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土地四至纠纷范文(通用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4 12:01:04 页码:7
最新土地四至纠纷范文(通用10篇)
2023-11-24 12:01:04    小编:ZTFB

各种各样的工作和学习经历都需要进行总结。总结时要注意自我反省,从中找到不足并制定改进计划,以便不断提升自己。作为学习的参考,下面是一些经典的名言警句。

土地四至纠纷篇一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四至纠纷篇二

申请人:_扎赉特旗__巴彦高勒镇__和平村__玛尔吐组_马兰生_农户申请人户主(或代表人)姓名_马兰生__,性别__男_,民族__汉,出生年月_19361119__,职业_农民__,家庭住址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和平村玛尔吐屯,邮政编码_137615__,联系电话_***或***_。

一、仲裁请求。

__请求本人及老伴土地31.4亩土地所有权。

二、事实和理由。

本人由于95年尾欠三提五统(提留)于是将所有70亩土地由长子马奎祥、次子马奎林代种,后经过土地调整后本人拥有的31.4亩也由马奎祥、马奎林耕种并享受地补、本人年事已高经多次索要无果、司法调解无效,(村委会于今年9月份已经将土地补贴转给本人,但土地不肯归还)故提出申请要求给以仲裁土地所有权,同时附村委会裁决意见书。

此致

_扎赉特旗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签名/指印)。

_2013_年_11月_19_日。

注意: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

土地四至纠纷篇三

第一被告:木里县乔瓦镇政府;。

第二被告:伍xx,男,汉族,70岁,木里县退休职工,住本案有争议之地:

第三被告:张xx,男,汉族,木里县下麦地乡三村农民。

诉讼请求:

2、判令三被告将争议之地返还给原告经营管理;。

3、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补偿原告8年来失去约8亩土地的损失费共计32万元;。

4、判令乔瓦镇政府补偿自以来的国家粮食直补款4248元;。

5、判令第一被告镇政府赔偿原告的诉讼成本费五万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属于乔瓦镇娃日瓦村五一组的老农户,从未迁居过其它的地方,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余正祥(系杨xx的前夫)为户主共5口人分得老住宅地附近3.54亩的承包地,该土地在黄xx家附近,原告一家人一直经营耕种这块土地,同时原告还在周围开垦了好几亩的荒坡,以此来维持着全家人的生活。4月木里县政府签订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原告的土地面积和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并颁发了编号为“(h)0005794”《凉山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实际就是土地承包合同,其中载明了合同的甲方是乔瓦镇一村五一社,法定代表人是当时的社长杨六斤,承包方户主为本案的原告杨盛慧(因在此之前杨xx与前夫余正祥已经离婚,随后与现任丈夫张xx结为夫妇),承包内容是“甲方将3.54亩旱地承包给乙方耕种,期限从19元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可是在在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镇政府在没有原告的口头或者书面申请,也没有出现收回原告土地的法定情形下,就暗中将原告的3.54亩承包地面积更改为1.0亩,在原告领取该证书时行政人员也没有告知原告实情和减少面积的'原因,而原告因没有文化,加之对政府的高度信任,不但没有翻看其中的内容,也没有询问承包地的变动情况。之后镇政府就将其中的0.8亩土地卖给了本案的第二被告伍万华,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直到伍xx父子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时原告才得知内情,同时也由于镇政府和伍xx之间暗中的买卖行为,导致了第二被告伍万华胆大妄为,侵犯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强行将原告其余的2.74亩土地据为己有,并非法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为了改善居住和生活环境,于1987年搬迁至县城扎昌街坎下边即现在的所在地居住,原处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共约两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是镇政府唯独将原告的自留地和宅基地收回,又卖给了本案的第三被告张xx,张xx又转卖给他人修建房屋。

原告目前实有人口11人,均没有正式稳定的职业,生活没有保障,自20以来,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完全没有生活来源,同时也没有享受过国家对“三农”实行的一切优惠政策,全家人就只能靠原告的儿子张xx、女儿张xx打点小工维系着这一大家人的生活,常常是入不敷出,捉襟见肘,加之原告之夫张xx已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给本来就贫寒的家庭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由于乔瓦镇政府的行政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导致原告8年来丧失了加上开垦的荒坡共计8亩土地。几年来,原告四处求告,讨要说法,先后找过村社领导和镇政府领导,请求纠正错误,返还原本属于原告的土地,可他们都相互推诿,难说其究,无赖之下,原告以伍xx为被告向木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由于所请律师对案件定性有误,导致原告民事官司败诉。当时的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官建议,根据案情,本案应属行政案件,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木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照法律之规定,判令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支持原告如前所述的诉求,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木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xx(签章)。

土地四至纠纷篇四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可以依法将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度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1.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一种权利,是具有特殊性的无体物;2.是一种债权合同,因为土地使用权本身的转移,须依登记等物权行为公示后,方可生效;3.为要式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这样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

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所受到的政策、法律限制较多,而且内容繁杂,因此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形式要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具备相应的、完善的各种条款。一是使之具备当然的合法性。二是有效规避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交易风险。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起码应具备: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2.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名称及编号;3.土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等;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土地使用的用途或使用性质;6.成交价格及交付方式;7.土地使用权的交付时间;8.违约责任;9.其他事项。

应当说明的是,除上述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如涉及到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等事项,可在合同中作出更详细具体的约定。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大多数发生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但有时也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关系主体,如政府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上的他项权利人、被拆迁人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出让方无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利瑕疵。

合同无效。另外土地使用权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具备权属证书,但其在转让前在土地使用权上设置了其他的权利负担,如抵押、租赁或存在司法限制如查封,那么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由于存在法定的权利限制而造成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最终实现,则在转让人和出让人之间就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履行与补正等问题上,必然会出现当事人所不愿见到的矛盾和纠纷。

(二)合同双方采取合作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一方出资另一方提供开发所需的用地。 这要求供地方必须具有完整、真实的土地使用权,这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如双方采取合伙的方式开发,即不组建项目公司,而是按照合伙合同由双方各负其责,各自履行义务,就有可能出现投入土地使用权方在项目进行中,由于一些原因,准备转让其合伙中的份额时,其转让的是财产份额还是土地使用权,常常会在合作各方之间产生争议,因为此时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进行登记变更。如各方组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则土地使用权应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但现实中较多的方式都是签订合作协议并成立公司后,并没有办理使用权更名手续,而将土地使用权继续保留在原权利人处,则在新公司和权利人之间,在涉及股权转让、收益分配、权利行使、义务承担等方面,会埋下祸根,一旦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大家未曾预见到的问题时,往往会因为彼此达不成共识而影响到项目的建设以至于项目的“夭折”。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预约”问题。

在通过法定的招标、拍买、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协议转让除外),土地转让方往往与受让方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基本的意向或协议,包括土地的位置、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但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某些主、客观原因不能顺利实现时,当事人之间往往对达成的协议或意向的性质认定及处理产生分歧,而最终对整个转让过程造成了一种实质性的障碍。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完善及相应处理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书面方式;5.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没有权属证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尤其是在合同签订之前,有必要对合法性进行一个全面的、细致的考量,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成功率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二)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转让登记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方在收取转让费后负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但此前提是转让人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履行变更登记之义务并予以协助,如转让方不履行其义务,其向受让方承担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强调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只有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对抗第三人。对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却签订了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来说,其为无权处分,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经过了法定的转让程序、转让主体资格适合的条件下的转让,转让方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最稳妥可靠的做法莫过于在合同签订后,应明确办理使用权变更的时限和条件,并且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恐怕难以实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准备。

做好此项工作对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其具体方式包括土地现状的实地查勘、对方提供的权属证明的真伪、是否存在拆迁尚未完成之情况、是否有第三人主张该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到土地房产部门进行相关的查询等。此种工作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不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工作,以保证交易安全。

(四)规避“假合作,真转让”的非法交易。

触国法是所有的合作各方都应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的。

(五)有关转让的相关义务。

1.转让人的义务,包括支付出让金、取得权属证书、对土地一定程度的开发等。

2.受让人的义务,包括交付土地转让费、共同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等。

3.若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则需看原土地的审批用途以及双方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土地的用途及变更权限。如果合同已明确了土地用途,则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该土地符合约定用途,此为转让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存在土地用途需要改变而应进行审批的情况,则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人已知道受让人取得该土地的用途与土地现在用途不符,则转让人应承担用途审批变更的责任。如果转让人既不知道合同也未约定,则变更用途只能在受让方取得后自行办理。

总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前后及履行涉及到诸多问题,这就需要双方做更多细致而艰苦的工作,在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去保证交易安全,规避法律风险,求得互利共赢。

近年来中央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系列举措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好地流转提供了便利。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确定要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1];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2]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地向农村发展,农村原有的熟人社会逐渐被打破,农村原有的“办事规则”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土地流转时产生大量合同的纠纷,亟待解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不签订合同或合同签订不明确极容易产生合同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照约定,容易发生合同纠纷,产生违约责任。下文将从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的建议。

1 合理明确的订立合同,有效减少合同纠纷

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五种。五种方式应按类别订立不同的合同。由于我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概念掌握不清,首先容易出现合同类目的选择错误。在明确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几种流转方式的区别后,选择自己所要进行的流转方式订立相应合同。另外合同中需要对以下事项作以明确规定:

1.1 流转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需要写明流转土地的具体位置、地类、面积、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原承包合同编号,以及土地流转后使用方对土地的用途。

1.2 流转期限

土地四至纠纷篇五

答辩人:

20xx年1月原告对答辨人提起诉讼并于20xx年2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两次请求自相矛盾(无效合同依法至始无效不存在变更问题)依法本案应审理原告最后的诉请。

依据原告最后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合同变更是否成立的争议而非无效合同的确认问题,因此一切有关合同无效的问题都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答辩人依据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交付承包费的义务不欠承包费。

原告诉请要求缩短原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并提高承包费问题均属合同变更事宜,依法应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方才可以。

原告的提议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答辩人不同意变更原合同。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答辩人:

20xx年3月19日。

土地四至纠纷篇六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向_______________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_______________镇(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_______________。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_______________。

土地四至纠纷篇七

被告:性别:男住址:

诉讼请求:

1:返还被侵占承包地,并清除被侵占承包地上的所有杂物;。

2: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3: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黄xx。

事实和理由:

4月日,原告经发包方同意,与第三人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其户的承包土地委托给原告代为承包经营合,2011年被告无视原告作为该地块合法承包经营者之事实,以无端理由强占原告之承包地,将碎石等杂物堆放在承包地上,妨碍了原告对土地的`经营使用权,侵害原告对物权的行使。经原告多次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并继续无理侵占该诉争土地,又经村、组、镇相关部门和组织调解,被告态度恶劣,拒不执行。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已经合法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被告不视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者的实事,强行侵占原告的承包土地,并将石头等杂物推放在原告的承包土地之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今特具诉状于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谢!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土地四至纠纷篇八

甲方:

乙方:

为切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乡村组村民(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承包租赁乙方在村区范围内水田面积亩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租赁时间:共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承包租赁费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由甲方按元每亩的标准支付乙方,此后的承包租赁费用每间隔三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再协商并进行相应异动。

三、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必须在每年的月日前将土地承包租赁费用支付给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则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且甲方不得干涉。

四、相关注意事项:

1、在承包租赁期内,该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对于甲方正常的管理行为,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无理要求或干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承包租赁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更改,更不得在其上进行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

3、在取得乙方同意建设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在承包期满后,甲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拆除。

4、承包租赁期满后,甲方必须将该土地按水田标准予以平整恢复,土中的葛种、岩石及其它杂质要清除干净,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便恢复原有水田基本功能。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土地四至纠纷篇九

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日益凸现,农民因土地纠纷而申请仲裁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下面是的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申请书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申请人户,隶属单位(村组),联系电话(手机)。

户主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与户主关系。

申请人全权代表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

(1、非户主家庭成员作申请人代表时使用,但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员书面委托;。

2、申请人众多时使用,但必须是申请人之一)。

被申请人姓名(或户名),(户主)性别,民族,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

(诉个人时用)。

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手机)。

(诉村、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时用。

选诉村委会还是村经济合作社,以承包合同上的盖章单位为准。)。

第三人姓名(或户名),(户主)性别,民族,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

(本案处理结果与第3方有利害关系时使用。)。

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手机)。

(第三人是企业或其他单位时用)。

一、仲裁请求。

1、(必须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权益等有关)。

二、事实和理由。

(事实经过整个过程过来龙去脉一定要讲清楚;第三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等要讲清楚)。

(提出上述仲裁请求的若干理由,但具体仲裁请求不需要重复再提。)。

此致

平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指印)。

201年月日。

注意: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

申请人:___________县_________乡_________村_________组_________(指户主)农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时使用)。

申请人户主(或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非户主作代表人时,要有其他所有成年家庭成员书面委托)。

或: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职业,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以个人名义申请时使用)申请方代表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工作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

(群体纠纷案件使用,但必须是申请人之一,并获得其他申请人特别授权,最多不超过3人)。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龄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个人时使用。

诉农户时,参见申请人户格式)。

被申请人单位名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_________和职务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诉村、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时用。

选诉村委会还是村经济合作社,视其行为时明示的身份;不清楚的,以承包合同上的发包单位为准)。

第三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年龄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电话(手机)_________。

(本案处理结果与第3方有利害关系时使用。

第三人为农户的,参见申请人户格式)。

或:第三人单位名,住所地址,邮政编码(第三人是企业或其他单位时使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________和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必须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承包权益等有关)。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经过整个过程过来龙去脉一定要讲清楚;第三人的身份、与被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本案的利害关系等要讲清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出上述仲裁请求的若干理由,但具体仲裁请求不需要重复再提。)。

此致

________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注意: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5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

土地四至纠纷篇十

(一)正确认识互换承包地合同的效力。

弄请互换承包地合同效力,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基础。对承包地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较多,且不少问题认识很不一致,对正确处理这类纠纷影响较大,很有必要将一些主要问题加以论析。

1、互换承包地合同是否须经书面订立才具有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互换承包地“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物权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这些规定来看,互换承包地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因为法律规定是“应当”而不是“可以”的“要式”要求。如果不是订立的书面合同,就涉及到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若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存在合同的效力。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如果认为农民互换承包地合同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认为不成立也不存在效力的话,是非常不切合互换承包地客观实际的。因为,现行广大农民互换承包地,基本上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有的地方甚至在发包当初,连发包给农户承包地的主合同都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就更不存在农民之间互换承包地签订有书面从合同。农民普遍认为:村、组将田地承包给自己,自己与对方互换,双方口头商定自愿就行了,哪还需要签什么书面合同。

因此,不少承包地互换关系一直延续多年,根本不存在签订有互换书面合同。

对于农民延续多年的互换承包地合同,以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认为是没有成立而无效力,不切合农村实际。因为,无论何种形式合同,都没影响互换承包地事实的存在和互换关系的延续。如果认为互换合同不合符法律“要式”而没有成立致无效的话,就脱离了社会实际,将被广大农民所不解,更不会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赞成。因而,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对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进行的承包地互换问题,不宜以无合同效力来对待。而应以口头协议实际已经履行多年,应按实际效力合同去处理。

但须提及,我国立法确实要求互换承包地合同应为“要式”的书面合同,而不是“口头”或“其它形式”的合同。要正确认识这个问题,还涉及到科学立法与客观实际,理论与实践,法官公正司法与法律补漏〔法官造法〕等问题。只所以笔者主张要从实际出发看待其效力问题,就是主张如果立法有缺失、冲途,不科学的话,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为保障司法公正,是可以补漏的。当然,这属另类理论问题,此不赘述。

2、互换合同是否需要登记才具有效力。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互换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对此也作了同样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来看,确立了没有登记同样具有合同效力的含义,只是不登记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非常合符农村客观实际。

3、互换合同是否需要备案才具有效力。

土地承包法规定以互换形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可见,互换只须“备案”,而不需要“审批”同意。这里的“备案”是怎样备案?是否要书面备案,口头报告算不算备案?对此,备案不是合同的必备要件,也不适合农村实际情况,不方便农民互换流转。因此,只要互换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而是便于农民生产,且集体经济组织又无异议的.,即使没有备案,也不能视为无效,而应视为有效。

4、互换后一方再与第三方互换是否具有效力。

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必须要征得原互换对方同意才有效力。因为原来承包人如果不同意,很可能会产生纠纷,难以保障再互换协议的顺利履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再互换无须经原承包人同意,因为再互换也是一种在原互换以后承包经营权以内行使权利,不影响原承包人及集体利益。故而,不能视为再互换协议无效。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较恰当的。

5、超过承包期或永久性互换是否具有效力。

我国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对土地承包期规定为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特殊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继续承包。根据这些规定来看,超期互换及永久互换直接涉及到与发包主合同是否冲途的问题。应该肯定,超期及永久互换合同效力直接对抗了主合同----即发包合同。因此,永久及超过法定承包期互换的部分是无效的。对这类互换问题应加以引导,尽量防止无效合同的产生。

6、互换后一方改为非农用地的效力。

应该指出,上述三种改变土地用途的作法,都是禁止的,不允许的,当然就是无效的。但在处理这类无效互换纠纷时,应该注意与其它无效合同处理的不同方法。如埋坟互换问题,就得慎之又慎。

7、互换后一方弃耕抛荒的效力。

承包地互换后一方没有耕种而荒芜,另一方主张互换无效力要求取回。这一问题实际不涉及互换合同效力,而是该不该支持取回互换地的主张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互换”是有效的,而是互换后一方弃农荒芜了耕地,将会降低地力,这为法律所不许。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发包单位应终止合同,收回发包地。那么互换抛荒地是否可以由互换的对方收回?终止互换协议?对此,笔者以为是可以的,也就是说如果发包方没有制止或正在制止工作当中,互换的对方可以要求取回互换承包地。当然,取回自己的承包地就应该退回他人的承包地。如果他人承包地退回后再弃耕抛荒,发包方仍可主张取回承包地之权利。

必须强调,农民承包地互换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正确处理承包地纠纷中一个非常具体又很重要的问题,涉及“三农”法律关系特殊。加之我国地域广阔,农业人口众多。东部与西部,山区与平原情况不一。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绝不可简单的认为无效互换按无效合同处理,有效互换按有效协议处理。很多问题还得靠处理问题人员灵活掌握解决纠纷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慎之又慎的解决农民纠纷,以达息事宁人之目的。

(二)承包地互换纠纷的民事责任。

承包地互换纠纷,有着与其他经济纠纷明显不同的特点。在认识和解决这类纠纷时,一定要立足于“三农”,紧紧围绕有利于“三农”去开展工作。在研究其责任时,要看到“互换”承包地由合同形式形成,承包地又属于物的范畴,承包权属于用益物权。这类纠纷,既可能涉及违约责任,也可能涉及侵权责任,还可能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责任。

1、承包地互换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围,应该认真研究合同违约责任。承包地互换纠纷的违约责任,是指承包地互换合同不履行而应承担的责任。如甲方当事人将自己的承包地换给乙方,乙方的承包地迟迟不交付给甲方,当甲找乙时乙方以尚未空出地,还有附着物为由不予交付,故产生纠纷。

2、承包地纠纷某些案件中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应认真研究竞合责任。这类情况主要是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承包者只享有用益物权,如果承包者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是违约,破坏了农村土地,损害了互换对方及发包方的利益,就包含着责任竞合问题。如张某与李某互换承包地以后,李将从张处换来的农用地建了采石场,永久性的破坏了耕地,且无法恢复。这里的李某行为,既违反了互换合同应该履行遵守法定的农用地不得建采石场的义务,又破坏了村组农用地的所有权,造成了农用地的灭失和减少。我们在认识这类纠纷责任时,切不可仅只认为互换合同只存在违约责任,而不存在侵权或竞合责任。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具体案情寻求解决的办法,力求得出正确的结论。

至于侵权责任,较易理解,不是该文的重点,不予赘述。

互换承包地纠纷的担责方式,是指互换承包地合同的当事人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责任人应该承担责任的方法。

1、换回承包地。这种方法是指在互换承包地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纠纷,不便于继续履行继续换下去,经双方商议或他人调解、司法判决,再换回承包地的一种方法。

2、停止破坏承包地。这种方法是指针对那些正在对已换承包地建窑、建房等行为进制止,使其停止破坏,恢复耕地用途,保护集体土地不受损害的方法。

3、赔偿损失。这种情况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损害了对方或第三人利益,向对方或第三方支付一定资金或物质,以抵偿其损失的行为。

4、恢复耕地。这是指一方将互换承包地损坏或部分损坏后,通过改造可部分恢复或全部恢复,责令进行恢复以减少损失的办法。

5、开荒造地。这是指责任方确已无法恢复原有耕地,但可另行通过开荒,使荒山变为耕地。这种方式,可在耕地被破坏后,通过重新造地,起到恢复耕地,保障土地占有量的作用与效果。

上述担责方法,可单一使用,也可一并使用,还可寻求一些既能平息矛盾又合符民意的新途径。在纠纷处理中,应该根据具体案情研究具体担责的方法,只要能够达到息事宁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三者利益,都是可行的好办法。

(四)发包人在处理纠纷中的地位及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制中的发包人,有四种情形。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村民委员会;三是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是村民小组。由于互换土地纠纷是在发包后产生的,因而发包主体对互换承包地纠纷的处理意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赋予该主体的职权有发包、收回承包地;监督使用保护承包地;制止损害承包地行为等权利。发包人在处理互换承包地纠纷中,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以保护农民集体的利益。实践中有两个重点应予明确:

1、发包人能否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解决这类纠纷中,有一种观点主张,由于发包人的意见对处理这类纠纷至关重要,发包人可以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集体利益,从而达到妥善处理这类纠纷之目的。对此,笔者以为,发包方在互换承包地纠纷诉讼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或法院追加参加诉讼)是没有必要的,也不恰当。虽然发包人在这类纠纷处理中,对某一个案的处理,确实可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无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是发包人属于发包与承包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与互换合同关系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二是不参与诉讼主张发包方权利,若遇需要采取诉讼方式主张发包人权利时可另行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三是即使不参加诉讼,也不另行诉讼,但可作为证人或发包人在互换承包地纠纷处理中阐释事实真相,支持正义的一方,主张发包方的观点,维护正义的立场,仍能起到发包方应起的作用。

2、必须强化发包人维护集体利益的职权。实践中,笔者发现不少地方的发包人对发包后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履行管理之职责。导致不少地方乱占耕地用作非农用地的现象十分突出。对于承包地纠纷视而不见,不予处置或处置不力。特别是有的乡、县政府及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也没有认真听取发包方意见,导致发包方管理职能的逐步弱化。实则,强化农村发包人职权十分重要,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该认真听取发包人的意见,最大限度的保障集体利益不受损害。

(五)充分运用调解与仲裁功能解决纠纷。

当前,农村不少地方的基层干部存在怕得罪人思想及组织不健全和工作能力弱的现象。往往一发生纠纷不是拖着不解决就是向上级单位或法院一推了之。而人民法院又因案多人少等种种因素,处理不及时或对农村矛盾研究不够,不少案件处理得不尽民意。不少当事人判后即刻上诉上访,甚至进京闹访。裁判信誉度在群众中趋降。且判后执行十分困难,存在不少案结事未了的情况。鉴此,这种现象应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和预防。在处理互换承包土地纠纷时,要看到农民天天生产、生活在同一村组,如果产生纠纷动不动就去法院打官司,这对农民之间的团结十分不利。特别是一些本来矛盾不大的问题,打官司由法院裁判还会导致矛盾激化和扩大,不利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对农民互换承包地产生的纠纷,一定得先让村组或乡、镇调解组织调解,深入细致的做双方和解工作。若调解不成,也得先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若对仲裁不服再诉讼的,则由人民法院受理裁判较妥。

这种提法,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无此规定,但笔者以为,针对当前民事纠纷多发,农村情况复杂,法官及法院工作适应及承受能力因素来考虑,也无法律所禁止,并无不当。且只会对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有利。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