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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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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汇总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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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身的优缺点,以便更好地提升自己。善于归纳和总结是写好总结的关键。希望这些范文能激发大家的创作灵感,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观点。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一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特征。

仲裁协议做为整个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有着如下法律特征:

(一)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各方当事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订立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那么仲裁协议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一经签订,就成为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争议的凭据,同时在申请法院执行时,也以它作为撤销裁决或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写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单独的仲裁协议,则可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仲裁协议与它所指的合同本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后者是实体性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

分类。

1.从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看,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就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提交仲裁解决,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个条款来约定。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订立于合同中,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除了规定货物的价款、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外,还规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其中有关仲裁内容的规定是整个合同的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称为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

(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还可能在相互之间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这些往来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有关文件即是仲裁协议。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法律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例如一方当事人将他希望订立仲裁协议的事宜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建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该项建议,必须将他接受该仲裁协议的意向传达给对方当事人,通过这种往来,仲裁协议才能成立。随着通讯方式的快速发展,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也较为常见。

2.从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来看,仲裁协议可分为两种: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

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一般来说,当事人采用哪种仲裁协议形式更为便利?首先,当事人应尽可能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仲裁协议。因为争议发生后,由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明显,争议双方往往不容易达成仲裁协议。其次,当事人应尽量选择仲裁条款这种形式。因为仲裁条款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是当事人事先设定的,可以避免以后双方就仲裁的问题发生争议。而且这种形式省时、简便,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做约定就可以了,避免了事后再专门约定仲裁条款的麻烦。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

仲裁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至少应具备以下四项:

一、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

订立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即作为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具备缔约能力。从事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上的行为能力,是保证该商务交易活动有效性的基本前提。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也是如此。

民事行为能力即当事人亲自参加民事活动,从而取得公民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规定,自然人根据其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于法人组织自其产生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仲裁协议的订立主体只能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缔结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协议无效。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订立有效的的仲裁协议。另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虽然在民法理论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但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却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我国《仲裁法》第2条也明确的规定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其他组织应视为有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

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应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衡量。我国《民法通则》第11章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笔者理解,我国法律对此问题采用国籍主义为主,居住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对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依法人属人法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的属人法是指法人的国籍国法或其住所所属国法。

二、仲裁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仲裁协议必须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它必须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悖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因而是无效的。只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仲裁协议才是有效的。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1、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应与仲裁地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各国法律通常都规定,仲裁协议不得损害本国的公共利益。

2、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项。

3、协议内容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中必须载明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指定仲裁员的方法,否则协议无效;有些国家则无上述规定。因此,同样的内容仲裁协议,在一些国家看来是合法有效的,在另一些国家就可能被视为非法,但无论如何,仲裁协议的内容至少不得违反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四、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根据许多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我国法律也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有些国家如瑞典、日本等国的法律没有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既应符合仲裁地国家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要求,也应注意裁决执行地国家对仲裁协议形式的法律规定,以便仲裁裁决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另外,我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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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三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事项专门签署协议,也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

涉外仲裁协议一般应规定仲裁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国外仲裁机构;既可以选择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其它国家的法律,但一般应选择自己了解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有些国家,仲裁被规定为诉讼的先置程序,如双方有仲裁协议,起诉后法官会要求先进行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直接进行仲裁,以免延误进展。

仲裁协议的格式是怎样的【2】。

仲裁协议。

1.格式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

甲方:xxx(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xxx(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xxx(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xx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xxx仲裁。

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x仲裁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x(签字、盖章)。

乙方:xxx(签字、盖章)。

2.说明。

仲裁是指由仲裁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公断,它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途径之一。

我国《仲裁法》规定,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明确的仲裁组织,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因此,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才是合法有效的。

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三是应有明确的仲裁机构。

如果协议中明确两个仲裁机构,则该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应重新约定;如果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仲裁组织,则该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

因此,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前提,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提供。

否则仲裁委员会不得接受仲裁。

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

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什么【3】。

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仲裁司法解释的一条红线。

所谓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只要基本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尽可能按照有效的性质从宽认定。

按照这一思路,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重建仲裁机构前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几个问题的请示》,作出了《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27号)(注:此解释和后来出台的最高院仲裁法司法解释相矛盾,如何确定,未有定论。

)该批复自1911月5日起施行,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愿,拓宽仲裁路径、鼓励和支持仲裁的精神,其主要内容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

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上述法释[1998]27号批复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决定、裁定是否都是终局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其规定为可以上诉的裁定,因此应当是终局的。

如此认识有利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

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作出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决定,一般来说也应当是终局的,因为当事人不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作出关于仲裁协议效力决定以后单独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至多可以在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前提条件下,一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如果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便可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第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不予执行,从司法程序上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

在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仲裁委员会已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时,人民法院不再单独受理当事人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在当事人分别向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请求、仲裁委员会已先行作出仲裁协议无效的决定从而不享有仲裁管辖权时,当事人是否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作出仲裁协议无效的决定,并且当事人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其理论基础的。

从司法解释完善的角度看,在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问题上还需要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是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以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应当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二是仲裁协议在当事人合并、分立或者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应当受仲裁协议约束;。

三是在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拘束效力。

鉴于仲裁协议效力对争议解决纠纷程序影响重大,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在审理形式上,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四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自愿达成的将特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前提,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协议的要式性。即仲裁协议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需要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一律无效。

2、仲裁协议的间接性。仲裁协议的间接性是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言的,一般民事合同往往是直接通过合同条款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仲裁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仅仅确认一种争议方式,并进而通过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争议的解决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

3、仲裁协议效力的广延性。一般民事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约束力,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则具有广延性,即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不仅对签订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产生应有的约束力,而且对仲裁机构与法院也产生相应的约束力。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即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后,即具有效力的独立性,不受合同的无效、解除、终止、变更的影响。

仲裁申请协议格式。

甲方:……乙方:……。

双方同意,愿就_______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签字(盖章)。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五

泥瓦工班长:

1、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必须遵守项目部管理规章制度。

2、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作业时必须系上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用具,严禁酒后上岗,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退出施工现场,每天要坚持完工清场的原则。没有做到完工清场的罚款100元。手持电动工具的必须戴绝缘手套,严禁工人移动架子上的防护跳板,若发现此事,罚款200元。

3、工人若不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若发生安全事故,由班长承担一切法律与经济费用责任。

泥瓦工班长签字:

项目部签字: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六

一、国有股协议转让存在的核心问题是价格形成机制。

“市场定价”应是根据商品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机制来确定商品价格,这种价格是符合供求双方利益的均衡价格。那么究竟什么是国有股协议转让市场的均衡价格呢?只要这个市场没有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和操纵,在竞价方式合理的前提下,市场自然会根据国有股的内在价值和充分透明的供求状态对其价格做出判断,这时国有股的售价无论是高于、等于还是低于其净资产价,只要其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那么这个价格就是合理的均衡价格。注意,对于国有股协议转让而言,这里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其含义是:让所有的潜在购买者都充分掌握一定时期内整个市场国有股的供给总量和各股的供应总量以及供给频率、具体的供应时间表等信息。而前一段时间我国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却与“市场定价”原则背道而驰。

从迄今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转让价格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国家、企业、社会投资人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转让价格过低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又势必影响企业和社会投资人受让国有股权的积极性。然而,由于股权定价的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在国有股的定价问题上尚存在法律空白,除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笼统的意见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量化的匡算模式,客观上为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能。这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为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种子。去年九月初,山大华特的原大股东和现控股股东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遭到了原大股东债权银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受让国有法人股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20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1],b+bf[,2]],其中,f[,1]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七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为了使工地生活区管理正规化、标准化,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保证生活区不发生打架群殴事件,食堂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明确责任,使在建工程顺利进行施工。认真贯彻执行京建施[_____]____号《____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及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杜绝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及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不造成传染病的多发、爆发,故制定本协议书。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场地,及城乡生活饮用水,食堂生活用电,符合消防要求的职工住房。

(2)、甲方设领导一名,主管现场生活区治安、消防、宿舍卫生及食堂安全卫生临时用电等管理工作。

(3)、甲方领导有权对乙方的生活区及食堂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有权对乙方的生活区及食堂不安全隐患提出停工整改,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在施工期间如发生打架斗殴刑事案件及食物中毒、火灾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或它方人员伤亡等),甲方有协助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现场法人委托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生活区的治安、消防、宿舍卫生及食堂卫生安全的自身管理,做好自检自查工作。乙方必须设主要领导主管生活区的治安、消防、宿舍卫生及食堂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且做好检查记录。

(2)、乙方禁止留宿非本单位施工人员,严禁留宿家属、小孩及社会闲杂人员,所有住宿人员必须登记造册上报甲方备案,所有进出人员及车辆和物品,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门卫的检查。

(3)、乙方必须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的规定。杜绝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及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不得造成传染病的多发、爆发。

(4)、乙方负责对生活区临建设施的保养和维修。严禁乙方私自拆改临建设施,不准私自拆改房屋布局,严禁施工人员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宿舍内,严禁在生活区聚众赌博及传播淫秽物品。禁止一切违法行为。

(5)、食堂必须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库房和燃气罐存放间,乙方在建好食堂后,必须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炊事员健康证》,方可开火做饭。

(6)、乙方食堂不得超范围加工、销售食品,不得采购、制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食堂严禁食用食品添加剂及亚硝酸盐,严禁食用营养强化剂。不准采购、食用扁豆及发芽的土豆。严禁采购发霉、生虫、变质的食品。严禁采购死因不明的禽、蓄、兽、水产动物及制品。

(8)、食品存放必须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食品用具、容器要生熟分开,炊具、餐具必须及时清洗,定期消毒。设有密闭式泔水桶。食堂必须设有隔油池,并且做到定期清掏。

(9)、食堂必须使用有合格证的液化气罐及炊具,使用蒸箱及用电设备,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用电规范中的规定,严禁私接乱拉,保证安全用电。并且负责对生活区及厕所的清扫。

(10)、认真贯彻执行“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施工期间如发生打架斗殴刑事案件及食物中毒、火灾等其它事故,乙方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甲方,不得隐瞒虚报。

三、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至工程结束终止。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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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的回拨机制。

文档为doc格式。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九

内置无线网卡可以算作是笔记本的标配,但每款笔记本内置的无线网卡都存在差异。尤其是一些“上了岁数”的笔记本,内置的无线网卡较老,支持的无线加密协议也很有限。

我们以一款早期的的intelpro/wireless2100系列无线网卡为例。

intelpro/wireless2100无线网卡。

所以如果你用的是此类无线网卡,虽然在无线网络列表中可以搜索到wpa或wpa2加密的无线网络,但却无法连接上这些无线网络,因为你的无线网卡不支持最新的无线加密协议。

由此可见,想要连接到加密的无线网络,你的无线网卡必须支持相关的无线协议。那么符合ieee802.11a/b/g/n标准的无线网卡都支持那些无线加密协议呢?一起来看看。

标准与协议。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你的笔记本较老,那么内置的无线网卡就会经常受到无线加密协议的阻挡而无法连接网络。所以在连接无线网络之前,最好先看看你的无线网卡支持何种无线加密协议。

解决办法:如果急需使用无线网络,可以暂时降低无线加密协议或不使用任何的无线加密协议。但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换一块全新的内置无线网卡,最好选择支持802.11n标准的,可以做到一劳永逸。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十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如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经过国家婚姻登记部门的.认可来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婚姻法学理论中,又将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称为登记离婚,由国家主管婚姻登记的部门依法对双方的离婚请求进行审查和登记。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来规范,男女双方的协议离婚,应当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十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挥行业优势,取得行业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推动学校更好的面向行业、面向市场办学、强化我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为行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人才保障,为该公司培养合格的员工,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水平。

经双方协商制定以下协议:

一、学校与合作单位本着产学研结合、双方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双赢互动、共同发展的原则,建立联合办学机制。

二、与学校合作开展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人才培养可利用的'教育教学资源,提供行业需求的人才信息积极支持参与学校开发行业要求的与生产实际、技术应用、技术管理等密切联系的综合性案例性课程、教材及科技攻关与创新的课题对于在行业开展的有利于人才培养与就业的相关活动提供信息,为学校师生参加提供方便。

三、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要为合作单位开展的行业人才培训、岗位培训、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等提供方便对合作单位在职人员的培训及理论研究的提高,合作单位提出需要,学校提供称职的教师参与学校依据合作单位的要求,积极参与合作单位在行业开展的科技成果推广、生产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和科技开发活动,为合作单位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撑。

四、学校对学生参加合作单位提供的实践活动,要对学生加强纪律和安全教育,对学生违纪引发的问题学校负责。

联合办学协议书本协议一式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十二

甲方:

乙方:

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管理制度是实施工程项目的重要保证,双方应通过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不断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文明意识,从而创造一个安全、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环境,实现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以下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一、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a、对严格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的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2、乙方每天上班前,召开班前交底会,由班组长布置当天的施工任务、操作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乙方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保证安全有效。

b、甲方安全检查措施:

1、项目经理检查各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2、专职安全员对项目安全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和日常检查。

3、认真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奖罚。

4、安全检查制度化,实施定期不定时安全检查。

c、乙方施工作业标准化措施:

1、根据施工作业标准及操作程序,强化职工的安全工作意识。

2、严格机械的操作规程,训练职工的机械作业技能。

3、禁止无证上岗和岗位串岗作业。

d、施工现场执行甲方要求的防火措施:

1、遵守各项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办理动火证。

2、消防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3、严格控制明火作业,建立申报、批准、监督制度。

4、木制作、油漆施工作业面上必须布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a、对施工现场布置合理、物料堆放有序、施工操作方便、作业环境安全等采取的措施:

1、乙方必须按施工平面布置图安置各项临时设施和消防器材,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安全通道、进出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

2、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须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3、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架设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严禁任意拉线接电;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

4、夜间加班施工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5、现场供、配电箱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移动导线必须使用符合电压等级要求的专用移动电缆,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导线、电气设备及器具。

b、对优化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采取的措施:

1、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应按总、分包单位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穿戴统一工作装和安全帽。

2、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乙方必须事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并应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3、堆放在露天的材料必须按规定堆放整齐并标有标识。经常清理建筑垃圾,每周举行一次清扫和整理施工现场活动,以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

4、施工现场的工地办公室、食堂、宿舍和厕所等工作生活设施,要符合卫生、通风、照明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要符合饮食卫生要求。特别注意解决施工现场的厕所卫生条件问题和建筑垃圾的清理问题。

c、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的措施:

1、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发生。

2、妥善处理泥水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3、采取有效措施施工过程中的灰尘、生活垃圾和零星建筑垃圾实行袋装化。

4、禁止对有毒有害废弃物乱摊乱放,防止污染。

5、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尘土污染。

三、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纪律:

1、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管理条例。

2、加强安全学习,树立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乙方施工人员应填写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后方可上岗,记录卡作为施工人员安全档案。

4、乙方班组长对工人每周五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及安全讲评,每月必须提交进行安全教育的交底记录给甲方项目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5、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背心、短裤和拖鞋进入施工区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施工操作中,不得无故脱下安全帽。

6、乙方应定期由专人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器具,保证安全有效。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无故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和其它设备。

7、现场使用临时配电箱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移动导线必须使用符合电压等级要求的专用移动电缆,严禁使用不符和安全要求的导线、电气设备及器具。

8、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从高处抛掷任何物品材料。

9、上班前或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明火。

10、特殊工种人员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施工,严禁违章作业。

甲方将派专职安全员对所有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督促与检查,在安全员发现问题向当事人指出后,当事人仍不改正的,安全员有权对当事人处以50元的罚款;若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乙方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若因此影响工程评定或造成恶劣影响,将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乙方郑重承诺:凡因乙方人员违反上述规章制度及生产纪律,而发生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事故、财产损失事故、火灾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日期:日期: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十三

“市场定价”应是根据商品内在价值和市场供求机制来确定商品价格,这种价格是符合供求双方利益的均衡价格。那么究竟什么是国有股协议转让市场的均衡价格呢?只要这个市场没有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和操纵,在竞价方式合理的前提下,市场自然会根据国有股的内在价值和充分透明的供求状态对其价格做出判断,这时国有股的售价无论是高于、等于还是低于其净资产价,只要其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那么这个价格就是合理的均衡价格。注意,对于国有股协议转让而言,这里的有关信息是充分的透明的,其含义是:让所有的潜在购买者都充分掌握一定时期内整个市场国有股的供给总量和各股的供应总量以及供给频率、具体的供应时间表等信息。而前一段时间我国国有股的协议转让却与“市场定价”原则背道而驰。

从迄今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转让价格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国家、企业、社会投资人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转让价格过低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又势必影响企业和社会投资人受让国有股权的积极性。然而,由于股权定价的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在国有股的定价问题上尚存在法律空白,除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笼统的意见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量化的匡算模式,客观上为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能。这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为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种子。去年九月初,山大华特的原大股东和现控股股东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遭到了原大股东债权银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受让国有法人股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十四

根据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与本公司相关规定,本建筑工地禁止未成年人及员工家属入住本工地生活区。若有家庭特殊情况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并签订此协议:

1.如有子女入住本工地生活区的,父母必须遵守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子女不得独自出宿舍到处走动,必须由父母陪同。

2.任何职工家属(非工作人员)禁止出入施工现场和办公区。

3.禁止随意触动或动用工地电器、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建筑材料等危险用品。

4.宿舍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尤其是小孩,父母必须监护好,不得让小孩碰任何有电物体。

5.搞好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

如有违反安全条例和上述规定,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其责任均与本公司无关,家属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请相关人员自觉遵守。

职工及家属签字按指纹:

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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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十六

从迄今已经实施的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来看,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转让价格的高低实质上是关系国家、企业、社会投资人以及企业管理层各方利益的重大问题,转让价格过低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价格过高又势必影响企业和社会投资人受让国有股权的积极性。然而,由于股权定价的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目前在国有股的定价问题上尚存在法律空白,除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等笼统的意见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标准化、量化的匡算模式,客观上为贱买贱卖提供了可能。这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为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了种子。去年九月初,山大华特的原大股东和现控股股东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遭到了原大股东债权银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和受让国有法人股的诉讼,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6月23日,国务院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国务院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资委”,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

[1][2][3][4]。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十七

什么是分销协议。

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自己向消费者销售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的商品的商业中介。经销商也可以是商品的进口商。职责和风险有限的经销商所能取得的销售利润也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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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十八

为什么企业在物理建筑和有线网络上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能延伸到无线系统中呢?回答也许是企业对无线网络的安全性缺乏了解――人们可能会天真的以为信号不会跑到公司的围墙外面去,或者直觉认为如果你无法看见信息,就无法窃取信息。无线网络安全解决方案供应商提供的最令人信服的看法是:无线局域网技术的便利优势不是靠牺牲网络安全性得到的,这意味着企业需要为无线网络安全性做好充分的准备。

不能只依靠wep。

无线网络最基本的安全措施是wep(wiredequivalentprivacy)。wep是所有经过wi-fi认证的无线局域网技术所支持的一项标准功能。由电子与电气工程师协会(ieee)制定的wep是用来:(a)提供基本的安全性保证,(b)防止有意的,(c)利用一套基于40位共享加密秘钥的rc4加密算法对网络中所有通过无线传送的数据进行加密,从而有效地保护网络。

除了设计一套强大的安全解决方案,避免简单错误的发生也是非常明智的。避免一些错误,如没有开启wep、将访问点设置在防火墙之内、使用缺省的wep秘钥、以及没有定期变更加密秘钥等,能够提高无线网络的安全性。从理论上讲,wep秘钥就是一套共享密码,其能够使用户对在无线网络上传送的加密数据进行解密。实际上,就是在公司楼宇外通过笔记本电脑获取一串加密数据流,利用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专用软件对其进行解密,从而得到企业网络的访问秘钥。通过这种反解码过程获得秘钥,并进入公司的网络。

通过动态秘钥管理实现更好的安全性。

目前,消除wep安全性方面缺陷的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不论是weca还是ieee任务组i(tgi)都在努力对wep进行改进。相关的规范会在2002年年中发布,并有可能在2002年年底成为wi-fi认证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标准改进工作正在进行的同时,3com公司也在积极的加强用户大规模实施无线联网技术的信心。特别是,3com公司正在利用一种被称为动态安全链路(dsl)的技术来满足用户在无线局域网技术管理和认证等方面的需求。当一台3com公司的接入点设备与3com公司无线客户端设备协同工作时,动态安全链路会自动生成一个新的128位加密秘钥,其对每个网络用户和每次网络会话来说都是唯一的。这一技术能够比静态共享秘钥策略提供更高的无线网络安全性,帮助用户从手工的输入工作中解脱出来。由于确保了每一个用户拥有一个唯一、可以不断变更的秘钥,因此,即使攻破加密防线并获取了网络的访问权,所获取的秘钥也只能工作几个小时,从而降低了企业因此需要承担的潜在损失。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性,动态安全链路技术还能够支持用户认证,即要求所有的用户在开始每一个会话之前提供用户名和密码。相对基于设备mac地址的认证策略,基于用户的认证功能可以为企业网络实现较高级别的安全和管理能力。基于设备mac地址的认证策略会因为设备的丢失或失窃而失效,而且每当类似事件发生时,都需要对保存在每一台网络接入点设备内的mac地址数据库进行变更。动态安全链路的另一个优势在于其自动和动态的秘钥管理能力完全是由访问点设备自身来实施,因此这套解决方案不需要增加任何服务器设备和其他基础设备。这种安全性实施策略非常适用不需要大量资金就可实现无线局域网技术安全性的小型企业,同时对希望以非集中化方式来实现无线网络安全性的也是理想的选择。

大型网络需要更高的安全性。

大型无线网络安全性管理不仅需要可以自动变更秘钥的dsl功能,还需要更多安全性功能,从而来满足更多用户和更复杂安全性的要求。设备的增多会需要更加强大的加密秘钥管理技术、更加灵活的认证机制、以及整个基础网络的集中用户管理,所有这些无法全部存储在一部无线局域网技术设备的有限内存中。

尽管wep和dsl解决方案中的安全性功能已经本地化--即在无线局域网技术设备内部进行管理--但是一个能够支持上千名用户,具有最先进加密和认证技术的大型系统通常需要一套能够进行集中化管理的安全性解决方案。这些系统通过radiu进行管理。radius能够对授权访问网络资源的网络用户进行集中化管理。

瓦工加密协议书范本篇十九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政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1],b+bf[,2]],其中,f[,1]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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