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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试卷申请书简短 查验试卷申请书简短版(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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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试卷申请书简短 查验试卷申请书简短版(四篇)
2023-01-13 01:09:41    小编:ZTFB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写查验试卷申请书简短一

一、幼儿入园需查验预防接种证

二、查验范围:所有入园新生

三、查验时间:幼儿办理新入园时进行四、查验内容:

1.有无预防接种证。

2.国家免疫规划五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

苗)及风疹疫苗完成情况,其免疫程序按省卫生厅的规定要求执行。

五、将查验情况登记在《幼儿园幼儿接种证查验登记表》中,凡无接种证的,责令家长到居住地的预防保健机构办理或补办《接种证》。

六、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书面通知家长,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七、幼儿完成补种和补证后,要将补种信息及时登入《幼儿园幼儿接种证查验登记表》并存档,同时将此表交接种单位。

八、对因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不力而导致幼儿园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如何写查验试卷申请书简短二

为规范我园传染病管理,提高师生防病防疫意识,保障 师生身体健康,防范流行性疾病在我园暴发流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 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园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幼儿入园需查验预防接种证

二、 查验范围:

所有入园新生

三、 查验时间:

幼儿办理新入园时进行

四、 查验内容:

1. 有无预防接种证。

2. 国家免疫规划五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 麻疹疫苗、乙肝疫苗)及风疹疫苗完成情况,其免疫程序按 省卫生厅的规定要求执行。

五、具体要求:

1.责任分工:由分管卫生保健工作的园长牵头,保健室 具体安排组织,在辖区医疗机构的统一要求下,班级老师负 责宣传与收发幼儿预防接种本,由辖区医院专业医师(或幼 儿园保健医)进行查验记录,按国家免疫程序判断是否接种合格。

2. 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及时通知家 长,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3. 幼儿完成补种和补证后,要将补种信息及时交幼儿园 查验,同时将此表交接种单位。

4. 严禁没有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入园。

5. 幼儿园对幼儿查验接种证登记和疫苗查漏补种的资 料存档,以备疾控部门和教育部门检查。

6. 对因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不力而导致幼儿 园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 任。

2020年**月**曰

如何写查验试卷申请书简短三

为全面掌握幼儿健康状况,及时发现传染源,有效控制传染病的蔓延,确保师幼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幼儿园各班当班人员对因病缺课幼儿的病因、缺勤,及治疗情况认真登记备案,凡幼儿患各类传染病的,其复课要严格把关,复课证明要求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治愈证明(诊断书、病志等),手续完备符合复课条件的,方能允许其复课,并记录其复课时间。

2.教师要与家长建立联系,对患病幼儿的病情变化进行动态追踪,并及时报告疫情报告人,协助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对患病幼儿病情和转归进行追踪。

3.如果因漏报或迟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幼儿因传染病愈后要出示该居委会的证明方可复课。

第二篇: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

学生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

图们市志诚小学

为了切实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和治疗病人,杜绝传染病的迅速蔓延。因此我校对全校师生建立传染病病愈返校复课医学证明查验制度。做到既对教师和学生进行严格的常规管理,又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全面关爱,以维护保障教师和学生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治各类传染病疫情:

一、学校校医和主管卫生工作的校领导应及时掌握患传染病学生情况,校医并按要求进行填写登记,并将登记本长期保存。学校对患传染病的学生复课应实行复课检诊双证明制度,即患传染病的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必须由医疗单位(图们市市医院传染科)开具的诊断病愈复课证明,交给班主任复检后,班主任交给校医复检,确定隔离期满,并且病愈诊断真实有效后,交班主任方可进班复课。校医室应将学生的诊断证明和复课证明归档,以备查验。

二、学校校医和各班班主任要坚持晨午检制度,班主任老师应认真检查班内学生健康情况,做好因病缺勤学生的病因追踪,并将相关信息每日上报给校医。值周领导、值周教师负责学生因病缺勤情况,校医负责学生每日因病缺勤数据统计,每学期上报“因病缺课统计表”。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班主任、校医应及时上报疫情,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疫情追踪调查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班主任要对因病缺课学生的病因、缺勤,及治疗情况认真登记,并上报给校医,由校医汇总登记备案。凡学生患各类传染病的,其复课要严格把关,必须查验医生开具的病愈复课证明,手续完备符合复课条件的,方能允许其复课,并记录其复课时间。

如何写查验试卷申请书简短四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加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传染病防控,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托育机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幼儿园、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时为预防接种证查验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管理,督促辖区幼儿园和学校完成预防接种证查验相关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接种单位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和补证、补种以及预防接种证查验资料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四)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将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儿童入托、入学报名程序,组织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五)接种单位。接种单位负责收集辖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基本信息,为辖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提供预防接种证查验技术支持,评估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对无证、漏种儿童开展补证、补种工作,收集和报告预防接种证查验资料。

(一)查验单位。现阶段全国所有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小学均应当开展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其他类型学校是否纳入预防接种证查验管理,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防控的需要确定。

(二)查验对象。所有新入托、入学、转学、插班儿童。

(一)通知查验对象。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通过新生入托、入学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等形式,通知新生报名时须出具预防接种证,或出具接种单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二)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

1.儿童居住地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根据儿童年龄、预防接种记录(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记录等)、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和查验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种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种类,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到预防接种证,或出具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评估资料应当记录儿童预防接种已完成或未完成及需补种疫苗种类、剂次等关键信息。

2.对需要补办预防接种证的儿童,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记录,为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

3.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接种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未按照免疫程序完成接种的疫苗种类、需补种剂次,并预约补种时间。

4.对计划入托、入学的儿童,在完成相应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后,接种单位应当及时将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填写在预防接种证上。

5.接种单位可利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为入托、入学儿童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提供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服务。

(三)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查验。

 1.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须查验预防接种证上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结果或接种单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2.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须督促儿童监护人及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并在儿童补种疫苗后再次核对预防接种证或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查验疫苗补种完成情况。

3.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须在新生开学后或儿童转学、插班30日内完成。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在当年12月底之前再次查验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4.对入托、入学时未提供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资料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督促儿童监护人尽快提供相关资料。

5.预防接种证查验相关资料应当纳入学生健康档案和学校卫生资料管理。

(四)疫苗补种。

1.疫苗补种工作由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所在地接种单位负责。

2.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种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种类,为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提供疫苗补种服务。

3.接种单位为儿童补种疫苗后,应当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或预防接种卡)完整记录预防接种情况。

4.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接种单位完成补种后,应当在预防接种证上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页填写补种完成信息,供儿童监护人交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再次查验。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每年汇总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评估资料,填写“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见附件),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次年1月20日前,汇总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总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次年2月15日前,汇总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报表”,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合作,每年部署安排好辖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联合开展检查指导。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查验预防接种证和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经费,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托育机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幼儿园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辖区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业务培训。

 (五)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评估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六)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督促未评估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入托、入学儿童,在开学30日内完成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和查验。对于无接种禁忌、未完成相应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在儿童入托、入学时,督促儿童尽快补种疫苗,并及时复验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七)鼓励各地利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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