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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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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精选20篇)
2023-11-18 02:45:24    小编:ZTFB

在工作中,总结是我们提升自己的必备方式,它可以让我们看到自己的成长与不足。总结不仅要关注过去的经验,还要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通过总结和概括,我对这段时间的工作和学习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与大家分享一下。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一

自省人大11月颁布《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4月下发有关学习贯彻的文件以来,文学院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学院先后组织班子成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全体教职工,在班子成员会议、学生工作例会、全院教职工例会等三个层面会议上进行专题学习和讨论。

在组织教师学习的基础上,文学院更加注重面向广大学生的宣传教育,要求各年级、各班级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教育活动。5月5日下午,级汉语国际教育班率先召开学习《条例》主题班会。该班会将“两学一做”与《条例》相结合,由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带头发言,结合思想、学习、生活及身边安全实例,畅谈学党章、学系列讲话、学《条例》的体会。

有的同学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谈到自己应该如何认真学习、加强历练,提高修养,先努力成为“又红又专”的当代好青年,再进而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十三条谈到网络安全问题并列举近期四川一起借“人肉搜索”发生的杀人惨剧,提醒同学要警惕网络诈骗,保护好个人信息;抵制网络不良信息,不能跟风言语、人云亦云,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更不要沉迷网络,要多多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四十五条“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需学生自己承担后果”,表示自杀自伤都是不可取的,处事要冷静,申述要正当,有不快要倾诉出来,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体贴,努力过一种安全的生活。有的同学很关注《条例》第十、十四条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提出了学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的建议,一方面提醒同学管住自己的嘴,远离垃圾食品,从根本上断绝不良食品的入侵。还有的同学通过好友陷进传销及最后奋力脱离的生动事例呼吁同学们保持对传销的高度警惕,从寝室用电安全的角度呼吁大家对违章电器的摒弃,等等。

接下来,文学院还准备在其他班级中展开《条例》知识竞答、观看防骗防盗安全视频等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条例》,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和防范处理的能力。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二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及教育教学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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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三

(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九)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四

第一条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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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五

(20xx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

规章制度。

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

应急预案。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九)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等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

协议书。

;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向学生摊派。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

(六)拒绝、阻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二)教职员工,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三)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六)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集体性受伤害事件。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我县坚持“一手强化质量监管,一手强化宣传引导”,在全县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月”行动,并取得显著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全面实行严格的农药、畜产品、水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切实将监管对象落实到种植业生产企业、农产品投入品经营企业、屠宰场、畜牧及水产养殖场户,明确了全县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强化了责任。

(二)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质量安全

积极完善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县植保站对辖区内的农药将市场抽取的农产品样品进行监测,同时开展咨询活动,现场讲解农资识假辨假、维权和科学使用等知识;县动检站对辖区内的畜牧养殖产户及屠宰场进行了“瘦肉精”检查,抽取样品400个,合格率达100%,发放安全用药宣传资料300余份,签订了安全用药书100余份,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民的安全使用农药、使用生物农药的知识,全力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推进综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

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监管力度,抓好重点季节和重点环节的监管,围绕农业投入品生产和销售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至“整治月”活动结束,未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农药、饲料等农资市场和门店、畜牧及水产养殖基地从业人员以及广大的农业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得到明显提高,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质量安全要求开始成为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专项整治执法检查成效显著。截至目前,我县共出动执法人员168人次、车辆60余辆次,检查农资经营门店23个次,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签订安全用药书100余份,全力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月“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安全面临日常监管的常态化,监管中显露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一是人少事多,在抓农业生产安全方面的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不能够全面、细致地开展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工作量与人员、经费严重不匹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全县人民的切身利益,我县坚持把农业生产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今后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大农业生产安全工作的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职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指导农户科学、规范、合理用药。

(三)、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大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兽药违禁药品的市场查处力度。逐步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杜绝隐患,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四)、不断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七

自省人大20xx年11月颁布《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校20xx年4月下发有关学习贯彻的文件以来,文学院对此高度重视,认为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学院先后组织班子成员、辅导员和班主任、全体教职工,在班子成员会议、学生工作例会、全院教职工例会等三个层面会议上进行专题学习和讨论。

在组织教师学习的基础上,文学院更加注重面向广大学生的宣传教育,要求各年级、各班级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条例》的学习教育活动。5月5日下午,20xx级汉语国际教育班率先召开学习《条例》主题班会。该班会将“。

两学一做。

”与《条例》相结合,由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带头发言,结合思想、学习、生活及身边安全实例,畅谈学党章、学系列讲话、学《条例》的体会。

有的同学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谈到自己应该如何认真学习、加强历练,提高修养,先努力成为“又红又专”的当代好青年,再进而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十三条谈到网络安全问题并列举近期四川一起借“人肉搜索”发生的杀人惨剧,提醒同学要警惕网络诈骗,保护好个人信息;抵制网络不良信息,不能跟风言语、人云亦云,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更不要沉迷网络,要多多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有的同学就《条例》第四十五条“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需学生自己承担后果”,表示自杀自伤都是不可取的,处事要冷静,申述要正当,有不快要倾诉出来,同学之间要互相关心体贴,努力过一种安全的生活。有的同学很关注《条例》第十、十四条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提出了学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的建议,一方面提醒同学管住自己的嘴,远离垃圾食品,从根本上断绝不良食品的入侵。还有的同学通过好友陷进传销及最后奋力脱离的生动事例呼吁同学们保持对传销的高度警惕,从寝室用电安全的角度呼吁大家对违章电器的摒弃,等等。

接下来,文学院还准备在其他班级中展开《条例》知识竞答、观看防骗防盗安全视频等活动,深入学习宣传《条例》,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和防范处理的能力。

在3月20日的政治学习中,全校教师在四楼集中学习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为创建安全和谐校园奠定了牢固基础。

现将心得总结如下:

一、全面了解条例知识,把握领会条例精髓。《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通过解读条例,老师们都认识到:

(一)加强职业道德学习,让师德闪光。师德,是教师工作的精髓,师爱为魂。“师爱”是教师对学生无私的爱,它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

应急预案。

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和“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勇于担当第一责任人能让师德在新时代新教育中闪光。

(二)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老师们在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有许多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要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班主任要利用晨会、班队活动、思品等课程时间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学习了这一条例,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首位,教师要加强责任心,让学校、教师及其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健康和平安,让每一个学生都享受成长的快乐,也让我们的校园变成安全校园,幸福校园,和谐校园。

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确了社会、学校、教师、学生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使我对安全的认识又提高了一个层次。为了让学生安全、幸福、健康成长。

条例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救、救助、预防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学生遭到伤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必须时时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安全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基础。

通过培训学习,我们懂得了许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此,我们作为教师首要工作就是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总之,本次学习,更增强了我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使我更加会把学生的安全放在首位,留心校园每一处的安全隐患,加强责任心,做一个有心人,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快乐地成长,学校、社会、家庭和谐。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八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抗震等安全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的预防,并履行下列职责:

(二)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应急知识以及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知识等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

(三)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有危险的活动;。

(八)加强消防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除火灾隐患;。

(十二)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

第十四条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监护人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对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物品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学生的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十八条发生较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在一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第十九条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学校应当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发生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有权了解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伤害事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在较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进行的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恐吓、殴打、扣留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章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者导致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管理、维护不当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明显超出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者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生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学校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殴打学生的;。

(九)学校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未履行职责的;。

(十)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制止的;。

(十三)对于可以预见的自然灾害防范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发生的伤害事故,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而未书面告知学校的;。

(五)学生擅自离校,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六)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二十八条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和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事故,学校在救助中先行垫付的,学校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条学生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妨碍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学校未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对事故扩大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校教职员工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伤害事故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制止;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恐吓、殴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对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七)较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重伤一人,或者轻伤二人的受伤害事件;。

(八)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群体的受伤害事件。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的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九

(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义务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据自身的认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应急预案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二)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在学校附近设立学校标志,并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等标志标线,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维护交通繁忙路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载运学生的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危及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的山体、水流进行定期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告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措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新建中小学校的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区域建设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建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对学校安全有危害的项目的;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六)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的;

(七)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学校举办者和学校不得将操场等教学场地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护和自救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九)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二)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

(十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生军事训练规范和安全事故预防制度,明确训练的科目、形式、课时、教员、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责任,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保障工作。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主动向新入学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其身体健康情况。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学生隐私的,学校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实习和生活设施设备、场地,以及其他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学校举办者以外的单位、个人,应当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设施设备、物品、场地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协助有关部门和学校做好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将受伤害学生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医疗机构对受伤害学生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情况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部门。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依法落实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赔偿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或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行政等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调解时可以邀请其他学生家长、法律专家、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社会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听取他们的建议、意见。

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依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的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报告;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自伤害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

第五章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三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赔偿。

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解决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迁移、房屋调配、工作调动等与学生伤害事故无关的事宜。

第三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学生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害人、不能确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相关受益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对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财政统筹支付。

当政府举办的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的,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禁止将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向学生摊派。

鼓励和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的;

(六)拒绝、阻挠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恐吓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

(二)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伤害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二)教职员工,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三)学校的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六)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两人以上,以及三人以上集体性受伤害事件。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十

为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校园周边及学生xxx小饭桌xxx畜产品安全意识,促进学校食堂及xxx小饭桌xxx规范化管理,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我所通过健全制度、督促指导、强化执法等综合有效措施,加大了对学校食堂、校园周边及学生xxx小饭桌xxx饮食摊点采购经营的畜产品、生鲜活肉制品和生鲜乳的监督检查力度,消除了畜产品安全隐患,确保了广大师生食肉安全。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我所深刻认识到学校食堂及学生xxx小饭桌xxx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全区校园综合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划片包干,以对广大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大了对学校食堂及学生xxx小饭桌xxx的监督检查力度。

1、强化肉品市场日常监管,确保上市肉品安全。一是对市场经营的肉品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我所执法人员按照工作分工,对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肉品门店、超市等肉品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查验肉品经营户的检疫证明和购销台账,并与肉品经营户签订《肉品经营人员肉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切实提高了经营人员守法经营意识;二是加大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我所展开了索票索证、购销台账的可追溯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切实加强了对各个畜产品市场、销售摊点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出售白条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3、强化奶站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为确保全区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广大师生和全区群众喝到xxx放心奶xxx,我所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始终高度重视,无丝毫放松,并将工作落到实处,对收奶点和挤奶站,到场、到站,逐一检查,全面监控、不留死角,对运输鲜奶的车辆逐一进行备案登记,强化车辆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和运输行为,并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市场准入制,对无两证的奶牛散养户进行督促办证。

5、规范监督执法,不断强化监管力度。我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xxx食品安全法》、《xxx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同时,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做到有案必接、有报必查,通过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执法难度较大。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手段匮乏、执法面大、情况复杂,执法对象法制意识淡薄和文化知识差,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等情况。

2、综合执法队伍不健全。目前,全区没有建成一支专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多层次执法、多头执法,执法分散,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员缺乏,仍然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继续加大对畜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全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xxx放心肉xxx工程顺利实施。一是加大对肉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二是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管;三是严把畜产品安全质量关,实施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不合格肉食品上市。

2、加强部门联系,增加执法合力。一是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联系,加大执法力度;二是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充分利用群众的监督职能,建立畅通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将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提高群众监督执法的积极性,形成社会执法的强大合力。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十一

临川实验学校:

你校报来《关于申请设立临川实验学校的请示》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我局组织人员进行资料审验、实地考察,并经20xx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设立临川实验学校。临川实验学校属社会力量办学,法人代表为娄克印。校址设在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龚何村,办学规模为5000人。学校为民办全日制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学校。

民办临川实验学校设立后,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现提出如下要求:

1.收费项目和标准须经有关部门备案后公示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每年按时参加财务审计和有关部门的年检。

3.招生简章和广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均需事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4.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培训,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5.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照《临川实验学校章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学校“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接受临川区教育体育局监督和管理。

此复。

抚州市教育局。

20xx年9月1日。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十三

1、对施工现场的机械、小型机具管理进行了一次整顿。对施工设备、机械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另外生产安全部会同物资装备部对现场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手进行了操作规程的学习。对于在现场发现的非驾驶人员私自驾驶车辆、机械的,翻斗车、装载机载人等的行为进行了教育和处罚。

2、对施工现场的材料、模板、施工机具等进行了统一了盘点、整理,避免摆放混乱,造成意外的人身伤害。

3、对施工脚手架及高空作业处的搭板进行了加密,并加设了安全护栏。对正在施工或未施工的深挖基坑进行了周边围挡。

4、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进行了排查,对损坏的漏电保护装置进行维修,对各个配电箱配了锁,各个发电机安装了遮雨棚。

6、对各工段石方爆破形成的陡峭边坡进行了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段落进行了及时的清除,由于部分段落的边坡为了保证坡率,还需要爆破并修正,已在相应的段落设置了小心危岩的安全警示牌,并对边坡下存在安全隐患的便道进行了改道,使其与边坡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十四

人身伤害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的问题。然而,通过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我们可以降低人身伤害的风险。在我多年的生活经历中,我意识到预防人身伤害的重要性,并从中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想法,以希望能够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

首先,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加强安全意识。即使平时生活中我们所处环境看似安全,但事故可能在任何时刻发生。通过增强对人身安全的认知,我们可以更好地预估潜在的风险,并能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我常常提醒自己要时刻保持警觉,不要因为一时的疏忽而付出代价。例如,当我在马路上行走时,在过马路前我会确保没有车辆驶来,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加强安全意识是预防人身伤害的第一步。

其次,合理规划生活是预防人身伤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当我们的生活有序时,我们能更好地应对突发状况,并减少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一个合理规划的生活包括合理的作息时间、饮食及运动计划,并留出足够的休息时间。例如,我会为自己设定固定的作息时间,每天保证充足的睡眠,以保持精力充沛。此外,我也会安排适量的运动和健身活动,以保持身体健康。通过这些规划,我能够更好地调整自己的状态,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另外,学习基本的急救知识也是预防人身伤害的关键。急救知识可以帮助我们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正确的措施,减少伤害的程度。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学习一些常见的急救技能,如心肺复苏、止血等。我曾参加过急救培训课程,并学习了一些基本的急救技能。这些技能不仅让我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保护自己,也能帮助到他人。例如,有一次我在公交车上遇到了一个晕倒的乘客,正是学到的急救知识让我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这位乘客度过了难关。

此外,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状态也是预防人身伤害的重要因素之一。心情不好会降低我们的注意力和反应能力,从而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为了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我经常使用放松技巧,如冥想和呼吸练习,以帮助我缓解压力。我还会与亲朋好友保持良好的沟通,分享自己的烦恼和困惑,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通过这些方法,我能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提高自己的情商,从而更好地预防人身伤害的发生。

总的来说,预防人身伤害需要我们加强安全意识,合理规划生活,学习急救知识,以及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这些都是我多年来在生活中得到的宝贵经验和体会。通过采取这些预防措施,我们可以在生活中减少人身伤害的风险,并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做出贡献。我相信,只要我们始终保持警觉并付诸行动,我们一定能够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和谐的社会。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十五

第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归责原则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

(六)学校教职员对学生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七)学校教职员未履行工作职责、擅离职守,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给予必要注意或者照顾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或者离校后又自行返校途中发生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因教职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五)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十六

按照学生处下发的文件和要求,我系领导认真组织辅导员开会学习,并要求辅导员以主题班会落实,并以简报、心得方式进行学习交流。我认真学习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全部条款,现将学习心得和学生学习后的情况向与大家共勉。

因本人所带班级的特殊性,我带的学生为20xx级的实习学生,所以只能以qq的方式进行交流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六章,47个条款,内容充沛,每一章,每一条都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重点剖析了安全隐患,有规律、有科学的部署各类措施和制度,以安全为中心,再以职能部门的责任化分。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由总则、事故预防、事故处理、事故的承担和损害、法律责任、附则组成,以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为宗旨,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尤其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加强安全教育长抓不懈,多方宣传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个人认为有许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我们作为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通过各个面去覆盖安全的每一细节。主题班会是一个最好的媒介,再以各种类型的活动展现安全的重要性,该处理条例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使我们辅导员有机、灵活地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

(三)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这些条款都是学校的安全保障。我们应把学生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事故灾难或是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树立优先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在校园隐患发生时,按部就班,按规范、按条例处理,突发事件有了更便捷、更好的方式处理。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十七

第三十二条学校及其教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由于学校及其教职员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妨碍学生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依据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侮辱、殴打教职员的;。

(二)侵占、破坏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第三十五条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十八

人身安全是每个人都应该高度重视和注重的问题。不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中,人身伤害都可能随时发生。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我们应该时刻提醒自己预防人身伤害的重要性,从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我个人的成长和生活中,我通过学习和实践总结了一些预防人身伤害的心得体会。

首先,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人身伤害往往是意外发生的,并且不可预测。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增强对潜在危险的敏感性。比如,在出门前,我们可以检查门窗是否关闭,避免可能发生的入室盗窃和抢劫;在路上行走时,我们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特别是交通情况,避免发生交通事故。此外,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包括了学会拒绝和辨别。我们要学会拒绝陌生人的邀约,不轻易和陌生人接触,以免受到伤害。同时,我们也要学会辨别善恶,不轻易上当受骗,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其次,要学会合理利用自身资源预防人身伤害。资源不仅仅是指物质的东西,还包括我们的语言、知识和技能。比如,在饮食方面,我们要学会合理安排膳食,避免食物中毒等因素对人身健康的威胁。在学习和工作中,我们也要做好时间管理,避免因疲劳和压力过大而引发伤害事件。

此外,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安全知识是我们预防人身伤害的基础,我们应该在家庭和学校中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家长和老师要时刻关心和教育孩子们,告诉他们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危险,如何预防失败和教训。例如,家长要教会孩子如何处理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学校要组织安全教育活动,向学生普及火灾逃生常识、防拐骗知识等。只有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才能帮助大家更好地预防人身伤害。

最后,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与预防。人身伤害往往伴随着治安问题,要解决人身伤害问题,我们也不能忽视社会治安问题。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有责任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维护和预防中。比如,我们可以关注社会新闻和公安部门的宣传,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和注意事项,避免成为受害者。我们也可以加入社区安全志愿者队伍,参与巡逻和宣传工作,帮助警察维护治安。

总之,预防人身伤害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任的表现。通过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合理利用资源、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我们可以更好地预防人身伤害,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让我们时刻关注人身安全问题,共同努力,共建和谐社会!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十九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二)学生,是指本条第(一)项范围内的在册学生,以及学校同意接收的其他学生;。

(三)教职员,是指校长、教师以及学校的其他职工;。

(四)学校的举办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五)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学校内和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七)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预防人身伤害总结范文通用篇二十

人身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每年都有大量的人因为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受伤甚至残疾。对于个人而言,预防人身伤害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通过人们的共同努力,可以减少伤害的发生。在此,我将以自己作为受伤者的亲身经历,分享一些预防人身伤害的心得体会。

首先,了解自身的潜在风险是预防人身伤害的第一步。在我受伤的那个经历之前,我从没想过自己会遭遇意外。然而,当我在行走时,不小心滑倒摔伤了手臂,我才意识到每个人都有可能发生意外。因此,我深深认识到了预防人身伤害的重要性。了解自身的潜在风险意味着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工作环境有清晰的认识,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伤害的发生。

其次,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体魄也是预防人身伤害的关键。每天坚持锻炼身体,让身体保持良好的状态,这是预防伤害的基础。此外,合理的饮食习惯和充足的睡眠也是保持健康的重要因素。当身体健康时,我们的反应能力以及身体的耐力会更强,这样在意外发生时,我们能更好地应对,减少受伤的可能性。

再次,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则和法律法规也是预防人身伤害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在道路上行驶还是在工作现场工作,了解和遵守相关的规则和法规都是我们该有的责任。例如,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超速行驶,这样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工作场所,同样需要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相关的防护设备等,这样可以减少工作时的意外伤害风险。

此外,正确使用防护工具和装备也是预防人身伤害的关键措施。无论是工作场所还是生活中,正确使用防护工具和装备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做家务时,如果使用工具不当可能会导致伤害,正确使用工具和装备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工作上,如果使用防护设备不当,则可能会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正确使用防护工具和装备,能够提供更好的保护,降低受伤的风险。

最后,良好的心态和沟通能力也是预防人身伤害的关键因素。保持良好的心态,积极应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能够更好地避免因情绪波动而导致的不安全行为。此外,良好的沟通能力也能有效地预防人身伤害。如果我们能够及时沟通并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担忧,如与家人、朋友、同事等保持良好的沟通,那么在危险发生时,我们可以得到及时的支持和帮助。

总之,预防人身伤害是每个人的责任,它不仅仅关系到个人的安全,也与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息息相关。了解自身的潜在风险,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体魄,遵守安全规则和法律法规,正确使用防护工具和装备,以及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沟通能力,这些都是预防人身伤害的重要途径。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时刻关注安全,从自身做起,我们就能够减少人身伤害的发生,创建一个更加安全和稳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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