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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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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汇总15篇)
2023-11-23 20:15:4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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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一

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______的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张_、陈_、吴_与_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_分社贷款纠纷一案,____年12月贵院依据(____)_执恢_号执行裁定书对张_在中国工商银行_支行账号为______的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

____年10月,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_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_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____年10月27日,在陈_的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_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_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_手里)。陈_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

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_出生于19_年___月___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___,出生于19_年___月___日,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____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请求贵院对张_在中国工商银行_路支行账号为____的账户予以解冻,同时每月为申请人及其母、女留出生活必需费用1600元。

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二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二0xx年三月一日。

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三

上诉人:张xx(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xx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xx市xx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x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规定应当立案不立案,劳动争议何时解?要求监督xx法院依法立案积极作为解争议》为题,分别于xxx年8月2日,向市中级法院周维远院长发出了信访函;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赵长义主任发出了信访函;xx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来上诉人一直在依法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裁定书》所说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则毫无道理。

二、立案与审判衔接不够,审判庭未审立案条件。

本案符合《民诉法》第119条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应当立案受理。上诉人也已于xxx年6月25日在xx区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将劳动争议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却以“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为由,长期拖着不予正式立案,导致上诉人正式立案时超过15天法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期限,其责任应由法院立案庭承担。初审法庭通过普通程序审理,被上诉人违法违约行为的基本事实已清,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违法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被上诉人所做出的“不称职”错误考核认定与“末位淘汰”违法违约行为上诉人一直在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与被上诉人沟通、协调、信访、进京上访等)主张权利,从未停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主张,没有提供出任何实质性的事实反驳证据;本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本应庭审前处理的程序问题;然而却在庭审后不判决,而做“驳回起诉”裁定,这说明法院立案庭与审判庭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存在问题。其做法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不符。请上级法院一并核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事由不存在,案件诉讼受理费确定错误!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张xx。

xxx年7月15日。

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四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重整申请书(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和解适用)。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院提出破产申请,你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已裁定受理______公司破产一案,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万元,共有股东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应付材料款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万元,总计负债元,资产负债率为%,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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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五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20__年_月_日,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__人民法院(以下简称“__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__法院于20__年_月_日裁定受理__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__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__市__事务所为公司破产管理人。

20__年_月_日,__法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请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__公司破产情况。债权人会议期间,申请人与债权人并未就破产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__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的工作、调查,现已查明:

1、截至20__年_月_日,__公司资产总额为4265351.93元。

其中固定资产经评估为:130890元;银行存款为:1,461,299.93元;应收账款为:2673162元。上述__公司的资产中,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为1592189.93元。

2、截至20__年4月11日,申请人已经确认__公司的负债总额。

为3,640,454.80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371353元;拖欠应缴纳的税款为:48000元;已认定的到期普通债权为:3221101.80元。此外,原公司职工__、高__、郑_与__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正在审理中,数额尚未确定。申请人已分别支付__公司员工医保费、四险费、公积金共计人民币114780.61元。

截至20__年_月_日,申请人查明:__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1592189.93元,确认的到期普通债权为3221101.80元;__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__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特向贵院申请宣告北京睿思华鼎国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破产。

此致

__市__法院。

(以下无正文)。

__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____。

20__年_月_日。

敬告。

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六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正文。

(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七

原告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_______________(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_______________不服_____________(行政机关名称)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____________(简述原告起诉的事由)。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_______________(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_______________的起诉。

___________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

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八

申请人因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__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____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__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____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__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____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__年6月17日交给____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____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____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__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____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____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__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__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200_年9月8日

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九

上诉人(原异议申请人)__公司,住所地yy县。

法人代表__,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异议被申请人)__公司,住所地淮南。

法人代表__,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号民事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yy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起诉的工程款并非仅是双方__年8月26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2#合同)项下的,应该包含了__年8月7日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1#合同)。这从四个方面得到印证:一是1#合同明确约定余款10%一年后一次性付清,而该工程被上诉人诉称是__年11月19日完工,上诉人余款并未付清,现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全部下余工程款,当然包括1#合同项下的余款;二是从被诉人所举证据来看,序号1-8证据均是1#合同项下的,既然其仅起诉2#合同项下款项,那又何必牵扯进1#合同之事?实际上,被上诉人所称上诉人已付的300多万元工程款均系1#合同项下,也只是其一面之辞,双方并没有“协议”改变1#合同付款方式。三是1#、2#合同工程款相互交织,无论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均未将其明确分开。被上诉人所谓的部分附属工程如办公楼加层等,正是1#合同项下的调整工程,理应按1#合同结算方法结算,扣除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在这种情况下,1#合同岂不是法院需要审理的范围?四是本案尚未进行实体审查,1#合同工程款是否已全部付清是本案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也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一个重要事实,而在此之前,法院不能仅凭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予认定。因此,__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的仅是2#合同项下工程款是错误的,应该包含1#合同,据此认为仅根据2#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同样是错误的。

二、不管是1#合同、还是2#合同,当事人的本意只能被理解为:约定两个不同的管辖法院供原告起诉时选择。其中1号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管辖地为法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法院,2号合同第九条约定为法人所在地或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根据经验法则,作通常理解,两份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应该分别是两个不同的法院,而不是如__法院所理解的是两个相同的法院,这从合同用语“或”中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再从面上理解,《合同》中法人所在地的“法人”是合同当事人是无疑问的,但关键是合同双方均是法人,从合同有关条款中又界定不出是哪个法人,只能理解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均可。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__法院非常肯定地认为,此处的“法人”即为被上诉人,而不是上诉人,却又未说明认定理由。上诉人认为,__法院的理解违背常理,违背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本意,是非常牵强附会的,也是错误的。实际上,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不明确的,且不是唯一的,应该包含了两个以上的法院。

从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争议事实来看,也恰恰表明了管辖法院双方约定不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yy,因此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上诉人认为,法院管辖正确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与前提,否则,判决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影响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恳请中院重视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予以依法裁决。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十

申请人__x,男,46岁,汉族,系__县__镇大梨树村__组村民。

申请人__,男,34岁,汉族,系__县__镇__村__组村民。

申请人王某某,男,34岁,汉族,系__县__镇__x村(现__村)__组村民。

被申请人:__县人民镇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__县人民镇府县长)。

申请事项。

三、请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对涉及三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界限予以明确。

事实及理由。

__县__镇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一事,x__国土局经调查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20x__1月10日,以“x府行决字[20x__1号”文件作出《关于x__x__x__与x__x__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__县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错误和和违法之处:一是该处理决定上面使用的分界点之一“丫口坟”,实际上当地并没有该地名,该决定混淆分界线,处理结果难以令人信服;二是该处理决定第三页倒数第三行明确说明《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是对1965年6月8日《山林边界协议》和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的否定,应当以该协议来明确双方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但最后处理决定内容却是1992年《山林边界协议》划定的界限内容,完全与《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不符;三是该处理决定所划分的土地权属界限模糊不清,难以辨别,致使三申请人均难以依据该处理决定明确自家土地界线和土地权属范围。

__县政府的该处理决定,形式上似乎为当事人双方明确了土地按权属界限,解决了纠纷,实质上根本没有为当事人(特别是三个申请人)明确土地权属界线。若仅以此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依据和结果,双方的矛盾早晚将会另行产生。

综上,__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与实施不符,与法律相悖,严重侵害申请人利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土地划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历史和现状,保障三申请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贵府提出复议请求,希望贵府能依法明断,撤销或变更__县政府作出的x府行决字[20__]1号处理决定;对争议的地块,依照《__县土地管理局关于__村__x村民组与大梨树村__组村民组山林山界协议书》([1993]x土(监)字第2号)规定,依法重新进行土地边界确定,并明确三申请人土地边界和权属范围,以彻底化解__村__组与__村__x组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三申请人应有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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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十一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与李xx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所作的(00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你院,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李xx向法院出示了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使用权主体是李xx,转让协议载明是申请人与李xx所签。但是申请人从未与李xx签过任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其出示协议的行为显然十分荒谬,没有根据,纯系造假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必须以双方协议和身份证件等为凭据才能现场进行。申请人从未与李xx签过任何转让协议,更不可能和其一道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因此其产权证来源的合法性存在十分明显的问题。可是,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对以上两项文书证件进行科学鉴定,而直接予以判决。为查明事实,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李xx出示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真伪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笔迹等进行鉴定,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年xx月xx日。

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十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山大南路xx号xx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指令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和xxx,而济xx检公刑诉[xx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xxx的担保行为。x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xxx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x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xxxx年3月11日)xxx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因此xxx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xxx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xxx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二者属于同一事实,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依据该法律条款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该条款可以明显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和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而本案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同一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不能驳回,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也有体现,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问题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无非有两个,第一、不能用刑事和民事来重复评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是并不阻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价范围的担保人的起诉,担保行为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民事审判来解决。第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所得通过刑事案件的途径,以返还的方式能最大限度使受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得到中平等清偿。不必通过民事手段判决或执行,避免利益冲突,和因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公平。而在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目的是为了从担保人处,通过担保人的财产实现自己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物产生二次请求,指向的是担保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受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平等分配涉案财物。

就算这两个法条的有关条款规定有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颁布在后,跟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应该进行实体审理。

第三、一审判决与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立法目的不符。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来解决更合适。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不对。上诉人望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十三

申请人:

__交警支(大、中)队(根据处理的机关书写):

我叫___,男、__岁,住:_________。

今年_月_日_时_分许,我在__街__处被一辆__车碰撞受伤(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可摘抄事故认定书),经__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____;2、____(按医院诊断书书写),通过__天治疗,现在__处仍然__(所留下的残疾),该残疾将在__年内无法恢复,特向__交警支(大、中)队提起伤残鉴定申请。

申请内容:1、___伤残等级(如有两处以上伤,应考滤相加计算)。

2、护理依赖程度(如伤残等级高,调解或诉讼时,要求护理费的依据)。

申请人:___(本人亲笔签名)。

____年_月_日。

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十四

被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岩峰村。

执行请求。

1、请求由贵院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案。

2、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和谐合金炉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历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并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作出(2009)浙温商终字第585号生效判决。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向井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但时至今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仍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本案的执行无任何进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具体情况如下:

议移交相应机关处理,而仅以无财产为由将本案中止执行,是明显的地方保护,偏袒被执行人。

2、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105万元,但其后该银行私自将冻结资金解冻,冻结资金被划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执行法院陈述该事实请求追究解冻银行的责任,但执行法院对申请人的合法请求置之不理,并未追究该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特向贵院提出申请。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北天颐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2010年7月6日。

法院驳回申请书范本篇十五

上诉人:张xx(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xx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区xx北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xx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

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

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

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

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

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

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

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

(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

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

xxx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上诉人从事专兼职法律顾问工作20余年,对诉权的时效问题十分重视。

来上诉人一直在依法合规,通过各种途径与方法主张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与违法违约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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