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范文(优质1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12 19:52:16 页码:14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范文(优质16篇)
2023-11-12 19:52:16    小编:ZTFB

投诉信是一种以表达对某种不满和提出抱怨为目的的书信。如何正确理解和分析新闻报道,提高信息获取和辨析能力。如果你对写总结感到困惑,不妨参考一下以下的总结范文,或许能帮到你。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一

各位领导:

今年以来,我院按照全区法院提出的“41233”工作布局,坚持公正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的要求,紧紧围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任务,重点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安全创建、维护稳定、涉诉信访及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安全稳定的牙克石市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开展工作情况。

我院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前三个阶段活动中,坚持“三清理”,突出“三重点”,找准司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边清理、边整改、边完善制度和规范”的原则,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开展了对公开承诺工作开展情况的追踪、典型案例的剖析、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执行活动和培训学习等,健全了司法规范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通过四个月的专项整改活动,使我院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各界对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满意度有了极大的提高。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打好开展活动的基础。

院党组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就此专题召开会议,深刻领会开展此项活动的意义,并就切实抓好整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第一,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均为领导小组成员,设置了常设活动机构,抽专人成立专项整改活动办公室。

第二,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了专项整改活动实施方案。方案根据中院的要求和我院的情况,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点进行安排部署。主要强调要通过整改活动近期目标解决好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整改和规范少数案件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司法不公的问题。二是整改和规范少数案件执行失范的问题。三是整改和规范群众反映突出的申诉难、再审难的问题。四是整改和规范少数法官审判作风不好的问题。

第三,在7月10日召开全院动员大会,使全院干警充分认识到开展好“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以极大的热情主动参加到专项整改活动中来,并做到从每个干警自身改起、自身做起,从而实现全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良好转变。

第四,就专项整改活动召开了两次党组扩大会议,确立了以“查案件,强执行,健全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法院管理”为整改活动内容核心。讨论、研究制定了《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细则》和《目标化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案件评查人员,明确分工,落实具体责任人。并对阶段性的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进行了强调。党组一班人,思想统一、认识到位,为顺利完成“健全制度”形成良效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突出重点,找准问题,做好集中整改工作。

采取了内外结合的方式,查找队伍纪律作风方面和审判业务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以后活动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一,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召开座谈会,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于7月15日,邀请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六个街道办事处及国有、私营企业的领导来到我院,就活动的开展,专题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已见,重点在队伍作风、纪律建设方面,提出了非常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来自外部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法院向纵深开展活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调动干警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实施内部挖潜,确实把问题查准找实。为使活动开展不流于形式,使全院干警人人都参与到活动中来,在院内确定了五个整改小组,组长分别由院党组成员及副院长担任,下设分管的庭室各成员,就院里的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讨论,认真查找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同时,要求院内每名干警至少要为院里查找三条意见和建议提交院专项整改办公室。此举在全院引起了十分强烈的反响,干警们立足于不同的方位和角度看问题,提出了百余条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的归类和筛选,共归纳出好的建议:在行政管理方面、党建工作方面、队伍建设工作方面、法律文书方面、审判方面,其他等主要方面22条;存在问题:队伍建设、审判,执行、信访工作等三个方面10条。上述问题,活动办公室及时向院党组进行汇报,能立即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解决。

第三,从审判业务入手,抓审判纪律建设,找准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突出的问题。

一是集中清理了涉诉信访案件,重点清理了宋秀兰诉牙克石市服装厂劳动争议案件等引起涉诉上访的案件,找出(请你关注)群众上访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接待当事人不细心,不认真,造成了人民群众的误解,且由于工作量大,只注重业务工作,向当事人解释时缺乏耐心等等。

二是集中清理了2014年至2014年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2014年2件,2014年15件,2014年7件,2014年1-6月2件。找出造成重审、改判案件主要原因体现在:程序违法,如漏列当事人,当事人设置不当,受案范围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全面,理解不透彻,使一、二审认定事实不一致,调解制度落实不到位,调解意识和能力不强;少数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不能如实反映认识过程及审判全貌。在案件评查过程中,评查人员抓好每一个工作环节,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心到位、查找问题到位、剖析原因到位、写出评查案件分析原因到位。为我院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强化法官职业化意识,建立和完善“公正、规范、文明、廉洁、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和正确、及时、全面地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每月对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三是对照检查历年来我院办结的执行案件,逐件查摆,找出社会影响比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存在明显欠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典型案件2件,对此全院专题召开了座谈会,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的剖析并专门形成了以案说法、以实说理的较为深刻的案例分析材料上报政法委。

对于在法院工作中排查出的各个方面的问题,院党组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明确了院长为解决问题的牵头领导,带领院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制定工作制度和措施来加以完善和解决,在查排问题的同时,还着力加强开展活动的典型引路工作,推举执行局副局长林立新同志为本次活动呼伦贝尔市级的先进个人。

(三)加强活动开展的力度,向社会实行公开承诺。

为全面落实呼伦贝尔市政法委专项整改活动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活动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了十条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意见,其宗旨在于通过对社会公开承诺,使我院的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的满意度有一个较大的提高。另外我院又进一步完善举报箱、举报电话、领导接待日制度,从而扩大了监督渠道。上述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和门厅张贴等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了解知道,确保向社会公开承诺真正落到实处。在抓承诺落实上,要求每一位干警做到人人了解公开承诺的内容,人人会背公开承诺的内容。采取了领导亲自抓,群众相互监督的办法,各庭室每周都召开一次落实承诺分析会,认真对照检查本庭室在一周的时间内是否按照承诺来规范自身的司法行为的。与此同时,整改办形成督查组对各庭室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将其做为长效机制,真真正正地成为人民法院面向群众的司法行为。

(四)开展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

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又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的专项整改执行活动。活动中执行局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作为执行工作的第一要务,着重在执行人员素质上“下猛药”,在执行纪律上“订硬框”,在执行力度上“见功夫”,在执行效果上“见成效”,在执行宣传上“造氛围”。一是对关于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修订;二是对执行人员业务进行综合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技巧;三是对未执结的案件进行全面的清理、排查,分难易程度,进行重点攻关,特别对一些影响较大被执行人具有给付能力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案件,通过媒体曝光,依法予以坚决执行;四是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办案人员以案说法,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在维护好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五是不断加强执行工作的纵向与横向联系,除了主动向党委、人大及时汇报执行工作,还注重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团体的相互联系,全力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到目前为止,已限时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利用秋收大好季节,放弃“十一”长假,深入各个农业点大力展开执行工作,共执结案件13件,执结标的万元,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使未结执行案件降到最低点,结案率上升了5个百分点,取得了专项执行工作活动阶段成果。

(五)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结合先进性教育成果和专项整改查摆出的好的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围绕人员管理、岗位职责、司法程序、司法公开、监督制约、司法礼仪等方面逐项进行了规范,共确定各种制度31项。

一是针对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纠正工作纪律松驰,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我院制定了严格干警学习,上班实行指纹机考勤,请假、报告制度,并严格干警上班时间,不准中途溜号或办私事,不准串庭,串岗闲聊等规定。同时要求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应着装上班佩戴公务证。集体参加活动,应着法官(警察)制服,装束统一,规范文明用语,做到热情服务。

二是针对干警岗位职责分工不同,分别制定岗位职责,及时完善了不同岗位工作目标考评标准,并与奖惩挂钩。

三是针对司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案件审判管理流程制度》、《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等。

四是针对司法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公开诉讼费用的项目及收费标准》、《关于司法救助若干规定》等。

五是为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我院审判、执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监督制约,我院向社会公布了《落实司法为民承诺意见书》、《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错案责任追究制》。

六是为规范司法礼仪,促进司法文明建设,我院修订了《庭审纪律》、《执行工作纪律规范》和《干警行为规范》等制度。

为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制定了详细的考评标准,对违反规定者,实行目标责任扣分制和纪律处分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惩处。

(六)以岗位大练兵活动为龙头,搞好培训考核工作。

为使活动第三阶段培训考核阶段落实的卓有成效,呼伦贝尔市中院在全市法院发起了岗位大练兵活动。就此,我院进行了专题动员,强调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到目前是为止,分别进行了书记员速录业务评比活动、裁判文书评比活动、刑事,民一,民二观摩庭审活动。在上述活动中还激请了四大班子领导及人民群众参加观摩评审,从而达到了将大练兵的成果以汇报表演、演练的形式向领导和人民群众展示和确实提高了自身素质的要求和目的。

二、安全稳定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鉴于创建“安全稳定牙克石”活动是今后五年全市维护稳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我院党组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创建活动的工作部署,制定具体活动计划并列入本院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成立了法院参与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法院参与创建活动的组织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公具体事务,同时定期向市委报告参与创建活动的工作情况,听取党委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创建“安全稳定牙克石”作出积极的贡献,活动中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加强刑事审判,确保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宁。

重点加强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v^犯罪等案件的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稳定。重视对杀人、绑架、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抢夺、抢劫等多发型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的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审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认真审理破坏婚姻、家庭犯罪、侵害公民名誉、自由犯罪等案件,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宁生活。通过正确适用刑事法律,严格执行刑事政策,严把案件审判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不枉不纵。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今年1-10月份,共受理刑事案件234件,审结207件,结案率为%。

(二)依法调节各类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贯彻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则,做到不偏不倚,平等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平等地对待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重视保护私有财产权及其收益,鼓励社会财富创造。按照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和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民商事关系的平等性,树立民事行为的诚信观念。慎重审理了结构调整和企业破产、改制中的纠纷案件,促进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妥善审理涉及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促进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依法保障社会信用和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额风险。妥善处理了“三农”案件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今年1-10月份,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44件,审结600件,审结率为80%。

(三)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理顺社会情绪,营造和谐、诚信的社会环境。

针对当前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易发多发的实际,重点审理了有关劳动争议、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案件,化解矛盾,理顺社会情绪。通过审判,大力倡导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全部民事调解率达60%。特别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注意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今年1-10月份,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1084件,审结943件,审结率为87%。

(四)加强行政审判,为依法行政和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司法保障。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特别重视对房屋拆迁、道路拓建、土地征用等引发的行政案件的审理、平衡及协调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促进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今年1-10月份,行政案件收案11件,结案7件,审结率为%。

(五)加强执行工作,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进行尊重司法权威、自觉履行裁判的宣传。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防碍、逃避、阻挠执行的行为,依法适用各种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探索执行工作新的途径和方式。讲究执行方法和艺术,防止因个别执行措施失当导致矛盾激化,做到依法文明执行,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确保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今年1-10月份,受理各类执行案425件,结案371件,结案率%,标的总额万元。

(六)重视宣传工作,把创建活动搞的有声有色。

在创建活动中,我院把宣传信息工作做为一个重要载体,将工作成绩向社会予以公布。为此,我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宣传信息工作的决定》,成立了领导组织机构,同时还在院《目标化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对各庭室的宣传信息工作进行了量化指标。截止目前,我院共向《人民法院报》、《内蒙古日报》等各类新闻媒体上发表了90篇文章,向上级领导机关发送了50期简报,从各个不同角度上反映出了我院在创建活动中的精神面貌。另外,我院还在普法宣传月活动中,开展了送法进校园、进社区及向市民进行法律咨询、悬挂安稳宣传横幅及出黑版报等宣传形式向全社会展示我院在创建活动中的风彩。

另外,我院在落实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现场会议精神上,重点是通过对我院所属的11个基层法庭每年所受理的案件数量以及所处的地理位置,进行反复斟酌,决定上报呼伦贝尔市中院撤并5个基层法庭(伊图里河法庭、巴林法庭、牧原法庭、绰源法庭、乌奴耳法庭),留下6个基层法庭(免渡河法庭、库都尔法庭、乌尔其汉法庭、塔尔气法庭、博克图法庭),使基层法庭达到优化组合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建基层法庭的有关规定,我院上报2014年度新建免渡河、库都尔、乌奴耳、塔尔气四个基层法庭已被自治区高院和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目前,已将上述新建四个基层法庭的所有手续全部备齐,投资一到位,即可兴建。

三、维护稳定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我院的维稳工作,重点在妥善调处群体性事件上下功夫。为此,专门制定了以院长为首的维护稳定领导组织机构,并相应地制定了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信息分析研判制,定期通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

院党组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宏伟事业和神圣职责,并亲自带头,身体力行,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各类措施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今年7月份,在处理蒙西水泥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试生产时,部分民工因承包商拖欠其工资而采取过激行为,阻碍企业正常生产这一事件中,我院领导班子成员连夜深入实地给民工做工作,引导他们按正当的司法程序诉讼解决问题,并现场办公,为交不起诉讼费的民工办理缓交立案手续,为保证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判决后能得到执行,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给承揽工程的承包人做工作,先行给付拖欠工资三万余元,使家在外地的农民工及时回家,不仅解决了他们实际问题,还及时避免了一起群体闹访和犯罪事件的发生,使企业很快投入了正常生产。今年,我院还参与处理了温洲城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围攻市政府及301国道修建部分农民阻拦等群体性事件,均起到了审判机关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减压阀的作用。

四、开展息诉息访工作情况。

2014年截止目前,我院涉诉上访案件发生1件;来信来访共计11件,52人;市人大、呼伦贝尔市中院督办案件5件;针对近两年涉诉上访案件进行梳理、排查出隐患案件10件,针对上述信访案件,我院紧紧围绕开展“信访攻坚年”活动宗旨,以公开听证接访活动为龙头,使重大的涉诉信访案件得以息诉息访,从而达到了“零进京”活动开展的目的,形成了我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上的一大亮点。

信访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自2014年全市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工作开展以来,我院将复查处理涉诉上访问题作为新时期、新阶段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各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庭室负责人任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工作方案》,加强了信访工作机制和信访接待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沟通。与此同时,专门成立“三访”案件复查合议庭。在复查中坚持有错必纠,有瑕疵必补,该赔则赔,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复查处理每一起案件,对达不到上访目的,不依不饶的缠访当事人,在市委、政法委支持下,邀请相关人员参加,召开公开接访听证会,通过听证方式,对王明瑞、刘芳、张运成、许世玉等几位老上访户的上访问题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对其无理缠诉行为进行严厉驳斥。同时,从稳定大局出发,采取一定措施,拿出一定资金为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最终这几位老上访户均表示服判息诉,不再上访。我院的信访听证会工作的成功开展,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反响,也引起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于8月份,自治区纪检委专门组团前来我院观摩信访听证会,并将我院的工作经验在全区范围内予以推广。2014年以来,通过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对排查出的70余件多年来形成的涉诉上访案件均给予妥善解决。今年,为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在院内推行了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通过实行首问责任制,承办人负责制,执行人负责制的“三负责”制度,让每位法官增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不仅把案件办成“铁案”,还要主动做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五、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二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进行了简单阐述,然后针对目前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作了个人分析,并提出了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开展途径。

行_的经典定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是对应于立法权、司法权的一种权力。在中国大陆,行_虽然没有立法权和司法权那样对法律影响深远,但是它却广泛的影响到公民的生活和工作。在浩若烟海的法律法规中,行政法的数量占据了八成以上。因而,依法行政的落实,对依法治国方略的正确实施,影响可谓大矣。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有人大监督、自身监督、审计机关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效力的。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是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要建立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及时向人大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制度。人大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及时组织力量审查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要迅速向政府提出监督意见直至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以便从源头上堵塞违法行为。但是人大的监督有触及不到的地方,特别是对基层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违反行为,在执法过程中的犯法行为,监督力量无法达到。现实情况表明,某些违纪违法的行政执法事件,采取诸如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形式,往往会触动不大,甚至对某些有关部门及责任人来说,还会无动于衷,过后依然我行我素;而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后,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当事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组织的处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所在单位会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工作,以尽快消除负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也会以此为鉴,开展活动,抓好防范工作。但是宣传舆论部门也有可能被一些主管宣传的行政部门影响,对一些较大的案件或者关系到关键负责人的案件不予报道。单独看任何一个监督形式都无法独立完成监督功能。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开展途径。

要遏制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确保行政执法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轨道,就必须建立一种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思想上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法治的大敌是人治。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情轻法、贪赃枉法等腐败问题,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思想在作祟。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

(二)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机制。

政务活动如果搞成“阳光政务”,接受群众监督,那么等于又是一道强有力的节制。在不少行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就是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行政收费、行政执罚的依据和标准,认为他们是在搞“暗箱作业”。这种行政执法缺少透明度的做法,说轻些是有关人员素质低下、态度生硬,说严重点是执法人员剥夺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不敢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违背的,也是与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高度正视这个问题。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践也充分证明,政府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的全面地推行行政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四)高效调查和处理违法行为,以儆效尤。

对违法行政案件进行认真查处,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表明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是出现违法行政行为之后,行政机关需要立即采取的行动。人非圣贤,不怕犯错。但是有错必改,有错必纠,才是一个负责任的行政机关的作为。查清案情真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才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调查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个人的行为,调查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抵触和人为设置的障碍,如果只是在浮在表面查,很难查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深入进去刨根问底,方能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不查处或查处不力,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就难以从根本上杜绝,个案监督就会半途而废,就起不到和警示作用。及时查处违法行政案件,不仅增强了个案监督工作的刚性和实效性,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综上所述,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如果能够把这个在党委的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主体、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建立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行政执法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

参考文献。

[1]王佳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4)。

[2]王卫星,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探析[j],政府法制,2006(01)。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三

[摘要]法律文书学是法学百花园中的重要分支,在西方法学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中正式开设这门课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较晚。法律文书学并非仅仅是对一种写作格式的介绍,而是融合了法学、语言学和中文写作的交叉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本文将试着以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写作为主题来设计一次课程,与各位前辈同行共同探讨法律文书写作的教学。

[关键词]法律文书;写作格式;设计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一、设计说明。

(一)教材分析。

我选用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马宏俊主编的《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第二版)。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之一。

优点:“以全新的视角诠释了法律文书的基本概念,突出了文书的实际操作方法,注重了写作中对法律条款的引用和法学理论的分析说明,体现出法律文书依法制作的鲜明特点,既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又反映出独特的实际应用能力。”

缺点:根据教学中学生的反映以及同仁的讨论认为,首先,作为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来讲,其并未突出文书实际操作方法,理论部分过于繁琐。其次,编排上有不合理之处,其先刑事后民事的编排,我认为,并不适合。另外,章节之间无主次和轻重之分。在有限的课时里面要学会如此多的内容,并不实际。

(二)学生分析。

本次设计针对的是,高职高专2年级法律文秘专业学生,其在一年级已经学习了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如,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班级人数40左右。

(三)设计章节。

第二章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

第一节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四)教学媒体。

现代教学媒体和传统教学媒体相结合。也就是说将图文并茂、视听兼顾、交互性强、信息量大、灵活性强的多媒体计算机和印刷材料、黑板、粉笔、实物模型、实物教具、板书等传统教学媒体相结合。

(五)学习目标及重难点分析。

能力目标如下:第一,掌握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基本理论。

第二,知晓其制作的基本要求。

第三,能结合不同案情制作出合乎要求的.刑事判决书。

情感目标如下:学生在分组活动中意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于老师的互动中学会思考和自信。

重点:掌握制作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要求。

难点:针对不同案情,找出文书的共性,并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设计过程。

创设情景,引入课题(15分钟)。

有研究表明,学生上课的注意力呈现两头高,中间低的波浪状态,也就是有学者提出来的教学上的“浴缸理论”。这就告诉我们,在上课的前15分钟是注意力比较集中的一个高峰期,我们必须在开始上课时能把必需的知识让学生记住。

首先,引用一段实况录像作为案例分析的素材,提问引发讨论从而导入新课(出示案例)。我选用了比较热门的杭州飙车撞人案。在这个案件上集中了几个比较引发学生的共鸣和兴趣的热点,豪车,富二代,飙车撞人致死,官官相护等。而且视频录像本身,和传统的课本和纯粹的ppt课件相比,将图像、声音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更形象、更直观、更生动地展示在人们面前,刺激学生的多种感官。(十分钟左右的长度比较合宜)。

面讲解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格式和内容而设,至关重要。根据其在刑事判决书中的位置和难易程度分成三个部分,第一到第五,第六,第七分别为一个部分,要求学生在分组讨论的时候按照三个部分来进行)。

第一部分:归纳探索,形成概念(25分钟)。

把全班同学分成6—7个组讨论之前的案例,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应在下面走动,听取各组讨论的情况,并且做适当的引导,提醒学生翻阅相关的法规。(分组教学有利于学生的团队精神的培养,还有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提高。另外,在分组的时候把学生6人分为一个小组,按照donphillips对头脑风暴法brainstorm进行改进后形成的66制讨论法即discussion66理论来设置的,此理论认为,在讨论的时候,每个小组应该包括6个人,每个特定问题的讨论每组限时6分钟。此处运用头脑风暴法要谨慎,因为学生的讨论和发言必须参照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而不是完全随性。)。

然后,让各组代表自由发表意见(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顺序,比如首先一组发表完意见,那么应该提问其他不同意见的组来发表。教师的点拨式讲解与归纳非常重要,最后达成共识,从而达到师生互动共同解决问题。)。

第二部分:掌握格式,适当延展(40分钟)。

这步对于学生的知识的巩固和对于所学的灵活应用至关重要。

首先,给出一个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实例,让学生对照之前的讲解,加深印象。我选用了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关于高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它跟我们在第一部分选用的案例有相似的地方,都是交通肇事。同时又不是完全相同的,能够引起学生的警觉。

其次,给出另外1个相似案例,请同学根据格式,做练习。这步是一个模仿对照练习,能够让学生直观的掌握格式。

第三部分:归纳小结,提高认识(12分钟)。

首先,给出如下格式内容模板。在已经研究了实例和练习之后,这一步对于学生来说,即容易接受,又能加强记忆。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ス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首部。

以下是文书正文,由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构成。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お。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注: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的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没收或者发还被害人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种,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种,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无论是适用《^v^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正文。以下是文书尾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オ。

其次,把今天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清晰的整理出来,让学生能清晰明了的掌握今天所学。

课后作业,加强巩固(3分钟)。

请学生回去后每个组找出一个跟今天案例原理相同或者近似的案例,下次课上说出原理和不同点来。

三、设计小结。

学生是千差万别的,教师也是千差万别的,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使用哪种教学方法并不是最主要的,但只要最终实现了有效教学,即为有效。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四

内容摘要:

提到自由裁量权,法学专业的人并不陌生,我们经常在法学教材、论文、书刊、杂志上看到过这个词,对其含义也大概心领神会。但究竟什么是自由裁量权?目前教材也好,学术论文也罢,都没有给出一个严谨的定义,以至于社会公众,甚至包括有些法律职业人士,对自由裁量权都不能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这种现象不仅使法治环境下相关领域(宪法、行政法、法理等)的法学研究显得不够周全,更使中国执法、司法状况中屡禁不止的“人”的因素具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发挥更大的模糊作用和破坏作用。笔者认为,自由裁量权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权利(力)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力)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自由进行处分的权能。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或列举了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表明行政机关认识到所涉情形下仅通过一般法律条文的规范指引,并不能达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于是授权执法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处理相关情形时,根据事情的特殊性,秉承法律良知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可见,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超过授权范围的“自由裁量权”都是越权而应当受到禁止的。本文着重论述了: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分类及对自由裁量权滥用控制的必要性;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等。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公正善意私利。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各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经济执法领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无照经营”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如以一元作为起点,2万元作为上限,其相差20000倍,足见其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如何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目标,显示出极大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

3、从法律本身而言,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二、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根据先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三、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也确实存在着以下很多问题:

5、由于受来自领导的压力、同事的说情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的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等等。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但是,社会事务是复杂的,对于偶发的事务,具体工作人员首次处理,法律虽然规定了原则,工作人员的判断标准可能会与公众标准发生偏差,工作人员认为是公正的,公众可能认为不公正;特别是在公正标准没有形成之前,对于偶发的、复杂的事务的公正处理,是很难把握的。因此,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客观上也是不可避免的。正因为自由裁量权可能会被滥用,所以对自由裁量权必须进行控制。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合乎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仅为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私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可分为“直接私利”和“间接私利”两种。“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直接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上或政治上的好处;“间接私利”是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不能直接给行为人带来好处,但是却能给行为人带来未来的、可期待的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有它的价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乃至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次种情形。

有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并不等于人们都能遵循原则办事,也不等于自由裁量权不会被滥用。对于自由裁量权还需要从道德和法制两方面加以控制。_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制与道德,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制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始终注意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段讲话,精辟而深刻地说明了道德与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为我们控制自由裁量权提供了理论指导,指明了正确方向。

五、如何控制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首先,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道德控制,必须要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

1、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明确我们的权利是人民给的,我们要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忘记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2、增强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光有好的思想,并不必然能够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复杂的问题和层出不穷的新事物,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我们只有不断地向书本去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不断地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才能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加强思想教育,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己的内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胀,在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

其次,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体较强的可操作性。

1、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时,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有厉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有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体决定。

2、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气勾来,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3、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把自由裁量权行为纳入司法轨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申辩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等,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是凡是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执法行为(包括自由裁量权)都应举有可诉性,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4、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5、在立法层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公民合法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构成一个有不同层级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级低的规范性文件,可随着形势的发展废、改、立,以适应不断变化,从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稳定性较强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不便于做出硬性规定,至少应有一个参照标准,作为指导性的意见。如最常见的“情节轻微”、“情节恶劣”,由于没有一个参照标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自由裁量权”已演变为“任意裁量”,造成混乱,就不足为奇了。

6、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中,对滥用职权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借鉴国外的作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利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7、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合,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饿、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8、实行定量分析,定性与定量想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基本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执法部门可根据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供操作,也便于实现行政处罚的统一。可设想建立这样一个公式,犹如单位对每位职工进行的工资核算,工龄、级别、职务、任职年限等各种情况按不同的标准、档次逐一对应,其总和即是该同志的应得工资。以“无照经营”为例,其应考虑的法定因素为“无照经营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时、何因、何情、何果)。以“情节”为例,可分为“轻微、一般、比较恶劣、恶劣”四档。再对这四档予以明晰,确定其具体内容。以“轻微”为例,时间短(15天以内)、规模小(资产500元以内)、违法获利少(100元以内)、未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无投诉、第一次违法或不知道违法、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其余,以此类推。

9、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适当性。

但是,这并不是说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就无法进行司法监督了。如前所述,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等,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了人民法院的有限司法审查权。当前,我国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强调为政清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这方面要有所作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即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畏难思想和无原则的迁就行政机关。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对那些确实以权谋私者,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者,人民法院无法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纠正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关于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可以概括一些措施,如:行政检察控制、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间的控制、新闻监督等等,本文就不加以论述了。但是,不管对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控制,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它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使行_的行使符合我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岷灿:《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

2、朱新力:《行政法学原理》浙江出版社1995年。

3、游振辉:《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载《中国法学》1990年。

4、田凯:《中国工商管理研究》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出版2004年。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工作,切实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和案件质量,我市人民法院要求全体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始终坚持“五个确保”,着力增强法官撰写判决书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为规范司法行为和促进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是确保责任意识。

要求法官必须把法律文书的质量提高到案件质量与法官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的高度来认识。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从裁判文书的格式规范、事实查明、争议焦点的`归纳、质证认证过程、法律适用等方面,认真撰写每一份裁判文书,体现法官全面综合能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

二是确保同类文书格式必须一样。

要求全体审判人员严格按照上级法院公布的基本格式制作各类裁判文书,不得有任何改变或疏漏;统一裁判文书中的字体、字号、字框和行距,规范运用标点符号和阿拉伯数字,做到同类文书一个样。

三是确保引法必须正确。

要求裁判文书要全面引用法条,强调要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引用实体法时,应本着从基本法到特别法,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做法,禁止引用规章等作为判案依据。

四是确保说理必须充分。

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完整表述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既要讲法言法语,又要通俗易懂,做到叙述案件事实清楚,阐述裁决理由详尽,对证据分析环环相扣,有理有据;克服表述用语歧义,适用语法错误,句子划分不当或划分不清、句子成份残缺或多余以及错、漏字等现象。使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知道赢在哪里,输在何方,知道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是什么等。

五是确保领导监督,把好院长、庭长审批关。

全院所有的案件,一律实行院长、庭长签发裁判文书制度,加强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全面监督和有效指导,特别是加强庭长对日常审判工作的监督,做到事实不清不放过,证据不足不放过,定性不准不放过,法理不明不放过,从源头上筑牢案件质量防线,确保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的每一份法律文书的质量。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六

甲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一)保密条款。

为了防止并购方将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意图外泄,从而对并购双方造成不利影响,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应对本意向书的内容保密,且除了并购双方及其雇员、律师、会计师和并购方的贷款方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并购的内容,法律强制公开的除外。

(二)排他协商条款。

没有取得并购方同意,目标企业不得与第三方公开或者私下进行并购接触和谈判,否则视为目标企业违约,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费用分摊条款。

无论并购是否成功,并购双方都要共同分担因并购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四)提供资料与信息条款。

目标企业向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尤其是没有向公众公开的资料和信息,以便并购方了解目标企业。

(五)终止条款。

如果并购双方在××年××月××日无法签订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六)并购标的条款。

并购方拟并购的对象是资产/股权、具体的范围和数量,等等。

(七)对价条款。

并购方打算给出的对价的性质是:收购价格的数额:。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七

本人于xxxx年7月参加工作(工作年限25年)。19xx年12月任地区中级法院助审员(副科级),20xx年5月至今在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任审判员。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20xx年至20xx年3年来,年度考核均被评定为称职。20xx、20xx年连续两年被评为“先进个人”。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本人始终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内涵,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

本人始终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办案。首先坚持做到程序公正,公开案件程序,便于当事人监督,利于公正执法;其次坚持做到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公正,如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法追加,应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予以查封、冻结,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案件公正执行;再次坚持做到财产处臵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实现。在执行过程中,能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党的廉政纪律建设的学习,自觉接受党委、政府、人大的监督,警钟长鸣,严格按照最高法的“八不准”、“十条禁令”、“五个禁止”要求自己,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遵纪守法、廉政勤政。几年来,本人共执结案件128件,其中调解结案37件,执行标的约5亿元。

本人在执行金秋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因这些系列案件案情复杂,社会矛盾突出,历经多个主办法官未能执结。2008年这些案件分配给本人主办后,本人能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以顺利拍卖金秋大厦的结果使双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几年来,自己在学习、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仍存在不足,如理论业务学习抓得还不够紧。本人决心今后一定发扬成绩,改进不足,再接再励,把工作推向新台阶,争取更大成绩。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八

甲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名称(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国籍:。

为了保护甲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不被泄漏,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甲方所有的商业信息,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企业基本情况或与甲方相关的其他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和其他信息。

“接收方”:本协议所称的“接收方”是指接收专有信息的一方。

“透露方”:本协议所称的“透露方”是指透露专有信息的一方。

2.权利保证。

“透露方”保证其向“接受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

3.保密义务。

“接收方”同意严格控制“透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接收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

但无论如何,“接收方”对该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接收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透露方”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和坚持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接收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及乙方为甲方制作的报告的存在及任何内容。

4.例外情况。

“接收方”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透露方”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公开透露的信息;。

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接收方”之外的他方公开;。

有书面材料证明,“接收方”通过合法手段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专有信息。

如果“接收方”的律师通过书面意见证明:“接收方”对专有信息的透露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包括按照传票、法院或政府处理程序)的要求而发生的,“接收方”应当事先尽快通知“透露方”,同时,“接收方”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透露方”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专有信息的透露。

5.否认许可。

除非“透露方”明确地授权,“接收方”不能认为“透露方”授予其包含该专有信息的任何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

6.补救方法。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接收方”向“透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7.保密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8.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v^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9.争议的解决。

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生效及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本协议及其附件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九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申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范文: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十

根据上级法院及县委政法委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意见,结合我县“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契机,针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遵循本次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从认识上破题。

在思想上重视。

院党组首先在此项活动的必要性上统一认识。去年我院着重抓了“司法为民、服务发展”,解决了立足点与出发点的问题。而这一次专项整改定位在质量与效果,是对去年重点的契合与伸展。问题的提出来源于民众的呼声和我院自我反省,针对性强、现实意义明显。

二、认真传达、积极动员。

根据上级法院和政法委的部署,从我院实际出发,召开了传达、动员大会,明确责任和工作措施,启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

三、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

针对本次整改活动,制定专项整改活动方案,把职务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作为重点部门和环节。重点整改四个方面的问题;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执法不文明,违法办案;执法不作为和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问题。

四、深入查找,分类梳理。

从保持^v^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和分析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结合法院机关要重点整改的四个方面的问题,结合我院和两个方面的对照检查,深入查找,分类疏理,建立专门台帐,并向上级和县专项整改活动组办公室报告。对查找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如:热情接待方面和讲普通话方面,不具备立即整改条件的逐步整改或限期整改,如执法理念陈旧、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受干扰等。

五、开门纳谏,集中整改。

我们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虚心向各兄弟检察院学习经验,将他们好的点子、好的方法结合到自己的活动中来,并将我院广大干警在开展活动前后的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对比,使其认识到差距和不足,并加以改正,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明确整改方向,确保集中整改阶段取得实效,以求真务实作风搞好本次专项整改。

六、存在问题和不足。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十一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v^及^v^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

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侦查文书。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一一裁判文书。

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

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一一律师实务文书等。

今天我们讲的是几种常见的律师实务文书。

一、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

书写法律文书前,必须了解案情。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自行去调查相关情况并取证。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后,书写法律文书应紧扣所依据的材料,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随意拼凑。

“以事实为根据”的实质要求就是:书写的法律文书,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即法律文书表达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2、以法律为准绳。

书写法律文书时,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应予以拒绝。

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应当准确恰当地引用法律条文,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3、谨慎原则。

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庄重严肃、结构固定,采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词造句要求准确规范,解释单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绝不能摸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

另外律师应注意不要因为措辞不当给对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对本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

如果发现了有错误存在,应当立即纠正,尽快消除不利影响和后果。

(二)特别注意问题。

1、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一方面能够分析判断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律师工作的效率。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十二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专项整改活动工作体会。

践行司法为民思想,提高职业道德素养。

(2014年12月31日)。

自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以来,我的思想又经受了一次深刻的洗礼,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感触颇深,我越发感到要成长为一名对党、对人民有用的有为青年,自己必须深入学习“三个代表”,牢记神圣职责,在院党组织的教育、培养下,始终规范自身行为,着实体现司法公正。在现阶段,尤其要为构建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的积极作用。现将工作体会汇报如下:

一、思想认识。

此次“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法院系统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树立司法权威,全面提高法院审判队伍素质,进一步解决少数案件审判中存在的司法不公问题。专项整改目的是通过专项整改活动,使审判行为进一步规范,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有较大提高。根据县院的布署与安排,我认真参加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对专项整改活动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方法步骤、主要措施有了充分的认识。

通过活动开展,我深切体会到,规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着力点应放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我是一个刚到法院系统的书记员,对我来说法院的工作环境、工作程序还待进一步熟知,我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我觉得要切实按专项整改的各项工作要求,扎扎实实地深入学习,切切实实地剖析自我,认认真真地整改提高,此次专项整改活动的开展,更加增强了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我更加明确了工作的动力、目的。当前我要按县院的要求,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勤于工作,规范行为,全力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工作举措,努力争做法院系统优秀的书记员,全力做好为人民服务的各项工作。

二、整改效果。

1、学习意识明显增强。按县院要求,我仔细地学习了《为人民服务》、《^v^同志在中国^v^^v^大会上的讲话》等重要文献,作为一名有志青年,一位刚考入系统神圣殿堂的青年人来说,我按照县院的严格要求,切实融入到专项整改活动中去,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学习中我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用马列主义、^v^思想、^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工作中争做学习型书记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庭审理知识,以丰富的知识素养,勇当勤奋学习的表率,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夯实基础。

2、司法为民意识明显提高。由于刚进法院系统时间还不长,在具体工作中,尤其对待案件当事人时,总想把自己始终居于高位裁判者的地位,没有从更深层次上理解司法为民理念。专项整改活动以来,我逐步端正了态度,克服了高位在上思想。使我对法院工作程序、工作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宗旨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更增强了我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我的司法为民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十三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开展以来,我院按照区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精心组织,严密安排,整改活动既收到了良好的整改效果,又取得了显著的工作变化。我们的做法和体会主要有四点: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扎实开展专项整改活动。

专项整。

改活动开始前,我院即召开党组会议,班子成员形成了一个共识,即: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是中央政法委在全党先进性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的重要时刻,结合政法队伍建设和工作实际,作出的重要部署,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政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我们抓好法院审判工作、解决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契机,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为了确保专项整改活动取得实效,我们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活动方案,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全院干警深刻认识到了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到整改活动中来。

二、突出重点,增强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针对性。

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必须抓住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结合我院工作的实际,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整改和规范。一是对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岗位和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这类问题突出反映在审判和执行部门。二是从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岗位和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三是从容易出现违规办案,不文明行为的岗位和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四是从容易发生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的岗位和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这样,明确了整改重点,做到了整改工作的有的放矢。

三、做到三个结合,联系实际开展专项整改活动。

为了确保整改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我院将整改活动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一是将整改活动与人大评议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结合起来。自7月下旬至11月上旬,区^v^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我院2014年至2014年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评议,这次评议是对我院三年来民事审判工作的一次检查,也是找出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而进行整改的一个契机,因此,我院在专项整改活动中,针对整改活动中查找出的庭审活动不够规范,庭审质量不高;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和合议不够规范等问题,积极落实制定的各项整改措施,收到了明显成效。

二是把专项整改活动与机构改革工作结合起来。本着公开选拔、平等竞争的原则,我院进行了以环节干部竞争上岗、调整内设机构及职能、一般干警轮岗交流为内容的机构改革工作。通过改革,一批青年干部走上了中层领导岗位,增强了审判队伍的活力,做到了人尽其才。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我院的审判管理机制,基本实现了大立案、精审判、严监督、强执行的新格局,为工作更好的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将专项整改活动与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结合起来。整改活动的效果,应充分体现在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上。由于竞争上岗、评议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等客观原因,我院上半年的结案率比较低,积压了一批审判、执行案件,同时,案件调解率、发回改判率仅处于全市法院中级水平。为此,我们组织开展了全院性的集中清理积案工作,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我院第三季度的结案率、调解率较上两个季度均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上诉率、发回改判率逐步下降,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转。

四、强化措施,增强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效性。

对司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导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留给我们的教训十分深刻和沉痛。经过对整改中发现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行分析、总结,我们主要抓了“四个规范”和“四项机制”的建设。

(一)做到“四个规范”,确保司法廉洁。

一是规范立案工作。立案接待是法院对外联系的“主要窗口”,事关当事人及其他来访人员对法院的第一印象,为了把这个“窗口”擦亮,我们要求法官在接待当事人时要耐心细致,用语文明规范,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不予立案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为方便群众诉讼,我们改造了立案大厅,印制了诉讼须知、收费标准,采取电话立案、假日立案等方式,把“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同时,在立案庭设立了速裁法庭,通过调解、灵活运用证据规则等方式,尽一切可能缩短办案周期,开通了审理简易民商事案件的“快车道”。速裁法庭成立后,已审结案件87件。其中,有40件案件在立案当日即审结,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仅为4天。

二是规范审判活动。我院出台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操作规程,并通过庭审观摩的形式对操作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督促和检验,促进了审判质量和审判能力的提高。

款物的收付与执行员彻底分离,堵塞了漏洞。以上制度实施后,执行权的运行得到了规范。

四是规范诉讼收费。认真按照相关规定收费,避免乱收费、拉赞助等问题的发生,并对执行工作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二)形成“四项机制”,确保公正效率。

建立法院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一系列科学。

合理的制度,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经过整改,我院初步形成了四项管理机制。

一是在立案庭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机制,制定了《案件流程管理办法》,从立案、排期、送达、开庭及结案等不同阶段,实行内部全程监控,加强了办案期限的监督,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是在审监庭建立案件评查机制。为加强经常性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定了《案件评查制度》,对所结案件随时进行评查,按月进行通报,分析原因,查找责任,以此促进法院整体办案质量进一步得到提高。自8月份以来,已评查案件830件,对存在裁判文书错漏字、诉讼文书材料填写不全等问题的29起案件进行了通报。

三是在纪检^v^门建立查处违法办案和差错责任机制。把违法审判、办案差错案件与审判职务挂起钩来,大力强化了法官的审判、执行质量责任和执法责任意识。

四是在政工科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我们以《岗位目标责任制》和业绩档案为核心,实行“十率”目标考核,把审判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不但与当年奖惩挂钩,而且与法官的评优晋级联系起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考核体系。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我们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优化发展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以此为契机,不断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努力为创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十四

韦聪聪。

[1]。

(2021)在《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政府组织的管理功能日益凸显,一方面,行政裁量权随着国家的壮大而扩充,另一方面,行政裁量权的扩张所带来的现实问题使得国家不得不制定更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当行政法律规范被赋予更丰富的内涵时,行政裁量权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地更新和扩大。现代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关系中推进和发展的。如果我们以现实的视角再去回顾过往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方式,其中便会发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值得改进的地方。一直以来,将行政裁量权予以科学、合理地规制,净化行政队伍,从而改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减少双方的矛盾和纠纷,既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学者们渴望通过探讨研究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所达到的理想状态,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追求。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首先从界定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出发,分别介绍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以及我国代表学者对行政裁量权概念的界定,对此本文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由此引出行政裁量权的三大特征,即法定性、普遍性、选择性。接着本文对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解释,充分体现了其具有的重要价值和学术地位;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行政裁量权的运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即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具体表现为显失公正、选择性地消极执法、越权执法),行政裁量基准不一(具体表现为不确定性概念理解不统一、制定主体过于多元化、制定基准内容交叉繁杂),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尚不完备(具体表现为司法审查范围狭窄、司法审查强度尚有欠缺);接着,本文进一步介绍了国外行政裁量权法律规制的经验,通过阐述德国的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司法审查模式,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总结了一些对我国有益的经验和启示;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我国行政裁量权运行现状中相关问题的具体对策,即通过内部规制和外部规制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通过重构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完善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内容统一行政裁量基准,通过适当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和法院明确司法审查的强度完善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力求为科学规范、合理运用行政裁量权提供思路和方向。

刘洋。

[2]。

(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韦冬。

[3]。

(2020)在《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6年1月,_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文中简称《规定》),这是一项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发现执法过错、纠正过错并对责任人进行惩戒和警示的制度。这项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是在_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同时也是对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的具体落实之策。公安机关在执行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过程中,有多个内设部门参与其中,人事、纪检、督察、法制、审计、信访、执法办案等各个部门需要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对公安民警执法过错的调查和责任认定。《规定》对于追责的决策主体、工作程序并没有进行详尽的说明,需要在落实过程中出台实施细则加以完善。同时,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管理难题。本文针对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中的决策主体不明、执行主体分工不清晰、追责参与部门“运动员兼裁判员”的职责冲突、执法责任界定模糊、工作流程待理顺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执法过错追责工作的管理对策。本研究的基本脉络是:概念解析,制度沿革梳理,制度执行现状分析,管理问题剖析,管理对策提出。本研究以管理控制理论和公安内部监督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文献分析、实践归纳总结等方法,从管理改进的角度分析公安民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实践,针对“谁追究”、“追究谁”、“怎么追究”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管理对策,以期为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践提供可行的对策参考。

李建强。

[4]。

(2020)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围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无论是法学理论研究,还是行政执法实践,均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随着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试点工作的推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式驶入“快车道”。综合执法的领域不断扩大、综合执法的部门不断增加,特别是城市管理、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理论上对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研究,大多是围绕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和职权建设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研究展开的,对于具体体制运转规则、规律、实践效应等写实性记述和在此基础上的反思则相对较少。实践中,政府推动实施综合执法改革也呈现出改革定位和目标不甚明确,部门(领域)各自为战,地方各行其道,法治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程度差异明显等特征。就制度建设而言,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出台关于全面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门立法,没有形成科学而相对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模式。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的缺漏深刻影响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稳健发展,因而有必要弥补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中的不足。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愈发重要。本文立足实践,全面考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史变迁,分析改革实践模式的演变轨迹,明确综合执法改革坚持的基本进路,同时分析借鉴国外行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最后提出我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路和实施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综合行政执法概述。通过阐述综合行政执法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概念,厘清了两对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而后结合社会实际,重点分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背景,背景的分析从社会问题角度出发,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既着眼于政府职能的微观角度,也站在法治政府的宏观角度。最后,阐释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所带来的重大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梳理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历程和主要模式,重点分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各种问题。其中,定位不清和法律缺位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性问题,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执法权限配置和执法队伍建设等问题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分析、对比和归纳等多种方式,结合工作实践,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同时,本部分不仅仅着眼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本身,还对改革涉及的配套制度建设进行了总结归纳。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总结出域外国家行政执法体制的突出特点,包括行政执法职能弱化、决策与执行统一、行政处罚设置运行不同等,为我国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思路和启示。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之上提出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强顶层设计,从全局的角度做好统筹与规划。继而提出改革路径,包括完善立法、加强统筹、明确权力范畴、规范执法程序与加强队伍建设等。

汪芳。

[5]。

(2020)在《论环境犯罪的行刑衔接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风险社会的整体背景下,日益严峻的环境侵害风险备受瞩目,危害环境行为的刑法规制成为必要。在环境刑事立法过程中,环境刑法逐步呈现向行政领域渗透的倾向,加之环境犯罪本身的行政从属性特征,使得环境犯罪与环境行政违法的界限日渐模糊,环境行_和司法权权属不明晰,实践中出现大量环境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严重破坏了环境犯罪本身的独立性。有必要深入研究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的具体关系和定位,为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建立有效连接。纵观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领域出现的问题,在立法、司法以及程序机制等多方面都能分析出诸多症结所在。在环境立法领域,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体系本身就因客体认定、位阶界定、刑法分则中的设置等存在欠缺科学性的质疑。除此之外,由于环境犯罪罪名设置体系化程度不高,导致环境犯罪中的部分罪名与环境行政法相关规定难以对应,再加上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在具体处罚内容上的衔接困难,环境立法中亟待完善的问题是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的重要原因。在环境司法领域,环境犯罪因其本身主观方面、因果关系等因素认定存在很大难度,加之我国环境司法解释在定量要素明确性方面存在欠缺,且法院并没有在环境行刑衔接中发挥其有能力发挥的作用,由此造成的环境司法困境也是阻碍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重要因素。在环境行刑衔接具体的程序机制方面,也存在案件移送不畅、证据衔接阻碍、检察监督缺位等多种问题。在各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下,致使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的完善任重道远。要缓解和最终解决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不畅的困境,除了要借鉴和考量域外发达国家在该领域的先进理论,还要选取具有典型性且具有相关成功经验国家,考量不同社会制度和组织结构下的制度机制对我国的启示意义。更重要的是,针对我国环境犯罪行刑衔接中本身存在的缺陷,对症予以弥补。首先,在理论指导方面,应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法益观念以及环境相对从属为基础前提。其次,在具体规范方面,通过精简环境犯罪中的空白罪状、增设必要的环境犯罪罪名、以立法形式设立环境危险犯等形式完善环境犯罪的罪名体系;通过调整部分环境犯罪法定刑、增设环境犯罪资格刑以及完善行政罚款与罚金的衔接手段来促进环境刑罚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协调与衔接;通过加强司法解释使得刑法中的定量因素更为明确化,同时司法解释应坚守应然定位,符合合目的性解释原则。最后,在行刑衔接配套机制方面,优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换程序,并细化执行标准,利用大数据优势建立全国范围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都是对环境行刑衔接的有益配套机制。在探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过程中,也能汲取了诸多有益经验,为环境行刑衔接工作的进一步优化配备健全的工作机制和高素质专业队伍,以此推动环境犯罪的有效规制,促进环境行刑衔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赵凯凯。

[7]。

(2020)在《“吹哨报到”机制下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成效及改革路径研究》文中指出“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源于北京市平谷区的基层管理。2017年上半年,平谷区金海湖镇为应对金矿偷盗问题,街乡对发现的线索及时进行了探索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北京市委员会将这一探索称为“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简称“吹哨报到”)。从2018年初开始,从全市16个区的169个街镇进行试点推广。市委抓住机构改革的机遇,完善了基层治理体系,大力增强基层权能,下沉执法职权,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用“吹哨报到”机制组织综合行政执法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形成了有效的执法实践。本文将要从北京市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现状出发,分析“吹哨报到”机制下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的成效,运用政策执行理论等,借助个案分析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对城市管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从剖析“吹哨报到”机制下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成效出发提炼综合行政执法的内在矛盾,提出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创新的路径,进一步提升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效能。通过数据分析、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对比等措施,针对“吹哨报到”机制对综合行政执法的影响出发,提炼出问题,分析关键原因并提出改革方案。本文一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介绍综合行政执法在北京市基层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北京市开展“吹哨报到”机制下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背景,以及在综合行政执法方面国内外有关学者研究成果。第二章介绍本文核心概念“吹哨报到”、“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含义,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和理论依据。第三章介绍“吹哨报到”机制的基本框架、特点、运行模式以及“吹哨报到”机制对综合行政执法的影响和启示。第四章介绍“吹哨报到”机制下朝阳区综合执法的工作制度、执法效率、基层治理的成效啊,从而引出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创新与改革。在第五章总结国内外典型地区或国家在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为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借鉴。第六章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界定和标准,从而推进执法制度改革以及执法工作机制改革,为优化朝阳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理论依据。

蒋文洲。

[8]。

(2020)在《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2019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新一轮机构改革精神,南宁市进行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及中心城区的多个农业执法队伍和职能,改革更加“一竿子插到底”,减少了执法层级,基本形成了一个部门一支执法队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南宁市农业领域执法存在的“软弱涣散、多部门执法”等问题,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进一步符合南宁市当前社会经济建设的要求。本文以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研究对象,通过运用十九届三、四中全会有关最新国家机构改革理论,“两新”理论、新时代服务型政府理论,分析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背景、历程和改革现状。研究发现,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深化国家机构改革目标仍存在一定的差距。通过调查反映,存在较为突出问题有:(1)执法保障中未强化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工资政策不完善;(2)队伍建设中未加强执法培训,执法人员素质不高;(3)执法制度中未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未实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本文将swot分析法应用于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当中,研究认为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适用于wo战略,即利用深化国家机构改革等外在条件,厘清农业执法内在问题并解决。针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当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建设服务型农业执法体系、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以及加强党建工作等方面提出更加匹配南宁市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屈军政。

[10]。

(2020)在《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是人口流动的大社会背景,人口流动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经济和政治因素对人口流动起决定性的制约作用。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关系变动,中国的城乡发展格局已经突破传统,乡镇发展在地方经济中的作用愈加明显。随着乡镇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府对新农村的建设,人口开始有目的有规模地流向乡镇特定地区,随后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人口集聚区域。笔者对此类区域暂时定义为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特征表现为新颖性、规律性和稳定性。随着区域发展样态逐步成熟,集聚区内衍生出了很多社会问题,如人口、社会治安、交通以及生态环境等,执法主体缺失和执法权不明确是这些社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根源。有鉴于此,本文将以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执法问题为视角和切入点,运用整合材料文献、归纳对比分析的方法,将文章分为五大部分对新型乡镇人口集聚区执法主体问题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介绍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的形成背景、因素和特征,指出集聚区目前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第二部分,描述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内当前执法管理的现状,重点描述集聚区执法主体制度的问题和不足。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以德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西欧国家城镇执法管理制度和国内较为典型的基层行政执法管理模式,突出国内外基层行政执法制度对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和探索启示。第四部分,阐述新兴乡镇人口集聚区执法权相关问题。描述执法权定义及其特征,明确执法权存在的法律依据,主张集聚区执法主体应当拥有包括法律解释权在内的诸多行政执法权以保证执法问题的解决。第五部分,本文重点部分。重点阐释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第一小部分指出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是集聚区行政执法主体制度建设的前提,第二小部分具体阐述当前比较适合集聚区的一些执法主体设立模式,第三小部分强调要通过建立监督机制来规范集聚区执法主体对执法权力的运用。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十五

摘要:法律文书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法律文书写作特点探析。

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和仲裁机构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是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基础写作理论等综合运用的文字形式。从法学角度分析,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诉讼事务的文字表现形式。而从写作学的角度判断,法律文书又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实用文体写作,它的制作要遵循写作的基本理论,运用写作的基本技巧。从这个意义讲,要写好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丰富、扎实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语言学、逻辑学、基础写作等理论,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具有一定的驾驭文字的能力,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不断强化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制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文书,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而要做到这些,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是依据法定的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文书,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意义,因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来制作。在诉讼活动的每一环节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在什么时限内制作文书等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随心所欲、任意为之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时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批捕文书的时限,即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时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不仅明确规定了起诉意见书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确了送达的机关以及附送的材料。

制作的合法性还体现在,法律文书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样的讯问笔录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制作形式的规范性,是由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以及它属于特殊实用文体所决定的。它要求法律观点明确、规格有矩、条理清晰、事理分明、事项齐备、文字精当,具体应用时,使人们准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便于执行。因此,它的结构、内容要素、语言等都具有鲜明的格式化特点,具体表现为:

1.结构固定。法律文书的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内容依次为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身份事项等;正文一般要写明犯罪事实或争议、纠纷的事实、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理由以及结论三项内容;而尾部则须交待清楚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落款、附注等项内容。

2.事项固定。法律文书不同文种的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固定不变。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对案由、案件来源、审理经过等都有规定的要求,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则更明确了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及排列顺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审判程序的简缩语也是固定的,一审用“初”字,二审用“终”字,复核审用“核”字,提起再审用“监”字,一审程序再审用“再初”字,二审程序再审用“再终”字,变更执行内容的减刑、假释案件用“执”字。

3.称谓固定。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表述,不得混淆。如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称谓为“原告”、“被告”,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称谓为“自诉人”、“被告人”,而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称谓则是“被告人”、“被害人”等。

4.用语固定。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保障法律文书的质量,法律文书中的许多用语基本固定。如裁判文书的案由、案件来源、法庭组成、审判方式、当事人到庭情况等,格式中都规范了固定用语。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层次用语也固定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而在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样式中,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文字叙述类文书的理由部分都规定了固定用语。如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理由部分规定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v^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_罪,有逮捕必要。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三、执行的强制性。

归根结底,法律文书是为具体实施法律而制作、为司法实践服务的,文字是表现形式,而法律才是它的核心。同法律规范本身一样,法律文书也是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其基本保障的,因此,就文书的效力而言,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一经依法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不得违抗,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逮捕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使用的法律凭证,不仅具有证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身份和执行逮捕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持《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对抗拒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包括武器)。对阻挠执行逮捕的其他人员也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凭《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搜查。二是法律文书一旦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若认为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经有关司法机关复核审定才能依法变更,其他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改变。如若出现误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现象,相关部门对其改正也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涂改。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第七条规定:“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履行签批手续后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禁止使用校对印章。”

四、制作的时效性。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有时限的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使用也有严格的时效限定。例如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要求复议意见书》,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五日内送出。再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庭口头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判决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不能无限期拖延。同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也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不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效力。办案贵在及时,诉讼不能拖延,法律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都明确了时限要求,当然体现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也必须遵守这一时限规范。

[律师法律文书写作论文]。

法院行政执法文章篇十六

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办公室干部,工作繁重,而取得的成绩却不如业务科室那么明显,但我始终以实际行动践行^v^员标准,接受任务从不拈轻怕重,患得患失,遇到困难从不怨天尤人,退避三舍,完成工作从不瞻前顾后,虎头蛇尾。

我的岗位是计算机管理员,计算机管理是我最重要的本职工作。

我院现有打印机52台、计算机69台、服务器2台、交换机9台、防火墙1台、光端机2台、路由器3台、电子签章系统4套,硬盘录像机2台,监控摄像机31台,各种故障层出不穷,日常维护工作异常繁重。

12月15日,我院28台20xx年前购置的计算机升级内存,计算机运行速度大大提升,使用寿命相对延长,有效缓解了我院当前计算机数量相对不足的矛盾。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