):

一、本期国债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分为3年、5年两种期限,其发行额度比例为3:2,即3年期270亿元、5年期180亿元。3年期年利率7.11%,5年期年利率7.8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如发行期内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发生变动,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利率也做相应调整,调整利率待财政部公告后执行。

二、本期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得用于抵押贷款,不上市流通。本期国债发行期从1998年6月10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三、本期国债采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代销及其他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包销的方式发行。各代销、包销银行在分别与财政部签定代销协议和包销合同之后,利用本系统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个人发售,不得跨系统分销,不得在核定额度以外超发本期国债,严禁任何盗用国家信用买空卖空国债的行为。

四、本期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各代销、包销银行分月向财政部按实际销售数额缴款,直到发行任务完成为止。各缴款日期分别为6月23日,7月23日,8月21日,9月23日,10月23日(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财政部根据各次划款情况,分别从缴款当月的1日开始计息。

五、本期国债售出后,如持券人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1)3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期限不满1年的按年利率1.71%计付利息;满1年不满2年的按年利率5.22%计付利息;满2年不满3年的按年利率5.76%计付利息;满3年的按年利率7.11%计付利息。

(2)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期限不满1年的按年利率1.71%计付利息;满1年不满2年的按年利率5.22%计付利息;满2年不满3年的按年利率5.76%计付利息;满3年不满4年的按年利率7.20%计付利息;满4年不满5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5年的按年利率7.86%计付利息。

以上两种期限本期国债,在发行期内提前兑取时,不计付利息。

六、本期国债发行期过后,各代销(包销)银行对已缴款但未售完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分,仍可在其总额内继续面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再次售出的本期国债,其持券期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3年期最长计算到10月31日止,5年期最长计算到月31日止。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8〕2号和财国债字〔1998〕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城市合作银行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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