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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盗窃电缆协议书 盗窃电缆立案标准(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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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盗窃电缆协议书 盗窃电缆立案标准(六篇)
2023-01-12 19:16:22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如何写防止盗窃电缆协议书(精)一

这个春节在不平凡中度过。疫情防控,没有谁是“局外人”,没有事是“份外事”,党中央成立应对疫情领导工作小组、发起“一级响应”、各级财政下达补助资金112.1亿元(截止1月26日0时),一批批“逆行”医疗队、人民子弟兵驰援武汉,政府工作人员“网格化”包保、“地毯式”摸排,企业加班连夜赶制医疗防护物资,群众自发捐款捐物……岂曰无衣,与子同袍。这份“同袍”之情,蕴含着14亿中华儿女同心同向同行的初心和使命;这场共同战“疫”,践行着民心才是的“刚性需求”,你我共情、偕作、偕行。最近天气转暖,但是,每年的3、4月,气候变化比较大,早晚温差大,同时春天天气转暖,万物复苏,病毒、细菌等病原微生物也活跃起来,因此春季是流行性感冒容易发生的季节。流感的主要症状为发热、头痛、、疲倦乏力、食欲不振、咳嗽、鼻塞等,严重时会引起肺炎及其它并发症。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流感疫情,我们必须树立“健康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对付流感最有效、也最健康的方法是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并合理搭配日常饮食中的营养。主要的措施有以下几条:

1、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尤其是接触公共物品后要先洗手再触摸自己的眼睛、鼻子和嘴巴。

2、注意饮食卫生,不能在路边小摊随便购买食品,因为路边摊卫生根本就不能得到保证,各种尘埃、苍蝇、不干净的食品用具等都隐藏着大量有害细菌。

3、均衡饮食,不挑吃,多吃水果,摄取足够营养。

4、尽量少去人流聚集的地方。避免接触有流感样症状的人。自己出现发热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去医院就诊,尽量不要去公共场所,防止传染他人。

5、平时要注意锻炼身体,定期运动,并保证充足睡眠,增强自身抵抗疾病的能力。

6、随着天气逐渐变热,教室一定要保持通风状态,把人体呼出的二氧化碳等气体随着空气排到外面去,避免造成室内有异味存在。

同学们,健康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我们要好好珍惜。流感并不可怕,只要我们切实做好预防工作,一定能将病毒拒之门外,健康快乐的度过每一天。

现在正直三月-四月之间。这样的天气给我们带来了病毒的困扰。现在,很多地方最热门的话题就是“流行性感冒”简称“流感”。流感这种说它杀伤力强不是,说它杀伤力弱也不是。它只不过是一种会随着飞沫和空气到处传染的小病毒罢了。那为什么它们会对人类造成那么大的影响呢?因为,在香港已经有三名儿童因患上“流感”而在短时期内造成死亡。所以我们不能忽视它。

流感和平常的感冒病毒不同,而染上了这种病的人的病征也不同。而且,染上了平时的感冒只要几下工夫就能康复。而感染上流感就不单要吃药那么简单了,他好了以后还会有可能落下病根呢!流感的传染速度十分快,特别是在人多的公共场所。所以,大家只要稍不留神,随时会有可能染上流感。

流感潜伏期短,传播迅速,起病急骤。主要表现为畏寒发热,头痛,咳嗽,伴有咽喉痛。严重的会引起肺炎等并发症。请大家做好预防工作。

希望大家都能健健康康。我的国旗下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如何写防止盗窃电缆协议书(精)二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________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_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_,职名: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章 合资经营企业的成立

第二条 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_________建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英文名称为: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企业是经_________(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_________登记注册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件规定。

第五条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

第四章 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营双各方合资经营的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和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积极研制、开发和生产国内外市场适销产品,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七条 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

第八条 合资企业的经营规模为:_________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外币_________)

第十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外币_________)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资双方的出资方式:

甲方:现金_________元,建筑物折_________元,机械设备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权折_________元,工业产权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乙方:现金_________元,机械设备折_________元,工业产权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一次性投入。(或分期投入)

第十三条 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营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一)按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如期出资;

(二)办理申请设立合资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三)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四)组织合资企业厂房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

(五)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六)协助合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迅设施等;

(七)协助合资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八)协助合资企业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

(九)协助外方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暂住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

(十)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一)按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如期出资、并负责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实物运至xx市目的地;

(二)协助合资企业办理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三)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四)培训合资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五)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

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

(六)负责办理合资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资企业设董事会,合资企业成立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甲方委派出所_________人,乙方委派_________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_人,董事长由___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由_________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业的切重大事宜。

对于下列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一)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和转让。

(四)合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取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_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理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董事会可以随时解聘。

第九章设备购买

第二十四条 合资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就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二十五条 合资企业委托_________方在国际市场先购设备、材料等物资,其他方有权参与选购。

第二十六条 合资企业从国外市场购买的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配套件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七条 合资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市场销售。

第二十八条 合资企业的产品按以下方式销售:_________

第二十九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我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资企业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合资企业的产品商标由董事会确定后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一章 税务、财务、会计与统计

第三十一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国有圈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二条 合资企业职工按照中国有关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合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定,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本企业的会计制度须报_________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合资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如实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向原审批机关抄报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合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标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审批机关、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外汇管理与保险

第三十七条 合资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合资企业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三十九条 合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价值、保期等按国家有关的规定由合资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与工会组织

第四十条 合资企业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其它劳动管理法规,经董事会研究制度管理方案,通过合资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后,报xx市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合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应按规定为企业工会提供经费和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章 合营期限

第四十三条 合资企业的期限为_________年。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并签署书面协议后,应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合同的修改与变更

第四十四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章 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 合资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合资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四)合资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的;

(五)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六)合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合资合同。

本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下,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或合营各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本条第(五)项所列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资企业。

第四十七条 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合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清算期限、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组织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与不可抗力

第四十八条 由于合营一方不履得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致使合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关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该企业。继续经营的,违约一方应赔偿合资企业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合营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规定按期缴付其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如违约方逾期仍未缴付或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资企业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资企业或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违约方索赔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行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提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就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二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各方就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经各方协商,提交促裁机构,按该机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用中方书写。

第五十六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同时订立的附属协议文件,包括:合资企业章程、工程协议、技术转让、销售协议等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_________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八条 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力、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合同中所列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资各方各执_________份,合营企业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签署。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如何写防止盗窃电缆协议书(精)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精神,根据我省《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方案》(晋农组发〔2021〕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重要指示为根本遵循,把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作为预防和解决返贫问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有效举措。紧盯易返贫致贫人口,聚焦可能引发区域性、规模性返贫致贫风险点,健全机制、多方预警、精准施策、补齐短板、消除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一)加强政策资金支持。2021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文件中明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各级可利用行业政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所有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 

(二)健全快速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返贫致贫风险的主动发现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梳理可能存在的返贫致贫风险点,早排查、早预防;对突发性返贫致贫风险,及时发现快速联动、立即处理,有效降低返贫致贫可能性。 

(三)坚持程序严格规范。监测对象的核查认定和风险消除要求过程公开,结果公正,严格标准,程序规范,加强监督,确保帮扶政策、措施落实合理合规。 

(四)科学研判精准施策。根据监测对象的风险类别、发展需求开展针对性帮扶措施。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帮扶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综合性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性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五)加大社会帮扶力度。持续发挥对口支援、中央省市单位定点帮扶、县际交叉帮扶等制度优势,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凝聚社会力量,创新工作举措,对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一)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重点关注有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以老养残、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二)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的范围包括所有农村人口,也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口。按照中央、省的要求,人均纯收入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标准的1.5倍为底线,我市2021年监测范围为人均纯收入低于6000元,以及短期内家庭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农户。 

(三)监测内容。 

一是要监测“三类户”收入是否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是否达标,是否存在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等致贫返贫风险;二是各县要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风险,实时监测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火灾及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影响,全力防范大宗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跌,农村劳动力失业明显增多、乡村产业项目失败、大中型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搬迁人口就业和社区融入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发现解决因工作、责任、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的返贫现象,及时排查预警区域规模性返贫风险,制定防范办法,落实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一)监测方式。健全监测对象的快速发现和响应联动机制,建立农户多渠道申请、乡村干部走访排查、部门数据共享筛查、舆情信访研判相结合的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易返贫致 

贫人口发现和核查机制,要求各县市区每月统计上报预警排查结果(附件4)。农户多渠道申请方面,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因地制宜拓展建立便捷的自主申报方式;乡村干部走访排查,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依靠驻村工作队、农村第一书记、乡镇及村“两委”干部通过日常走访、每月常规排查进行常态化风险核查预警;部门数据共享筛查方面,各县市区要由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抓总,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医保、残联等“两不愁三保障”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数据共享筛查,协同预警可能存在的“两不愁三保障”等问题隐患,及时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反馈基层核实处置(附件5);舆情信访研判方面,市县乡村各级干部通过信访部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渠道,掌握收集风险预警信息,高度关注群众信访事项和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发现核 实处置返贫致贫风险隐患。 

(二)监测程序。完善监测对象识别程序,新识别监测对象增加农户授权和民主公开环节。监测对象确定前,农户应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并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资产等信息。在确定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标注风险消除等程序中,应进行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附件1)。 

(三)风险解除。对收入持续稳定且高于监测范围收入基数,“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依程序解除风险,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的程序;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一)拓展产业帮扶手段,提升经营性收入。对具备产业发展条件、难以离乡离土、主要收入来源为生产经营性收入的监测对象,落实产业帮扶政策。大力发展吕梁“八大特色”农业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培育家庭农场,将“三类户”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为低收入群体持续增收创造条件。根据发展生产资金需求给以小额信贷支持,同时做好风险防控,稳定增加生产经营性收入。继续发挥“防(返)贫险”及农业保险作用,加大脱贫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保险支持力度,因地制宜开发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二)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增加工资性收入。将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技能培训和稳岗就业作为首要任务,做到“优先支持外出、优先稳岗就业、优先就业帮扶、优先资金保障、优先技能培训、优先服务保障”,确保具有劳动能力和半劳力、弱劳力监测对象的工资性收入稳定增加。加强省际和省内劳务协作,抓好有组织劳务输出,加强各类产业园区用工对接,拓展务工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小微企业、涉农和以工代赈项目吸 

纳就业,增加就地就近就业岗位;规范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移民搬迁安置区的监测对象。 

(三)提高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拓展财产性收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明晰产权关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重点抓好产业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运营管理,完善带动帮扶机制,提升带动帮扶能力,持续带动监测对象增收。确权到户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其管理和运营,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监测对象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社区合作和专业合作,拓宽租金、股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渠道。 

(四)全面落实兜底政策保障,化解重点群体返贫致贫风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强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措施,确保“一个不少”兜底保障,实现“少劳力、有收入”。继续落实健康扶贫“三保险三救助”政策,实行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坚持“一保通”扶贫保险政策,用好各类农业保险,实现农户全覆盖。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获得稳定收入的监测对象,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等帮扶政策。对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需要设立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应急救助基金,给予紧急救助、重点帮扶,防止出现返贫致贫现象。 

(五)多渠道促进搬迁群众就业,消除重点区域返贫致贫风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支持龙头企业在安置区附近建厂兴业。800人以上大中型安置区配套建设产业园区或就业帮扶车间,800人以下小型安置区配套建设车间工坊,为搬迁群众有效拓宽就业渠道,优化提供就业服务。通过“就业帮扶车间安排一批、公益岗位吸纳一批、外出务工转移一批、职业培训输送一批、扶持创业带动一批”,多渠道促进搬迁群众就业。 

(六)注重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内生动力。坚持思想教育和激励引导并重,大力推进移风易俗、促进观念转变,推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余事不办,让群众从过重的人情消费、人情负担中解放出来,激发监测对象依靠自身努力勤劳致富、改变命运的内生动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防止返贫致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加强”要求,层层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县级要扛起防止规模性返贫主体责任,出台工作细则,充实保障基层力量,做好监测帮扶工作,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协调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乡村振兴部门履行工作专责,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信息预警、数据对比和行业帮扶,共同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两不愁三保障”相关行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共同开展行业部门数据共享筛查预警,及时将可能存在的“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隐患预警信息分类分级反馈基层核实,落实好测预警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联席会议,集中研判规模性返贫致贫风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措施,督促指导抓好落实。 

(三)强化帮扶责任。落实市领导精准联系帮扶、驻县大队长统筹协调帮扶、单位工作队包乡包村协作帮扶、县乡干部具体结对帮扶“四级帮扶”体系,凝聚帮扶合力。要压实县乡属地管理、帮扶单位跟踪管理、驻县大队协调管理、驻村办统筹管理责任,推动农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落实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各项工作。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县乡干部结对帮扶到户,对监测对象认定、精准帮扶、风险消除情况全过程跟踪、全方位服务、全角掌握,定期回访、实时跟进,确保帮扶措施落实落细。 

(四)加大资金支持。切实用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对监测对象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可用于支持监测对象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 

(五)严格考核评估。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市级乡村振兴督导组进一步加强长年常态化从严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对虚作假、失职失责造成规模性返贫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严肃处理,追究问责。 

(六)减轻基层负担。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信息系统,运用好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结果,进一步完善监测对象基础数据库,不重复建设。优化监测指标体系,统筹利用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填表报数采集信息。 

如何写防止盗窃电缆协议书(精)四

1、家长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监护人。

2、珍爱生命,远离危险水域。

3、珍爱生命,远离溺水。

4、此处发生溺水500起,至今未看溺水者上岸。

5、关爱生命旅程,预防溺水,注意交通安全。

6、生命仅一次,水火无情谊。

7、强化教育,增强青少年儿童的安全意识。

8、生命第一,预防溺水。

9、教育与监管孩子不去河边玩耍。

10、珍爱生命,关爱为先,切实做好防溺水工作。

11、如果你想变成死鱼一条,就请在此处下水。

12、坚决远离河道,铭记生命至上。

13、轻轻脚步,勿踏入水!

14、珍爱生命,坚决不下水游泳。

15、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16、强化安全教育,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17、若果你嫌命长,请在此处下水。

18、珍爱生命,勿忘安全。

19、齐抓共管,联防联动,严防溺水事故。

20、远离湖水,生活更美好!

21、戏水虽好,生命更重要!

22、严密防范,坚决遏制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23、湖边之行,慎于足下。

24、打造平安和谐校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25、安全第一,珍爱生命,预防溺水,从我做起。

如何写防止盗窃电缆协议书(精)五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 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何写防止盗窃电缆协议书(精)六

教学目标:

1、通过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冬季安全应注意些什么,从而在思想上认识冬季安全的重要性。

2、教育学生在冬季为了身体、和生命安全要增强防滑和防坠冰的意识。

2、从行动上真正表现出来,即能做到自觉遵守纪律,并能督促其他同学。

3、教给学生一些自救知识。

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寒冬来临了,作为小学生,我们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生自由谈话)

二、讲解冬季安全注意事项

近期我国大部地区遭遇低温和暴风雪的袭击,大范围的恶劣天气给我们生活带来较大的不便,尤其是交通运输和出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就冬季雨雪天气方面问题,提示一些安全防范知识:

1、防滑:由于长时间强降雪,地面积雪较厚,在经过踩压后就形成了一层光面,在气温稍高冰面开始融化时,尽量减少外出频率,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如确需外出,要穿防滑鞋或在脚上绑根旧布条,手上不宜拿伞、棍等细长物品。

2、防冻:外出时穿戴好保暖衣帽。耳、鼻、手不宜长时间暴露在外。

3、防病:活动出汗后立刻到室内用干毛巾擦干汗水脱掉已湿衣服,换上干爽衣服,条件允许时可先洗个热水澡。每天保持室内通风半小时防止感冒病毒滋生。

4、做到“四不”承诺,即不私自下水或滑冰;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滑冰或打捞水中物品;不在无家长带领的情况下到秦渠边游玩;不到危险地域、沟渠滑冰游玩。

5、其它安全事项:

(1)注意取暖,生好火炉,穿好棉衣,戴好手套,防止冻伤。

(2)家庭和学校内学生居住场所要安装安全设施,严防煤气中毒。

(3)不玩火,尤其是在教室或宿舍内烧火、点蜡烛时,要提高安全意识,降低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4)不在校园内或坡上滑雪,不在校园内追跑打闹。

三、溺水急救

溺水是常见的意外,溺水后可引起窒息缺氧,如合并心跳停止的称为“溺死”,如心跳未停止的则称“近乎溺死”这一分类以病情和预后估计有重要意义,但救治原则基本相同,因此统称为溺水。

急救方法

1、将伤员抬出水面后,应立即清除其口、鼻腔内的水、泥及污物,用纱布(手帕)裹着手指将伤员舌头拉出口外,解开衣扣、领口,以保持呼吸道通畅,然后抱起伤员的腰腹部,使其背朝上、头下垂进行倒水。或者抱起伤员双腿,将其腹部放在急救者肩上,快步奔跑使积水倒出。或急救者取半跪位,将伤员的腹部放在急救者腿上,使其头部下垂,并用手平压背部进行倒水。

2、呼吸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一般以口对口吹气为最佳。急救者位于伤员一侧,托起伤员下颌,捏住伤员鼻孔,深吸一口气后,往伤员嘴里缓缓吹气,待其胸廓稍有抬起时,放松其鼻孔,并用一手压其胸部以助呼气。反复并有节律地(每分钟吹16~20次)进行,直至恢复呼吸为止。

3、心跳停止者应先进行胸外心脏按摩。让伤员仰卧,背部垫一块硬板,头低稍后仰,急救者位于伤员一侧,面对伤员,右手掌平放在其胸骨下段,左手放在右手背上,借急救者身体重量缓缓用力,不能用力太猛,以防骨折,将胸骨压下4厘米左右,然后松手腕(手不离开胸骨)使胸骨复原,反复有节律地(每分钟60~80次)进行,直到心跳恢复为止。

冬季来临了,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比较差。为了能够使孩子们安全的度过这个严冬,下面是一些冬季的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

4、发生事故要求:

出现事故,要立即呼救,儿童少年不冒然下水营救;溺水者救起后,要清除口鼻喉内异物,排出溺水者胃肺部水,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同时,迅速拨打急救电话。

四、手脚冻僵了应该怎么办?

在寒冷的冬季外出活动,常常冻得手脚发僵。手脚冻僵了,千万不要在炉火上烤或者在热水中浸泡,那样会形成冻疮甚至溃烂。那么正确的方法应该怎样呢?

1.应该回到温暖的环境中去,使冻僵部位的温度慢慢回升。

2.如果在野外,应当设法用大衣等将手脚包裹起来,还可以互相借助体温使冻僵的手脚暖和过来。

3.最有效的方法是用手搓,通过摩擦增加温度,促进自身的血液循环,以恢复正常。

五、总结谈话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你懂得了些什么?你决心以后怎样做?

希望同学们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并且相互提醒,积极向我们的同学、家长宣传安全知识。自己健康成长、家人幸福快乐,安全是前提。

最后,祝同学们学习进步,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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