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职业健康监护协议书(精选8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4 03:37:49 页码:14
职业健康监护协议书(精选8篇)
2023-11-24 03:37:49    小编:ZTFB

总结是对知识和经验的归纳和整理,方便应用和推广。写总结时要注意避免空泛和笼统的描述,应该结合具体的事例和数据进行分析。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一起来学习和探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健康监护协议书篇一

一、主管公司职业卫生的安全科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事部提供。

三、

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公司安全科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主管职业卫生的安全部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安全科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部门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2年由公司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安全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部门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依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对本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档案,同时对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承德舒适家用品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

职业健康监护协议书篇二

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该办法全文共五章三十二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第十五条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四)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五)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六)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七)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九)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护监管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协议书篇三

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业人员来说是一项预防性措施,是法律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承担的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健康监护信息管理。

(一)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用人单位应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定期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地使用、维护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了解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

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按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或调离所禁忌的作业,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者,应按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按规定报告,并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人1份。档案内容包括: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4)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用人单位应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档案,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有利于早期发现医学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病人,对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

职业健康监护协议书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安排,并将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卫生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一)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温、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劳动者定期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安排离岗后医学随访。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应当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改善劳动条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建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后,应当及时和用人单位协商,做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安排,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其中包括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对发现有健康损害的劳动者,还应当给劳动者个人出具检查报告书,并明确载明检查结果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体检结果报告和总结报告,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要列出名单,一并交用人单位。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报告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长沟煤矿

二o一o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我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设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对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治科,负责职业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职业健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二)负责制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的收集,并按时上报;

(五)组织各车间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七)协助相关部门对本矿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组织本矿有害作

业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八)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表;

(十)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章 前期预防

第六条 本矿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执行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其中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使用。

第八条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时,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劳动卫生防护设计方案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填写“三同时”审批表,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同时”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有害作业场所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害作业场所每年监测一次,按要求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第十三条 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员工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五章 员工健康监护

第十四条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包括岗前、在岗、离岗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自体检结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员工(如因特殊情况延期,必须向员工解释清楚),在岗员工体检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矿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条 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

2、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3、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第三条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

第四条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1、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科、工会组织及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第五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1、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

2、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

第六条 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1、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

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九条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十条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1、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三条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第十五条 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

1、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2、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监护协议书篇五

各位家长:

您好!春季是幼儿传染病多发季节,为了更好地预防传染病(如:手足口病、h7n9、风疹等)的发生,按照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文件中第二部分第四大条中第2小条要求,为幼儿进行全面健康体检。

2、血常规:17.00元。

3、氟防龋治疗:每牙1.00元,共20.00元,实收10.00元。

4、儿童视力筛查:20.00元。

体检费用共计为52.00元。

二、体检费请家长直接到体检中心缴费。

三、体检对象为各班的`老生,春季新入园的新生不参与体检。

四、请各位家长按幼儿园统一安排的时间,带领幼儿去妇儿保健中心三楼儿童保健科进行体检。

五、幼儿体检可以吃饭,不影响检测结果。

文档为doc格式。

职业健康监护协议书篇六

为了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今年预计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为12人,从事接触苯、甲苯、二甲苯作业的劳动者9人,其他粉尘作业人员3人。我厂在新的年度里认真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1.每年定期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体检前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接洽,并签定合同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负责。

3.每年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做出计划,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建立职业监护档案,职业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即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或强度的检测情况;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参加健康检查的结果进行归档登记,建立健康监护档案。随时掌握参检人员的身体状况。如果在体检后发现职业病及时上报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卫生行政部门。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规范个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

2008年8月。

职业健康监护协议书篇七

在最近的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中,笔者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甚至搞不懂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误以为给员工体检了,有了体检报告就算是建档了,还有用人单位虽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但是未进行有效管理。

”由此可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仅仅是档案中的一小部分,而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防治法》为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并妥善保管好本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结合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应该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总结及评价报告、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及职业禁忌患者的报告及处置、用人单位落实健康监护评价报告的情况等等。

“档案”该由谁来管理,怎样管理,用人单位做法也不尽相同。部分企业为了简化程序,节约资源,将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纳入人事档案,这与国家法律所要表达的立法精神不符,也无法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针对特定岗位员工建立的.健康状况监控表,需要对与职业健康有段的信息及时更新,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专业性。二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设计的内容与人事档案设计的内容不同,来源也不同,这要求有专门的人员对内容进行收集和把关。三是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要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员工不同时段的健康状况进行对比分析,人事档案的管理人员显然无法承担这样的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协议书篇八

承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方能够按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管理要求进行工程施工,乙方在分包工程施工时必须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要求。双方就职业安全卫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按照当地建筑行业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1、乙方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做工手续,三证具全(身份证、暂住证、劳务工上岗证),人证必须相符,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甲方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做工,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起重司机、登高架设、指挥、爆破工、电工、电气焊工、垂直运输机械司机和场内机动驾驶等)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并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建设部及当地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4、乙方应将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花名册(造册内容:姓名、年龄、区域、三证号码及特种本或岗位证书号码等)报甲方一份备案。

第二条: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必须接受甲方的入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不接受入场教育人员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进行入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后,乙方应在甲方的安全教育记录上予以签认。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向乙方全面介绍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乙方施工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质量、防火、防盗、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四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乙方在组织作业前必须向甲方报出分包项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该项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有关技术资料。

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尽,切实可行,责任落实。措施未经甲方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强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措施报送甲方三日后仍无答复,则视甲方认可)。

第五条: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甲方负有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之责,乙方有权对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提出合理改进意见,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一经签认,便视乙方认可。乙方则必须严格按照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施工管理,对未按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乙方负责。(对因交底措施和卫生管理办法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乙方人员和分包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乙方安全员应接受甲方安全部门和工地安全员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乙方应将确定的安全员名单报甲方备案。

第七条: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向乙方所提供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应办理点验,签认手续。

1、对甲方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乙方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定人定职责,并应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乙方人员要勤于维护保养,保持机况良好,以确保正常运行、安全使用。

2、乙方在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移动甲方提供的电源、电闸和电气设备,严禁自行拉接电源和拉闸送电,对乙方自备的电闸、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置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的漏电保安器。

3、对甲方所提供的各种脚手架、防护棚、安全网及已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便时,乙方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在事先未争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不得自行拆除、改动,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均应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施工中需使用自备机具或自行搭设架子及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由乙方先进行检查、验收并报甲方,经检查确认合格方可使用,对未经甲方认可即行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甲、乙双方均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1、甲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甲方在检查中发现乙方在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乙方必须在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甲方有权处以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甲方。

3、甲、乙双方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巡回安全检查制度,甲方安全员在检查乙方有重大隐患时有权处以停工和发出书面隐患通知或整改指令书,对严重违章人员有权按照甲方的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给以经济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甲方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第九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甲、乙双方管理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违章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乙方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因严重违章、违纪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由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

3、因乙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他人伤害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或提供的关于易燃、易爆、易损、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即环卫等方面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二条: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必须迅速通报甲方。重伤以上事故还应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同时应按当地有关规定做好伤者的医治、生活安置、工伤补偿等各项工作,由于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由乙方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分包方若开设工地食堂,必须履行《饮食卫生管理程序》。

1、食堂建设必须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认可书》后方可使用。

2、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食堂必须由资格单位验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

4、食堂必须接受主管部门日常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凡发现有职业病确诊患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疗和安置。

第十五条:对于乙方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办理。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建单位:(公章)施工单位:(公章)。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