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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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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汇总12篇)
2023-11-24 01:12:35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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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篇一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定义1.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1.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1定义。

1.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2管理职责。

2.1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3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发放及小件防护用品的审批工作,按发放标准保质、保量供应。

2.4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3选用与保管。

3.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3.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3.2.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3.2.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2.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3.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间部门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并按班交接。

3.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3.6定期校验和维护。

3.6.1由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3.6.2使用车间部门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6.3安全带要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经常要进行强度试验。

3.6.4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3.6.5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3.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篇二

安全防护用具是安全施工中的辅助设施,关键的时候起到一定的安全保证作用,为此,对下列用具制订本制度。

2.1安全网应使用权用经过劳动部门鉴定的合格厂家的产品,否则不得使用。

2.2安全网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处,以免变质。

2.3使用前应经过仔细检查,方能使用。

2.4每年应定期检验一次,并作好记录。

2.5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超过使用年限,无可靠检验依据,一律不得使用。

3.1使用前必须检查有无裂纹,弹性带是否完好。

3.2安全帽使用期为3年,超过使用年限要作检定。

3.3安全帽不准当凳子座。

4.1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4.2使用前应检查其生产厂家,是否经过鉴定合格,否则不得使用。

4.3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损坏、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弹跳性能是否良好。

4.4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结构上,防止被尖锐物磨损,防止接触火源。

4.5每6个月应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不合格的要报废,试验过的不准再用。

4.6凡应系安全带作业的场所,不挂安全带,一经发现,按奖惩办法中的违章作业处理。

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产品、架设机具和施工机械设备:。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4、架设机具,包括用竹、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设施、简易起重吊装机具等。

(二)施工机械设备。

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施工电梯、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或假冒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行为。

第五条为施工现场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向建筑施工企业或者施工现场销售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应当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篇四

(一)手柄、导线、插头应完好无损,导线不准用强度低的塑料线。使用前必须检查,出现手柄及插头破损,带电体裸露、导线老化等情形之一者,不准使用。

(二)在机架上使用时,应防止烧坏布线或其它设施。在带电设备上使用时,不准接地(在保证电烙铁不漏电的情况下)。烙铁上的余锡不准乱甩。

(三)暂时停用应放在专用支架上,不准放在地面、桌子上或易燃物旁;未冷却不准放回原处。

(一)排风扇金属外壳及其支架,必须有接地保护措施,并使用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源接线盒。移动时应先切断电源。

(二)使用前应检查并应定期检修,零部件破损、导线老化,不准使用。不准在人孔内使用排风扇、电风扇。

(一)应使用双重绝缘的手电钻、电锤。使用不是双重绝缘的手电钻、电锤时,应检查金属外壳不得漏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必须与带漏电保护器的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二)使用前必须检查外壳是否漏电;并进行空载试验;运转正常方可使用。装卸钻头时,严禁戴手套,并在完全停止转动时进行。

(三)遇停电、离开工作地点或转移工作地点,上、下传递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或附近,不准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中出现震动、高热或异声,应立即停止使用。

(五)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六)在潮湿或金属容器内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低压电源。

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篇五

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体检无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手脚残疾以及无视力、听力障碍,经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从事起重作业时,必须确定作业项目负责人、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司索工艺及必要的辅助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3、遇大风、雷雨、雾、雪等恶略天气或在高压线、公路等特殊作业条件下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况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6级及以上强风、暴雨、雷电天气等;。

(2)起重设备未经检测合格或超过检测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索具规格与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6)捆绑、吊挂不牢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7)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8)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10)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起重作业时应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不得将被吊物件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设备工作时进行检查和维修作业;。

(5)不得未经试吊便起吊与设备额定载荷接近的重物;。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业中现场人员应按照“两书一表”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检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管理状况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进行整改,防止起重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

7、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1)起重作业人员在作业场地范围内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

(2)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要求。

b、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绳受力过大;。

c、绳、链索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d、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起重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e、进入悬挂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

f、多人捆挂时,应服从一人的统一指挥。

(3)起重机司机的安全要求。

b、全面掌握所操纵的起重机的设备构造和技术性能;。

c、严格按起重机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d、起重作业过程中及时观察作业环境周围的人、物等,避免发生磕碰等伤害事故。

(4)两台以上吊车进行联合作业时,现场应制定作业计划和作业程序,明确专人统一进行指挥和监护。

(5)拥有起重设备单位应建立起重设备档案,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启用时间和位置、保养和检查试验记录、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

(6)备停用闲置超过规定时间,在重新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和试运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篇七

根据国家和地区法规要求,目的是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它个人防护用品等。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电气产品包括手持电动工具、木工机械、钢筋机械、振动机具、漏电保护器、电闸箱、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3)架设机具包括用木、钢等材料组成的各类脚手架,及零部件、登高设施等。

2、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大、中型起重机械、搅拌机、龙门架等施工机械设备。

3、凡是所需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具有发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的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4、停用6个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龙门架,在使用前必须组织由本企业的安全施工等技术管理人员参加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时,先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检查标准的要求才能方可留场。安装完后的施工机具再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检查标准后才能使用。

6、施工机具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施工队和机电加工队应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有隐患运行。

7、机械设备运转中严禁维修、保养及清理,必须拉闸断。锁好电箱门,停电运转,。没有监护人或挂好“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牌,并保证作业环境安全才能进行。

8、机械设备的作业人员,按照操作机械的安全要求,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按照本岗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交底进行操作。

9、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立即上报主管部门进行立项整改、抢修和更换。

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篇八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施。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设施,包括各级电控箱、漏电保护器、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二、施工现场应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必须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台帐,完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三、在采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时,应当验证销售单位的经营资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备案留存:。

1、销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3、产品的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报告;。

4、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5、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四、采购回的安全防护用品须按规定试验、鉴定且合格后方可发放;进场的旧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提供采购日期、保存和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并经项目部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对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及时报废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八、安全工程师必须对使用中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九、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基层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对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责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现场。

十、违反该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篇九

为充分发挥机械设备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切实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贯彻管理为使用服务,使用要加强管理的原则,从根本上克服只顾使用忽视管理的倾向,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机械设备应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和出厂说明的规定进行安装。安装前应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由安装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在现场指挥安装。

2.凡经过大修改造重新组装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检验,虽经试验未取得合格签证前不准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装设备试验前应做一般技术检验、空载试验、额定荷载及超载试验.在试验前先对整机的外观进行全面检查,看润滑油是否充足,机件的装配是否牢固,工作装置与试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试验与负荷试验,主要试验机械设备的起动性能、动力性能、经济性能、操作性能等,对试验中所发生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与处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决定,试验合格后应按照技术试验记录本逐项填写,由参加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做到精心保养,正确操作,合理使用,并做到“四懂、三会、二精”,即: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会排除故障;精心保养,精心操作。

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端正服务态度,保证作业质量。并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如发现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以确保设备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篇十

一、目的:保证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按需、按时发放,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发放、使用、保养及管理。

三、内容

1.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发放原则和范围根据劳动条件制定,对于劳动条件相同的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条件不同的则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    新进公司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标准办理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手续,由所在车间进行统一编号并登记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3.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参加抢险事故、火灾等严重损坏防护用品而不能使用的由所在部门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落实情况后审批补发。

4.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员工,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5.    禁止将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折合现金发放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租借、赠与或随意改变其用途、结构。

6.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预防事故发生,对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职工,各级领导和班组长有权令其穿戴好以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违章处罚。

7.    防护用品属厂所有,职工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职工在调离本厂时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而未到期的防护用品交原所在部门;使用周期在一年以内的工作服等有厂标志的防护用品均交安全管理部门处理,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8.    新建、扩建的新工种,其所在单位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所需的防护用品。

9.    职工凡病假、产假、事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个月以上停发防护用品;对离、退休职工不再发放防护用品。

10.             对防护用品保管不善而丢失或无故损坏者,按工种使用期限折价扣款后,方可领新的用品。

11.             各部门对失效防护用品统一进行处理。

12.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职工劳保卡进行统一管理。

13.             安全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供应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质量进行检查并对职工关于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意见进行调查、整改。

14.             各部门每年必须对职工进行防护用品使用、保养的专业培训。

15.             员工必须了解防护用品适用性和防护功能,正确选用和使用呼吸道防护(毒)用品。

16.             员工每次进入危害环境前,应正确佩戴好呼吸防护用品,并检查完好后方可进人,进入危害环境后应始终坚持佩戴直至离开危害环境。

17.             不得使用失效的呼吸道防护(毒)用品,对失效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

18.             员工严格按照规定佩戴防护用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防护用品改为他用,严禁使用失效、报废的防护用品。

19.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如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20.             生产车间应配备少量公用的防护用品,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21.             对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应配备应急所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各部门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22.             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23.             维修岗位及其它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其工作性质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25.             工程项目所需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必须设专人管理,在工程结束后必须同生产车间交接清楚并双方签字确认。

26.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程序:

26.1.   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到货后经验收合格后通知各领用部门领用。

26.2.   按月发放公用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

26.3.   领料人员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时,应携带各类台帐进行登记管理。

夏季防暑工作根据工作条件做具体安排,发放合理的防暑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6524-2002《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油田**实业公司**化工厂。

第二章   分    类

第三条 普通型

普通劳保服、劳保鞋、劳保手套、普通口罩、洗理物品等。

第四条 特种型

(一)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三)眼部防护类:电焊面罩、护目镜;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音护具,如:耳塞等;

(五)防护服装类:防静电工作服、阻燃工作服;

(六)手足防护类:绝缘、耐用、耐酸手套、耐酸鞋、安全靴;

(七)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绳;

(八)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配发范围

第五条 普通员工配发普通型

第六条 根据岗位配发特种型。

第四章 生产办

第七条 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条 审核年度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

第九条 审定特种型劳动防护用品品种、质料、颜色及发放范围

第十条 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对发放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抽样监督。

第十三条 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汇总年度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报送实业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建立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基础资料和发放制度。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十七条 员工的个人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办按计划统一定购,分级发放。供货厂商由生产办验证审定。

第十八条 员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需按质量要求进行抽查,不合格产品不准发给员工。

第六章 发放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凡规定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要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

第二十条 员工在厂内调动时,“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基础卡”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应按新老工种使用年限较长的计算,期满后再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外调入厂人员,需在生产办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长期(6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生产办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 、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第二十六条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二十九条防毒面具、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八章   劳保用品配备标准

第三十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配备标准发放。

第三十一条 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在管理上要求整齐一致,工作服和工作鞋统一式样、统一色泽、统一制作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特殊工种防护用品由生产办审批。

第九章                         应急药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车间、各岗位均应配备应急药品。

第三十五条 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 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第三十七条 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药品箱落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

第三十九条 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

第四十条 过期药品及时返回生产办,由生产办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集团、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篇十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劳保方针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从而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采购人应到国家定点经营单位或企业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在购买过程中,应要求经营或生产方提供出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检验合格证。在采购特种防护用品时,应要求经营或生产方提供出示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前,采购人员应对购买的劳保用品仔细验收检查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仓库保管应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验收、发放、保管,并实行失效报废制度,从而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2)、仓库保管应对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如有库存不足等情况,要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负责劳动防护用品责任人要建立统一台帐,详细填写记录人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2)劳保用品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保用品。

(3)劳保用品用于劳动保护,不得转让、买卖。

(4)按岗位分发的劳保用品(如雨衣、雨鞋等),只准上班时使用不得带离岗位。

(5)特殊工作岗位职工,另发特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本公司职工在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后要根据劳动需要对劳动防护用品应做到“三会”(会正确使用、会检查可靠性、会简单的维护和保养)。使用者要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2)、本公司职工要互相监督,在作业时严格按照规定方法正确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防止意外发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由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第一次发现罚款20元,再经发现罚款50元,第三次发现进行劝退。

1)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2)  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3)  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4)  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5)  使用已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仓库保管定期检查,并实行失效报废制度,从而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质量。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而配备的防护用品。项目部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制度,为从事建筑一线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它防护用品等。项目部必须派专人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证、发放、登记管理工作,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结合项目部安全设备器具库存状况,定期提出购买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手套、防护服等安全保护用品的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批。

二、项目经理负责审批购买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应适时、分阶段、分批拨付使用。

三、物资部门依据计划清单并对安全防护用品分供方,进行“三证一书”审核,确保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因防护用品质量不过关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职业病负直接责任。

四、物资部门所发生的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在项目部列销,专职安全员对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品种类、数量及对分供方评价资料等要定期监督检查,并作为台帐存档。五、专职安全员编制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物资部门协助实施。发放标准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准少发多报,不发谎报安全用品现象发生,各级工会、纪委要担负起群众监督安全管理的职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年抽查项目部安全用品发放的台帐,主要查台帐是否齐全,种类是否充分,人员是否到位,职工是否满意等,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真正成为保护职工健康,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保护品。

防护用具申请书通用篇十二

1、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均应进行登记。

2、新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具有“三证一书”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3、自有及外租设备,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局出具的使用许可证,以及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安装后的验收合格报告。

4、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现场设备设施根据具体情况做好防雨、防晒、防潮及避雷保护等措施,机械设备应保持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反腐,要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外租机械设备必须同租赁方签定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内容必须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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