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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报的通知范文如何写 通知通报写作(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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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报的通知范文如何写 通知通报写作(四篇)
2023-01-12 19:22:44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提交日报的通知范文如何写一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应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最新提交日报的通知范文如何写二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上向社会公告。

5.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最新提交日报的通知范文如何写三

当天工作完成情况:

1、参加新年开工会;

2、筛选邀约面试人员;

3、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4、注册猎聘网,提交资料。

5、面试:蒲小勇,应聘职位:营销经理,已约复试时间:2月5日上午11点。请贾总参加。

明天工作计划:

1、上午安排面试名单:吴宇、陈茜(要求包住)、晨贝、聂梅

2、制定各岗位工作职责规范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采购、行政、营销经理、店长、台席、销售

最新提交日报的通知范文如何写四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岳安委办〔20xx〕25号

岳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翠湖景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根据县政府安排,由县安办牵头,组织县道安办、安监等部门工作人员对44个乡镇和交管中队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的安排部署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宣传教育培训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和路面管控情况进行了以暗访为主的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成效

通过明察暗访和现场查阅资料发现,绝大部分乡镇和交管中队能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年度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抓得紧、抓得细、抓得实,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高度重视,责任制落实到位。绝大多数乡镇都能按《岳池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岳委办发〔20xx〕3号)精神,以党委(政府)的名义出文明确了“一岗双责”和“三包”责任制,做到了领导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干部包车主,并与辖区单位和车主(驾驶员)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建立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三包”责任制体系。临溪镇、龙孔镇、团结乡、秦溪镇将“三包”责任制细化到了村、到户、到具体车辆、到路段,实行定人定车定路段;翠管会在“三包”责任上,实行了副职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三级包车辆;齐福乡将乡干部的绩效工资、村干部20%的工资与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挂钩,实行半年一次考核。

(二)采取措施,宣传教育培训到位。大多数乡镇都能按照县上“3.9”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行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了对本辖区驾驶员的教育培训。中和镇党委书记亲自给驾驶员上课培训,制作了8幅永久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悬挂在重要路段,由派出所印制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单分发全镇各村,由村级广播服务站每月进行一次广播宣传;西板乡不仅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而且坚持每月到学校进行道路安全法制教育;粽粑乡对未参加培训会的人员实行村干部上门补训,外出的实行短信定期提示;兴隆镇除日常教育培训之外,还坚持每周到学校一个班级进行专题教育;长田乡在教育培训中,对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联合交管中队对拒绝参训人员实行禁止3个逢场日在本乡范围内从事运输;白庙镇以政府、交管中队的名义给每名驾驶员发放了参会通知书,要求驾驶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花园镇专门安排了一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车,每天在镇内进行巡回宣传;龙孔镇印制了村级交通安全劝导记录薄,督促辖区各村开展劝导工作,并每月对劝导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强化排查,隐患整治到位。不少乡(镇)能够按照岳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办关于20xx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并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岳安委办〔20xx〕15号)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辖区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在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中,都能够做到认真排查。东板乡由分管领导带队,组织安办、道安办、国土建环等部门人员对辖区的道路交通隐患进行了仔细排查;北城乡对3月排查出的7处隐患做到了“五落实”,对能够立即整改的4处都进行了有效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3处落实了防范措施、责任人;花园镇对3月排查出的隐患,以政府名义下发了4份整改指令书到隐患责任人手中;中和镇对排查出的隐患由镇长签署意见后,提交到党委会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整改计划;齐福乡对排查出的4处影响道路交通视线的竹林进行了砍伐;天平镇设立安全警示标志2处,修补村级公路2处。

(四)劝导巡查,执法到位。一些乡镇都能够落实领导带队巡查制度,道安办的人员定期进行了上路劝导,交管中队能够坚持由正式民警带队组织道安办利用逢场天在乡镇主干道上进行设卡检查,做到了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朝阳乡交管中队和道安办2月28日15:50在岳武路设卡检查,查处违法行为7起;裕民镇交管中队3月1日11:40在岳合路设卡检查,查处违法行为10起;3月1日13:33大佛乡交管中队和道安办在枣沿路设卡检查,查处违法行为12起;龙孔镇交管中队和道安办3月16日10:42在派出所门口设卡检查,查验车辆11辆,行政处罚2起;苟角镇交管中队3月21日10:55在白合观路设卡检查,查处违法行为7起;龙孔镇、排楼乡、石鼓乡、嘉陵乡、酉溪镇、顾县镇等乡镇交管中队、道安办都能上路检查、劝导;北城乡的劝导内容涵盖了不要闯红灯,遵守交通规则、乘坐摩托要戴头盔、汽车驾驶员系安全带、不要酒驾等等。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乡镇和交管中队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创新工作举措、强化路面管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发展不够平衡。个别乡镇和交管中队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有侥幸心理,有的认为是老调重弹,有的仅停留在会议传达上,责任制订在纸上,抓落实不够,主要表现在:

(一)责任未得到全面落实。虽然大部分乡镇都能以政府的名义,出文明确了领导包片、脱产包村、村(社)干部包车、包路段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但有二分之一的乡镇未开展督查、未落实考核奖惩办法。黄龙乡未落实道路交通“三包”责任制;大佛乡、花园镇未将“三包”责任制落实到村、到路段、到具体车辆。

(二)路面管控不力。检查中发现,有三分之一的乡镇只注重了上午的设卡检查和路面巡查,放松了下午的管控特别是遇到周末赶集基本上未开展路面管控工作。2月28日9:30大石乡场镇主要路口没有发现交管中队和道安办设卡检查人员、劝导员,15辆长安车在街尾无序摆放,阻挠交通,也未看到交管中队日常检查记录;2月28日10:45花板乡本应在仪北路设卡检查,在交管中队出示的检查记录中没有发现相关记录;3月2日15:23检查到天平镇无2月28日和当天交管中队检查记录; 3月5日14:55检查到平安乡交管中队检查记录截止到2月27日;3月16日13:20镇裕镇虽在街道转角处设置了道路交通检查牌,但当天检查到交管中队的检查记录截止3月14日; 3月21日9:41检查中发现花园镇领导带队巡查记录截止3月3日,劝导记录记至3月23日。

(三)教育培训率偏低。部分乡镇对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辖区的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认为学生教育全是学校的事情,和地方政府无关。天平镇除了学校开学去进行检查外,其他时间从未到学校进行或指导安全教育;相当一部分乡镇每月对驾驶员培训率不到20%,齐福乡共有车辆597辆,3月16日的培训参加人员只有106人;镇裕镇3月份的车主培训会没有实行签到。

(四)隐患未能做到彻底根治。个别乡镇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不够。裕民镇的道路交通安全为“零隐患”;乔家镇的道路交通隐患无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 3月2日15:45在苟角镇境内发现苟角至天平镇的一辆客运车辆严重超载; 3月5日9:30在高新路发现一辆三轮摩托载客7人,电瓶车载客2人;岳池到酉溪、酉溪到兴隆路路面状况极差,部分车辆路面行驶倾斜度达10度以上,若遇晴天,尘土飞扬,视线极差,广大驾驶员和乘客怨声载道,3月13日,一辆货车在酉(溪)兴(隆)路发生了侧翻,有4人被翻到在田里,所幸无人员伤亡;黄龙乡杨家沟村村级公里宽3.5米,有2.65公里临近100米的悬崖,且有5个急弯,无任何安全设施;嘉陵乡福兴寺村的村级公路宽3.5米,有5个急弯,面临30余米的悬崖,下面是嘉陵江,也无任何安全设施。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希望各乡镇要认真总结和借鉴工作开展好的乡镇的经验,冷静地分析当前道路交通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道路安全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3月9日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从落实责任、深化教育培训、强化日常监管、着力隐患排查整治、从严查处违章违规违法行为入手,确保我县道路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县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剧增和通车里程的延长,道路交通发生事故的概率更大,我们监管的任务更重,风险更大。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比过去花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时刻绷紧道路交通安全这根弦,来不得一丝一毫的沾沾自喜,来不得一丝一毫的麻痹大意,来不得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

(二)落实责任。要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一要根据上级的安排,全面落实好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二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实际,抓好“一岗双责”和“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各乡镇、各部门每月要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三要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完成情况奖惩制度,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的高压态势,确保县委、县政府年初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强化举措。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氛围。在县城区以及乡镇场镇周边群众较多的地方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开设交通安全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出行常识,使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得到切实提高。二是加强路面管控,开展集中整治。各乡镇和交管中队要最大限度地把力量投向路面,严格落实路面网格化巡控机制,落实领导带队巡查机制,加强道安办劝导力度,对校车、营运客车、货车进行逢车必查,对车辆、驾驶人进行逐车、逐证比对,坚决查处客车、校车超速、超员,货车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查处的违法车辆,坚决做到不消除事故隐患不放行,不消除违法行为不放行,形成严管严查的高压态势。三是加强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源头管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和行业开展安全大检查,对车辆的技术状况、道路通行的状况、车主和驾驶员的资质状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予以整改,确保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到位。四是严厉打击非法客运,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以摩托车、面包车、机动三轮车等车辆在岳池县范围内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行为为打击重点,做好取证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阻碍执法的、殴打执法人员的,拒不服从管理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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